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4月1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问题讨论

辛亥革命的历史评价
金冲及
对辛亥革命的历史评价,一直有着不同的议论。作者认为,过去的估计常常过低。辛亥革命虽然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帝国主义侵略和中国封建势力的问题,但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把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一举推倒,为此后的革命打开了通道。这是辛亥革命的巨大功绩。对反动的清朝政府,是象革命派那样抛头颅洒热血去推翻它,还是象立宪派那样维护它?这是根本的道路问题。在这点上立宪派的方向是错了;但对它所起的某些积极作用,也不能予以否定。
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强烈地激动过一代人心的辛亥革命,离现在已经整整七十年了。随着岁月的消逝,当年种种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可是,对这场革命的功过得失,在国内以至国外一直还有着不同的议论。这篇文章,不准备全面地探讨辛亥革命的历史评价,只想就其中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辛亥革命的历史地位
林伯渠同志在四十年前曾经很有感慨地说:“对于许多未经过帝王之治的青年,辛亥革命的政治意义是常被过低估计的,这并不足怪,因为他们没看到推翻几千年因袭下来的专制政体是多么不易的一件事。”(《荏苒三十年》)林老亲身参加过辛亥革命。他这段语重心长的话,说得何等中肯!
辛亥革命的历史功绩可以举出很多条。其中突出的一条,就是推翻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这在当时确实是一件了不得的大事。我们不能把从君主专制到建立共和国,只看作无足轻重的政体形式上的变化,甚至只看作是换汤不换药的招牌的更换。
中国在君主专制政体统治下经历过几千年的漫长岁月。这是一个沉重得可怕的因袭重担!多少年来,至高无上的君权一直是封建主义的集中象征。人们从幼年起,头脑中就不断被灌输“三纲五常”这一套封建伦理观念,把它看成万古不变的天经地义。“国不可一日无君”。君主成了代表天意、站在封建等级制度顶颠的最高代表。每个人在这种制度面前,必须诚惶诚恐地遵守“名分”,不容许有丝毫逾越。这就是所谓 “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河南程氏遗书》卷五)谁要是敢有一点怀疑,轻则叫做“离经叛道”、“非圣无法”,重则成了“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红楼梦》里的王熙凤有一句名言:“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可见在那个时候,谁要是想“把皇帝拉下马”,那就得有“舍得一身剐”的大无畏气概,一般人是连想都不敢想的。
到了近代,民族矛盾阶级矛盾的急遽激化,使中国社会处于剧烈的动荡和变化中。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前仆后继。但是,直到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登上历史舞台前,还没有一个人提出过推翻君主专制制度的主张来。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革命是中国旧式农民革命的最高峰。洪秀全做了天王,其实还是皇帝。义和团运动的口号更只是“扶清灭洋”。资产阶级改良派鼓吹爱国救亡,介绍了不少西方资产阶级的社会学说、政治制度到中国来,起了巨大的启蒙作用。可是,他们把忠君和爱国看作是一回事。康有为那些声泪俱下、处处不忘“列祖列宗及我皇上深仁厚泽涵濡煦育数百年之恩”的话,是最能打动当时一般士大夫的心的。而那时世界上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除法美两国外,英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奥匈帝国、沙俄等等无一不保留着君主制度。所以,康有为提出以俄国彼得大帝和日本明治天皇的改革作为中国学习的榜样,在许多人看来是很有理由的。
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破天荒地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推翻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的主张。孙中山在几次演讲中旗帜鲜明地指出:“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见《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且世界立宪,亦必以流血得之,方能称为真立宪。同一流血,何不为直截了当之共和,而为此不完不备之立宪乎?”(见《中国民主革命之重要》)1905年8月成立的中国同盟会明确地把“创立民国”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它在第二年冬颁布的《革命方略》更是响亮地宣告:“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这在当时确实是石破天惊之论!比一比,从“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到“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这是何等巨大的根本性的变化!
