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1月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执政党建设的根本问题
张德成
我们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制定的新党章,着重总结了建国以后党的建设的经验,提出了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三项基本要求。这就是: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三项基本要求是对七大提出的三大作风的丰富和发展。坚持这三项基本要求,就是抓住和正确地解决了执政的共产党建设的根本问题。
什么是执政的共产党建设的根本问题呢?概括起来说,就是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防止腐化变质,避免走旧时代的革命者和革命政党所走过的蜕化变质的老路,努力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坚强核心。这个问题能否得到正确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命运。这正如陈云同志所说的:“党风问题是关系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彻底实现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解放全人类,就是共产党的最高纲领。对于共产党来说,领导全国人民推翻反动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政权,还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一切保守的倾向,停止不前的倾向,贪图享受的倾向,追求私利和特权的倾向,脱离群众的倾向,都是同共产党的性质相违背的。这是执政的共产党同旧时代的革命者和革命政党的根本区别。正是这一根本区别,决定了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有可能不会走以往一些革命者所走过的腐化变质的老路。旧时代的革命者和革命政党,由于他们所代表的生产方式和所处的阶级地位,决定了他们的革命性都随着政权的取得而终结。但是共产党则不是这样,工人阶级的阶级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它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以后,还要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而进行更艰巨更长期的斗争。
然而这种历史的必然性,并不能保证所有的共产党在取得政权以后都绝对不会腐化变质。大量的事实说明,在执政的共产党内出现腐化变质绝不是偶然的现象。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过去和现在都不是没有先例的。我们党在全国解放以后,始终保持了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但在局部上发生腐化变质的现象还是不少的。那么,在执政的共产党内为什么还会产生腐化变质的现象呢?这是由执政的共产党所处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所决定的。(一)党还处在国内的和外来的各种剥削阶级思想的包围之中。各种剥削阶级思想,既有资产阶级的,也有封建地主阶级的,它们随时都可能侵入到党内来。这就表现为党内一些人离开共产主义的奋斗目标和工人阶级的立场,去谋求私利和特权,甚至蜕化变质为破坏社会主义的各种犯罪分子。(二)执政党的地位最容易产生官僚主义。这正如邓小平同志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的:“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使我们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来说,不是比过去减少而是比过去增加了。”官僚主义就其社会根源来说,“是反动统治阶级对待人民的反动作风(反人民的作风,国民党的作风)的残余在我们党和政府内的反映”。(《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73页)事实上官僚主义又往往同命令主义、违法乱纪、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相伴而存在,如任其滋长蔓延,就会使党严重脱离群众,以致根本改变党和人民的关系,使党蜕化变质为欺压人民的党。所以官僚主义始终是执政的共产党必须严重注意的问题。(三)全国解放以后参加党,不仅没有革命战争年代那样的危险,而且对于某一些人来说还是有利可图的。这样,一些野心分子和投机分子就会千方百计地钻进党内来。同时执政党的地位也会使那些早已混进党内的野心分子和投机分子更加活跃起来。他们钻进共产党的目的,就是为了升官发财。如果让这种人当了权,那是很危险的。尽管我们党不断地从自己的队伍中把野心分子和投机分子清除出去,但在党内总还是有这种人,作到绝对纯是不可能的。由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在执政的共产党内产生腐化变质的现象是完全可能的。只要产生腐化变质现象的根源和条件不消除,在执政的共产党内产生腐化变质现象就是不能完全避免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时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必须采取坚决措施,防止自己的工作人员“去追求升官发财”,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究竟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当然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是他们提出的问题,对于所有执政的共产党无疑都具有普遍的意义。我们党在全国胜利以前,就曾预见到这种情况。1948年12月,刘少奇同志在一次讲话中说过:“得了天下,要能守住,不容易。很多人担心,我们未得天下时艰苦奋斗,得天下后可能同国民党一样腐化。他们这种担心有点理由。在中国这个落后的农业国家,一个村长,一个县委书记,可以称王称霸。胜利后,一定会有些人腐化、官僚化。如果我们党注意到这一方面,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纪律性,就会好一些。”(《刘少奇选集》上卷第413页)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要求全党警惕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意见,七届二中全会及时地提出了防腐蚀的方针。后来的事实证明,我们党的这个决定,是很有远见的,它为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夺取政权以后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作了思想上的准备。可见,防止腐化变质现象,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它是任何一个执政的共产党都无法回避的。
