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5月2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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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马克思和恩格斯怎样对待马尔萨斯人口论的?
成保良 黎惠民
近一年来,在人口理论研究中,提出了重新评价马尔萨斯人口论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它有科学成分、合理因素或积极意义的东西;有的同志甚至认为,它对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建立起了借鉴、启发和推进的作用,它同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关系是批判和继承、改造和创新的关系,近似于黑格尔哲学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待马尔萨斯的人口论的态度,究竟是怎样的呢?
首先,他们无情地揭露马尔萨斯“伪造科学”,指出他的人口理论是“纯粹凭空杜撰”。马尔萨斯捏造了一条适合于一切社会形态的人口的自然规律。马克思指出,根本不存在抽象的超历史的人口规律。因为人口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在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下发展的,因而它受不同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所制约。“抽象的人口规律只存在于历史上还没有受过人干涉的动植物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92页)马尔萨斯武断地运用的两个公式,即人类自然的繁殖按几何级数增加,植物性食料自然的繁殖按算术级数增加,是“把历史上极不相同的关系转化为抽象的数字关系,这是纯粹凭空杜撰的,既没有自然规律也没有历史规律作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三分册第242—243页)马克思曾经指出,达尔文学说实际上驳倒了马尔萨斯的理论。达尔文认为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界和植物界)都是“依照几何级数高度繁殖的”,而马尔萨斯恰恰把它“不是应用于植物和动物,而是只应用于人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51—252页)。马尔萨斯硬说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过剩人口是由于生活资料不足引起的。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人口过剩“纯粹是相对的:和生活资料本身没有任何关系,有关的只是生产生活资料的方式。”(《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三分册第245页)马尔萨斯的这种理论,甚至遭到李嘉图的直接驳斥。
其次,他们尖锐地指出,马尔萨斯是一个“职业剽窃者”,他的人口论中“没有包含一个新的科学词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128页)。早在一七五三年,英国牧师罗伯特·华莱士在《关于上古和近代人类数目的论争》中,就企图论证人口是按几何级数增加,每三十年就可以增加一倍。一七九一年,另一个英国牧师约瑟夫·唐森在《西班牙旅行记》中,就作出了人口增长要依赖于生活资料增长的论断。一七六七年,英国重商主义者詹姆斯·斯图亚特在《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中,认为人口数量和生活资料之间是存在一定比例关系的;人口的繁殖先于财富的增加,繁殖力的自然作用会破坏人口数量和生活资料的平衡。所以,马克思指出,马尔萨斯在一七九八年发表的《人口原理》第一版,“是对笛福、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唐森、富兰克林、华莱士等人的小学生般肤浅的和牧师般拿腔做调的剽窃”(同上书,第23卷第676页)。恩格斯也说:“马尔萨斯牧师的这个理论,同他所有的其他思想一样,都是直接从他的前人那里剽窃来的,只有两种级数的纯粹武断的运用,才属于他自己。”(同上书,第31卷第470页)马尔萨斯在理论上的剽窃和它为剥削阶级的辩护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即使马尔萨斯所剽窃的原著中有某些科学成分,但经过他加以歪曲,用来为他的庸俗辩护理论作论证,就谈不上什么科学意义了。在人口理论发展史上,马尔萨斯没有任何有价值的新贡献,而是开倒车。
再次,他们深刻地揭露马尔萨斯是“统治阶级的辩护士”和“无耻的献媚者”,他的理论是“为了现有社会统治阶级或统治阶级集团的特殊利益”服务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127页)。《人口原理》完全是为当时英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工人贫困和失业现象作辩护的。马尔萨斯把工人贫困和失业的原因说成是人口增殖太快,主张用极端残忍的办法(战争、瘟疫、饥荒等等)来消灭过剩人口,而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开脱罪责。所以,马克思说,“他用残忍的说法表达了资本家残忍的看法”(《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三分册第242页)。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也是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来消除十八世纪末法国大革命以及英法社会改革家的激进思想对英国的影响。一七九三年出版的葛德文的《政治正义论》和一七九四年出版的康多塞的《人类理性发展的历史观察概论》两书,指出了私有制是一切社会灾难的主要根源,论证了消灭私有制和进行社会改革的必要性。一七九八年出版的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其全名是《论影响于社会改良前途的人口原理,并论葛德文先生、马·康多塞和其他作家的推理》。马克思指出:“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是一本攻击法国革命和与它同时的英国改革思想(葛德文等)的小册子。它对工人阶级的贫困进行辩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61页),
