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领袖和人民
李洪林
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少宣传个人的方针,有几个原则是非必须分清。这些是非,其实都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只因时间长了,常识渐渐被人遗忘,而违反这些常识的错误观点和错误做法,反而成为习惯。因此,说出原来的常识,倒有可能被目为异端。不过,闻常识而吃惊的人,毕竟一天比一天减少了。现在,中央既然做了决定,就应该普及这些常识。
(一)人民应当忠于领袖,还是领袖应当忠于人民?
林彪和“四人帮”横行的时候,推广过一种“三忠于”运动。其实这“三忠于”当中,有两个“忠于”是陪衬,中心是一个“忠于”,即“忠于领袖”。在一段时间里,表“忠”心,跳“忠”字舞,佩带“忠”字徽章,成了“最大的政治”。
这个运动,不单是树立一个道德标准,而且要建立一种政治关系。
抛开他们当时所指的具体的领袖(因为领袖是人,按照自然规律,一个领袖不论工作多少年,总有个生命的极限),于是就剩下一个普遍的原则:人民应当忠于领袖。领袖是一个人(本来无产阶级领袖是一批人,不过林彪和“四人帮”主张只有一个领袖,事实上那时也只有一个领袖),所以这个原则再提炼一下,就是:群众应当忠于一个人。
这个“三忠于”运动是有效的。不但在现代迷信盛行的十年是那样,而且在“四人帮”垮台之后还继续有效过。赞美一个人的时候,有时少不了这样一条评语:“忠于伟大领袖”。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种观念才逐渐改变了。
道德关系也好,政治关系也好,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并且反过来为这种经济制度服务的。什么样的社会,产生并需要这种政治关系呢?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产生人身依附关系。农民依附于地主,全国居民都依附于最高的封建领主——皇帝。和这种社会制度相适应,忠于皇帝一个人,是最高的道德标准。全国居民都要无条件地服从皇帝一个人的绝对权威,是最高的政治原则。
“忠”是什么意思呢?全心全意为之效力,无条件地服从他的支配。封建时代,对“忠”有这样一个解释:“君叫臣死,臣不敢不死。”不能问个为什么,绝对服从皇帝,这就是“忠”的要求。
现在的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封建社会那种人身依附关系,早就被打破了,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在我们这个社会,要求人民都象忠于封建皇帝那样,忠于无产阶级的领袖,这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原则吗?显然是不符合的。
无产阶级领袖是人民中的一员。人民和自己的领袖是平等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在领袖和人民的关系当中,人民可以选择领袖,领袖却不能选择人民。领袖如果得人心,人民会拥护他,热爱他,尊敬他,信任他。但是不能要求人民忠于他。
如果说到谁应当忠于谁,那么,领袖倒是应该忠于人民。毛泽东同志历来提倡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忠于人民。这是革命战争年代所形成的干部和群众之间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如果要求每个革命干部和共产党员都必须忠于人民,那么,无产阶级的领袖不是更应当成为忠于人民的典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干部和群众之间的新型关系,就成为我们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了。我们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人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已经载入宪法。既然干部都是公仆,领袖当然更是公仆了。领袖和干部当然要从事领导工作,并且也有一定的权力和威信,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他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而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要向人民负责,要为人民做好事,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因此,是领袖应当忠于人民,而不是人民应当忠于领袖。
在那“史无前例”的十年里,公开宣扬封建道德,这是社会主义中国的耻辱,有损于中国人民的尊严。实践证明,“人民必须忠于领袖”的原则,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我们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抛弃它,而代之以
“领袖必须忠于人民”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社会领袖和群众相互关系的一条准则。
要求领袖忠于人民,那不是降低了领袖的身份吗?没有。剥削阶级的领袖才有高人一等的特殊身份。无产阶级领袖的身份,本来就是群众中平等的一员,还能“降低”到哪里?因此,对于无产阶级领袖来说,根本不存在“降低身份”的问题。相反,能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忠心耿耿为人民服务,这恰恰是无产阶级领袖的光荣。领袖越是忠于人民,他便越享有崇高的威望。
(二)是英雄创造历史,还是奴隶们创造历史?
