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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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一个富有远见的指导思想
仲仁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时,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一项重大的任务,这就是在各经济部门中的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和分配关系等方面,还要按照社会主义原则,逐步找寻比较适当的形式,以使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逐步完善起来,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是一个富有远见的指导思想。我们现在已经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的经济体制的改革,可以说正是为解决这样的任务而作出的重大努力。
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这个指导思想,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克服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完全适合”的错误观点。这种“完全适合”论,曾在苏联和国际共运中流行多年。斯大林晚年时,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曾作过一些纠正,说这种“完全适合”并不是生产关系已与生产力不再有矛盾了。但他的这种纠正在理论上是不彻底的,甚至可以说有些自相矛盾。毛泽东提出需要逐步找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各种适当的具体形式,正是由于他看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建立起来后,是同生产力的发展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并不是什么“完全适合”的。这就同“完全适合”论的错误划清了界限。这对于指导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其次,它反对把社会主义制度凝固化,而把社会主义制度如实地看作是一个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它强调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还在许多方面处于不完善不成熟的状态,我们的任务就在于使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这就提醒我们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方面,不能因为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就从根本上否认社会主义制度早已建立了起来;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就忽视了把社会主义制度从各方面逐步完善起来的必要性。
再次,它强调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全面确立起来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优势的条件下,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在生产、交换和分配等方面逐步找寻出比较适当的形式。这实际上告诫我们: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总结自己的经验,逐步创造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
大家知道,苏联在斯大林时期建立的一套生产关系的模式,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人们奉为唯一的样板,似乎社会主义只能有这样一个固定的模式,作法稍有不同,就有被斥为离经叛道的危险。这种习惯势力,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提出上述思想,对于进一步破除这种有害的偏见,起了重要的作用。
毛泽东提出这一指导思想已经有二十多年了。但是,这一指导思想所提出的重要任务,即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模式,迄今还远未完成。尽管如此,令人庆幸的是,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终于找到了逐步完成这一任务的正确方向。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状况,有利于生产的发展。”这是我们多年来正反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毛泽东的上述指导思想的丰富和补充。过去我们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方面做了不少的努力,但成效甚少,甚至带来了有害的后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种变革脱离了生产力状况,不利于生产的发展。现在,我们已经清醒地看到,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而且在各地区各部门乃至各企业之间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又很不平衡,因此,在找寻适当的形式变革生产关系时,既不要再盲目追求“升级过渡”,也不要搞一刀切,而要牢牢掌握住《决议》所强调的精神,以是否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为这种变革是否正确的标准。
现在,经济体制的改革不过刚刚开始,成熟的经验还不多,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模式,我们还需要进行长期的艰苦的努力。但是,重要的问题在善于学习。只要我们在不断变革现实的实践过程中善于学习,善于总结经验,我们是一定能够把这项历史任务逐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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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

“排满”与民族运动
章开沅
关于辛亥革命时期的“排满”问题,历来争议甚多。不少中外学者,往往笼统地贬之曰种族主义或种族复仇主义,却忽视了或低估了它的进步的和革命的实质。我认为,“排满”不仅仅是对于清朝政府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的愤怒抗议,而且是近代中国民族运动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它是中国革命民主派在二十世纪初年,集中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经过深思熟虑而提出的激动人心的战斗口号。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严格地讲,近代的民族不是一般的历史范畴,它是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
