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6月1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关于发挥职工积极性的若干问题
《工人日报》特约评论员
(一)发挥积极性的问题要从生产关系以至全部社会关系来考察
发挥劳动积极性从根本来讲,是一个生产关系即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诸方面的关系问题。因此,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积极性问题,是绝不可离开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的。
同时还应看到,生产关系以外的其它社会关系对于劳动积极性的发挥所产生的影响作用,主要为来自上层建筑方面的因素,如国家、法、意识形态,等等。再者,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力量也很重要。此外,还有一点要提及,人都是有各自的性格、爱好、习惯、志趣的,除了需要供消费的各种物质资料,往往还希望发挥自己的特长,保持自己的风格,实现自己的抱负,当取得一定成就时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个人的这些属于精神方面的要求能否合理地给予满足,与积极性的发挥也有很大的关系。
总之,发挥劳动积极性的问题是一个涉及很广的、有多种因素交织其间的重要问题。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完善的程度、经济关系合理的程度、思想文化发展的程度、道德和社会风尚是否良好等等,都能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反映。可以说,劳动积极性是整个社会关系的一个综合的、灵敏的显示仪,一般地说,社会关系中生产关系对积极性的影响又更基本、更直接。当然在一定时期,政治的、思想的原因也可能发生很大的作用。一些同志认为三年多来关于如何发挥职工积极性的讨论,就是辩论“‘政’书记挂帅还是‘钱’书记挂帅”的问题。如果所谓“钱”书记挂帅是指的要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反对林彪、“四人帮”所鼓吹的空头政治,还是有一定的积极的意义。然而,社会的利益关系是由各方面关系所构成的总体,远非一个“钱”字所能概括。仅从钱上,我们并看不出它体现怎样的经济关系,举例说,看不出它是依据劳动量来付给的还是平均分配的。所以,由哪个“挂帅”的说法,未免过于简单,不能算作科学的命题。我们讨论如何发挥积极性这样重大的问题,首先应该将之置于生产关系以至全部社会关系的高度,从总体上加以把握,然后对其主要的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企业之间必须建立等价交换的商
品经济关系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的主体,具有自己一定的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利益在发挥劳动者积极性这个问题中有着很大的重要性。在实行商品等价交换的条件下,一个企业的个别劳动量,就是联合在该企业中的所有劳动者提供劳动量的总和,这个企业所获得的劳动补偿除去应集中到国营经济总体的部分外,也就是该企业所有劳动者收入的总和。如果该企业付出的个别劳动量低于社会平均标准,企业就能较多地盈利,每个劳动者也就能够得到较多的收入。反之,企业亏损,劳动者也都少得。而企业的个别劳动耗费所以高于或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排除客观的因素外,决定于该企业全体劳动者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这里面包括工人的勤勉与否,技术人员的刻苦钻研与否,管理者的经营好坏等等因素。为了企业利益即本企业成员的利益增进、再增进,联合体必然经常呈现紧张、奋发的状态。提高产量和质量、降低消耗、加速周转、革新技术、完善经营管理等目标,必然强烈地吸引着这部分劳动者,有力地激发着他们的兴趣、热忱,把蕴藏在他们中间的创造潜能源源不断地召唤出来。企业利益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实际、非常具体、非常敏感的东西。它同劳动者个人息息相关、荣枯与共。人们可以清晰地看见它、真实地触到它,用群众常说的话“是贴得紧、够得着的”,它能够促使劳动者积极性充分发挥的奥秘正在这里。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国家利益尽管应当占首位,具有不可丝毫忽视的重要性,但是如果缺少企业利益作为中介,国家利益不能充分地在千千万万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中得到体现,那么对劳动者个人来说,就毕竟离自己远了一些,似乎难以挂上钩。因此谈劳动者的积极性是决不可脱离企业利益的,否则这个积极性必然会因缺少真实的对象性而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需要强调指出的一点是,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是商品生产关系的概念。既然是商品生产者,不言而喻,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金循环和周转,有决定自己生产、流通、分配等经济活动的一定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中,企业作为劳动者的联合体,在接受国家计划和其它方针政策指导的同时,日常的一些经济活动的决策由本企业的劳动者们作出(当然是集体的才智而非哪个人的意志),他们能够支配和控制为他们占有的劳动的物质手段、劳动过程以及劳动成果,由此真正感到是企业的主人,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极大的积极性。这里相当关键的是,企业要名副其实地具有商品生产者的相对独立地位,凡属于企业自己的事情,都应该由他们自己讨论决定。这样,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统一起来,劳动者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权利,才不是一个空洞的原则,而是活生生的事实。