这个题目是毛泽东同志出的。1970年在中国共产党九届二中全会上,为了批判陈伯达的唯心史观,毛泽东提出了这个命题。不过,在林彪和“四人帮”灭亡之前,这些自称“高举”的野心家,对这个命题从来也不“按既定方针办”。这个是非,到现在也不能说已经完全澄清。
毛泽东同志的观点是十分鲜明的,他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唯恐有人误解,所以他用着重的口气,加上限制词,重复说一次:“只有人民”。
那么,这是贬低领袖的作用吗?
没有。没有贬低领袖的作用,而是实事求是地把领袖放在人民之中。人民创造历史,自然包括领袖的作用在内。只有缺乏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才会把
“人民创造历史”的命题理解为贬低领袖的作用。
伟大人物在历史上确实可以起很大的作用。他可以加速历史的发展,也可以阻碍历史的发展,因为他掌握了很大的权力,或有很高的威信,能够用他的意志影响群众,去实现一定的行动。不过个人影响历史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任何伟大人物,都不能离开他所处的历史条件,任意创造历史。历史的发展有它自己的规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当然也不以伟大人物的意志为转移。伟大人物的意志如果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他就可以加快历史的脚步。如果他的意志违反历史发展规律,也可以延缓历史的脚步。不过这种加快和延缓都是有限的。
凡是使历史倒退的人物,不管他有多大的权力,最后必定受到历史的惩罚。因为社会是要向前发展的,谁阻碍它,谁就要被赶下历史舞台。反动的历史人物,命运照例是如此的。
无产阶级的领袖代表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有马克思主义这门科学作为世界观,因此可以在历史上起伟大的作用。
拿我们中国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能在1949年诞生,确实和毛泽东的正确领导分不开。如果没有他的理论和实践活动,中国民主革命的道路大概还要长得多。但是,并不能根据这一点,就得出一个结论,说历史是英雄创造的。
按照历史唯物论,伟大人物是历史造成的。客观条件需要一位人物出来发挥领袖的作用,就总会出现这样的人物。至于由谁来担负这个责任,归根到底,要由人民来选择。是人民创造伟人并推动历史。如果没有这个人,也会有另一个人被人民选择出来,被历史推上前列而成为领袖。
如果把个人的作用夸大了,就会使领袖脱离人民,变成高高在上的“救世主”或“大救星”。好象人民群众都是无知无识的芸芸众生,仰仗领袖的恩赐,才有了光明,有了希望,有了活路。这是个人崇拜,或者叫个人迷信。它神化了个人,贬低了群众,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唯心史观。历史已经告诉我们,凡是搞个人迷信的人,多半怀有野心。野心家用个人迷信愚弄群众,为的是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中国人民最现实的反面教员,就是林彪和“四人帮”。他们狂热地搞个人迷信,不正是为了自己篡党夺权吗?
旧中国经济凋敝,统治阶级又实行愚民政策,因此文化十分落后。新中国成立后,这种状况在改变。不料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文化真正成了革命对象,一切愚昧、落后、反动的意识形态空前泛滥,其中就包括个人迷信。不过在那十年当中,搞个人迷信是最革命的象征。今天要清除这种垃圾还要做相当的工作,特别要警惕有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突出”个人迷信这种“政治”。你要少宣传个人,他就说你“贬低领袖”,使他这种具有“深厚无产阶级感情”的人接受不了。如此“高举”的人为数很少,对这种人,你少宣传个人也好,多宣传个人也好,都是一样的。他反正要挑你的毛病,因为他不赞成三中全会的方针。
对“少宣传个人”这一点,应当多作宣传。就是说,多宣传中央这个指示,多宣传唯物史观,多批判个人迷信,多批判唯心史观。让更多的群众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谁要想再利用个人迷信来骗人,来反对党的路线,也就更加困难了。
(三)领袖是天生的,还是在实践中成长的?
