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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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基本建设的几个问题
李梦白
近三年来,基本建设战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缩短战线、控制规模、确保重点、狠抓投产、试行基建投资拨款改贷款、整顿施工队伍、扩大企业自主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多年来不断膨胀的基本建设规模开始得到控制,投资方向有所改善,重工业投资有较大压缩,轻纺工业和非生产性建设投资比重上升。大多数在建工程进展情况良好,计划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绝大多数可以按期建成投产。计划新增27种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绝大多数均可按计划完成。城镇住宅、高教用房和商业冷库等建设任务也完成得较好。
当前需要很好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使基本建设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的发展。
首先,要认真执行“先挖潜、后新建”的方针。我国现有几十万个企业,生产潜力很大。近期发展生产,主要应靠这些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而不要再象过去那样,一想到发展生产,就要铺新摊子,上新项目。目前“挖革改”中的问题是,资金多头下达,项目审查不严,物资缺乏保证,致使“挖革改”的作用也远没有充分发挥。解决的办法,可考虑:用各种资金搞的“挖革改”项目,均由各级主管生产的综合部门统管起来;“挖革改”项目与基本建设项目分列两本计划,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制定,有关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和监督实施。与此相适应,各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拿出相当的力量,象承担基建任务那样,积极地为“挖革改”服务。
其次,要继续严格控制建设总规模。建国以来,经济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就是建设规模的几次大膨胀导致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给我国的经济建设造成很大损失。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并有一个切合实际的发展速度,就必须认真贯彻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总规模,使之同国家的财力物力相适应,特别是应当根据物力的可能而定。从近期国家财力特别是物力的可能,以及历史的因素来考虑,今年的基本建设规模是比较适当的。问题是建设总规模仍存在迅速膨胀的趋势。一是今年计划内有部分施工项目投资未打足,计划外又用其他资金安排了一些建设项目,执行结果必然会超过计划规模。二是三年来停缓下来的500多个大中型项目,多数尚未明确定性停建或缓建,已定性的也是停建的少、缓建的多,许多项目仍在待机而上。三是有些部门和地方正在准备新上大中型项目30多个,其投资规模约达今年计划投资总额的80%。
为了巩固三年来缩短基建战线的成果,最好把近二三年的建设总规模大体稳定在今年的水平上。“挖革改”的投资规模应与基建投资规模综合平衡,以保证全国建设总规模,即全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真正同国力相适应。
第三,要切实加强能源、交通、建材工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我国能源、交通、建材等工业,长期以来就是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这两年,在全国基建规模作了较大压缩的情况下,它们的在建工程规模也都有所削减。如不迅速增加它们的投资,则今后三五年内新增生产能力将大大少于前几年。这种状态如不迅速改变,会影响今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甚至使我们的经济陷入困难的境地。因此,现在就需要下大决心,在“六五”期间宁可少搞些别的项目,也要增加这些薄弱环节的投资,使这些部门能够得到真正的加强。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及工矿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等,是改善城市人民生活和发展经济的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失修失养,由来已久。例如全国城市日缺水量即达880万吨,迫使一些工厂停产,一些新建企业无法开工。不少住宅盖起来了,由于水、电、气、路等配套设施跟不上而不能及时交付使用。“六五”期间,应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各方协力,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搞上去。
第四,大力抓好骨干项目的建设。每个五年计划期间建设一些骨干项目,是发展经济所必需的。这些骨干项目,一定要事先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前期工作,切实改变过去某些大项目先上马后论证的那种违反基建程序的作法。在计划安排上,也要改变过去按部门和地区搞“水平法”分配投资和一年一定的作法,而应把投资落实到项目上,对每个要上马的骨干项目,都应根据技术经济论证结果,经过综合平衡,确定其投资规模和合理工期。
第五,稳步推行经济责任制。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是基建管理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建设项目实行经济责任制的一种有效形式。两年来的试点工作证明,这一改革的效果是好的。明后两年要积极推广,除无偿还能力的部门或单位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可争取全部实行贷款。继续实行拨款的项目,也可考虑实行投资包干制度,以改变过去普遍超支、敞开口子花钱的现象。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应恢复全面的承发包制度,普遍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优质、节约、提前完成者受奖,反之受罚。各个单位内部都要加强经济核算和岗位责任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与上述情况相适应,要加强基本建设的立法工作,逐步地做到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尤其要抓紧各种标准、定额、规范的修订工作,以利于加强技术管理和推行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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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处理好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关系
