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6月1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意见
薛暮桥
一九七八年冬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所进行的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我认为方向是对的,步子是稳的,成绩是大的。产生一点混乱,遇到一些困难,这是改革过程中难于完全避免的。总的来说,还是破得不够,同改革的目标距离还很远。过去一年多只是在旧制度上突破一个缺口,我们必须乘胜前进。由于目前我们还没有完成国民经济调整的任务,今明两年还只能够步子走得稳一点,进行小改小革,为大改创造条件。
过去一年多的改革所以遇到很多困难,我认为原因有三:第一是许多同志思想认识跟不上,习惯于用旧经验来看待新问题,为此必须广泛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宣传;第二是少数单位的试点同现行整个管理体制互相矛盾,所以阻力很大,我们必须逐步扩大突破口,而不能从突破口退回来;第三是许多改革各搞各的,互不衔接,为此要作体制改革的全面规划,做好各种改革的协调工作。
经济管理体制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化,它牵涉到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现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把这个问题弄清楚,我们也是这样。所以我今天只是提出问题,还拿不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方案。
过去一年的体制改革试点,我们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一个是从分配方面,兼顾中央、地方、企业、个人的物质利益,以调动大家发展生产、增加盈利的积极性;另一个是从流通方面,在统购包销,计划分配上打开一个缺口,逐步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开始改变生产与需要互相脱节的情况。在这两个方面,都已经开始收到相当大的效果。但是,国民经济是一个整体,各种改革必然互相交错,有可能这一种改革妨碍那一种改革。比如,分配方面的改革是解决上下之间的关系,是纵向的改革。流通方面的改革是解决产需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改革。纵横双方如何交织起来,这个问题过去没有好好研究,因此有可能互相矛盾。比如,财政上的分级管理(两级财政许多地区已经发展成为三级财政),这对调动各级政府管理财政的积极性无疑是起积极作用的,应该肯定。但是少数地区已经开始出现“割据”的苗头,不但上下争利,而且阻碍经济的横向的联系。如果这个苗头任其发展,则在经济上不是进步,而是倒退。怎样巩固积极作用,避免消极作用,这是需要大家开动脑筋,认真研究的问题。
其次,过去扩大企业自主权主要是搞了利润分成,也是从分配上来调动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一年来大多数试点企业,在这方面也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应该肯定。但是现在各类产品的价格与价值背离很大,企业盈利的多少主要不决定于经营管理,而决定于价格高低。因此各企业按利润分成,就产生苦乐不均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应当调整价格。但因调价很复杂,暂时做不到,就采取按目前盈利多少来决定不同的分成比例,以减少苦乐不均的现象。这个办法一实行,就成为此后调整价格的一个障碍。一调价,就影响企业的利润分成。调高了财政吃亏,调低了企业吃亏。争来争去,按调整前的价格算账。这种办法不但计算复杂,争论不休,而且使调整价格起不了调整供求关系的作用。短线产品提价,企业不能多得,不愿增产。长线产品降价,企业不会少得,不愿减产。总之,通过分配方法进行体制改革,同利用市场调节,避免产需脱节发生矛盾。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也应当认真研究。
扩大企业自主权不能只要权利,不负责任。既然利润分成,国家的投资就应当有偿使用,定额流动资金要付利息。过去国家投资无偿使用,占用资金愈多愈好,机器设备可以备而不用。把国家拨款交给银行,改为银行投资,要付利息,建设单位就要精打细算,能少花钱就少花钱,努力缩短建设周期,早赚钱,少付息。上海有六个建设单位实行银行投资,有两个单位发现建成以后产品卖不出去,自动要求下马。现在原料、燃料、电力、技术、销路等等不落实的建设单位很多,我看这是压缩经济建设规模的好办法。我主张今年企业自主权的试点,不要只争权利,不尽义务。应当同时扩大固定资产有偿使用和定额流动资金付息(督促企业压缩库存)的范围,在这方面步子跨大一点没有危险。当然,这样就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财务制度必须作相应的改革。
