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8月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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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从实际出发
何嘉万 蒙义昭 张长江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党指导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思想。陈云同志说过,我们常讲实事求是,实事,就是要弄清楚实际情况,求是,就是要求根据研究所得的结果,拿出正确的政策。这些话的基本点,就是要求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决定我们的工作方针。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起来比较容易,真正做到就比较困难。四川省丰都县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也使我们体会到这一点。这个县地跨长江两岸,山地占一半以上,自然条件复杂,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三中全会以前一个很长时间,指导农业生产,往往是先搞一个点,召开现场会,组织社队干部参观,回去照着办,以为这样搞是实事求是,实际往往是照搬外来的“经验”,发生了许多错误。三中全会以后,全县推行以“包产到组”、“三定一奖”为主的生产责任制,改变过去那种吃大锅饭的办法,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很大的发挥,生产有很大发展,生活有显著改善。但是,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有些同志对包产到户特别是对包干到户这种形式的责任制不予承认或者卡得过死,甚至采用行政的办法硬性纠“偏”。可是,这种形式的责任制,效果确实显著。佛建公社水天坪大队四生产队,1980年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一年大翻身,粮食增产74.7%,总收入增加54.2%。从今年的生产情况看,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生产进度一般提前十天到半月,夏收真正做到黄一块,收一块,当天收割,当天脱粒,精收细打。许多社员修了晒坝,买耕牛,添置中小农具和犁头,采用良种,增施化肥,办新式秧田,庄稼长势普遍比去年好。
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应当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社队,不许包产到户,不是实事求是。但是,如果认为只有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才是唯一最好的形式,甚至认为只能搞这种形式的责任制,那也不是实事求是。我国农村情况复杂,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不能只有一个模式,只有一个框框,在不同的社队,甚至在同一个大队、生产队,都应允许从实际出发,允许多种责任制形式并存,不应强求一律。
从我们接触到的情况看,就大多数同志来说,主观愿望上还是希望实事求是地处理工作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又不能做到实事求是。为什么呢?联系到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情况,我们觉得有四个方面的问题要注意解决。
第一,调查研究要经常进行。不但在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之前,要搞调查研究,就是在推行过程中,包括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实行之后,都要不断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例如,有些社队原来以为田包到组、土包到户的责任制,有较多的优点。经过调查,发现这种形式的责任制矛盾很大,问题较多,实行这种责任制的有些社队,稻田普遍种得不好。调查研究本身也有个实事求是的问题。过去搞农村工作,不是没有搞调查研究,而是调查时往往是先入为主,有时是简单围绕上级的指示转,上级讲什么,就下去收集什么材料,所以不能反映新的问题,得出正确的结论。
第二,分别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责任制形式。各个地方的条件不同,采取的责任制的形式,应当有所不同。即使是一个生产队,在不同的阶段,实行责任制的形式也会有发展变化。从丰都县的情况看,田间作业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要稳定一个相当时期,以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第三,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各个地方、各个社队,究竟采取哪一种责任制为最好,要考虑多方面的条件,如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生产力水平,干部管理水平,群众的愿望,等等。这些条件中最重要的是群众的意愿,因为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也是从当地当时各方面的条件提出来的;只有符合群众的心愿,才能焕发群众的积极性。群众的意愿也包括基层干部的意愿。许多地区的情况说明,凡是生产责任制搞得好的地方,一般都有基层干部的积极指导和帮助;凡是基层干部思想不通的地方,不但生产责任制不能顺利推行,即使群众自发搞起来,问题也比较多。因此,对于基层干部的意愿也要尊重,他们当中的某些人,由于种种原因而有这样那样的疑虑,我们应当多多体谅,耐心等待,允许他们有一个认识的过程。
第四,要敢于实事求是。这里经常碰到而又难于处理好的问题,是上级指示和实际情况的关系。过去的问题往往发生在,明明知道上级的指示不符合实际情况,偏偏只能按上面讲的去办。陈云同志讲的不唯上,不唯书,要唯实,正是这个方面教训的总结。毛泽东同志提出坚持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讲得很好。不坚持这一点,就很难做到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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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谈谈包产责任制
王小强 周其仁
