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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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
顾明
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经济、组织经济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经济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应的交换、分配、消费过程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轨道上来的战略决策。党在1979年4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提出了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为了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走出一条新的路子,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对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要保障这些任务顺利实现,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六十年代初期,我们曾制定了农业60条、工业70条、科学14条、手工业35条、财政6条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办法,对当时的调整工作起了很好的作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这一部分中,讲到“党在这十年中积累了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时指出:“党中央在调整国民经济过程中陆续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和有关工业、商业、教育、科学、文艺等方面的工作条例草案,比较系统地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分别规定了适合当时情况的各项具体政策,至今对我们仍然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当前,回顾和总结六十年代初那些经济法规对国民经济调整所起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应当看到,我们目前进行的调整、改革所遇到的各种经济关系,比过去复杂得多。而且,我们越是扩大企业和社队自主权,强调把经济搞活,就越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经济法规,运用经济法规来组织、管理和指导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立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一是经济立法不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际工作来看都比较薄弱。长期以来,我国法制不健全,在经济部门工作的许多同志,不太熟悉或不很了解经济法规;搞法律工作的同志,多数没有从事过经济法规的研究。现在有些部门或单位,对经济法规的作用还不了解,不善于运用经济法规来指导和管理经济,往往靠行政办法办事,制订和修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还没有排上他们的议事日程。二是经济立法工作跟不上国民经济调整和改革的需要。前一段进行的一些经济改革,方向、路子是正确的,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果,经济生活开始活起来了。但是对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预见不够,因而没有及时采取立法的手段加以约束和管理。不少事实证明,只要有关的经济法规跟上去,有法可依,并加强行政干预,是有利于保护、巩固、发展经济调整和改革的成果的。三是经济立法缺乏全面规划,缺乏对有关法规之间的协调、平衡。现在有些法规,存在相互矛盾、互不衔接的现象。过去颁布的法规,有的已经过时,有的已不适合现在的情况,但仍在那儿沿用,没有及时整理和修订。四是国务院经济部门的法律机构还没有建立;有的建立了但不健全,力量比较薄弱,不能很好开展工作。五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专业人材相当缺乏;过去学过法律的同志还有不少学非所用,有个归队问题。六是经济法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作得很不够,经济法规方面的文献、书籍、参考资料也十分缺少。有些经济法规虽然颁布了,但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以言代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国务院已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以下要求:①有关部门要把经济立法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由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方面的工作,及时解决经济立法工作中的问题。②有关部门要围绕经济调整和改革,制定一批重要的急需的经济法规,以巩固经济调整和改革的成果,防止可能出现的一些偏差。同时抓紧有关涉外法规的制定工作。③大量的经济法规,要依靠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去草拟或修订。经济法规执行过程中的许多问题,要依靠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同各省、市、自治区共同研究解决,并不断总结经验。因此,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经济法规的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加强。