臧志风
处理好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关系的思想,是毛泽东同志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一个贡献。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我们必须逐步地建设一批规模大的现代化的企业以为骨干,没有这个骨干就不能使我国在几十年内变为现代化的工业强国。但是多数企业不应当这样做,应当更多地建立中小型企业,并且应当充分利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业基础,力求节省,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
旧中国是一个工业基础十分薄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革命胜利后面临着一个建设强大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任务。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计划地逐步地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大型骨干企业。这些大型企业技术先进,设备完善,生产效率高,产品质量高,耗能少,成本低,经济效果大;能用最新的技术成就,为国家提供高级的、大型的、精密的尖端产品,从而解决国民经济中有决定意义的关键问题,带领整个工业向前发展。但是建设大型企业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能和有利的。它需要资金多,建设周期长。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资金少,疆域大,工业布局极不平衡。从这一实际出发,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又有许多长处。例如,投资少,便于吸收闲散资金;建设时间短,投资效果发挥快;产品多样,比较灵活,便于满足人民复杂多变的需要;可以因陋就简,充分利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业基础;可以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使产销结合,促进全国工业平衡发展,并有利于中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等等。因此,处理好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的资金、物力和人力,加快我国工业的发展速度。
应该看到,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也要求正确处理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关系。从世界各个经济发达国家的工业发展的历史来看,生产集中和大中小企业并存,是两种同时存在的发展趋势。当代工业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集中随之加强,生产规模也随之扩大。另一方面,现代化大生产的产品往往都是由成千上万个零部件组成的,由许多中小企业与之协作配套进行生产,比搞“大而全”的全能厂,经济效果要高得多。此外,把社会生产作为一个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来看,新的社会分工会不断出现,一些新出现的生产领域,最先往往是由中小企业来填补的,然后逐步扩大。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小企业又是探索新的社会分工的一支尖兵。
有一种观点认为,搞现代化,似乎就是搞大型化。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热衷于追求大型企业的规模和数量,盲目引进大批成套设备,而对与这些大型企业配套的能源、交通及其他设施,缺乏通盘考虑,结果耗费巨资,超过国力所及,经济效果很差。在如何对待中小企业的问题上,也存在两种片面的看法。一种是借口发展中小工业,对那些耗能大,原料无保证,产品质次价高,长期亏损,又没有办法改组或改造的小企业,或者与大厂争原料、争能源,以小挤大的企业不肯加以处理。另一种是不加区别地否定中小工业主要是“五小工业”(小钢铁、小化肥、小水泥、小煤窑和小水电)的作用。“五小工业”较普遍地存在着产品质量次、能源消耗高、亏损大的特点,但应该看到,多年来,一部分“五小工业”在发展生产、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补充大工业的不足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应该继续发挥它们的作用。对这些企业应该区别对待,除了少数亏损严重而又没有改造前途的要坚决处理以外,对其余的小企业,特别是其产品为社会迫切需要的,应从加强管理、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果方面寻找出路。事实证明,这方面还是有潜力可挖的。
在国民经济调整中,为了处理好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关系,特别值得重视的是要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把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更好地结合起来。我国无论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状况。为了提高经济效果,必须对现有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进行改组,使其在专业化协作的基础上,朝“小而专”、“小而精”的方向发展。近年来,凡是这样做的地方和行业,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整个工业走专业化协作的道路,对于大批量生产,先进工艺的采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都是有利的。因此,搞好专业化协作是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结合起来的重要形式。通过调整,要争取在这方面前进一大步。
还要看到,对于大中小企业的调整和发展,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分工。在什么情况下适于发展大型企业,什么情况下适于发展中小型企业,从社会的技术经济效果看,是有其客观标准的。一般说来,重型企业如石油化工、钢铁冶炼等部门,建设大型企业比较适宜,而轻工业则以中小型为好。当然,这里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总的看来,在每一类行业中,都应既有一些大型企业作为骨干,又有许多中小型企业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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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控制人口增长不可松懈
邬沧萍
