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8月29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许德珩在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
一年来人民政协工作更加活跃
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把工作做得更好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许德珩今天下午在五届政协第三次会议上作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一年来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发展,人民政协的工作更加活跃。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政协肩负着历史的重任,我们应当把人民政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许德珩在报告中回顾了一年来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他说,1979年9月,恢复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去年12月召开了第二次座谈会,与会同志在这两次会上就国家生活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提出了不少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政协还在节日多次举行招待会、茶话会,邀集各民主党派、各界爱国人士、各少数民族、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各方面委员参加,促进了团结,增强了相互了解。我们还接待了西藏自治区政协参观团,举行有关的报告会、座谈会,推动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的开展。
许德珩说,政协14个工作组的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一年来组织报告会52次、座谈会71次。委员们在座谈讨论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都及时反映给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领导部门,不少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妥善处理。
许德珩说,工作组的活动比较集中地抓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问题、教育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和保护文物古迹问题。政协和各民主党派联合召开了24次知识分子问题座谈会,20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着重反映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积极的建议。一年来,政协除组织200多名委员在北京、天津进行了一般性参观视察外,还由少数委员组成小型专题调查组,到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四川、广东、湖南、杭州、福州、承德就企业经营管理、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生产责任制、城市建设、教育体制改革、安置待业人员、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发挥了人民政协的协商、监督作用。
许德珩说,一年来,政协继续开展了争取台湾归回祖国的工作。今年元旦政协举行的茶会上,邓颖超副委员长发表讲话,表达了对台湾归回祖国的坚强信念和决心。今年春节,政协全国委员会发出《致台湾同胞春节慰问信》,表达了祖国大陆人民对台湾同胞的深切怀念。政协还协同有关部门,多次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举行招待会、茶会、联欢会,组织各界人士听取有关台湾问题的报告,积极地为台湾归回祖国的神圣事业贡献力量。
许德珩指出,政协在开展人民外交,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增进了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许德珩说,五届政协二次会议时,委员们共提出912件提案。政协秘书处根据各案审查意见,分别送请有关部门处理。截止今年8月6日,上述提案已全部办理完毕,件件有了交代。
许德珩说,一年来,政协还组织在京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360多人进行政治学习。继续开展了文史资料工作,征集稿件1,600多篇,出版《文史资料选辑》9期,成立了文史资料出版社。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共15,000多件,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帮助部分政协委员、爱国人士妥善解决“文化大革命”中的遗留问题,落实党的政策。
许德珩说,为了实现我们在80年代的任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协商、监督作用。首先要开好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国家的大政方针问题,展开民主协商和自由讨论,进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是开国以来行之有效的重要协商形式,要及时举行,把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将我们的各项事业推向前进。政协的工作组,今后要进一步密切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一方面在听取情况和政策的介绍中增进了解,另一方面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开言路,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工作的改进,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
许德珩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人民政协是贯彻执行这一方针的重要阵地。新时期的互相监督,一定要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安定团结,一定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许德珩说,争取早日使台湾归回祖国,完成统一大业,已成为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历史潮流。我们应当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努力扩大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和委员的积极作用,并通过他们宣传群众、联系群众,为台湾归回祖国更加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许德珩说,为了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我们必须主动地、积极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为了适应国家建设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要组织和帮助委员和各界人士不仅进行政治学习,还要学习有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要继续组织参观调查和采取其他适当方式,着重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做好我们各项工作打下扎扎实实的可靠基础。
许德珩在报告中建议成立政协章程修改起草委员会,在这次会议上作出有关的决议,并在今后适当时机提出全面的章程修改草案,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许德珩最后说,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担负着光荣的任务。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巩固和发展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障碍,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为促进台湾归回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贡献力量。
(附图片)
许德珩作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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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
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最近联合发出通知,决定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
通知规定,自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后牺牲的人员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抚恤金标准根据烈士生前的不同职级,分别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0元,即由500元至700元提高到800元至1,000元。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的和病故的抚恤金标准,仍按原来规定的标准执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领取一次抚恤金以后,日常生活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可领取定期定量补助费。