第三,从分配上来改革管理体制,不利于改变经济结构,而且同缩短经济建设战线发生矛盾。现在三十多万个工业企业,有许多工厂重复生产,有些行业需要按专业化协作原则合并改组。全国有几百个汽车、拖拉机工厂,加上协作工厂就有几千,显然太多。但它们分属于中央几个部、许多省、许多县,大家为着保收利润,不肯放手。勉强组织起来,每个厂有一个“婆婆”,成为“婆婆公司”,总公司无法统一指挥。组织丝绸公司、烟草公司也有类似的情况。财政实行分级管理以后,各级政府都想增加财政收入,办法是多办工厂。上面缩短经济建设战线,下面扩大,今年想生产电冰箱、电风扇、电视机、洗衣机、录音机等等的市县,就有几百上千。现在一哄而上,将来必然纷纷下马,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各企业为着多分利润,都想“挖潜、革新、改造”,争原料、争动力、争市场。调动积极性是好的,但现在新建、扩建的积极性已经太大,决不能再提倡盲目的积极性。这一点也是体制改革中必须慎重考虑的。
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的方针肯定是对的,必须继续搞下去。问题是如何巩固积极作用,避免上面所说的消极作用。我反复考虑,问题还出在按行政系统管理企业这一点上。不论是分部管理,还是分级管理,都是采取行政管理方法,不是按照经济方法(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管理经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财政也是分级管理的,为什么不发生这个问题呢?原因是他们的企业私有,国家无权过问。我们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中央一个部门管不了,于是就分部管,分级管,实际上既是国家所有制,又是部门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因为企业的利润是直接间接上交给中央财政部、各部门、各地区的,大家为着增加财政收入,都必须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不但要使企业增加盈利,而且要在分配盈利时使自己能够多分一点。至于这样的干预会不会破坏国民经济的有机联系,破坏比例关系,他们就顾不上了。
要保持国民经济的有机联系和比例关系,就需要使各部门、各地区不要从本身的利益出发去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就需要想出一个好办法来使这些政府机构同企业“脱钩”,使它们只监督企业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而不去干预企业具体的经济活动。特别是在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改革经济结构的时候,尤为重要。在讨论中许多同志有这样一种设想,就是以税代利,逐步取消利润上交制度,企业向各级政府交工商税、所得税。资本主义国家是采取这种方法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否行得通,我们还没有实践经验。可否在几个中小城市进行试点。当然,采取税收办法,也会产生许多矛盾。问题是哪一种办法比较有利于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管理经济。我们必须以计划调节为主,在计划指导下来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调整时期更要加强计划管理。
过去一年,在通过流通渠道的改革来把国民经济搞活方面,我认为所取得的效果是很大的。我们在产品交换中缩小了统购包销(消费品)、计划分配(生产资料)的范围,开始利用市场调节作用,开始改变长期以来无法解决的产需脱节现象。从三大改造完成以来,我们基本上只存在一个流通渠道,在城市是商业部门,在农村是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是外贸部。统购包销、计划分配,使生产和市场用户需要隔着一条万里长城,产需脱节造成了国民经济的巨大浪费。特别是生产资料的分配,许多积压产品还在那里计划分配,不肯敞开供应,宁可叫工厂停产减产,却不肯满足用户的需要。现在承认生产资料也是商品,可以通过市场调节以后,情况开始好转。
生产资料有几万几十万种,靠一个机关来分配显然是不可能的。每年开一两次万人订货会议,显然也无法解决。去年许多大城市自己召开订货会议,办展销市场(物资交易所),使生产单位和用户能够直接见面。许多局、公司、企业把仓库里多年积压的产品拿出来推销,许多种短线产品(如皮包线)变成长线产品,能够充分供应。机械工业由于压缩基本建设战线,进口外国设备,许多工厂吃不饱。另一方面许多工厂挖潜、革新、改造,需要更新机器设备,却因为没有列入国家计划,物资局不供应。通过订货会,产需双方直接见面,把多年来解决不了的难题很容易解决了。过去企业把分配到的物资统统运回,放在仓库里面。现在有些产品凭票供应,用户到需要时候才去领货,用多少领多少,发出的票证往往只领取一半,使物资局的存货大大增加。一年来,物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开始找到一条门路,但要彻底改变,还要做大量的工作。
消费品的统购包销制度也部分地改变了。去年初商业部对部分消费品实行选购,订货量减少,使部分轻工业被迫减产,一至四月只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一点四。后来中央决定商业部增加收购数量,商业部不收购的准许工厂自销,下半年生产显著上升,超额完成原定计划。实行选购、自销以后,许多工厂减产长线产品,增产短线产品,并试产市场需要的新产品,使产需脱节的现象显著好转。上海等大中城市还准许本市或外省的公社把自己的产品运到市区来销售,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又增加了城市的供应。目前对日用百货的选购自销,工商双方还有争论,有些工厂把短线产品自销,长线产品卖给商业部门。在城市中开放农副产品市场,多数地区仍然顾虑重重,怕扰乱市场秩序,发生投机倒把,不敢让公社到城市来销售自己的产品。要改变这种情况,还需要解放思想,并进行调查研究来解决各种矛盾。
