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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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思想评论

“扯皮”何时了?
牧辛 白隼
“扯皮”是官僚主义的一种重要表现。人们厌恶官僚主义,尤其厌恶扯皮。
扯皮是现代名词,这种事古已有之。唐朝那个有名的“苏模棱”,就是一位扯皮大师。他主张的讲话含胡其词,做事敷衍塞责,模棱两可,可以说是一种古代的扯皮理论。到了后代,大概是因为扯皮之风日炽,扯皮之人日众,以致明朝的李贽先生也在那里慨叹:“如今模棱不姓苏”了。
粉碎“四人帮”以后,广大群众迫切要求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对于我们工作中拖拉、疲沓、不负责任的作风,自然十分不满。这几年,人们讲了不少话,写了不少文章,画了不少漫画,尖锐地批评这种丑恶的现象,然而,事情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好转,扯皮的事例仍然可以随手拈来。
有一位同志,同爱人两地分居近二十年,为了解决他这个既符合政策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从提出申请到调在一起,足足花了一个抗日战争的时间。
有一位厂长从一个企业调到另一个企业,两个单位相距不过几十分钟的路程,光办手续就用了两个半月。
某城市盖住宅需要征地,从打报告申请到落实用地,一个机关、一个机关地旅行,公文上一共盖了39颗大印。
以上几例,尽管经历了“万水千山”,总算都有了比较满意的结果。至今还在没完没了扯皮的,不知还有多少。有些事情,明明上面已经点头批准,仍然有扯不完的皮,一年两年过去,事情照样原封未动。即使有人干预、批评,究竟卡在哪里?该谁负责?往往是查来查去,很难搞清楚。
为什么一些办理起来并不复杂,甚至相当简单的事情,到了我们一些单位、一些同志手里,就“困难”到如此地步?
我们且拿上述盖了39颗大印的事来分析一下。据统计,第1颗到第6颗属于征地前的准备阶段,第7颗到第13颗属于申请报告阶段,第14颗到第21颗是填报征询单阶段,以后还得经过正式批准阶段,才能进入第27颗到第39颗的具体执行阶段。这件事涉及的单位有10个,来来回回折腾,要经过39道关口。只要有一道关口卡住,事情就会搁浅,甚至告吹。机构重叠,手续繁琐,这种体制和具体制度方面的弊病不改,办事效率怎么能够提高?
这方面的原因还可以列举一些。譬如,我们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缺少严格的行政法规和责任制,干部的职责权限不明,往往有权的人不办事,办事的人没有权,一些同志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应当由他处理的问题,只好层层请示,事事报告。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制度和严格的纪律,我们的一些机构甚至个人都拥有相当大的“否决权”。即使是决定了要办的事,只要有一点不同意见,往往就可以把事情拖住、推出或者压下,主管单位也无可如何。
至于一些同志思想作风上的问题,当然也是扯皮现象长期不能改变的重要原因。应当承认,我们的干部队伍,经过十年动乱,质量确实有所下降。在一些同志中,或革命意志衰退,或个人主义膨胀,或本位主义严重,或派性影响未除。有些人怀里常常揣着各式各样的小算盘,个人的事,“关系户”的事,小集团的事,可以使出浑身解数,全力以赴,寸步不让。国家的事,群众的事,就马马虎虎,毫无兴趣。小到群众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大到国家财产损失巨万,他们都可以用那种推推拖拖、哼哼哈哈、敷衍塞责、无动于衷的官僚主义态度来应付。而且,这当中,还需要警惕一种用“拖”字掩饰“顶”字的情况。不是就有那么一些人,用扯皮作手段,违抗三中全会精神,对中央的方针政策“顶着不办”吗?