七十年代以来,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人口出生率由七十年代初的30‰以上,持续地下降到去年的18‰左右;相应的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也从1971年的2.34%下降到1979年的1.17%,不到十年的时间下降了一半,而且涌现出一批人口增长率不到1%的省市。我国人口出生率下降之快,是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但是进一步把人口出生率再降下来,的确是任重道远。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从我国实际出发,为了减轻和解决我国长期以来由于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而提出的。
从人口学上来看,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不是最理想的,也不可能一代一代地持续下去;但是为了纠正过去失误造成的后果,为了国家民族的长远和根本利益,不得不采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样一个措施。
现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是今年开始执行的新婚姻法规定女的最低婚龄是二十岁,男的是二十二岁,这对晚婚、晚育不能不带来一定的冲击。二是六十年代生育高峰出生的人进入了结婚生育年龄,一个要持续十几年的新的出生高峰即将到来。三是农村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一部分人在思想上和组织上对计划生育有所松懈,原来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不适应了,新的措施办法正在摸索中,一些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这三方面的情况汇合在一起,对计划生育工作势必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掉以轻心,人口又有可能急剧增长,七十年代以来计划生育取得的成绩,将会前功尽弃。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这个新的形势。
有的同志认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着重了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但同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利益有矛盾。农村推行各种生产责任制后,这种思想在一些地区有所发展。有的农民看到一部分农民由于劳动力多而先富起来,就把计划生育同他们家庭富裕对立起来。这是目光短浅的表现。第一,对每家每户来说,增加了人口,在他们不能干活以前就会多用钱,影响家庭生活的改善,而且也必然影响到妇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参加生产劳动。搞得不好,生育子女多的家庭不但不会先富,反转来还会使致富受到影响。第二,这种思想把家庭的富裕完全建筑在靠体力、靠人多上面,而看不到单凭体力和人多来增加生产的局限性,根本不认识我国农村今后经济发展要靠多种经营和科学种田、科学管理,要求劳动力有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追求人口数量势必影响人口质量,这对农民家庭增加收入、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是很不利的。第三,我国广大农民不能靠多子带来多“福”,归根到底要靠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是十亿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人口增长快,整个国家不容易在短时间内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就会从根本上影响农民致富。
农村推行各种生产责任制后,原来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具体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了,必须有相应的新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否则计划生育工作就要受到严重影响。特别值得全党全民警惕的是:当前农村经济形势大好,很容易掩盖人口增长快对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得一些同志在思想上或实践上又忽视抓人的生产。必须认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生产不管发展多快,都不能放松对人口的大力控制,人口增长快了,既抵销了生产发展带来的好处,也妨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过去我们的认识不那么深刻,现在就再也不能麻痹大意了。
加强思想工作,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是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基本方针。近几年来,我国人口教育宣传工作是有成绩的,现在必须适应新的情况,把人口宣传教育的水平大大提高一步。要把人口学知识普及到群众,让群众进一步认识到控制人口增长符合自身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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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基本建设投资效果问题的讨论
最近,中国财政学会、建设银行总行、山东省财政厅、建设银行山东分行在山东泰安地区召开了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研究会。
怎样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果
大家认为,基本建设投资效果好坏取决于很多因素,是否按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办事,是决定投资效果的最主要的因素。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宏观决策,必须通过基本建设的五个工作环节予以体现。
第一、统筹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编好相对稳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搞好综合平衡。要改变目前把更新改造剔除在投资规模以外的做法,做到建设规模同国力相适应。
第二、合理安排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使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第三、搞好可行性研究。组织综合性的和具体项目的技术经济论证。确认其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
第四、加强经济核算。充分运用商品经济所特有的价格、资金、成本、利润、贷款利息等杠杆,在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制。
第五、制定正确的技术经济政策,处理好国家、地方、集体、个人的经济关系。
控制建设规模,缩短建设周期
多数同志认为,多年来,建设规模控制不住,建设周期拖得太长,主要原因之一是更新改造资金和银行发放的投资性贷款,没有纳入建设总规模以内,没有同基本建设一起进行综合平衡。结果,基本建设总规模超过了物力财力,许多项目拉长建设周期,推迟投产时间,造成投入多产出少、投入慢产出更慢。
