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2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几个问题
——上海国营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情况调查
申经忠
上海国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是在调整经济、改革体制的过程中,经过分批试点,逐步建立起来的。目前试行的主要是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制。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以初步扩权、利润分成为主要内容,以全行业全额利润留成这种形式最为普遍。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是把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和改进奖励制度结合起来。第一线生产工人普遍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责任制,企业管理干部中也进行了责任制的试点。试行经济责任制的时间虽然不长,但由于把企业的利益与经营的成果联系起来,使企业和职工既有承担经济责任的压力,又有争取提高经济效益的动力,初步克服了“吃大锅饭”的弊病,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了经营管理,促进了生产发展,并加强了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国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的主要特征是经济责任、经济权限和经济利益相结合。建立经济责任制符合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是企业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从上海两年多试行的情况看来,方向是对的,作用是明显的。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目前上海国营企业试行的经济责任制,大多以盈亏为主要内容,偏重于解决分配问题。因此,是否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以及职工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成了搞好经济责任制的中心环节。按照什么原则来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现在有种“三多”的提法,即“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这样的提法比较笼统,没有主次,容易误解为三者之间“平分秋色”。上海国营企业的基层干部和工人中有种形象的说法:在新增的收入中,“国家拿大头,企业拿小头,个人拿零头。”根据上海国营企业的经验,在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保证国家多得,兼顾企业和职工利益,这样的原则比较完整。
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包括职工)的利益关系,关键在于合理确定利润分成的比例。实行利润分成制度,不论采取那种办法,都有一个如何确定利润基数和分成比例的问题。上海有关部门在确定国营企业利润分成比例时,主要的出发点是,一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原有基础上逐年有所增长,二要兼顾企业若干年来形成的最低需要。从当前国家财政状况出发,留利水平不宜过高。上海国营企业的留成比例,总的来说,注意了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以1,2 42个工业企业为例, 1980年实现的利润中,上交国家的部分接近92%,企业三项基金部分只占8%多些。
怎样合理确定利润分成的比例?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留利的基数。根据部分企业的经验,对于那些生产稳定发展、利润逐年增长的单位,可以最近三年的平均利润或三年滚动的平均利润为基数,以减少某些偶然因素的影响;调整中生产不那么稳定、利润有所下降的企业,可以最近一年的利润实绩或预测利润为基数,以便照顾各种多变的因素。二是留利内容。目前企业留成的构成,生产发展基金一般考虑新产品试制费用、技术措施和挖革改费用、科研费用、全员培训费用等因素,再加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是留成的期限。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的企业,留成比例一定三年至五年不变。普遍反映,在调整时期,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以二至三年为好,有的也可一年一定。
其次,合理划分三项基金的比例。一般用于生产的比例大些,同时保证国家规定的基本福利和必要的奖金。具体比例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有所区别,不搞“一刀切”。比例确定后,原则上不能把生产发展基金任意移用于发放奖金。
上海绝大多数实行以局或公司为单位的全行业利润留成。市里核定局的留成比例,局对市统一结算;再由局在市核定的留成比例范围内,按所属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公司的留成比例;公司再视各企业不同情况核定企业的留成比例,逐级核定,分级结算。这样加重了经济主管部门的责任,发挥了行业的调节作用。看来这样做利多弊少。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合理控制职工奖金水平
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是贯彻按劳分配,克服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但是,工资奖金水平不是一个企业的内部事情,关系到左邻右舍、统筹兼顾的问题。分配制度上不合理的现象,只能在国家政策、计划规定的范围内逐步克服。奖金的本质是超额劳动的报酬。在正常的情况下,一定时间内工人可能提供的超额劳动一般是有限的,因此,奖金与工资相比,只能占工资的一小部分。现在有些企业盈利多,有些企业盈利少,固然有企业主观方面的因素,同时还有许多复杂的客观因素,不能简单地把一定时期盈利的增长都看作是本企业职工超额劳动的成果。奖金的提取和发放,适当加以控制是合理的。奖金太高,形成不合理的基数,不仅会给以后合理调整带来困难,而且也会给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设置新的障碍。
