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9月2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辛亥革命的一个重要历史教训
李侃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枪声,宣告了清王朝统治的灭亡,并且从此永远结束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古老的中国开始了历史的新纪元。
这次由资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大变革,它再不是以往那种循环式的封建王朝的改朝换代,而是在世界的东方,在中国大地上升起了第一面民主共和国的旗帜。
然而,辛亥革命犹如风驰电掣般地胜利了,又昙花一现似的失败了。
毛泽东同志在总结辛亥革命失败的历史教训时,指出:“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农村变动。辛亥革命没有这个变动,所以失败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这个总结是符合历史实际而极为深刻的。说辛亥革命没有一个大的农村变动,实质上就是说在农村并没有发生真正的革命。除了地方政权形式上的变换之外,农村的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秩序都原封未动。但这并不是说辛亥革命对农村没有任何影响,更不是说在农村不存在革命的形势和农民没有革命的要求,而是说领导这次革命的资产阶级及其革命党人,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没有认识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性,实际上他们也不可能去真正解决中国的农村问题和农民问题。
现在,辛亥革命过去了整整七十年以后,我们把这次革命作为一个重要的历史课题,就农村和农民问题来探讨它的所以胜利和所以失败的原因,那就需要作一番客观的历史的考察和分析。只是简单地责备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主观上的失误,那是不够的。
农民问题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根本问题。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正是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无所作为或无能为力,结果使革命失去了最广大的同盟军和最有力的依靠,而遭致失败。
那末,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对于农民问题和建立农村革命政权问题,在认识上和实践上,究竟是怎样的呢?
第一,多数革命党人,看不到农民的巨大力量和迫切的革命要求,因而也就不能依靠和领导农民进行革命斗争。在他们看来,属于“上层社会”的官僚豪绅、地主富商,固然是不可与言革命,而且是革命的对头,但属于“下层社会”的胼手胝足、“愚昧无知”的农民,也没有资格肩负革命的重任。只有他们所代表的“中层社会”,即中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才是革命的先知先觉和中流砥柱。只要他们这些以救国救民为职志的革命志士,奔走呼号,抛头洒血,就可以推翻清朝,建立民国。亿万农民就会箪食壶浆迎接光复,跳出水深火热之中,而登衽席之上。然而,这不过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农民需要的是能够满足自己切身利益、摆脱封建压迫的领导者,而不是高高在上、把自己看成是芸芸众生的“救世主”。
当然,也有一些革命党人,看到了封建官府、地主豪绅对农民的残酷压迫和盘剥,对农民的深重苦难寄予同情,要求改变农民的悲惨处境。邹容说:“今试游于穷乡原野之间,则见夫黧其面目,泥其手足,荷锄垄畔,终日劳劳,而无时或息者,是非我同胞之为农者乎?若辈受田主土豪之虐待不足,而满洲人派设官吏,多方刻之,以某官括某地之皮,以某官吸某民之血,若昭信票,摊赔款,其犹著者也。”《革命军》他们看到农民的灾难和痛苦,并且主张用革命的办法去解除这种灾难和痛苦,但他们却没有明确提出解决土地问题,同情和怜悯,愤怒和不平,多于切实的有效办法。明确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在孙中山提出
