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1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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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合理增加投资 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厉以宁
在投资效果既定时,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以一定的投资率为前提;而要增加投资,对货币的要求、对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需求都会相应地扩大,因此在资本主义经济增长过程中,因投资增加而引起的通货膨胀往往被认为是难以避免的。然而,不增加投资,不仅无法保证一定的经济增长率,而且也无法缓和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失业现象。所以这种情况被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称做经济增长的难题。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有可能使我们实现基本保持物价稳定的经济增长。宏观生产目的和微观生产目的在根本上的一致性,能使我们对投资问题作出统筹安排,关键在于我们怎样进行投资。如果我们在资金来源、投资的条件、投资的宏观经济效果的衡量等方面有周密的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投资的增加是可以不引起通货膨胀的。
财政拨款不是唯一的投资资金来源
有些同志一想到增加投资,习惯上总是把它同国家财政拨款联系在一起,似乎财政支出是增加投资的唯一可行的方案。实际上,在我国现阶段,增加投资所需要的资金至少有四个国内来源,而且在这些来源中,国家的财政拨款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主要的。其余三个来源是:银行信贷,社会集资,企业保留资金。
银行信贷,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信贷,可以作为不同用途的投资所需要的资金。它的优点在于能够督促投资单位加强经济核算,注意投资的效益。同时,银行的信贷业务越是开展,银行本身的经济效率也越有可能提高,因为在信贷工作中,银行必须考虑如何增加存款,如何更合理地利用银行吸收的存款,以及如何运用利息率这一杠杆。
这里所说的社会集资,除了指社会通过储蓄和购买债券方式聚集的资金而外,还包括群众为创建合作企业而筹集的资金,社会各界人士为了发展国内建设事业而筹集的资金,个体经营户为扩大原有规模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后面提到的这三种集资,实际上与国家的投资之间有一种替代作用。这就是说,本来社会上有些投资项目是由国家的财政拨款承办的,现在改由社会集资来进行了。同时,假定社会集资举办的投资项目中,有些生产资料需要向国家的生产资料供应部门购买,那么这还是货币回笼的一种方式。
企业保留资金主要是指企业根据自主权的原则而保留的一部分利润。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生产的需要,利用这些资金来增添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增加产量。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来筹建分厂。
银行信贷、社会集资、企业保留资金作为增加投资所需要的资金来源,是有很大潜力的。如果重视这些资金来源,发挥这些潜力,甚至可以在减少财政拨款的条件下保证原有的投资率。此外,还可以采取交叉的或综合的筹集资金的方式。例如,某些供不应求的商品的生产单位,可以实行“预收货款”的办法,即由企业(或通过银行作为中介人)向消费者预收货款,用作投资的资金,增加生产,按期交货。应当看到,这也是社会集资的一种形式,它同样能够兼有促使货币回笼的作用。
投资的必要条件
追加一笔投资,往往可以产生对经济活动的刺激作用,因为投资的增加能够引起收入或产值的增加,收入或产值的增加又能进一步引起投资的增加,如此反复进行,就能实现经济增长。投资在这里是作为第一推动力量而起作用的。追加投资之所以能使经济活跃,其道理正在于此。
但并非在任何条件下投资都能产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要使追加的投资起着这种作用,一般地说,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要有足够的生产资料可以利用。这里所说的生产资料,主要包括设备、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运输工具。假定客观上存在着闲置的生产资料,或者即使没有大量闲置的生产资料,但只要稍加调整就可以及时供应,那么投资就可以进行,否则,投资将无法形成生产能力。当然,如果有足够的外汇储备,也可以转向世界市场去取得生产资料,但这又涉及外贸平衡和国际收支平衡的问题了。
第二,要有足够的劳动力可以利用。这里所说的劳动力,还包括技术和管理人员在内,否则仍不能形成生产能力。
第三,追加投资和扩大生产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适应市场的需要,也就是说,产品要有销路。假定只是为某种产量或产值指标而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只不过在仓库中积压起来,那样就无法实现追加投资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