近代中国的民族运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00年以前,由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极为有限,这个运动的主要社会基础是农民,而运动中比较活跃的力量则是地主阶级当中的抵抗派和革新派,以及一部分从封建士大夫营垒中分化出来的具有资产阶级倾向的知识分子。在鸦片战争以后的六十年间,发生过五次民族战争和一次农民战争,还有洋务运动和连绵不绝的反洋教斗争。“制夷”——“保国”——“扶清灭洋”等等,是这一阶段民族运动的主要政治口号。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以后,明末清初地主阶级反满派遗留的“反清复明”古老旗帜逐渐陈旧褪色,尽管它在许多秘密会社中还具有某种程度传统的影响,甚至也曾给太平天国这样全国规模的农民战争涂抹了若干国内民族斗争的色彩,但对于几次大规模民族战争来说则是毫无关联的。1900年以后的情况则不然,尽管农民仍然是民族运动的主要社会基础,但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和日渐增多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开始成为运动中最为活跃的力量。清朝政府在《辛丑和约》签订以后,完全堕落成为帝国主义的走狗,从而在人民中间丧失了最后一点威严。资产阶级革命派利用人们对满洲贵族的民族压迫和专制暴政的深仇大恨,重新捡起古老的“反满”旗帜,并且给它印染上新时代的色彩和图案,使之增添了青春的活力。二十世纪初年的“排满”,实质上成为反帝、反封、反君主专制主义三位一体的战斗口号,已经与往昔的“反清复明”有着本质的区别。
“排满”的口号重新提出,标志着中国人民的民族觉醒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如果追溯到1894年兴中会的誓词——“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可以看出,革命志士所提出的“排满”,从一开始便是与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奋斗目标联结在一起的。1901年章太炎在《国民报》发表的《正仇满论》,明确地把“排满”与维护民族独立和争取社会进步联系起来。同年,《开智录》刊载的《义和团有功于中国说》,更为难能可贵地表达了利用广大人民群众的斗争力量以谋求民族独立和民主权利的反清革命思想,充分展示了近代中国民族运动新的时代风貌。
二十世纪一开始,进步的知识分子就努力研究这个新的世纪的时代特征,研究左右环球局势的帝国主义的起源、性格和内外政策,特别是研究中华民族在新的世纪中将面临什么样的前途和命运。他们不甘心坐待帝国主义列强纷至沓来的宰割,不甘心静观清朝政府一块又一块出卖本来已经破碎的祖国山河。他们焦虑地思索,热衷地探讨,怎样才能把自己的同胞振奋起来,团聚起来,救亡图强,“建民族之国家,立共和之宪章”?他们纵观寰宇,博览史籍,终于找到了这样的精神纽带——民族主义,或者称之曰“国魂”。于是兴高采烈地向全国人民宣告:“欲达此莫大之目的,必先合莫大之大群;而欲合大群,必有可以统一大群之主义,使临事无涣散之忧,事成有可久之势。吾向欲觅一主义而不得,今则得一最宜吾国人性质之主义焉。无他,即所谓民族主义是也。”
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是民族资本主义初步发展的产物。
如果说,明朝遗老的“反清复明”,充满着对于故国旧主和宗庙社稷的绻念,那么资产阶级的“革命排满”,则毫不讳言自己对于路矿企业利润的追求,并且瞩望于建立一个能够维护国内市场的民主共和的新国家。
过去,“排满”口号常常被指责为模糊了反帝的斗争目标,其实这也不符合当年“排满”论者的原意。从大量文献记载可以作出如此判断:“排满”不仅是反对国内的封建统治和民族压迫,而且也是反对清朝政府的后台老板帝国主义及其在中国实行的殖民主义统治。早在1903年《浙江潮》杂志第3期上刊载的《四客政论》一文,已经把“排满”与反帝之间的关系表述得非常清楚。作者说:“故夫戴(戴,拥戴的意思)白人者,奴隶也;满人戴白人,而我乃戴戴白人之满人,所谓奴隶之奴隶也。不愿为奴隶,而愿为奴隶之奴隶,则又何说之辞?”这几乎是当时一般爱国志士的共同认识,而至今仍有个别外国学者未能正视这一历史实际情况。他们极力否认辛亥革命是革作为帝国主义走狗的清朝的命,但又提不出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和论据来否认这一客观存在。这种出于某种政治需要而采取的非科学态度,理应受到人们的讥评。
也有人强调“排满”模糊了阶级界限,严重地妨碍了辛亥革命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我觉得这也不大符合历史实际,而且对作为斗争口号的“排满”的要求则未免过苛。二十世纪初年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诚然不是明确的阶级论者,而且对我们所主张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更是一般知之甚少;但他们许多解释“排满”的言论和文字,至少是在客观上表述了这个斗争口号的阶级内容。孙中山早在1906年就曾明确指出,其所以要实行“排满”,是因为“满洲政府要实行排汉主义”。“我们推倒满洲政府,从驱除满人那一面说,是民族革命,从颠覆君主政体那一面说,是政治革命,并不是把来分作两次去做。”“排满”就是推翻以满族亲贵为主体的封建王朝,这样的斗争目标可以说是规定得集中而又明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正如不“排满”就不足以言反帝一样,不“排满”不足以言反封建。那种把“排满”与反封建割裂开来并且对立起来的看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清朝政府是二十世纪初年中国极端尖锐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集中点,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中国的政治工具,是全国各族各阶层人民最为痛恨的暴虐而又腐朽的封建贵族集团。因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排满”(即推翻清朝政府)便成为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民主革命的丰富内容当然并非“排满”二字所能尽行概括,但是“排满”却已成为民主革命的当务之急,是近代中国民族运动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梯。不经过“排满”,很难设想历史会跳跃到护国、护法、五四运动、北伐战争……等等新的历史阶段。而在各个特定的历史阶段,人们也许可以回顾既往,瞻望未来,充分驰骋其政治上的想象力,但在现实生活里却只能忙于处理当时最为紧迫的中心课题。离开二十世纪初年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我们就很难理解象“排满”那样一个貌似古老的简单口号,何以竟然具有如此巨大的动员力量。
最后,需要做一点解释。我说“排满”口号本身没有过错,并不意味着当年所有关于“排满”的文字宣传都正确无误。对于那些错误的东西,我们过去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批判,今后也还需要继续进行分析和批判,因为这将有助于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和肃清现实生活中的大汉族主义的残余。