两年来,上海国营企业一般比较注意摆正生产和生活的关系,集体福利和个人所得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额,控制奖金的提取和发放。1980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平均每人为126.65元,相当于2.09个月标准工资。今年上半年基本维持去年同期水平,虽然也有少数企业奖金偏高,但从全市来说,平均奖金水平始终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额度以内。上海国营企业控制奖金水平主要是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逐级下达奖金的最高限额,综合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市劳动局负责全市各部门奖金水平的统筹安排,在国家规定的奖金最高限额范围内,分别给各系统规定不同的奖金限额,各局又给各公司规定了限额。财政部门和银行着重加强奖金发放过程中的监督和控制。
(二)奖金的提取和发放实行双重考核。奖励基金占企业留成基金比例的大小,一般掌握在规定的奖金最高限额水平线上,大多数企业奖金的比例略低于集体福利基金,这样就从“源头”上控制了奖金水平。实发奖金按照不同工种的不同情况,一般根据产量、质量、消耗、成本、安全、出勤等指标要求,另立具体考核标准,使实发奖金水平与企业、职工的劳动成果挂得更加紧密。
(三)限制重复发奖。市劳动部的规定,每个工种一般实行一种奖励制度,实行计件工资的不另发奖金。同时,对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半计件工资制、浮动工资制严格掌握,要有合理的生产定额,健全的统计、核算、考核制度,并经劳动部门批准方可试行。
抓好经济责任制与企业整顿的有机结合
一是,结合领导班子的整顿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建立干部责任制。如立新造纸厂、上海皮鞋厂等企业,在整顿企业过程中,拟订了干部工作标准、干部办事细则和考核条例,明确每个干部的具体职责和相互关系,并把各项经济指标层层落实,做到人人有专职,事事有着落,考核有标准,赏罚有依据,打破了干部“吃大锅饭”的局面,干部的精神面貌和业务素质都有提高。看来这是整顿领导班子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措施之一,也是干部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办法。
二是,结合整顿企业管理,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逐级考核制度。有些企业在整顿企业管理时,把对国家应当承担的产量、质量、消耗、成本、利润等经济责任,层层分解到车间、班组、个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逐级考核。据纺织、轻工、医药、仪表、机电、冶金等工业局实行利润留成企业的统计,已有60%的企业建立了两级核算、三级考核制度,其中有一半以上效果比较显著。这些企业还相应加强了原始凭证、成本核算、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基础工作,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经济核算制体系,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大大提高。
三是,结合整顿劳动纪律,建立与健全奖惩制度。在整顿劳动纪律过程中,有些企业一方面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和健全了奖惩考核制,做到人定岗,岗定责,责定奖,同时把劳动态度、遵守纪律、团结互助等内容也列入考核奖励的范围。凡是这样做的企业,职工队伍的精神面貌发生明显变化,工人的生产责任心增强,苦练基本功的自觉性提高,特别是青年工人中新的生产能手不断涌现。
为了把推行经济责任制和整顿企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少局、公司和基层工厂,在组织上把有关职能机构的力量捏在一起,建立了有领导干部和熟悉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班子,一手抓整顿企业,一手抓推行经济责任制,相互配合进行。有些单位还注意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听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使全厂职工成为整顿企业和推行经济责任制的主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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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审计工作学术讨论会
最近,中国会计学会在厦门市召开专题学术讨论会,结合当前经济调整和改革中出现的新课题,讨论了“建立审计制度,开展审计工作”的问题。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建立审计制度,开展审计工作,是一项紧迫任务,势在必行。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正逐步改革,在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时难免带来某些消极影响,借助审计作为限制消极影响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十分必要的;第二,随着经济责任制的推行,企业和各级主管部门的财权扩大,自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建立审计制度,以加强经济监督;第三,随着我国与国外经济联系的日益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其他合作形式越来越多,也迫切要求建立审计制度;第四,在企业内部建立审计制度也十分必要,它不仅是防止和揭露铺张浪费、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贪污盗窃、加强财务监督所必需,而且对于促进企业合理组织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重要作用。
与会代表对审计的对象和范围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多数同志认为,现代审计的对象已经不限于对会计资料的审计,即不限于审查帐目。西方国家的审计在二次大战后发生了三大变化。一是从事后审计发展为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进行审计,重点是在预测和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二是从着重于审查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帐、证和会计手续是否齐备,数字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有贪污浪费等等,发展到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评价;三是在审查帐目方面,尽可能用加强内部审计的方法来减少外部审计的工作量。西方国家审计的这种发展,可供借鉴。有的同志认为,在我国开展审计工作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是:对违反党和国家财经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审计,对经济工作上的失职和失误的审计,关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处理是否恰当的审计,对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的审计,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评价,等等。许多同志指出,在我国应当特别强调事先审计,这是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的重要一环。也有的同志不同意将审计的对象和范围突破传统的概念,认为审计就是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查帐,通过查帐揭露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现象。