第四,追加投资的最终结果应当是赢利的。“投资回收期”这个概念不应当被忽视。假定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能以低于生产成本和利息费用的价格销售出去,这样的投资也起不到活跃经济、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应当衡量投资的宏观经济效果
国民经济是一个整体。经济中的某些行业或企业,可能并不具有上述第四个条件(赢利条件),那么应不应当进行投资呢?这里涉及的是投资的宏观经济效果的问题。假定某一行业或企业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尽管本身不具备赢利条件,但追加投资的结果能使其他行业或企业的生产取得较多的收入,那么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角度来看,这种投资仍是必要的。
然而,投资的宏观经济效果也有可能成为一种借口,即为某些实际上不利于经济增长的投资项目进行辩护,硬说这些投资项目不应当中止,否则就是缺乏宏观的考虑。因此,要使得投资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我们不仅要承认投资的宏观经济效果的存在及其意义,而且要有衡量投资宏观经济效果的具体方法。
在物质生产领域内,投资的宏观经济效果的衡量可以通过部门间的联系来进行。如果甲部门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为乙、丙、丁等部门的生产消费所必需,而乙、丙、丁等部门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又为戊、己、庚、辛等部门的生产消费所必需,那么,对甲部门追加投资的效果不仅从甲部门本身所增加的收入中反映出来,而且也从乙、丙、丁、戊、己、庚、辛等部门所增加的收入中反映出来。这样,至少可以把两种方案进行对比,一是不增加甲部门投资时的各部门总收入(或净收入);另一是增加甲部门投资后的各部门总收入(或净收入),然后把总收入(或净收入)的变动同投资的追加额进行对比,从而判断该项投资宏观经济效果的大小。当然,实际上的计算要复杂得多,但从这种较简单的方法(即所谓“反事实度量法”)可以了解到,某项投资的宏观经济效果是可以计量的。假定这项投资本身并不赢利,但确实能使各部门总收入(或净收入)有较大增长,那就应当说,该项投资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否则,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宏观经济效果的名义下,所进行的却是得不偿失的投资。
至于投资所必需的上述四个条件中的前三个条件,那么无论从微观意义还是从宏观意义来看,对于任何投资项目都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
单纯紧缩投资并不能防止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之所以发生,归根结底是由于社会总产品的增长率小于货币流通量的增长率,而货币流通量之所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是由财政赤字或银行信贷膨胀所引起的。因此,不能简单地用投资的增长来说明通货膨胀的起因。只有那些迟迟未能形成生产能力的投资,或产品无销路的投资,或虽然产品有销路但却亏损累累的投资,才应对财政赤字和信贷膨胀负责,因为从财政方面来说,这意味着出大于入;从银行方面说,意味着放大于收;而从投资单位来说,则意味着投入大于产出。
财政赤字是应当避免的。但如果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财政赤字,难道单纯紧缩投资就能消除财政赤字吗?问题并不如此简单。由此得出的教训只能是:必须紧缩那些不具备上述投资条件的投资。但并不等于说,一切能够迅速形成生产能力并具有良好经济效果的投资都应当停止。如果这样做,那就是否定了投资作为活跃经济的第一推动力量的作用。
经济中的各个部门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产品结构的不断调整才能使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经常保持协调。但产品结构的调整在大多数场合需要追加一定数量的投资。如果为了避免通货膨胀而单纯采取紧缩投资的做法,只会使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不协调,甚至会使某些本来可能赢利的行业或企业因此转为亏损,而无助于防止通货膨胀。
根源在于社会总产品增长率小于货币流通量增长率的通货膨胀,既可以靠降低货币流通量增长率来消除,也可以靠提高社会总产品增长率来克服。但是,如果不从国民经济整体出发,不具体分析每一项投资的经济效果,单纯为了减少货币流通量而紧缩投资,那是达不到预定的目标的。反之,如果根据实际状况,在有条件的场合增加投资,增加社会总产品,使经济活跃起来,结果是能真正有效地防止通货膨胀的。道理很清楚:有利的投资将导致总收入(或净收入)的增长,总收入(或净收入)的增长将导致财政收入的增长。这就是说:活跃的、繁荣的国民经济是财政的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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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思想评论

还是要坚持疏导的方针
张兴德
