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7月1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抓紧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天云 金仁雄
怎样发挥经济杠杆在国民经济中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如何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促进国民经济调整和改革,是当前必须研究解决的迫切问题。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国家计划为指导的商品经济。无论指令性的直接计划,或者指导性的间接计划,都需要依靠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现。离开了运用经济杠杆,就难于有效地实行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和指导。
重新认识税收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作用
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使运用经济杠杆成为必要和可能。这两年经济体制的初步改革,使地方、企业获得了某些权利,有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这种经济利益的推动下,它们的主动性、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经济生活开始活跃。但是,它们的活动在一些方面与宏观经济的要求发生了矛盾,比如,重复建设、盲目生产、以小挤大的现象有所发展,挤占国家财政收入、滥发奖金的现象也比较多。从本质上说,这是地方、企业的局部利益与国家的全局利益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是,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同时,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从经济利益上来影响、疏导地方与企业的经济活动。
运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就是实行这种调节的重要手段。税种的建立和税率的升降,主要是体现国家对企业、单位政策的鼓励和限制,指明它们经济活动的方向。但目前税收工作的现状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很不相适应。抓紧税制改革,加强税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既是经济调整、平衡财政收支的当务之急,也是稳定可靠地积累财政资金,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长远需要。此项改革势在必行,应立即着手,宜早不宜迟。
建国初期,我们对税收工作是很重视的,当时是实行复税制,从各个不同方面利用多种税收去调节生产、流通和消费。这对于恢复经济,促进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积累建设资金,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1958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就片面强调单一的计划调节,排斥经济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盲目简化税制,甚至认为税收与社会主义经济是不相容的,企图用“税利合一”去取消税收。十年内乱期间,对于经过多次简并的税制,又作为繁琐哲学来批判,结果使社会主义税收遭到破坏,税务工作严重被削弱。
目前对国营企业征收的只有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的也只是工商税和所得税,其余几种地方税多已停征或半停征。这种单一化的税制和被削弱的税务工作,与当前我国经济调整和改革,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搞活经济,与发挥税收监督作用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为此,必须抓紧改革税收制度,加强税务工作。
由于税收是以法律为依据,具有强制性的提取收入的形式,它对保障国家的资金需要,维持和巩固国家的存在,实现国家的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反映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和再分配关系。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对于税收是不能削弱的。那种把旧社会的苛捐杂税与社会主义税收混为一谈,是十分错误的。
税制改革的原则与步骤
总的说来,改革工商税制,要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使税收不仅成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成为合理调节企业收入,促进经济调整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具体地说,通过改革税制要实现以下原则要求。
1、扩大税收的财政职能作用。要把目前企业税利两种交纳的形式,改变为主要用税的形式,扩大税收渠道。通过税收立法,强调国家经济利益的不可侵犯性。同时,在兼顾中央与地方、企业、个人的经济利益的条件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发展生产,使国家财政收入建立在更加稳妥可靠的基础上。
2、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要使税制适应经济情况的复杂性,和经济性质、经济形式的多样性,适当增加和恢复一些税种,改革一些现行税种,使不同的税收在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要配合国家的经济政策,运用多种税收发挥奖励和限制的作用,促进经济的调整和改革。要改进征税办法,以平衡全能厂和非全能厂的税收负担,促进工业结构向着专业化协作方向发展。
3、合理地调节国家、企业、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要通过税收,把一部分企业由于价格不合理和资源等优越条件而多得的利润通过税收上缴国家,适当解决企业之间因利润悬殊而产生的收入分配上的“苦乐不均”,使企业利润大体有一个合理的水平。
