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5月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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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略论我国城镇住宅问题
  易之
城镇住宅问题,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尖锐复杂的问题。最近几年,党和政府花了很大的力量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住宅建设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已由过去二十多年平均的5.8%提高到1979年的14.8%,1980年进一步达到20%。竣工的住宅面积已连续三年刷新纪录。同上一年比较,1978年增长32.6%,1979年增长66.7%,1980年又增长24.8%。三年内新建住宅一亿七千七百万平方米,超过建国以来新建住宅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但是由于过去欠账太多,加上城镇人口增长过快、住宅分配管理制度不合理等原因,住宅紧张情况并没有多少缓和。在调整国民经济中,住宅建设是应当加强的薄弱环节。因此,怎样使住宅问题解决得更好些,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住宅为什么紧张?
我国城镇住宅紧张,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住宅少。这是我们国家人口多、贫穷落后的表现。从我们的工作来说,则主要是经济建设长期推行“左”的指导方针,忽视住宅建设所造成的结果。
建国以来,城镇共建住宅六亿七千多万平方米。但是,住宅的增长赶不上城镇人口的增长,住宅报废率高。目前每一城镇人口平均占有的住房,比1952年还有所减少。我国住宅建设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一五”期间为9.1%,那时住宅比较紧张。“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一来,连这个偏低的比例都远不能维持。从1952年到1978年二十七年内,全国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总共只有348亿元,比1978年一年的基本建设投资还少得多。我国每年新建的房屋,一般说不算少,但一大半都是厂房、仓库、办公室或招待所,城镇居民住宅所占的比重,不过20%到30%。
从“大跃进”年代开始,二十多年来,在国家计划、国家预算和有关的统计报表里,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和自行车、手表、卷烟等产品的户头,可是没有住宅建设和住宅这类重要产品的户头。住宅建设投资一般是作为基本建设附属工程投资,随同生产性建设投资一道安排下达的,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一、住宅建设不能直接纳入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所需投资、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不能直接成为综合平衡的内容,因而没有确实的保障。二、建设单位在使用投资时,常常是“先生产,后生活”,全部投资先尽生产性建设用,生产性建设投资不够时,就挤占住宅建设投资。这样一来,本来就被挤的住宅建设投资,再经“压缩非生产性建设”这一关,住宅建设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降低了。在许多情况下,只盖工厂,不建住宅,就更加剧了住宅的紧张。多年来,我们有点钱就拿去建工厂、修水利,如果多用点钱建住宅,就被认为是“右倾”、“福利主义”。这是我们搞生产建设长期违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突出表现,也是造成住宅紧张的根本原因。
在调整中加快住宅建设
据估算,今后若干年内,每年新增加的城镇人口将不会少于500万。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从现在起开始进入婚龄,每年要房结婚的青年会大量增加。因此,坚持不懈地抓住宅建设,尽力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是解决城镇住宅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调整国民经济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调整中加快住宅建设是有可能的。首先,从上到下,各级领导对住宅问题比较重视了;其次,随着基本建设大批下马,可以腾出部分建筑材料和施工力量用于住宅建设;再次,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地方和企业的钱多了,国务院对地方和企业资金使用方向有了明确的规定,建设住宅是主要用途之一。
现在的问题是,在思想上要真正弄清楚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进一步肃清左倾思想的流毒;在管理体制上和政策上,要总结过去的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其中就包括住宅的需要。过去多年只讲治坡,不讲治窝,把治坡和治窝机械地割裂开来,是不科学的。“安居”才能乐业。在调整时期,应认真抓好住宅建设,尽可能为广大城镇职工解除后顾之忧,使大家全身心投入生产和工作。
