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6月2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蔡和森对中国革命理论的贡献
丁守和
蔡和森同志是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宣传家,党的早期的卓越领导人。早在六十年前,蔡和森就指出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主张明目张胆地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并且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英勇奋斗,最后壮烈地牺牲于敌人的屠刀之下。
蔡和森在青年时代就热烈追求革命的真理,立志拯救国家,改造社会。一九一八年四月,蔡和森和毛泽东等成立新民学会,以“革新学术,砥砺品行,改良人心风俗”为宗旨。会员们大多是奋发有为的青年,他们不满旧社会和一切旧的东西,充满着改造社会的雄心壮志。蔡和森提出,要“时时与恶战”,要将万恶的旧社会“捣之碎之”,“烧之熔之”,“演而进之”。随后他又提出以“改造中国与世界”为新民学会活动方针。毛泽东及当时在国内外的会员均表赞成。
为了寻找中国革命的道路,一九二○年初,蔡和森到达法国勤工俭学。他“日惟手字典一册”,“以蛮看报章杂志为事”。在短期间内,就收集了上百种马克思主义和俄国革命的书籍,择重要急需者“猛看猛译”。他从法文翻译了《共产党宣言》、《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国家与革命》等著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因而很快地成为一个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
蔡和森在一九二○年八、九月写给毛泽东的两封长信,以及次年二月写给陈独秀的长信《马克思学说与中国无产阶级》,系统地阐明了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认识。他说:“我近对各种主义综合审谛,觉社会主义真为改造现世界对症之方,中国也不能外此。”中国发生的问题,无论哪一种都不是现社会制度所能解决的,“所以中国的社会革命,一定不能免的”,中国将来的改造,“完全适用社会主义的原理与方法”。从而得出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的结论。
特别重要的是,蔡和森明确指出,要发展中国革命,必须成立共产党;并对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等问题提出了正确主张。蔡和森认为:一、这个党必须是无产阶级革命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作战部”,它旗帜鲜明地称为“中国共产党”。组织了共产党,“革命运动、劳动运动,才有神经中枢”。二、这个党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马克思的学理由三点出发:在历史上发明他的唯物史观;在经济上发明他的资本论;在政治上发明他的阶级战争说。三者一以贯之,遂成为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只有用马克思主义作指导,才能坚持无产阶级的政治方向。三、这个党必须采取彻底革命的方法,反对改良主义。彻底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发动工农群众夺取政权,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四、这个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党员应分布于工厂、农村、学校,成为一切群众运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五、这个党必须有铁的纪律,只有这样才能养成有组织有觉悟的战士,担负伟大革命事业。
蔡和森所阐述的这些思想,今天看来当然已经成为一般人的常识,但是在当时党的筹建工作刚刚开始、《共产党》月刊还未出版的情况下,却是很少见的,因而曾发生广泛影响,对党的创建具有重大意义。毛泽东给蔡和森复信说:“你这一封信见地极当,我没有一个字不赞成。”蔡和森对党的创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九二一年底,蔡和森回国不久即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他积极从事党的实际工作,同时继续研究马列主义理论,特别是注意把马列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研究中国现状,探讨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一九二二年七月党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列宁和共产国际的意见,通过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向中国人民提出了彻底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统一中国为真正民主共和国的主张,和经过民主革命到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路。蔡和森是大会文件起草人之一,对党的革命纲领的制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二大”选举蔡和森为中央委员,至“六大”均当选为中央委员。
