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0月9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科学地认识和处理阶级斗争问题
《解放军报》评论员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对我们党关于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方针作了明确的阐述。这对于进一步清除在这个问题上的“左”的思想影响和其他的错误看法,进一步把全党、全军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对阶级斗争现实的认识统一到科学的基础上来,无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证明,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阶级斗争问题,是我们保持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安定,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我军政治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保证。
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实行
“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
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我们党在认识和处理阶级斗争的问题上,发生过严重的“左”的错误,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所以发生这种错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真正弄清楚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同过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阶级斗争的区别。
阶级斗争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阶级斗争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并不是自有人类社会就有的,而是伴随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2页)。同其他一切在历史上产生、发展和灭亡的社会现象一样,阶级斗争最终也要在历史上灭亡。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要获得自己的解放,必须经过激烈的阶级斗争,推翻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废除剥削制度,实现没有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主义制度。舍此,没有别的道路。但是,无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最终目的,是从历史上消灭阶级斗争和一切阶级差别,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达到这个目的,要通过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的巨大进步,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随着历史阶段、革命任务的转换和历史条件的变化,无产阶级所进行的阶级斗争的内容、形式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在考察和处理阶级斗争的问题时,必须采取历史的、辩证的分析态度。这是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的根本要求。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面临的革命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夺取全国政权,因此,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同三大敌人进行的阶级斗争,是当时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矛盾,也是我们全党的中心任务。为了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取得这一阶级斗争的胜利,我们党根据当时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以及经济政治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领导人民采取了武装斗争这一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同时,还采取了经济、政治、文化斗争的形式)和农村包围城市的正确革命道路,经过二十八年的艰苦奋斗,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创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国无产阶级面临的革命任务是废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一切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因此,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要矛盾。由于无产阶级已经成为全国政权的领导力量,这个时期的阶级斗争是同发展国家的经济建设、扩大和加强国营经济同时进行的,阶级斗争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在有步骤地对农业、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我们党根据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性的特点,采取了和平“赎买”的方针和一整套由低级到高级的合理的改造步骤,胜利地完成了变革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使命,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措施,逐步地有效地把民族资产阶级的绝大多数人由原来的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平地实现了使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剥削阶级归于消灭的历史使命。尽管这一改造是以和平的斗争形式进行的,但它仍然是全社会范围内的一场大规模的激烈的阶级斗争。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实践,证明了我们党对这个时期的阶级斗争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是正确的。
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全面确立,由于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基本消灭,我国的社会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党的八大曾经正确地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已经结束,虽然还有阶级斗争,还要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但其根本任务已经是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当时,毛泽东同志也曾经明确地向全党同志提出过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的问题,提出过把党的工作着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来。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社会政治原因,我们党在指导思想上实际上就很快地离开了八大所确定的方针,不但没有能够进一步地对我国社会内部的阶级斗争和其他社会矛盾的实际状况,进行认真的系统的研究,作出科学的具体的分析,相反,却主观主义地提出和愈来愈强调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所谓“以阶级斗争为纲”,它的基本含义就是不承认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社会生活中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仍然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且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在整个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都始终存在着。