④各种经济法规之间应当协调、衔接,不能相互矛盾,并要尽可能成龙配套。国务院今年批准成立的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已开始对国务院系统制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进行系统研究、全面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平衡。国务院各综合部、委主管经济法规的机构,也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对本部、委的经济法规的协调和平衡工作。⑤要加强经济司法工作。随着经济检察机构和经济审判庭的建立和健全,要及时、严肃地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案件。⑥为了适应经济立法的需要,要通过各种途径加速培养经济法方面的专门人材。⑦要加强经济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和经济立法的经验交流,组织编印一批介绍国内国外经济立法情况和知识的书刊资料,为各部门拟订经济法规提供必要的参考。
当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经济法规的研究、草拟等工作。我国经济立法的任务很重。在制定经济法规时,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认真总结国内的经验,同时注意借鉴国外有参考价值的经验和做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一下子定为法律不成熟的,可以先搞条例、办法、规定、试行草案等规范性文件作为过渡,经过实践检验,再行修改、补充;其中一些重要的,成熟后再报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为法律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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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疏通流通渠道中的一个问题
万典武
为了改革我国商品流通体制上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等缺点,应该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减少流转环节(简称为“三多一少”)的商业体制。除专业批发商业外,工业品还应该有工业自销、厂店挂钩、贸易货栈等多种渠道,有一些产品(如卷烟)还可以从原料采购、生产到产品推销实行产供销一条龙。农产品还应该有社队办商业、农工商、林工商、牧工商等不同形式。近二、三年,初步实行这种改革,效果显著,证明方向是对的。但是,现在有的同志又认为专业批发商业可有可无,甚至认为可以取消专业批发商业。这种看法,我认为是不全面的。
专门有批发商业为工农业部门收购和推销产品,比取消这样的批发商业而由各个生产部门甚至各个工厂农场完全自己办理批发业务,在人力、物力、资金、流通费用等各个方面节约。而且,批发商业作为一种专门行业,有全国的批发网点和多年形成的商业联系,在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市场预测、商品的分配调拨、分类编配、整理分装、储存、运输等各个方面,有一套长期积累下的经验。这些都是它的长处。放弃现有的国营批发商业这条主要渠道,是背离社会分工和节约原则的。
国内外的经验也证明,商品经济越发达,越需要批发商业。道理很简单,工厂一般是专业化生产,批量大,而零售是综合经营居多,店小本微,每次进货量很小而要的品种花色多,工厂难以应付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勉强自己设批发机构在经济上并不合算。而专业批发商,熟悉市场情况,编配、分装和集散商品的能力和效率比较高,这些机能是工厂或零售商所不能全部代替的。
建国以来,我国专业批发商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建国初期,国营商业正是从批发这个环节进入市场活动和开展经济斗争的。在支持工农业生产、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加强市场领导、稳定市场物价、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随后,在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国营商业主要的也是先在批发环节着手的。国营商业在批发领域占据绝对优势后,削弱和切断了当时工业、商业、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联系,有力地促进了对私营工商业和对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长期以来,随着工农业的发展,收购和推销工农产品成为国营批发商业最经常的主要任务。我国轻纺工业品的90%以上,农副产品的大部分,是通过国营批发企业收购和推销的。
在调整经济的过程中,近两三年,许多城市的工商关系比较密切,国营批发商业这条主要渠道比较通畅,因而工业自销、厂店挂钩、贸易货栈、集市贸易的工业品销售等各种渠道比较正常。工商协同配合,彼此采取了许多办法合情合理地解决双方在产品分配、质量、价格、利润等方面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繁荣。有的地方试图把产品自销比重搞到占主要地位,大量新建自销门市部,结果,工商矛盾越来越尖锐,既妨碍了工业生产的发展,又影响了商业的合理经营。实践证明,放弃现成的国营商业这条主要渠道而完全自搞一套,容易分散领导精力,而且也不可能做到象专业的商业部门那样,有星罗棋布的全国商业网。农商关系的情况大体上也是这样。比如,农工商联合企业的经营形式,许多城市用之于牛奶、水果等产品成效明显,而用之于蔬菜则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这说明,简单地强调扩大农副产品的自销比重等做法,也是同实际情况有距离的。