目前农村实行的多种有效的责任制形式当中,有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现象:虽然不同责任制形式之间的具体规定千差万别,但无论是包产到组(包括专业项目的包产到组,如社队企业、工副业、基本建设的集体承包),包产到户(包括大包干到户和“专业户”),还是包产到劳,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包产。为什么只要包产就能增产?包产责任制的实行,对我国经济发展会发生什么影响?对这些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认清,以便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大好形势。
对于包产制持怀疑态度的人们,往往从大经营总是优越于小经营的观念出发,认为包产制是一次迫不得已的倒退。所以,即便它能够救灾治穷,增产增收,也是共产主义者所不能提倡的。这种观点,甚至连一些赞成包产制的人们,有时也不得不承认。但是,为什么多年来农村生产绑在一起“人多势众”,往往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包产制却能唤起那样强烈的生产积极性?这个事实提醒我们:大经营并不总是先进生产关系的标志,不加分析地以共同劳动的人数多少为衡量一切的圭臬,是缺乏历史感的形而上学的方法。
生产者的积极性,是一切经济发展的前提。而在生产劳动仍然是谋生手段的历史阶段中,生产者的积极性,又不能不与生产者的切身的物质利益紧密相联。所以,人与人之间在生产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就不仅要适应生产技术的发展水平,而且也要能够满足不同生产者现实的物质利益。可以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者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劳动成果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越直接、越紧密、越精确,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就会越高。这就要求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使生产者与生产条件的结合尽可能直接并且保持相对稳定。包产制本质上正是满足了这一客观需要。
目前对于包产制的争论,往往集中在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的问题。其实,包产到户与“专业承包”(所谓“专业承包”也有到队、到组、到户、到劳等多种形式)等责任制形式,并无本质区别。它们所体现的经济原则,都是通过建立生产者的劳动与产品之间的直接联系,在肯定国家、集体利益的同时,真正实现生产者的物质利益。它们之间的区别,仅在于经营项目、管理水平不同而决定的生产组织规模不同。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较低,专业化程度较低,社会分工很不发达。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项目的生产,当然只能由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不同规模的专业承包。但是,在种植业生产领域,基本上还是手工劳动,并且所需要的辅助性劳动较多,家庭成员随时可以参加这种生产活动,在这种条件下实行包产制时,包产到户这种形式同专业承包、包产到组、包产到劳等形式,同样有理由长期存在。
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强调个人、集体、国家利益的统一,却又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否定农民的利益,违背按劳分配的原则,割断生产者与生产条件之间应有的联系。在吃大锅饭的方式中,所有劳动的最终经济效果都由生产队来承担。其结果是,不同数量、不同质量的个别劳动一律得到几乎没有差别的报酬。这当然只能挫伤生产者的积极性。可以说,我国农业长期不能根本摆脱停滞落后的面貌,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始终没有找到象包产制这样一种能切实有效地调动起广大社员劳动的积极性,使国家、集体、社员三增收的生产责任制。
中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生产条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在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切记不要一刀切;另一方面在引导广大农民走专业化道路的同时,使不同形式的包产制和各种责任制,作为一项稳定的政策长期存在。我们不能以一种责任制形式来否定其他多种责任制形式。是否可以说,全国广大农村经济应当是一个多种形式责任制的统一体,而具体到一个集体经济单位,也应是一个多种形式责任制的统一体。
实行了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农村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同时也必然会出现许许多多我们所不曾遇到的新问题。例如:在工农产品“剪刀差”不能迅速消除的情况下,农村剩余的资金和人力,自然要向赢利较多的轻工业、商业等部门转移,这就会发生农村与城市工业争原料、争设备、争利润的问题,并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发生很大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之后,农村闲散劳力骤增,势必对城市就业产生更大的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中跨队、跨社、跨县、跨省的横向经济联系也将大大发展,农村管理体制的改革就会提上日程;农产品商品额大量增加,就会找寻多方向的流通渠道,地方周转和长途运输就会有所发展,经济立法、执法机构的建立也势在必行;联合企业成为普遍形式之后,不同所有制单位的性质及其内部的分配、交换、消费关系,也将在理论上为政治经济学提出新的研究课题。无视这些问题,当然不是正确的态度。但是,以为这些问题就是农村搞糟了的标志,那就大错特错了。相反,这些问题大量涌现,恰恰是我国经济形势大好的标志,意味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进步到一个新的历史转折关头。只要我们勇于实践,善于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一定能够健康地迅速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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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论文摘要

不是两极分化,而是共同富裕