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流通渠道的改革,虽然步子不大,但效果却很显著。过去统购包销,工厂不知道什么产品是长线,什么产品是短线,盲目地按计划生产。现在长线短线已经暴露出来,工厂需要增产短线产品,减产长线产品。但是按现行计划价格,许多长线产品价高利大,短线产品价低利小,调整生产计划与利润分成发生矛盾。要调整生产计划,按照市场需要进行生产,就必须调整价格(有升有降,可以不影响物价的稳定)。而要调整价格,又必须改变现在的利润分成办法。有些产品除调整价格外,还要调整税率(如烟酒税大利小)。而且调价结果,必然要影响工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利润分配的比例,阻力是很大的。但是让这种现象继续存在下去,将造成国民经济的很大的浪费,严重地降低生产的经济效果。因此,体制改革不能单打一,碰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必须通盘考虑,任何一项改革措施必须考虑它的连锁反应。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体制改革的综合研究机关,来合理解决各方面的矛盾。
今后的体制改革,我认为把经济搞活,从改革流通制度着手,似乎比从改革分配制度着手更为重要,但这反而被大家忽视了。改革流通制度,办法是增加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使产需双方有可能直接见面。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要有一点竞争,非此不能打破国营工业、国营商业的官僚主义作风。实行这种办法,国营商业仍然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主体,但不能没有集体所有制商业来做助手,也不能没有集市贸易(农副产品自由市场)来做补充。让许多种就地销售的小商品工商结合,自产自销,或者直接卖给零售商店。让公社把自己的农副产品运到城市里来销售,也可以卖给供销合作社。恢复货栈、代理商行、交易所等多种商业形式,恢复银行原有的各种业务活动,便利资金周转。总之,为着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要利用资本主义国家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而发展起来的组织市场流通的某些经济形式,以利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
我国是一个大国,完全统一管理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把二十九个省市区发展成二十九个独立的经济单位,那也不行。西欧九个国家要建立共同市场,各国都在建立跨国公司,说明按行政区划来分割经济活动,是违反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规律的。恢复大协作区也不行,仍然是行政区划,把原来是一个经济区的冀鲁豫三省划分在三个大协作区。在调查中,许多同志提出恢复历史上形成的经济中心。例如上海是东南地区的经济中心,而且联系全国。天津是华北的经济中心,联系到西北和东北。广州是华南的经济中心,重庆是西南的经济中心,汉口、西安是华中、西北的经济中心。各个经济中心不分疆划界,可以互相交错,按经济运动的客观规律组织起来。经济中心主要是贸易中心,也可以组织生产。工业先进地区可以到后进地区去建立联合经营的跨省公司,利用自己的先进技术和资金去开发利用后进地区的资源,使双方都得到好处。上海已经开始这样做了,我看大有发展前途,比财政上的支援更好,后者只供应资金而解决不了技术上的困难。建立经济中心和发展跨省公司,有可能打破行政区划所造成的人为的障碍。
现在国务院有几十个财经部门,单机械工业部就有八个,还划分军用民用,分工愈来愈细,协作愈来愈难。每一个部门都要自成体系,不与别的部门协作,又不愿与地方协作,造成严重的浪费。所以体制改革不但要打破块块的束缚,也要打破条条的束缚。过去争来争去,总是以条条为主,还是以块块为主来管理经济,离开了行政管理就没有别的办法。要想出一条新的路子来,按照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客观经济规律的办法来改组我们的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这是一个难题,请大家都来动脑筋想一想。


第5版()
专栏:

提高公开审判的质量
余先予 夏吉先
公开审判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我们的公安、检察、审判、律师工作的好坏,都要在公开审判活动中表现出来。目前,要提高公开审判的质量,还需要正确认识和解决一些问题。
合议庭要有职有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行公开审判时,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由
