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2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谈社会主义法治
陶希晋
关于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是法学界谈论已久的一个问题。还在五十年代后期就曾提出和争论过,但是那时在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的情况下,不可能得到正确的解决。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法学界又提出了这个问题。许多同志是主张实行法治的,但也有些同志追溯到古代,论证先秦春秋战国时代,就有所谓“礼治”、
“德治”、“法治”、“无为而治”等等说法,大体上说的是既有“人治”,又有“法治”,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我认为与其把它作为一个从历史探讨的理论性问题来谈,不如把它作为我们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实际问题来谈,更有现实意义。
(一)
对此问题,古代有各种不同的学说,但究竟古代历史上有没有我们所讲的“法治”?
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国家就有了法,它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他们的统治,也就是所谓用以“治国平天下”的。因此,就这个意义来说,所谓法治,也可以说自有国家以后就有了的。可是问题在于古代历史上所有各代的国家,都是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都是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国家,尽管统治者也制定一些法律,但它决不是代表广大人民意志,而只是代表少数统治者意志的。统治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所欲为的。列宁在谈到罗马法典的时候就指出:“法律只保护奴隶主,唯有他们才是有充分权利的公民。不论当时所建立的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都不过是奴隶占有制君主国或共和国。在这些国家中,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却是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列宁全集》第29卷第436页)由此可见,在古代的国家中,哪有什么真正的法治?在这点上,封建主义的统治,同奴隶主的统治,情况基本一样,可能在某种情况下,讲什么“变法”、“法治”,也可能有的人开明一些,讲什么“执法唯平”,但本质上他们仍然是代表一小撮封建主说话,目的仍是为着巩固他们剥削阶级的皇权统治。而且任何所谓“贤臣”变法,都必须符合宫廷的“圣意”,否则不仅法行不通,而且要犯滔天大罪。所以归根到底只有“人治”,而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在这个问题上,“四人帮”发展了法律虚无主义,发展了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主张,他们真正是无法无天,践踏一切法律,并且取消和砸烂所有执法机关。可是滑稽得很,他们又编造历史上有什么一贯的所谓“儒法斗争”,说历史上似乎有的王朝也有什么“法治”。他们把“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搞得混乱不堪。因此现在我们谈论“人治”与“法治”的问题,首先就应当澄清“四人帮”制造的混乱,肃清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流毒。
(二)
什么叫做“人治”?什么叫做“法治”?
所谓“人治”,按古代的说法,最透辟的就是“朕即国家”,“言出法随”。现在来说,就是凭主观办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有这样思想的人,口头上也要法,但他自己却置身于法之外,凌驾于法之上。他可以随心所欲地修改法律规定或者另作解释,随时可以以权压法,不以法为准绳,而以权为准绳,以言为准绳。“四人帮”在这方面就是最猖獗的典型。
所谓法治,简单地说,就是依法办事,以法治国。1956年,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两句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肯定了这两句话,又增加了两句,叫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这四句话连起来,我认为就是党中央强调要实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人治”与“法治”是完全对立的,这不是如象有人所说,它们可以相互结合或者相互并存的。事实上,讲“人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有人又说,“光有法不行,还必须要有刚直不阿、不惜牺牲自己的执法者,既然有人的作用,那不就是包含了‘人治’吗?”我们认为不能这样说,因为干什么事情都是有人的作用,不能说执法要靠人就是“人治”;同时,那些刚直不阿、不惜牺牲自己的执法者,正是坚持依法办事,体现着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实行的正是法治,而根本不是什么“人治”;而且,恰恰是这样一些人,决不被那些有“人治”思想的、习惯于以言代法的人所喜欢,这是很明显的事实。
与“人治”、“法治”问题密切相联系的是民主问题。能否真正实行社会主义民主,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我们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集中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并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制定的。民主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基础,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而社会主义法治又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证。要“人治”不要法治,实质上就是不要民主。历史的经验教训已经说明,象我们这样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继续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真正做到制度化、法律化,那末,就会留给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人以可钻的空子,而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有可能成为空谈。
总之,“人治”与“法治”显然是对立的。我们不要“人治”,要社会主义法治。“人治”与“法治”二者的分野,就在于前者不要民主,而后者密切联系着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不可分割的。
(三)
我国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大家知道,为要促进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就必须有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有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在经济战线上,必须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按照逐渐完备的各种经济规范和合同制度等,来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以及他们各自相互间的所有经济关系;在一切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会关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凡此一切,说明法律规范的作用今后越来越广泛,以法治国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要建设一个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不切实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不可能的。
但是,现在我们还不能低估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及其思想影响的存在。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应该承认,我国封建主义的历史很长,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加上我们过去对民主的正确宣传和正确实行不够,制度上也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专制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家长作风以及无政府主义很容易滋长。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我们的国家才被林彪,‘四人帮’一类阴谋家钻了空子。”在这里他已经把那种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和根源讲得很清楚,实际上也把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讲清楚了。
要清除那种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和思想影响,不是那么很容易的。大家都知道,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把法律看成是束缚手脚的可遵守可不遵守的东西,以及凭权势随便干涉法律、不执行法律等现象,虽经中央三令五申,可是在有些方面,仍然是严重存在的。特别是有些经济部门,对一些搞瞎指挥、有意违反经济规律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的生产事故,甚至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简直不当作犯法,往往是作个什么“检讨”,说句什么“交学费”就算了。试问,这样还有什么法纪可言!这种现象的存在,究其根源,最主要的一条,恐怕还是“人治”思想在作怪。
(四)
怎样克服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影响,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呢?