4、发挥税收对企业的监督作用。税收工作同银行信贷工作一样,具有点多、面广、同企业联系多、能够参与和了解企业经济活动过程的特点。因此,税收与信贷既是两个有力的经济杠杆,同时也是国家直接伸向企业这个经济细胞的主要讯息系统和监督力量。因此,税收对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能够直接发挥监督的作用,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加强管理。
5、运用划分税收的办法,替代以划分企业利润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根据各个税种的性质和税源大小,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逐步改进目前主要按企业隶属关系分配上缴利润这种分级财政所造成的条块分割的现象,使中央和地方都能有一个固定的收入来源,各自都有财政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以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税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情况比较复杂,我们的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解决。
1、在当前价格不能大幅度调整的情况下,主要通过调整产品税的税率,解决产品之间赢利悬殊的问题。
2、企业的专业化协作和改组联合,是工业生产发展的方向,为了政策上予以鼓励和调动其积极性,增殖税方案要抓紧制定,以解决重复纳税和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的问题。
3、实行利改税的办法,各地“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试点情况表明,效果是好的,路子是对的。为了取得比较全面的经验,除了对那些小的国营企业尽快实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办法外,还必须在试点中总结经验。鉴于利改税牵动面大,情况复杂,进行这种试点,计委、经委、财政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在一起协同动作,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共同制订试点办法,共同抓好试点工作。
4、过去征税上的漏洞比较多,该收的没有收上来,把国家应得的财政收入给散失了。现在,又有不少经济活动只受益于单位或个人,而不尽社会义务。要尽快研究制定对这些经济活动的征税措施。当然,在征税的同时,要防止用提高物价和收费标准的办法来转嫁负担。
要改变“协商办税”的做法
税制改革会引起财政的调整和经济利益的变动,势必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阻力,需要认真对待。总的是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兼顾地方和企业的利益。但具体到每个地区和企业,由于现在利润悬殊,“苦乐不均”,他们得到的利益不够合理,通过税制改革,既得的利益总会有增有减,如果所有地区和企业的既得利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势必要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在目前国家财政平衡尚有困难的情况下,显然是做不到的。
要改变过去那种“协商办税”的做法。不然,谁都愿意减税,而不愿意加税,使许多从全局来看是应该采取的税收措施,久拖不决,难以实施。这种改变,要有行政手段和立法的支持,如果税制定了以后不执行,应给以相应的制裁。
国家要制订各种经济法规,实行法治。国家除了采用指令性指标的办法来管理和控制微观经济活动外,大量的还是要通过经济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管理,以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实践证明,搞市场调节,就要有市场管理;扩大企业自主权,就要有相应的管理企业的办法;各项改革如果不形成规章制度,就难以坚持下去和取得成效。
税制改革,要有税收立法。国家的税法,一旦成为法律,应该是严肃的,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能违反规定程序去任意改变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宏观经济的协调、平衡,税收立法工作要及早进行,提到日程上来。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要严格执行。要重新审查、制定有关减免税的规定,今后任何部门、地方不得超越权限,改变统一的税法规定,擅自减免税收,也不得随意截留、挪用。
鉴于我国税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挥经济杠杆和经济监督的重要职能与作用,税务部门所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按现行制度,税收已经占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今后大部分财政收入将以税收来实现。但税务部门现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新担负的任务,显然是不适应的,急需充实和加强。
调整和改革是相辅相成的。在经济调整期间,对有利于促进调整的改革要抓紧进行,要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注意运用经济杠杆加强经济管理。在改革国民经济体制、下放权力,搞活经济的同时,将财政税收与银行信贷这两个有力的经济杠杆,抓在中央手里,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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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历史知识

张骞通西域
王思治
张骞是我国古代杰出的外交家,是通使西域的第一人。司马迁和班固都称赞说:张骞的使命是“凿空”。意思是说,西域险阻难通,张骞开凿通之,汉王朝才与西域建立了关系。