保证各个企业的利益丝毫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国家利益。国家在国民经济的方向、目标、速度、重大的比例关系等方面的计划调节对于整个社会生产经常地、自觉地保持平衡,对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而且企业收入的一部分由国家集中起来,除投资建设一些大型骨干项目外,相当的部分用以发展城市公用设施,举办文化、卫生、教育事业以及国防建设,目的还是满足广大劳动者的需要。显然,这些都是使人们更加健康愉快、精力充沛地走上劳动岗位所不可缺少的。
(三)企业内部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商品等价交换关系承认企业间的利益差别,保证各部分劳动者的利益能够实现。然而,在企业内部,由于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包括质折合为量)不等,他们彼此的利益也还是有差别的。这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的差别,它完全取决于各人的勤勉程度、特别是劳动能力。实行按劳分配就是承认这种差别。因此,决定劳动者积极性发挥的因素,从生产关系来说基本是两方面的因素。商品等价交换为其中之一。为了便于说明,我们在前一节将之抽出来单独作了分析。事实上,只有把另一因素即按劳分配加进来,即在实行等价交换的同时贯彻按劳分配,论述才是完整的。
粉碎“四人帮”以后,按劳分配的原则受到重视。但是,无论是在基本工资方面,还是奖金方面,那种劳动的差别与报酬的差别不相适应的现象仍然未能全部消除。我们多年来所实行的工资制度中,存在着不少不合理的东西,使得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受到很大的影响。逐步改革工资制度是贯彻按劳分配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从奖金方面来说,一年多来由于恢复了奖励制度,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得到了较好的发挥,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但是奖金在发放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混乱的现象,而这种混乱又是与奖金问题上的平均主义观点有直接的关系。
关于奖金的本质,目前存在着两种似是而非的说法:一种是“奖金是物质鼓励的一种形式”,另一种是
“奖金实质上是针对我国目前职工工资过低的状况而发放的一种经济补助”。这两种说法都没能揭示奖金的本质。
奖金是对超额劳动的报酬或奖励。一个劳动者得奖或不得奖的差别,就在于他是提供了或是没有提供超额劳动;得奖多少的差别就在于提供超额劳动的多少。把奖金笼统地说成是物质鼓励的一种形式,不指明它是对什么样的劳动的鼓励,那末,凡属工作得好的职工都能够得奖。而工作得好或不好,离开了超额劳动这个客观的依据,就无法加以科学的测定。这在实际中势必会导致奖金发放的范围任意扩大,发放的数量失去控制。有些单位打着“物质鼓励”的招牌滥发奖金,实际上是利用了这种理论上的混乱。如果把奖金看成是对低工资职工的一种经济补助,那么,除了表现太坏的职工外,大家都有一份奖金,这种奖金实际上是变相的附加工资。基本工资过低应当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加以解决,但是决不能用把奖金变为附加工资的办法来解决。奖金和“经济补助”根本是两回事,它们的性质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为了照顾职工生活困难而发放的经济补助属于社会救济,主要根据生活状况发放。奖金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它必须排除超额劳动以外的任何标准或条件。劳动者家庭生活困难与否,本人工作年限的长短或觉悟的高低,都不能成为得奖的条件。劳动者在超额劳动面前一律平等,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人们努力向上,竞相提供超额劳动,从而收到奖励先进、增加生产的效果。
还有这样一种论调:按劳分配理论上是对的,但实际上行不通;平均主义理论上是不对的,但合乎我国的“国情民意”,能够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实际上行得通。这种论调等于否认了按劳分配理论的正确性。所谓按劳分配不符合“国情民意”,在实际中行不通的根据,无非是什么国家财力物力有限,定额不科学,多劳多得会损害职工内部的团结等。这些论据也是站不住脚的。国家的财力物力总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正因为国家目前财力物力较紧张,更有必要把好钢使在刀刃上,使一部分职工由于劳动得好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富裕一些。这样就会带动其他职工向他们学习,使积极性得到普遍发挥,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国家和人民尽快地都富裕起来。