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8月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谈谈住宅问题
  周叔莲 林森木
住宅问题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是一个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马克思主义历来非常重视这个问题。恩格斯专门写了《论住宅问题》一书,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住宅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缺乏住宅“是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必然产物”,解决住宅问题的根本办法是“消灭统治阶级对劳动阶级的一切剥削和压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95、470页)并预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一定能够解决住宅问题。
新中国成立已经三十年了,我们没有解决好住宅问题。而且,当前城市住宅状况非常紧张。一是每人平均居住面积减少。据1978年对182个城市的统计,每人平均居住面积3.6平方米,比1952年4.5平方米减少20%。二是缺房户多。1978年182个城市共有缺房户689万户,占这些城市总户数的35.8%。目前全国城市的缺房户一般在三分之一以上,中小城市更多。三是住房失修。全国城市失修失养的住房估计占50%以上,其中危险住宅占总面积10%以上,危房加棚户,估计占20%。有的城市危房更多。粉碎“四人帮”后,我国住宅建设发展较快。1978年全国城镇和工矿区住宅竣工面积3752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33%;1979年竣工面积5640万平方米,又比1978年增长50%。但是,多年来形成的住房紧张状况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缓和。这种紧张状况给许多人生活上带来极大困难,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学习,群众对解决住宅问题的要求非常迫切,非常强烈。
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出现严重的住宅问题,是否说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能够解决住宅问题的论断失灵了呢?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这个论断,是根据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即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提出来的。住宅是人民群众一项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主义社会有必要也有可能建造足够的住宅来满足这种需要。这当然不是说,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住宅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要解决住宅问题,社会必须重视人们对住宅的需要,很好地研究这种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满足这种需要。事实证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真正重视解决住宅问题,这个问题是能够逐步得到解决的。我们所以没有解决好住宅问题,主要是由于过去没有对这个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违背了社会主义经济规律首先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
当然,造成当前住宅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开始社会主义革命时生产力水平很低,现在经济仍很不发达,这是难以很快解决住宅问题的客观原因。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不仅使我们丧失十年时间,而且使整个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无疑也是造成当前住宅紧张的重要原因。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住宅问题,没有把它放在应有的地位上,这是住宅紧张的主要原因。“一五”时期我国住宅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9.1%,比重已经偏低,1958年以后住宅投资大幅度下降,“二五”时期只占4.1%,三年调整时期虽有提高,也只占6.9%。“三五”、“四五”时期分别占4%和5.7%,1978年提高到7.8%,也还低于“一五”的水平。1952年至1978年间,我国住宅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5.8%,住宅建设的规模和速度都远远低于生产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需要。我国投资比重和国外一些国家相比也低得多。1953年到1974年间,日本住宅投资占基建投资的比重为14%至21%,西德为21%至25%,英国为16%至26%,法国为22%至29%,美国为15%至33%。
我国忽视住宅建设,是同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的急躁冒进密切相关的。由于这种急躁冒进思想,人们往往单纯从主观愿望出发,在生产建设上提出脱离实际的高指标,用压低消费的办法来增加积累,盲目追求高速度。尤其是我们长期片面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和
“以钢为纲”的方针,为了保证这些方面所需要的资金,不得不减少住宅等方面的投资,从而在住宅建设上欠帐越来越多,造成“骨头”和“肉”的比例严重失调。
过去实际上存在一种为生产而生产的倾向。长期流行的“先治坡后治窝”等提法,就是这种倾向在理论上的表现。这些提法曾经被当作处理住宅问题的指导思想。实践证明,这种提法有极大的片面性,带来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首先,这种提法忽视了住宅问题的重要性。正如人们必须吃饱饭才能干活一样,人们也必须有房子住才能搞生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曾告诉我们,人类在学会驯养动物和种植植物以前,为了解决住的问题,就开始建筑房屋了,此时吃的问题是靠采集果实或打猎解决的。可见人类历史上建筑房屋就早于从事农业和畜牧业。现在经济发达国家开发新地区时非常注意住宅建设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认为建设好住宅和公共设施是发展生产的必要条件。其次,这种提法歪曲了生产和生活的关系,忽视了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人们的生活消费固然是受生产制约的,但它又反作用于生产。例如多建住宅就可以带动建筑工业、建材工业以及其它许多有关行业的发展。因此,不重视消费不仅会挫伤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会影响国民经济按比例的发展。列宁早说过:“‘社会消费能力’和‘不同生产部门的比例’——这决不是什么个别的、独立的、彼此没有联系的条件。相反地,一定的消费状况乃是比例的要素之一。”(《列宁全集》第4卷第44页)我们忽视包括住宅问题在内的消费问题,是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重要原因。再次,这种提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其中显然包括对于必需的住宅的需要。我国住宅问题如此紧张,理所当然应该根据客观可能多建造一些住宅,用以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由于这种提法的影响,我们长期忽视住宅建设,违背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因而不能不受到惩罚。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也开始注意住宅问题,曾大规模地进行住宅建设。当然,在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下,由于存在着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住宅问题的。但是,也不能否认它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每人平均居住面积而论,1968年日本已达7.3平方米,1974年西德已达16平方米,1976年法国为13平方米,美国为18平方米。资本主义国家如此重视住宅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再忽视这个问题了。