看来,首要的还是要继续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现在民主不是多了,而是发扬得还很不够,有些民主措施还只是从形式上注意的多,而民主实质的内容则注意不够。因此,还必须要真正做到“正确宣传和正确实行民主”,通过切实的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而奋斗的积极性。其次,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健全法律制度。现在我们的法律还不完备,特别是经济工作方面,还有不少是无法可依,必须组织力量加紧进行立法工作和法规整理工作。已经宣布实行的刑法和刑诉法等,可能有的地方准备工作还不充分,有的设施一时还难以办到。但是我们认为,有关法的一些基本原则问题,例如审判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辩护制度以及依法定罪和按量刑幅度判刑等等,法律既有明文规定,就必须切实执行,不能含糊。党中央早已明确地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排除“人治”思想的干扰,应当说是我们司法工作者首先要遵守的准则。
这里,我们还必须注意一点,就是要把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治同资产阶级的法治严格区别开来。资产阶级的法治,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有过进步意义的,但是,应当看到资产阶级的法仍是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他们的所谓法治,也不过是用以统治劳动人民的一种巧妙的手段。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把所谓法律说成是“万能”的,奉为神圣的,说“法律至上”。这些都是骗人的。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治与资产阶级的法治在根本性质上是不同的。我们的法,是广大人民群众集中起来的意志的表现;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为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服务的。我们实行的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概括起来,就是不要什么“人治”,而要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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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八七”会议的历史意义
马齐彬 黄少群
1927年8月7日,由瞿秋白主持,在汉口召开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紧急会议,是我们党历史上一次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在党内同志的要求下,在共产国际代表的帮助下召开的,它在中国革命最困难、最危险的紧急关头,纠正了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制定了正确方针,团结全党,继续革命战斗。
大革命失败后,我们党面临着两大危险:一是革命力量有可能被打散,二是党的组织有可能分裂。从“四·一二”到“七·一五”,蒋介石集团和汪精卫集团相继背叛了革命,他们勾结帝国主义向革命人民举起了屠刀,实行疯狂的屠杀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党的很多优秀领袖,很多革命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遭到了极野蛮的杀害,全国突然转入黑暗。不但资产阶级,而且很多小资产阶级的上层分子,也脱离了革命。加入了党但是不坚定的分子,大批声明退党,有的甚至当了叛徒。我们的党员从“五大”时的57,000多人,下降到10,000多人,党的组织被打入了地下,很多组织被搞垮了。从党的领导机关看,陈独秀的投降主义路线已彻底破产,而新的领袖、新的方针、正确的路线还没有形成;一些野心分子想分裂我们党,有的人则提出了另组第三党的主张。由于白色恐怖的严重,七月初组成的临时中央(五人)常委决定,党内一些知名的领袖需要调离原地或去国外,中央机关则立即由武汉迁九江转上海,因而也被许多活动分子误认为是“散伙政策”。党内当时存在着一种“党在组织方面无出路”的悲观情绪,在工农群众中则产生了惶惑和恐慌。我们党和中国革命面临着最危急的关头。
“八七”会议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惨痛教训,纠正了陈独秀的投降主义路线,撤换了陈独秀的领导职务,改选了中央政治局,及时地向全党提出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屠杀政策的总方针,这是我党战略大转变的标志。“八七”会议重新给了全党和全国人民以斗争的勇气和前进的方向;它不但保存了党的组织,而且用新的方针和路线将党重新统一了起来,使党组织变得更加坚强有力了。在“八七”会议方针的指引下,中国革命逐步走上了以土地革命为中心的新阶段。中国革命的大船,终于在狂风恶浪中闯过了激流险滩,避免了倾覆的危险,又沿着正确的航道前进了。这是“八七”会议的主要历史功绩。毛泽东说:“一九二七年八月七日党中央的紧急会议反对了政治上的右倾机会主义,使党大进了一步。”(《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536页)