“平均地权”之后,是刘师培、章太炎和陶成章等人。表面上,这些人的主张是比孙中山“平均地权”、“土地国有”的主张更为激烈、更为彻底的。然而在这激烈彻底的言词背后,还掩藏着革命派内部复杂的矛盾和纠纷。他们提出这些关于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的时候,正是从同盟会分裂出来的章太炎、陶成章等另立山头,重新打出光复会的旗号,与孙中山大闹意见的时候。他们发此议论,立此章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区别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同盟会纲领。至于和章太炎气味相投、一度关系甚密的刘师培,虽然列名同盟会,并为《民报》撰稿,但当时他已开始从同盟会和《民报》游离出来,和何震主编《天义报》,宣传无政府主义。他的那些议论和主张,貌似激进,但实际上不过是故作激烈的空谈,连他自己也不准备实行的。话虽如此,不过他们毕竟还是提出了解决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的主张。可惜,除孙中山、朱执信等极少数人以外的大多数革命党人,却没有提出这个问题,或者对这个问题采取了明显的错误态度。甚至到了1908年,还有的革命党人,认为“民族思潮,灌输于中等以上”,至于“老圃佣工、贱夫走卒之属,农氓役隶之流”,是没有资格谈革命的,对农民表现了严重的轻视。综观辛亥革命的全部过程,资产阶级革命党人虽然在会党和新军中进行了很有成效的革命发动,并且成为多次武装起义的主要力量,但是,他们只是看到了会党的勇敢和新军的武装,而没有看到和更不相信会党和新军背后的广大农民的力量。
我们今天来研究辛亥革命的历史,就会发现一个颇值注意的情况。在浩繁的史料中关于革命的宣传、革命团体的建立、历次武装起义、各省光复以及革命人物的传记等等,都不乏记载,但是如果要了解和研究辛亥革命时期,革命党人在农村的活动和革命在农民中所产生的影响,简直找不到什么具体的材料。在辛亥革命的诸多亲历者所撰写的回忆录中,也几乎没有什么有关农村和农民情况的回忆文字。这并不是回忆者们的疏忽,而是反映了一个明显的客观事实,因为革命党人本来就没有把农村和农民工作放在革命议程上来。
第二,政权问题是革命的根本问题。多数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对于推翻清朝专制政权,建立共和民国的中央政权,认识是明确的。但是对于建立地方政权,特别是州县政权,则未引起应有的重视。胡汉民在《民报之六大主义》一文中,提出“倾覆现今之恶劣政府”,“建设共和政体”。前者是指推翻满洲贵族统治,后者是主张建立“民权立宪之政”。他认为只要建立起“民权立宪”的中央政府,政权问题就可以彻底解决。他说:“惟我汉族,民族思想与民权思想发达充满,故能排满,能立国,而既已能排满立国,则探乎一般社会之心理,必无有舍至平等之制不用,而犹留治人者与治于人者之阶级也”。(胡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这种完全不切实际的主观臆想,当然只能是一厢情愿,同时也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政权问题上的幼稚和软弱。
在政权问题上,孙中山和某些革命党人是比较清醒和有远见的。他们鉴于历史上的农民起义蜕化为封建王朝改朝换代的教训,注意到怎样使革命后的政权不再重蹈封建专制覆辙的问题。他们认为,历史上的农民起义,“由于知恶专制而不知重民权,故其起事之初,咸抱以帝制自为之志,其心以为我将以仁易暴也,不知其根本的思想,正与所欲扑灭之政府无殊,故结果亦祗以暴易暴”。那末怎样防止这种以暴易暴的历史悲剧的重演呢?他们的主张是:“第一,树国民主义、民族主义;第二,建民权立宪政治,以举行自由平等博爱之实。斯二者其根本也,根本既定,则足雪汤武以来革命军之污点”,而“以暴易暴”之现象“无自发生”。怎样达到这个目的呢?办法是革命力量要“合谋分举”,即是在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之下,各地分别发动起义,以免抱“帝制自为”,而不知民权平等为何物的枭雄,登高一呼,万众响应,在攫取中央政权之后,把天下当作自己的私产。在怎样防止革命的结果蜕变为“求共和而复归专制”的问题上,汪精卫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转述了孙中山的意见,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兵权”与“民权”的关系。