争取住宅状况逐步好转,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住宅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态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争取今后5年内使住宅紧张状况缓和下来,然后再用5年时间使住宅状况初步好转,以后再用10年时间使之进一步好转。有人估算20世纪末我国城市有可能达到每人平均住宅面积8平方米以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基本解决住宅问题大约用了15年到20年的时间。日本战后缺房户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经过二十多年建设,到1968年达到每户平均有一套住宅,基本扭转全国范围的房荒。西德则大约用了25年时间基本解决了住宅问题。现在我国解决住宅问题有许多有利条件:我国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工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可以腾出一部分人力物力来建设住宅,特别是群众有改善居住条件的强烈愿望。我国在今后20年基本解决住宅问题,是完全可能的。
为了解决住宅问题,除了首先要在思想上重视外,还要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进行妥善的安排,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一,要适当增加住宅建设的投资。我国住宅投资的比重长期偏低,应该适当提高,以保证住宅建设有必要的资金。根据我国当前情况,加快住宅建设,单靠国家投资是难以办到的,必须把国家、地方、企业、个人四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尤其要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办法,尽量把路子走宽一些。去年全国用于城市住宅建设的投资中,地方自筹约占20%。辽宁省全省的住宅投资中,国营企业自筹占44.5%,集体企业自筹占6.6%,两者合计占51.1%。现在地方和企业建设住宅的积极性很高,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地方和企业有可能用更多的钱来建设住宅。也应该鼓励私人兴建和购置住宅,要逐步实行住宅商品化。这样做,有利于解决资金问题,是加快住宅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除了重视新建房屋外,还应该重视原有房屋的维修。
第二,要保证住宅建设所需要的材料。材料不足是当前建设住宅的很大障碍。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市住宅建设需要的建筑材料,钢材缺少28%,水泥缺少38%,木材缺少45%。企业自筹资金建设住宅,更是没有正常渠道供应材料,因而严重影响企业建造住宅的积极性。为了保证住宅建设所必要的材料,一方面要加快发展建材工业,推广以钢代木;另方面要改进建筑材料的管理体制。住宅建设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一定要纳入国家和地方的计划,切实加以保证,不能留缺口。同时要对建筑材料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把建材的生产和供应工作搞活。
第三,要重视发展建筑业。发达的建筑业是解决住宅问题的技术基础和前提条件。日本、西德等国家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基本解决住宅问题,和它们有发达的建筑业是分不开的。我国建筑业人数不少,但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很低,特别是过去不重视建筑业,错误地把它看成是消费部门,是不赚钱的行业,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并影响了它的发展。其实,建筑业从来是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是创造价值和利润的部门。今后,应该正确认识建筑业的地位和作用,把它放在应有的地位上,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建筑业必须逐步实现建筑工业化,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加快解决住宅问题的进程。
第四,要充分发挥建筑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建筑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关键问题,一是建筑企业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在原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建筑企业比其他行业的企业受到更多的束缚。一是建筑材料不是直接供给建筑企业,而是按投资系统分配给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再向建设单位领用。这样不仅带来“千家备料、一家施工”的缺陷,而且使建筑企业由于缺少材料而形不成生产能力,难于发挥主动性。二是建筑产品的法定价格偏低。1958年以前建筑产品价格中规定有2.5%(按工程预算成本计算)的法定利润,利润率已嫌过低,以后法定利润全部取消,建筑产品的价格大大低于价值,使建筑企业不具备进行严格经济核算的条件,严重挫伤了企业和职工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三是房屋等建筑产品不被当作商品,建筑企业不被当作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商品生产单位,搞供给制,吃大锅饭,使企业失去了发展生产、增加盈利的内在动力。四是建筑企业“婆婆”多,自主权少。企业承担任务搞“包办婚姻”,没有自行承担任务的权力,经营好坏同本企业职工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建筑业流动性强,手工操作比重大,笨重体力劳动多,条件艰苦,职工生活困难较多,而建筑企业也缺少改善职工生活的自主权。
以上情况,严重妨碍建筑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生产潜力。
二十多年来,我国建筑企业的机械装备水平提高二十倍以上,而劳动生产率提高不到20%,如果把工程造价提高的因素计算在内,劳动生产率几乎没有什么提高。目前我国建筑机械利用率一般只能达到50%,大型机械利用率更低。我国每一元装备费只能完成2.5元建筑安装工作量,而美国能完成20元,是我们的八倍。我国住宅建设周期长,造价高,竣工率低。1978年比1957年单位面积住宅造价大约提高90%,其中有些是合理的,很大一部分是不合理的。全国住宅竣工率只有50%,许多新建住宅开工后长期不能完工。这些都和建筑企业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有密切关系。