今天,“排满”早已成为历史陈迹,人们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评说它的功过。但至少有一点,大多数人的认识是一致的,即“排满”是七十年前近代中国民族运动的潮流,而高呼“排满”口号为祖国解放事业英勇战斗的革命前驱者,永远值得后世的人们尊重。他们已经完成了当时历史所交付给他们的最为紧迫的任务,我们可以认真总结他们的经验教训,但是没有理由要求他们在第一次战斗中就去完成应该在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战斗中去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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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把坚决打击和分化瓦解结合起来
周道鸾
在当前社会治安情况有了好转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执行党的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一方面,对那些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要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及时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对那些自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必须按照党的“坦白从宽”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把坚决打击和分化瓦解结合起来。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刑法对什么是自首,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人们对什么是自首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我认为,自首,一般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尚未被发觉,或者虽然已被发觉,但未捉拿归案前,犯罪分子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在审判实践中,以下行为也视为自首:(一)犯罪分子作案后,在破案前,主动向本单位或有关单位领导交代罪行的;(二)犯罪分子作案后,在家长、亲友的规劝下交代了罪行,在家长、亲友的带领下投案,或者因某种原因由家长、亲友代为报案的;(三)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或者作案后被人发觉,自知罪行败露、难逃法网而到政法机关投案的;(四)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通缉后主动投案,或者在追捕中主动前往投案的。
我们在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确定刑罚时,首先要区分罪行的轻重。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而且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只能从轻处罚,只有同时又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自首以后,不仅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且检举、揭发了共同犯罪的人或者其他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重大案件的破案线索。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以后,可以根据其功罪大小,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次,自首投案时间早晚,交代犯罪事实是否彻底,认罪悔罪态度好坏,等等,也是考虑从轻量刑的重要根据。总之,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首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理。这有利于我们同犯罪作斗争,也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坦白从宽”,是我们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行之有效的一项政策。所谓坦白,通常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其犯罪行为已被政法机关或单位组织怀疑、发觉,在公检法机关对其进行传讯、拘留,或者单位组织找其谈话后,自感难以继续隐瞒而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实践中,因其他犯罪(如盗窃)被抓获,在审讯(包括预审、起诉、审判)中又交代了政法机关事先没有掌握的新罪行(如抢劫)的,也以坦白论处。在认定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是坦白时,要注意划清两个界限。一是坦白和自首的界限。坦白不具备自动投案、主动交代罪行、自愿接受处理等自首的情节,同自首在认罪悔罪的程度上也不相同。二是坦白和供认的界限。供认,是指罪犯被逮捕以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迫承认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这属于认罪态度问题,不是坦白。在结伙或集团犯罪中,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利用矛盾和政策攻心,迫使犯罪分子陆续交代了我们已经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罪行的,也不能算坦白。
目前,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坦白从宽的政策现在是否还适用,有不同的意见。一些同志不主张继续适用这一政策,理由有三点:一是刑法没有规定;二是量刑考虑态度,就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是林彪、“四人帮”在十年内乱期间,正是利用这一政策入人于罪,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我认为,这些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国家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刑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并贯串在刑法的条文之中,而坦白从宽是这一政策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他们悔过自新,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如果坦白了不从宽,甚至从严,交代越多,判刑越重,坦白的与抗拒的在处罚上完全一样,这怎么能促使犯罪分子真正从思想上认罪服法,怎么能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呢?
