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6月1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思想活跃 行动统一
郭罗基
中国共产党是统一的战斗组织。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这是党内思想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党员的生活经历不同、理论修养不同、工作对象不同,对于形势的估计,对于党的方针、政策的认识,对于实际工作的意见,都会有所不同,这又是党内思想上的不一致性。党内思想上的一致是主要的方面,而不一致又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指出:“党内在思想上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
如何处理思想上理论上的争论,这是党内生活中普遍的、经常的课题。在这方面,《准则》规定了一个正确的方针:“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就是以承认党内存在着思想上的一致和不一致为前提的。如果完全一致,就不必讨论,如果完全不一致,就无从讨论;正是通过讨论,使不一致趋向于一致。思想上存在着不一致,这是讨论的出发点;讨论的目的是为了力求一致。讨论中不许发表不同意见,讨论就失去了意义,这是对讨论自身的否定。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不是为了表示领导人的宽容,应当作为党员的权利得到尊重。《准则》中有“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这一规定大大有利于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压制党内不同意见,至少有如下几点害处。
第一,党内的正确意见得不到抬头。新的真理的出现,往往同传统的看法、公认的见解发生冲突,如果压制不同意见,就会堵塞认识真理的道路。而且,之所以要对不同意见进行压制,往往表明压制者在说服别人方面缺乏自信,手中没有真理。
第二,党内的错误意见得不到克服。不许发表不同意见,结果,错误意见依然存在,而正确意见失去了锻炼的机会,显得软弱无力。只许讲一种意见,即使是正确的,也容易造成思想僵化,走向反面。这样的正确意见,不能在思想交锋中克服错误意见,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第三,逼得党员不说真话。党内的不同意见是客观存在的,一定不许讲,就会使得人讲假话。打击讲真话的人,实际上是惩罚了党内的老实人,保护了看风使舵、言不由衷的狡猾的人。
第四,有话无处讲,促使党内的矛盾激化。压制不同意见,可以暂时奏效,不能长久得计,迟早要爆发的。
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刘少奇被打成“叛徒、内奸、工贼”,难道他本人没有不同意见吗?不。他坚信“好在历史是由人民写的”。但是,在当时他不能向人民、向党申述自己的不同意见。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对于我党历史上这一最大的冤案,以及其他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难道没有人发表不同意见吗?不。有多少人因为发表了不同意见而受到审查、拘禁、镇压!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对于林彪、“四人帮”推行的祸国殃民的路线难道没有人发表不同意见吗?不。有多少人因为发表了不同意见同样也受到审查、拘禁、镇压!不许发表不同意见,非但剥夺了党员参与制定党的政策的权利,而且使党员失去了自卫的手段。现在,把“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规定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这是凝聚共产党员的血和泪的教训换来的。
党内应当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但不能允许按各种不同意见组成小宗派,也不能允许按各种不同意见自行其是。党在组织上、行动上必须强调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否则,就会组织涣散,丧失战斗力,变成争论不休的俱乐部。列宁说:“无产阶级所以能够成为而且必然会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是因为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统一是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巩固的”。(《列宁选集》第1卷第510页)十年动乱中,鼓吹“踢开党委闹革命”。中央文革的那个“顾问”在北京大学的万人大会上讲话,作了一番论证,说什么“党的领导就是毛泽东思想的领导”,因此各级党组织都可以不要,只要自己宣布按毛泽东思想办事就行。结果,没有组织上的保证,所谓“毛泽东思想的领导”就是随心所欲地引证语录,大打“语录仗”,陷入无休止的争吵、无穷尽的混乱。这就证明了列宁的论断的正确性:毁坏了组织的物质统一,也就不可能确立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统一。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准则》中指出:“必须严肃地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点是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是因为组织代表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是因为上级代表全局的多数,全党服从中央是因为中央代表全党的多数。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统一的首要条件。要求个人服从的组织的决定,要求下级服从的上级的决定,要求全党服从的中央的决定,这些决定本身也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来的。任何一级党组织,经过充分讨论之后,必须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准则》)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组织内要按多数的意志行事,强调多数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一个组织内要尊重少数的保留意见。少数不服从多数,多数容不得少数,都是违反民主集中制的。