我们一定要把建筑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这样才能完成住宅建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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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加快经济立法的几点建议
  孙亚明
在任何社会,上层建筑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要使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切实地为经济基础服务,就必须自觉地把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尽可能正确地反映在经济法律当中,并要求人们严格依照经济法律来管理经济。只有这样,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而不致流于空谈。
党对经济建设的领导,主要在于制定出正确地反映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政策。但是,单单有政策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经济立法把那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进一步加以条文化、具体化,以保证党的经济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是经济生活的规范,是经济活动的准则,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人人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很明显,要把我国几十万个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组成实现四化的浩浩荡荡的大军,没有经济法律的权威,使大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那么,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专业化协作,以及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就无法顺利实现。
我们应当对我国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进行科学的分析,分门别类地制定出相应的和必要的经济法律。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受到鼓励的,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受到禁止的,是非法的。当前,我们需要和可能制定的经济法律或法规,大体设想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关于基本经济关系方面,主要的是民法;关于计划管理方面,主要的是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经济合同法、建筑法、统计法;关于工、农、交通经济组织方面,主要的是工业企业法、农村人民公社法、运输法、海商法;关于商品流通方面,主要的是商业法、价格管理法、商标法;关于财政金融方面,主要的是预算法、税收法、银行法、外汇管理法;关于劳动福利方面,主要的是劳动法、社会福利法;关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主要的是能源法、自然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关于发展科学技术方面,主要的是专利法、发现发明法、著作权法;关于涉外的经济关系方面,主要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等。在上述这些经济法规中,除极个别的已经公布施行或作为草案正在试行之外,其余的均需从头制定。如果我们能够用这些经济法规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并在这些法规中明确规定为此而采取的主要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那么,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就会有切实的保证。
现在仅就几个重要经济法律的制定,谈一点个人的设想。
建议尽早制定出民法。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及其与其他经济法的关系,一直是国内外争论的问题。我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民法应当是调整单位和单位、单位和公民以及公民相互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及其他财物和货币等)所有和财产流通的基本经济关系的大法。
首先,民法要保护全民的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用保护财产所有权来巩固和发展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它不允许瞎指挥,不容许不顾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适当地取消某种集体所有制形式,搞“强迫升级”、“穷过渡”等等。其次,民法要保护财产所有者及其合法代表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管理和处理的权利;要确认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赋予这些单位以充分的自主权,使它们能够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和专业化协作的基础上,以相对独立的身份,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积极主动地参加包括市场活动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民法在财产流通中还要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不容许搞“一平二调”及其他形式的无偿占有,以及弄虚作假、投机倒把和黑市交易等等。民法应该坚持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原则,保证多劳多得,反对平均主义。第三,民法要适应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确定合同制度,以落实国家计划,并使产、供、运、销各个渠道畅通无阻,从而活跃全国的经济生活,保证生产单位所需的日益增多的生产资料得到正常的供应,保证人民群众所需的日益增长的生活资料不断得到满足;规定生产单位和商业部门向需要单位和人民群众供应的产品要质量良好、花色品种齐全,不容许粗制滥造,提供质量低劣的商品等等。
民法是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出发,规定单位和单位、单位和公民以及公民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因此,它实际上也就是基本的经济法。它与其他已有的和将要制定的单行经济法律、法规,彼此配合,互相补充,将逐渐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当然,这个体系形成之后,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会不断发展和完善。
建议尽快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法,以保证制定出有高度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的国民经济计划。