“这部著作的实际目的,是为了英国现政府和土地贵族的利益,‘从经济学上’证明法国革命及其英国的支持者追求改革的意图是空想。一句话,这是一本歌功颂德的小册子,它维护现有制度,反对历史的发展;而且它还为反对革命法国的战争辩护。”(同上书,第26卷Ⅱ第125—126页)
有的同志引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话,来说明马尔萨斯人口论有科学成分和合理因素。不错,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有过似乎是肯定马尔萨斯人口论的话,但是,对于这些话,我们要准确地、历史地去理解。比如,恩格斯在给弗·阿·朗格的信中讲的“所谓马尔萨斯理论中的站得住脚的东西”,仅仅是指马尔萨斯的人口过剩理论反映了剥削阶级社会所共有的关系,而且就在这句话的后面,恩格斯紧接着就揭露马尔萨斯的理论是从前人剽窃来的,只有两种级数的武断运用才属于他自己,丝毫没有肯定马尔萨斯的意思。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说,“人口总是威胁着就业手段,有多少人能够就业,就有多少人生出来,简言之,劳动力的产生迄今仍然由竞争的规律来调节,因而也同样要受周期性的危机和波动的影响,这是事实,确定这一事实是马尔萨斯的功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19页)有的同志以此为根据,说恩格斯如实地肯定了马尔萨斯的历史作用。但恰恰是在这里,恩格斯全面揭露和批判了马尔萨斯理论的荒谬和反动。就是在上述问题上,恩格斯也指出马尔萨斯把生活资料和就业手段混为一谈是一个错误。实际上,早在马尔萨斯之前,某些资产阶级学者和某些社会改革家就确认了这个事实。马克思说,“在这方面,最大的功绩应归于约翰·巴顿。”(同上书,第23卷第692页)
马克思、恩格斯对待马尔萨斯人口论的态度是一贯的。一八八○年,考茨基在《人口增殖对社会进步的影响》一书中,宣扬马尔萨斯的人口增长超过食物增长的观点,维护马尔萨斯人口论的“合理内核”,受到了恩格斯和马克思的严厉批评,说他是“一个新出笼的马尔萨斯主义者”(同上书,第35卷第431页)。三年以后,考茨基在《大洋彼岸的食物竞争》一书中改变了原先的马尔萨斯主义 观点,又受到恩格斯的欢迎。一八九四年,俄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政论家、“合法马克思主义者”司徒卢威,在《俄国经济发展问题的评述》一书中,胡说“马克思的人口理论补充了而不是批驳了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引起了恩格斯的极大愤慨。他在给俄国经济学家、《资本论》俄文译者丹尼尔逊的信中写道:“司徒卢威先生说什么马克思补充了马尔萨斯的人口论,而不是批驳了它,——他究竟想说什么,我不明白。我认为第一卷(指《资本论》第一卷——注)中关于马尔萨斯的那条注释,即第23章注75,对每一个人都是十分清楚的。”(同上书,第39卷第354——355页)可见,说马尔萨斯人口论同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关系属于批判和继承、改造和创新的关系,是根本违反事实的。凡是读过《资本论》第一卷的人都可以发现,它的第七篇《资本的积累过程》向我们科学地证明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随着资本积累的增长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缩小,与资本积累的需要相比较,就使很大一部分工人成为“多余”,成为相对过剩人口。马克思的人口理论是在分析资本积累过程的科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根本谈不上是什么继承和改造了马尔萨斯的人口论。说马尔萨斯人口论对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历史作用近似于黑格尔哲学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更是完全错误的。这种类比,一方面抬高了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另一方面也亵渎了马克思主义。
不可否认,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是有历史作用的,因为它是一份难得的反面教材。马尔萨斯的人口论,从反面推动了无产阶级研究人口问题,批判资产阶级的反动人口理论,建立无产阶级的崭新人口理论,从反面启发了无产阶级,必须进行社会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建立社会主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贫困失业和一切苦难。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是以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与我国具体实际情况为依据的。我国的人口政策同马尔萨斯人口论毫无共同之处,在理论基础、阶级目的、对待劳动人民的态度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等方面,都是水火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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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为什么要发展集体所有制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
万典武
现在,我国城市集体所有制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职工约一百一十万人,占这个行业职工的百分之二十左右,集体所有制的商业网点约十万个,占这个行业网点总数的一半左右,是商业战线上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国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人口多、底子薄。我们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废墟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去忽视这个基本国情,对集体企业搞什么“升级”、“过渡”,甚至“割资本主义尾巴”,限制了城市集体所有制经济,吃了大亏。现在,我们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从我国这个国情出发。一方面要集中一定的投资创建一批具有高度技术水平的现代化企业,一方面要广泛举办大量投资省、吸收劳力多、见效快的中小企业,特别要积极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充分利用最丰富的人力资源来逐步实现现代化。这些共同的道理完全适用于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