林彪和“四人帮”都是搞天才论的。要批天才论,这是毛泽东同志在1970年的时候,郑重其事向全党提出来的。让搞天才论的人批天才论,当然是不可能的。这件事,只能在粉碎“四人帮”以后来做。
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就是天才论和实践论的斗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续。有人把“高举”挂在嘴上,动不动就说别人不高举,要砍旗。可是在天才论和实践论的斗争面前,事情就清楚了,原来他“高举”的是天才论的旗帜。
按照天才论,领袖从来都是正确的,凡错误都是别人的。在天才论风行一时的情况下,事情恰恰是这个样子。在那个时候,中国共产党的党史也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史也好,都成了领袖的思想自我表现的历史。领袖事先带着一个绝对正确的思想来到党内,已经有了一条完备的革命路线。然后就是领袖在党内不断和别人作斗争的历史。别人不断违反领袖的思想和路线,而领袖则一直坚持那完备的、绝对正确的思 想和路线。
这种观点,违背了人的认识的发展规律。领袖也是人,他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当他没有参加革命的实践时,不可能产生正确反映革命发展规律的思想。参加革命实践以后,他可能产生正确的思想,也可能产生错误的思想。只是在长期的革命实践过程中,领袖才能逐渐积累经验,产生比较系统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思想。毛泽东思想就是这样形成的。
当然,毛泽东思想形成以后,中国的民主革命确实是在它的指导下取得胜利的。在这个意义上,当然可以说,中国革命的胜利是毛泽东思想的胜利。但这是从检验毛泽东思想这个角度说的。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是在高度评价毛泽东思想,是在说毛泽东思想是真理,是在说明它的正确性,说明它是科学而不是空想,并不是说中国革命是按照事先定下的妙计逐步实现的。毛泽东思想之所以能指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是因为它正确。而它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它符合中国的实际,符合中国革命的客观规律。
然而天才论为了神化领袖,却把领袖弄成一个全知全能的神。其实领袖也是人,决不会全知全能。他也有错误,这并不奇怪。有错误改了就是,并不会损害他的威信。
但是,由于要保持全知全能,有错误也不能承认,结果便弄出许多矛盾,有许多事情说不清楚。共产党反对文过饰非,但是天才论一定要文过饰非,理由是“维护形象”。
其实,文过饰非恰恰是损害领袖形象的有效手段。因为领袖的是非都是全局性的,不可避免地要由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实践来检验。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不会有一点含糊。它的效果都明明白白地摆在社会上,大家都有亲身感受。硬把正确说成错误,群众不会接受;硬把错误说成正确,群众也不会相信。只有实事求是,承认领袖是在实践中成长的,既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也有难以避免的缺点错误,这才是真正维护领袖的形象,而不会损伤群众对领袖的信任。
(四)领袖能不能批评?
按照个人迷信的原则,领袖是不能批评的。理论上的根据是:领袖没有错误,也不可能有错误。既然没有错误,当然不能批评。反过来说,谁要是批评领袖,那就是批评一贯正确的人。被批评的人既然一贯正确,那么批评者就一定是错误的。
1959年,彭德怀同志写了一个意见书,提了一点批评意见。先不说批评的正确与否,这种提意见的方式,是完全符合党章规定的。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当时党中央正在开会,中央政治局委员给中央主席写信提意见,是完全正常的。然而,这件事被定为反党。从此以后,就有了这样一条规矩:批评领袖就是反党。其实从来就没有这样一条规矩。不过庐山会议开了先例,以后也就习以为常了。这样一来,党内民主生活受到严重损伤。
到了“史无前例”的十年,又升级了。批评领袖,不单是反党,而且是反革命。不要说批评领袖本人,就是偶一不慎,对领袖的名字或像片或语录,有所“不敬”,都被叫作“恶毒攻击”,都要被打成现行反革命。
在社会发展史上,只有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即君主专制统治下的封建社会或奴隶社会,才把个人和国家等同起来。“朕即国家”,反对皇帝就是反对国家,这就犯了大逆不道罪。
在社会主义国家搞这一套,实在是极其严重的“抹黑”行为。其实林彪、“四人帮”搞这一套,完全不是出于所谓对领袖的尊敬,而是为了用这根棍子残酷地镇压群众,为了建立他们的“林家王朝”或“江记王朝”。
无论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按照共产党的章程,领袖都是可以批评的,因为领袖在党内是一名党员,共产党内不能有批评不得的特殊党员。领袖在国家机关中是一名干部,干部当然要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作风之一。这是纠正错误、保持党组织的战斗力的不可缺少的武器。对于每个党员来说,也是提高觉悟、增强党性不可缺少的武器。对于已经成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来说,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尤其重要。如果放弃这个武器,党的机体就会积满灰尘,就会腐化,这是致命的危险。