党中央提出加强思想战线的领导,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改变涣散软弱状态。这是符合我国思想战线实际情况的,是十分正确的。可是,有些同志认为:当前思想战线存在的软弱状态,是因为前一阶段强调思想工作要坚持疏导的方针造成的;而现在强调批评,则是对疏导方针的否定。
这是一种糊涂认识。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疏导的方针,并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实际上,早在1929年,在著名的《古田会议决议》中,就提出来了。例如,在谈到党内开会时,《决议》强调要“使党员到会有兴趣”,废止“封建的会场秩序”,不要轻易停止和讥笑党员偶出题外或有错误的发言。“主席指导会议要采用很好的技术,要引导群众的讨论潮流奔赴到某一问题;但有重要意义的超出题外的发展,不但不要大杀风景地去遏止他,而且要珍重地捉住这一发展的要点,介绍给大众,成立新的议题。这样会议才有生趣,问题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同时会议也才真正实现了教育的意义。”《决议》在谈到宣传工作时,不但强调宣传内容要正确,而且指出宣传方法要得当,易于为群众接受;在谈到政治教育时,强调要因人而异,干部战士分别编班,教育方法提倡启发式,干部班要用讨论式。《决议》规定了对战士废止肉刑、辱骂,提倡摸清思想,个别谈话。(见《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1944年留守兵团政治部在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上提出的政治工作报告,重申了古田会议的这些精神和基本要求。在强调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时指出:“如果说对敌人是用‘霸道’,那么,对同志、士兵、对人民、对朋友,就是用‘王道’。对前者是打击,是消灭;对后者是尊重,是说服。如果不去学会分别这两者,如果把对待敌人的态度有时稍微误用了去对待同志、士兵、人民与朋友,那就是犯了极大错误。”现在我们强调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疏导的方针,正是要继承和发扬这些传统的作法和要求。
疏导方针的提出,目的在于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从而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四人帮”的严重破坏和“左”的错误影响,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削弱了,简单粗暴、态度生硬、不讲方法、以势压人等等不良现象有所滋长,在有些单位还比较严重。我们强调疏导的方针,就是要克服这些不良现象,恢复和坚持我党我军行之有效的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这对改善和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认为疏导方针助长了自由化倾向,削弱了思想政治工作,是没有道理的。强调疏导的方针,这同中央提出克服软弱涣散状态、加强思想战线领导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疏导不是顺水推舟或放任自流。疏导,是疏通、引导之意,其本身就含有禁止不当行为,使人们按正确的原则、规定行事的意思。疏导绝不是提倡和允许自由化。任其所为,甚至让自由化泛滥,还叫什么疏导?把疏导和自由化联系在一起,是对疏导的曲解。
疏导也不是取消批评。疏导同批评是一致的。批评不是简单的禁止,不是以势压人的训斥,更不是粗暴的压服。批评,必须实事求是,充分讲道理。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思想斗争同其他的斗争不同,它不能采取粗暴的强制的方法,只能用细致的讲理的方法”。思想问题,“只有采取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才能真正发展正确的意见,克服错误的意见,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这种坚持说理的正确批评就是一种疏导。电影《陈毅市长》中描写的陈毅对他的部下和亲友的批评教育,可谓这种疏导方针的生动体现,是老一代革命家作思想政治工作的典型代表,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我们当前强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也还是为了坚持疏导,把人们的思想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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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人道主义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人道主义长期以来被当作修正主义来批判。近两年来,理论界开始对人道主义进行研究和讨论。从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来看,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承认有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另一种观点否认有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和人道主义是根本对立的。这两种观点的争论又集中表现在两个问题上。
一、人道主义的含义是什么?它有没有历史的延续性?