在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中,手工劳动所占的比重特别大。我国的零售商店几乎都是一手钱一手货,使用的也基本上是秤、尺等最简单的量具。饭馆里,除了和面等笨重体力劳动逐步由机械代替外,菜肴的挑选、切制、搭配、烹饪基本上是手工劳动。旅社、理发、浴池等也大体上是这种情况。这些行业,不象工业、农业那样可以迅速地、普遍地使用机械来代替手工,更难于在短期内发展到电气化、电子化、自动化。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国家,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手工劳动比重也比他们的工农业大得多。我国有九亿多人口,劳动力资源是世界上最丰富的,这正好为发展这些手工劳动比重大的行业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可以广开就业门路。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需要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比起工业是不多的,其中集体所有制企业更是如此。据上海市有关部门调查,国营的饮食店的每个从业人员占用的固定资产
(房屋除外)为六百二十五元,集体所有制的饮食店为八十五元;国营的服务业每个从业人员占用的固定资产(房屋除外)为八百二十七元,集体所有制的为一百四十六元。可见,集体所有制的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比较更适合我国底子薄的实际情况。而且,饮食服务业中的劳动,不少是一种“手艺”,技术性比较强,有的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特别是我国的饮食业,历史悠久,技术精湛,是对世界文化的重要贡献,必须积极继承发扬。在这些行业一律采取全民所有制,在企业类型、经营方式、价格、工资、资金等方面势必作一些统一规定,容易搞成“一刀切”,不利于发挥技艺特长和经营特色。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自主权大,比较机动灵活,有利于发挥技术特长和经营特点。
工农业生产可以和消费者完全隔离,甚至相距千里万里,通过运输和商业部门同样能把产品送到消费者面前。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则不然。零售商店的营业员必须和顾客直接交易。理发员理发必须亲自同顾客见面。旅客必须亲自住店才能享用旅店服务员的服务。饭馆一面生产一面出售,一般地说,顾客只能就地享用。这就决定了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必须网点分散,接近消费者,而且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以便利顾客。事实证明,集体所有制的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小,自主权大,经营灵活,可以做到星罗棋布,因地制宜。他们几个人或十几个人一块劳动,互相了解,商量办事,收入支出谁都一目了然,有个简易的核算办法和一些实用的管理制度就行了,不需要很多的脱产管理人员和复杂的帐册报表,能真正做到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勤俭办企业。他们严格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不吃“大锅饭”,能充分调动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早开门,晚关门,走街串巷,机动灵活。这样,集体所有制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就可以在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的大中型企业这一主力军以外,起到地方军和游击队的助手作用,或者在集中的商业区以外,就近为广大居民服务。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我国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三十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看,五十年代中期,我国批发商业的绝大部分是国营的。农村的供销合作社全部是集体所有制,还有大量的集市贸易。城市的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除了一批大中型企业是国营的以外,三分之二的网点和二分之一的职工是集体所有制,还有一部分个体商户。这样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业,发挥了促进生产、繁荣经济、稳定市场、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一九五八年,特别是林彪、“四人帮”横行期间,大搞“升级”、“过渡”,大撤大并商业网点,严重损害了极为适合我国情况的商业多种渠道,产生了许多弊病。其中,受损害最大的是集体所有制商业和个体商户。现在,城市集体所有制商业的网点比一九五七年大体减少了百分之八十,职工减少了百分之三十。至今,群众还常常怀念一九五七年前后的情况。那时,网点多,分布比较合理;各店自有特色,比较丰富多采;服务周到,比较灵活方便。在这些方面,集体所有制商业和饮食服务业起了重要的作用。要恢复到一九五七年,象那时晚上有卖汤圆、卖馄饨、卖酸梅汤等那样一种兴旺景况,不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的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是做不到的。粉碎“四人帮”以来的三年多,特别是去年以来,许多地方注意恢复和发展集体所有制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取得显著效果,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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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什么是外交特权?