在一本小册子上,见到列宁的一个故事。1919年5月,一批农民向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请愿书,申诉地方政府随意征用他们的马匹。人民委员会总务处把请愿书转到野战总司令部动员委员会,动员委员会又把它转到首都事务特别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把请愿书退还人民委员会,并在信封上写了一句批语:“工作太忙,根本没有工夫来管这些琐事。”事情被列宁知道了。列宁立刻把请愿书送到国家监察部,并亲笔写了一张便条:“请把写这个批语的官僚逮捕起来。”
引用列宁这个故事,当然不是主张把扯皮家们一概逮捕起来。我们现在的情况要复杂得多,不可能用一种简单的办法来解决官僚主义的问题。然而,列宁那种对待官僚主义深恶痛绝的态度,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一些同志深思吗?办事不讲效率、不负责任、推来推去、拖拖拉拉的扯皮作风,无论在我们的内部工作,还是在国际交往中,都已经达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如果我们仍然安之若素,不采取坚决的措施,从体制、制度和思想作风两方面进行工作,求得改进,我们就只能在无穷无尽的扯皮中爬行,我们就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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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方成志 覃正东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但是,现在有些同志由于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不够全面,在执法中把一些本来是属于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错误地认定为防卫过当而处以刑罚,影响了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在个别地方,还出现了好人不敢大胆管坏人的不正常情况。这是应当纠正的一种偏向。为了鼓励群众正确地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同犯罪作斗争,现就几个有关问题谈些认识。
一、任何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①必须是对不法侵害(即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实行,对合法行为不能实行;②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并且是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对想象推测的、尚未开始的或者已经结束了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能实行;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才能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④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就是正当防卫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二、为了制止住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必须具有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应有强度;防卫的强度大于侵害的强度,只要是为制止侵害所必需的,就不能认为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别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究竟什么是必要限度?目前法学界流行的观点是:防卫行为的强度必须和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也就是防卫人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时,所采用的手段、使用的工具、用力的大小、打击的部位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都必须与对方基本相适应,原则上不能超过。这种观点我们认为值得商榷。在实践中,当犯罪分子进行不法侵害时,防卫人一般都猝不及防,难于准确断定侵害人要用多大力量、打击什么部位、会造成何种程度的危害。在这样紧急时刻,若要求防卫的强度必须和侵害的强度相适应,那就只能是这种情况:如果侵害人突然高高举起一块石头要砸向防卫人,但还没有砸下去,这时防卫人也只能抄起一块石头(且不说急切间能否在当场找到)进行防卫,但不能先砸,因为他不知道侵害人将要用多大力量和砸到什么部位,要待侵害人先砸了防卫人某个部位,防卫人才可以用同样的(相适应的)力量去还击侵害人相应的部位。试问:这样要求防卫人现实吗?合乎情理吗?如果侵害人这一石头正砸在防卫人的脑袋上,将防卫人砸死,那么防卫人又如何能去相应还击呢?由此可见,要求防卫的强度必须和侵害的强度相适应,只会有利于侵害人而不利于防卫人进行有效的防卫。我们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能够有效地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应有强度,或者是为了有效地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强度。这种应有的或必需的强度,就是防卫的强度允许大于侵害的强度。防卫大于应有的或必需的强度,才是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为什么防卫的强度可以大于侵害的强度呢?这是因为:①正当防卫是一种制止违法犯罪的正义行动。正义行动理应压倒非正义行动。②侵害行为一般是有计划的犯罪活动,防卫人在仓促间面临着严重威胁,来不及周详考虑采取措施,为有效地保护自己,应当允许防卫的强度大于侵害的强度。③只有大于侵害的强度,才能有效制止住不法侵害。这样做,可以鼓励群众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正当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列两种情况应视为防卫过当:不是严重犯罪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的;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侵害强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的。这样,当然应负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这是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常常不能自由地选择手段,不能恰如其分地掌握强度,容易出现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因此,应当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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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机械工业调整服务方向的两个问题
  孙效良 郑竟贤
近几年来,机械工业在调整服务方向、扩大服务领域、改变产品结构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实践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调整服务方向,是“转户口”还是扩大服务领域?