批评是对人的爱护,因为指出对方脸上的污点并 且把它洗掉,实在大有益处。因此,我们党是鼓励批评的,有党性的党员是欢迎批评的,为人民服务的干部是欢迎批评的。
然而,按照十年浩劫中通行的原则,唯独不准人民群众和党员去爱护领袖。别人都要洗脸,领袖却不能洗脸。谁要是给领袖洗脸,谁就是“恶毒攻击”,而且林彪和“四人帮”确实用这个理由杀了不只一个人。据他们说,这是在“维护领袖的威信”。实际上,这不但是蓄意让领袖的脸上积满灰尘,而且是极其恶毒地丑化领袖。因为他们把领袖弄成一个“人莫予毒”的霸王了,弄成一个极为可怕的对象了。只有蓄意毁掉一个人,才能使他听不到任何批评。只有把领袖推到人民对立面的人,才能把群众当作敌人来镇压。那种不准别人批评领袖的人,真正的目的就在这里。(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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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论文摘要

封建法律和封建等级制度
栗劲
在中国,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就是等级社会,特别是封建等级制度实行了两千多年。封建等级制度是一个宝塔式的等级制度,它的顶端是权力最大的君主,它的最下层是农民和其它个体劳动者,中间是各种等级爵位的贵族和各种品级的大小官僚。
处于封建等级制度顶端的封建帝王,有超越一切法律之外和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他可以制定任何一种法律,可以废止任何一种法律,可以搁置任何一种法律,可以修改任何一种法律的任何条款,也可以置一切法律于不顾而对任何人进行法律上的任何处置。因此,在法律上,封建帝王拥有最大的特权,是一切等级特权的保护者。皇亲、国故、贵族、官僚有通过“议”、“请”、“减”、“赎”、“官当”等形式,获得不受普通司法机构和一般法律程序约束并最后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权。
所谓“议”,指的是“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所谓“亲”,指的是皇帝同高祖父以下亲属,太皇太后、皇太后同曾祖父以下亲属,皇后同祖父以下亲属。所谓“故”,指的是皇帝的故旧。所谓“贤”,指的是统治集团中有大德行者。所谓“能”,指的是文武官员中有大才能者。所谓“功”,指的是在战争中有大功勋者。所谓“贵”,指的是职事官(有实际职务)三品以上者、散官(无实际职务)二品以上者和爵一品以上者。所谓“宾”,指前朝贵族及其后代。凡属于这个范围的贵族和官僚,即使是犯了死罪,也不经过普通的司法机关查办,而是首先奏请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最后由皇帝裁决,大都能够免于刑罚。当然,犯有所谓“十恶”罪者除外。
所谓“请”,适用于皇太子、妃从兄弟以上亲属、“八议”中应议者伯叔父母以上亲属、官爵五品以上者,除犯“十恶”罪以外,均不能由普通司法机关逮捕和审讯,必须先奏请皇帝而后由有关人员集议,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最后报请皇帝裁决。“请”是由汉朝开始有的,发展到南北朝定型化为“八议”。到了明清时代,一切大小官员犯罪,均须奏请皇帝,得到批准,才能审问和判决,反映了贵族和官僚的法律特权的扩展。
所谓“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应请、应议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凡属于这个范围的人犯了法,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都可以减刑一等。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等级特权。
所谓“赎”,适用于应议、应请、应减和九品以上官以及七品以上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的范围,可以说包括了所有的贵族、官吏以及大部分官吏的家属,都享有这种法律上的特权。凡属于这个范围的人犯了法,只要不是“十恶”罪,都可以以铜赎刑。笞十,赎铜1斤;杖百,赎铜10斤;徒三年,赎铜60斤;流2,000里,赎铜80斤;流2,500里,赎铜90斤;流3,000里,赎铜120斤;死刑不论绞、斩,赎铜120斤。对于贵族和官僚说来,这种赎刑的价格并不昂贵。
所谓“官当”,适用于一切品级的官吏。凡是官吏犯了罪,只要不是“十恶”罪,都可以以官抵罪,减免刑罚。官品越高,所抵刑罚也越多,受刑罚的机会也就越少。以私事犯罪,五品以上官可当徒刑二年,九品以上至六品官可当徒刑一年;因公犯罪,五品以上官可当徒刑三年,九品以上至六品官可当徒刑二年。《唐律》对官吏以官抵罪有很具体的规定,并且有非常有利于犯官的计算方法,千方百计保留他们的官位,使他们不致因为犯罪而断送政治生命。如果不肯以职事官抵罪,或者没有职官可抵,也不必担心受刑,还可以用钱赎罪。《唐律》规定:“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唐律疏议》第3卷)保留了官品还可以享受特权,以后还可以抵罪。
