1982年11月30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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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人大代表在分组会上谈新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意义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 出席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许多代表昨天在分组审议宪法修改草案中认为,新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将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他们表示,一定要保证新宪法的贯彻实施,要做遵守新宪法的模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标志
人大代表、广东省代表团团长李坚真说,新宪法通过后将是我国建国以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标志。今后最重要的问题是要保证新宪法的贯彻实施。
她说,要保障宪法的实施,首先要进行系统的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国各族人民中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风气。其次,要根据宪法所规定的根本原则,继续抓紧抓好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备各种法律和法令,包括地方性法规,使上下左右、各部门、各组织以至个人处理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要从组织上健全监督宪法执行的机构,以保证宪法的贯彻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具体监督宪法的执行,及时受理和解决违宪事件。第四,党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全国人民的表率人。
宪法修改草案定下国法民规是实现整个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可靠保障
人大代表、中共山西省委第一书记霍士廉说,宪法修改草案定下了国法民规,这是实现整个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可靠保障。他说,十年内乱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把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上的党纪国法都搞掉了,他们为所欲为、无法无天,败坏了党风,败坏了民风。
霍士廉说,我们党和国家是下了决心一定要把党风和社会风气搞端正的。使人感到满意的是,宪法修改草案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这就能够更好地防止极端民主化和极端个人主义的错误倾向。同时,宪法修改草案关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的规定,关于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规定,一定能够在树立新的社会风气中起到作用。有了这些规定,就有了每个公民都应遵循的准则,不愁社会风气搞不好。
自觉地维护宪法的尊严做执行新宪法的模范
人大代表、陕西省委第一书记马文瑞说,宪法修改草案审议通过以后,就要作为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付诸实施。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特别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宪法的破坏和践踏,宪法的威信受到极大的损害。有的人认为宪法可有可无,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这是极端错误、十分有害的。新宪法通过颁布之后,我们大家一定要广泛宣传新宪法,自觉地维护宪法的尊严,做执行新宪法的模范。宪法的修改和制定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宪法的各项规定,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遵守宪法与实现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我们一定带头遵守宪法,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只要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新宪法,就一定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保证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宏伟纲领的顺利实现。
人大代表、全国植棉劳模毕承松说,我们大队叫拥宪大队。这个名称是1953年我国公布第一部宪法草案时定的,它表示人民群众十分拥护自己的宪法。1962年在北京开劳模会时,周总理在中南海接见我们,他了解到拥宪大队名称的来历后说,这个名字很好,有意义,要一代一代传下去。这两年实行责任制,我们拥宪大队各项生产都发展了。今年宪法修改草案一公布,人心更安定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更高了。新宪法通过实施后,我们大队一定要争取做遵守新宪法的模范。(附图片)
出席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内蒙古代表巴图(蒙古族右二)在小组会上说:“宪法修改草案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关怀,是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繁荣昌盛的好宪法,我们完全拥护”。    
   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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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烈拥护宪法草案关于知识分子的规定
完全符合广大工人农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著名光学家王大珩说,宪法修改草案对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以明确和肯定,意义重大。把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并列为依靠力量,无疑将更加鞭策全国各条战线的知识分子,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最近,许多报刊宣传了我们科学院长春光机所蒋筑英同志的动人事迹。他就是我们知识分子的优秀代表。我们确信,在新宪法的鼓舞下,必将出现成千上万的象蒋筑英那样的人物,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人大代表、著名地质学家尹赞勋说,宪法修改草案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把知识分子作为三支基本社会力量之一在宪法中明确地作出规定,我们作为知识分子感到光荣,感到自豪。“文化大革命”期间把知识分子与资产阶级并列,诬蔑为“臭老九”,闹得知识分子“欲干不能,欲罢不忍”,有劲使不出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但是也还有的担心党的政策再变。现在把知识分子的地位和作用明文写进宪法,我们就放心了。
政协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吴富恒说:过去,知识分子被当作团结、教育、改造的对象,后来陈毅副总理提出要给知识分子“摘帽加冕”,意见虽然很正确,但没有作为法律确定下来。“文化大革命”中,知识分子遭到迫害,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是沉痛的教训。现在,宪法修改草案中把知识分子正确的地位用法律条文明确起来,这是历史性的转变,对广大知识分子是很大的鼓舞,对于四化建设大有好处。