因此,一切经济、社会的工作都要围绕阶级斗争这个纲、这个中心来进行,并为它服务。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就在实践上沿用过去激烈的阶级斗争时期的旧观点,去观察、解释一切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在党内和社会上不断地开展政治运动,结果把许多不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矛盾当作阶级斗争的矛盾来处理,把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造成了阶级斗争的严重扩大化。最后,一直发展到从党内寻找所谓资产阶级,爆发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所谓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大革命”的悲剧,使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陷入长期的动乱之中,给社会主义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灾难。历史已经充分证明,这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和实践,完全违背了我国社会阶级斗争的实际,违背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违背了全国各族人民要求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强烈愿望。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消灭的社会主义社会,提出和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十分谨慎地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防止重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
历史的教训教育了我们的党和人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果断地停止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坚决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且,为纠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进行了大量的艰巨的工作。通过这些工作,妥善地解决了许多党内和人民内部的矛盾,大大促进了社会政治的安定团结。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既要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这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科学地得出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问题的基本结论。这个基本结论得到了党内外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衷心拥护。当然,还应当看到,在党内和社会上还有一些同志,至今仍未能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束缚中完全摆脱出来,他们仍然有意无意地用“左”的眼光去观察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对纠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不理解,甚至认为这样做是“右”了,是“取消了阶级斗争”。这说明继续清除在阶级斗争问题上的“左”的影响,仍然是一件不可忽视、需要坚持进行的工作。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诸种矛盾中,阶级斗争性质的矛盾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大多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其他社会矛盾,则不属于阶级斗争的范围。这些不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矛盾,大致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表现为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不同具体利益上的矛盾。例如,个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先进地区与后进地区之间、各民族人民之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之间、干部群众之间、领导被领导之间、军民之间、较富裕者与较困难者之间,以及各种买方卖方之间、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在具体利益上的矛盾,等等。这类矛盾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是大量的、到处可见的。另一类是表现为在总目标一致基础上的思想认识上的先进与落后、正确与错误的矛盾。上述两类矛盾的产生和存在,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多种形式和按劳分配原则相联系的;是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劳动分工、首先是工业劳动与农业劳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分工相联系的;是同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不足及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相联系的;是同旧的思想和传统习惯的影响相联系的;是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完善和领导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错误相联系的;也是同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认识条件和认识能力的不同相联系的。对于这些不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社会矛盾,必须采取不同于阶级斗争的方法,并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多种多样的形式正确地加以解决。
总之,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始终要十分注意研究我国社会内部的各种矛盾的发展变化情况,十分注意把阶级斗争性质的矛盾同不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矛盾严格地区分开来,科学地而不是主观主义地对待各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这样才能保证我们不重蹈“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覆辙,才能准确有效地打击极少数敌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断地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地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
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的内容和特点