为了加快住宅建设,要确保住宅建设在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里都有应有的地位。住宅建设应当同一般基本建设脱钩,单独列入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住宅建设所需投资、材料、施工力量都应当成为国家和地方综合平衡的内容。不然,在调整中加强住宅建设这个薄弱环节就没有确实的保证。
长期以来,国家对职工及其家属的住房,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实践证明,国家是包不下来的。这几年,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建设住宅,许多城市还进行了个人建房和国家卖房的试点。据统计,1980年企业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就占全部住宅建设投资的一半以上。有26个省、市、自治区的128个城市和部分县城开展了组织私人建房的试点,50个城市开展了国家建房出售给个人的试点。近两年,城镇私人建房面积达332万平方米,1980年国家卖给个人的住房已有四万四千多平方米。一些城市成立了住宅投资公司或住宅统建公司,专门接受企业委托统一建设住宅,或者把建好的住宅卖给企业和个人。住宅出售以后,拿收回的款再建住宅,再卖住宅,可以加快资金周转。看来,今后的住宅建设,应当在国家计划和统一的城市规划的指导下,广开门路,实行中央和地方,国家、企业和个人一齐上。不论从将来提高住房水平着眼,还是从偿还欠账、解决目前住房紧张问题着眼,我们都应当解放思想,把路子想得更宽些。
加快住宅建设,当然也要量力而行,注重实效,防止急于求成,不顾国力,乱铺摊子,拉长战线,欲速不达。住宅问题,是我国长期形成的“老大难”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
目前我国财力有限,城市建设用地和木材、钢材、水泥、平板玻璃等建筑材料都很紧张。农村形势好转以后,农民每年要建新房好几亿平方米,所需建筑材料,大多也要国家统筹安排。好事只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办,不可能一天把好事办完。我们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情况向群众讲清楚,让大家了解困难,共同来克服困难,决不要轻易许诺,失信于民。
住宅建设也要跟一般工业建设一样,尽可能以最少的投入(包括土地、资金、材料和人力)取得最大的产出。现在一些地方建设住宅,不注重对旧城区,特别是对棚户区的改造,一说建住宅,就在郊区大量征用农田、菜地,以致城区盲目向郊区扩展,而建好的住宅,城区的人嫌远,又不愿意搬过去住。这种做法很值得研究。我国耕地本来很少,解放后又大量占用。无论城乡住宅建设或别的建设,都必须十分珍惜耕地。不能因为解决住的问题,又忘记吃饭吃菜的问题。城镇建设住宅,一定要同改造旧城区相结合,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我们应当从规划、设计、取材和施工管理等方面努力提高投资效果。就拿设计来说,许多地方的经验证明:只要设计人员端正设计思想,精心构思,巧妙布局,就可以设计出许多经济合理、实用、舒适的最佳住宅方案来。
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现在,住宅建设竣工率比“文化大革命”前显著降低了,工期显著延长了。不少住宅工程开工以后缺这少那,打打停停。有的把房子盖起来以后,长期不能住人。重要原因之一是,建设时违背基本建设程序说干就干,匆忙上马,工序颠倒,先地上、后地下,只管盖楼,忽视市政公用建设,以致楼盖起来以后,水不通,灯不亮,房不暖,路不平,周围又没有商店粮店,无法住人。我们应当提前做好住宅区或小区建设规划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尽量避免打乱仗。
改进管理和分配,充分挖掘现有住宅潜力
解决我国城镇住宅问题,除了加快住宅建设以外,还要加强对住宅的维修管理和合理分配,以充分挖掘现有住宅的潜力。在目前国力有限的情况下,更需要我们在管理和分配方面多做文章。
全国城镇现有住宅八亿一千万平方米。加强对现有住宅的维修管理,千方百计延长它的使用寿命,就等于为国家节约了大量住宅建设投资。据房管部门的同志说,现在建筑的砖混结构楼房,如果维修及时,可以使用七八十年。如果维修、保养不善,三四十年后就不能住人了。按现有的住宅总面积计算,如果每年多淘汰1%,国家就得多拿出几亿元的投资,新建800万平方米住宅来弥补。
对国有住宅怎样合理分配,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怎样处理这个问题?列宁提出三条原则:“把属于全民的住宅租给个别家庭就要征收租金,要实行一定的监督并规定分配住宅的某种标准。”(《列宁全集》第25卷第421页)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和贯彻列宁的这些原则。
目前,住宅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新建住宅的分配,要先讲住房困难情况。分房对象的次序是:无房户,危房户,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住房困难户,三代同室的不方便户,落实政策需要住房的职工。不论干部、工人和居民,都按这个顺序排队,民主讨论,按序分房。坚决杜绝由少数人包办,凭领导人批条子、走“后门”分房的现象。
长期以来,许多同志把低房租看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每谈到关心群众生活时,就宣布减收房租。目前我们不能全面调整房租,但是,为了搞好住宅分配和管理,有必要把房租过低带来的问题研究清楚。