他们坚韧不拔地通过报刊鼓吹、秘密宣传,使这种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到辛亥革命爆发时,推倒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已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任何反动势力都已无法把它再扭转过来了。
辛亥革命果真把“皇帝拉下马”了,把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推倒了。这一下,真是“把天捅了个大窟窿”。它带来的直接后果,至少有两条。
第一,使中国反动统治者在政治上乱了阵脚。中国封建社会本来有个头,那就是皇帝。它是大权独揽的绝对权威,是反动统治秩序赖以保持稳定的重心所在。辛亥革命突然把这个头砍掉了,整个反动统治就乱了套了。这以后,从袁世凯到蒋介石,象走马灯似的一个接着一个登场,却始终建立不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统治秩序来。不用说人民革命的浪潮一浪接着一浪,就是反动阵营内部也无法再保持统一。这自然有很多原因,而辛亥革命在这里所起的巨大作用是无法抹煞的,它为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开辟了道路。
第二,使中国人民在思想上得到了一次大解放。皇帝,该算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了。如今都可以被打倒,那么,还有什么陈腐的东西不可以怀疑、不可以打破?陈独秀在五四运动前夜写过一篇《偶像破坏论》说道:“君主也是一种偶像,他本身并没有什么神圣出奇的作用;全靠众人迷信他,尊崇他,才能够号令全国,称做元首,一旦亡了国,象此时清朝皇帝溥仪,俄罗斯皇帝尼古拉斯二世,比寻常人还要可怜。这等亡国的君主,好象一座泥塑木雕的偶像抛在粪缸里,看他到底有什么神奇出众的地方呢?但是这等偶像,未经破坏以前,却很有些作怪;请看中外史书,这等偶像害人的事还算少么?”思想的闸门一经打开,这股思想解放的洪流就奔腾向前,不可阻挡了。尽管辛亥革命后,一时看来政治形势还十分险恶,但人们又大胆地寻求新的救中国的出路了,再加上十月革命炮声一响和中国工人阶级力量的发展,不久便迎来了五四运动,开始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辛亥革命,就没有五四运动。
中国封建势力的统治,实在是太根深蒂固了!推翻它,消灭它,决不是一两次革命运动的冲击所能完成的。辛亥革命诚然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点,始终应该有一个清醒的估计),但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把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一举推倒了,为此后的革命打开了通道。这种不朽的业绩,难道不值得我们今天给予热情的歌颂吗?
而过去长时期中,辛亥革命的历史地位确如林伯渠同志当年所说的那样,常常被过低估计了。这里,除了认识上的原因外,还有时代的原因。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皇帝,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革命尚未成功”。这是事实。因此,在我们党领导的民主革命阶段,许多同志着重强调的常常是辛亥革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一点,来鼓舞人们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继续奋发向前,去夺取胜利。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更强烈地感受到的也是这一点。这在当时是对的。可是这一来,对辛亥革命在历史上的巨大功绩,就常常来不及作出足够的估计,甚至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或贬低了。到了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极左思潮泛滥,肯定辛亥革命的历史功绩,仿佛就成了替资产阶级涂脂抹粉的莫大罪过。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更谈不上对辛亥革命作出公正的评价。
现在该是时候了!辛亥革命离我们已经有七十年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也已被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推倒了。我们完全应该也可以按照历史的本来面目,对辛亥革命的历史地位作出更加实事求是的评价来!