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的报告中指出:“现在,还有形形色色的敌对分子从经济上、政治上、思想文化上、社会生活上进行着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我国现阶段的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人民同这些敌对分子的斗争。”这也就是说,人民同各种敌对分子的斗争,是我国现阶段还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的阶级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大陆,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对抗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已经消灭,这对于实现从我国社会生活中消灭阶级斗争这种社会现象的历史任务来说,无疑是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重大步骤。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已经完成了这个历史任务,同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相联系的各种敌对分子还远未消灭,人民同他们之间的斗争仍然尖锐地存在。这些敌对分子主要是:(一)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包括旧制度残留下来的老的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也包括新生的反革命分子和从外面派遣进来的敌特分子;(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残余分子;(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是社会上的刑事犯罪分子中的一部分,但是他们的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活动、一般的反社会行为,而是以破坏我们社会政治的安定团结,破坏社会主义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为目的的(正因为有这种区别,所以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刑事犯罪分子都当作反革命分子来对待);(四)进行贪污盗窃、投机诈骗、走私贩私的新剥削分子。这些人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无偿地侵占社会的劳动成果,实际上是以特殊的形式进行剥削活动;(五)极少数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旧剥削分子,例如农村中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分子,城市中没有改造好的反动资本家。总之,这些敌对分子利用国内外一切有利于他们的条件和机会,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各种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活动。他们的利益同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因此,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同他们的斗争仍然是一种阶级斗争。对于这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进行坚决的斗争。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进行这种斗争不是采取搞政治运动、群众运动的办法,而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进行,正确有效地使用法律武器给予各种敌对分子以有力的打击。当然,这并不是说,打击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只是政法、公安部门的事。不搞政治运动、群众运动,是说不搞普遍的群众斗争,而不是说在斗争中不要依靠群众,不要走群众路线,不要进行普遍的群众教育。对于坏人坏事,挺身而出,勇于揭露,勇于斗争,是我们每一个热爱社会主义的公民的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人民内部有没有阶级斗争?在我国大陆,民族资产阶级作为剥削阶级消灭以后,人民内部原来存在的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这种被剥削者与剥削者之间的阶级斗争已经不存在了。但是,还存在着某些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矛盾。在人民中间,经常进行的同封建残余思想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的斗争,有些就不同程度地带有阶级斗争的性质。例如,最近几年来,在我们的一些同志中,有的人由于受到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影响,产生了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倾向。他们羡慕和追求资产阶级的自由,并自觉不自觉地在自己的讲话、作品中加以宣传,想把资产阶级的议会制、两党制、竞选制,资产阶级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资产阶级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资产阶级的金钱崇拜、唯利是图思想,资产阶级的腐朽生活方式,资产阶级的道德标准和审美标准等等,“引进”到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来。这种思想倾向和行为同社会主义制度,同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同全体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这种矛盾很明显是一种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矛盾。但是,一般说来,这种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解决的方法不同于对敌对分子的斗争方法,主要是采取批评的方法、积极的思想斗争的方法,来克服这些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使矛盾得到正确有效的解决。反对和克服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斗争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一定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和性质,而不能不加分析地把它们统统纳入阶级斗争的范畴。因为人民中有些同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相联系的错误思想和行为,诸如某些迷信思想、宗族观念、家长作风、官僚主义、轻视妇女的大男子主义等等,这些都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妨碍我们向高度文明前进的思想包袱,应该通过长期的耐心的教育和帮助,加以克服。
既然我国现阶段的阶级斗争是以人民同各种敌对分子的斗争为主要内容的,因此认真研究和掌握这些敌对分子活动的特点,对于正确处理这种阶级斗争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他们活动的特点主要有哪些呢?
第一,这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同历史上的阶级斗争相比较,已是一种残余形态的阶级斗争。在我国大陆,由于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敌对分子已经失去了以往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所赖以存在的那种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他们不可能形成为一个完整的阶级,而只能作为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的残余而存在。从总的发展趋势来说,他们的数量和力量也将是逐渐削弱的。因此,我们对于他们的破坏活动,在任何情况下,既不能放松警惕和斗争,也不能主观随意地加以夸大。应当坚信,依靠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依靠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力量,经过坚持不懈的正确有效的斗争,我们一定能够最终彻底消灭这种阶级斗争现象。
第二,这些敌对分子进行活动的社会领域是十分广泛的。有些同志对阶级斗争还将在我国的一定范围内存在发生了误解,以为“一定范围内”就是指的
“一定领域内”,例如经济领域内,或者政治领域内。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所谓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说它在我国整个社会生活中已经不占主导地位,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并不是说它只限于某些社会领域之内。客观存在的大量事实说明,从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和其他各个社会领域,都有敌对分子在进行不同形式的破坏活动(只是有时在这个社会领域表现得比较突出,有时则在另外的社会领域表现得比较突出)。因此,我们在各个社会领域中都必须加强对敌对分子的防范和斗争。
第三,这些敌对分子的活动和构成情况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他们同过去阶级社会里公开存在的剥削阶级不同,他们存在和活动的方式往往是非常隐蔽的,以各种假象伪装自己,这就增加了人们识破他们的困难和复杂程度。同时,他们在社会构成、社会来源上也是很复杂的,他们中间有些人是出身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家庭,由于腐化变质,而背叛了人民和社会主义事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马克思主义的识别能力和分析能力,要求我们在同敌对分子的斗争过程中,不能只看他们的表面现象和社会出身如何,而必须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善于抓住他们犯罪的事实,这样才能准确有效地揭露和打击敌人。