我国的盐类和水产品的批发商业,多年来就是由生产部门领导管理的。1979年又把负责全国药品收购销售工作的中国医药公司和中国药材公司,划到医药管理总局领导。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一是,盐类生产集中,品种简单;水产品是鲜活商品,生产同销售紧紧相连;医药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种商品。二是,盐业、水产、医药的批发商业仍然有一套专门批发机构和批发系统,同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是截然分设的,只是同这些商品的生产管理工作划归同一的政府部门领导而已。这只不过是领导关系的改变,并不否定这些商品的专业批发工作的客观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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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历史知识

古代官吏奖惩制度杂议
任岩
我国古代官吏的奖惩制度,就通常情况而论,主要是与政府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和监察制度相结合而实行的。
宋代人苏洵说:“夫有官必有课(课,考课,就是考核的意思),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嘉祐集》卷9)从汉唐至于明清,一般地说,在对官吏按制度进行考核之后,总是继之以赏罚奖惩。
汉代考核官吏后,赏有增秩(增加俸禄)、迁官(升官)、赐爵(赏有功者20等爵位),罚有降俸、贬职、免官,违法犯罪者则依法治罪。赵广汉为阳翟县令,以治行优异,升迁京辅都尉。黄霸为颍川太守,考课天下第一,升任京兆尹,职掌京师,然京官难当,不能称职,连降俸禄,复令回颍川当太守。待郡中称治,复得赐金封侯的荣典,旋升国家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后且任丞相。总的看来,汉代在官吏考核中能够坚持赏罚必行,而反对“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董仲舒语)的论资排辈做法。有功则升,无功则退,退而后有功者复可起用,不以一事定终身。
唐制:官吏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小考赏以加禄,罚以夺禄;大考赏以进阶,罚以降职,重者免官。唐代不仅一般官员治绩优异可以升赏,即令曾因过失左迁贬黜的官吏,治绩明著者,亦可以升赏,甚至可以升任中央要职。韩愈由刑部侍郎贬为潮州刺史,后来又召拜为吏部侍郎。刘禹锡因参与“永贞革新”被贬为边州司马,后亦征还迁礼部尚书。官吏左迁之后再度起用的事例,在唐代很多。唐代立国二百八十九年,共任用宰相368人,任职最长的不过四年左右,且一人数度任相的很多。诚如唐代政治家陆贽说:考课赏罚,高课者升,庸碌者退,殊才不滞,治绩可著。
明初,国家授予吏部尚书与都御史考课黜陟大权。洪武十八年,据吏部言,天下布、按、府、州、县朝觐官,凡4,117人,称职者十之一,平常者十之七,不称职者十之一,而贪污昏庸者亦共得十之一。朱元璋乃“令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为民。”(《明史》卷71《选举》三)明制:官吏年七十,俱不考核,令其退休。
封建时代官吏的奖惩赏罚,不仅与官吏的考核结合而行,还与国家监察制度相辅而生。从秦汉至明清,历代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置专门而独立的监察机构,以督察百官。
汉代至元代,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为最高监察长官。明清改称都察院,长官称为都御史。丞相或宰相主管行政,御史大夫或都御史则掌管监察,二者密切配合,互为表里。
中国的封建社会,历朝都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因而,对地方长官的监察十分重视。汉武帝元封五年,分全国为十三部监察区,各部置部刺史一人,以汉武帝手订“六条”刺察地方郡国长吏。汉以六百石部刺史监察二千石郡守,付以如此重要的监察大权,其用意良苦,清代学者顾炎武曾指出,“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日知录》卷9《部刺史》条)从此,以卑临尊的监察制度,遂成为以后历代不易之良法。唐设15道监察区,元分22道,明设13道,清分15道(清末增至20道)监察区,每年均特派监察御史,分道巡按监察地方长吏。在吏治比较清明时,对官吏贪赃枉法,不尽职守者,绳之以法。《唐律·职制律》59条,都是关于对官吏办事拖拉、失职不谨、贪赃枉法的惩处。为了防止因政府机构过分扩大、人浮于事而影响统治效能,《职制律》规定:官吏的设置都有一定的数目,如果超过了这个数目,或者设置了不该设置的官吏,都要受到处分。选任官吏“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明代初期整饬吏治,以严法督百官。《大明律·吏律》要求官吏处断公务,必须按法办事,如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为此,明代要求官员一定要“熟读讲明律意”,“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明律·职制律》专列官吏贪赃枉法、结党乱政、滥设官吏等惩处的规定十五条,以重法惩治不法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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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思想评论

调查研究种种
雷诚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大政方针已经定了,当前主要的是扎扎实实地工作。各级领导机关正在兴起的调查研究之风,是按照这一要求跨出的可喜的一步。要使这种风气搞得越来越盛,又能真正收到实效,必须正确解决调查研究的目的、方法和作风问题。
“调查就是解决问题。”毛泽东同志五十年前说过的这句名言,指明了调查的目的只有一个——解决问题。领导机关的基本任务有两条:一是了解情况,二是制定政策。前者就是调查研究,后者就是解决问题。前者是前提、基础,后者是目的、归宿。如果不作调查研究,便无从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这种调查研究则是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的。当然,经过调查以解决问题,有不同的情况。有的可以是下去调查,就地研究,现场拍板,调查研究落实于解决一两个具体问题。有的可以是带着问题下去调查,摸清情况,为回来作出决策、解决问题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不论是哪一种情况,不论是在直接还是间接的意义上说,调查研究都只能是以扎扎实实地解决问题为目的。有些同志对这一点并不很明确,因而也不大自觉,辛辛苦苦下去一趟,但收效甚微,带回一大堆材料,却不能由此引出应有的结论,对解决问题提供一些帮助。还有一些同志则是为调查而调查,或者说是为“交差”而调查。既然调查是一项任务,既然上头非要我下去不可,那就去转上一圈,抓点一鳞半爪的材料交差应卯,提点不痛不痒的“原则意见”汇报了事。这种做法,既不能给基层单位什么帮助,对改进机关工作也无多大裨益,徒有调查研究之名,而无解决问题之实。