国民经济调整比例关系,要求机械工业相应调整服务方向。这一点是明确的。但是,调整服务方向应当采取什么方针,却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长春机械局有个模具厂,原来只为机械工厂服务,在调整中划归自行车厂,改为专门为自行车生产服务。这种做法,带有从隶属关系上“转户口”的性质。
长春机械局还有一个精密铸造厂,原来只为机械厂服务,现在改变为为社会各个方面服务。凡需要精密铸件的,不论哪个行业、哪个地区的企业,统统来者不拒,按合同生产、供应。
两种做法,我们认为后一种较好。理由有二。
第一,机械工业服务方向上的问题,既是“偏”了,又是“窄”了。因此,调整服务方向不能由过去单纯为重工业服务,改为丢下重工业不管,单纯为轻纺工业服务,那是由一种“窄”变为另一种“窄”。从满足社会需要的角度来看,同样都是片面的。机械工业是国民经济的装备部,应当为各个部门服务。从机械工业本身的发展来看,如果不扩大服务领域,过去是随着重工业的上马下马而大起大落,今后仍不免随着其他行业的调整而大起大落。
第二,在工厂隶属关系上转来转去,仍然没有跳出用行政办法管企业产供销的老圈子。扩大服务领域,按商品经济的原则组织生产和流通,更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
机械工业扩大服务领域的目标,是仅仅增加若干种新产品,还是提高适应能力?
国民经济调整比例关系,要求机械工业相应改变产品结构,增加那些国家要发展的机电产品,发展那些社会有需要但过去没有生产过的新产品。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作为调整机械工业的目标,仅仅增加一批新产品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提高适应社会需要变化的能力。理由有三。
第一,扩大服务领域的“后盾”是提高适应能力。不致力于提高适应能力,扩大服务领域就会落空。有些企业,一方面是任务不足,另一方面对社会需要的产品自己又设计制造不出来。所谓“掉头难”,实质上是适应能力差的具体表现。
第二,社会需要总是发展变化的。作为机械工业,不能停止不变,而要提高适应能力,满足不断变化的需要。我们的教训,就在于目前许多企业适应能力太差,一旦社会需要有了变化就不能应付。
第三,一种产品不管目前如何畅销,但随着需要的饱和,技术的进步,需求的变化,总会有一天成为滞销品。因此,作为一个企业,必须能够同时生产几种类型的产品:有处于需求衰减阶段的产品,有处于需求旺盛阶段的产品,也有处于需求发展阶段的产品。这样,企业才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从近三年的调整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一个企业的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适应能力。杭州制氧机厂就是一个例子。这个厂过去只生产大制氧机,1979年基建下马,大制氧机任务很少,原来预计要发生亏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特长,不拘于原来的产品方向,生产了社会需要的90多种产品。所以能够做出如此成绩,靠的就是适应能力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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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生财、聚财、用财之道的讨论
在中国财政学会最近召开的1981年年会暨第五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上,代表们从财政分配角度,探讨了新形势下生财、聚财、用财之道的问题。
大家认为,三中全会以来,国民经济调整工作已经收到了明显效果,今年财政收支可望达到基本平衡。但是,在大好的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完全摆脱当前财政经济困境,并为今后的发展做好必要准备,其根本途径,一是调整经济结构,保持一定的经济发展速度;二是整顿企业,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三是合理筹集和分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这就要认真探索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生财、聚财、用财之道,增裕国家财源,以利于在我国走出一条积累率不那么高、经济效果好、经济稳定增长的良性循环新路子。
代表们认为,生财之道主要是广开生产门路,努力发展生产,增加国民收入;聚财之道主要是通过各种渠道,更多更好地把分散的资财聚集起来,保证现代化建设资金和物资的需要;用财之道主要是充分发挥资金、物资使用的经济效果。这三个不同的方面,又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体现了经济与财政、生产与分配的辩证统一关系。
在当前调整时期,就财政部门来说,研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必须是研究如何通过财政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调节生产,改善经济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实行技术改造,搞好综合利用,使整个经济增长率有所提高,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要完善工商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既要调动千军万马,挖掘企业潜力,又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关系,使国家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和煤、电、油、运的重点建设。
代表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实现“三财”之道的途径。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坚持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逐步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合理化、经济体制的合理化和企业组织的合理化,搞好综合平衡。
在宏观经济决策指导方面,有的同志认为着重点是制定正确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分配政策,搞好综合财政。为此,第一,搞好增产节约;第二,搞好财政分配;第三,确定明确的技术经济政策,搞好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第四,制定正确的进出口政策;第五,积极进行税制改革;第六,合理调整价格,控制价格补贴。
(王诚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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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第一个社会学刊物《社会》创刊