恩格斯说过,伟大的阶级,正如伟大的民族一样,无论从哪方面学习都不如从自己所犯错误的后果中学习来得快。“八七”会议上,毛泽东、邓中夏、蔡和森、罗亦农、任弼时等同志在发言中,集中而痛切地批判和揭露了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央领导机关的机会主义错误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他们尖锐地指出: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央领导,“是革命的作客者,不是革命的主人”;政治局的指导,处处依国民党的“几个上层领袖的意见为转移”,不注意发展自己的力量,反而“抑制群众的斗争”,完全放弃了革命的领导权;
“广大的党内党外的群众要革命,党的指导却不革命”,大家认为这种机会主义的错误指导,是大革命失败的根本原因。
代表们在发言中,尖锐地批判了陈独秀的封建家长式的领导作风,一致要求撤换陈独秀的领导职务。蔡和森说:“要改变党的指导必换新的指导人不可,过去的家长制到现在已经不适用了,非打倒不可!”邓中夏分析说:“我们党自从成立到现在……夹着有些封建关系和政客概念。……并非由于阶级出发点来决定一切问题。”任弼时具体建议说:“现在党要改变过去的错误原则,要实行,非有新的领导机关不可,……老头子(指陈独秀——引者)可去莫(斯科)”。对于共产国际及其派来的代表魏金斯基、罗易、鲍罗廷等,大家也实事求是地进行了批评,认为共产国际派来的代表没有“革命经验”,鲍罗廷和罗易作了很多错误的指导。当然主要的责任“应由政治局负担”。对新的国际代表和新的中央领导机关,大家也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期望。
“八七”会议在与会代表一致主张下,改选了中央领导机关,成立了以瞿秋白为首的临时中央政治局,正式撤换了陈独秀的领导职务。
“八七”会议决定:将党的错误迅速公开传达到全党群众,使全党群众都认识此种错误。会议一致通过的《告全党党员书》说:“工人阶级的革命党,要纠正自己的错误,只有公开的批评这些错误,而且要使全党党员都参加这种批评。无产阶级的政党不怕公开的承认自己的错误。如果共产主义者不能无所畏惧无所忌讳的批评党的错误、疏忽和缺点,那么,共产主义也就完了。我们的党公开承认并纠正错误,不含混不隐瞒,这并不是示弱,而正是证明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力量。……我们是最先进的阶级,无产阶级之先锋队,能够在自己错误经验里学习出来,绝无畏惧披露自己的错误,并且有力量来坚决的纠正。”
“八七”会议确定了以武装起义来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屠杀政策,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总方针。会议强调:“共产党现时最主要的任务”,是“利用今年秋收时期农村中阶级斗争剧烈的关键”,“有系统的有计划的尽可能的在广大区域中准备农民的总暴动”。会议号召,工人阶级“应时刻准备能领导并参加武装暴动。以乡村农民之胜利为依据,推翻反革命政权”。会议要求中央党团机关,应在极短期间抽调最积极的、坚强的、革命性稳定的、有斗争经验的党员团员同志,尽量分配到各主要省份做农民暴动的组织者。“八七”会议刚一结束,党中央就立即向各省发出通知,并派人到各地传达“八七”会议精神,号召各地党组织发动农民秋收起义,实行土地革命,摧毁反动政权,建立工农革命武装和革命政权。于是,短短的时间内,各地暴动风起云涌,继南昌起义后不久就爆发了秋收起义、广州起义和许多地方的农民武装暴动,同国民党新军阀展开了前赴后继、英勇无畏的武装斗争。在这些起义当中,以毛泽东、朱德和方志敏、贺龙等为代表,在暴动受到挫折后,能适时地把策略上的退却和进攻正确地结合起来,即从敌人统治力量强大的城市退却,改向敌人统治力量薄弱的农村进攻。他们在农村和广大农民相结合,开展游击战争,创建红色政权,实行武装割据,开辟了大片农村革命根据地,从而使中国革命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的崭新道路。
与号召武装起义的同时,“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的总方针,制定了土地革命的初步政纲,并把武装斗争和土地革命结合起来,在更广大的区域内逐步展开了土地革命斗争。
我们党从1923年“二七”惨案后,就注意到了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经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认识又有了进一步的提高。1927年4月召开的党的“五大”,曾通过了以土地革命为中心的决议,制定了“农民政纲”,强调“现在阶段之中,革命的主要任务,是土地问题的急进的解决”。但是由于陈独秀及鲍罗廷等人采取以退让求团结的政策,唯恐得罪了国民党的上层分子会分裂统一战线,因此始终没有实行土地革命的决心,“五大”决议被政治局抛弃了,等于一纸空文。毛泽东等许多同志提出过许多关于土地革命的好意见,却被陈独秀等斥为“不通”而遭拒绝。陈独秀等跟着国民党的上层分子叫嚷农运
“过火”,一再出通告,发指示,压制农运的深入开展。农民运动不能迅速发展起来,是和党在农民问题上的错误政策分不开的。
“八七”会议深刻批判了前中央在土地革命问题上的机会主义错误及压制农民运动造成的严重后果。瞿秋白在代表常委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土地革命已进到最高点,要以我们的军队来发展土地革命;农民要求暴动,各地还有许多的武装,我们必须要点燃这爆发的火线,造成土地革命,我们的策略是独立的工农阶级斗争”,“我们的军队则完全是帮助土地革命”,并“要从土地革命中造出新的力量来”。这就阐明了武装斗争和土地革命的关系。要搞武装斗争,必须进行土地革命,武装斗争是在土地革命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武装斗争也必须以土地革命为主要内容,才能“造出”中国革命的新力量来。离开了土地革命的武装斗争是不能持久的,最终要失败的。十年土地革命战争的实践,完全证明了这一思想的正确性。