二、关于立宪派的评价
同辛亥革命的历史评价有着直接联系,而在近年来被国内外学者谈论得很多的另一个问题,是关于立宪派的评价问题。
一些同志提出了这样一种看法:立宪派和革命派既然都代表资产阶级,因而在本质上或目标上是相同的,只是采取的方法有所不同。或者说:在辛亥革命准备时期,立宪派功大于过,它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国外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导致辛亥革命的胜利,立宪派起着主导作用,它所起的作用大于革命派所起的作用。
这就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革命派坚持以革命的手段、以武装起义的手段来推翻清朝政府,有没有必要?这是不是多此一举,或者是可有可无的?我想,无论如何不应该得出后面那样一种结论来。
讨论历史上的重大是非问题,决不能离开客观形势的全局、矛盾的焦点和当时把历史推向前进的关键所在等前提,而孤立地就一个一个具体问题来考察。
当我们把目光重新投向二十世纪初年时,那时的中国正处在极端深重的民族危机中。山河破碎,国势危亟,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已处在千钧一发的危急关头。亡国灭种的威胁,象一个可怕的阴影,时刻笼罩在每个爱国者的心头。而当时统治着中国的清朝政府,不仅是封建势力的顽固堡垒,并且已变成“洋人的朝廷”。煌煌上谕中公然宣称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对人民的爱国行动却一味严厉地镇压。这个反动政府的卖国和腐败,已经表演得淋漓尽致。人们实在忍无可忍,再也无法对它有任何希望了。
对这样一个反动政府究竟抱什么态度?是不惜抛头颅洒热血去推翻它?还是维护它,只乞求它作一些局部的改革?这是一个尖锐的、摆在每个爱国者面前、谁也回避不了的问题。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许多爱国者当年曾熬过多少不眠之夜,经历了多么痛苦的思想斗争,才毅然决然作出自己的抉择的。黄兴在1902年和许多留学生一起到日本留学,寻求救国的真理。当时,在留学生的房间里,对革命还是立宪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黄兴在辩论中,气极了,把手里的茶壶也摔了,表示他已经坚决地选择了革命的道路。再读一读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中林觉民的绝命书。他在信中对妻子说:“吾至爱汝,即此爱汝一念,使吾勇于就死也。”“吾辈处今日之中国,国中无地无时不可以死”。“今日吾与汝幸双健。天下人之不当死而死与不愿离而离者,不可数计,钟情如我辈者,能忍之乎?此吾所以敢率性就死不顾汝也。”这种热爱祖国的赤子之心,这样高尚的革命情操,几十年后依然能那样强烈地扣动着每个读者的心弦!
革命派认定:在这个政府的统治下,任何根本性的改革都是不可能实现的。不推翻这个卖国政府,中国是一点希望也没有了。这是现实迫使他们得出的结论。而立宪派却喋喋不休地要人们去向这个反动政府磕头请愿,希望它作一点局部的改革;并且一再站出来拦阻人们走向革命,威胁说:革命就会造成内乱,造成瓜分,是万万干不得的。梁启超甚至说:“今者我党与政府死战,犹是第二义,与革党死战,乃是第一义。”(《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四册)他们在当时激起无数爱国者那样强烈的愤慨和反对,是毫不奇怪的。不对他们进行坚决的无情的批判,就谈不上有以后革命的胜利。
这场辩论,从二十世纪初年开始,到1906年的《民报》和《新民丛报》的论战达到了高潮。辩论的结果,革命派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到这年年底以后,双方的重点都转入实际行动:革命派到南方发动武装起义;而立宪派先后组织预备立宪公会、政闻社,以后发展到请愿立宪运动。这事实上仍然是那场辩论在实践中的继续。
这当然不是什么局部性的枝节问题,或只是什么方法之争,而是鲜明对立着的两条道路。事实证明:革命派的方向是对的,立宪派的方向错了。
我想,这样说并不是“老生常谈”,而是不能不说的前提。否则,辛亥革命中先烈们所流的鲜血就成了多余的。这不仅将使先烈们难以瞑目于地下,而且是非不明,连后生者也会在心中感到严重的不安。
还需要指出:立宪派代表的是上层资产阶级,并且是刚由或正由地主阶级转化而来的那部分上层资产阶级。他们往往本身就拥有大量封建地产,并同封建官府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是地主和资产阶级一身而二任的。因此,他们两重性中的消极方面,不仅是一般资产阶级的软弱性,而且有浓重的封建性。这又决定了他们的政治态度,在革命大风浪面前,常常竭力地反对革命,竭力地维护封建主义的许多东西。这是它的反动的一面,而且是有着深刻的根源的。
那么,是不是要对立宪派全盘否定呢?不是。应该承认,过去近代史的研究中对戊戌变法后的立宪派,常常采取一笔抹煞的态度。对他们在思想启蒙、参加爱国运动等方面的积极贡献,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对立宪派中的复杂情况,也缺乏具体的分析。这是应该纠正的。