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受一定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有时也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其实,外交代表享受的豁免也就是一种特权。一般来说,外交特权可以包括豁免,而外交豁免则不能包括一切外交特权。因此,用外交特权这一概念来概括外交代表所享有的一切外交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是比较适宜的。
国际上比较完整的外交特权规则,是一九六一年维也纳会议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对其中若干条款的规定持有保留。外交特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不受侵犯。
驻在国政府不能侵犯外交代表的人身,军警或其他人员不得对外交代表进行人身搜查、逮捕或拘禁。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外交代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胡作非为,蔑视驻在国法令,侵犯驻在国主权。
驻在国的司法、警察及其他人员未经有关外交官的同意,不得进入使馆或外交代表住所。驻在国政府有保护使馆和外交代表住所安全的义务。但是,外交代表也不能利用这种权利在使馆或其住所内庇护任何罪犯。如有在逃人犯避入使馆或代表住所,驻在国可通过外交途径要求其交出;如果有不享受外交特权的人在使馆或代表住所内犯罪,也应将该罪犯交驻在国司法机关处理。使馆和外交代表住所不得拘留任何人,其中也包括外交代表本国的侨民。
对于使馆的一切公文、档案,无论何时,无论文件已归入档案或与档案分开,也不论文件放在何处(如使馆职员带在身上或被放在使馆的交通工具上),都不得加以检查、扣留或毁损等。
(2)免受司法和行政管辖。
根据国际法,外交代表享有不受当地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特权。刑事管辖之豁免是完全的,除非外交代表的本国政府同意抛弃。民事管辖之豁免不是完全的,而是有例外的,例如代表本人起诉而引起的反诉等,则不享有民事豁免权。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分为驻在国法院作证的义务,但如派遣国同意,也可以为某一案件作证。
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虽然享有管辖之豁免,但不等于说他可以不遵守驻在国的法令。如果外交代表违反驻在国的法令,驻在国的行政、司法或警察虽不能直接对其制裁,但可通过外交途径提出抗议或要求外交代表的本国政府对其加以处分。必要时,驻在国可以宣布他为“不受欢迎之人”,要求派遣国政府召回。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3)按照国际惯例,使馆一般享有外交信件、外交邮袋和外交信使人身的不可侵犯权,有使用密码通讯的自由,但非经驻在国同意,使馆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4)免纳关税和直接税,在使馆馆舍及交通工具上悬挂本国国旗或国徽等特权。
这种特权的享有,在各国之间都是平等互惠的。如果外交代表不能免受驻在国当局和公民对其人身、馆舍的安全、秘密通讯等的任何侵犯,作为一国的外交代表,就很难圆满地执行其职务。 (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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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犯罪的预备也有罪
犯罪的预备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准备犯罪工具,有的是调查选择犯罪地点,有的是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有的是拟定犯罪计划,有的是拉拢共同犯罪人,等等。总之,都在于为实施犯罪作准备。只要完成了必要的准备,便可以见诸行动,实现犯罪意图。也就是说,犯罪的预备和犯罪的实行,虽然是故意犯罪中两个不同的阶段,但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是犯罪人全部犯罪活动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多数场合下,没有这一部分活动,犯罪结果就不能实现。有了犯罪的预备,如果不是被及时检举、揭发或由于其他原因,使之没有或不可能进一步着手实施犯罪,则危害社会的结果就必然要发生。所以,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这种包含着社会危害性的犯罪预备行为,要予以必要的惩罚。
当然,也要看到,犯罪的预备同犯罪的未遂和既遂比较起来,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属于故意犯罪,但是预备行为本身还不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就是说,犯罪的预备与犯罪人所期望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它危害社会的程度,不仅比既遂的犯罪相对要小,而且比未遂的犯罪也相对要小。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杨敦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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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国籍
什么是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一个人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就使他与该国发生永久的政治与法律联系,无论处于何地,都要服从该国的管辖,对该国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该国外交保护的权利。
国籍是怎样取得的呢?国籍的取得是由各国的国内法规定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一是因入籍(归化)而取得一国国籍。前者是最主要的取得国籍的方式。但是,各国在依出生而取得国籍所适用的立法原则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如中国、日本、欧洲大陆国家、苏联和东欧国家等)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即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其中又分“单系血统主义”(即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和“双系血统主义”(以父母的国籍或父母任何一方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有的国家(如拉丁美洲大多数国家、东南亚国家等)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根据,而不论其父母是否为外国人;还有些国家(如英、美)则兼采上述两种原则,叫做“混合制”。
按照正常的情况,每一个人都应该有一个国籍,也应该只有一个国籍。但是,由于各国立法的不同,可以产生双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的现象。例如,采取“血统主义”原则的国家(如西德)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的国家(如阿根廷)所生的子女,就具有德国和阿根廷双重国籍。一个罗马尼亚女子与一个法国人结婚,按照两国国籍法的规定,这个女子就具有罗、法两国国籍。在相反的情况下,由于各国立法的冲突,也可能出现无国籍。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如巴西)的公民在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如日本)所生的子女,就是无国籍的人。因婚姻、收养、申请、选择、剥夺、战争中逃难等原因,都可能丧失国籍而成为无国籍的人。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不仅给有关个人造成困难,而且也影响到有关国家的相互关系,引起国际纠纷。因此,多年来,国际上曾制订若干国际公约,如《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一九三○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
(一九三三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一九五四年)等等,以减少和防止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产生,并消除其后果。有不少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条约具体解决两国间的国籍问题,效果比较好。例如,一九五五年我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为妥善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提供了范例。 (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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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什么是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都提到了法定刑。什么是法定刑呢?法定刑是指对于一定的犯罪,法律上规定的刑罚标准。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犯这条罪的法定刑。人民法院对犯这条罪的人判刑时,就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决定适当刑期。既不能高于十年,在没有减轻的情节时,也不能低于三年。
(杨敦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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