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6月11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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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五个文件
历时六天的会议期间,委员们对文件草案和有关说明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在北京结束。
今天下午的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见明日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在为时六天的会议期间,委员们对上述文件的草案和有关说明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这些文件的制订,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措施。
今天下午的全体会议还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彭真辞去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和任命习仲勋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决定》。会议还通过其他一些任免事项。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主持了今天的会议。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邓颖超、谭震林、李井泉、彭冲、赛福鼎、廖承志、胡厥文、肖劲光、杨尚昆、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出席了会议。国务院副总理耿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甫列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也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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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要求解释。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现对法律解释问题决定如下: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和毒害,有些人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同时,对法制的宣传教育还做得很不够,许多人对法律还很不熟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问题,并利用典型案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逐步普及法律的基本知识,进一步肃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和正确执行法律,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纠纷,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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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任命习仲勋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
接受彭真辞去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彭真辞去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和任命习仲勋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决定(1981年6月10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彭真副委员长辞去兼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任命习仲勋副委员长兼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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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目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有相当一批是从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逃跑或者期满释放后继续犯罪,屡教不改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特作如下决定:
一、劳教人员逃跑的,延长劳教期限。
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并且可以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二、劳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没有改造好的劳改罪犯,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
三、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四、本决定自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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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
为了及时打击现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现对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对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判处死刑,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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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外交部新闻司发言人发表谈话
美国再向台湾出售武器
我国势必作出强烈反应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我国外交部新闻司发言人今天向本社记者发表谈话说,中国反对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
他说:“我们已多次声明,我们宁可不要美国的武器,也绝不同意美继续干涉我内政,售武器给台湾。如美竟然不顾我一再坚决反对,继续卖武器给台湾,我势必作出强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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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黄华在欢迎瓦尔德海姆一行的宴会上讲话
重申我政府解决阿柬问题原则立场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今晚在欢迎联合国秘书长瓦尔德海姆和夫人一行的宴会上,重申了中国政府关于解决阿富汗和柬埔寨问题的三点原则立场。
他在宴会上讲话时说:“中国政府一贯主张,解决阿富汗和柬埔寨问题必须遵循三项原则:一、立即、全部、无条件地撤出侵略军队,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二、两国人民在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其命运。三、无条件地恢复和尊重两国的独立和不结盟地位。这些原则是同联大决议和联合国宪章完全一致的。”黄华说:“中国人民完全站在对侵略者进行奋勇抗战的柬埔寨、阿富汗人民一边,对他们表示坚决的支持。”
黄华说:“我们支持根据联大决议即将举行的柬埔寨问题国际会议,并将同与会各国一道,为促使侵略者撤军、实现柬埔寨人民自决权取得积极成果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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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瓦尔德海姆秘书长抵首都国际机场时发表谈话
谴责以色列违反国际法轰炸伊拉克核设施
据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联合国秘书长库尔德·瓦尔德海姆今天下午在这里再次谴责以色列轰炸伊拉克核反应堆的行为。
在首都国际机场上,记者问瓦尔德海姆,以色列说,你就上述事件所发表的声明是“超越了你的职责权限”,对此你有何看法?瓦尔德海姆说:“这种说法是毫无道理的。恰恰相反,对这种事件发表我的看法,这正是我的职责。实际上,我所发表的看法同安理会成员国的看法是一致的。他们都谴责这一行为,都赞同我声明中的观点——以色列轰炸伊拉克核反应堆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记者问:以色列轰炸伊拉克的行动所引起的局面,是否会影响你预定的访华日程?瓦尔德海姆说:“我希望不会。”他说,他这次在中国将同黄华副总理讨论当前已经十分严重的国际形势,特别是亚洲的局势。有关柬埔寨问题的国际会议是他这次访华时所要讨论的议题之一。