“定此关系厥为约法。革命之始,必立军政府,此军政府既有兵事专权,复秉政权。譬如既定一县,则军政府与人民相约,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其荦荦大者悉规定之。军政府发命令组织地方行政官厅,遣吏治之,而人民组织地方议会”,“监视军政府之果循约法与否”,“他日既定乙县,则甲县与之相联,而共守约法;复定丙县,则甲乙县又与丙县相联,而共守约法。推之各省各府亦如是”。这样,军政府与县议会互相制约,陶冶锻炼,等到革命成功,“一旦根本约法,以为宪法,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摇之虑矣。”(《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第113页)孙中山和他的一些同志们虽然提出了在“民权立宪政体”下的地方政权建设方案,但是他们把问题看得太简单了,以为只要有了“约法的约束”和议会的监督,“军政府”就会成为代表人民利益执行革命职权的地方政府。他们不懂得一种政权的性质,不在形式、名称,而在内容和实质。离开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离开政权的阶级构成以及它推行的政策所代表的阶级利益,而谈什么“民权立宪政体”和权利义务,都只能是纸上空谈和空中楼阁。以江苏、湖北为例,许多州县既掌兵权又秉政权的所谓“军政分府”不是完全落到了官僚豪绅的掌握之中了吗?在州县政权问题上,封建阶级不但比资产阶级更加重视,更有经验,而且他们也更有力量。孙中山等原来设计的州县“军政府”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案,不但没有成为名副其实的革命政权,反而成了地主豪绅统治和压迫农民的工具。
第三,如何对待士绅,这是光复之初革命党人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所谓士绅,大致是介乎官僚、地主、富商之间或四者兼而有之的头面人物,他们是农村和县城里的实力派,是压在农民头上的老爷。这些清末的士绅们,大致又可区别为守旧和“开明”两派,守旧派不但反对革命,也反对立宪,“开明派”则在革命与立宪的斗争中,主张用立宪抵制革命。他们代表着地主和资产阶级上层的利益,曾经与革命派激烈争夺政治阵地,深为革命党人所不齿。有些革命党人也对士绅们的反动政治立场有所揭露。可是正是这些被革命党人称之为“民蠹”、“平民之公敌”的士绅,却成为光复后州县“军政分府”的决策人物。有些原来表示与绅士势不两立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武昌起义、各地光复之后,不但没有与绅士们划清界限,展开斗争,反而与官僚士绅同流或被溶化。不少革命党人,包括曾经激烈抨击过绅士的汪精卫,自己也滚进了绅士的行列。官僚士绅们占据了州县“军政分府”的重要职务,实际上就是挖空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墙脚,夺走了革命党人在农村的广阔阵地。革命党人在与清朝政府和军队的搏斗中,是胜利者,但是在和官僚士绅们的“和平”较量中,却成为败北者。他们只是在与立宪派的斗争中,看到了绅士们欺压人民、反对革命的面目,而对之深恶痛绝。但是却没有对待绅士的具体政策和办法。“绅士”问题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就辛亥革命的性质和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来说,属于资产阶级立宪派的“绅士”并不完全是革命的对象,但就广大农村反封建的革命运动来说,农村的豪绅则是压在农民身上的石头,应属于被打倒之列。而不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单靠资产阶级革命党人自己不但打不倒绅士,无力分化孤立绅士,反而要被绅士们所包围或俘虏。事实证明,在袁世凯篡夺了辛亥革命胜利果实以后,盘踞在州县政权的官僚士绅们,就成为袁世凯的鹰犬,翻过脸来逐杀革命党人了。
从上面的粗略考察,我们看到辛亥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对待州县政权和农民问题上的种种局限和失误,这种局限和失误使革命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但是,我们在指出资产阶级革命党人这种局限和失误的时候,却不能只从某些革命党人自身在思想认识、性格品德等方面去寻找原因,更重要的是要从封建传统的漫长和封建经济结构的牢固,资本主义发展的艰难和资产阶级的软弱去找原因。(附图片)
