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5月1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从历史经验中探讨我国合理的积累率
钟仁福
编者按:现在,国家正在准备制订国民经济长期计划,认真总结三十年来的经验教训,把经济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弄清楚,很有必要。这里发表的钟仁福同志的文章,对积累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在正常情况下,把积累率稳定在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希望做实际工作的同志和经济研究工作者从实际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的探讨。
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确定得是否合理,对于国民经济能不能以较快速度持久地增长,影响极大。三十年来,我们在这方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受挫折的教训。为了更好地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需要对历史资料进行具体分析,看看各个时期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是怎样安排的,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带来一些什么后果,从中找出一条符合我国目前情况的、比较合理的“杠杠”来,作为编制长期计划的参考。
三十年来积累和消费比例关系的基本情况
一九五三年到一九七八年的二十六年间,我国国民收入使用额中积累部分占的比重,即积累率,有三个年份在百分之二十以下,十个年份在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五之间或者稍多一点,十三个年份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有两段时间的积累率陡然上升,一段是三年大跃进时期,平均为百分之三十九点三;一段是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连续九年都在百分之三十一以上。
各个时期不同的积累率,对经济建设的发展有着不同的影响。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积累率平均为百分之二十四点二,各年相差不大。这个时期,国家展开了以一百五十六个骨干工程为重点的工业建设,单是限额以上的项目就有六百九十四个,规模是相当大的,但年积累率平均只比一九五二年提高百分之二点八。在这样一个积累水平上,国民经济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十点九。一九五七年比一九五二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了百分之五十二点一,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了百分之四十二点八。总的说,这个时期的生产建设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有较大改善。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积累率平均为百分之三十点八,但起伏很大。头三年都在百分之三十三以上,其中一九五九年高达百分之四十三点八,而一九六二年被迫下降到百分之十点四。积累率大起大落,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五年期间,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只增长百分之零点六,职工的平均工资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了近百分之七。加上连年的自然灾害,农业大幅度减产,国民经济比例失调更为严重,市场供应全面紧张,人民生活一度异常困难。
三年调整时期,即一九六三年到一九六五年,积累率作了适当的调整,平均为百分之二十二点七,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比例关系逐渐趋向合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比较快,人民生活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三年内,工农业生产因具有恢复性质,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百分之十五点七,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了百分之十。
一九六六年到一九七六年期间(包括第三个、第四个五年计划),林彪、“四人帮”大肆推行极左路线,一方面煽动群众反对所谓“唯生产力论”,破坏生产;一方面在建设上乱上项目,乱铺摊子,搞什么“山”、“散”、“洞”,国民经济正常的比例关系又遭到了破坏。一九七○年到一九七六年,连续七年积累率在百分之三十一到三十四之间,平均每年为百分之三十二点七。积累率这么高,但经济发展的速度并不快。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工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只分别增加了百分之七点八和百分之五点六,人民生活很少改善。
粉碎“四人帮”后,由于对十年破坏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一九七七、一九七八两年,虽然注意了改善人民的生活,提高了部分职工的工资,但是建设规模继续扩大,积累率仍占百分之三十二点三和三十六点六,结果国民经济各部门比例失调的严重情况并没有缓和,工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只是接近和略高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年平均水平。
党的三中全会以后,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着手调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压缩基本建设规模;提高部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恢复企业职工的奖金制度,给很多的职工升级,使职工的生活得到改善,从而进一步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
为什么高积累并没有带来高速度
从三十年的实践看,有些年份的积累率并不高,但一段时间内经济发展的速度却比较快;相反,有许多年份的积累率很高,但一段时间内经济发展的速度并没有加快。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除了林彪、“四人帮”的严重破坏外,就我们的经济工作来说,主要教训有以下几个。
第一,过高的积累,挤了人民群众的消费,挫伤了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这对生产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一九七八年比一九五二年,国民收入使用额(没有扣除价格变动因素,积累、消费同)增加了三点八倍,积累额却增加了七点三倍,消费额只增加了二点九倍。从一九五三年到一九七八年的二十六年间,国民收入使用额平均每年增长百分之六点三,而积累基金平均每年增长百分之八点五,过大地超过了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因此,国家就难于拿出必要的资金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三年调整的末期,在考虑编制第三个五年计划的时候,曾经设想,在安排好人民群众吃、穿、用的基础上,安排好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并以此来安排好整个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但是,这一正确意见,并没有被接受,后来甚至被当作修正主义批判了。