计划法要确定国民经济计划的任务,是在生产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为此,国家计划必须把职工和社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增长的指标,放到重要的地位,不容许搞脱离实际的高积累,忽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计划法应确定国家计划的编制方法、结构体系和编制程序。从编制方法来说,计划法应规定国家计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搞好综合平衡,妥善安排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生产和建设的比例关系,农轻重之间的比例关系等等,不容许搞“一马当先,万马齐喑”,突出一个部门挤掉其他部门,造成比例失调。从结构体系来说,计划法应规定国家计划必须由长期规划(十年、十五年以至二十年)、中期计划(五年)和年度计划构成。它们三位一体,缺一不可,而以中期计划为骨干。没有长期规划和中期计划,年度计划就不能安排得当,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就不易结合得好,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就很难合理地确定,各方面的比例关系就难于得到正确的安排。从编制程序来说,计划法应规定编制计划一定要上下结合,充分发挥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国家计划应以基层单位的计划为基础,生产计划事先要在动力、原材料和销售上落实,基建计划事先要在物力、财力、人力上落实。基层单位的计划应经全体职工和社员(或者他们的代表)讨论通过。计划法规定直接纳入国家计划的,应当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它们的绝大部分是通过计划调节而进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至于计划外生产出来的那一部分产品,应当由享有充分自主权的生产单位自行销售。这一部分产品同没有直接纳入国家计划的其他大量产品,应通过市场调节进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过程。这些市场调节的产品,也应当列入国家计划指导的范围,计划法应禁止不正当的竞争,不容许违反国家的价格政策,搞不合理的提价或降价等等。计划法应确定经济合同制,使合同既成为制定计划的根据、执行计划的环节和完成计划的手段,同时又成为用国家计划来指导和管理市场的重要工具。
建议尽快制定基本建设法,使基本建设有法可依。基本建设法应规定基本建设的方针、任务、体制和计划,基本建设的布局和项目的统筹安排,基本建设的程序和投资的合理分配,建设周期以及基本建设的财务信贷制度等等。由于基本建设是积累的组成部分,是新的生产能力形成和生产力增长的物质技术基础,它在国民经济计划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国民经济的比例失调,基本建设搞得不好是个重要原因。因为积累过多、基本建设战线过长、项目过多、物资缺口太大,势必造成基本建设规模和现有物力、财力不相适应,打乱财政平衡、物资平衡、信贷平衡和外贸平衡。在这方面,有段时间我们缺乏统一规划,不少部门和地区热中于计划外的项目,搞“大而全”、“小而全”,以至重复建设、重复生产的现象层出不穷。长期以来,特别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已习以为常。有些项目还没有把资源、水文、地质等条件弄清楚,就破土动工,“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的所谓“四边”,曾盛极一时。这些严重破坏积累与消费、生产与建设比例关系的作法,造成极大的浪费,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损害,必须用基本建设法加以约束。
现在,由于客观形势的需要,许多经济部门都在着手起草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各种经济法规。这是一项相当繁重而又迫切的任务。为了使这些法规能够逐步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应当争取做到以下几点。①加强党对经济立法工作的领导,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组织有关部委,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具体落实。起草工作既要吸收经济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参加,也要吸收政法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参加。②对过去的经济建设工作要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今天的现状要深入调查研究,对将来发展的趋势要作出科学的预测。要在充分占有国内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了解和吸取外国的有用的经验。③30年来,我国的法律虽然不够完备,但也公布了不少经济法规。我们应当组织力量认真地对这些法规加以整理。经过整理,可以弄清哪些已经过时,哪些应当修改补充,哪些应当重新制定。④在各种经济法规的起草过程中,不仅要征求有关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意见,而且要征求被领导机构、隶属单位和一般干部的意见,征求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广大职工和社员的意见,集思广益,实行民主立法。⑤要加快步伐,但不能急于求全。就某一经济活动方面来说,有几条经验比较成熟,就把这几条制定为单行法规,然后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充实、修改、补充,逐步完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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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日中文化交流史》即将出版
日本历史学家、日中关系史学家木宫泰彦在《日中交通史》(中文译本曾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基础上,又广收资料,整理研究,对原本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写出了《日中文化交流史》。
《日中文化交流史》以丰富的史料,描述了从公元前一○九年至公元一八四四年中日两国间的文化交流、贸易往来等情况。书末还附有日中往来一览表,列举了从公元五九三年到一八四四年间重要人物的往来和两国大事纪要,便于参考查阅。本书译者胡锡年,不久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姜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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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交通图册》将出版
地图出版社即将出版一种三十六开本《中国交通图册》。该图册包括新的全国政区、铁路、公路、水上、民航交通图五幅,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图三十幅,全国铁路干支线示意图十二幅,并有各省、市、自治区城市平面图三十幅,重点介绍该地区的名胜古迹和一些旅行常识等。(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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