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2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山东小水泥企业调查报告
宋养初
目前全国小水泥企业的产量约占全国水泥总产量的三分之二。所谓“小水泥”,是一种习惯的说法,并不确切,有些厂子年产量已达三十多万吨,不算小了。实际上小水泥厂是指不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以立窑为主的地方水泥厂。全国小水泥厂现有三千四百多个,一九七九年的产量达四千七百多万吨。其中县以上水泥厂二千四百个,产量占小水泥厂产量的百分之九十左右,这些厂子年产规模在八万吨以上的约一百二十个,产量占百分之二十八;年产规模在四万到八万吨的约二百八十个,产量占百分之二十四。社队办的小水泥厂约一千个,平均规模仅二千吨左右,这部分厂子归农业部社队企业局管理,建材部门从技术上和必要的专用设备上给予支援。
小水泥厂是随着农业基本建设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九五八年以前,全国只有八个小水泥厂。一九五八年办了一批,经过三年调整,到一九六五年保留了二百三十四个厂,年产量为五百二十八万吨。一九七○年以后,农田水利建设用水泥数量成倍增长,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远远满足不了需要,使小水泥企业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到一九七六年小水泥厂比一九七○年增加近三倍,产量增长一点八倍。一九七六年以后,县以上企业的数量基本上没有增加,但全国小水泥厂产量平均每年增长五百多万吨。
目前,全国各省、市、区都有小水泥厂,山东省年产量最多,一九七九年已达四百五十六万吨。
最近,我到山东省对小水泥厂的情况作了调查,听了省建材局的汇报,看了济南、新汶、博山、青岛、胶南和淄博市山头公社等六个小水泥厂,其中省属厂一个,市属厂二个,地区、县和社属厂各一个。在各厂召开了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座谈会,就当前小水泥工业的情况、存在问题和发展前途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一)
山东省小水泥企业共有二百八十七个,其中县以上企业一百三十七个,平均规模为三万吨。生产设备有机械化立窑三十四台,普通立窑约一百二十台,小旋窑二台。一九七八年全省县以上小水泥出厂合格率为百分之八十三,其中四百号水泥占百分之八十以上。每吨四百号矿渣水泥的平均成本四十二元九角七分,平均售价五十二元三角三分,全行业总共盈利一千一百五十万元。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文明生产搞得比较好的清洁工厂。
一九七九年以来,山东省建材局在贯彻国民经济
“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中,按照建材部提出的《关于小水泥工业调整工作的报告》,总结了前几年的经验,决定在三年调整期间对小水泥工业采取“加强领导,积极扶持,调整整顿,挖潜改造”的方针,把一百三十七个县以上企业分成三类,进行调整。
对生产条件好、企业管理有一定基础的二十五个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扩大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到一九八二年可以增加产量一百五十万吨。
对具备生产条件、但目前设备不配套、管理水平较低的四十七个企业,在抓好企业整顿的基础上,主要依靠县、市和企业自力更生,省里给以适当补助,搞好填平补齐,三年内一般不搞扩建。这一类厂经过配套后,可增加产量五十万吨。
对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长期亏损的企业,如经努力仍无改变的,再予关闭。
在前两类企业中,山东省选择了济南和潍坊两个厂,由国家给予扶持进行改造;选择了二十四个厂,用上调水泥的财政补贴及地方自筹等办法筹措资金,进行扩建或填平补齐。与此同时,他们以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为中心,通过开展质量大检查、质量升级、举办厂长培训班等活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经过初步整顿,山东小水泥工业已经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第一,虽然关停了六个万吨以下的县办厂,但一九七九年全省小水泥厂产量,仍比一九七八年增长约百分之十一。
第二,出现了一些可以稳定生产五百号水泥的立窑企业。我们所到的济南水泥厂从去年四月份开始全部生产五百号矿渣水泥,博山水泥厂从八月份开始全部生产五百号普通水泥,青岛水泥厂也于六月一日起全部生产五百号矿渣水泥,合格率都为百分之百。
第三,企业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比一九七八年有进步。济南、青岛、博山和胶南县水泥厂的煤电消耗、水泥成本均比前一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利润增加,劳动生产率提高。
第四,广大干部和工人学技术、钻业务的风气浓了。省建材局用半年时间,办了两期厂长训练班,培训了九十一名厂长。厂长培训回厂后感到在生产和管理方面比过去主动了;技术人员感到现在和厂长有了共同语言,生产技术上的问题能较快地解决了。在济南水泥厂召开的工人座谈会上,老工人反映,现在许多青工感到搞四个现代化不学技术不行,主动请老工人上技术课,有的还在业余时间到老师傅家请教。
(二)
通过调查,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小水泥厂在我国是有生命力的,它可以用比较少的投资,在比较短的时间内为国家建设提供一部分水泥。山东省从一九七○年以来,用八、九年的时间,使小水泥厂年产量增长了三百多万吨,基本上满足了省内工农业建设的需要,每年还拿出十五万到二十万吨水泥支援国家的重点建设。他们的实践证明,在我们这样一个大而落后的国家中,在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大中型水泥企业作为骨干,满足国家基本建设需要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地方水泥生产,解决广大农村、中小城镇和地方工业的需要,使水泥工业出现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发展的繁荣局面,这是加快发展我国水泥工业的一条正确途径。