否则,国家穷就搞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势必挫伤职工积极性,职工无积极性,生产上不去,这样国家就会更穷。如此恶性循环,我们就将长期不能摆脱贫困。定额不科学,也不能成为平均主义的理由。不科学的定额要加以改进,应该积极地去创造改进的各种条件。所谓按劳分配会损害职工内部团结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前一段有些单位搞评议奖金,在评奖的过程中出现过争得面红耳赤,甚至互相揭短的不良现象,影响了职工内部的团结。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评议奖金这种形式或方法不对头。把评奖改为计奖以后,发奖有了超额劳动这个客观的依据,那种争吵揭短的现象也就消失了。
(四)政治上层建筑的调整和完善也
是十分重要的方面
社会主义经济的成员,同时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他们能否充分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能否切实受到法律的保障,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劳动者是否精神舒畅、意气风发。党政部门以及基层单位的领导职务是否由能力强、作风正、受群众信任和拥护的干部担任,群众是否有权对其实行监督,必要时将其罢免,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也是密切相关的。 目前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例如:有些干部不懂业务不会管理,习惯于瞎指挥,使所在企业的生产长期上不去,群众看了泄气;有些干部用私人,走后门,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自己生活上却搞特殊化,群众觉得憋气;还有些干部称王称霸,压制民主,对与自己意见不同的职工用“穿小鞋”之类的不正当手段泄私愤、图报复,群众感到受气,等等,都程度不同地影响着职工积极性的发挥。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地在一定范围实行企业领导干部民主选举制,按照党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把那些优秀干部选上来,把不称职的干部选下去。广大职工实现了自己的民主权利,必然会以主人的姿态努力劳动,管好企业。可以说,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与改革干部制度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它对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明确意识其利益所在,劳动的兴致与干劲自然大得多。所以,思想上的启发和通过某种活动的诱导,以及典型事例的示范都起着相当的作用。社会主义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参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劳动者是否清楚地懂得劳动多少与利益(包括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大小的一致,对于他们努力贡献聪明才智、尽量发挥主动性与创造性关系是很大的。而要懂得这些,除了他们在生产和分配的实践中切身感受和体验以外,运用舆论工具进行宣传鼓动,通过思想工作加以教育引导,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新的历史时期,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必须大大加强,这是肯定无疑的,不可动摇的。但是,首先必须从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现在我们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经常性的任务,就是保证按劳分配原则在客观条件允许的限度内得到贯彻执行。我们不能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实行按劳分配对立起来,认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为了限制、抵消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它在贯彻过程中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思想和行为,对于正确的、先进的思想和行为要总结、表扬、推广,对于错误的、落后的思想和行为要批评、帮助、教育。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做好了,实行按劳分配就有了一个良好的思想条件。
