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6月22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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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罪犯打击是否有力的标准是什么?
姚克明
有的同志说,有些地方犯罪活动所以比较猖獗,重要原因之一,是对于罪犯打击不力。有的同志不赞成这种看法。他们说,政法公安部门对罪犯是毫不留情的,抓人不算少,劳教的和判刑的也不算少,怎么能说对罪犯还打击不力呢?
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即对罪犯的打击是否有力,以什么作标准呢?是以捕人、劳教、判刑的多少,惩办的轻重作标准呢,还是以别的什么作标准呢?我认为,对罪犯打击是否有力,不能单纯以捕人、劳教、判刑的多少或惩办的轻重作标准,而应当以下列几项工作做得如何来判断。
对罪犯的打击是否有力,要看破案率是高还是低。犯罪分子总有一种侥幸心理,以为他们手段“高明”,作了案也可以不受惩罚。政法公安机关怎样才能给犯罪分子以有力的打击,使他们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呢?列宁说:“有人早就说过,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列宁全集》第4卷第356页)很明显,如果已经发生的罪案,特别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罪案,有相当一部分不能“真相大白”,即不能破案,犯罪分子受不到法律的制裁,那就会给犯罪者以鼓励,给人民同犯罪作斗争以压抑。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给罪犯以有力的打击。
对罪犯的打击是否有力,要看对罪犯的惩办是否及时。犯罪的危害和影响是和时间有关系的。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经过了法定的“期限”,就可以“不再追诉”。因为时过境迁,罪犯已停止作恶,犯罪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失,再追诉就失去意义了。同犯罪作斗争,贵在及时。所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个犯罪案件的办理,在一般情况下,公安部门羁押不得超过两个月,检察院审查和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各不得超过一个月。对罪犯的侦察、起诉和审判,在法定的时限内,应当是越快越好,以便做到对罪犯及时惩处。破案不及时,以及侦察、预审、起诉、审判动作不快,就不可能给罪犯以有力的打击。
对罪犯的打击是否有力,也要看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但是,要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我认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必须切实做到:一、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划清了所办案件的罪与非罪、有责任能力与无责任能力、应当追诉和不应当追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三、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法律制裁。对罪犯,只有打得准,才能打得狠。有罪不办,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重罪轻办,或者无罪错判,盲目重判,不区别对待,都不是正确运用法律,因而也就不可能给罪犯、特别是严重的现行罪犯以有力的打击。
对罪犯打击是否有力,还要看罪案处理的社会效果是否良好。政法公安机关办案,不是为了办案而办案,也不是为了报复,为了惩办,而是为了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要达到上述目的,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做到:一、重视对罪犯的犯罪事实的揭露和进行教育,促使其认罪服法,促使其向好的方面转化;二、通过揭露犯罪和制裁罪犯使群众受到教育,鼓舞群众同犯罪作斗争;三、除查清犯罪的主观原因之外,还查明犯罪的客观原因,并针对犯罪的原因,提出预防犯罪的建议或采取预防犯罪的措施。
我以为,以上四个方面的工作做得如何,是衡量我们对罪犯的打击是否有力的主要标准。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在同犯罪作斗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破案率还不很高,办案的速度还不够快,对有些罪犯的惩处还不够狠,工作的社会效果还不够好,因而对罪犯的打击也还不够有力。今后,我们应当在提高破案率、加快办案的速度、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以及充分发挥侦察、预审、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威力等方面大力加强工作,以给反革命分子和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以更有力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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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战后日本的公害法
康树华
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初期,日本忙于经济恢复,沉醉于“经济高度成长”,追求“产值第一”。对于公害,虽然不能说是不闻不问,却看成是在地区范围内就可以解决的问题。1955年以后,随着日本工业迅速发展,特别是有机化学工业和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加剧,城市噪声突出,生态破坏严重;除陆地以外,海洋和高空也遭到污染。例如,1955年在神通川下游发现炼铅工业废水引起骨痛病患者,到1968年骨痛病患者已遍及黑部川、铅川、二迫川、碓水川、柳濑川等七河流域。日本人民面对这样严重的威胁,十分不安,经常抗议申诉。日本政府不得不寻求防治污染的途径。最初,日本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想依靠技术,但后来认识到,单纯依靠技术措施是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的。还必须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制定环境保护法规,以法律手段来控制污染、保护环境。