“西域”作为地理名称,始见于西汉。主要是指我国新疆地区,也包括今中亚、西亚和东北非洲。当年,我国少数民族匈奴族强大,控制着新疆大部分地区,并不断与中原的汉王朝发生冲突。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继位。西汉王朝经过六、七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发展,国力空前增长。为了解除匈奴长期以来对中原的威胁,汉武帝从匈奴降人得知,原来居住在今河西走廊的大月氏(音读大肉支),被匈奴击破,向西迁徙。西汉政府决定联络大月氏,共击匈奴。同时,随着西汉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周边和境外的贸易,也需要打通到西域的商路,于是决定通使西域。但由于去西域的道路必经匈奴控制的地区,任务既重而又十分艰险,汉政府“乃募能使者”。汉中人张骞于是应募通使。
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张骞以汉王朝使节的身份,率领一百多人,出使西域,联络大月氏。可是,刚走到陇西,就为匈奴俘虏,被拘留了十余年,“然骞持汉节不失”,始终不投降。由于拘留年久,匈奴看管放松,张骞与其从人乘机逃脱,继续向西寻找大月氏。他们翻越葱岭抵达大宛(今苏联境,汉代西域都护府辖地),大宛王早就听说汉王朝富饶,“欲通不得”,见到张骞,十分高兴,派向导和译员送张骞到达康居(今苏联塔什干一带)。康居王又派人送张骞一行抵达大月氏(今阿富汗北部阿姆河上游)。大月氏在妫水(今阿姆河)建立了王廷,臣服了大夏(今阿富汗北部),据《汉书·张骞传》说,距长安已是一万一千多里。大月氏王认为与汉王朝相距太远,已无意再向匈奴报仇。张骞在大月氏停留了一年多,到了大夏,联络大月氏一事仍不得要领,只得返回祖国。在归途中,又被匈奴捕获,一年后,因匈奴内乱,张骞才得以亡归,前后已是十三个多年头过去了。出使时一百多人,生还者仅二人。他们旅途历尽艰险,有时只有射禽兽充饥。
张回长安后,向汉武帝报告了他的经历:“骞身所至者,大宛、大月氏、大夏、康居,而传闻其旁大国五六”,即乌孙(巴尔喀什湖东南,属西域都护府)奄蔡(里海东北角)、条枝(今阿拉伯半岛)、安息(即波斯,今伊朗),并叙述了各国的民人风俗、物产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情况。张骞的报告载于《史记·大宛列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张骞所说:“臣在大夏时,见邛竹杖、蜀布。问曰:安得此?大夏国人曰:吾贾人往市之身毒国(今印度)。”可见,当时四川的一些商品,尤其是丝绸已远销印度,再转销阿富汗等地。这是西汉通往中亚的又一条主要商路。古希腊和罗马的学者有关中国的记载,也是与中国商人的丝绸贸易有关,而其商路之一,就是经过印度转运到意大利的罗马。
汉武帝根据张骞有关在大夏见到蜀布的报告,想打通由西南经印度通大夏的道路,但没有成功。于是派张骞第二次出使西域。这时,西域的形势发生了变化。原来依附于匈奴的乌孙,逐渐强大,打败了大月氏,大月氏又向西迁徙到大夏地,乌孙占据了大月氏居住的伊犁河流域,与匈奴对峙,“不肯复朝事匈奴”,匈奴数次派兵攻打乌孙。张骞根据变化了的西域形势,提出了一个很有见地的外交方针。其要点是:“厚币赂乌孙”,汉与乌孙结为兄弟之邦,遣汉公主与之联姻,招乌孙回到原来居住的祁连山与敦煌之间,以“断匈奴右臂”;联络乌孙的第二个目的是:“既连乌孙,自其西大夏之属皆可招来而为外臣”。汉武帝采纳了这一计划,拜张骞为中郎将,充正使,另有持节副使多人,由张骞视情况,“使遣之他旁国”。张骞率领的联络乌孙的庞大使团,共三百人,每人马二匹,牛羊以万数,携带的金币丝绸“值数千巨万”,以作为联络各国的赐礼。张骞到达乌孙后,“分遣副使使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安息、身毒、于窴、杅罙及诸旁国”。广泛与中亚、西亚、东北非联系。但由于乌孙国内形势不稳,乌孙王昆莫“亦以此不敢专约于骞”。张骞留居了一年多返回。乌孙派数十人为使随同到长安,见汉广大,“其国乃益重汉”。张骞回长安后,不久便死了。其后,他所遣往各国的副使,陆续与各该国使臣回到长安,“于是西北国始通于汉矣。”
史称张骞“为人强力,宽大信人,蛮夷爱之”。剔除“蛮夷”之类的蔑称,意思是说,张骞具有惊人的毅力,坚韧不拔,不论如何艰苦危险,都一定要完成使命。他在与各国的交往中,平易近人,得到西域各国的信任。所以“其后使往者皆称博望侯(张骞封号),以为质(取信)于外国,外国由此信之”。从此以后,汉政府每年派出的使节,相望于道,“大者数百,少者百余人”。这些庞大的使团,携带着与张骞相仿的大量牛羊、丝绸等,他们既是使节也是商队,所谓“汉(使)多财物,故必市乃得所欲”。当时,“一岁中,使多者十余,少者五六辈,远者八九岁,近者数岁而返”;而“西北外国使,更来更去”,这些频繁往来的使团,加强了新疆与中原的政治经济联系。由张骞“凿空”而开拓的通往西域之路,打开了著名的“丝绸之路”。而西域的名马、多种农作物,尤其是葡萄、苜蓿……等等,也输入中原。所有这些,也丰富了中原地区人民的经济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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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人民检查工作(一)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被林彪、“四人帮”砸烂,1967年予以撤销。1978年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各级人民检察院。两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检察工作得到初步开展。由于这项工作中断十多年,不少群众不熟悉,提出了一些问题。特请金默生同志一一作答,以供同志们参考。 ——编者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经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的这一思想,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样,在我们国家里,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实施实行监督以外,又专门设置了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这就是说,检察制度就是法律监督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②对于直接受理的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⑤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上列职