在执政的共产党内出现腐化变质的现象,并没有什么可怕。关键是要有一条马克思主义的建党路线。执政的共产党,只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建党路线,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通过自身的内部斗争,是完全能够避免走腐化变质的老路的。现在,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党的十二大制定的新党章提出的党的建设的三项基本要求,就是找到了防止党腐化变质、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根本道路。
党的建设的头一项基本要求是,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其根本内容,就是全党必须坚持共产主义思想体系,坚持实事求是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这就是说,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全党才能有真正的自觉的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统一。新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纲领,所有共产党员都必须为此而奋斗终身。在现阶段,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这些规定,是所有共产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遵守的。违反这些规定,就会在政治上犯错误,至少是党性不纯。坚持共产主义,是我们党的根本标志,是党性的最高表现。只有坚持共产主义思想体系,才能抵制一切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才能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正确地解决国内和国际事务中提出的新问题,制定既符合实际情况又合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路线、方针、政策,防止“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
另一项基本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新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一切共产党员都有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所有党的干部都必须“具有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从根本上说,这项基本要求,就是要正确地解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党和人民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人民需要党,党离不开人民。没有党的坚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实现,当然就更谈不到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了。但是,党如果离开了人民,就会失去了依靠,不仅会完全丧失战斗力,而且必然会蜕化变质为人民的敌对物。这虽是老道理,但还不是所有的同志都能正确地理解和处理好党和人民的关系。例如就有少数的党员和干部,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是想方设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和特权;不是作人民的公仆,而是官僚主义严重,甚至成了欺压群众的官僚。官僚主义和特殊化、特权,对执政党都是严重的危险。根据我们党的经验,要克服这种危险,目前除了要有系统地进行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而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实行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行之有效的群众路线。党的群众路线,既包括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群众打成一片的观点和要求,又包括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既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又体现了以实践为基础的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它的总的精神就是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这种精神就是共产主义的精神,是无产阶级革命政党所独有的。丧失这种精神,就直接意味着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蜕化变质。所以,在执政党的建设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绝对必要的。
第三项基本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建国以后,我们在党的建设上的失误最严重的莫过于没有坚持民主集中制了。“左”的错误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而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以及“文化大革命”这样长达十年的内乱之所以能够发生,说到底,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党内缺少民主,尤其在党的领导机构内没有坚持民主集中制,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的现象盛行起来。在我们党内发生个人崇拜现象,是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产物。但是,封建主义思想对党的侵蚀则是不可忽视的。在一个时期中,我们注意了反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却放松了对封建主义思想侵蚀的警惕。事实上,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主义长期统治过,而至今社会生产力还很落后,封建主义思想残余和小生产的习惯势力还广泛存在的国家里,我们党既面临着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也面临着封建主义思想的侵蚀,这就更增加了我们党的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致使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了不正常的情况。现在我们党由于有了更多的经验和教训,十二大新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比过去的党章大有发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党章首次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又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新党章还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废止干部职务终身制,是防止个人崇拜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新党章强调“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不再提“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据我理解,“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含义并不确定,在认识上容易对民主集中制产生误解(以为是要用集中来限制民主),不利于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些新规定,都是鉴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而采取的,对执政党的建设无疑是有重大意义的。