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这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本质,是我们党在经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针。但是,长期以来,这个方针没有很好贯彻执行。一九七八年比一九五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点七倍,而职工的平均工资只增长百分之四十四,扣除价格变动因素,包括计划外用工在内,实际工资只增长百分之二十三。这显然不合理。我们国家大,贫穷落后,要尽快地改变面貌,多搞一点积累是可以的,要求人民群众艰苦奋斗也是必要的,但总要使人民群众能够随着生产的发展,在生活上得到逐步提高。生产决定消费,不发展生产就不能改善生活,这个道理人们都很容易懂得。但消费对生产也起促进的作用,这个道理却往往被人所忽视。实践表明,在保证扩大再生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给大家看得到的物质利益,当时的积累率也许会低一点,但由于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随后的积累就会增多,经济发展的速度就能加快。
第二,积累率过高,基本建设规模过大,不能保持物资和资金的平衡,扩大再生产就不能很好实现,并且会造成严重浪费。在一定时期内,国民收入中有多少可以用于积累,有多少可以用于消费,要受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生产的构成和增长速度的制约。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过程时指出:“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再转化为资本,另一部分进入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的个人消费,这在表现出总资本执行职能的结果的产品价值本身内形成一个运动。这个运动不仅是价值补偿,而且是物质补偿,因而既要受社会产品的价值组成部分相互之间的比例的制约,又要受它们的使用价值,它们的物质形式的制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37—438页)这个再生产原理,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陈云同志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简单、通俗地阐明了马克思的上述原理。一九五七年,他在省、市委书记会议上说:“应该看到,基本建设搞多少,不决定于钞票有多少,而决定于原材料和设备有多少。”就是讲的这个意思。
我们在两段高积累的时期,完全忽视了这一原理。三年大跃进时期不去说它,因为那时有浮夸风,数字并不那么可靠。单说一九七○年以后的积累基金的安排,几乎年年都缺少实现积累基金所需要的生产资料,这就是常说的物资留有“缺口”。这样的“缺口”,不是个别年份,而是持续几年;不是个别品种,而是包括所有主要物资。这就不能不严重地破坏国民经济的平衡。由于经济发展是错综复杂的,这种破坏比例关系所造成的隐患并不是一下子为人们所认识。从表面上看,经过努力,每年留有的“缺口”都补上了,于是造成一种假象,似乎留有“缺口”是鼓励人们积极挖掘潜力的好办法,是所谓积极平衡。殊不知,补上“缺口”的背后,日积月累地在打乱经济发展所必要的正常的比例关系。因为僧多粥少,结果是基本建设挤生产,生产挤维修,工业挤农业,重工业挤轻工业,工农业挤商业,经济挤文教科技,如此等等。其严重后果是建设规模越来越大,而原有企业却开工不足;新建企业的建设周期越来越长,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竭泽而渔”,“杀鸡取卵”。总之,基本建设不正常,生产也不正常;扩大再生产不能很好实现,简单再生产也往往受到妨碍。
第三,过高的积累,还包含积累基金使用方向的问题,即片面强调发展重工业,片面强调生产性积累,加剧了农轻重比例关系的失调,“骨头”与“肉”的比例关系失调。
列宁指出:“说积累‘不依赖’消费品的生产是不行的,因为要扩大生产就需要新的可变资本,因而也就需要消费品”。(《列宁全集》第1卷第68页)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一般来说,农业和轻工业是同个人消费直接联系着的,重工业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为农业、轻工业服务。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按农、轻、重次序安排国民经济计划的方针,同列宁的上述思想是一致的。可惜,这个正确的方针,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从一九五八年开始,“以钢为纲”,片面强调发展重工业,对农业、轻工业一挤再挤。三年困难时期的“饿肚子”,使人们懂得了发展农业的重要性,在计划的安排上,适当地增加了农业的投资比重。但后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农业严重落后的状况不仅没有缓和,反而越来越严重了。至于轻重工业的比重也是这样,轻工业投资比重基本趋势是下降的。一九七八年与一九五二年相比,轻工业增长了八点七倍,而重工业则增长了二十六点八倍。发展速度这么悬殊,固然与一九五二年轻工业的基数大于重工业有关,但主要原因还在于积累基金的使用上忽视轻工业的发展。
积累基金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基本建设。在基本建设投资中,非生产性建设的比重,基本上也是下降的趋势。楼堂馆所,应该少建,这是对的。这里所说的非生产性建设是指流通中的基建,以及科技、教育、城市建设的投资等,它直接影响着生产的发展。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每建设一些项目,都要根据职工人数的多少,相应地安排城市建设的各项服务设施和住宅。因此,在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非生产性建设部分占的比重为百分之二十八点三(其中住宅占百分之九点一),第二个五年计划以后,没有继承前一个五年计划成功的经验,在工作安排中,顾生产性建设多,顾非生产性建设少,非生产性建设所占比重一直在百分之十四以下。这样就形成了“骨头”和“肉”越来越不成比例,生产发展了,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方面的“欠账”越来越多。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注意了这个问题,非生产性的投资(包括住宅投资)逐年有所提高,但由于“欠账”太多,这个问题的解决,现在还只是开始。
第四,在提高积累效果方面注意很不够。经济发展的速度,不仅取决于积累率的高低,还要看积累效果的好坏。钱用得得当,一个顶一个;不得当,十个顶不了一个。我们在制订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很注意积累的效果,事先考虑了各种复杂的因素,力求各种比例关系大体协调;对重点建设项目,一个一个地研究,反复进行综合平衡,力求每个建设项目都进度快、造价低、质量高。因此,这期间尽管积累率不高,但效果很好。五年合计,建设项目投产率为百分之四十三,新增固定资产占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三点七。