“二大”以后,蔡和森在党中央工作,负责编辑党的机关报《向导》,大力宣传党的民主革命纲领,反复阐明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思想。他在一九二二年十二月就提出了帝国主义是“纸老虎”的论点,指出“戳穿了的纸老虎是吓不住民众势力之发展的”(《蔡和森文集》第195页),鼓舞革命人民要敢于同帝国主义、军阀斗争。他还批评了胡适等人提出的“好人政府”、“联省自治”等资产阶级改良主义和国民党人的错误观点。《向导》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发动和发展起了巨大作用。
一九二二年党的西湖会议和一九二三年党的“三大”,着重讨论了和孙中山国民党合作的问题。蔡和森参加了两次会议,并对这个问题作了认真的研究。他赞成与国民党合作,共产党员个人加入国民党,建立各革命阶级的统一战线,发动国民革命。但是,他反对共产国际代表马林提出的“一切工作归国民党”和陈独秀提出的在统一战线中“没有阶级斗争,只有民族斗争”、“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独立性此时是鬼话”的错误观点。他强调指出:“加入国民党后应保存党的独立性”。随后他又发表文章揭露国民党右派的反动性、中派的动摇性,要求共产党人保持革命警惕性。
蔡和森积极主张发展工农运动,以促进国民革命的发展并成为国民革命的“中坚”。他指出,工农阶级是中国革命的“新动力”、“台柱子”,只有依靠工农阶级才能完成国民革命的使命。在一九二五年四月,他就提出建立农民武装的问题,指出“农民运动之武装的形式”的重要性。他向一切愿意革命的人们指出:“你们或是站在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真正革命阶级(工农阶级)方面,或是站在占全国人口百分之十以下的反革命阶级(买办阶级和地主)方面。除此以外,没有别的出路。”(同上第760页)
在这期间,蔡和森还在上海大学兼课,讲《社会进化史》,详细介绍了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宣传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一九二五年底,他又在莫斯科中山大学作了《中国共产党史的发展》长篇讲演,详细回顾了从建党到一九二五年中央第二次扩大执委会议的历史,对中国革命的性质、党的历史任务和各阶级在革命中的作用作了深刻的分析,指出资产阶级的两面性,无产阶级是“革命的领导阶级”,农民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这可说是我们党的第一部党史著作。
一九二七年四月,蔡和森参加了党的“五大”,并同陈独秀的投降主义进行了斗争。从党的“五大”到八七会议,是中国革命严重困难时期。蒋介石已公开叛变,汪精卫由准备到实行叛变。在三个多月时期里,蔡和森作了巨大努力,提出许多重要意见,力图挽救革命危机,使革命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五月十七日,夏斗寅在湖北叛变。二十一日,许克祥在湖南叛变。蔡和森和李立三向中央提议,由叶挺部和中央军校全部武力立即占领粤汉路,兜剿夏斗寅,再由粤汉路直取湖南为根据地,尔后取湖北和广东,同时广泛发展工农武装,准备以革命暴动对付反革命暴乱。但鲁易却认为当时的中心问题还不是军事问题,而是与所谓国民党“左派”的关系问题。鲍罗廷和谭平山甚至参加了武汉国民党中央的“马日事变”调查团,指责工农运动“过火”,拒绝了蔡和森等的意见。
“五大”以后,中央曾多次开会讨论党的工作方针,但共产国际两位代表却争吵不休。鲍罗廷强调和国民党的关系是中心问题,指责工农运动“过火”,认为当时只能减租减息,不能搞土地革命;鲁易在“马日事变”后虽主张反击,但提不出任何办法。陈独秀倾向鲍罗廷。蔡和森不同意他们的意见,主张把工作中心放在发展工农运动,扩大工农武装,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对反动派坚决进行反击。
六月初,汪精卫到郑州和冯玉祥举行会议,反共倾向已明。为了摆脱困境,陈独秀、鲍罗廷提出“东征”蒋介石;鲁易、谭平山要求“南伐”广东;蔡和森则主张解决两湖问题。他指出,我们不要再为他人作嫁衣裳,伐来伐去,依然两袖清风,我们应当坚定地自觉地发展我们的力量,建立我们的根据地,并具体拟定了两湖议案。当时正接到共产国际的批评信,因此中央通过了两湖决议案,并派出大批军事干部赴湘准备暴动。但以后鲁易又推翻了这个决定,虽然周恩来与鲁易力争,还是无济于事。
唐生智把部队撤回武汉以后,明显地暴露出他要巩固自己在两湖的地位和打击共产党的企图。可是鲍罗廷却极力拉拢唐生智经营东征,鲁易极力拉拢汪精卫,他甚至将国际来信给汪看,结果给汪发动叛变以借口。当时蔡和森正在武昌毛泽东家养病,六月二十五日,他写信给中央常委:“唐回湘后,反动态度既已如此明白,我们坐此静待人家来处置,直无异鱼游釜底!