调查研究的目的只能是一个,方法却需要多样。多年来,领导干部下乡下厂下基层,最常用的方法是开各种调查会。这种方法方便灵活,可以同群众直接交谈,便于共同研讨问题,无疑是个好方法。不过,调查会并非唯一的方法。有许多真实的情况,第一手的材料,不一定都能在调查会上得到;即便调查会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情况和线索,也还需要辅以其他的调查方法去验证和深化;为了正确解决一些长期形成、涉及全局的复杂问题,既得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看法,又需掌握充分的数据、例证,这就不是开一两次调查会能办到的。前一个时期,有些机关干部通过写家信、探亲友,了解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村的巨大变化和群众的喜悦心情,从而弄清了情况,消除了疑虑,坚定了贯彻党的政策的决心。有些工厂、学校为了掌握青年对一些问题的看法,进行了民意测验,了解到在会议上和个别接触中反映不出来的一些真实思想,为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创造了条件。这也都是调查研究。至于抓商业工作的站站柜台、赶赶集,抓邮电工作的打打电话、寄寄信件,抓交通工作的在高峰时候乘乘车,等等,也都是领导干部向群众、向实际作调查的好办法。为了把情况摸得真一些、深一些,有助于扎扎实实地解决问题,在调查研究的方法上,我们尽可不必墨守常规,拘泥形式。
要切实搞好调查研究,还有个作风问题。从进行调查研究这个方面来考察,浮而不深、华而不实的作风在一些同志身上确有反映。要做到“身入”和“心入”,真是谈何容易!以领导机关同志下乡调查来说吧,有的作调查只停留在县级机关,调查对象只限于领导干部,听完一把手或部门负责人汇报,调查就算告成了。从上头看他是深入下去了,从下头看他仍然高高在上。有的习惯于“坐车观花”,只在交通沿线跑,只挑条件好的地方跑,他们连“花”的样子也不见得就看清了,更谈不上对“花”的种属、特点、用途、毛病等有什么研究;有的下去时还要大讲排场,兴师动众地让人来陪开会、陪参观、陪用餐,个别的还借机游山玩水或为自己办私事,反而增加下头的负担,影响正常的工作。有些同志认为,跨出机关门就是深入了实际,下去作调查研究就是转变了作风。这种看法显然是片面的。由于多年来左倾错误和十年内乱的影响,干部中报喜不报忧的习惯,并未完全绝迹,有的甚至为了迎合领导,编造假情况、假材料。有些单位和地区还存在着严重的派性,一些人互相包庇,欺上压下。所有这些,都给领导干部了解真实情况增加了困难。我们的同志切不可满足于跨出机关门,还得注意在调查研究过程中自觉、认真、切实地转变作风。
当然,搞好调查研究,又是同精神状态问题联系在一起。振奋精神,才能扎扎实实地搞调查;扎扎实实地搞调查,也才能有助于我们精神奋发地去从事四化建设。让我们振奋精神,迈开双脚,到群众中和实际中去,扎扎实实地进行调查,切切实实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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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宪法知识(十四)

宪法的现实性
宪法的现实性是指宪法的条文规定必须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能够适应社会的客观要求,不和现实需要脱节。这是保证宪法具有极大权威的基本前提。列宁曾经非常形象地把宪法分为“成文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并且强调,前者必须如实地反映后者,即如实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现实需要。他说:“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为了保持宪法的现实性,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宪法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又要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作相应的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的内容不致与现实脱节。我国现行宪法所以需要作全面的修改,原因之一,是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
(二)要从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暂时做不到的事情,就不要规定到宪法中去。例如,由于我国经济还比较落后,城市人口过多,因此,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是完全正确的。
(三)宪法应当对一系列重要的现实社会关系,如党和政权的关系,民主和专政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等,作出恰当的规定,使这些现实社会关系能够很好地协调一致。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例如,在我国宪法中,既要坚持党在整个国家生活和全部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又要实行党政分工,充分发挥政权机关的作用。又例如,宪法既要充分地确认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自由,又要在一定的条文中指出: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此种权利。
(李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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