二、以立窑为主的小水泥厂完全可以稳定生产四百号水泥,并且可以有计划地生产一部分五百号水泥。去年山东省有八个立窑厂稳定生产五百号水泥,占全省小水泥产量的百分之十三。目前小水泥工业中确实还存在着质量问题,一九七九年尚有一部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水泥出了厂。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些企业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对质量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管理混乱,有些企业没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比较科学的管理办法;三是许多企业简易投产,造成工艺不配套,对质量控制带来不少困难。但这些问题,只要领导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同时在生产工艺上采取必要的措施,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三、县以上小水泥企业的成本,由于生产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不同,相差十分悬殊。成本最低的济南水泥厂,四百号矿渣水泥每吨不到二十三元,相当于大中型厂的水平;成本最高的济宁县水泥厂达九十六元。造成悬殊很大的原因,除客观条件不同外(如外购石灰石,成本较高;没有铁路专用线,运费较高;物资供应渠道不通,原材料来价较高;等等),主要是不讲经济核算,吃大锅饭。因此,要认真改善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使水泥的成本降下来。
四、能源消耗比较低。全国大中型水泥企业每吨熟料标准煤耗平均为二百零七公斤,山东省小水泥厂每吨熟料标准煤耗平均为一百四十七公斤,低百分之二十九,青岛水泥厂仅一百二十七公斤。每吨四百号矿渣水泥平均电耗全国大中型厂为八十二度,山东省小水泥厂为八十七度,青岛水泥厂仅七十二度,电耗接近大中型水泥企业的水平。
五、小水泥厂的粉尘污染是可以解决的。新汶水泥厂百分之八十的扬尘点达到和接近国家标准,胶南县水泥厂和博山水泥厂新工艺线的收尘效果比较好。根据新汶水泥厂的经验,治理粉尘“三分在设备,七分在管理”,他们总结的“密、堵、排、收、擦、洒、扫、查”八字综合除尘措施,对水泥厂解决粉尘污染是行之有效的。
六、小水泥厂增产应主要靠老厂的挖潜、革新、改造。山东省从一九七六年以来,集中力量从已有企业中选择一部分条件好的进行改造,同时通过加强企业管理,大搞技术革新,挖掘老设备的潜力,使小水泥厂产量平均每年增长五十五万吨,百分之八十的县以上企业达到或超过了设计能力。新汶水泥厂设计能力四万吨,多年来他们通过技术革新提高主机的台时产量,同时加强设备管理,使运转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左右,一九七八年生产水泥八万五千吨,超过设计能力一倍多。可见这是一个多快好省发展水泥的办法。
(三)
在调查中,山东省建材局和各企业的同志反映了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
一、体制不合理,企业处境困难。企业的生产计划是各级计划部门说了算,日常生产由主管部门负责,物资供应和产品分配由物资部门管。由于“婆婆”太多,使企业处于“计划层层加码,物资层层剥皮,有了问题踢来踢去,有了困难没人答理”的困难处境。再加上有些计划管理部门不尊重生产规律,盲目下达指标增加任务,造成企业生产十分被动。据省建材局反映,这几年在物资供应上层层剥皮的现象十分普遍,国家规定生产一吨水泥按千分之二的定额拨给钢材,省物资局按千分之一点四拨给各地,地方再挪用一部分,企业拿到的就很少了。企业要求尽快实行一个“婆婆”的领导,从计划、生产、物资供应一直到产品分配,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起来。
二、资金问题。这几年山东发展小水泥厂的资金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靠地、县和企业自筹,其中大部分是由企业摊成本吃亏损解决的。如胶南县水泥厂现有固定资产二百一十万元,县财政仅投资了七万元,其余部分都由厂子自己解决。由于财政上规定利润必须全部上交,亏损可由国家补贴,因此,他们从炼铁车间拿了一部分亏损补贴(生产一吨生铁,国家补助一百二十元),又在水泥成本中摊了一部分,使水泥产量从八千吨发展到四万五千吨。这样做,不仅使产品成本长期降不下来,造成假象亏损,而且也在经营管理上造成混乱。企业要求改变这种做法。他们提出几个办法。一是国家对小水泥厂要采取扶持政策,在三年调整期间,可继续实行一九七九年上调一部分水泥,从财政上给予补贴的办法。二是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还没有全面铺开时,建议各地小水泥企业以一九七八年上交利润额为基础,三年期间超额部分由企业留用。这样国家不减少财政收入,企业则可以用这笔资金来搞配套、改造,发展生产。三是“五小”补助过去大部分用于小钢铁厂、小化肥厂补亏,小水泥厂拿到的很少,在调整期间要适当增加小水泥厂的补助投资,由建材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值得领导机关重视。
三、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水平是当务之急。目前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水平很低。新汶水泥厂六百八十名职工中,小学程度的二百五十二人,文盲半文盲九十一人,这两部分占了职工总数的一半。去年省检查组对该厂化验工进行考核,有一半人不及格。目前,有些企业开展职工业余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办法很好。各地工会要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帮助企业为职工的文化、技术学习创造条件。
四、环境保护问题。这项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一些县办企业,所在县的领导部门和计委、财政系统的着眼点,总是放在企业能增产多少上,对企业文明生产、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少过问,必要的投资、材料、设备也很少支持。
以上这些问题,希望能在三年调整期间逐步解决,以使小水泥工业能更好地满足经济建设特别是农业基本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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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谈谈反革命罪中的言论和行为问题
高铭暄
反革命罪是各类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刑法第九十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这个规定科学地揭示了反革命罪的阶级本质和严重危害,明确指出了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它是我们划分反革命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界限的标准和法律依据。