按照我国目前的做法,建筑工人和房管职工向社会提供的纯收入,有很大一部分实质上是以房租补贴的形式,直接提供给广大消费者(住户)。在工资比较低的情况下,这样做可以保持职工生活安定。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住宅仍然是商品,国家经营住宅仍然要进行成本核算。房租过低,违背等价交换原则,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不利于房屋的维修管理。据调查测算,目前由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住宅,平均每平方米每年正常需要维修费2.1元,管理费0.5元,但一年每平方米所收房租只有1.2元。北京市前三门大街新建的高层住宅,去年房租收入50万元,而全年电梯运行费和电梯维修费(还没有计算折旧费)就花了75万元。由于以租不能养房,房管部门不愿多管房子,这是许多住宅“未老先衰”、失修失养的重要原因。
二、影响住宅建设。国外住宅建设是投资的“热门”,我国却长期是“冷门”,尽管原因很多,但归根结蒂,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因为在我国,有钱拿去盖工厂,可以获利;拿去建住宅,由于房租过低,只能背包袱。住宅建得越多,包袱背得越重。房租过低,也影响个人建房买房的积极性。
三、不利于住宅的合理分配。房租过低,起不了经济制约作用,助长了一些人利用职权多占住房。房租补贴作为一种福利待遇,它同粮食、副食品价格补贴在性质上有些不一样。粮食、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人一份,得益大体相同,而房租差额补贴,则因为各人占房多少不同,得益悬殊很大。这个问题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同改革工资制度一起通盘考虑解决。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把低房租说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顾目前房租已经很低的现实情况,继续降低房租,看起来是照顾人民的利益,实际上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解决复杂的住宅问题,只能增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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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走重效果的发展经济的新路
  王向明
当前要很好完成调整任务,我认为,必须澄清三个似是而非的观点,坚持一个正确的观点。
需要澄清的第一个观点是,经济发展速度总是高比低好。过去在片面追求高速度的狂热时期,人们一提到高速度就联想到百分之十几、二十几、三十几甚至更高的增长率,现在虽然很少有人鼓吹这样的高速度,可是仍有不少人面对百分之十以下的经济增长率总不免感到泄气。为了改变我国落后的经济面貌,高速度发展经济是人们共同的愿望;但是经济发展速度不能凭主观愿望去决定。速度究竟高一些还是低一些好?必须从实际出发,看需要与可能,不能总是高比低好。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长期平均发展速度都不可能很高,例如在1870年到1969年这百年中,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一般都只达2%到4%多一点,没有超过5%的;在1950年到1974年间,速度稍快一些,一般也只达2%到6%,只有个别国家如日本达到8.9%;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增长率比较快一些,在1951年到1977年期间,国民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一般也只在5%到10%之间。我们虽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可以有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但不能有不切实际的空想,过头了,就会适得其反。
实践证明,不顾现实条件,忽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忽视按比例发展,忽视经济效果,片面追求个别部门或少数产品一时高速度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达不到目的的。我们社会主义经济理想的发展速度,应是符合实际需要与可能的、协调发展的、经济效果良好的、能给人民带来实惠的、持久稳定的增长速度。这种速度从短期看可能并不高,只是中等速度;但是,从长期看则是真正的高速度。只有这种速度才能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需要澄清的第二个观点是,只有优先发展重工业才有国民经济发展的高速度。过去,曾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即优先发展重工业是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客观规律,是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度发展唯一正确的途径,等等。因此,基本建设和工业生产中,重工业总是处于特殊领先的地位,“以钢为纲”就是片面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突出表现。