‘我们提议中央机关移设武昌,同时中央及军部应即检查自己的势力,做一军事计划,以备万一’”。这是在革命危急关头应采取的正确方针,可是陈独秀等没有接受。
七月初,根据共产国际指示,党中央改组了政治局。从七月十六日,蔡和森连写七封信给中央常委,提议中央召开全体会议决定新方针,发动土地革命,发展革命武装,并愿留湖南工作。但这些意见张国焘都未接受;周恩来主张武装斗争,张国焘也反对。
蔡和森参加了党的八七会议,同瞿秋白、毛泽东等一起批判了陈独秀投降主义路线,坚决主张发动土地革命,武装反抗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蔡和森是秋收暴动的提案人之一,并再次要求赴湘参加秋收暴动,不必留政治局,同时提议毛泽东参加中央政治局,深刻反映了他对毛泽东的了解和信任。
所有这些都突出地表现了蔡和森在革命紧要关头,立场坚定,思想敏锐,既能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又能密切联系实际,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提出正确的主张和意见,以便推动革命发展,或使革命少受损失。蔡和森是一个卓越的马克思主义者。
一九二八年七月,蔡和森参加了党的“六大”,对政治问题、职工运动和农民土地问题都作了发言。他在这些发言和随后写的《中国革命的性质及其前途》中,批判了右倾及“左”倾机会主义,论述了中国革命性质、农民问题和革命转变问题等。
大革命失败后,陈独秀等成为取消主义者,他们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已经成功,现在只能进行合法运动,等资本主义充分发展以后再进行所谓社会主义革命,宣扬“二次革命论”。“左”倾机会主义者混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鼓吹“一次革命论”。蔡和森批判了这些错误论调。他指出,中国革命既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也不同于俄国十月革命,而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民权革命,这个革命的领导者已经不是资产阶级而是无产阶级。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无产阶级不能超过资产阶级的民权革命的道路,去达到社会主义革命”。蔡和森特别强调农民问题在民主革命中的重要性,指出“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只有彻底发动农民,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建立工农政权,巩固工农联盟,才能取得民主革命的胜利。关于革命转变问题,蔡和森说,中国共产党向全国劳动群众宣布,中国革命有社会主义前途,并且为争取这个前途而努力奋斗。但是在经济落后的中国,首先必须进行民主革命,“在民权革命完全胜利的条件之下,才能开始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他还具体分析了转变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客观条件,指出只有大力发展工农力量,坚持和发展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和巩固在民众政权中的地位,才能保证革命的胜利发展。这些问题都是中国革命的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蔡和森当时能够从理论上概括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基本规律性的问题,并加以分析和论述,这是对我党革命理论的重要贡献。
一九三一年,蔡和森在壮烈牺牲前夕,写了著名的《论陈独秀主义》,深入分析了陈独秀主义的社会根源,批判了它的根本错误,对于全党认识右倾机会主义的危害很有教育意义。但是文章强调反对资产阶级和富农,认为“右倾是中国共产党目前之主要的危险”。这显然是受到当时由共产国际支持的王明路线的影响。从蔡和森思想成长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中国革命的规律,是在革命实践中逐步被认识的。象蔡和森这样卓越的思想家、政论家,由于只经过一次革命的胜利和失败,他也主要是认识右倾错误及其危害,而没有认识“左”倾的严重危害。所以,对于蔡和森在作品中流露的某些偏颇,我们应当从当时的历史条件予以科学的说明,而不可苛求前人。
蔡和森同志刻苦钻研马列主义理论、努力把马列主义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为中国革命奋不顾身的革命精神和科学态度,永远值得我们学习。他的那些闪耀着革命思想火花的著作,是革命史上的丰碑,必将永远流传,使我们得到宝贵的教益,给我们以战斗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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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全国商品流通理论讨论会
三月初,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物资研究所和商业部教育局在秦皇岛市举行了全国商品流通经济理论讨论会,就商品流通理论问题交换了意见。
大家认为,我国商业工作的成绩是显著的。三十年来为国家积累资金上千亿元。但是,我国的商业工作也几经曲折。一九五八年以后,大撤大并商业网点。一九五七年,全国县城以上城镇共有商业网点一百万个,每一千城镇居民中有十个商业网点;现在城镇居民比那时增加近一倍,而商业网点反而减少到十九万个,每一千城镇居民中才一个网点。商业工作其他各个环节如仓储设备、转运站等的必要物资技术设施也是数量不足,陈旧落后。商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比重,“一五”时期百分之一点八,一九七八年下降为百分之零点一六,商业服务人员占城镇人口的比重也下降。目前,不少地方商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下降,与国家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远远不相适应。
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同思想理论上的混乱有很大关系。一九五八年,张春桥、陈伯达否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又给社会主义商业扣上“流通决定论”、“全民服务论”等等罪名。二十多年来,极左思潮广为流传。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商品生产不相容,计划经济与价值规律互相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会产生资本主义,等等,长期笼罩着报刊宣传。许多人忽视商品流通,轻商思想严重存在。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商业工作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是,从指导思想来说,轻商思想并没有很好解决。商业工作和商品流通理论研究还没有摆到应有的地位。商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商业体制亟待改革,商业网点、仓库严重不足的状况并未迅速改变,商业教育科研机构还未完全恢复,商业服务质量不高,商业人员在社会上不受尊重。大家认为,在调整中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商业工作的各种问题。
商品供应和需求是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主要问题。许多同志不同意这样的看法:资本主义的特点是生产过剩,商品供过于求;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是购买力超过商品供应,是供不应求。建国三十年来,我国市场上社会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之间,有十一年是基本平衡的,其余年份都不平衡。为什么长时期供不应求呢?一是把商品供不应求看成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讳言比例失调,忽视平衡工作;二是流通领域中一些极左的口号和做法,干扰商业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农业、轻工业发展缓慢,商品不足;四是人口增长过多;五是商业工作有许多缺点,如商品流通渠道少、环节多、商品周转速度缓慢,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不合理的商品损耗。总之,市场商品供不应求,除了人口增长过快的原因以外,主要是由于国民经济比例失调造成的。只要调整好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建立起合理的经济结构,努力改进商业工作,市场商品的供不应求的问题,是能够解决的。
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很多同志认为,竞争是商品经济运动的现象,在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也存在着竞争,不过与资本主义竞争有本质区别。有的同志认为,只能有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不应有竞争。