鹿耀世 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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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近代史

义和团运动
午寅
1900年爆发的义和团运动,是一次以中国北方农民为主体的自发的群众反帝爱国运动。
义和团又名义和拳,是白莲教的一个支派,主要在山东西部秘密流传,信神练功。其基本群众是农民和小手工业者。义和团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它的基层组织一般是“坛”,也叫坛口、坛场、拳场等。各坛之间并不互相统属,但在需要联合行动时,可以散发帖子互相邀请。义和团各起的首领有老祖师、大师兄、二师兄等称号,他们负责训练队伍,指挥战斗,管理坛内事务。有的地区青少年妇女组织“红灯照”,一般妇女组织“蓝灯照”。
“义和团,起山东,不到三月遍地红”。义和团在山东首先兴起,绝不是偶然的。甲午战争期间,山东人民备受日本侵略者的蹂躏。战后在帝国主义阴谋瓜分中国的狂潮中,山东又首当其冲。1877年底,德国出兵强占山东胶州湾;第二年,把山东划为德国的势力范围。1898年,英国强租威海卫,推行残酷的殖民统治。这时的外国教会势力,更无孔不入地深入山东各地。据统计,山东境内当时已有教堂一千多处,传教士和教徒约80,000人。不少传教士,在他们的主教、大主教的指挥下,盗窃情报,霸占田产,包揽词讼,行凶杀人。清政府的官吏站在帝国主义势力一边,“护教抑民”,以致“民冤不伸”。这样,中国人民只有拿起武器来同帝国主义及其走狗作斗争,舍此以外,没有别的路可走。
十九世纪末年,山东的反洋教斗争大为发展。1899年,朱红灯率领义和拳在山东西部和西北部茌平、高唐、平原等地进行反洋教斗争,附近各县以及南部沂州等地也纷起响应。
义和团在山东兴起后,清政府下令镇压,但毫无效果。1899年3月,清政府撤了山东巡抚张汝梅的职,改派以屠杀革命群众著称的毓贤为山东巡抚。毓贤到任后,大肆屠杀义和团,使革命烈火反而越烧越旺。毓贤看到武力镇压无济于事,就使出另一手法,假装承认义和团,企图用欺骗的办法控制义和团。当时,由于中国人民对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认识还处于感性阶段,特别对于清朝政府是帝国主义走狗的本质还认识不清,义和团提出了“扶清灭洋”的口号。
在蓬勃发展的义和团反帝怒潮面前,帝国主义十分惊慌,公然要清政府撤换毓贤,改派袁世凯作山东巡抚。清政府立即照办。1899年12月,袁世凯带领他的“新建陆军”7,000人来到济南,上任的第二天,就贴出《禁止义和团告示》,并派遣军队对义和团进行围剿。据载:在东光县方圆十里的地方,没有一株树上不挂人头。当时有一句民谣:“杀了袁鼋头,我们好吃饭。”还有人在巡抚衙门照壁上画了一个头戴红花翎的大乌龟,爬在洋人屁股后面,以表示对袁世凯的痛恨。
1900年春天,义和团的主力进入直隶境内。5、6月间,义和团的队伍又迅猛地向天津、北京等清政府的心脏地区发展。义和团在北京城内设“坛”八百多所,满街都是反帝的揭帖,“灭洋”的旗帜,参加义和团的群众不下十万人。他们到处焚烧教堂,破坏铁道和电线。同时,山西、内蒙古和东北各地也都纷纷建立了义和团的组织,南方各省也有许多地方起来响应。
帝国主义面对中国人民的反帝怒火,惊呼:“从黄河到长城内外的广大地区,将成为一片暴乱的大海”,“北京、天津每天都有受到攻击的危险”。眼看清政府无法控制局势,各国驻华公使纷纷要求本国政府直接出兵镇压。从5月31日到6月2日,八国海军陆战队440余人,以保护“使馆”为名,先后自天津开抵北京。6月10日和11日,英、美、法等国凑成一支1,800余人的侵略联军,以英国海军上将西摩尔为头子,由天津乘火车向北京进犯。这支侵略军被义和团迎头痛击,狼狈地逃回天津。
这时,清政府感到若不避开义和团的打击锋芒,自己首先就有被推翻的危险。于是清政府暂时收起了镇压政策,转而采取了欺骗和利用的阴谋手法,虚伪地宣称义和团是“义民”,并且被迫在1900年6月21日对帝国主义“宣战”。但是只隔四天,慈禧太后便又偷偷地拍电报给出使各国的大臣,要他们向各国政府作解释;直隶、山东两省的“乱民”力量很大,她本想加以“剿灭”,但怕操之过急闯出大祸。并说她即使糊涂到极点,也没有胆量向各国宣战,哪里敢靠这些“乱民”来得罪各国呢?