少数服从多数,是行动的原则,不是真理的标准。民主集中只能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多数人的意见仍然是主观意识,究竟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也要回到实践中去检验。一般来说,多数人的意见更全面,比较接近于真理,但真理也有时在少数人手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应当妨碍对真理的探求。可以要求党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行动,但不可以强求党员放弃自己的意见。邓小平同志在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根据党内斗争的经验,正确地说明了这一点。党要求那些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在实际行动中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对于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允许再议,“党组织不应该用纪律迫使他们放弃这些意见。这对于党不但没有害处,而且可以有某种益处。只要党的决议是正确的,这些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又是愿意服从真理的,他们终于会心悦诚服地认识党的正确和自己的错误。如果真理最后被证明是在少数方面,那末,保护少数的这种权利,也可以使党更容易地认识真理。”一九五九年的庐山会议上,彭德怀同志对大跃进、人民公社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果党内民主生活正常的话,这种不同意见起码应该允许保留,可是当时在党内不适当地开展了反对所谓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斗争,造成了严重后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彭德怀同志平反昭雪,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传统。这也再次有力地证明:如果能保护少数人坚持不同意见的权利,本来“可以使党更容易地认识真理”。
总之,正常的党内生活应是思想活跃、行动统一。党的纪律,就是承认思想不一致保证行动一致的手段。思想上的一致必须通过讨论、通过批评和反批评、通过说服教育来达到。企图用一种强制的办法来保证思想上的统一,充其量只能维持形式上的“统一”,总有一天,这种“统一”要瓦解,从而,暴露出思想上的混乱。林彪、“四人帮”垮台以后在思想领域出现的一些混乱状态,正是过去强制的“统一”造成的恶果。列宁说:“我们已经不止一次地从原则上给工人政党的纪律的意义和概念下了定义。行动一致,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的定义。只有这样的纪律才是先进阶级的民主政党所应有的纪律。”没有行动一致,党就一事无成,不能前进。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把“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作为纪律的定义的一部分,虽然列宁不止一次地指出,还是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因为没有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的纪律,就不是
“先进阶级的民主政党所应有的纪律”。“所以,没有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能承认行动的一致。”(《列宁全集》第11卷第301、302页)当然,不同的问题应该在不同的范围和场合进行讨论、展开批评,而且这种讨论和批评只能从思想上团结和提高无产阶级,而不是降低、腐蚀、削弱无产阶级。破坏行动的一致是违反纪律的,扼杀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同样是违反纪律的。应当允许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但不能允许行动自由;必须要求行动的一致,但不能强求思想的一致。思想活跃和行动统一是不能割裂的。只要思想活跃而不要行动统一是无政府主义;只要行动统一而不许思想活跃是家长制。对于思想上的不同意见大惊小怪,对于行动上的各自为政熟视无睹,那就既没有思想活跃,又没有行动统一。思想活跃和行动统一相结合才能造成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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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建立专利制度完全必要
夏叔华
为了促进和保护我国的发明创造,加强国际间的科技交流,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迅速制订专利法,建立专利制度,是很必要的。
专利制度,是国家对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保护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制订了专利法,给予发明人以专利权。发明人只要向政府主管专利的机关登记、申请,经批准后,他的发明就成为专利,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项发明的独占权,只允许发明人生产、使用、销售此项发明品,其他人使用时,必须得到他的同意,并付给一定的使用费。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要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权时,也必须承担一项义务,就是把自己发明创造的技术资料,详细地向主管审批专利的机关报告。一方面便于审查该项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条件,另一方面要将技术资料在专利说明书内进行公布,让社会上的人了解出现了什么新技术,避免搞重复劳动,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更新、发展技术。所以说,专利制度既保护了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该项发明的独占权,又要求发明人把自己的发明创造贡献给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给予发明人一定时期的独占权,是为了换取他把该项发明公开,为人类增加技术财富。当然,专利法也要对这种独占的范围作适当的限制。比如,专利期限一般规定为十年到二十年;一些涉及国家机密或国防尖端技术的重要发明,国家可以依法征购;对于那些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发明,国家可以依法没收;等等。这些规定,既鼓励了发明人的创造活动,又能控制发明专利的生产和流转。在专利有效期结束后,发明就成为社会所有,为社会所用。事实证明,凡是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采用专利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
目前我国正在施行的《发明奖励条例》,既不完全适应国内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国际合作的要求。需要尽快制订专利法,实行专利制度。