瓦尔德海姆先生和夫人一行是应邀前来我国进行正式访问,于今天下午乘飞机从日本到达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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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北方地区普降喜雨
缓和了鲁、豫、苏和皖北地区的旱情,有利于春苗生长和夏季播种工作进行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持续干旱的我国北方地区,自8日早晨5点到今天晚上8点,普遍降有小到中雨。
黑龙江、辽宁、吉林三省东部,河北、山西、北京、天津、内蒙古中部,陕西、宁夏、新疆、青海东部,山东、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区都降了雨,降雨量3到40毫米。其中山东、江苏、安徽、河南、陕西南部降了中到大雨,局部地区降有暴雨。山东日照县降雨量58毫米,临沂县为98毫米,江苏赣榆县为68毫米。
这场雨不同程度地缓和了山东、河南、江苏和安徽北部地区的旱情,有利于春苗生长和夏季播种工作进行。
据山东气象部门分析,全省7,500万亩受旱农田,有近一半基本上消除了旱象。严重干旱面积已由雨前的五千多万亩减少到二千多万亩。
其他降雨量小的地区旱情仍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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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航海模型分项赛又传喜讯
胡胜高 葛萌创两项世界纪录
据新华社杭州6月10日电 今天,在杭州举行的1981年全国航海模型分项赛上,又有两人创造两项世界新纪录。
浙江选手胡胜高以11秒63(154.772公里/小时)的成绩刷新了他自己昨天创造的A2级世界最高纪录。浙江省另一名选手、22岁的葛萌以11秒22(160.428公里/小时)的成绩超过了河南省选手韩永进昨天创造的A3级世界最高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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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打击刑事犯罪 维护社会治安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汉斌作关于三个有关法律的决议、决定(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汉斌向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关于三个有关法律的决议、决定(草案)的说明,他指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是根据各地在打击刑事犯罪、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起草的。它对于加强法制,维护社会治安,是很必要的。
王汉斌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要求解释。同时,在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不准确,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对于正确执行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作用。他说,这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除了重申1955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的规定外,并根据新的情况,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对法律、法规的解释,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决议没有规定的一些有关法律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问题,可以由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宣传机构进行解释,一些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对法律进行宣传解释,但这些宣传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王汉斌说,当前迫切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肃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使干部、群众逐步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的,从而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并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人员更要认真学习法律,熟悉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既要防止发生新的冤假错案,又不能使那些现行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应有的制裁,更不能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
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王汉斌在说明中说,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1980年内,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实践证明,这样做对于及时打击现行刑事犯罪分子,震慑罪犯,教育人民、维护社会治安,起了积极的作用。在当前社会治安的严重情况还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议,在最近几年内,对上述几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案件判处死刑的,仍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我们考虑,这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案件,一般案情清楚,证据确凿,不容易搞错。同时在目前这些案件较多的情况下,如果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很难及时批复,不利于迅速、及时打击严重的、现行的刑事犯罪活动,人民群众很有意见。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需要判处死刑的,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至于反革命犯、贪污犯等判处死刑的案件,仍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提出上诉的,也仍按法定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在谈到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问题时,王汉斌说,劳改犯和劳教人员逃跑或者期满释放后,又进行犯罪活动,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从严惩办这些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分子。因此,决定规定,对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应予从重判处;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加重判处(以上所讲的重新犯罪,都不包括过失犯罪)。对上述罪犯,家在城市的,还应当注销本人城市户口,送他们到不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地方进行劳教或劳改,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这样做,不仅对维护城市治安是必要的,同时也可以使这些人较难于重新犯罪,有利于对这些人的教育改造。
王汉斌说,为了打击邪气,扶植正气,支持人民群众和公检法人员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决定规定,对行凶报复的劳教人员和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或加重判处。
王汉斌最后说,加重判刑,是对刑法的补充规定。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决定所列举的两种特定的犯罪分子:一种是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另一种是劳改罪犯和劳教人员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他们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对其他犯罪分子,则不能加重判刑。对上述两种罪犯也不是都要加重判刑,而是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有的加重判刑,有的从重判刑。至于如何加重判刑,不是可以无限制地加重,而是罪加一等,即在法定最高刑以上一格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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