第二个五年计划是在总结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的,可是,“大跃进”的浪潮一来就冲掉了。国民经济调整过来以后不久,又遇到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片面追求高指标,把基本建设战线拉得越来越长,“胡子工程”越来越多,积累基金大量积压和浪费在在建项目中。同时,在建设中,又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瞎指挥,轻率上马,一拥而上,投资效果越来越差。包括三年大跃进在内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建设项目的投产率只有百分之二十点一,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减少一半多。在一九六六年到一九七六年的十一年中,基本建设项目投产率和新增固定资产占投资总额的比重,也分别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下降了百分之十八和百分之二十三。
积累和消费比例关系的合理“杠杠”在哪儿?
积累率究竟应该保持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呢?
从建国三十年的经验来看,积累率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年份,主要是因为经济上遇到严重的困难,不得已而为之,显然是不正常的;而积累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时期,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严重失调,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用都很紧张,欲速而不达。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积累率保持在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各方面的比例关系则比较协调,经济发展的速度也较快,职工的生活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因此,总的说来,积累率以保持在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为宜。
把积累率的“杠杠”定为百分之二十五左右,是否定得太低了呢?同许多国家比较,这样的积累率是并不低的。如果把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低、每人平均国民收入少等因素考虑在内,那就应当说,积累率保持在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已经是够高的了。
在目前条件下,把积累率定在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会不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呢?历史经验说明,积累率过高,造成比例关系失调,对经济的发展弊多利少。只有经过综合平衡的适当积累,才最有利于加快经济的发展。我们如果保持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的积累水平,千方百计地提高积累效果,我国今后经济的发展肯定是会快的。
把我国积累率的“杠杠”定为百分之二十五左右,这当然不是说,它是一个永远固定不变的界限。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根据国民收入的多少,它有时可以稍高一些,有时应当稍低一些。但在目前调整时期来说,由于以前连续九年积累率偏高,对人民生活“欠账”很多,因此,在国民收入使用额中适当地加大消费的比重,在积累的基金的使用上适当地加大非生产性部分的比重,是完全必要的。当然,把积累率从目前的水平调整到百分之二十五左右,需要有一个过程。但是,我们必须从现在起,作出最大努力,去实现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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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被告有最后陈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之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所谓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调查、辩论之后,在审判人员进入评议室对案件进行评议、制作判决以前,对案件最后说明自己的看法、意见、要求、态度等。
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进行评议和判决所必需的。大家知道,刑事案件的审判,包括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法庭调查,是整个审判过程的中心环节,它的任务是对侦查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作出判断,为判决案件奠定基础。辩论,是由控诉和辩护各方论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意见和要求,并可以互相进行反驳。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以后,究竟被告人对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有什么意见,对所收集的证据怎样看,对自己的行为怎样认识,对被控告的罪行的态度如何,法院都必须进行了解。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就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以使判决建立在更加可靠的基础上。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和结论,它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在宣告判决以前,应当给他最后陈述的权利,使他有可能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充分地进行辩护。如果在判决作出以前,不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和机会,就等于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正因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这样重要的意义,所以法院对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不应当加以限制。凡是被告人认为应当告知法院的情况,都应当允许他自由地、充分地陈述(如果被告人讲的情况同案件无关,或者利用最后陈述权进行反革命宣传,当然应当制止),法院也不应当限制被告人陈述的时间和打断他的发言。只有这样,才是真正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周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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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抢劫罪与抢夺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在作案手段上尽管都是“抢”,但它们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就是指对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公私财物劫归己有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或杀害等强暴行为,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把对方财物抢走。所谓胁迫,是指用实施暴力相威胁,逼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其他方法是指用酒、药物将被害人麻醉等方法,然后将财物抢走。