“八七”会议一致通过了《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规定了农民暴动的11条口号,明确提出:乡村政权属于农民协会;没收土豪劣绅与一切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没收大、中地主及一切公地,分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以及对小田主减租、取消高利贷等等主张。这个决议案,实际上是一个初步的土地革命政纲,虽然还很不完善,但比以往任何一次纲领,都是一个大进步。更重要的是,“八七”会议决定的土地革命政纲,不仅是一个宣传纲领,只停留在文字上,而且是一个行动纲领,各地的同志在实践中先后按此执行,并认真而切实地把武装斗争和土地革命结合起来,迅速地给中国革命开拓了一个新局面。
当然,“八七”会议也还有一些缺点和不足。例如,对土地问题还不大彻底,在政治上不认识当时应当根据各地不同情况,组织正确的反攻和必要的策略上的退却,而过分地强调了进攻,因而助长了冒险主义和命令主义的倾向,等等。
“八七”会议以后,根据“八七”会议制定的新的方针和路线,党带领群众英勇战斗,从而把党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和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所造成的严重危机中挽救出来,胜利地进入了土地革命战争的新时期,即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正式揭开了我党历史上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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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戊戌变法是不是改良主义运动?
关于戊戌变法的性质问题,“文化大革命”前有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它“是一种软弱的改良主义的运动”,“具有爱国主义性质和进步意义”。“文化大革命”期间,戚本禹首先出头,把戊戌变法武断为“反动的”、“卖国的”,“是一条虚伪的、行不通的反动道路”。近年来,不少同志发表文章,重新肯定戊戌变法的积极进步作用。但是,在讨论到戊戌变法是不是改良主义运动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戊戌变法不是改良主义运动。理由是,改良和改良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同修正与修正主义一样,在使用名词上应该是有严格区别的。马克思主义对于改良和改良主义的说法是有明显的政治界限的。在一般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政治、经济等改良是经常的、进步的措施;如果革命条件已经成熟,还要局限于改良,不要革命,那就是改良主义,它起腐蚀和麻痹群众的反动作用。因此,马克思主义主张革命,但并不笼统地反对改良,只反对上述意义下的改良主义。
有些同志认为:改良主义是一个外来语,它是指19世纪末叶出现在欧洲工人运动中一种敌视马克思主义和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政治潮流,想以毫不触犯资产阶级剥削制度基础的改良,来代替反对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从这个意义说,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的历史上的一切改良运动,都不能叫改良主义。
主张以上这些看法的同志认为,戊戌变法虽然不主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清朝政权,但它代表资产阶级的要求,企图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和经济的改良,发展资本主义,最后变封建社会为资本主义社会。这在当时还没有资产阶级革命的形势下,是进步的。可以说,没有当年的戊戌变法,就没有随后迅速来到的辛亥革命。从整个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革命斗争史来看,戊戌变法属于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运动的范畴,是历史前进中的一个“阶梯”。所以应该把戊戌变法称为进步的资产阶级的改良运动。
另一种主张认为,戊戌变法是改良主义运动。理由是,参加戊戌变法的人物,虽然主张学习西欧,提出了许多改革的建议和方案,几乎遍及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个方面;但是他们把希望完全寄托在一个皇帝身上,提出的各项变法措施都依靠清政府来推行,根本不想推翻封建统治,也不想彻底改变封建统治的基础。因此,把戊戌变法称为一次改良主义的政治运动是完全有理由的。但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也认为,改良主义并不都是反动的,阻碍历史前进的。诚然,列宁多次把改良主义斥之为反动,但那是针对欧洲的改良主义说的。而戊戌变法时的情况不同,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当时还刚刚登上历史舞台,资产阶级进行革命的条件还不具备。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改良主义并不起破坏革命的作用,因此它不是反动的。决不能以列宁对欧洲改良主义的评价来评价中国当时的改良主义;也不能因列宁说改良主义是反动的,就不敢承认戊戌变法运动是一次改良主义运动。在这点上,和持前一种看法的同志,又有共同的方面。
(穆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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