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不该看不起行政事务工作
邓力群
毛泽东同志讲过,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共产党和我们人民军队的唯一宗旨。为人民大众服务,必须有各种各样的分工。各种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协调起来,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够实现得愈来愈好。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在为人民服务,是不是可以说,管衣食住行这个工作是更直接地为人民服务。
从建党以来,我们就有自己的各种各样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在从事这一工作的同志中,涌现出无数的英雄模范。现在也是这样。做这项工作的同志遍布全国各地,兢兢业业,踏踏实实,默默无闻,象涓涓细流汇成江河一样,为我们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了伟大的贡献。
要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管好衣食住行,是非常琐碎的事,是非常麻烦的事,也是非常容易引起不同意见的事。正因为这样,这个工作常常最容易得到同志们的尊敬,同时也最容易挨骂。
陈云同志讲到商业工作的时候说得很好:“天天挨骂好不好?我看没有什么不好。我不是提倡天天犯错误,而是说,挨了骂,可以提高我们的警惕性,从而发现工作中的错误,并加以改正,这有什么不好呢?我们应该欢迎群众多提意见,他们的意见就是对我们工作好坏的评价。”我们服务的对象对我们提出批评,表明他们向我们提出更高的要求,促进我们多用脑筋,更好工作。为什么我们辛辛苦苦,还天天挨骂?究竟什么道理?就要分析。有些是骂得对的,有些可能毫无道理;有些问题是马上可以解决的,有些是需要创造条件慢慢解决的。如果对批评采取正确的态度,我们的本领就更容易长进,我们的工作就更容易进步。
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的长处,就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我们一定要很好地发扬这个长处,当然也难免有的同志产生一种心理:辛辛苦苦,天天挨骂,何必做这个侍候人的工作?做其他工作不是照样为人民服务吗?
1958年,刘少奇同志曾经针对这样的思想,讲了*一篇道理,鼓励这些同志安心于做侍候人的工作。他指出,在新社会,侍候人这个用语的含义,同旧社会完全不是一回事。旧社会侍候人是侍候老爷,侍候地主资本家,我们是侍候人民,也就是为人民直接服务。他说,这个工作是最光荣的工作,最崇高的工作,使人民直接得到利益的工作,因此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没有这部分工作,其他的工作就很难进行。
少奇同志关于后勤工作的重要性的意见,在今天看来仍然是完全正确的。我们从事的是机关事务工作,可以设想,如果不使我们机关的所有的人员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吃得好一点,住得好一点,穿得温暖一点,交通方便一点,他们在工作中就会感到很困难,如果我们的工作做得好,就会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非常有利的条件。
大家都记得,邓小平同志刚出来工作时,自愿分管科研、教育工作。他说,他不是直接进行自然科学的科学研究,也不是自己去当一般学校的教员,而是为科研人员、教育工作人员管后勤。他在科学大会上说,做你们的后勤部长,给你们创造条件,使你们能够更好地进行研究。大家想一想,为什么一位中央副主席自愿报名当后勤部长?好好地领会一下就可以知道,我们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什么地方,就能更好地安心于目前的工作,而且想办法逐步改进它。
正因为后勤工作很麻烦,就更需要认真去做。而且,只要认真去做,就可以钻研出很多学问,可以成就很好的事业。我们的同志把自己的工作确实全心全意、精益求精地做好了,那就可以增长才干,学得本领,在为人民服务这个大的宗旨下面做出愈来愈多、愈来愈好的贡献。讲到困难,什么工作不困难?真正把困难克服了,本事就增大了。不断解决困难,就不断增长本领。我们的干部就是这样在不断解决困难中间不断成长起来的。
在我们党内、革命队伍内,有人总是此山看到彼山高。让他做这个工作,他觉得没有多少意思,等到给他调动了工作,他又觉得另外的事情更有意思。总之,调来调去,不安于位。结果,什么岗位上都没有做出成绩,哪一方面工作的本领都没有掌握,一晃就是十年、二十年、一辈子。
我们党内和革命队伍内,也有另外一些同志。党叫他做什么工作就安心地做什么工作,哪怕是一件很小的工作,也能真正钻进去了,把它做好,做出成绩。党说现在不要你做这种工作了,需要你做一种别的工作,哪怕是非常生疏,一点经验也没有,要他干,他又钻进去了。这样的同志,同那些不安于位、不忠于职守的同志来比,对党的贡献完全不同,他自己本领的增长也完全不同。
我们做后勤工作的同志,第一条就要安心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全心全意,精益求精。不要闹情绪,不要一挨骂就发牢骚。挨了骂以后想一想,这个骂里头有没有一点道理,自己是不是有点没有做到的地方,没有做到的地方就改,就做得好一点,就进步了。一个共产党员,就是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中间天天进步的。那种一听到人家骂,自己就不安心了,就发怨言了,就想溜开了,这样的同志,那怕让你去做你最喜欢做的工作,如果这个态度不转变,也很难有进步的。
革命工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我刚到社会科学院的时候,听到有的做后勤工作的同志说,要我为科研工作服务,我同意;要我为科研人员服务,不行。因为这种说法使人感觉我比科研人员低一等。这些同志也讲,有些科研人员,你给他服务,他还看不起你,说你们算老几呀,我是科研工作人员,你们是为我服务的人员,你们这些人怎么能同我们相比?