抢劫罪不仅直接使公私财物遭受损害,而且往往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极易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严厉打击的几种重大刑事犯罪之一。
抢夺罪,是指当着财物所有者或者保管者的面,甚至是从他们的手中,公开地把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比如乘被害人不注意,突然把他随身携带的财物抢了就跑,就属于这种犯罪。
(阴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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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预选是一种民主的方法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如果提出初步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名额太多,而且经过反复评比讨论,仍然不能压缩到相应的数额,可以通过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进行直接选举的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公社、镇的代表选举,按法律规定,最后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大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举例说,某选区应选代表二人,则候选人可确定为三至四人。但假若该选区由选民及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多至十来名,虽经多次协商讨论,仍有七、八名候选人。至此群众意见比较相持,很难继续正确地决定取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组织预选,要求选民在现有的这七、八名候选人中选择三至四名,最后根据预选结果,就得票最多的三人或者四人,确定为该选区的正式候选人。在进行间接选举的单位,如果遇到上述相似的情况,也可以举行预选来解决正式候选人名单的确定问题。
预选不是一种正式的投票选举。它是在代表候选人提名过程中的一种补充手段。假如候选人初步名单的人数并不太多,或者开始虽然提得很多,但是经过选民小组讨论,即很顺利地达到法定的名额,那就不必进行预选。
预选结果是表现了较大多数人的意愿,使我们有可能按照较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至于预选的细节,例如用举手表决还是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等,选举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各地制订细则,自己去解决。
(钟 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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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国民收入
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由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生产出来的产品价值,扣除用来补偿已经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其余部分就是国民收入。
国民收入是国民经济的各个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这些部门主要有: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以及商业中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内继续的部分(即分类、包装、保管等劳动)。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如服务行业、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军队和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等)则为保证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正常生产,提供有益的服务,但并不创造国民收入。资本主义国家计算国民收入,不区分物质生产与非物质生产,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凡是能够提供收入的活动,都作为生产性劳动。
国民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者的人数;(二)劳动生产率;(三)生产资料消耗率。当其他两个条件不变时,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者的人数越多,创造的国民收入也就越多。同样,当别的条件不变时,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了,或者是生产资料的耗费减少了,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高程德)
积累基金
国民收入中用于扩大生产、扩大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增加物资储备的基金。积累基金大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用于工业、农业和运输业的生产性基本建设,增加企业的流动基金。积累基金也用于文化教育卫生部门、国家行政和国防部门以及工农业生产部门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建造学校、医院、住宅及其他公用设施。积累基金还用作社会后备基金,增加国家和集体企业的物资储备,以应付意外事件和自然灾害,保证社会再生产不致中断。 (任 晶)
消费基金
国民收入中用于满足社会成员个人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和共同需要的基金。消费基金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作个人消费基金,支付生产部门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报酬。一部分用作社会消费基金,支付科学、教育、文化、卫生费用,形成文教卫生基金;支付国家行政管理和国防费用,形成国家管理基金;支付退休金、抚恤金、救济金及其他劳动保险等费用,形成社会保证基金。 (郑 金)
积累率
积累基金在国民收入使用额中所占的比重。用公式表示:积累率=积累基金/国民收入使用额(倪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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