审判案件离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单纯按态度好坏来判处,当然是错误的。但坦白毕竟是犯罪分子认罪的一种表现。而且,犯罪分子是坦白认罪,还是抗拒抵赖,可以反映出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深浅、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思想改造的难易和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程度。所以,对坦白的从宽处理,也是符合量刑的基本原则的。这与定罪量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矛盾。
解放以来,司法机关运用坦白从宽的政策,在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中,对打击少数、争取教育改造大多数,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刑法颁布后,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把坦白作为辩护的重要理由之一;公诉人对被告有坦白、立功情节的,在发表公诉词中也都予以肯定;审判员则把坦白作为从轻的一个情节,在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这些做法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打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幌子,鼓吹“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制造大量冤假错案,这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活动造成的,并不是“坦白从宽”政策本身有什么问题。今天,我们总结以前执行“坦白从宽”政策的经验教训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因噎废食”,得出“不能继续执行这一政策”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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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在业人口划分标准讨论会
8月下旬,中国人口学会在北京召开了在业人口划分标准讨论会。
如何科学地、准确地而又适合我国国情地确定在业人口的标准,不但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项具体的需要迅速解决的实际工作。我国是世界上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究竟我国有多少在业人口?在业人口的职业构成怎样?在各个行业的比例怎样?在业人口的地区分布与文化水平、年龄构成情况怎样?……这些都是基本国情。但是,长时期以来,由于缺乏正确的在业人口划分标准,我们的了解与认识都是十分不科学、不准确的。我国10亿人口中,有8亿农民。但是,我们并不是以职业来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而是以是否吃商品粮作为划分标准。在我国,到底有多少人真正从事农业劳动,并无准确的数字。又如:我国的劳动就业方针是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按照这个方针,在业人口的定义应是: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口。从所有制上说,在业人员无论属于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或属于小集体和自谋职业的个体所有制,都应视为在业人员。从用工制度上说,固定工、集体工、临时工、轮换工和个体劳动者都应算作在业人口。但是,实际上不少地方的劳动部门在统计在业人口时往往只统计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的在业人员,其他都不列入在业人口,而列入待业人口之列。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已决定对全国人口进行一次关于职业状况的调查,解决在业人口划分标准问题更加紧迫,必须在理论上给以明确的说明和探索。
会议讨论了在业人口的定义、范围、年龄界限,以及如何反映我国就业状况等问题。
(王胜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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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农业经济问题讨论会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不久前在山东省烟台市开会,讨论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农产品成本与价格、农产品收购制度、农业生产结构、正确处理三者关系、农村经济综合发展等问题。
同志们认为,推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给我国农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不少地区农业生产有了迅速的发展,农民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当前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推行生产责任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尊重群众的自愿,采取适当的形式,不要搞新的“一刀切”。一是要研究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以促进农业生产的更大发展,使之完善健全,继续向前发展。
同志们认为,农村一切经济工作集中到一点,就是要保护农民的利益。根据11个县调查的结果,二十多年来,农产品成本普遍上升。1979年与1965年相比,每百斤成本,稻谷提高34.9%,棉花提高32.3%。过去,农产品价格偏低。三中全会以后,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增加了农民收入,尽管给国家财政增加了很大的负担,但工农产品剪刀差问题还不能说已经解决。在农产品价格已有大幅度提高和国家财政存在困难的条件下,要通过改进农产品收购制度,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等办法,使农民增加收入。
会议提出了10个继续研究的题目,即资源经济、区域经济、技术经济、自留经济、社队企业、农工商综合经营、农村金融和信贷、发展战略、农产品贸易、国外的农业经济。(王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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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纪念辛亥革命专号》出版
最近,《近代史研究》第三期出版了《纪念辛亥革命专号》,刊载了刘大年等撰写的论文14篇,共25万字。
专号的重要内容包括孙中山和他的伟大革命活动以及辛亥革命后的政权问题。这期专号从不同的方面对辛亥革命史的研究提供了一些新材料和新观点。
(傅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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