建国以来,我们的科技人员和人民群众,有不少发明创造,有的还有相当高的水平。但是,由于我们对发明创造管理不好,保护不够,致使许多优秀的发明未能充分利用和发展,影响了群众的积极性。尤其是对国际上保护发明创造的制度不熟悉,也使我们吃了不少亏。譬如,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专利制度,相互保护各自的发明创造,而我们既没有专利制度,群众也没有专利概念,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不重视,甚至还主动向外国人介绍。结果,有的发明创造竟被他人拿去申请专利,我们的发明品反而不能出口了。因为,按照专利法,一件发明申请专利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别人不能再生产、使用、出售这一发明品。例如,我们发明了一种新式机器,却被他人拿去申请了专利,当我们生产的这种机器出口以后,在国际市场上却被认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不但自己的机器不能出售,还要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无法和外国人争辩,因为我们没有专利制度,自己的发明创造没有登记、申请专利权。你说是你的发明创造,没有证据。而他却有政府批准的专利权证明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好哑子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所以,在国际贸易、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日益发展的今天,为了保护我们的发明创造,应该搞专利制度。有了专利制度,外国人要求看我们的先进技术时,就可以说是专利。只要一提专利,别人就懂得不能看了,这是国际惯例。也只有实行专利制度,才可以防止他人剽窃我们的先进技术。谁对这一技术感兴趣,我们可以出售。我们的许多科研成果,都可以成为专利,也应该申请专利,占领国际市场,换取外汇。
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工业的经验来看,大多是在工业化开始阶段就颁布了专利法,实行专利制度的。这是因为,专利法承认和保护发明创造,奖励发明人的创造活动,促进技术知识的公开和推广,这就可以加速科学技术向前发展。如日本在一八八五年时,科学技术落后于欧美约一百年;实行专利制度后,激发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迅速提高了科技水平。日本在一九五七年至一九七○年工农业总产值增长中,百分之四十五点四是由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巴西通过专利制度以后,提高了技术的复杂程度,增加出口量百分之二十。现在,在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拥有多少发明专利。目前,美国拥有有效专利七、八万项,是世界上拥有专利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科学技术最先进的国家。
我国经济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科学技术跟不上去。要迅速实现四个现代化,就要鼓励科技人员和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大力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并用专利制度加以鼓励和保护。有了专利制度以后,外国人也可以向我国申请专利,我们可以从中及时了解外国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在国内,各企业之间也可互相利用创造,推动技术发展,提高经济建设效率。
现在,世界上有一百五十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专利制度,其中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资本主义国家;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世界各国向来都是互通有无的,没有一个国家能闭关自守,与世界隔绝。我国已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交关系和贸易关系。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增多,在开展对外贸易,特别是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技术和出口技术方面,越来越多地接触到专利问题。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工业产权可以作为投资,这就需要建立专利制度,清理自己的发明,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作为我方投资加以保护。实际上,我国过去在引进技术和设备时,也付专利费,外商和我国谈判贸易时,也经常提出保护专利问题。但由于我国没有专利制度,许多问题不好解决,有时甚至上当受骗,人家将失效专利卖给我国,还要求保护,我们也无法诉诸法律。
在各国的专利中,往往还带有技术诀窍,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厂商就担心他的技术诀窍被泄露出去,因而不愿出售自己的先进产品。即使出售,也只是二、三流技术,还要索取高于有专利制度国家的专利费。有的同志可能会说,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不景气,他们总是争相出售货物,不会因为我们没有专利制度就不卖东西给我们。这当然是对的。但是,资本家总是要赚钱的。不让你出专利费,他可以变换一个花样,索取同样的款项,如购买技术诀窍,就要付出昂贵的费用。况且,有了专利制度,还可以避免国内企业重复购买外国的同一技术,也可以避免国内技术已达世界先进水平,又向外国进口同一技术的现象。
在我国出口的设备、产品、工艺中,有不少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新发明,但由于我国没有专利制度,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专利权,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占领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控制某个国家的市场,就将新发明向该国申请专利,取得生产、使用、销售该发明品的权利,从而垄断该国市场。没有专利权的保障,就是十分新颖的产品,也很难在国际市场上站住脚。我国的不少先进发明,外国人主动要买,甚至要和我国搞技术合作,共同研究,但因我国没有专利制度,许多问题不好解决。今后,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进行这种合作的要求也会越来越多。
有些同志认为,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尚低,建立专利制度于我不利。这种想法也不无一定道理,在初建专利制度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技术水平不及发达国家,会出现外国来申请专利多的现象,这对我们的确不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只是暂时的。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的发明创造就会逐渐增多起来。技术先进的国家在建立专利制度的初期,也曾碰到过这种不平衡状况。如日本在五十、六十年代大量引进技术,直到七十年代初期才达到进出口平衡。权衡利弊,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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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历代职官表》重印出版