立宪派代表的既然是上层资产阶级,它还是资产阶级的一翼,并且同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仍有这样那样的矛盾。因此,在它的两重性中,既有消极的以至反动的方面,又有积极的方面。这种两重性是贯串于辛亥革命时期的全过程的。例如,在宣传工作中,他们宣传过爱国,揭露过清朝政府的腐败政治,鼓吹过国民的责任,还介绍过不少西方资产阶级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说,这些都是应该肯定的。在行动上,他们参与或发动的一些爱国运动,对提高群众的觉醒程度也是有积极作用的。就是立宪运动,也不能说客观上一点积极作用也没有起。特别是,当时革命派着重进行的是革命必要性的宣传和武装起义的实际活动,对其它方面的宣传教育常常顾不上,有所放松。同时,他们在内地不能公开活动,而立宪派一般是可以公开活动的。在封建势力比较强固而革命派的力量还没有达到的地方,立宪派在启蒙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就更多一些。这些,我们都应该公平地给予肯定的评价,不能抱着骂倒一切的态度。
立宪派内部的情况也是相当复杂的,需要作具体分析。海外的康梁与国内的立宪派是有区别的。就是国内的立宪派,成分也很复杂,至少有三种情况。第一,是同铁路投资直接有关的那部分资产阶级。特别是川汉路、粤汉路沿线那几省,不少人在铁路方面的投资比在工厂的投资要大得多。后来,清朝宣布把铁路收归国有,这同他们的经济利益发生了尖锐的冲突,不能不起来拚命。这部分立宪派表现得最激烈,积极贡献也比较多。第二,主要是投资工业、农场等,受封建官府的保护也比较多,张謇就是代表。他们特别害怕 “秩序一破,不可回复”。尽管在有些问题上对清朝政府有强烈的不满,但总的态度还是千方百计加以维护。直至看到清朝必倒,旧秩序已无法维护,才改变态度。第三,还有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实在没有多少资本主义,虽然也叫立宪派,其实与封建士绅没有多大差别,这些人有多少积极贡献就很难说了。至于以个人来说,革命派中有后来变得很坏的,立宪派中也有后来变得很好的,这是另一个问题,这里不需要多说。此外,在不同时期内立宪派的情况也有不同,特别是1910年冬第三次请愿失败后,它本身又有分化,正如有的同志指出过的:有的转向革命了;有的虽还不赞成革命,但对清政府绝望了;有的还在维护,直到大势所迫才改变态度;有的始终坚持反动。这些,都应该如实地恰当地给予估计。
历史的现象总是复杂的。列宁曾经指出:“在具体的历史情况下,一切事情都有它个别的情况。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末,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末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见《统计学和社会学》)历史研究工作者一定要从事实的总和去掌握事实,把一切恰如其分地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否则,就会各持一端,各执一词,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把问题引到不正确的路上去。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林业经济理论讨论会简介
不久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中国林科院、广西社会科学院和林业局发起在南宁召开了全国林业经济理论讨论会,就林业经济理论研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林业经济研究十分重要
当前,林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极为薄弱的环节。我国林业面临的根本问题是森林太少,分布不均,又经历几次较大的破坏,至今不但没有恢复,相反破坏还在继续,结果是我国自然生态不平衡的状态更加突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用材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因此,加强林业经济研究工作实在非常必要。
二、林业经济中的根本问题是“左”
我国林业经济中的严重问题是怎么造成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左”。因此,林业经济理论工作当前研究的主要课题,是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肃清“左”的流毒和影响,探索林业生产的客观规律,研究林业经济的方针政策。
(1)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究竟起什么作用
过去讲林业,首先想到的是木材。这样讲不能完全体现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应当认识到,森林的效益是多方面的,森林在保护环境、自然效益方面的价值是大的。据国外资料估算,森林在保护环境、自然效益方面提供的价值约占四分之三,而提供林产品的价值约占四分之一。
(2)林业经济结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重采轻造、只用不养的掠夺式经营问题十分严重。多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必须贯彻以森林为基础的方针,做到造多于采,使我国林业生产真正造成象周恩来同志说的“青山常在,永续利用,越采越多,越来越好”的局面。