义和团在英、美、法等八国联军大举侵略的情况下,于1900年6月,胜利地击退了由天津向北京进攻的外国侵略军,展开了保卫天津城的战斗,并围攻北京东交民巷的外国使馆及西什库教堂。但是,由于腐败的清政府采取了对外妥协投降、对内残酷镇压的政策,严重破坏了反侵略战争的进行。7月14日天津陷落,8月14日侵略军占领北京。慈禧太后等仓惶出逃,委派李鸿章向敌人求和。1901年签订了《辛丑条约》。通过该条约,外国侵略者向中国勒索巨额赔款,将清政府完全置于它们的控制之下。以慈禧太后为头子的清政府,决意甘心当帝国主义的走狗,“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完全成了“洋人的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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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国营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讨论
最近,中国财政学会、财政部税务总局、黑龙江省财政学会联合召开税制改革和企业财务体制讨论会,讨论了国营企业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问题。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近三年来,国营企业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方向是正确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国家财政收入未随企业产值、利润的增长而相应增长;企业之间苦乐不均;有些企业盲目生产、盲目建设。这些前进中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这方面改革,还要继续进行。
同志们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应当解决的问题。第一,要确定国家与企业在企业收入分配中的一个合理数量界限。即根据现有生产力水平、国民收入水平、人民消费水平、国家支出水平和企业扩大财权、搞活经济的需要,研究确定国家和企业在收入分配中各占多少比例。确定的这个数量界限或比例,应当保证国家有必要的、充裕的资金,同时使企业有一定好处,能够适当满足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一定自主财权要求。企业的好处,要在发展生产、增加盈利中取得,从改善经营管理的深度、广度中取得。第二,要加强经济责任。确定利润分成比例,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又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逐年有所增长。应由企业留利承担的各项开支,例如生产措施贷款的还本付息,超定额计件奖金的发放,以及价格变动、税率调整等多列的支出,都应当计算在企业留利的包干范围以内,在企业留利内解决,以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第三,税制要打破原有框框进行改革,充分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在对税、利数额统一总算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税种,设计税率,进行各方面的调节;征税要有进有退,不是笼统地保持原税负。其中特别要重视发挥按产品征税的调节作用,明确体现国家税收的奖励、限制政策,通过合理地调节收入,调节利润,有计划地指导生产,指导消费,并适当解决企业间苦乐不均的矛盾。第四,各种经济杠杆要配合运用,各种体制改革要尽可能配套同步进行。财政、税收、利润分成、价格补贴、信贷、工资等各个方面,应相互配合。计划、财政、物资、基建、银行、价格、工交、商业、劳动各方面的体制,也应当在有利于整个经济调整的前提下,协同配合改革,更好地取得改革体制的经济效果。
与会同志还讨论了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方法和步骤。大家认为,在当前情况下,企业向国家财政上交纯收入,仍然应当采用税收与利润分成两种分配形式。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实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办法,暂时只能限于在小型国营企业试行,限于在少数大、中型企业试点,待取得经验,有了一定条件,再逐步推广。当然,这并不妨碍我们现在抓紧研究对现行工商税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可以根据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经济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调整、恢复、新建一些税种,扩大税收渠道,发挥各个不同税种在生产、经营领域中的各自不同的作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要求,国家的整个经济政策,不同产品、不同业务经营的盈利水平,对现行各种产品和不同业务经营的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
许多同志认为,当前要提倡以行业、公司为利润包干和利润分成单位的办法。这有利于从全行业着眼,进行整体的规划和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和工业组织结构的改革,避免重复生产,重复建设;有利于在行业内部适当调剂各种基金的余缺,统筹举办一些比较大型的事业,灵活调节行业内部各厂之间的苦乐不均或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有利于在行业内部先抵补盈亏,减少财政负担,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利于促使现有的行政性公司向企业性公司过渡,搞好专业化协作。也有些同志认为,利润包干和利润分成仍然应当以企业为对象,把利润留成单位放在企业的上级行政部门,实质上是从国家财政上的统收统支转为企业的上级行政部门统收统支,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王诚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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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律师手册》即将出版
由吉林大学法律系乔伟、李全义、马丽合编的《律师手册》,即将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律师手册》是从事律师工作的基本工具书,也是研究律师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全书共分为六编:第一编宪法和重要法规;第二编司法机关对律师工作的指示与批复;第三编有关领导同志谈律师工作;第四编律师的基本业务,分为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代写书状、法律咨询等等;第五编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研究;第六编外国律师情况介绍。本书共七十五万余字,内容丰富,对教学、科研都有一定参考价值,特别对于从事律师工作和其他司法工作者,更是必备的参考书。
(阎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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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孙中山传》修订本即将出版
解放以来国内第一本受到各界读者欢迎的《孙中山传》,经作者对该书进行了增订、改写,充实了大量珍贵资料,最近将由北京出版社出版。作者尚明轩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人员。他在增订这部二十万字的专著中,广泛搜集了大量资料,并得到宋庆龄名誉主席生前的关怀和帮助,初稿请宋庆龄审阅过,书面由她题签。
作者在书中对孙中山先生的一生作了较生动的叙述和评价,是目前国内出版的较好的论述孙中山先生一生活动的专著。
这部专著的出版是对辛亥革命七十周年的纪念,也是对伟大的爱国者、革命家孙中山先生的怀念。本书将分精装和平装两种版本印行。(海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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