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国家有较优越的条件,可以在需要时集中力量优先发展重工业,但在条件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方针,这里并不存在把优先发展重工业作为不变方针的必然性。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只看到重工业的发展可以提高国民经济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加速生产发展的一面作用;而忽略了重工业的发展必须有消费资料的相应增长为其必要条件,也忽略了生产发展速度并非只决定于技术装备程度,它还受其它许多因素的制约。就发展生产所需要的资金而言,重工业投资多、周转慢,远不如轻工业投资少、周转快,可以较快地增加收入、扩大积累和发展生产。至于实践的结果,我们都已看到,重工业过急过猛的发展,挤了农业、轻工业和其它部门,招致农、轻、重比例关系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失调,使经济效果严重下降,这种恶果迄今仍在折磨着我们。遗憾的是,迄今有些人,当人们强调大力发展农业、轻工业而适当放慢重工业的发展时,仍恋恋不忘优先发展重工业与经济发展高速度之间的联系。他们对调整某些不合需要、不应发展的重工业企业,总是“想不通”,甚至制造阻力。这说明上述观点的有害影响还远未肃清。
需要澄清的第三个观点是,要发展生产就得扩大积累。这句话看起来与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泉源的理论,似无不合,但它容易使人们只重视需要增人增资的扩大再生产,而忽视挖掘现有企业潜力的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在实践中,常常以为要发展生产就得首先搞基本建设。长期以来,我们社会主义经济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积累热”,其突出的表现就是热中于盲目扩大基本建设,铺新摊子,而忽视对现有企业的生产能力的充分合理利用,这种情况迄今仍未完全扭转。例如,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提出已两年多,远远超过国力的过大的基建规模一直收缩不了,甚至在许多地方还有所扩大,这已成为财政信贷不平衡、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与长期存在的“积累热”的病根没有消除分不开的。在当前的调整中,我们应该消除这种热病,坚决压缩基建投资,大力降低长期以来过高的积累率,逐步做到保持适度的积累率,注重积累的使用方向,提高积累的使用效果,使积累的合理分配确能成为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的枢纽。
在当前的调整中,我们应该坚持的一个正确观点是,从提高经济效果中求速度。良好的经济效果意味着社会劳动的大量节约,由此节约的社会劳动不仅可以直接增产社会需要的产品,而且可以为合理安排或调整比例关系提供更多的资源,从而促进生产的发展。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经济效果的好坏对生产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例如1971年到1978年,积累率一直很高,平均高达33%,但由于每百元积累新增国民收入平均只接近“一五”时期的一半,所以这八年的国民收入年增长率远低于“一五”时期。如能保持“一五”时期的积累效果,则积累率可降低近一半,八年共可节约积累基金三千多亿元。这颇能从反面说明问题。
三十年来,我们已建设了一个相当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但利用效果很低,现有工业固定资产未能发挥效益的约占40%。流动资金的积压情况也很严重。如果通过经济比例关系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通过体制的改革,通过适合国情的投资政策和技术政策的采用,通过对现有企业挖、革、改的深入进行,大力提高现有生产资金的利用效果,今后我们的社会生产,即使在较低的积累率下,也可以有较快的发展速度。1979年和1980年在能源生产很少增长甚至略有下降的情况下,工业生产两年的增长率分别达8.5%和8%,其中轻工业生产的年增长率分别达到9.6%和14.7%,超过了同期重工业的年增长率(7.7%和1.6%)。这是工业调整取得初步成果的证明,也是提高能源利用效果可以大大促进生产的证明。据有关单位估算,如果我们的能源得到较合理的利用,在现有能源生产水平下,整个工业生产也可增加一倍。
总之,在当前的调整中,我们一定要真正确立从提高效果中求速度的思想,才能使我国经济获得持久稳定的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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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控制我国人口增长的关键是农村
  王因为
我国是个十亿人口、八亿多农民的发展中国家,要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控制我国人口增长,关键在能否有效地控制我国农村人口。
