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4月2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重读刘少奇同志的《天津讲话》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理论研究室
一九四九年春天,为了适应急速发展的革命形势,迎接全国胜利的到来,党中央在三月召开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七届二中全会。会上,毛泽东同志作了极其重要的报告。全会根据这个报告,通过了相应的决议。毛泽东在报告中清楚地论述了城市工作的中心任务。他指出,我们必须用极大的努力去学会管理城市和建设城市,尽可能迅速地将城市生产恢复和发展起来,否则,人民就不满意共产党,我们就不能维持政权,就会站不住脚,就会要失败。毛泽东指出:“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在这个时期内,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份,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
天津解放较早,又是华北地区最大的工商业城市,民族资本家比较集中。如何认真贯彻二中全会精神,搞好天津工作,不仅是恢复和发展整个华北地区工农业生产、支援大军南下的需要,而且是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的需要,尤其对于取得管理和建设大城市的经验,更加具有重大的意义。
天津解放后,中共天津市委认真执行了党中央关于“原封不动,完整接收,维持生产和生活,逐步改良”的方针,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对当时中国经济状况缺乏全面了解,对中央关于民族工商业政策领会得不深,又缺乏管理和建设大城市的经验,在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在市委领导和一些干部中有一种“左”的倾向,怕“丧失立场”,不愿同资本家接触,甚至见了面也不理;对私营企业限制过多过死,照顾和扶植不够;在宣传上责备多,鼓励少。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工人中,有的对翻身有误解,对工资福利提出过高的要求;有的不遵守劳动纪律,影响了正常的经营管理;有的甚至想搞“清算斗争”、“分掉工厂”。在资本家当中,对共产党普遍存有恐惧心理,害怕“斗争”、“清算”,害怕被国营企业挤垮,害怕“剥削越多,罪恶越大”,有的消极怠工,有的抽资外逃。所有这些,都严重障碍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刘少奇同志受党中央委托,于一九四九年四月上旬,亲自来到天津,帮助和指导工作。
刘少奇在天津整整一个月的时间内,通过各种方式,接触干部、职工和工商界的代表,认真听取汇报,深入调查研究,针对天津当时的实际情况,发表了多次讲话,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天津讲话》。
他在讲话中,首先指明了天津工作的中心,以及贯彻执行党的城市工作总路线的重要性。他明确指出:“现在接收工作告一段落,当前任务是如何改造、管理与发展这一城市”,“主要工作是在生产方面”。为了完成这一中心任务,必须贯彻执行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所制定的城市工作总路线。他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了这条总路线的基本内容,他说:“我们有三个敌人,四个朋友。帝国主义、封建阶级、国民党官僚资产阶级这是敌人阵线,这是斗争对象,革命对象;而工人、劳动人民、知识分子、自由资产阶级则是我们的阵线”。“发展生产事业也是在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之下发展生产,也是要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其他劳动群众争取知识分子,争取尽可能多的能跟我们合作的自由资产阶级来发展生产事业。”这是一切城市工作的总路线,也是管好天津的总路线。
刘少奇强调指出,贯彻执行党的城市工作总路线,最根本的问题是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这是我们党的“基本出发点”,“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他不仅谈了为什么要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的道理,而且指明了做到这一点的具体办法,这就是必须对工人阶级进行组织和宣传教育的工作,使他们真正成为一支有组织、有觉悟、可以依靠的力量。
针对当时天津存在的“左”的倾向,刘少奇还着重讲了如何正确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问题。他明确指出,当时斗争的对象、打击的敌人,仍然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资本家自由资产阶级,不是我们的斗争对象,不但不是斗争对象,……相反的是团结争取的对象”。以为“帝国主义、国民党、官僚资产阶级找不到了,都看不到了!于是子弹就打在资本家头上,这是打错了”。并且尖锐地指出,这样做的结果,势必要把我们的阵线搞乱,“跟党的总路线不符合”。
当然,同民族资产阶级讲团结,讲联合,并不是不要斗争。刘少奇指出,“对资本家又联合又斗争,不是只有斗争,没有联合,也不是只联合不斗争”,但在今天的情况下,我们的“重点是联合不是斗争”。“在政治上要联合他们,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产阶级作斗争。在经济上要联合他们发展生产”。同民族资产阶级进行适当的必要的斗争,要以这种联合为前提,不能破坏这种联合。否则,我们就会失去一个朋友,多了一个敌人,这“对工人,对国家,对人民都不利”。