“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由此可见,合议庭是我国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公开审判的主持者和判决的决定者。应当让它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做到有职有权。现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事先批好案子,由合议庭去照本宣科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地区甚至规定合议庭只能判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子,限制合议庭的职权。我们认为,这些作法是不适当的。审判委员会虽然是法院院长主持的审判工作的领导机构,但是,它的任务不是未经公开审判就对某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而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即使是重大的疑难的案件,也应先经合议庭审理,讨论出处理意见,再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审判,应该是审了才判,先审后判,而不应在开庭审理之先,就作出判决。如果在公开审判之前,就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定罪判刑的结论,那末,公开审判也就失去了意义。
辩护人既要大胆又要有理有据 目前,在辩护问题上,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辩护人有顾虑,不敢进行辩护;二是有的辩护人不怎么讲道理,瞎辩一通。就以近亲属作辩护人来讲,一般都害怕别人说自己掩盖被告罪过。就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甚至专业律师出庭,有的也心有余悸,怕人说自己立场不稳。有的领导人发现辩护工作中出现一点问题,就在不适当的场合用不适当的话语进行指责,也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人们的疑虑。因此,我们还要做许多工作,来解除辩护人的思想顾虑。辩护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只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予以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使国家审判机关能够正确地定罪量刑,防止冤、假、错案,就应该受到鼓励。即使意见是错误的,只要不是故意,也是允许的,它对判决案件同样能起兼听则明的作用。在被告自己为自己辩护时,法庭应充分听取他的辩护,不要简单地斥责为“态度不好”。因为合法的申辩,是国家法律给予他的正当权利。纵或是无理狡辩,审判人员也不必动火训斥,而应当运用手中确凿的证据,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法律制服罪犯。除了解除辩护人的顾虑之外,还要提高辩护的水平。辩护当然是要为被告说话的,但是,为被告说话也要从事实出发,不能离开事实和法律乱辩。
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和法庭的严肃性 判决是代表国家作出的,判决之后,一定要执行。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改变判决,必须经过法定的上诉、抗诉程序,由上一个审级作出。判决既经宣布,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宣判后遭到非议,审判员就说“回去研究研究”,是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的。至于判决之后,执行起来有阻力,不经法定程序就在后台放人,更是不对的。即使判错了,也要通过法定的程序纠正,不能由那一个领导人说了算。判决的权威性与法庭的严肃性是有密切联系的。有的被告在法庭上喧嚷,应依法制止。审判员、检察员、律师在公开审判中表示意见和态度,都应该用明确的口头语言表达,摇摇头、摆摆手等做法,在法庭这样严肃的场合,是不适当的。
要统一对诉讼胜败的认识 按照传统的观念,“打官司”总有输赢。现在有的同志仍然认为,只有律师辩倒公诉人,影响了量刑,才算胜诉,否则就是败诉。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辩护人和公诉人、审判员都要在国家法律的指导下,尽可能把案子办好。通过辩护,只要法庭做到判决公正,没有冤枉好人,没有放纵坏人,也没有处罚过轻过重,那就应该认为是名副其实的胜诉。相反,如果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辩论离开了国家法制的要求,最后未能作出正确的判决,那么,即使形式上律师辩倒了公诉人,也不能认为是胜诉。律师和公诉人的区别,在于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事实和理由,通过正常的辩论明辨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因此,在辩论中,如果公诉人的理由是正确的,辩护人就不应当依然我行我素。如果辩护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公诉人也不应当固执己见。某地有一次公开审判,公诉人原主张从重处罚,辩护人驳了公诉人的意见,主张从轻处罚。公诉人觉得辩护人有理,当场表示收回自己的意见,并用原来被忽视了的新的事实补充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最后法庭作了从轻处罚的判决。这件事,连参加旁听的外国朋友都说我们的司法制度有民主精神。


第5版()
专栏:

宋襄公何许人也?