关于审计的作用,有的同志提出现代审计具有保护性和建设性两大作用。所谓保护性作用,就是通过查帐,揭露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营私舞弊等,以保护社会主义国家财产和资金的完整。所谓建设性作用,就是通过会计理论、方法的运用和对会计资料的分析研究,对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作出预测或正确评价,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提高经济效益。也有的同志认为,在当前,不能把审计的作用估计过高,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和人事体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之前,审计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可能通过开展审计工作解决经济工作中存在的损失浪费、计划不周、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等问题。
与会代表指出,现在许多问题不是看不到或者查不出来,而是没有权威的机构去审查,没有是非标准和处理的法律依据,或者审查机关没有权力进行处理。许多同志建议国家尽快拟定并颁布《审计法》,或者在《会计法》中加入审计的内容,把审计的对象、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力等等以国家法律和法令制度的形式肯定下来。还有的同志提出,作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企业也都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或内部稽核制度。
会议还就培养高、中级审计人材和建立审计机构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提出了一些设想和意见。(余秉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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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宪法知识(十九)

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国家机关。资产阶级国家宪法通常规定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
当今各国议会有的采用一院制,有的采用两院制。两院的职权大体上有两种情况。
(一)两院职权平等。在美国,任何法案均须经两院通过,财政法案应先向众院提出,但参院保留有修改及否决权。(二)下院职权大于上院。特别是在内阁制国家,内阁通常是只对下院负责。例如,英国1911年议会法对上院的职权作了限制,主要表现在:上院只有否决权,而且这种否决必须有特定的多数;在两院意见不一致时,如下院通过表决仍维持原案,则上院必须接受。
许多国家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对立法机关职权作了明文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立法权。例如,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议会通过法律”。1974年补充与修改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48条也规定:“人民议院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唯一的立宪和立法机关,其权力不受任何人限制”。
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和各州立法权限的划分,通常有三种方式:有的列举联邦和各州的立法事项,如有未列举的事项发生时,关系到全国的属于联邦,关系到地方的属于各州。有的只列举各州的立法事项,而把未列举事项推定为属于联邦。有的只列举联邦的立法事项,而把未列举事项推定为属于各州。联邦国家普遍采用的是后一种方式。
二、通过国家预算。国家预算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同意,这是当今各国一项较为普遍的制度。国家预算形式上记载的是政府收支,实际上反映的是政府的施政方针。议会有审议预算的权,就是议会有审议施政方针的权。议会修改或否决国家预算案,实际上就是议会修改或否决政府的施政方针。因此,在内阁制国家,国家预算案如不能在议会通过,内阁通常必须辞职。
三、监督政府。(一)提出质询。例如,在日本,议员在向内阁提出质询时,必须写成简要意见书,提交议长。议长和议院同意的质询,议长须将该主要意见书转送内阁。内阁必须在收到质询主要意见书七天内作出答辩。如在此期限内不能作出答辩时,应当说明理由与能作出答辩的期限。在需要紧急质询时,也可以进行口头质询。(二)提出弹劾。在西德,议会两院的议员都可以提出弹劾案,但必须经其中一院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弹劾案才能成立。对弹劾案的审判权,由联邦宪法法院行使。(三)提出不信任案。在内阁制国家,议会如不同意内阁的施政方针,可以提出不信任案。如议会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必须总辞职;或者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另行改选,由新的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我们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它的这个性质决定了其他最高国家机关不但由它产生,而且由它领导。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里,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可以超越于它之上,也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机关能够享有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等的权力。根据我国宪法第2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产生其它最高国家机关;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它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周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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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评