罗昭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克服分配中长期存在着的平均主义,鲜明地提出了“先使一部分人富裕起来”的口号。首先要明确,“先使一部分人富裕起来”的口号,是依靠集体、共同劳动的富,不是剥削他人的富;是不离党的政策、不离社会主义的富,不是靠破坏党的政策、搞歪门邪道的富。其次,“先使一部分人富裕起来”的口号与“共同富裕”并不矛盾。我们的目标当然是“共同富裕”、“共同上升”,但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富裕,也不是同时富裕。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各人的劳动贡献和各地客观条件的不同,不可能一下子都富裕起来,总是有的先富,有的差一些,有的又比较冒尖。这种差别是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说,在社会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的情况下,“先使一部分人富裕起来”是使全体人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先导。因为只有使那些劳动好、贡献大的人先富裕起来,大家都向他们学习,把生产积极性都调动起来,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使更多的人富裕起来。过去一段时间被林彪、“四人帮”搞的越穷越光荣,越穷越革命,大家不是向富的学习,而是向穷的看齐,谁富了或想富起来,就遭批判斗争。这是一种反常现象,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共同富裕背道而驰的。最后,“先使一部分人富裕起来”,也不会出现两极分化。所谓两极分化,就是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条件下,由于一部分人掌握了生产资料、剥削另一部分人而造成的贫富的两极分化的状况,一极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者的财富积累,一极是丧失了生产资料的被剥削者的贫困积累。这种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每日每时都会产生的。我国土地改革后,在农村也开始出现过两极分化的现象。但我们今天的一部分人先富,与土地改革后的两极分化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土改后出现的“两极分化”,是产生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由剥削造成的;现在我们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存在富裕程度上的差别,是贯彻按劳分配的结果,不是靠剥削得来的。而且这种“富”只是表现在对生活资料、个人消费品的占有上,一般地说,是不可能利用这种占有转化为剥削他人的资本的。只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按劳分配制度,就能极大地焕发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使社会产品达到极大丰富,为实现“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分配原则创造物质条件。
(摘自《从我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一文,原载上海《社会科学》一九八一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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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近代史

太平天国运动(上)
方宁
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民族,鸦片战争后人民反封建反侵略斗争日益高涨。1841年至1850年,各族人民起义彼伏此起,连绵不断。1851年1月兴起的太平天国运动,就是外国侵略者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的总爆发。发动和领导这场革命的是近代最早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的洪秀全。
洪秀全,广东花县人,1814年出生在一个劳动农民的家庭,幼年“熟读经史”,接受传统的封建教育,后因家庭贫困而失学,随父兄参加劳动。他十八岁时,被聘为本村塾师。青年时期的洪秀全也追求科举功名,曾数次赴广州应试,但都名落孙山。广东是天地会反清斗争十分活跃的地区,广州是中国人民反侵略斗争的前哨,人民群众不屈不挠的反侵略反封建斗争,给洪秀全以极大的鼓舞。民族的灾难、人民的痛苦和个人仕途的坎坷,推动他走上革命道路。1843年,他抛弃科举功名,决心要推翻清王朝的统治。
1843年,洪秀全阅读了1836年到广州应试时偶然得到的梁发写的《劝世良言》,受到很大启发。他利用了《劝世良言》中一神论和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继承和发展了我国农民战争中的平均思想,创立了拜上帝会,作为组织动员起义的工具。他的同学冯云山和族弟洪仁玕首先加入了拜上帝会。洪秀全不顾“大逆不道”的罪名,打碎了被封建统治者吹捧为“至圣先师”的孔子的牌位,从而使他失去教席。
1844年,洪秀全和冯云山被迫离开故乡到广西贵县传教。不久,洪秀全回到花县,在1845—1847年间写了《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训》与《原道觉世训》三篇著作。这三篇著作提出了以拜上帝为形式,以农民的平等平均思想为内容的世界观,为建立一个“共享太平”的理想社会提供了思想武器。1845年9月,冯云山进桂平县紫荆山区,以打短工、教书为业,向贫苦农民和烧炭工人宣传拜上帝会。经过几年的努力,到1847年已发展拜上帝会会员3千余人,为起义作好了组织准备。1847年洪秀全到紫荆山与冯云山会合后,共同制定了拜上帝会仪式及“十款天条”,并领导会员捣毁了象州的甘王庙,在拜上帝会会员与地主武装——团练的斗争中,涌现了一批领袖人物,除洪秀全、冯云山外,还有贫苦出身的杨秀清、萧朝贵,以及富户出身的韦昌辉、石达开。
这时,广西遇到大饥荒,阶级矛盾空前激化,大起义的时机已经成熟。1850年7月,洪秀全发布了金田“团营”的总动员令,11月,各地会员纷纷向金田集中,编制营伍。建立了“圣库”(公库)制度。1851年1月11日,在洪秀全领导下,在紫荆山南麓金田村宣布起义,建号太平天国。
金田起义后,洪秀全宣布了“遵条命”、“同心合力”、“秋毫莫犯”等五条严明军纪。洪秀全还宣布:“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银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1852年4月,太平军从永安突围,大败清军,乘胜围桂林,后解围北上,占全州,冯云山牺牲。太平军又乘胜入湖南,围省城长沙,萧朝贵牺牲。入湖南后,太平军沿途捣毁衙门、庙宇,焚毁粮册、借券,杀戮官僚地主恶霸,并将缴获财物分给贫苦农民,人民加入太平军日以千计。11月,太平军北上克岳州,水陆并进,直趋湖北。1853年1月,占领武汉三镇,军威大振,起义队伍发展到号称50万。2月,太平军水师顺江东下,陆师夹岸并进,势如破竹,一个月内连克九江、安庆、芜湖、太平。1853年3月19日,太平军攻占江南重镇——南京,并东克镇江、扬州,起义队伍壮大到号称百万。
攻克南京后,太平天国改南京为天京,定为都城,建立与封建清政权对峙的农民政权,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实行了一系列“革故鼎新”的政策。