(3)林业所有制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国有林和集体林为主、个人所有林木为必要补充的所有制形式,应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和发展。对于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的风景林、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古迹林和珍贵林,应统一由国家管理(林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采伐。沙丘荒地较多的地区,应划分一些给社员植树种草。无论集体和个人林木,都应贯彻“谁造谁有”的原则。用材林从栽植到采伐,经济林从种植到老死,林权不要随意变动。
(4)林业经济管理体制问题
一个林业经济管理体制好不好,要看它是否最有效地扩大、保护、开发、利用了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机构的设置是否反映了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要求;中央、地方、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是否得到了充分发挥。
(5)林业现代化问题
现代化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概念。什么叫林业现代化?林业现代化的标志、内容、步骤、措施是什么?过去只有少数同志进行探讨研究,现在应当广泛地开展讨论。(罗丽)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我国律师制度的性质和任务
律师制度浅谈(三)
我们国家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律师的任务是要保护人民的利益。有人说,律师给被告辩护,给犯人辩护,甚至给反革命分子辩护,怎么还能保护人民的利益呢?其实,给被告人辩护,为犯人辩护,或者为反革命分子辩护,律师所保护的是他的“合法权益”。“合法”这两个字是很重要的。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就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就能够做到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既起到保护人民的作用,又起到打击敌人的作用。
律师的主要业务,按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一共有五条。第一条,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第二条,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三条,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四条,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第五条,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在这五条的下面还有一句话,就是律师应当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为什么把律师任法律顾问提为第一条?我想主要是为了强调法律顾问的工作。现在正在起草民法、民事诉讼法,有关的一些经济法规也在起草。今后国家与集体、机关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经常会碰到许多法律问题。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合同,违反了合同怎么办?法律怎么保障?专利权、商标权、企业自主权等等,也迫切需要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这都需要有大批的法律顾问。比如企业与企业订立合同的时候,就要有法律顾问参加,看一看这个合同订得合不合法?能不能实行?在进行这方面诉讼的时候,也需要法律顾问出席法庭,进行代理。外国很多大企业都有专门法律顾问。现在我国的国际交往多了,发生一些涉外案件,比如贸易上的一些纠纷,或者是海运方面的纠纷,需要仲裁,需要法院处理,也需要律师出面。
在任务里最后提到要通过律师的全部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比如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摆事实,讲法律根据,讲得很生动,就是很好的法制宣传。
(马荣杰)


第5版()
专栏:

《商业经济问题广播讲座》出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学习节目在去年9 、10月间举办的《商业经济问题广播讲座》,最近已由广播出版社出版和发行。
本书共15讲,参加撰写的有国务院财贸小组、商业部、外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商学院和北京财贸学院等单位的专家、教授和理论工作者。本书联系实际,阐述了商业经济的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商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发展多种商业形式、更好地疏通流通渠道;研究商品供应关系,组织商品供求平衡;社会主义商业企业要讲究经济效果,以及如何办好社会主义商业,克服“官商”作风,实现商业现代化等。
(鉴明)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