前一种观点认为,对人道主义历来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人道主义是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反宗教神学的一种思想和文化运动。广义的人道主义则泛指一般主张维护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重视人的价值,要求人能得到充分的自由发展等等的思想。这种观点还认为,人道主义思想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具有人道主义思想的人可以属于不同的阶级和派别。从历史上看,人类要完全实现自主和自由的要求,必须经历曲折艰难的、极其漫长的过程,人道主义思潮贯穿于整个人类阶级社会的始终。人道主义思潮远在奴隶制时代和封建时代就已产生,而成为一种影响广泛的社会思潮并形成理论,是从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发端的。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几乎同时产生、发展的,还有空想社会主义和空想共产主义的人道主义。十九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机器大工业的迅猛发展,无产阶级的成熟壮大,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解放全人类的历史条件日趋成熟,产生了并发展着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道主义有其特定的历史含义和明显的阶级属性,不能把某些貌似相同的思想、观点都放到人道主义的范畴中去。人道主义并没有历史的延续性。从社会情况来看,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等级特权制的社会,这种等级特权制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所谓王道、天道,而不可能是人道。人道这个概念是在资本主义的等价交换的关系形成之后才产生的,而且它只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历史时期起了进步作用,当资产阶级走向反动以后,人道主义也就成了资产阶级习惯性伪善的一种表现。所以人道主义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道主义所说的人是抽象的人,它的内容包括:强调以人为本位,肯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而它用以观察历史的准绳,始终是“人类的本性”,这种人类本性往往被解释成永恒的、不变的。
二、马克思主义和人道主义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是关于人道主义问题争论的焦点。
否认“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的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和人道主义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思想体系。人道主义用人的天性作为观察历史的最高准绳,马克思主义则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马克思主义者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可以使用人道主义的口号,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可以包容人道主义。这种观点还认为马克思早期著作虽然受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影响,留有人道主义的痕迹,但是成熟的马克思就不再是人本主义者。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形成,正是从批判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开始的。马克思没有否定人性和人道,但他显然是把人性和人道同人的社会关系紧密地联系的;他也没有否认人的“自然本质”,但他显然认为仅靠“自然本质”不足以说明人同生物界的区别,只能说明人是生物界中一个特殊的“类”。人道主义是唯心史观,是不能和马克思主义混同在一起的。
承认“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的观点认为,人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并非绝对对立、水火不相容的。马克思主义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把人类的解放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马克思在创立马克思主义过程中,批判地继承了古典人道主义、特别是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合理因素,克服了以往人道主义理论的根本局限,用唯物辩证的方法考察人、人性及其历史发展,第一次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指出在私有制条件下,使人脱离动物界的劳动,反而使人重新成了动物,劳动及其产品都成了奴役人的异己力量。人类要消除异化,复归人性,就必须实行共产主义革命。这种观点认为,人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从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神圣家族》、《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等重要著作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是贯彻始终的,是逐步发展的。马克思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充分肯定人类进步和解放的光明前途,认为人类的解放是革命的唯一目的。这种观点还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与其他人道主义是有区别的。(一)其他人道主义学说从抽象的一般的人出发,缺乏对人的具体的、历史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里,除了隶属于一定阶级、在一定的阶级关系中进行活动的无数具体的个人以外,并没有什么超阶级的“一般的人”,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是离不开阶级观点的。(二)其他人道主义对社会中存在的种种不人道现象只是表示义愤和抗议,认识不到产生这些现象的社会根源,所以这种人道主义是不彻底的。马克思主义则通过各种社会形态、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剖析,指出人对人的剥削是造成一切不人道现象的最重要根源,要根本铲除一切不人道现象的办法是废除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是最彻底的人道主义。(三)其他人道主义都把建立体现人道理想的未来社会的希望,寄托于“人性”的改善和“永恒正义”的胜利,或寄托于个别杰出人物的出现。马克思主义则彻底抛弃了关于“人性”、“正义”的空谈,而诉诸现实的斗争,破除了关于“救世主”的幻想,确认真正的解放始终是群众本身的事情。(四)其他人道主义一概排斥暴力。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当反动阶级用反革命暴力来对付人民以维护最不人道的制度时,使用革命的暴力是人道的行为。
(崔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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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学点宪法知识(二)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宪法和普通法律,阶级本质是相同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它们又有自己的特征。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和首都。而普通法律只规定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中的某一方面的问题。例如,婚姻法只规定有关婚姻与家庭方面的问题。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立法原则,立法机关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日常立法活动,制定各种法律。
第二,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同普通法律比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于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因此,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如果普通法律的内容和宪法相抵触,有效的是宪法,而不是那个违宪的普通法律。例如,日本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和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因此,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委员会来起草或制定宪法。例如,我国1954年宪法就是由专门设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经过全民讨论以后,才由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查通过的。
为了保持宪法的稳定性,许多国家对于宪法的修改通常规定有一种特别的程序。当然,也有例外情况,例如英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和普通法律是相同的。
(周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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