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要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于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法律确定实行双重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原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既有利于监督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又能够加强地方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金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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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论文摘要

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水文考古
最近,长江三峡口外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顺利建成并已开始蓄水。这个水利枢纽,宣泄量为11万秒立米,接近于1954年长江特大洪水流量(六万多秒立米)的两倍。大多数人大概不曾想到,这一巨大成就,不仅是我国工程技术人员和水利工作者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结果,而且还反映着我国古代文明的光辉。在千百万水利建设大军的辛劳中,也伴有考古工作者的心血和汗水。
今天,由于生产的推动和科学的发展,一般被认为是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的考古学已逐步参加了自然规律探索者的行列。在它所探索的课题中,有一个专门研究历史上的气候变迁、历史洪水、历史枯水、河道(湖泊、海岸)演变等问题,并直接为今天的生产建设服务的分支学科——水文考古学。它是水文学与考古学相结合的产物,是运用考古手段研究历史水文现象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
我国实测的气象和洪水资料年限过短,远不能满足水利建设和其他工程项目分析、计算设计洪水时的需要。设计洪水,也就是在工程设计时考虑工程本身及下游防护要求而拟定的标准洪水。如果设计洪水选用的小了,一旦发生超过预计的大洪水,将会发生灾难性后果;如果选用得过大,使工程安全系数超过了实际需要,又可能造成大量浪费。为了避免选用设计洪水时的盲目性,必须对某一地区、流域历史上的水文、气候情况有比较准确的了解,而以江河、水域附近的古石刻、古建筑、古城址、古遗址、古墓葬等为主要考察对象的水文考古,又是搜集远年水文、气候资料的一个可靠手段。
例如,为了给葛洲坝工程提供历史水文数据,水文考古工作者十多年来曾跋涉于长江上游及其支流的许多高山大川之中,查访了沿江记录洪水的题刻一百八十余处,并对沿江城镇、建筑、墓地等被洪水淹毁、因避水而搬迁的历史情况作了详细的调查研究。终于肯定了1870年(清同治九年)的那次洪水,是近千年内长江最大的一次洪水。所谓洪水题刻,是古代人们为了记录洪水高程而留在沿江岩石上的刻记,内容大体都是“×年×月×日洪水至此”等字样。在长江上游现在发现的最早一处题刻是宋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的,最晚一处是1948年的。其中记录1870年洪水的共92处,它们都高踞于其他年份的题刻或洪水痕迹之上。据此,可以断定这一年的洪水是1153年以来最大的一次,经过水文考古工作者严密的考证分析,工程设计部门对上述判断的可靠性已确信无疑。这就为葛洲坝工程的设计和长江中下游的防洪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水文依据。
水文考古,不仅要考察古代的洪水情况,而且也要对历史上枯水水文情况进行研究,这不仅与内河航运、农田灌溉、厂矿供水有关,而且对水力发电建设也有重要参考价值。水文考古工作者近年来在长江上游发现历史枯水题刻十余处,准确地记录了唐宋以来长江枯水水位情况。而四川涪陵城外长江右岸江中白鹤梁上的“石鱼”,更是一处仅见的枯水标志题刻群,在石梁及周围岩石上,到1973年为止,共发现宋、元、明、清和近代题刻163宗,断续地记录了自唐广德二年(764年)至今一千二百年间共72个年份的枯水资料,成为世界上唯一的一处古代枯水“水位站”。根据这些题刻,结合文献资料和近代实测数据研究,可以判定一千二百多年来长江上游每三、五年就出现一次枯水,每十年至几十年出现一次较枯或极枯水位。这些资料对于合理利用长江水利资源是很重要的。
水文考古学是我国创建的一门新兴学科,它的历史虽然不长,却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的承认和重视,今后,它必将在对“未知”的不断探索中逐步完善和丰富起来。
(摘自《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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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第二期社会学讲习班在京举办
本报讯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最近在北京举办第二期社会学讲习班。来自十九个省、市、自治区的九十名学员参加学习。
这期学习班的讲授内容包括:社会调查、社会问题研究、社会研究方法、社会心理学、社区研究、教育社会学和人口统计学等。
应邀讲学的国内外学者有范若愚、于光远、马洪、费孝通、吴泽霖,美国匹茨堡大学杨庆堃博士、霍尔兹纳博士、尼纳瓦萨博士、辛格尔顿博士,波士顿大学的陈郁立博士,香港中文大学的刘创楚博士、吴白弢博士等。
近两年来,我国社会学的研究逐渐开展起来。上海、天津、湖北、黑龙江等省市相继成立了社会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学会,复旦大学分校创设社会学系,南开大学开办了社会学专业班。由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等大学联合编撰的《社会学概论》正在修改。社会学研究工作者深入实际,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老年人问题、农村青年思想状况、城市居民住宅等问题进行了调查与研究,为有关方面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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