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2月12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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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加强综合平衡的理论研究
最近在沈阳召开了一次全国性的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理论问题讨论会,会上联系实际,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三十年来综合平衡工作的主要经验教训一、要始终坚持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不少同志认为,过去把高指标、留缺口誉为“积极平衡”,把实事求是、留有余地的平衡批判为“消极平衡”,这给经济发展造成许多恶果。
许多同志认为,除了“一五”时期和六十年代调整时期综合平衡工作比较好外,其他大部分时间里都不同程度地轻视甚至否定了综合平衡。大家一致认为,三十年的实践证明,什么时候综合平衡比较好,经济发展就比较快,经济效果也比较高;反之,什么时候否定或轻视了综合平衡,经济发展就慢,甚至下降。因此,必须始终坚持国民经济综合平衡。
二、要有正确的综合平衡的指导思想
同志们认为,在综合平衡方面我们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比如,“一五”时期提出了正确处理十大关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坚持财政、信贷、物资三大平衡;计划框财政,财政也框计划;积累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基建投资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有一定的数量界限;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应先生活、后生产、再基建;基建规模与国家财力、物力是否相适应是经济稳定与否的界限,等等。六十年代初提出了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要以农轻重为序,“先抓吃穿用,注意农轻重”;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先生产,后基建;计划要留有余地,等等。最近又提出了我国有十亿人口,八亿农民,综合平衡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这些成功的经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综合平衡的理论。
不少同志指出,从五十年代的“大跃进”到1978年的“冒进”,在综合平衡的指导思想上,主要犯了“左”的错误。“左”的表现主要是高指标、高积累、低效率、低消费;重速度,轻比例;重基建,轻生产;重生产,轻生活;重生产,轻流通。此外,也有重部门平衡,轻地区平衡等错误。同志们认为,肃清“左”的错误,端正综合平衡的指导思想,是搞好综合平衡的前提条件。
三、要正确解决综合平衡的出发点
综合平衡从何处入手?大体有这样几种作法或看法:一是“一五”时期以156项为中心、以重工业为重点进行综合平衡,在当时条件下,虽有缺点,但没有出大毛病。二是制订“二五”计划时,从研究国民收入增长的可能、统筹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入手进行综合平衡,这是比较切实稳妥的办法,可惜被“大跃进”冲掉了。三是以农轻重为序进行综合平衡,这是六十年代调整时期的做法,取得了好效果。四是以若干种重工业产品为中心,特别是“以钢为纲”安排计划,这是“二五”前三年,“三五”、“四五”、“五五”的做法,不利于综合平衡,产生严重后果。五是从最终产品或从满足人民消费需要出发来搞综合平衡。六是从国民经济核算开始,以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计划为先导,用它来统驭全局,进行综合平衡。后两种是近年来学术界提出的值得探索的办法。目前采用哪种办法更好,或结合使用,尚需研究。
四、要有科学的稳定的中长期计划
许多同志指出,多年来我们没有一个统一的包括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使年度计划失去控制,难以搞好综合平衡。调整是当前迫切的问题,但不能没有远见,长期规划的工作还要抓紧。
五、要提高综合平衡工作的科学水平
不少同志谈到,现在综合平衡工作的方法多是沿用五十年代的,急需改革。要完善计划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工作,重视经济预测,开展对投入产出法、经济数学模型法、纲要目标法和最终产品目标法的研究与试验。
如何以调整为中心搞好综合平衡
一、充分认识这次调整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许多同志认为,这次调整是在总结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它不仅能解决多年来存在的严重比例失调,消除潜在的危险,而且能使我们的经济彻底从“左”的思想桎梏下解放出来,转移到综合平衡、健康发展的轨道上,走出一条新路子。
不少同志谈到,这次调整和六十年代的调整相比有很大不同。这次调整的有利条件是:中央决心大,比较明确地解决了“左”的根源;物质基础较强,人民生活有所改善,整个生产向前发展;体制改革带来了新的活力。当然也应当看到,这次调整有更复杂的一面:上一次比例失调是“急性病”,这次比例失调持续时间长,又是总体的全面失调,患的是“综合症”和
“并发症”;上次是在饿肚子情况下调整的,人人感受深刻,这次是在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有所改善的情况下调整的,人们对潜在危险不易觉察,认识不易很快统一;上次调整下的“小的”多,损失小,较容易,这次调整下的是“大的”,损失大,困难多;上次基建投资容易压,这次由于资金渠道多,不易控制;上次调整能源生产在上升,这次能源生产在徘徊;上次动员了二千万职工回农村,这次却要安排新的就业。所有这些都表明,这次调整更艰巨、更复杂。
二、怎样进行调整?