1970年10月,日本召开了第64届国会,专门讨论公害问题,所以被称为“公害国会”。在这次国会上,制定了《防治公害事业费企业主承担法》、《关于处理及清除废弃物品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关于公害损害人身健康犯罪惩处法》、《关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公路交通法》、《自然公园法》、《毒品及剧毒物品管理法》、《下水道法》、《农药管理法》。在一次国会上,一举制定、修改14件公害法,充分说明日本治理公害的决心。
原来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保护国民健康和保护生活环境是《公害对策基本法》所要达到的两个目的。但是,该法第1条第2款却又规定:“关于前款规定的保护生活环境的目的,是在于调整经济的健全发展。”这就使发展经济比保护生活环境处于优先地位。这种优先发展经济的思想,遭到日本广大群众的强烈批评。所以,1970年第64届国会修改了《公害对策基本法》的这项条款,明确规定:“鉴于防治公害对维护国民健康和文明生活有极大重要性,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防治措施……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特制定本法。”这样,以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制定公害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民健康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1970年以前,日本公害法对范围广泛的大气污染公害和水质污染公害,建立了指定地区和指定水域制度,对于煤烟、废水的各个排放口,规定了限制排放标准等措施,以便控制环境污染。但是,在日本公害日益扩大和严重的情况下,上述限制是很难有效地防治公害的。因此,1970年修改公害法时,废除了指定地区和指定水域的制度,规定在一切地区和水域,均适用统一的限制标准。这是日本近年来环境污染明显好转的重要原因。
为了使治理、限制污染的措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日本的公害法规定了经济措施。例如,《公害对策基本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为了防治公害,“国家和地方应努力采取必要的金融和税收措施。”用来治理污染的费用,银行可以低息长期贷款,对治理污染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实行减税。
日本对于新建工厂采取环境综合调查与评价的措施。《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7条规定:“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有关都市发展和工厂建设等地区发展计划时,应考虑防治公害的需要。”根据这一规定,对拟建工厂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要作详细调查,弄清该地区对环境的要求以及大气、水域等本身扩散规律与自净能力,确定保持、改善环境的各项措施,最后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通产省批准后才能建厂。
日本公害法还规定污染后果由排污者负责的措施。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工厂或企业由于企业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一切有害的烟尘、特定物质或粉尘)造成生命或健康的损害,该工厂或企业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各地方政府根据上述规定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地区性环境法规、标准与条例,并同各主要企业签订防止公害协议书,规定所在区域内的燃料规格。例如订出煤、石油中含硫标准,对不执行协议的企业进行检查、警告、直至制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和《水质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违反计划命令和关于改造设施的命令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和《水质污染防治法》第31条,规定故意违反排放标准判处六个月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在过失的场合判三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等等。
在1971年召开的第65届国会上,讨论通过了《环境厅设置法》。这一法律的制定,使日本治理公害的体制从分散变为集中。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日本于1 971年7月成立了国家环境厅。环境厅与各省厅一样,其长官为国务大臣。环境厅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防治公害的基本政策、方针、计划和各项标准;组织协调防治公害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与监督执行全国自然保护规划和方案;处理与监督已经制定的各个公害法的执行事务;培训地方与各省厅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指导各省及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等等。此外,日本地方的各都、道、府、县都设有环境部、课、局,负责掌管本地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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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近代史

睁眼看世界的爱国者——林则徐
钱桥
1839年6月3日,这是中国人民值得纪念的一日。这一天,广州虎门海滩上人山人海,只见海滩边挖好了两个销烟池,搬运工和兵丁们,先将鸦片和食盐倒入水池,然后抛进石灰,以铁锄木耙翻搅。霎时间,石灰溶化,池水沸滚,浓烟腾天。鸦片被销毁了,人民群众中响起一片欢呼声!这就是铭刻在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上的第一幅巨型浮雕——虎门销烟的伟大场面。
主持与组织这场销烟运动的,就是林则徐。