关于商业体制改革问题,许多同志认为,我国现行的商业管理体制弊病甚多,不仅机构臃肿、效率很低,而且往往违背经济规律,阻塞商品流通,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实行改革。他们认为,应把按行政区域分配商品、设置机构,改为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只有这样才能使货畅其流,近产近销,缩短流通时间,节约流通费用。有的同志认为,在当前商品供不应求、强调计划调节的情况下,很难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只能采取行政区域与经济区域相结合的办法。不少同志提出,要改变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局面,疏通流通渠道,发挥集体商业和集市贸易的作用。许多同志认为,商业体制改革,要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三者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商品流通的经济效果。
(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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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罗马法
罗马法,本来是指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之后到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编纂罗马法期间,所有古代罗马法律的总称。但是后来,人们通常把罗马法理解为查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法大全》(亦称《民法大全》)。
最初,罗马只有习惯法,公元前四五○年才有第一部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这部法律全文刻在十二块铜牌上,立于罗马城的广场,后来由于外族入侵被焚毁了。在这以后,罗马奴隶主阶级相继制定了许多法律、告示、决议等等,内容十分庞杂,没有完整的体系。
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为了维护奴隶制度,力图使原有的法律系统化、固定化。从他即位的第二年开始,用了六年时间,先后编纂出三部法律汇编,即:《查士丁尼法典》十二卷,是历代皇帝敕令汇集;《法学总论》四卷,是叙述法学原理的教课书;《学说汇纂》五十卷,是对历代法学家学说的整理。公元五六五年,又把《查士丁尼法典》编完后陆续颁布的一百六十八条敕令汇编成集,称为《新律》。后来,《新律》和前三部汇编被统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反映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维护奴隶占有制关系。同时,它对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关系,尤其在关于人、物、契约制度等方面,规定得十分周密。
罗马法认为,人是权利的主体,只有具备“人格”的人,才能享有权利。奴隶不被当人看待,不具备人格,只能充当权利的客体。罗马法里所说的人,不仅指个人或自然人,在《学说汇纂》里,还允许国家机关、僧侣集团、慈善部门、企业组织等从事买卖,签订契约,进行诉讼,这就使它们成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主体,为后世公司的法人地位提供了理论依据。罗马法还把权利区分为对物权和对人权。所谓对物权,主要是指物的所有者对物的所有权,同时包括对物的占有和使用权,以及由此而产生出来的役权
(地役权)和质权(抵押权)。所谓对人权,主要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来自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契约,而且也来自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罗马法对于契约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阐述,并且规定出各种保证契约生效的制度。罗马法的这些规定,对资产阶级的民事立法有直接的影响。
资产阶级革命以前,罗马法曾经是资产阶级用来战胜封建割据、等级特权和教会势力的理论武器之一。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关于自然人权的学说,就借鉴于罗马法。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罗马法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民法的基础。著名的《拿破仑法典》,正是仿效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制定的。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罗马法的影响已跨出欧洲范围,遍及曾经是法、德、西、荷、葡殖民地的亚、非、拉各国。 (林榕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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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是指故意或过失的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它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十几种具体犯罪。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这类犯罪所侵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某种犯罪行为,只是针对某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而不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安全,就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内容,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第二、是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所谓“实施危害”,是指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如炸毁电车造成很多人伤亡,放火烧毁大量公私财物等。所谓“足以危害”,是指犯罪人的行为虽然未直接引起具体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已足以威胁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具体损害结果,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三、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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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犯罪与违法
犯罪与违法,是两个紧密联系而又不同的概念。概括地说,犯罪都是违法的,而违法的却并不都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触犯刑律的行为。除了犯罪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以外,还有大量的一般违法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合同的行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等等。
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虽然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和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构成犯罪的,并不是一般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是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例如,采用各种方法变相赌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则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赌博罪。从这里可以看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当然,一般违法行为,尽管其社会危害性没有犯罪那样严重,但是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如果不及时制止,还可能进一步发展成犯罪行为。因此,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反对和制止,甚至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杨殿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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