有些同志指出,当前的问题是“基建挤财政,财政挤银行,银行发票子”,造成财政赤字和物价上涨。因此,调整的关键是压缩基建投资。另一些同志认为,当前的问题是五个控制不住,即基建投资、消费、财政赤字、货币发行量和物价控制不住,前两个是基本的,后三个是派生的,问题的症结是投资和消费的总需求膨胀。因此,必须抑制需求,仅提压缩基建是不够的,也要坚决控制消费(主要是滥发奖金和福利补贴)。
在产业结构方面,这次调整应抓什么?一种意见认为,农业是关键,农业搞好了,大局就解决了。另一种意见认为,主要是轻工业,要消灭赤字,平抑物价,只有轻工业上去了,问题才能解决。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要全面分析社会生产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先后衔接性,从中找出关键性的薄弱环节,从这种见地出发,除了农业、轻工业外,重工业中的能源、建材等部门,也是突出的薄弱环节,都要尽力抓上去。
对物价要不要调整,讨论较多,意见也不一致。有的同志坚持调整期间物价不能动,否则就会引起经济紊乱。也有的同志认为,价格不合理是比例失调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调整价格,但幅度不宜过大。
三、如何处理调整与改革的关系?
一些同志认为,调整是关键、是核心,只有调整好了,有了回旋余地,才能改革。也有的同志认为,比例失调主要是体制造成的,越是比例失调,越要改革体制。多数同志认为,从长远看,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体制进行重大的改革,但在现阶段,改革要服从调整,有利于调整的改革要积极进行,影响调整的改革要暂缓进行。
多数同志仍然坚持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提法。也有的同志说,只能有一种调节,不能有两种调节,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提法不妥。我们应该实行有计划地利用市场调节,或者说,在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还有的同志认为,过去计划统得过死固然不对,但现在过分强调市场调节,把计划调节说得一无是处,好象什么问题都出在计划上,那也不对。把计划工作上的失误归咎于计划经济,指望从市场调节中找出路,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怎样正确理解发挥地区优势和全国综合平衡的关系?
一、怎样理解和发挥地区经济优势?
有的同志认为,地区优势不是属于地区的概念,而是属于全国的概念。一个地区的优势究竟是什么,只有把它放在国民经济的全局中,才能够看得清楚。例如,河南烟叶好,上海烟厂好,河南加上海才是真正的优势,二者分离开,不是真正的优势。还有的同志认为,所谓优势,是指本地区在整个国民经济各方面的优越条件,并能把这些条件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合理利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有的同志指出,比较成本是衡量和判断地区优势的准绳。
许多同志认为,发挥优势的方针是正确的。有的同志说,对这一正确方针作出科学的解释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怎样搞好地区平衡
许多同志认为,全国平衡指导和制约地区平衡,但不能代替地区平衡,地区平衡是全国平衡的基础。也有的同志认为,地区经济中一些主要比例关系要服从全国的统一安排,一个地区不存在经济结构或农轻重的体系问题,因而没有必要和可能搞地区平衡。
有些同志指出,地区平衡与全国平衡相比,有不少特点:一是由于物资的调出调入和商品交换,地区不应自成体系、自给自足;二是地区平衡要考虑财政的上缴和下拨会使本地区国民收入生产额与使用额不一致;三是地区平衡既要重视在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也要组织好地区内部的横向经济联系;四是地区平衡要包括更加广泛的社会经济内容和人民生活的各项具体事情。
为了搞好地区平衡,不少同志建议,国家要给各地区规定明确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要给各地区规定一个财政上交、留用和商品调入调出的合理指标;要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扩大地方进行平衡的自主权;国家下达的各项指标,要实事求是,留有余地。 杨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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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生态平衡与控制人口增长
夏伟生 唐仲篪
生态平衡与人口发展的关系很大。人口增加,必然要开垦土地,兴建住宅,采伐森林,开辟水源,改变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使生态系统偏离平衡状态。如果这种偏离幅度不大,则生态系统可以依靠本身的自动调节能力归于恢复。如果对于生态系统的干扰过于激烈,以致超过了限度,生态系统就会受到伤害以致毁坏。例如,我国黄土高原,在历史上曾经是植被繁茂的森林草原地带,适宜于人类生活,人口较多,是我国古代文化发源地之一,所以,许多朝代在西安建都。但是,由于历代统治阶级实行掠夺式的开发政策,破坏了植被,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由此引起了生态系统的退化,沟壑纵横,童山濯濯,生活环境质量很差,从而也使人口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我们在研究人口问题时,要科学地预测人口发展变化可能造成的生态后果。
我们的地球,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有46亿年的历史,而人类的出现不过一百多万年,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就更晚了,才几千年。世界人口的增长,在二十世纪以前,一直比较缓慢,但进入二十世纪后,其速度实在惊人。从新石器时代到罗马帝国覆灭时期,人口缓慢地增至4亿。经过一千多年,大约在公元1830年,人口才达到第一个十亿。从那时起,人口增长开始加速。但也经过300年,到1900年,人口才达到了第二个十亿。第三个十亿却只经过了50年的时间。随后,到1979年只经过30年,世界人口就超过了40亿,达44亿。根据各方面的预测,包括一些保守的预测,再过20年,也就是到本世纪末,人口数字将跨过第五个十亿,而达到第六个十亿。人数增多了的每一代又会给下一代以更大的增加基数,人口的这样增长,实在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大问题。但是,人口增长以多大的速度为宜?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虑生态平衡这个基础。当前世界正面临着人口、资源、能源、粮食、环境保护等五大问题的挑战,而其核心问题之一便是人口激增。人口激增确实是造成当前粮食短缺、资源减退、能源紧张、环境污染的一个直接的原因。