政协委员、陕西省渭南县八里店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张秋香说,十年动乱把知识分子折腾得够呛,我们也看不惯。现在宪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一样是依靠力量,这样可以使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都发挥出来。工厂、农村搞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文化、科学,需要知识分子。宪法修改草案提高知识分子的地位,确认他们的作用,完全符合广大工人、农民的利益。
(据新华社)(附图片)
出席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的上海市代表在小组会上审议宪法修改草案。
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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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阴法唐说
新宪法必将使西藏更快地繁荣兴旺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阴法唐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说,反映十亿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宪法修改草案,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关怀。这部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和实施,必将促使西藏更快地繁荣兴旺起来。
他说,宪法修改草案的序言和四大章,除了国旗、国徽、首都那一章之外,都讲到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问题。同时还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公民的义务定了下来。可以这么说,宪法修改草案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团结全国各民族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阴法唐用西藏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现实情况说明,宪法修改草案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有的问题在西藏已经按照宪法修改草案的精神那样做了。他说,在西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已代替了民族压迫、民族分离和民族歧视的旧民族关系。西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已经由藏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同志担任。基层干部则全部是藏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同志。西藏还可以根据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行使自主权。如国家某条法律不适合西藏的情况,西藏可以变通执行。有些问题国家没有颁布法律,西藏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报上级机关批准备案后执行。
阴法唐说,从经济上来看,中央和兄弟省、市、自治区多年来对西藏进行了大力支援。在这方面,他着重谈到:对西藏实行了一系列搞活经济的特殊政策,例如自留地、自留畜的比例比较大,有的地方的自留畜头数已占集体总头数的百分之三四十;连续几年对西藏实行免征、免派购政策,提高了部分农畜、副业产品的收购价格,使广大农牧民从中得到了实际利益。比如,那曲地区的比如县由于调整虫草的收购价格,全县近两万人平均每人从中得到几十元的收入。
阴法唐说,这次会议通过新宪法以后,全国人民有了共同的章程,我们执行民族政策更有了依据,有了准则。他相信,新宪法必将促使西藏的经济文化建设开创一个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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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代表、甘肃省委第一书记冯纪新说
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完全符合我国国情
本报讯 人大代表、甘肃省委第一书记冯纪新在审议宪法修改草案的分组会上发言说,我国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他十分拥护宪法修改草案对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个体所有制三种经济形式的性质、地位、作用所作的明确的规定。
冯纪新说,建国以后,我国确立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发展经济走什么路子?选择什么样的模式?经过了长期的摸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在这方面进行拨乱反正,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在农村,认真纠正农业合作化后期以来工作上的失误,推行各种形式的联产计酬责任制,恢复并适当扩大自留地,发展多种经营和社员家庭副业,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在城市,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解决就业问题,方便人民生活,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宪法修改草案关于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规定,是对我国三十多年经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国营、集体、个体三种经济形式,各在一定范围内都有其优越性,都有存在的必要。
可是,现在有些同志却担心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会导致资本主义,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搞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冯纪新说,这种担心是没有根据的。对这个问题,他从四个方面作了进一步说明:
一、国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民经济的命脉掌握在国家手中,这是保证集体所有制经济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保证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
二、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是计划经济。国家把基本的生产和流通纳入统一的计划,不论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都要受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和制约。
三、国家掌握各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国家可以运用价格、税收、信贷、原料供应等经济手段,支持和帮助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各项事业,控制那些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经济活动。从甘肃省来看,这几年涌现了一大批重点户、专业户、农科户和个体工商户。国家对他们进行了积极的扶持和帮助,他们带动和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发展生产、劳动致富,对活跃和繁荣城乡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省各种饲养重点户、专业户就已发展到4.3万多户。只要我们加强引导和管理,个体经济可以起到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作用。