在我国国民经济结构中,农业的发展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目前我国农民所生产的农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的需要外,商品率很低。粮食农村净留部分(总产量-征购量+国家返销农村数)占总产量的85%左右,净商品率只占15%左右。其他经济作物商品总量也极有限。提高农产品的商品量(率),根本的途径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尽快发展农业生产。但是,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要在短期内大幅度地增产,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为此,采取严格控制农业人口的增长,则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些年来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1980年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已下降到11‰。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是农村人口增长速度下降。如果我国农村在今后的20年中,每年按照目前全国已达到的平均自然增长率11‰发展,至本世纪末,我国农业人口可控制在10.13亿左右,比现在的8.14亿增加1.99亿人。如果按前30年我国农村平均增长率20‰计算,本世纪末将要达到12.04亿人,增加3.90亿人,两者相比,将少增1.91亿人。
从北京城乡人口变化的情况看,1961年北京第五次区域变动(以后区域一直未变)时,城市人口与农业人口的比重是60.2%、39.8%;到1979年,城市人口的比重下降为56.9%(还包括机械增长的成份在内),农业人口的比重增至43.1%,农业人口比重加大的主要原因是农业人口增长快。
农村人口增长快的后果是严重的。据北京丰台王佐公社调查,该公社目前现有人口26,327人,耕地46,523亩,人均耕地1.77亩。全公社每年出生的婴儿400—500个,减去每年死亡5‰,净增368人,等于每年增加一个中型生产队的人口,而每年用于盖房及其他占地300—400亩,相当于减少一个生产队的耕地,如果每年照此速度一增一减,百年之后,该公社将达到六万三千多人,只剩下耕地六千多亩,那时每人平均只有一分来地。农村人口增长与人均占地的矛盾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可是农村节育也难。一是农村尚未从根本上摆脱手工劳动的局面,劳动力的多少在发展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农村科技文化水平落后,避孕药物和工具的数量、质量均未相应跟上,加之居住分散,使避孕的科学知识和技术不能为所有的育龄夫妇所掌握。三是数千年的封建思想、旧传统观念和习俗对农村较比城市有更深的影响,等等。
这些情况说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是农村。要加强调查研究,采取积极的措施,因地制宜地解决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的具体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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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汪篯隋唐史论稿》出版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汪篯,毕生从事隋唐史研究工作,写有大量文稿札记。十年动乱中,汪篯同志被迫害致死。现在这部《汪篯隋唐史论稿》是由其友好及学生搜集遗稿汇编成的,武汉大学历史系主任唐长孺教授为本书写了序言。
本书共收集遗稿二十二篇。从遗稿四篇关于隋唐户口、耕地面积的札记,根据大量史实和详密的考订,解决了旧史记载中长期存在的疑问,其结论已为隋唐史学者所公认。《唐太宗》、《武则天》两文是作者在中共中央党校的讲演记录稿,曾经作者改订。作者对唐太宗和武则天作了深入的分析,提出独到的见解,特别是论唐太宗一文,全面地评价其一生,在国内已发表的同类文章中,具有较高的水平。作者解放初写的研究“贞观之治”的文章,是解放后最早尝试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详细研究这个问题的文章之一。
本书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人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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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法制史》第一卷出版
由中国人民大学张晋藩、张希坡、曾宪义编著的《中国法制史》四卷本的第一卷(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时期),已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阐述了历代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和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起源,中国封建法系的源流、基本特点及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提供的历史经验,也作了探讨。这部书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公开出版的较为系统的中国法制史专著。
(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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