《天朝田亩制度》根据“天下人人不受私”和“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把田分为九等,重新进行平均分配,目的是建立一个“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这集中反映了广大贫苦农民要求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把历史上农民的“均贫富”
“均田”思想推向一个更高的阶段。但是,这个制度要求在小生产基础上废除一切私有制,绝对平均分配一切财富,显然是一种幻想,是不可能实施的。但是,在太平天国辖区内,很多地主被杀或逃亡,佃农可以“不复交田主粮”或少缴租,农民的生活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
对外关系方面,太平天国坚持平等通商的立场,反对外国的侵略,严禁鸦片。
攻克南京后的第十天,向荣率清军追到城东孝陵卫,扎下了江南大营;不久,琦善在扬州城外,建立了江北大营。太平天国在没有摧毁两个大营的形势下,就举行北伐、西征,显然是严重失误。
1853年5月,太平天国派林凤祥等率军2万余人进行北伐。北伐军从扬州出发,经皖北,入河南,飞渡黄河,转入山西,长驱5千余里。10月,逼近天津,北京震动。由于“孤军深入”,北伐军攻天津不下,被迫南撤山东。经过一年多艰苦战斗,这支精锐的北伐军因粮尽援绝,于1855年全部壮烈牺牲。
与北伐同时,太平天国派赖汉英等率军西征。西征军于1853年5月溯江而上,再克安庆、九江等城。1854年6月,西征军再克武汉。当西征军进入湖南时,遇到了曾国藩组织的地主武装湘军的顽抗。在湘潭、武汉、田家镇战役中,西征军受挫退出湖南、湖北。1855年2月,石达开率军增援,大败湘军于湖口、九江一带。经过三年反复斗争,到1856年上半年,太平军控制了上游安庆、九江、武汉三大重镇,以及湖北省东部和江西、安徽省大部分地区。
1856年3月、6月,太平天国先后击溃了江北、江南大营,解除了清军对天京的围困,军事上进入了全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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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刑事检察
人民检察工作(三)
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法制的主要手段。检察机关自1978年重建以来,一直把刑事检察工作作为首要的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凡是需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的,都要提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作出决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免予起诉,并且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包括审查认定犯罪事实和准确执行法律这两个方面。在审查和认定事实方面,检察机关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确凿的事实和证据。在执行法律方面,不仅要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属于何种犯罪,犯罪的轻重,以及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而且要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遵守了法律程序,有无违法取证行为。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项职权,一方面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权力。这就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进行侦查的案件,在经过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诉人出席法庭,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和进行法庭辩论,充分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且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实行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在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应当在上诉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如果在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发现有错误时,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法律规定,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才有这种权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没有这种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权限。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讼诉活动的全部过程,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直到监督判决的执行。这说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重要的作用。为了搞好刑事检察工作以及其他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必须倾听群众意见,搞好调查研究,接受群众监督。(金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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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革命回忆录》丛书简介
为了让广大人民了解我党艰苦奋斗的历史和保存有关党史资料,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了《革命回忆录》丛书,计划分册陆续出版。这些回忆录从各个角度记述党的各个历史时期的一些重大事件,各个革命根据地的斗争历史,革命部队的军史、战史,白区斗争的历史,以及对党史人物的访问,对革命烈士的追忆等。这套丛书已经出版了两册,其余各册将陆续出版。
(蒋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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