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6月5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医药生产和流通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又是人民的保健福利事业。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在历史上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兴旺发达起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继续担负着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光荣使命。
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族人民和医药职工的共同努力,医药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不仅基本保证了全国人民的需要和一定数量的出口,而且多次大幅度降价,减轻了人民负担,为医疗、防疫、救灾、计划生育、反侵略战争和发展畜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十年破坏,和工作中长期“左”的错误影响,致使医药生产经营管理和药政管理混乱。近几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虽然加强了医药管理,但多方插手,乱办药厂,滥制药品,多头经营,抢购倒卖紧缺贵重药材,一些游医药贩乘机制售假药等问题仍然严重存在。因使用伪劣药品而引起的中毒和伤亡事故屡有发生。这不仅冲击了国家计划,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破坏了药源,影响了社会安定,危害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必须确保医药产品质量
1、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要坚持质量第一、文明生产,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典和各种法定标准。否则,不准生产,不准收购,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药品包装必须注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机关和文号、主要成份、药效、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质量考查内容。
3、流通环节要严格执行商品入库检验、在库养护、出库检查制度,积极改善运输、仓储设备条件。
4、中药材,家种的要因地制宜,适当集中,发展质量好的地道药材;野生的要有计划地组织适时采集。要按等级规格收购和销售,按中药炮制规范加工,保证质量。
5、医疗器械要建立产品检测和设计机构,其生产所需的优质材料、元件、器件、配套件,有关部门要纳入计划,保证优先供应。
切实整顿医药企业和产品
6、所有药厂必须符合《药政管理条例》和有关整顿药厂规定的条件,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生产。
7、任何单位生产药品,都必须按《药政管理条例》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或卫生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品种,不准生产、收购、销售和使用。
8、各级医疗单位,不准开办药厂。医院制剂室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只限配制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的药物制剂,经检验质量合格方准使用。此种药物制剂不得进入市场。
9、对产品质量差、消耗大、成本高的药厂、医疗器械厂和制药设备厂,要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收效不大的,要关、停、并、转。
严格药政管理,健全药事法制
10、药政管理机构是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的法令、条例、规定的部门,药品检验所是执行国家对药品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的专业机构,有权对违反药政管理的行为和伪劣药品据情处理。药政、药检人员有权对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和抽样检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不得拒绝。药政、药检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执法犯法,否则从严惩处。
11、对违反药政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药厂和制药单位要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分以至法律制裁。
12、药品生产、供应和医疗单位的质量检验科(组),有权向药政药检部门反映药品质量的真实情况,并接受药检所的业务技术指导。对药品质量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当地药检所或上级药检所仲裁。单位领导要尊重质量检验人员的意见,严禁打击报复。
13、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对偷工减料、乱改乱代、以伪充真、掺杂使假、制售伪劣药品、出售过期失效变质药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必须坚决取缔骗取钱财坑害人命的游医药贩。
14、进口的药品、药材,列为法定检验。经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者,方准进口使用。违者,由组织进口单位和接货单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医药事业实行统一管理
15、医药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产供销、人财物,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规划,统一核算。目前,先由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统一管起来。地(市)、县现有药厂,符合条件的,由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上收统一管理,适当照顾所在地方的经济利益;不合条件的,关、停、并、转。需要上收统一管理的药厂,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企业的人员、财产、资金、物资、设备均一律冻结,抓紧办理交接。
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
非医药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由所在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实行计划归口管理。
16、国家对医药行业在保证再生产和集体福利的条件下,逐步实行“微利”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会同物价总局、财政部商定。从1982年起,按省、市、自治区医药系统实行利润包干制。企业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本企业、本行业的技术改造、发展和提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制定。
17、加强计划管理。医药产品只能按需生产、按需供应,不得向企业压产值、压产量、压利润。二类产品,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平衡,按计划生产,按计划收购,按计划调拨,生产企业不准自销;三类产品,由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收购和供应;关系战备、防疫、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要服从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调配。新建药厂、医疗器械厂和制药设备厂,要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医药产品的生产布点,按品种管理范围,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要以生产名牌、优质、低耗产品的工厂为中心,组织专业化协作,进行企业改组,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18、避孕药具的生产、供应、发放,要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生产点要相对集中,生产条件要加速改造。要努力研究、试制、生产更为安全有效、使用携带方便的新产品。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做好避孕药具的研究、生产、供应工作,特别要做好广大农村的供应。
加强中药材生产管理,认真保护药源
19、办好中药材生产基地,基地的产品要向国家药材部门交售。提倡科学种药,提高单产和质量。禁止使用影响药材疗效的农药、化肥。
20、注意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动物药材要有计划地捕猎、饲养,严禁乱打乱捕;野生植物药材要采育结合,制止乱采乱挖。木本药材要纳入林业部门的计划,统筹安排。
21、二类和贵重的中药材,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安排收购、加工、调拨和供应出口。除受委托的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可以代购外,其他一切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插手。
做好医药商品供应,加强市场管理
22、医药商品的收购、调拨、批发和零售业务,由各级医药经营机构负责;无医药经营机构的地区,可委托当地有关单位兼营,未受委托的单位不得经营医药商品。
药材贸易货栈主要业务是代购、代销、代储、代运药材业务,也可以按批准和登记的经营范围自营少量三类中药材,其他贸易货栈不准经营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
23、要按经济区划组织医药商品流通,加速商品周转,保证市场供应,增设城乡经营网点,加强和扩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医药供应。医药经营企业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经商。
24、医药商品的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化学药品、中成药、二类中药材、医疗器械,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会同物价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分别进行管理;三类中药材,价格管理权限可适当放宽。部分品种价格可逐步作适当调整,有升有降,也可以有领导有计划地浮动。价格变动,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25、坚决制止医药经营中的一切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对哄抬药价,抢购套购紧缺名贵药材、药品,破坏药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办。对“奖钱奖物”、请客送礼、搞畅滞商品搭配,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努力发展医药科研、情报和教育