通知还规定,对于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抚恤金,也按新的标准执行:即对他们的家属再增发抚恤金300元,并要求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尽快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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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牧会见瑞士《新苏黎世报》记者库斯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谷牧今天下午会见了瑞士《新苏黎世报》记者兼评论员恩厄斯特·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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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康世恩会见美国全国工程科学院工程代表团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康世恩今晚会见以美国全国工程科学院外事秘书、贝尔实验室副总裁布鲁斯·汉奈为团长的美国全国工程科学院工程代表团,就加强中美两国工程科学的交流和合作问题进行了友好的交谈。由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首次组织的这个综合性工程代表团是8月24日抵达北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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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念会见意大利社会党副总书记西尼奥里莱。
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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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倪志福发表谈话
愤怒谴责南朝鲜当局迫害民主人士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倪志福今天向《工人日报》记者发表谈话,愤怒谴责全斗焕集团镇压、迫害金大中等民主人士的法西斯暴行。
他说:“南朝鲜当局以所谓‘阴谋推翻政府’等罪名将金大中和其他民主人士投入监狱,进行审讯,企图加以杀害”。他指出:“这是全斗焕法西斯集团对正在为争取社会民主化而斗争的南朝鲜人民的疯狂镇压,也是对维护民主、自由的世界公正舆论的蔑视和挑衅。”
他说:中国工人和工会对这一事态的发展表示极大的关注,强烈要求南朝鲜当局立即停止对南朝鲜工人、学生和其他阶层人民的野蛮镇压,无条件释放金大中等民主人士和其它非法被捕者。
倪志福最后表示,中国工人和工会坚决支持南朝鲜人民争取社会民主化和全体朝鲜人民要求祖国统一的正义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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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阿布·杰哈德一行离开北京去平壤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以“暴风”部队副总司令阿布·杰哈德为团长的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法塔赫)代表团,结束了对我国的访问,今天下午乘飞机离开北京去平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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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航海界知名人士举行座谈会
商讨加速大陆同台湾通航开展学术交流问题
建议先通过航海学会接触,促成双方有关当局协商具体通航办法
据新华社南昌8月27日电 在庐山结束的全国航海界知名人士座谈会,就如何加速实现大陆同台湾通航,开展双方航海学术交流问题进行了讨论。到会人士热切希望同台湾航海界同仁携手合作,共同为实现祖国统一、繁荣祖国航海事业作出贡献。
座谈会于8月17日开始,由交通部副部长、中国航海学会副理事长贺崇升主持。应中国航海学会邀请,来自全国各地的40多位航海界知名人士参加了座谈会。
贺崇升说,为了尽早实现祖国大陆同台湾通航,我们在这里重申:交通部愿意就开展海上运输业务问题与台湾交通部门协商。我们热烈欢迎台湾交通部门派出代表,约定时间到北京或其他地方同我们协商,我们也随时准备派代表去台湾协商。我们还欢迎台湾航海界同仁前来大陆参加中国航海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交通部科技局副总工程师、原中国商船驾驶员总会常务理事周启新在会上发言说,我愿意去台湾和台湾航海界同仁一起寻找有效途径,为实现大陆与台湾早日通航作出努力。
人民海军北海舰队副司令员、原国民党重庆号军舰舰长邓兆祥在发言中说,今天,从国家和民族利益出发,我希望台湾海军中的老同学、老同事能同我们一起努力,促使两地通航和祖国统一早日实现。
为了便于开展航海学术交流,共同发展祖国航海事业,会议希望台湾航海界同仁和团体,尽快选出代表就任中国航海学会为台湾省保留的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务。会议希望台湾航海界派出代表前来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宣读论文,介绍科研成果。
到会人士还表示,希望同台湾航海界开展人员互访、通信、交换学术资料和刊物等活动,以便增进双方的了解,更加广泛地加强协作。
会议最后一致通过了给台湾航海界同仁的一封信。信中建议双方可以先通过航海学会这一类民间学术组织进行接触,然后经过航海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促成双方有关当局协商具体通航办法,力争尽快实现大陆与台湾之间的直接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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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几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一副部长 李运昌
律师制度是人民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50年代中期,我国就曾首先在京、沪等地试行人民律师制度,随后在全国大、中城市及交通沿线的县、市推行。到1957年6月,全国已有19个律师协会,800多个法律顾问处,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各地律师根据我国的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为广大群众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文书,以及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做了不少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有益于人民的工作。但是,由于我国封建主义思想遗毒比较深,许多人对律师辩护工作缺乏正确认识,指责非难甚多,致使当时律师制度推行不到两年便夭折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的一个损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国工作重点的转移,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加快了步伐。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七个重要法律,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与此同时,鉴于律师制度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关系甚密,恢复、建立人民律师制度也被提到议事日程。去年以来,各地已陆续调配了一批律师人员,重点成立了一批律师的工作机构,初步开展了律师的业务工作。在此情况下,制定一个律师条例,把律师的性质、任务、活动原则、资格条件、组织体制等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各地有所依据,就成了迫切的需要。
为此,去年4月,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小组,开始起草律师条例。司法部成立后,在法制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担任这项起草工作。在草拟、修改过程中,除曾召集首都各有关单位举行座谈并两次经过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外,还曾先后两次将草稿发到全国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五届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就是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参考50年代和现阶段律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拟定的。