这两种观点都不对。做后勤工作的人,这样看自己的工作,不对;科研人员这样看后勤工作,也不对。
第一,为人民服务有分工的不同。我们现在的分工还太粗。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来分工要愈来愈细,否则就没办法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是在共产党内,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分工,不能说有高低贵贱之分。把社会分工看成一种是高贵的,一种是低贱的,这是剥削阶级对我们思想的影响。我们要肃清这种观点。在我们的社会里,在我们革命队伍中间,从事不同工作的同志都是平等的,都是互助的,在社会上的地位、党内的地位、革命队伍里的地位,都没有或贵或贱的问题。你少不了我为你服务,我也少不了你为我服务,大家彼此互相服务,共同为着一个伟大的目标。所以,我们不应该把自己看得比别人低一等,同样,也不能把自己的工作看得比别人高一等。
第二,说管衣食住行的人就是低贱的,是矮人一等的,这种观点,严格地说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一点马克思主义气味都没有。希望从事后勤工作的同志好好读一读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恩格斯讲马克思是个伟大人物,他给人类历史做出了两个最大的贡献,一个是确立了唯物史观,一个是发现了剩余价值规律。恩格斯在那里用很通俗的语言讲清楚了什么叫唯物史观。简单地说,就是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等活动。不解决衣食住行,谁还有心思去娱乐?有人文章写得很好,写出来以后,全国人民到处传诵,到处赞扬,可是如果没有人给你安排衣食住行,你再有天才,再有灵感,文章也写不出来。按照唯物史观,衣食住行是从事其他活动的基础,是第一位的工作。属于决定人类和人类社会生存还是灭亡的工作。不管谁,少了这个都不行。人少了这个,人就要死。社会少了这个,社会就要灭亡。人类少了这个,人类就要毁灭。
事务工作大有前途,大有出息
有人说干后勤工作没有出息,没有前途。持这种观点的人既没有考察历史,也没有想想将来,既没有研究某一项具体的后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又没有考虑后勤工作同整个社会的联系。他们被眼前繁琐细小的事务迷乱了眼睛,被一些不负责任的议论和责难压迫着头脑,于是就得出了上面说的错误结论。
在根据地做后勤工作的同志,现在绝大多数已经成了经济战线的骨干,很多人担负着各种经济部门的领导职务。我并不是说,干这一行的有前途,就是指职务可以不断提升,而是说,在中国革命的条件下,我们党培养的大量的后勤工作人员,随着革命的发展而愈来愈取得丰富的经验,愈来愈能够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任务了。这些同志由于长期受党的教育,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们中间的大部分人又能够很快地掌握业务知识,不少同志实际上已经成为本行的专家了。我们自己的历史证明,干我们这一行的并不是没有出息,而是大有出息。
除了回顾历史,还要展望将来。我给同志们提供一点国外的材料。他们的社会制度跟我们不一样,但是可以看得出社会分工发展的趋势。这个趋势,在国内已经开始露出苗头来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也要以自己的方式向这个前途迈进。
外国资产阶级学者把产业部门分成三次:
第一次产业,就是以农业为主,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等,有的国家把矿业也包括进来。
第二次产业,主要是制造业,象炼钢、炼铁、炼铜、制造机器、纺花织布、制造各种日用消费品、制造各种生产资料(拖拉机、汽车、飞机)等等,也包括建筑业(建筑工厂、桥梁、宿舍等)。
按马克思主义的语言来说,这两个部门、两次产业,进行的都是物质资料的生产。
第三次产业,主要是服务业,范围相当广,包括科学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卫生、公用事业、广播电视、旅游、饮食、商业、服务行业等。
拿日本来说。1950年从事第一次产业(主要是农业)的,占就业人员的50.7%,到1975年降低到13%。第二次产业,1950年占就业人员的22%,1975年增加到35%。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次产业。1950年占27%,1975年增加到52%,增加得最多。
美国。1975年从事第一次产业的占3.3%,100个人中只有三个多不到四个人从事农业。第二次产业是28.3%。第三次产业是68%,三个人里头有两个人从事广义的服务行业。
英国。1977年第一次产业只有2.6%,因为它的农产品主要靠进口。第二次产业为36.6%。第三次产业为60.8%。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物质资料生产的部门所能吸收的劳动力会逐渐减少,从事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为社会成员直接服务的人员会逐渐增多。这是社会发展的共同的、总的趋势。我国因为工农业劳动生产率不高,所以现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人还占着绝大多数,从事商业、服务业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占的比例还很小。可是现在已经看得很清楚,社会上也普遍发出了呼声,认为我们直接为人民消费服务的,直接管衣食住行的行业和人员太少,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多困难。
我们要研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结构,研究他们的从业人员结构。许多经济发展较早国家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对人来说,他们所谓的第三产业是比物质资料生产更高级的需要。不能认为服务行业没有学问,不需要学问。实际上,社会愈发展,范围广泛的商业、服务业等部门的科学也要愈发展,这里面学问多了。所以说做直接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没有学问就可以干,说这个事情没有前途,只证明我们无知。
首先要想到大多数
为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最根本的一条,是要想到大多数。每个行政人员的心里,要首先想到机关里的大多数,在条件和制度许可的范围内,想方设法为大多数人办好事。我不是说不要关心少数领导干部,而是说不要只关心或者首先关心少数领导干部,以至忘记或忽略了大多数。一切工作,都要按制度办事。不能超过制度规定去照顾这个照顾那个。我们很多搞行政工作的同志,出于好心,认为领导同志年纪大一点,身体差一点,要照顾一下,可是有时候这种好心超出了制度,结果是帮倒忙。这样的事情千万不要干。对于大多数,我们要仔细了解他们生活方面的状况和各种困难,不要等人家提出来,而是登门拜访,挨家挨户地作调查。了如指掌后,排个队,谁最困难,谁的问题最需要帮助,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在制度允许的条件下,首先解决最困难的人的最困难的问题。