林则徐(1785—1850年),福建侯官(今福州)人,在禁烟运动发生前,他担任过河工、漕运和盐政等重要职务。在封建的仕宦生涯中,逐渐显露出精明能干的办事能力和清廉正直的作风。由于他对封建统治的忠实,得到道光皇帝的重用,1832年被任为江苏巡抚,1837年又升任湖广总督。在任期内,看到鸦片为害,提出了配制断瘾丸、强迫吸食者戒绝、大举搜查烟枪土膏等六条禁止鸦片的办法。1839年3月,林则徐奉命到广州查禁鸦片。他积极筹备海防,相信“民心可用”,号召人民组织武装团体,招募水勇五千人。公开号召民众起来卫国保家,宣布“如英夷兵船一进内河,许以人人持刀痛杀”。他3月18日通知外国鸦片贩子,限三天之内将其趸船所有鸦片全部缴出,并出具甘结保证,永不挟带鸦片,“如有带来,一经查出,货尽没官,人即正法”。他并表示,“若鸦片一日未绝,本大臣一日不回,誓与此事相始终,断无中止之理”。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斗争,英美鸦片贩子于4、5月间被迫陆续缴出鸦片237万余斤。从6月3日到25日,在林则徐的主持下,于虎门海滩将全部鸦片当众销毁。销烟时,准许当地居民和外国人到场参观,使他们“共见共闻,咸知震詟”。虎门销烟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人民清除烟毒和反抗外国侵略的坚强意志和决心。
林则徐是当时反抗外国侵略的一位杰出代表,又是清代“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中国作为亚洲大国,与外国通商有着悠久的历史,然而政治腐败的清王朝,闭关自守、夜郎自大,长期对西方科学采取拒绝的态度,使得当时的中国社会充斥迷信愚昧,对于中国以外的世界茫然无知。清政府许多高级官吏不了解世界有多大,英国距离中国有多远,美国在哪里。当时曾有人指责这种现象,“而吾中国,曾无一人焉留心海外事者”。有的外国人讥笑
“中国官府全不知外国之政事,又不询问考求,故至今中国仍不知西洋”。林则徐为了知己知彼,了解西方国家的情况,以利于今后斗争的需要,他领着一些人在自己的衙门里翻译外文书报。那时译书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事,因此,需要有很大的勇气。他组织翻译了英国人慕瑞写的《世界地理大全》,把它编成《四洲志》。书中记述了世界五大洲三十多国的地理和历史。接着又译辑了《华事夷言》一书,以了解外国对中国事情的看法。由于不断在斗争中扩大眼界,总结经验,林则徐的国际知识和策略思想,逐渐丰富起来。比如说,他把当时的主要敌人英国与美、法、荷、葡等国分开,从而孤立了敌人,连澳门的葡人总督也不肯直接帮英国侵略者,这就是一个例子。他又把英国官方与商人分开,把正当商人与鸦片贩子分开,这些都是富有策略意义的。
林则徐不仅能睁开眼睛看世界,而且主张买进西方大炮与船只来抵抗西方的侵略。这是林则徐积极吸取外国技术长处的一个重要方面。政治腐败的清王朝,军备废弛,武器落后,枪管炮身蜂眼多,易炸裂,射程近,缺乏瞄准设备。林则徐除了自行制造武器外,还进口枪炮。他在一份奏折中这样说道:“犹恐各台旧安炮位未尽得力,复设法密购西洋大铜炮,及他夷精制生铁大炮自五千斤至八九千斤不等,务使利于远攻”。他还从美商购进英制1080吨的甘米力治号船,改作兵船,这是开我国买西方船只之端。1840年1月,林则徐开始用从海外买进的200门现代炮,装备虎门要塞。
林则徐禁烟虽然最后没有成功,但值得中国人民纪念和尊敬。他懂得抵抗侵略必须依靠民众这一真理,不畏任何困难,坚决顽强,富于进取的精神。他努力冲破闭关自守的封建意识的禁锢,注意体察外国情况,给当时闭目塞听、盲目排外的封建社会开倡了一个先例,给一些爱国、进步的士大夫以较大的启迪。他不愧为中国近代史上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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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座谈会的各种意见
不久前在北京举行的有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座谈会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现摘要简介如下。
一、为什么要研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
我们已经确定了一个总的发展目标,要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社会”的水平,然后继续前进,逐步达到更高程度的现代化。从当前的调整来说,如何把调整同本世纪末的目标以及更高水平的现代化衔接起来;从长远的发展来说,究竟走什么样的路子,采取什么样的步骤,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措施实现现代化;从我国三十年历史经验说,我们的经济发展两次遭到大的挫折,从国民经济的战略决策上检查,其决定性原因究竟何在;从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说,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改革方案,才能最好地促进我国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非深入研究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问题不可。
二、怎样深入研究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她的发展应采取什么样的战略,这是一个过去未曾当做专题提出,更未得到彻底解决的重大课题。只有详细占有、系统分析各方面的有关资料,摸清、摸透、摸准我国的国情国力,认真总结我们自己的发展经验,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参考国外专家们的建议,作出独立的判断,才能把发展战略的研究工作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现在对于这个问题,还只能提出一些研究线索和探索性的建议。
(1)什么是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如何确定这一目标?
这涉及许多问题。例如,我们能否根据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把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作为发展的第一个目标?如果这是对的,那么就要确定什么是人民的基本需要,以及在我国今天的具体条件下,确定人民的“基本需要”的标准是什么。
又如“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是不是“小康社会”的基本内容?衡量“小康社会”的指标是什么?把本世纪末我们每人每年平均的国民生产总值达到若干美元作为奋斗目标,有什么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事实上,在以国民生产总值进行国际对比时,常常发生国民生产总值相近,而社会经济生活却差异很大的情况,这是因为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物质内容、结构状况和分配关系等往往是很不一样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一系列发展中国家在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为发展战略的中心目标时,都发生了偏重工业化而忽视人民生活的改善和农业发展的历史性失误。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和判断?