简评《城镇集体经济研究》
杨素梅
城镇集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中全会以来,城镇集体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前不久,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把努力办好城镇集体经济专门作为一大问题来谈,并向全国发出号召:“努力办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大力提倡和指导待业青年组织起来,在集体经济单位就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做好工作,在近几年内促使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有一个显著的发展。最近,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一书,及时地向人们提供了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各方面的情况。
在长期的“左”的思想指导下,特别是在“四人帮”横行时期,城镇集体经济曾经遭到过严重的破坏,许多集体所有制企业被“过渡”、“合并”、“升级”,有的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书中的论文对这些做法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指出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经济,是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的一种好的经济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将同国营经济长期并存,竞相发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都是技术构成比较低的企业,花同样的资金,可以吸收更多的劳动力。我国的工业底子薄,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人又很多,因此,大办城镇集体经济,可以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长处,弥补资金不足的短处,把压力变成动力,使“包袱”变成真正的财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可以改变那种“许多人没事干”和“许多事没人干”的同时并存的自相矛盾的局面,使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使他们能用自己的双手,不仅很好地解决吃饭问题,而且能与国营企业一道,推动整个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车轮。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有利于开展社会主义竞争,使社会主义企业都能讲求经济效果,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改变那种“端铁饭碗,吃大锅饭”的状况。
此书的出版,必将进一步推动城镇集体经济的调查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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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一个公式的简要说明
杨坚白
拙文《对积累率问题的一些看法》在《人民日报》(2月9日)发表后,有些读者来信问询国民收入增长速度等于积累率乘以积累效果的公式问题。现简要加以说明。
一、这是一个通用的公式,请参阅《学习马克思关于再生产的理论》第291页。这个公式是把积累使用作为投资的同义语来用的。这个公式无论对每年增长速度或五年平均增长速度都是适用的。不过,应该注意的是,这里要有一个重要条件,即国民收入、积累率、积累效果计算的价格基础必须是一致的。
二、我国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积累率(相当高)和积累效果(非常低)两者都是正数,然而国民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负数,显然是违反数学逻辑的。但这不是统计数字有误,原因在于速度是按可比价格计算的,而积累率和积累效果是按当年价格计算的。我国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收入每年平均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的确是负数,而如按当年价格计算则仍是正数,具体情况可看下表。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国民收入(亿元) 按1957年价格计算的国民收入(亿元)
基年 1957年 908 908
Ⅰ 1958年 1,118 1,108
Ⅱ 1959年 1,222 1,199
Ⅲ 1960年 1,220 1,182
Ⅳ 1961年 996 831
Ⅴ 1962年 924 777
应该在这里说明,表中按1957年价格计算的国民收入,是根据国民收入逐年增长的速度推算出来的。
我们知道,国民收入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一般是按水平法计算的。根据这种水平法计算,我国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收入每年平均增长速度,如按不变价格(即1957年价格)计算,应该是-3.1%(等于分数777/908开五次方再减去1),而按当年价格计算,则是0.3%(等于分数924/908开五次方再减去1)。但是,用当年各自的现行价格计算国民收入增长速度,由于没有剔除各年物价变动的影响,在统计上是不可比的,计算的结果也就不能说明真实情况。
那么,这个公式对我们有用处没有呢?答复是肯定的。因为在编制计划时,必须假定价格都是可比的,所以,可以应用这个公式进行推算。在统计计算上,如果把当年价格都换算成可比价格,这个公式也可以应用。
三、关于积累率过高是否对消费有影响,这是需要通过消费和积累比例的研究来解决的问题。这个公式并不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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