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这三项基本要求上,只要稍有偏离,我们党的建设和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受到损害。全面坚持这三项基本要求,就是对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筑起了铜墙铁壁,就能保证执政的共产党是朝气蓬勃的工人阶级先锋队。
但是,正如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的报告中指出的,目前我们党还存在着思想不纯、作风不纯和组织不纯的问题。十二大要求,在今后五年内,在实现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同时,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为此,十二大决定:从明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目前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少数同志对争取党风根本好转持消极态度和悲观的观点,这是完全错误的。这几年来,党风虽还没有根本好转,但在党的正确路线的指引下,党风确实在一步一步地好转。这是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既然党风已经在步步好转,再经过几年的努力,为什么就不能够争取实现根本好转呢?我们相信,按照三项基本要求来整顿和建设我们党,争取党风根本好转的任务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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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普及文史知识与建设精神文明
——推荐《文史知识》杂志
黎澍
《文史知识》是近年来办得很出色的一个杂志。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个杂志内容丰富,体裁多样,格调清新,文字通俗,引人入胜。给寻求知识和学习门径的人提供了非常周到的辅导,也可以说是一种殷勤的服务。办这样一个杂志很不容易。这得要求编辑同志付出辛勤的劳动,经常了解作者的情况和读者的需要。我们现在出版的文史杂志,数量已不为少,有学术性的,有辅导学习的,有报道动态的,等等。象《文史知识》这样一种能适应广大读者需要、雅俗共赏的杂志,至今还不曾有过。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创造。坚持办下去,一定可以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积极的作用,是值得向爱好知识的人们推荐的。
文史分类并称,始于司马迁《报任安书》的所谓“文史星历”。后人并未进一步按内容把知识加以分类,而是按政治需要分为经、史、子、集。这是一座庞大而杂乱的宝库,里面有精华,有糟粕。现在我们所谓的文史知识,是关于中国文化遗产的知识,也是为打开这座宝库找出一点门径,提供一些方法和工具。
我们对待古代文化遗产的方针,向来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是精华和糟粕往往凝结在一起。精华中有糟粕,糟粕中有精华。只能在唯物主义历史观指导下加以扬弃,也就是批判地继承这份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既要善于打破传统,又要善于利用传统。不打破传统,就会为传统所束缚,乃至沿袭封建主义的思想观点而不自觉。不善于利用传统,那就不会有民族特点,也不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所习惯,真正在社会上立下根基。十年动乱中所谓破四旧,企图与旧传统一刀两断,连根拔掉,结果适得其反。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蛊惑和煽动之下,当时破的实际上是眼睛看得见的文物古迹乃至古籍字画,而这些恰好是需要保护的国宝,至于思想上的四旧不但没有破,反而得到了恶性的发展。这是一个极其深刻的教训,永远要引以为戒,再不可以做这种蠢事了。
人们往往习惯于把新和旧看作是完全对立的。事实却是新出于旧。文史也不例外。旧是前人的创造。不以前人的创造为基础,难以出新。不从旧中出新,总是使人感觉少了一点什么,这就是缺乏根底,或者根底不厚。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对这个问题发表过非常精辟的意见。他说:“我们必须继承一切优秀的文学艺术遗产,批判地吸收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作为我们从此时此地的人民生活中的文学艺术原料创造作品时候的借鉴。有这个借鉴和没有这个借鉴是不同的,这里有文野之分,粗细之分,高低之分,快慢之分。所以我们决不可拒绝继承和借鉴古人和外国人,那怕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东西。”浩劫之余,人们感受更深了。文学艺术是这样,历史学也是这样。中国是世界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而保存的历史记载是最完备的,也是无可代替的。传统的历史观点不足取,但是传统的历史体裁如果加以改造,会有它的长处,可补西方历史体裁之不足。前人的历史方法和思想也不是全无可取的。我们借鉴这些,创造具有中国特点的历史体裁和风格,不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发展吗?当然,今人究竟要从前人接受一些什么遗产,总是要从今人具体需要来考虑,但是不能离开对古人的借鉴是可以肯定的。
我党领导的伟大社会主义事业正走上全面发展的重要阶段。十二大提出了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一定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这样的时候,中华书局的同志们创办《文史知识》杂志,可谓用意至善,正合需要。希望大家都来支持,同心协力把这个杂志办好。
《文史知识》出版一年又十个月,已经出版16期,深受读者欢迎。我本人也是这个杂志的一个经常的读者,对编辑同志的苦心经营非常感动。我以为这个杂志至少有如下一些特点是值得称道的。
第一是文章精练。长的不过三五千字,短的才百数十字。语言通俗流畅,一篇在手,不终篇不肯放下。终篇费时间亦不过几分钟。厌读长文的人从这个杂志可以得到满足。