大量资料表明,自然资源正经历着减少、退化的过程,再生资源也出现了退化现象。如土地资源,据联合国资料,由于滥垦、滥伐、滥牧等原因,全世界平均每年沙漠化面积扩大约5至7万平方公里;每年平均有五百多万公顷的耕地因侵蚀、盐渍化和污染等原因而不能用于再耕作;地球上的原始森林由十九世纪的55亿公顷左右,急剧减少到约28亿公顷,近年来,每年减少面积达两千万公顷,比两个匈牙利面积还大。
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建国以来,由于思想认识问题和管理体制的缺陷,有些地区的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我国本是个少林国家,森林覆盖率在世界上居第120位,但全国每年消耗的2亿立方米森林资源,其中2/3是由于滥砍乱伐、毁林开荒和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可利用的草原面积33亿亩,但沙化、碱化、退化的达7亿亩以上,产草量减少一半多。比较严重的水土流失面积达15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6,仅黄河、长江每年就带走泥沙达26亿吨,相当于冲走600万亩良田。解放后新增加的沙漠化面积近6.5万平方公里,其中由于人为的不适当的经济活动造成的沙漠化面积占91%。水和矿产资源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的计划,浪费和破坏也是相当惊人的。如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这里应该指出,人类面临自然资源枯竭的威胁,其根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度造成的,不能完全归之于“人口增长”。不能从上述种种事实中得出悲观的结论。指出上述事实,目的在于唤起人们对自然界的关心,看到人口增长及其不合理活动,已经给自然界带来巨大压力。我们在研究人口问题、制定人口政策时,不能不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
至于我国的人口数量以多少为宜,意见很不一致。从生态学角度来看,必须考虑这么一个事实,就是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是按人口平均的相对数,大部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我国人均土地面积不足15亩,仅为世界平均数的30%,其中耕地人均2亩,仅为世界平均数的三分之一多一点;有林地我国人均1.8亩,不到世界平均数的12%;草场我国人均5亩,不到世界平均数的一半,等等。这些数字告诉我们,我国人口数量已经显得多了,必须大力控制人口增长。
为了实现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必须大力开展优生的科研工作,减少以至根除出生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婴儿,提高人口质量。人口生态学认为,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使人的有机体与生态环境之间保持良好的平衡关系,这是达到优生、提高人口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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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本介绍当代西方哲学新思潮的书籍——《结构主义》
最近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了比利时哲学家布洛克曼的著作《结构主义》(李幼蒸译)。这是国内第一本介绍结构主义的译著。
六十年代中期,法国涌现出一股哲学—人文科学的新思潮——结构主义,其代表人物有列维—斯特劳斯等人。作为存在主义的对立面而出现的结构主义,是二次大战后在新的科学技术与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国思想家们的独创,目的在于摆脱西方传统唯心主义哲学的困境,企图广泛地综合各派哲学、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的成果,打破唯理主义与非理性主义的固有疆界,从新的角度研究哲学与人文科学。
结构主义的研究范围几乎涉及到一切文化领域,对西方学术文化界发生了很大的影响。结构主义思潮在七十年代中期已趋向衰退,但它作为西方人文科学中的方法论还继续发生影响。
从六十年代末以来,西方以及苏联、东欧各国纷纷出版了许多介绍法国结构主义思潮的书籍,但是介绍的角度各有不同。布洛克曼是一位美学家,又是现象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者,他的这本书着重介绍了结构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背景,尤其是结构主义和现象学哲学的关联。其次,该书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详细论述了结构主义美学思想的演变,展示了西方美学研究的一个新方向,这就是着重研究作品本身、审美过程、读者反映的各个层次,解剖各层次的内部结构以及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联,以便使人们对于对象的构成有明确的认识。
布洛克曼这本书从基本学说和历史发展两个方面对法国结构主义的来龙去脉作了系统的评述。作者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和社会观的认识是相当片面的,在有些方面表现出严重的曲解和错误。但是,作为对结构主义的系统介绍,该书仍不失为一本了解结构主义的参考读物。
(徐奕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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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集团犯罪和个人罪责的关系
杨敦先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的判决书公布以后,有人问:1980年11月20日,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犯有共同的罪名,特别法庭判决书为什么对十名主犯分别确定罪名和判处刑罚呢?这就提出一个集团犯罪和个人罪责的关系问题。
集团犯罪是一种共同犯罪,也是共同犯罪中特殊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形式。常见的集团犯罪,主要有反革命集团、抢劫集团、盗窃集团、流氓集团、贪污集团、走私集团,等等。这次特别法庭审理的江青等十名主犯,是属于两个反革命集团,即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这两个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它们具有共同的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