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切实纠正目前仍然存在着的简单化和形式主义的弊病。有些同志一提起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老一套,开会、学习、作大报告,讲一通大道理。当然,必要的会得开,正确的道理要讲,但思想政治工作的路子要越走越宽,内容要丰富多彩,形式要生动活泼,要提高它的实际效果。现在有些情况和解放初期有所不同,职工的文化水平提高了,收音机、电视机、报刊杂志得到了普及。如果我们的宣传教育工作还是停留在简单地重复职工能够自己了解的道理或知识上,群众就不爱听,这种宣传教育就没有吸引力。我们要根据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特点,向群众提供有益于四化建设的精神食粮,开阔他们的视野,坚定他们的信仰,鼓舞他们的斗志,带动他们为实现工人阶级的远大理想而努力奋斗。杜绝那些不受群众欢迎的大话、空话、套话和过时的、错误的话。另一方面,要针对每个职工的特点,有的放矢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我们不仅要善于解除职工身上的“思想包袱”,并且要千方百计解决他们急需解决的实际困难。这样做了,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如春风化雨,点滴入土,真正收到实效。此外,职工群众往往是用教育者本身的行动来判断教育者所宣传的道理的价值的。因此,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同志要以身作则,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
(摘自《工人日报》)


第5版()
专栏:思想评论

要珍视自己一票的权利
沈宝祥
在民主生活中,不论是选举还是表决,每个参加者都有一票的权利。这个权利,庄严地写在宪法、党章和各个团体的章程上,是法定的民主权利。民主权利有许多种,但这一票的权利却是十分重要的一项。民主能否得到充分实行,同领导者是否尊重大家的民主权利,关系很大,但同每一个人是否珍视自己一票的权利,是否严肃认真地行使这一票的权利,也是密切相关的。
有些人觉得,自己的一票无足轻重,起不了什么作用。在选举或表决问题需要行使这一票之权时,采取马虎轻率的态度,随便画几个圈,把票一投了事,或者是人家举手我也举手,随大流。如果多数参加者都取这种态度,不但投票或表决成了一种纯粹的形式,而且还会使一些人的某种意图得以在民主的形式下实现。
投票或表决是参加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和机会。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这一票的权利,是测量人们是否确立当家作主思想,是否具有主人翁态度的一个标尺。人人都能认真行使自己一票的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那种形式主义的选举就很难得逞,那种走过场的民主就难以搞起来。
如果自己是一名代表,那这一票的权利就更非同一般。因为你是代表大家的,而这个大家,可能是几个人,也可能是几千人、几万人。当你在行使自己神圣的一票之权时,更要清醒地意识到其分量之重,责任之大,而慎之又慎。只能根据自己所代表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而不能根据别的什么,来决定自己投什么票,也不能漫不经心或懵里懵懂地行使这种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上级推荐、分配的候选人和提出表决的议案,都要认真考虑,看看这些候选人是否符合当选的条件,这些议案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从而决定自己这一票该怎么投。否则,就是辜负了直接或间接选举你当代表的群众的委托和信任,把自己变成“橡皮图章”。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是党中央坚定不移的方针。事实上,我们的民主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权力机构正在日益充分地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这就要求被选举参加权力机构的代表们,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包括慎重地行使自己一票的权利。
在一个委员会中,每个成员也都有一票的权利。由于大家都是领导者,因此,这一票的权利如何使用,往往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能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工作能否恰当地安排,干部使用是否得当,群众的切身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因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个成员都要以对党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自己一票的权利。一定要坚持原则,绝不能看眼色行事。如果委员会每一个成员都能严肃认真地行使自己一票的权利,“一言堂”就搞不成,个人专断就行不通,错误的决定就难以通过。这样,集体领导就会大大加强。
一票,看起来确实是微不足道的,孤立的一票常常起不了什么作用。但是,只要每一个人都珍视自己的一票,慎重地行使自己一票的权利,就能成为推进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强大力量。


第5版()
专栏:

责任事故和刑事责任
沈关生
责任事故,在工厂、矿山、油田、铁路、港口、基建、森林等处经常发生,危害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责任事故,还会造成人身伤亡和使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