同志们认为,在技术不断进步的时代,纯粹的简单再生产是不存在的,把折旧基金仅仅看作是补偿基金是不对的。折旧基金兼有积累基金的性质。固定资产更新同基本建设都是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在建设过程中都需要占用人力、物力、财力。建成投产以后,都会影响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技术政策、运输、能源、原材料供应等,使它们发生一定的变化。
扩大生产主要依靠发挥现有企业的作用
大家认为,要使投资效果有一个大的提高,建设方针要有根本性转变。要从主要依靠上新项目转到主要依靠发挥现有企业的作用。从这里走出一条经济效益好、人民得到实惠多的新路子。
当前,更新改造现有企业不能一哄而起,必须遵循正确的技术经济政策,技术的先进性要服从经济的合理性。要在工业改组、企业联合的基础上按行业进行规划,不搞重复更新,不搞“一刀切”,要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进行;要同国民经济可能提供的物力财力相平衡。
与会同志认为,强调依靠现有企业,决不是说就不搞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了。相反,交通运输、能源开发、市政设施、文教卫生、居民住宅等建设,还要适当增加,以求得经济的协调发展。
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许多同志指出,折旧基金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从理论上说是由于对固定资金和折旧基金在再生产中的作用及其周转方式理解不同。少数同志认为,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都是用于再生产的资金,在资金流通过程中两者是密切结合而不可分的。把二者统一起来管理,有利于整个资金的运用。多数同志不同意这个意见。理由是固定资金和它的补偿基金——折旧基金在再生产中的地位和周转方式同流动资金不同,因而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1967年折旧基金下放后,把它混同于流动资金一般管理,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没有实行计划指导和财政监督,以致大部分折旧基金搞了基本建设,一部分垫付了流动资金,使固定资产更新得不到应有的资金保证。这是决不能忘记的经验教训。建设银行是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必须加强对折旧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折旧基金应当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只能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田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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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学点宪法知识(四)
宪法的保障
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我国一九五四年宪法时曾经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建立和健全宪法保障制度,是保证全国人民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世界各国宪法中,一般都规定有保障宪法实施的条文,其中主要有三。
(一)明确规定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西德基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州宪法制度必须符合本基本法规定的共和、民主和社会法权的国家基本原则”。瑞士联邦宪法(暂行条款)第二条也规定:“凡与本宪法相抵触的现行联邦法律、契约、各州宪法以及法律,应自本宪法施行日起或由本宪法规定的联邦法律颁布以后,一律失去效力”。
(二)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要由立法机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才能有效,而普通法律的修改只需要过半数通过就可以了。如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会在两院议员三分之二认为必要时,应提出宪法修正案;或在三分之二的州议会的请求时,也应由联邦国会召集会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在以上两种情形下的修正案,经过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的修宪会议批准时,即被认为是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
(三)明确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特定机关。有的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如匈牙利一九七二年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监督宪法的实施。主席团可以废除或变更与宪法相抵触的法令、管理国家的决议或决定”。有的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如日本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法院是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菲律宾宪法第十条规定:“一切涉及条约、政府协定或法律合宪性的案件,应由最高法院审讯和判决。”有的是由专门设立的机关行使。如法国由宪法委员会行使。奥地利、西德、意大利等国由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行使。法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宣告为违反宪法的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上告。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力。”奥地利宪法法院可以依据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要求,审查联邦法律或邦法律是否抵触联邦宪法。宪法法院作出的判决有确定的效力,不许再审。
在我国,按照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以及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究竟如何监督宪法实施,我国宪法没有作出具体的明文规定。为了确立我国宪法的极大权威,在我国宪法中对于宪法保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周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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