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他们的反革命活动是纠缠在一起的,分不开的。所以,这次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的审判是采取一案起诉,分庭审理,一案宣判。这样做,是符合这个集团的实际情况的。
集团犯罪都是由几个、十几个甚至更多的犯罪成员进行的。根据各个犯罪成员在集团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犯罪集团的成员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类。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这里可以看出,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可包括两种:(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分子:(2)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分子。就这次受审的十名罪犯来说,他们或者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是参与策划某些重大的反革命活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他们都构成反革命集团主犯。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他们是主犯,特别法庭也以主犯判处他们刑罚,是完全正确的。
犯罪集团中的主犯是该犯罪集团的核心人物。主犯的活动,无论在客观上、主观上都和这个集团中的其他成员有着密切联系。从客观方面来看,主犯对犯罪集团所作的指示、组织和领导,对其他成员的活动起决定性的作用。从主观方面来看,其他成员的犯罪活动是包括在主犯的故意之内的。也就是说,主犯和其他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仅对他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对其他成员按照他的指示或者按照犯罪集团的犯罪计划所实施的一切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1971年9月8日至11日,林立果分别向刘沛丰、江腾蛟、王飞、李伟信等人传达林彪的武装政变手令,具体策划部署杀害毛泽东主席。江腾蛟担任上海地区第一线指挥,密谋用火焰喷射器、四○火箭筒打火车、派飞机炸火车、用炸药炸苏州附近的硕放铁路桥、炸专列在上海停车点附近的油库等手段,妄图达到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目的。在这一极为严重的犯罪活动中,江腾蛟对其他成员按照他的指示所实施的一切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是一个犯罪集团的主犯,是否都要定同样的罪名,判处同样的刑罚呢?这要作具体分析。我国刑法实行严格的罪责自负原则。在一个犯罪集团中有几个主犯的情况下,各个主犯对他参与预谋或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都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犯罪,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次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的起诉、定罪和判刑都说明了这一点。
特别法庭对十名主犯的判决,是按照每个主犯参与预谋或参与实施的罪行,分别确定罪名和适用刑罚的。根据庭审调查确认的犯罪事实,特别法庭对江腾蛟只认定他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罪(未遂),并根据各个罪名相应条文规定的法定刑,依法判处他的刑罚。对有的罪犯,起诉书中虽然指控他犯有某一罪行,但法庭认为不能成立,就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例如,起诉书指控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根据法庭调查,张春桥、王洪文是上海武装叛乱的策动者,姚文元对这一犯罪活动既未参与预谋也未参与实施,所以,特别法庭就没有认定姚文元的这一罪行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确定集团犯罪中各主犯的刑事责任时,除了必须贯彻罪责自负的原则外,还应根据各个主犯在整个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所犯具体罪行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情况,予以区别对待。例如,这次受审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虽然有十名,但江青是首要分子,在整个犯罪集团中所处的地位最高,所起的作用最坏,罪行最严重,在庭审过程中又破坏法庭秩序,属于刑法第103条所规定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所以特别法庭依法判处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些罪犯所犯的罪名虽然完全一样,例如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都是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但是由于每个人在某些犯罪行为中所负的责任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因此应判的刑罚也就有所不同。
任何集团犯罪,有主犯就必然有从犯,有的还有胁从犯。犯罪集团中的从犯,他们是在主犯的领导和指挥之下,直接进行这种或那种犯罪活动。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应当结合该犯罪集团的性质和本人的罪恶程度,比照该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集团的,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的作用比较小,可以根据他具体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次特别检察厅起诉的、特别法庭审判的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中的十名主犯。至于这个集团的其他成员(包括从犯和胁从犯),检察机关以后将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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