涉及职工福利的问题,要完全实行民主讨论、民主决定。在这种问题上,行政首长千万不要批条子。首先想到大多数,采取民主作风,我们的工作就会做得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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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法治和人治问题讨论情况
前些时,法学界就法治和人治问题进行了讨论。从讨论的情况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既要人治也要法治。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把法治和人治都理解为治理国家的方法和手段,认为人治就是重视和发挥“人”的作用,法治就是重视和发挥“法”的作用。有的同志还把人治中的“人”说成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基于这种理解,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需要实行法治,但也不能不要人治。1958年以后在社会上流行的“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点,缺点不在“要人治”,而在于“不要法治”。如果把它改为“要人治也要法治”,那就比较全面了。
这些同志的理由是:徒法不能自行,法律总是要人去制定和执行的。在中国历史上,儒家只是侧重人治,但也重视法律的作用;法家只是侧重法治,但也不排斥人的作用。资产阶级厉行法治,但也并不排斥人治。可见,法治和人治从来就是结合在一起的。把它们对立起来,舍彼就此,或舍此就彼,是不可取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治和人治不能互相结合,主张摒弃人治,实行法治。
这些同志认为,法治和人治讲的不是一般的治国方法和手段,而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统治方式。所谓人治,是依靠当权者个人的权威来治理国家。人治并不是不要法,但这种法完全屈从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当权者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所以,这种人治往往是和专制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法治,是依靠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并不否定人的作用,但在法律与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所有的人,包括当权者在内,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种法治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来的,因而也是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紧密相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和资产阶级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它同样是和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紧密相联的。由此可见,是人治还是法治,并不是一般地要不要发挥人和法的作用的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因此,法治和人治是不能结合的。实行法治,就不能要人治;要人治,就会给当权者个人排斥和破坏法治留下余地。
这些同志认为,法和法治,人的作用和人治,是不同的概念,是不应当混同的。有法,或者重视法的作用,并不等于实行的就是法治。如果把有法存在和法治等同起来,就会得出历史上所有的统治者都是实行法治的错误结论。比如,希特勒和蒋介石这样的独裁者,也都制定一大套法西斯法律,我们总不能说他们也是实行“法治”的吧?!同样,重视人的作用和人治也不是一回事。人治并不是一般地讲人的作用,而是指把国家的治乱兴衰系于当权者个人一身。人治的“人”,并不是指一般的人,更不是指人民群众。所谓否定人治,只是否定个别当权的领导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不否定革命领袖和人民群众在管理国家中的作用,这正如否定英雄史观,但并不否定杰出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一样。
他们认为,在封建社会里,君主专制与法治是不相容的。封建统治者也制定法律,但是皇帝的圣旨比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皇帝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国历史上,只有人治,没有法治。先秦法家只有一些类似法治的思想,也曾经进行过一些进步的政治改革,但却没有真正实行过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在西方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度以后才出现的。这种法治当然是为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但毕竟是在同封建专制的人治作斗争中产生的,在历史上是起过进步作用的。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认为,讨论法治和人治,当然要研究它们的历史,从中汲取教益。但是,更重要的是要从现实出发,把它们作为一个现实问题来研究。有的同志还直截了当地指出,我们今天讨论法治和人治的背景,就是由于1958年以后法律虚无主义泛滥,使林彪和“四人帮”钻了我们法制不健全的空子,给我们党和国家带来了很大灾难。这个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不搞法治,搞人治,或者搞法治和人治相结合,都是不行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治”和“人治”这两个概念都不科学,主张跳出法治、人治的圈子。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前面两种意见的争论,主要是由于对法治和人治这两个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从历史上看,我国先秦儒法两家并没有把自己的主张概括为人治和法治。认为儒家是搞人治的,法家是搞法治的,是辛亥革命前十年由梁启超概括的。在近代,从资产阶级改良派到无产阶级革命家李大钊,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也各有不同的含义。既然如此,我们今天又何必再用这样陈旧的概念来进行争论呢?