过去处理责任事故,是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赔偿或抚恤,对造成事故的失职人员给予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这样做,是不利于减少和消除责任事故的。今后,对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守则、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岗位责任制的职工,以及领导干部中由于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不注意劳动保护,忽视安全生产,以致发生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除了对受害者给予经济赔偿和抚恤以外,还要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责任事故的情况比较复杂,只有在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和有关情况以后,才能弄清有关人员的责任,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谁应负刑事责任。
凡是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事故,除了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以外,还要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1)必须是由于主观方面的过失造成的,才叫责任事故。所谓过失,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自信可以避免而没有避免。这也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自信的过失。例如,在林场操作时禁止吸烟,一个伐木工人违反这条规定,自信自己很小心,不会起火,结果起了火,烧了一大片森林,还烧死了人。这样的过失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又如,某矿采煤队长向开拓主任反映,有一段坑道顶棚不好需要支护。开拓主任为了追求月末生产指标,不深入调查,主观地认为下月初再支护也不迟,结果工人进道采煤,顶棚塌陷,使一些工人伤亡。这就是开拓主任的过失造成的责任事故,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出于私仇故意烧林,那就犯放火罪,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纵火烧林,那就定反革命罪,而不属于责任事故。
(2)造成责任事故的原因和后果之间一定要有因果关系。如一个汽车司机违章开快车,撞人致伤,伤在腿部,并不严重,但送医院治疗的第二天,那个被撞的人因发心脏病死亡。汽车司机的撞伤和被撞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个司机只负车撞致伤的责任,不负致死的责任。有时责任事故的行为和结果之间虽有因果关系,但也不能确定这个人应负刑事责任。例如,一个汽车司机在规定的快行道内,按规定的速度行驶,突然从小胡同内飞速地出来一辆自行车,司机来不及刹车,撞死了骑自行车的人。由于汽车司机是正常行驶,对突然窜出来的自行车又无法预见,所以,汽车的撞和骑自行车的人的死之间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司机不负事故的刑事责任。因为,“意外事件”不能预见和不可抗御,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所以不应负刑事责任。还有不少严重责任事故,往往是由几个人违章造成的,这就要确定每个人行为(原因)和后果之间的关系,分清责任,分别承担责任。


第5版()
专栏:

华侨大学成立华侨史研究室
为了更好地研究我国旅居海外侨民的历史,厦门华侨大学专门成立了华侨史研究室,并开始了征集史料的工作。
开展华侨史研究,是在年初华侨大学董事会成立大会上提出来的
一项倡议。校董们指出,我国是世界上旅居海外侨民最多的国家之一。广大华侨对于侨居地的经济开发和文化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当地人民建立了深厚的情谊。广大华侨有着艰苦奋斗、爱国爱乡的优良传统,为支援祖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作了许多努力。搜集华侨史料,进行中外友好交往史的研究,对于增进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的友谊,团结海外侨胞和归国华侨共同搞好祖国四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这个研究室正着手收集、整理爱国华侨领袖人物陈嘉庚先生的文物资料和其他爱国华侨知名人士的事迹。 (据新华社)


第5版()
专栏:

《中国古代史常识》明清分册出版
由中国青年出版社编辑的《中国古代史常识》明清分册,已于最近出版。本书从明朝建立到鸦片战争以前,我国封建社会末期大量复杂的历史事件和人物中,选取了八十九个有代表性的问题,提问作答,叙事述史,向读者介绍了这段历史的发展特点和基本面貌。此书虽为通俗读物,但也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如,此书把民族矛盾和斗争置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之中来写;对有些思想家,特别是唯心主义理学家如王阳明等人,作了比较实事求是的分析;对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既充分肯定,又指出其局限。总之,此书既注意吸收史学界已有研究成果,讲清楚最基本最主要的历史事实,又注意保持这套读物通俗生动的特色。
(青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