一、关于律师的性质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到“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是把我国律师的性质和应有的社会地位用法律肯定下来。由于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加以律师工作的政治性很强等原因,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律师不适宜私人开业;他们不是、也不应当是资本主义国家那种自由职业者,而应当在法律顾问处这种工作机构里,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工作。我国律师执行职务,也不能象资本主义国家律师那样,只是从雇佣关系出发,为委托人谋利益,而是要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出发,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工作性质,实际是肩负着国家赋予的使命,按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办事,又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他们是国家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一支维护法制的力量。
二、关于律师的任务
我国律师的任务,总的来说,就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五项主要业务中可以看出,律师为社会服务的面很广,业务活动是多方面的:第一、律师要参加诉讼活动,而且不只是为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还要搞民事代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事立法日趋完备,各种民事争讼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二、律师要接受聘请,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法律顾问。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将会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集体、机关与企业、企业与企业,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都会经常碰到许多法律问题,而且会有许多财产、经济纠纷要通过调解、仲裁甚至诉讼来解决。特别是随着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逐渐增加,以及对外贸易和海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涉外纠纷也在日渐增多。所有这些情况,都会增加社会上对于律师的需要,除了财产、经济纠纷当事人随时可能委托律师帮他们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以外,还会有许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聘请律师担任他们临时的或者常年的法律顾问。第三、律师要接受非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并要面向广大群众,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和代写文书。从广义说,这种活动就是为群众当法律顾问,用法律知识为人民服务。律师通过接待来访,告诉群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程序,可能得到保护;不合法的要求,通过宣讲说服,可能及时放弃,从而有利于促进安定团结和生产。律师进行各项业务活动,应当利用一切机会宣传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一项经常任务。
这里还应当就律师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诉讼的问题作些说明。刑事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实际工作中各地也遇到一些被害人或其亲属要求律师代他们出庭控告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发问、发言和辩论的权利。这就表明,如果被害人感到要委托熟悉法律的律师帮他在法庭上行使这些权利,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在必要时,律师是应当接受这种委托的。
三、关于律师的职责与权利
条例第一章联系到律师的业务,对律师执行职务的责任及其权利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四、第五、第六条的内容就是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和担任刑事辩护人、民事代理人等几项主要工作,分别提出的责任要求,使律师知道应当怎样执行这些职务,以维护聘请单位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人们对律师工作的作用有所了解,以利于律师制度的推行。条例第七条是依据和比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所作的规定。这是律师履行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职责必须有的一些权利,否则就难于进行工作。此外,为了要求律师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办事,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保证律师能够正常工作,同条第二款还规定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
四、关于律师的资格条件
条例第八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政治条件,是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这与宪法对公民的要求相一致。至于专业知识条件,则由于客观上存在着林彪、“四人帮”十年破坏的影响,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很少,在相当时期内不能只靠选拔法律专业人材来当律师。因此必须不拘一格,广开才路,强调专业知识与实际经验相结合,并采取专业教育与实习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律师的来源。条例第八条所列的四项人员,除第(一)项人员外,都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生,只要经过考核合格,都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或者兼做律师工作。这里的关键就是要严格考核,包括考查和审核,也不排除必要的考试,以防止滥竽充数。另外,在吸收以后还要重视培训,不断提高律师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以建立起一支走社会主义道路,有专业知识的律师队伍。
五、关于律师的工作机构
前面已经说明,我国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这里就法律顾问处作三点说明:第一、在我国目前总的经济结构下,由于律师工作非营利性的特点,法律顾问处应该是事业单位。即律师收费统一上交国库,律师经费列入国家事业预算。第二、法律顾问处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这也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因为在事实上,律师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思想教育、专业培训,以及律师经费的管理、律师机构的设置和各项物质设施的筹措等一系列组织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都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来抓,也只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才能办。这样明确规定出来,有利于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律师工作的开展,是切合当前的实际需要的。至于律师的业务则由法律顾问处具体领导;当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应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第三、法律顾问处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直辖市和省辖市也可以市、区合设;地、州在必要的情况下,报请省、自治区司法厅批准,也可以设立法律顾问处。各个法律顾问处之间互不隶属。与此相关联的一项规定是,由于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条件允许下,也可以设立专业性的法律顾问,这些顾问应当由律师充任,业务也要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另外,律师为了维护本身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以及增进与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组成律师协会。它虽然是社会团体,但也是我国人民律师制度的组成部分,所以条例对它也扼要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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