第二是内容多样,新颖可读。例如《文学史百题》介绍历代文学风貌、流派和许多名家诗文著作,既可增长知识,又可陶冶性格。《历史百题》介绍的重要历史人物,重大历史事件,读来使人感到激励,而且增长智慧。其他如《文史书目答问》、《文史工具书介绍》、《文化史知识》、《诗文欣赏》、《名篇今译》、《人物春秋》、《成语典故》等等,也都以其内容丰富、形式活泼而引起人们的兴趣。此外还有两点要特别介绍一下:一是这个杂志设有《青年园地》一栏,青年朋友们可以利用来抒发他们的兴趣或提意见;二是常在封二封三刊登古典名画,并配有生动、流畅、易懂的说明文章,给读者以古代绘画艺术的初步知识。
第三,知识性和趣味性二者兼备。《文史知识》主要目的在普及文史知识,知识性自然应是第一特色。从许多栏目的设置看来,编者很用了一番心思,大约凡是经常阅读这个杂志的青年,可望将来能对我国文学史学的若干侧面略窥门径。这种指点对自学青年尤为有益,对在学青年也可算得是一种非常适宜的课外读物。任何知识能引人兴趣,都较易为人所接受。《文史知识》杂志的编者和作者们显然都是富有教学经验的老师,所以很善于选择有趣味的题目。例如《赤壁之战中曹操究竟有多少兵马?》(见1982年第4期)。《三国演义》流传甚广,并且是许多剧种的重要剧目所从取材的著作。赤壁之战是脍炙人口的历史故事,从前可谓妇孺皆知,但有些情节与历史记载有出入。立此一题,引人兴味,略加考证,即可给人以比较可靠的历史知识,效果自然要比教科书好。此外《补白》一栏,还有不少有趣味的小品,让人爱读。编者在地头地角,穿插东西,用心可谓良苦。
第四,这个杂志的许多内容,总起来可说具有文史知识辞典的性质,还有一些内容是一般辞书中不易查到的。所以,对某些专业文史工作者,这个杂志也是值得一读的。
以上仅就随想所及,略为介绍。其实,这个杂志的长处不止这些,可是做到这一步,已经大非易事了。
文史知识是中国人的常识。中国人缺少中国文史知识,不是一件体面的事。而且学习历史,本身就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现在有了《文史知识》杂志,我愿它能很快推广,补充这方面的缺欠,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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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十四)

什么是类推?
类推是刑法上同定罪判刑有关的一个问题。大家知道,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有时某种行为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给予刑罚处罚,但这种行为在刑法分则里却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能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呢?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讲的就是类推。
我国刑法,对哪些行为是犯罪,对每种犯罪判什么刑,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是司法机关定罪判刑的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是搞好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但是,社会生活是复杂的、不断变化的,各种犯罪分子进行破坏活动的方式方法也会经常变化。在制定刑法的时候,很难把社会上各式各样的犯罪统统写进去,而且在刑法颁布以后还会出现某些新的犯罪。因此,必须从实际斗争的需要出发,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某些危害行为,采用类推的办法定罪判刑。否则,就会使某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是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但是,运用类推必须慎重,不然就会有失法律的严肃性,甚至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为了保证类推的正确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遵守以下条件。
第一,依照类推定罪的行为,必须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必须给以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运用类推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危害性还没有达到必须判刑的程度,那就不应当依照类推来定罪判刑。
第二,依照类推定罪的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对于刑法分则已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判刑,不能适用类推。
第三,运用类推,必须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什么叫做“最相类似”?概括地说,就是这种行为,同刑法分则某一条文规定的犯罪,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大体一致。例如,有的犯罪分子从国外非法带入淫秽影片,多次秘密放映,非法牟利。后来,又将这些影片卖给他人,严重毒害人们的思想,妨害社会秩序,应当给予惩办。但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行为是犯罪,而没有明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放映、贩卖淫秽影片是犯罪。然而,前者和后者,除去一个是淫书、淫画,一个是淫秽影片这个差别以外,本质上都是毒害人们思想、败坏社会风尚的犯罪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运用类推的方法,比照上述条文的规定,对这类犯罪给予惩处。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同刑法分则某一条文规定的犯罪不是最相类似,就不能进行类推。例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它们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不能适用类推。
第四,适用类推定罪判刑,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类推被滥用,以保证我国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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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书讯
△王福如著《科学思想方法漫谈》,最近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
△为教学和培训工业企业管理干部的需要,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郝觐桓主编的《工业企业管理》教科书。此书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工业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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