26、为了改变医药科研力量分散薄弱、课题重复、管理多头、效率不高的状况,对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机构,仍按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建议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报告》规定,分级划归总局或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科研计划、规划,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要抓紧建立中国药物科学院,形成国家中西药研究中心,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也要建立医药研究机构。科研必须与生产紧密结合,解决生产中重大问题,搞好成果应用。要重视技术和经济情报工作。
27、要集中力量办好现有药学院、医疗器械专科学校,及其他高等院校的中西药学、医疗器械专业,有计划地发展中药和经济管理等新的院校和专业。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和发展中等医药教育。加强各级干部和职工教育,搞好全员培训。要注意合理使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加强对医药事业的领导
28、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当前情况下加强医药管理的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医药事业的领导,健全医药统一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班子,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对医药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技措费用以及交通运输等条件,要给予优先照顾。要组织有关部门抓好本决定的贯彻执行。
各级医药部门在加强统一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把基层的生产经营工作搞活,提高经济效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住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对人民健康负责,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国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拨乱反正,我国的医药事业一定会在调整中出现一个崭新的面貌,为我国人民的卫生保健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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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家民委文化部举行茶话会
祝贺上海戏剧学院藏族班和成都市歌舞剧团在京演出成功
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 国家民委和文化部今天上午在民族文化宫举行茶话会,祝贺上海戏剧学院藏族班在北京演出神话剧《杰赛达森》、世界名剧《柔蜜欧与幽丽叶》和成都市歌舞剧团演出藏族神话舞剧《卓瓦桑姆》获得成功。
文化部代部长周巍峙、国家民委副主任江平等分别在会上讲了话。他们在讲话中指出:这三个剧目在北京演出,获得了很大的成功,受到观众的普遍欢迎和赞扬。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好事。因为这是藏汉族文艺工作者团结合作,共同演出的成果。
上海戏剧学院藏族班,是这个学院为西藏培养藏族演员的第三届毕业班。这些藏族学员是1977年初入学的。经过四年学习,具有相当水平的表演技能。他们勤学苦练,成绩显著,1978年和1979年曾评为上海市学雷锋、创三好先进集体。《柔蜜欧与幽丽叶》这部莎士比亚的名剧,在中国曾多次搬上舞台,但用藏语演出,这还是第一次。
成都市歌舞剧团汉、藏演员演出的《卓瓦桑姆》自5月演出以来,一直很受欢迎。人们称它是散发着糌粑和酥油香味的藏族艺术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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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倪志福会见委内瑞拉朋友
据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倪志福今天下午会见了由安德列斯·梅尔考总书记率领的委内瑞拉冶金、矿业、机械工人联合会代表团。
倪志福说,中国工会愿和委内瑞拉以及拉丁美洲各国工会有更多的往来,以促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梅尔考团长说,委内瑞拉和中国都是发展中国家,有许多共同之处,我们愿为委中两国工人和人民的广泛交流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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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意大利驻华大使举行国庆招待会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为庆祝国庆节,意大利驻华大使塔马尼尼和夫人今晚在大使馆举行招待会。
农业部部长林乎加、外交部副部长张灿明,以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徐信、王润生、王候山、孔勋、王文哲、姚仲明、曹德林、严东生、谢黎、郭力文、张龙翔,出席了招待会。
各国驻华使节也出席了招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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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香港等地的宋庆龄同志亲属、有关人士及社会团体电唁宋庆龄名誉主席逝世
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 旅居在香港等地的宋庆龄同志的亲属,有关人士以及社会团体纷纷来电,深切哀悼宋庆龄名誉主席逝世。
打来唁电的有:过惠生、过秉忠、陈露薇、陈容、陈乙明夫人、陈文绍、陈文裘、马万祺、罗柏心、陈信贤、陈慕贤、林兴起以及香港中华总商会和旅港福建晋江金井洋下同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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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谭震林会见日本仙台市访问长春代表团
据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谭震林今天会见了以市长岛野武为团长、市议会议长大田幸作为副团长的日本仙台市访问长春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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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会见日本朋友
据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由日本静冈县议会议长杉山宪夫率领的日本静冈县议会访华团,同他们进行了友好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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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林仲易同志在京逝世
新华社北京电 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林仲易同志,因病于1981年5月11日在北京逝世,终年88岁。
林仲易福建省福州市人,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担任《北平晨报》社经理、福建学院院长等职。抗日战争前后,在北平、天津、重庆、南京、上海等地从事律师工作。1949年建国以后,他历任政协第一、二、三、四、五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民盟中央委员、民盟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并先后担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顾问室顾问、《光明日报》总经理等职。林仲易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解放前积极靠拢中国共产党,投身于民族民主运动。解放后,他积极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他对林彪、“四人帮”篡党夺权的阴谋深表愤慨,能够坚持原则、分清是非。
林仲易同志追悼会5月30日在北京政协礼堂举行。邓小平、乌兰夫、史良、刘澜涛、李维汉、季方、周建人、胡子昂、荣毅仁、王昆仑、沙千里、包尔汉、周培源等送了花圈。胡愈之、钱昌照等参加了追悼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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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6月3日下午,正在巴基斯坦访问的赵紫阳总理率全体随行人员在中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悼念宋庆龄名誉主席。
新华社记者摄(传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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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上海数万群众肃立路旁,迎接宋庆龄同志的灵车。
新华社记者 王子瑾摄(传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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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邓颖超会见宋庆龄同志的孙女孙穗芳。左一为朱学范同志。 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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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龄同志墓在她父母墓东侧。
新华社记者 张刘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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