四、我们有党的领导,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党的领导,运用政权的职能作用和行政干预的手段,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当前正在进行的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就是我们运用政权的职能作用和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类问题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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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融合
——人大代表周谷城谈新宪法
本报记者 王永安
11月26日上午,当记者拜访著名历史学家周谷城时,这位85岁的老人正伏案一笔一划地写东西。他的夫人李冰伯介绍说:“周老是宪法修改委员会成员,来京20多天了,除开会外闭门不出,现在正集中精力写讨论宪法的发言,要在人代会上讲一讲。”
周老放下笔,翻了一下提交大会讨论的新宪法草案,摘下眼镜,胸有成竹地讲了起来:“我研究了一辈子历史,深知搞一部成熟的宪法(不论是资产阶级的还是社会主义的),很不容易。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都提出过,法制精神也讨论过,但都不成熟。解放以后,政体随国体的变更而变更了,接着出现了三部社会主义宪法,由于时代所限制或受‘左’的影响,都不理想。现在讨论的宪法,是党领导人民自己制定的,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说到这里,周老站了起来,走到记者面前高兴地说:“新宪法草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过去几部宪法里,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在全民讨论中,群众对宪法草案提了很多意见,但对这条却没有任何异议,这是法制精神发展成熟之一证,很令人兴奋。”接着他用党与政的关系来说明这样规定多么重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实现和改善党的领导,如何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党与宪法是个什么关系,我们许多同志不清楚,过去我也不清楚。”
党为什么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周老说:“今日中国的出现,与党的领导分不开。从现代历史发展看,没有党的领导,几乎一事无成;有了党的领导,前人没有做过的大事能做得好。但是作为执政的共产党,要实现自己的领导,必须遵守宪法。有些人讲加强党的领导很习惯,一讲党要遵守宪法总有点犹豫,既然党是领导核心为什么不能超越宪法?这是把党与宪法的关系对立起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融合在一起,宪法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国家的命运。因而,宪法一经正式公布,便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带有两个高于一切的特点,一是高于一切法律——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是高于一切组织与个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命运由觉悟了的人民来掌握,执行人民意志的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也要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现党的领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人同享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绝不能认为宪法是给一部分人规定的,而另一部分人可以不遵守;不能置宪法的权威于不顾,而另搞一套。十年动乱的最大教训就在这里。党守法,是有力量的表现,也是中国的希望所在。这一点,群众和党外人士都很关心。群众和民主党派在新的历史时期要监督共产党,最重要的是看共产党是不是遵守宪法。”
如何实现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呢?周老的话题转到党与政的关系上。他说:“新宪法草案把党政分开的规定十分重要。宪法是对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进行规定,党不属国家范畴,没有必要在宪法中给予具体规定。所以,有关党的领导原则在新宪法草案中除了载入序言以外,条文中没有涉及。这不是说不要党的领导,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是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靠党员的模范作用去实现,而不是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实施组织领导。曾出现过党包揽一切,造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把党与国家的各自职能混淆了,结果一方面削弱了国家权力机构的作用,一方面使党陷于行政事务之中,削弱了党的领导。为了有利于人民管理国家,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挥作用,新宪法草案就国家的政权建设做了完善的规定。由于把党政分开,这就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
“现在是12点零5分。”李冰伯同志不得不提醒了。在走向餐厅的路上,周老步履稳健,下楼不但不用人扶,他还主动去搀扶一位90多岁的老大姐。
下午三时,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要正式开幕了,周老显得很兴奋,吃完午饭也不休息,又向记者讲了起来。他说:“我是农工民主党的成员,今天却大讲共产党的领导问题,似有些不大得体,因为这个问题十分重要不得不讲。这也说明党内外人士合作的确是肝胆相照,齐心协力。其实,我是真心实意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的,我虽是党外人士,但同共产党的关系很密切。”事实正是这样。周老是湖南益阳人,为我党做了大量工作,是毛主席的老朋友。从湖南长沙第一师范教书到大革命时期搞农民运动,同毛主席共过事,并有很好的联系。从解放到“文化革命”前夕,毛主席多次请他去做客,讨论历史学、逻辑学。1957年周老在上海建议“号召国人赶快树立法制精神”。毛主席得知后说:法制精神可佳,相期努力。党的十二大,周老作为我党的贵宾被请上主席台列席会议。今年国庆,邓颖超同志到上海,一遇见周老就说:“祝您活到百岁。”党相信他,他拥护党,敢于直言。周老说:“毛主席有一次给我翻开《汉书》中的《赵充国传》,书中说赵充国为了坚持真理,不避斧钺之诛,毛主席很赞赏这种精神。现在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同违宪的事情作斗争,也要有这种精神。社会主义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是由人民自己制定,也必须由人民自己遵守,这是符合人类进化的必然规律。人民代表要成为遵守宪法的模范。民主党派要同共产党一道,共同维护宪法的尊严。我要‘律己不苟,守约思博’,还要为宣传好宪法做些工作。”
11月27日小组会第一次讨论,周老早早进场,第一个发言就讲法制。他那洪亮的声音,清晰的思路,独特的见解,认真负责的态度,不能不让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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