这些同志还认为,法治和人治的提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人治”之所以不科学,比较容易看出来;相对说来,比较难识别的是法治。法治思想最本质的特征,是主张“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决定一切。在我们国家里,法律起不到这样的作用,而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四项基本原则。如果一味强调法治,那又把党的领导放到什么位置上去呢?因此,从治国的根本来说,法治并不是主要的东西;从治国的方法来说,单靠法律也是不行的,还需要道德规范、行政纪律和思想教育等其他手段。而且,在我们国家里,现在已经有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科学口号,如果再提“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口号,就只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造成混乱。
对此,持不同观点的同志指出:主张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矛盾。比如,我国的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也体现在法律中,因此,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表现。主张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不意味着要贬低或取消道德规范、行政纪律和思想教育的作用。同时,也不能因为已经有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就不能再提其他的口号了。在这两个提法之外,人们不是还经常使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党中央不是又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吗?可见,是否需要提出新“口号”,关键在于实际斗争是否需要,以及提法是否恰当。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不是那一个人的别出心裁或特殊爱好,而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也是在总结我国二十多年来重人治、轻法治的经验教训之后,在已经认识到现代迷信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之后才得出来的结论。至于把法治说成是陈旧的概念,因而主张抛弃,那也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因为法治是陈旧的概念就不能用,那末,陈旧的不能使用的概念就太多了,象国家、宪法、政治、道德、权利、义务等等,就都是陈旧的概念。“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中的“民主”和“法制”,也是两千年以前就有的概念,现在只是在它们前面冠以“社会主义”,赋予它以新的阶级内容。由此可见,因为“法治”是旧的概念,资产阶级法学家给这个概念下的定义不科学,就采取否定的态度,是值得商榷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对这些概念进行批判改造,为我所用。
在法治和人治问题的讨论中,尽管各家的观点分歧很大,一时也难以统一,但大家都心平气和,平等相待,既不唯书唯上,也不以势压人,始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没有出现过扣帽子、打棍子的恶劣现象。这个问题的讨论还在健康地深入地进行着。
(谢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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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
依照法律规定和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如贪污案,行贿受贿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假冒商标案,盗伐森林案,等等。其余大量的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经济犯罪案件,如走私案,投机倒把案,伪造、倒卖票证案,毁坏公私财物案,等等,由公安机关受理、侦查,需要逮捕、起诉的,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不管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还是公安机关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都由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根据案件的性质,分别提请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或经济审判庭依法审理。
由于经济领域的各种犯罪直接破坏现代化建设,检察机关应坚决地有重点地打击那些贪污公共财物的犯罪分子;打击那些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打击那些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打击那些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打击那些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中,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打击那些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等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查处关、停、并、转企业中发生的贪污、渎职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重大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在查处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时,从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整个过程都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经济检察查处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牵连面广,问题比较复杂,不少案件既有法纪问题,又有政纪问题、党纪问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
(金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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