构成反革命罪,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客观上要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二是主观上要有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即反革命目的。
任何反革命罪,都要有行为,这种行为的矛头是针对我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目的是要推翻这个制度的。我国刑法不承认有所谓“思想犯罪”。封建王朝有所谓“腹诽罪”,希特勒法西斯有所谓“思想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肆虐期间,也搞这一套鬼蜮伎俩,致使许多无辜者身陷囹圄,横遭迫害,有的甚至含冤而死。这种倒行逆施,完全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蹂躏,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践踏,与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是水火不相容的。
思想不能构成犯罪,那末言论是不是就可以构成犯罪呢?这要具体分析。
在我国,言论自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所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对具体的人和事,对某些具体制度提出批评、建议,以便改进、革新,是人民的民主权利。要是没有言论自由,人民群众不能对国家事务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那还怎么称得上是人民的国家呢?所以,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发展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在人民内部要“广开言路,严禁给发表不同意见的群众‘穿小鞋’和实行其他的压制打击”。这是很正确的,完全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当然,人民的言论自由,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例如,言论自由并不包括造谣诽谤的自由,因为造谣诽谤会给他人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律上不能不估计到这点,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某些言论作出必要的限制,规定散布某种特定的言论乃是犯罪行为。刑法上规定的诽谤罪、诬陷罪、教唆犯罪都是与一定的言论分不开的。在这里,特定的言论成了犯罪行为的内容和方法,散布这种言论也就是犯罪的行为。
反革命罪中涉及言论问题较多的是反革命煽动罪。对于这个罪,刑法第一百零二条作了具体规定。构成反革命煽动罪,除了主观上具有反革命目的外,其煽动行为必须是: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这种罪,是在群众中进行煽动的,煽动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如发表反革命演说),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书写、张贴反革命标语、反革命大字报,散发反革命传单)。应当着重指出,在把散布某种特定言论认定为反革命煽动罪时,必须十分严肃谨慎。我们既不能放纵一个反革命分子,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就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反革命分子魏京生通过发表反动文章和演说,诬蔑无产阶级专政是“专制”,诬蔑社会主义制度是“封建君主制”,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搞个人独裁的野心家”,要人们“不要做独裁者扩张野心的现代化工具”,“号召”人们“不要再相信独裁者的‘安定团结’”,要把“权力从这些老爷们手里夺过来”,这就是反革命煽动罪。至于某人仅仅在日记中、在学习讨论中暴露了一些错误思想观点,或者是向组织汇报了一些自己的错误思想,都不能认为是犯了什么罪,更不能认为是犯了什么反革命罪。对标语、传单、大字报中存在的问题也要作具体分析,不能抓住个别过激言词就认为是反革命标语、反革命传单、反革命大字报。一定要把行为的具体情况与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紧密地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只要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没有上述反革命煽动行为的内容,就不构成反革命煽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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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呢?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国际上,研究国际法的学者曾经给国际法下过许多不同的定义。有人作过一个粗略的统计,这些定义大概有百种以上,真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国际法是个比较复杂的学科。为了便于理解起见,我们不采取简单下个定义的办法来解释这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以实际情况为例来说明。
大家知道,世界上的国家很多,由于社会政治制度和利害关系的不同,一些国家之间产生了合作,一些国家之间发生了斗争;一些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是“亲密的合作”,而在另一时期可能是“激烈的斗争”。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合作和斗争过程中,国家究竟应该怎样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怎样处理是正确的,怎样处理是错误的呢?这就需要有个标准和一系列处理国家关系的行为规则。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处理国家关系的标准和行为规则,或叫原则、制度和惯例。这些原则、制度和惯例的总和构成一种特殊的法律部门,就是我们所说的国际法。