有同志建议,我们国家在发展战略上,也应当从过去的传统战略方针,转移到以满足人民基本需要为首要目标的战略方针上来,在增加国民生产总值的基础上,逐步满足十亿人口特别是八亿农民的基本需要。在这个总的战略方针之下,把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建设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上,使之成为推行这个战略的首要条件。
还有同志建议,在确定发展战略目标时,应研究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国民生产总值要进行校正和补充。因为它未包括城乡广大妇女的家务劳动;未包括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极为重要的闲暇时间;也未分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因素,这些因素对人类的物质生活和未来的发展影响极大;它更未涉及人的教育程度、营养状况和寿命长度等,而这些条件对社会主义新人本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那么,用什么指标进行校正和补充?看来很需要研究确定一个考虑到上述各项因素的指标体系,它比单纯以国民生产总值作为战略目标要好得多。二是直接确定人民生活水平的指标,它应当包括健康长寿、物质享受、文化提高、个性发展、精神生活愉快等等。这方面也应确定一套指标体系。
一些同志还指出,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除决定于国民收入之外,还决定于这个国家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和其它生产与消费情况,因此在研究发展战略时,有必要提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需要结构,以及据此而应当形成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还要调查研究我国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等等。
一些同志还指出,一个国家的人民生活,除了取决于经济与文化水平之外,同社会制度、财富的生产与分配等也是紧密相关的。看来,我们在确定发展目标时,还应把经济体制的改革考虑在内。
(2)如何在“摸清、摸准”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我们的发展战略?
国情包括什么内容?有的同志指出,除自然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和劳动力、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及其它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等等以外,还应包括历史遗产和传统。我们既要找出发展的各种潜力,又要分析开发这些潜力的各种限制性条件等等。旧中国经济文化十分落后,解放后经过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尚未根本改变落后状态,经济体制、产业结构、生态平衡等方面严重不合理。再如我国在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土地开发、人口密度、知识力量的分配和使用、民族文化的历史传统等方面也都具有自己的特点,都会给我国的发展战略打上自己的印记。
解放后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得到的经验教训,也是我国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展战略这个角度分析,认真研究我们过去实际选择的发展战略的优点和缺陷,更是探讨我国今后发展战略时所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3)在研究我国的发展战略时,如何把当前经济调整和未来发展结合起来?
一些同志认为,调整可以说是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中的第一个重大步骤。调整时期,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它的目标和步骤,实行的基本政策,应该属于发展战略研究中的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在研究发展战略时,应该对贯彻调整政策之后我国经济发展将会出现的基本情况,进行科学的预测,以便为我们制定调整时期的战略提供必要的根据。同时,为了把当前的调整同未来的发展结合起来,有必要把我国现代化过程划分若干阶段。有同志建议,调整完成之后到本世纪末,要求实现初步现代化;五十年以后实现基本现代化;更长一些时间实现完全现代化。这样做,既便于分步骤安排现代化规划,又可以使人人心里都有一个近期的、中期的和远期的奋斗目标。
三、第三世界国家在发展战略的选择上有哪些值得注意的经验教训?
一些同志指出,二次大战后,一系列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独立和现代化的历史任务,三十多年来曾经先后选择过各种发展战略,既有部分成功的经验,更多的是失败的教训。
一类发展中国家取得政治独立后,对私人资本实行“国有化”,对小农实行“合作化”,对经济的管理实行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发展速度和顺序上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使用上,实行高积累、低消费的政策。一般说来,凡是采取这种发展战略的国家,工业特别是重工业都有相当显著的发展,但农业、轻工业长期落后,经济效果差,人民生活改善得很慢。六十年代以来,这些国家纷纷调整政策,把发展的重点由重工业转向农业和轻工业,注意解决人民的食、衣、住、用、行的问题。目前这类国家,正在为使社会生产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迅速改善两者并行不悖寻求正确的战略。
另一类发展中国家,主要以私人经济为基础,依靠市场调节,实行开放政策。他们根据切身经验和利弊得失的考虑,先后采取了发展初级产品出口的战略、发展进口替代工业的战略、发展出口加工工业的战略等。这些发展战略,都把国民生产总值的高速度增长并赶上发达国家作为奋斗目标,但实践的结果,对大多数这类国家说来,“赶上”的任务不仅没有完成,反而差距更拉大了。最近若干年来,人们鉴于这些发展战略一一失败,主张在制定和执行发展战略时,不应只考虑经济问题,而且应当包括社会问题,把着眼点放在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基本要求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上。西方有的经济学家把这种主张名之为“新的发展战略”,以与以上“传统的发展战略”相对照。
(李学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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