《历代职官表》最近由上海古籍出版社重印出版。《历代职官表》是一本记述古代官制的书籍。古代官制反映了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国家机器结构,反映了当时政权的性质和施行统治的具体手段。统治阶级本身,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对古代官制颇为重视,因此就有职官专书的出现。清乾隆年间有七十二卷的《历代职官表》(称官修本),道光年间,黄本骥从官修本原书删去释文,仅存简略的清代官制说明,约为六卷,书名仍为《历代职官表》。一九六五年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根据黄编本,并参考其它版本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校勘后出版。现在上海古籍出版社根据原纸型重印。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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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
辛仲勤 薛汉伟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流行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看作是不断革命的过程,因为他曾经说过:“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上述引文出自一八五○年马克思写的《一八四八年至一八五○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众所周知,当时马克思还没有把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直到一八七五年的《哥达纲领批判》才明确地提出两阶段的学说。马克思无论在《哥达纲领批判》或其他任何著作中,都没有用社会主义一词来表述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因此,把上述引文中的“社会主义”理解为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
那么,从马克思关于不断革命的论断中能不能得出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不断革命的过程呢?这需要考查一下这个论断的本身。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在两种意义下运用过不断革命的概念。第一种是对资产阶级革命说的。马克思认为,法国大革命之所以是彻底的革命,就因为它是不断革命,这个革命的进程把大资产阶级、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吉伦特派逐个从政权的高峰推倒,建立了雅各宾派的专政,实现了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恩格斯在谈到雅各宾派著名领袖马拉时说:“他也象我们一样不认为革命已经结束,而想使革命被宣布为不断的革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82页)
第二种是把民主革命进行到底,并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和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根本分歧在于:是否把民主革命引向彻底胜利,并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一八五○年,马克思在《一八四八年至一八五○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指出:“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79页)同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又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具体阐明了这种不断革命所包含的内容,他们写道:“民主主义的小资产者至多也不过是希望实行了上述要求便赶快结束革命,而我们的利益和我们的任务却是要不间断地进行革命,直到把一切大大小小的有产阶级的统治都消灭掉,直到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直到无产者的联合不仅在一个国家内而且在世界一切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内都发展到使这些国家的无产者间的竞争停止,至少是直到那些有决定意义的生产力集中到了无产者手里的时候为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85页)无产阶级的“战斗口号应该是:‘不断革命’。”(同上书,第392页)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断可以看出:
第一、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他们对不断革命这个概念,都始终只用于把民主革命进行到底,并把民主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而没有在任何别的意义上使用过它。列宁也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不断革命这个概念的。他在一九○五年写道:“我们将立刻由民主革命开始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并且恰恰是按照我们的力量,按照有觉悟有组织的无产阶级的力量,开始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我们主张不断革命。我们决不半途而废。”(《列宁选集》第1卷第634页)正因为如此,斯大林说,“关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的思想,即不断革命的思想。”(《列宁主义问题》第126页)
第二、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谈的不断革命是有终点的。在第一种意义上,是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在第二种意义上,就是《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提出的四个“直到”。因此,认为马克思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看作是不断革命的过程,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是找不到任何根据的。
有的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旧矛盾消灭了,新矛盾又产生,这就是不断革命的根据。这种看法是离开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不断革命论断的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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