鉴于当时天津私营企业生产恢复迟缓、劳资关系相当紧张的实际情况,刘少奇着重强调了贯彻公私兼顾和劳资两利政策的问题。他说:“政府的方针,是要使国营私营互相合作配合,减少竞争,政府要发展国营生产,也要发展私营生产,这就是公私兼顾”。只有公私配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生产体系,才能好好生产。从私营企业方面来看,“我们要跟他们竞争,他们一定竞争不过我们,所以他们也愿和我们合作。”可见,实行公私兼顾,不仅必要,而且可能。针对资本家的疑虑,刘少奇还就如何看待资本主义剥削的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他说:“现在有好些人怕说剥削,但剥削是一个事实。……有这个事实,只好承认。”但在今天条件下,私人资本主义还有一定的进步性;对于资本主义剥削,党的政策是允许的。他要资本家安下心来,积极经营,为恢复和发展天津的生产作出贡献。为了进一步贯彻公私兼顾的政策,他提出,公私兼顾的精神要贯彻于各方面,“从原料到市场,由国营私营共同商量,共同分配”。同时指出,“要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私人利益放在第二位”。对于那些“不愿与国家协商的,不顾人民利益的,只顾自己利益的”资本家,要给以适当的打击。
关于劳资两利问题,他明确表示,这是我们处理劳资关系的一项基本政策。针对一部分工人提出过高要求的倾向,他一方面指出:“过去资方压迫剥削工人,解雇开除,引用亲朋,很多的不合理措施,过去是资方一利的,非劳资两利的”,因而工人提出一些过高要求是有原因的。另一方面,他又指出:“现在,只利工人不利资本家也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如果发展下去,必然导致“左”倾冒险主义,这是“工人的自杀政策”。他教育工人不要提出过高要求,自觉遵守厂规,好好生产,让资本家有利可图,使他们能够维持下去。同时要求资本家修改旧厂规,尊重工人人格,尊重工人权利,并在劳资两利的原则下,搞好生产管理。
对刘少奇的讲话,天津市委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根据讲话精神重新部署了工作,制定了改进的措施,克服了“左”的倾向,统一了干部和群众的认识,从而打消了资本家的顾虑,改善了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保证了党的总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天津的生产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截至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底,全市国营企业的生产都已超过了国民党时期的水平,平均产量大约超过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由恢复进入了发展阶段。私营工商业也出现了由衰到盛的新生景象。据天津市工商局材料统计,全市新开业的工商户,在一九四九年四月只有二百九十二户,同年九月发展到三千八百户,增加近十二倍,到同年年底已达五千户以上。
事实证明,《天津讲话》符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符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对天津的管理、改造和发展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天津讲话》也确有某些不妥当的地方,由于这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即席讲话,不是经过逐字逐句推敲的正式文件,有一些话说过了头也是可以理解的。关于这一点,早在一九五四年二月,刘少奇就在党内作过自我批评,说:“我对天津当时的工作说过许多话,曾经批评了当时某些对资产阶级的左倾情绪,虽则原则上没有错误,但其中有些话是说得不够妥当的。”这样说是实事求是的。可是,在十年动乱中,却又把这个讲话翻出来,抓住其中的片言只字,无限上纲,把它作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黑纲领”,横加批判,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下面择其要者,予以澄清。
其一,所谓鼓吹资本主义要“无限制地大发展”,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
当时对私人资本主义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是立即消灭它,还是允许其存在和发展?这是关系到贯彻执行党的七届二中全会路线、实现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的原则问题,不容许有半点含糊。当时天津市在贯彻执行七届二中全会路线上,出现了“左”的倾向,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刘少奇才在多次讲话中明确指出:“应使资本主义有若干发展”,(他根本没有讲过什么资本主义要“无限制地大发展”)“私营企业的活动范围很大,可以和国营企业平行发展”。这些话与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是完全一致的。他说:“今天工人痛苦不是资本主义发展才受痛苦,而是资本主义不发展才受痛苦,在目前中国条件之下,私人资本主义的剥削有若干发展,对于国民经济是有利的,对于中国是有利的,对于工人也是有利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样说有什么错呢?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也说过,现在的中国并不是资本主义太多了,“相反地,我们的资本主义是太少了。”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根据当时俄国落后的情况,引用《资本论》中的话说:“生产者‘不仅苦于资本主义,并且苦于资本主义不够发达’。”(《列宁全集》第3卷第550页)天津刚解放时,社会上的失业现象还很普遍,单靠国营企业还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所以刘少奇在天津职工代表大会上讲话时说:“工人的痛苦就是失业,就是怕没有人剥削。所以有人剥削比没人剥削好。”这个话的意思就是说,恢复和发展私营企业,有利于解决一部分工人的失业问题。当然,我们也应当说,虽然这个话的用意可以理解,但表达不好,容易引起误解,也容易被人曲解。