朱言
看了题目,有人会感到奇怪,为什么现在要把宋襄公搬出来介绍一番?
事情是这样:不久前听到一种说法,有人认为,公开批评干部的特权,就是把自己部队的装备、情况和薄弱环节告诉敌人,起码是宋襄公式的人物。
这里就涉及两个问题,其一,宋襄公何许人也?他是不是把自己部队的装备、情况和薄弱环节告诉敌人?
据查,宋襄公是春秋时代宋国的国君,是“五霸”中一个志大才疏、有名无实的霸主。他之所以出名,是因为他在同强大的楚国作战时,在战场上讲什么仁义道德。楚兵正在渡河的时候,他拒绝别人的劝告,不肯下令出击;楚兵渡过河,还没有排列成阵,他也不肯出击;一直等到楚兵准备好了以后,他才下令出击,结果被杀得大败,自己也负了伤。可见,宋襄公虽然在指挥上犯了错误,但并没有把自己军队的装备、情况和薄弱环节告诉敌人。批评者不肯费神去翻翻书,把这个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宋襄公,是冤枉了他,理应在此为他澄清。
其二,撇开这段历史不谈,认为公开批评干部的特权,起码是宋襄公式的人物,是否站得住脚?
宋襄公这个人物,虽然忝列“五霸”,名声并不太好。毛泽东同志在《论持久战》一文里,把他在战场上的表现,称做“蠢猪式”的仁义道德。批评者所说的“宋襄公式的人物”,显然就是指的这一点。按照他们的逻辑,公开批评干部的特权,起码是“蠢猪”,进而言之,大概还有出卖国家机密的嫌疑。那么,是不是把干部搞特权这类事情,捂得严严实实,密不透风,才算是聪明呢?
干部搞特权,即使是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也是我们党所不能容许的。这类事情有了怎么办?捂是捂不住的,捂住了,问题也并不会就此解决。只有公开揭露和批评,发动群众监督和帮助我们的干部,才能有效地制止它。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恢复和发扬了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对于党犯过的性质和后果都很严重的错误,采取了郑重的、负责的态度,进行了公开的揭露和自我批评,受到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欢迎,提高了党的威信,密切了党和群众的关系。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那么,对于少数干部搞特权这种不容于党规党法、严重脱离群众的错误行为,为什么就不应该公开地揭露和批评呢?
批评者振振有词地说,公开批评干部的特权,就是把自己部队的情况和薄弱环节告诉敌人。是的,敌人是可能利用我们公布的某些材料攻击我们,诋毁我们的。这并没有什么可怕。多少年来,我们就是在敌人的攻击、诋毁、诬蔑和咒骂声中成长壮大起来的。真正可怕的,倒是我们自己讳疾忌医,自欺欺人,不敢正视自己的缺点错误,不敢动手清除自己肌体上的毒瘤。而这正是敌人求之不得的。如果要打比喻的话,这就不是什么把自己部队的装备、情况和薄弱环节告诉敌人的问题,简直是把自己的部队引到注定要被歼灭的死路上,是自毁长城!
这根本说不上什么聪明,而是很愚蠢,即使是宋襄公也会自叹弗如。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