因为贵族、官僚有不受普通司法机构和一般法律约束的特权,因此,只要不犯“十恶”罪,都可以不受拘捕和刑讯。据《汉书·惠帝纪》记载,爵五大夫(第九级)吏六百石以上及皇帝知名的官员,犯了相当于必须带械的罪,都受到“颂系”,即宽容到不桎梏。南北朝时期,梁朝对于关中侯以上官吏犯罪者,也有“颂系”的规定。北周规定,“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锁之,徒已下散之。”(《隋书·刑法志》)《唐律》规定,应议、应请者犯了罪,“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唐律疏议》第29卷)“众证”,指有三个以上人出证。明清两朝沿用唐律,对应议、应请者不准拷讯。对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拿问,不得不刑讯者,得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
官吏与平民之间发生的刑事纠纷,在法律上突出地反映了等级特权。以伤害罪为例,如果平民伤害皇帝的亲属,就要判重罪,被伤害者与皇帝越近,刑罚就越重。但是,平民殴打平民,无伤不判,轻伤者也不致判刑。反之,皇帝近亲殴打平民,不受法律追究。官吏与平民无论发生刑事或民事纠纷,国家从根本上否认平民与官吏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因而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官吏均不必亲自出庭与平民对质,由家人代理就足够了。传票中也不得开列作为诉讼一方的官吏名字。如果官吏出庭与平民诉讼,就被认为失去了官吏的体面,伤害了整个统治阶级的威严。
在封建社会里,依据反动的血统论,与皇帝、贵族、官僚的血缘关系近,就可以获得各种法律上的特权,与此同时,在反对封建制度的犯罪中,也因为与犯罪者的血缘关系近,在法律上受到各种株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按与帝王血缘关系的远近决定特权的地位,这是地主阶级从奴隶社会中继承下来的一种特权形式。同样,按与犯罪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实行刑罚,也是从奴隶社会中继承下来的刑罚形式。这种等级特权继续了两千多年,同时,这种“诛族连坐”的刑罚也继续了两千多年。
(摘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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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出版消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注释选编》出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每卷后都有注释。这些注释不但用来帮助读者解决正文中的疑难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还是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生平活动、研究国际共运史或研究世界近代史的很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注释选编》是把已经出版的三十九卷马恩全集的所有注释,取舍归并,精选出四千多条具有资料价值的条目汇编成的。每个条目经过润饰修改,独立成文,且有一个醒目的标题。全部内容按性质分为十大类。
注释选编正文之前列有“标题索引”,正文之后列有“注码索引”。有关报刊的注释未选入正文,另编有全集报刊索引附于本书末。
本书是学习和研究马恩著作的参考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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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出版消息

《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将出版
共产国际存在期间,中国革命中发生的许多重大问题,都与共产国际有着密切关系。研究现代革命史,很难离开对共产国际的研究。但是多年来,对于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的关系这一问题的研究,是很不够的,基本资料的缺乏,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因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将出版一套(预计共3辑)由近代史所编译的《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
这套书收录了共产国际历次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关于中国问题的发言、决议、报告和函电。第1辑编入的是1919年共产国际第一次代表大会至1928年第6次代表大会期间的资料。这套书为我们研究中国共产党早期革命活动提供了新的资料和线索,将于今明两年陆续出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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