其二,所谓鼓吹资本家“剥削有功”,“为血腥的剥削制度唱赞歌”。
关于这个问题,刘少奇是这样讲的:“现在还允许资本家的存在”,“允许资本家对我们的剥削”,“今天资本主义的剥削不但没有罪恶,而且有功劳。封建剥削除去以后,资本主义剥削是有进步性的”,“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是有功劳的”。关于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有功劳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肯定地说过:“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共产党宣言》)这个意思并没有错。但刘少奇进一步引申为“剥削不但没有罪恶,而且有功劳”,则是不妥当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讲资产阶级起过革命作用,指的是它破坏了封建的、宗法的社会关系,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不是指剥削本身。承认资产阶级有功,不等于承认剥削本身有功。当然,资本主义剥削代替封建剥削,在历史上也是一个进步,但对资本主义剥削的罪恶,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作了很多揭露的。刘少奇在另一处也说“当然罪恶也有一点,但功大罪小”。这和前面所引的讲法就不一致,说明刘少奇对这个问题的说法还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从当时我国实际情况看,党的政策允许私人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这也就是允许资本主义剥削存在。因为这样做,既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现在和将来的利益。但是,过分的剥削,也是我们不允许的,因为这将损害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左”的倾向和右的倾向都是要反对的。刘少奇主要是针对当时工人中存在“左”的倾向,特别是资本家中普遍存在的“恐慌心理”而说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打消资本家的顾虑。同时还应该指出,刘少奇在讲话中还明确指出“剥削是不好的”,虽然“中国工人阶级还要忍受一个时期的剥削痛苦”,但在条件成熟时,就要把资本家财产“变为国家财产”,归工人“管理”,这就指明了资本主义剥削终究要被社会主义制度所代替的必然趋势。
其三,所谓“反对依靠工人阶级,主张依靠资本家”。
看过或者听过《天津讲话》的人都知道,刘少奇在全部讲话中,反复宣传党的路线。对民族资产阶级或自由资产阶级,刘少奇说的是“团结的对象,争取的对象”,根本没有说是依靠的对象。相反,刘少奇特别强调党在革命中“唯一是依靠无产阶级的”,“没有工人阶级,共产党就没有了依靠”。不错,他在讲话中确曾说过:“不要以为依靠工人阶级就没有问题的”,“工人阶级也是有不可靠的”。但这主要是针对当时工人中存在“左”的倾向,阶级觉悟还不高,工人队伍还缺乏组织等状况说的。他强调必须组织和教育工人,正是为了更好地依靠工人。如果工人有缺点、错误,不去教育,而做工人群众的“尾巴”,工人就可能靠不住。刘少奇正是从这点出发,对党员干部强调党教育工人的责任。这正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对待工人运动所应有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过去把刘少奇对东亚毛纺织厂经理宋棐卿说的一段话,攻击为“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的“活龙活现的标本”、“千真万确地‘长入’了资本主义”。事实如何呢?我们不妨看看刘少奇究竟是怎样讲的。他在工商业家座谈会上说:“在新民主主义当中,你们这些资本家可以充分发挥你们的积极性,将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时候,怎么办呢?上次我对宋棐卿先生谈过,我说:‘你现在才只办一个厂子,将来你可以办两个、三个……办八个厂子;到社会主义的时候,国家下个命令,你就把工厂交给国家,或者由国家收买你的……然后国家把这八个工厂还是交给你办,你还是经理,不过是国家工厂的经理,因为你能干,再加给你八个厂子,一共十六个厂子交给你办,薪水不减你的,还要给你增加,可是你得要办好啊!你干不干?’宋先生说:‘那当然干!’将来召集大家来开个会,讨论怎样转变为社会主义,大家一定不会皱着眉来,一定是眉笑眼开的来开会。”
问题很清楚,这里主要讲了三点。一是资本家的前途:社会主义。二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式:国家下个“命令”或者“收买”,也就是进行不流血的斗争,采用和平的方式。三是对资本家本人的政策:进入社会主义,只要他把工厂交给国家,还可以发挥他的专长,让他当经理,为国家效力,使他由剥削者逐渐转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列宁在谈到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采取什么方式和措施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时,曾经说过:“在赎买的条件下文明地、有组织地转到社会主义,那就要给资本家付出较高的价钱,向他们赎买,这种思想是完全可以容许的。”(列宁:《论粮食税》)列宁所预想的方式,由我们中国共产党加以实现,取得了胜利。刘少奇当时的说法,已经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基本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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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态度”好坏与定罪量刑是否有关?