第四,这些敌对分子经常利用我们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和薄弱环节所造成的缝隙,作为自己活动、滋生的基本渠道和场所。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社会主义的初级发展阶段上阶级斗争现象的一个显著特点。所以,努力改革和健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克服现存的缺陷和薄弱环节,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各种敌对分子破坏的重要条件。
第五,这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止息,还会在我国社会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有所发展。这是因为历史上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在各方面的遗毒不可能一下子清除干净,因为我们的国家还没有最后完成统一大业,并将长期处于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资本主义势力以及某些敌视我国社会主义的势力,必然会对我们的社会生活进行侵蚀和破坏,因为我国的经济和文化还比较落后,年轻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还不可能完全防止某些社会成员以及我们党的某些党员发生腐化变质的现象,不可能杜绝极少数剥削分子和各种敌对分子的产生。因此,我们必须作好长期斗争的精神准备,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专政职能。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是我们研究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现象的唯一科学的方法。只要阶级斗争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还没有最后消失,我们就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来观察、分析和处理一切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而绝不能离开人的社会性、阶级性,用所谓抽象的“人”的观点去看待社会现实,否则就会丧失应有的阶级斗争的警惕性,就会犯历史性的错误。
目前,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正在全国各地深入展开。这场广大人民群众同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的新剥削分子的严肃斗争,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中的重要表现。这些新剥削分子的犯罪活动,不仅破坏我们的经济建设事业,破坏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而且扰乱社会安定,污染社会风气,腐蚀我们党、国家和社会的肌体,腐蚀人们的思想和生活。如果不给他们的犯罪活动以迎头痛击,任其蔓延滋长,我们的经济事业就有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危险,我们就不能保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和其他现行政策的正确执行,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前进。因此,我们一定要把打击经济领域以及其他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进行到底。
十二大报告指出:“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新时期,从思想上到行动上一定要坚持两手:一手是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另一手是坚决打击经济领域和政治文化领域中危害社会主义的严重犯罪活动。只注意后一手而怀疑前一手是错误的,只强调前一手而忽视后一手是危险的。”这是党中央在认真总结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本经验之后,提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方针。对这样的方针,我们每一个同志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历史总是按照自己的辩证法向前发展的。科学地认识和处理好我国现阶段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问题,就能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扫清道路,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又将为最终从我国消灭阶级斗争这个社会现象准备条件。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一定能在这种辩证运动中不断地走向成熟、走向完善。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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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乌略亚主席举行答谢宴会
赵紫阳应邀出席,宾主先后在宴会上热情祝酒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 秘鲁部长会议主席曼努埃尔·乌略亚·埃利亚斯今天晚上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答谢宴会。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应邀出席了宴会。乌略亚和赵紫阳在宴会上热情祝酒。
乌略亚对受到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谢。他说:“我们在这里访问,就象在自己的家里一样。”他说,这次访问无论在政治、经济或文化方面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我们看到,中国向秘鲁伸出了友谊之手,中国政府和人民有着同秘鲁进一步发展关系的良好愿望。这次访问为两国政府之间关系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前景。
乌略亚在谈到拉美地区形势时说,一些发达国家总是寻找机会欺负我们。马尔维纳斯危机和这些国家的一些作法,反而使拉美国家更加团结了。他表示相信,拉美国家同中国的关系将更加密切。
赵紫阳在祝酒时祝贺乌略亚在北京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他说,中秘两国领导人的会见和会谈表明,双方对当前国际形势,具有广泛一致的看法,双方都有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加强“南南合作”,争取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坚定信念。他说:“我们一致认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还探讨了加强两国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的可能性。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增进双方的了解,有助于两国在国际活动中的协调和合作,有助于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和加强。”
谷牧、王丙乾、吕培俭、周建南、穆青、曹禺、韩叙等出席了宴会。
据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 秘鲁部长会议主席曼努埃尔·乌略亚·埃利亚斯今天下午对中外记者说,通过他的这次访问,
“我们可以预见到中国和秘鲁以及整个拉丁美洲将会有更加紧密的关系”。
乌略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说,他对在北京为期3天的参观访问感到满意。
乌略亚主席说,他有机会和中国领导人举行会谈,感到非常高兴。他说,和中国政府建立直接的接触,讨论双方感兴趣的双边问题以及拉美和世界范围内的问题是重要的。他认为,进行这些有意义的讨论有助于促进秘中两国政府和人民的相互了解。
谈到有关中秘两国经济贸易关系时,乌略亚主席说,在不久的将来秘中两国贸易将会有较大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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