近两年来,我国社会学的重新研究逐步开展起来,继1979年中国社会学研究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成立以后,上海、天津、黑龙江、湖北、吉林、北京和江苏等省市陆续成立了社会学会或社会学研究机构。通过一些学术团体和学者们的活动,开办社会学讲座、报告和讨论,社会学受到社会各界的注意和重视。为适应社会学研究的普及和深入的需要,复旦大学分校主编的我国第一个社会学刊物《社会》(社会学丛刊)终于问世。《社会》创刊号内容丰富。于光远的代发刊词《坚持社会学的马克思主义传统》,从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两个方面阐述了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学的伟大贡献。我国社会学界著名学者陈翰笙、吴泽霖、李景汉、雷洁琼、曹漫之等的笔谈,提出了许多很有意义的社会学研究课题。费孝通、王康等就社会学系培养目标问题、培养社会学专门人才等教学问题著文论述了自己的看法。创刊号登载了复旦大学分校社会学系关于上海市退休老人的生活状况和上海市虹口区再婚情况的社会调查材料。另外还有许多专栏文章,供广大读者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增长社会学知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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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财政问题》即将出版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编的《中国财政问题》一书,即将由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这本书收录了我国财政经济问题专家、学者论文四十四篇,对我国三十一年财经工作的经验教训,近几年财政经济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财政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实践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本书内容丰富,通俗易懂,可供财经工作者,财经教学人员,以及中等财政院校、综合大学财政专业、财政部门进修班学员参考。(庞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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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宪法知识(十六)

  国家元首制度
  由于各个国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不同,国家元首制度也有所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中,君主是根据世袭原则担任国家元首的。在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通常由选举产生。共和制国家的国家元首可以分为集体的国家元首和个人的国家元首两类。集体的国家元首,如南斯拉夫国家元首由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主席团集体行使,主席团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执行,执行主席没有超越于一般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的任何权力。瑞士联邦委员会是全国的最高执行与管理机关,它由议会选举产生的七名委员组成。联邦主席兼联邦委员会主席,由议会从七名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七名委员可轮流被选任联邦主席,这是一种近乎集体国家元首的制度。个人的国家元首一般是由总统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产生总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议会,如意大利总统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另一种不是通过议会,而由选民选举产生。在选民选举中,有的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的是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如美国总统先由各州选民选出“总统选举人”,然后再由“总统选举人”投票选举产生。有的是由特定的选举团体选举,如西德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而联邦大会则是由联邦议院的全体议员和由各州根据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同等人数的代表所组成。
实行共和制国家的集体元首和个人元首的任期,各国也颇不一致,从半年到七年的都有,还有一些国家的总统是终身职。例如,任期为半年的有圣马力诺执政官(二人,权力相等),任期为一年的有瑞士联邦主席,任期为四年的有美国总统,任期为五年的有西德总统,任期为六年的有菲律宾总统,任期为七年的有法国总统,任期为终身的有突尼斯总统。墨西哥规定,总统不得连选连任;美国规定,总统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次;意大利等国对总统连选连任未加限制。实行君主制国家的国家元首(如国王、大公等)均为终身职。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的国家元首为英王,由英王任命总督作为代表,总督的任期通常是五年至七年。
在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通常由不同的人分开担任(如法国)。在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通常同时是政府首脑(如美国)。国家元首的职权主要可以归纳为:监督法律的施行、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外交权、军事权、任免权、赦免权等。但权力实际享有的程度,各国并不相同。有些国家的国家元首表面上拥有很大的权力,但实际上并不干预国家事务。例如,英国的英王作为国家元首,只有象征性的地位。英王批准法律必须由内阁或议员提出议案,并经议会通过,而后由英王履行批准手续。又如,日本宪法只规定了天皇的“象征”地位。天皇公布宪法修正案和法律,但须经国会通过后,由内阁提出。某些国家的国家元首还有权拒绝批准法律,即享有否决权,但是,除美国以外,国家元首拒绝批准法律的现象事实上并不多见。
在我国一九五四年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五四年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同时,不论常务委员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都没有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周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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