林彪、“四人帮”一伙横行时,曾大肆鼓吹“罪行不论大小,关键在于态度”。只要他们一伙认为“态度好”,有罪可以变为无罪;认为“态度不好”,无罪也可以变为有罪。
审判刑事案件,无非是定罪和量刑。定罪是根据犯罪构成的条件,而不是随被告人的“态度”不同而变化。如反革命罪,在客观上要有反革命行为,主观上要有反革命目的,这是构成反革命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之意。犯了反革命罪或故意杀人罪,不能因为犯罪分子的“态度”好坏而改变犯罪的性质。至于量刑,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如犯罪动机、手段等)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犯罪分子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我国刑法对量刑原则、量刑幅度和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情节都作了规定。例如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组织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诬告陷害罪的,都要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还有自首的等等,可以从轻处罚。自首和中止就涉及到犯罪分子的“态度”问题。我们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是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既然他自首了,就说明他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了认识,并有了悔改的表现。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样的,犯罪分子在法庭上是坦白交代还是拒不认罪,在量刑上也是应当有区别的,前者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判处;后者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只要有确实的证据,同样可以定罪判刑。我们虽然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拒不认罪而改变他所犯罪行的性质
(即定罪),但却可以在他所犯的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判处。
另一方面,由于某些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重视,即使被告人是在行使受法律保护的一些诉讼权利,也往往会被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还有权为自己辩护;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等等,这些都是被告人行使合法的诉讼权利,绝不能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或是“抗拒”。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还会出现被告人进行争辩的情况,只要他否定的是不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那也不能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相反的,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和反证,司法人员只有认真查证核实,在定罪量刑方面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沈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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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口供在证据上的价值
在京剧《玉堂春》里,苏三被洪洞县的县太爷屈打成招,定了毒死亲夫罪,判了死刑。以后太原府三堂会审,苏三说沈延龄不是她毒死的,而是他的正妻皮氏为了毒死苏三,把毒药放在面内,沈延龄不知内情,误吃药面致死。那些会审的老爷们问:既然事情是这样,你又为什么要承认自己毒死的呢?苏三说:“犯妇本当不招认,无情的板子,我是难受刑。”由此可见,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被告人的陈述——口供,都是作为定案的最重要的证据。只有被告人在供词上签了字,画了押,才能定罪判刑,才能杀头。没有口供就定不了案。被告不供怎么办?就用
“肉刑”、“屈打成招”。
口供在证据上的价值问题,既是法学理论上的问题,也是我们审判工作实践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有的同志往往说:“他本人都承认了,还有什么错吗?”“不是自己干的罪行,会往自己头上拉吗?”好象有了口供,就有了定罪的有力证据。事实上,口供虽然是证据的一种,但它不能作为主要证据,更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证据。
在以前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现有的被告人为了逃避惩罚而狡猾地否认罪行,也有的被告人由于诱供而供认没有实施的罪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轻信被告人否认罪行的辩解,往往容易放纵罪犯;如果轻信被告认罪的供述,也会容易造成错案。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证实,光凭口供,往往难辨真假。如果我们光凭口供定案,一旦被告人翻供,否认罪行,我们的判决就会失去根据,就会被推翻。相反的,如果掌握了其他证据,即使被告人不供述罪行,也可以定罪判刑。
可是从另一方面看,被告人是否犯了被控告的罪行,是如何进行犯罪的,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后果等等,他比任何人都知道得清楚。我们要查清案情,认定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口供又是有重要作用的。不论是被告人承认犯罪、否认犯罪或检举他人等方面的口供,都可以作为查证的线索,作为其它证据查证落实的证明材料。有了口供以后,还要有大量直接的和间接的人证、书证、物证、鉴定、勘验证明等材料,并把这些材料综合起来进行分析,才能证实该项口供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从而认定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 (沈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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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犯意表示能构成犯罪吗?
一个人产生了犯罪意图,但还没有开始犯罪活动,就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把自己的犯罪意图流露出来,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犯意表示。例如,某甲经济上很困难,他的邻居某乙家经济很富裕,某甲在给朋友某丙的信中说,他打算去偷某乙家的东西,这就是犯意表示。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主观上有犯罪思想,客观上有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犯意表示只是一个人的犯罪意图的流露,既没有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也没有表现为危害社会的行动。对于有犯意表示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有的还必须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但是,不能认为这样就是犯罪而给予惩罚。
(杨敦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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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传是对未经逮捕、拘留,经过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被告人所采用的强制到案的措施。拘传必须填写拘传票,并向被拘传的被告人宣布。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适当限制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于下列三种被告人:一是罪应逮捕,但由于不会对社会继续发生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被告人;二是罪应逮捕,但因有特殊情况而不适于逮捕或拘留的被告人,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被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告人。
对被告人使用取保候审,要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责令被告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同意担保后,要向保证人说明具保的责任,并让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审判,随传随到。使用监视居住时,要告知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委托人民公社、被告人所在单位执行。使用监视居住要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通知被告人和执行单位。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如果住处发生变化,或者需要远离现住所时,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报告,得到批准后,才能行动。
(张玉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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