由于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这就决定了它区别于国内法的若干特点:一、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由此而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基本上是国家;二、由于国家是主权的、平等的,因而国际上不可能也不应该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规范只能由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此外,国际上的一些惯例,由于各国长期反复使用而被各国所承认,因而也具有国际法的性质;三、国内法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保障执行,国际上的情形就不同了,不应该有超国家的有组织的强制机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国际法没有强制。国际法同样具有强制力,只是强制的办法不同而已。在国际上,如果一国侵犯了他国的权利,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被侵害国完全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国家一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按照一般公认的国际法形式采取某种相适应的制止办法,如抗议、警告、直至采取单独或集体的武装自卫以抗击侵略者。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会员国在遭到武装攻击时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就是这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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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国际惯例
所谓国际惯例,即各国在政治、经济交往过程中所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和先例。这些习惯和先例由于各国在实践中长期反复地使用,而被各国所承认和遵守,因而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例如,承认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就意味着不再承认这个国家的原来的政府,因此,这个国家的原来的政府的代表就不能继续被看作是这个国家的代表,就不能同这个国家新政府的代表同时存在于同一国家里,或者同一个国际组织中。这就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
为各国所承认的国际惯例构成国际法的规范,应为各国所遵守。这一点不仅为各国所承认,也被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所确认。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就把各国接受的国际惯例作为法院裁判时适用的法律之一。
国际惯例多是不成文的。为避免使用与解释上的混乱,防止一些国家打着“国际惯例”的幌子将其非法的国际实践上升为法律,早在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国际上就有人试图将国际惯例编纂为法典,但没有获得成功。这主要是因为国际矛盾的尖锐和各国利害关系的不同。近几十年来,由于联合国的倡议和推动,才分别将外交、领事和条约等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公约的方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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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公民出国以及外国人来华的越来越多。这就需要了解一些国际法上有关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所谓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并非该国公民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在外国人中有一部分是外国的外交官和领事官,他们享受外交特权、领事特权。因此,这里讲的外国人不包括这部分人在内。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一个国家根据自己的情况,颁布管理外国人的法令,外国人必须遵守,如有违反,应按当地法律处理。这就是国际上公认的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但是,另一方面,外国人无论处于何国,同时受本国法律管辖,服从本国的属人优越权,享受本国的保护。因此,任何一个外国人均受双重管辖,居留国的属地优越权和国籍所属国的属人优越权。
除国家自己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与国之间也可以签订条约规定外国人的待遇。按照一般惯例,通过条约规定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互惠待遇,即双方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对待对方公民;二、国民待遇,即根据条约给予外国人以与本国公民同样的权利,把适用于本国公民的某些法律同样适用于外国人;三、最惠国待遇,即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以不少于任何第三国公民在该国享受的待遇。这三种形式主要是指经济、民事方面的待遇,在政治方面外国人不能享受为本国公民规定的待遇,更谈不到享受特权了。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涉及到外国人入境、居留办法、居留期间的权利义务、出境等。外国人入境后,就立即受当地国管辖。无论是短期旅行或长期居住,都要服从所在国的有关法令。在居留期间,外国人不享受当地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履行当地公民的义务,如服兵役等;外国人触犯刑律,要受刑事处罚。同时,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要受当地国的保护,不得侵犯,否则,外国人的本国有权进行保护。外国人只要履行了有关离境手续,就应该让他离境,其合法财产也应允许其携带出境。如外国人违法,可将其驱逐出境或限令其在一定时期内出境。
(本专栏作者:郭群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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