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谢富治逃不脱历史的审判
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中,已死主犯谢富治的罪行在法庭上被大量揭露出来。在此以前,中共中央已作出决定,开除他的党籍,撤销对他的《悼词》。谢富治死后逃不脱历史的审判,这是他罪有应得。
谢富治的反革命罪行,已经司法部门作了详细调查核实。记者根据所获材料,择其要者,略加整理,公诸于众。
(一)
谢富治是个阴谋家、野心家、反革命两面派,善于看政治气候,见风使舵。从“文化大革命”一开始,谢富治就搞政治投机,卖身投靠了林彪、江青一伙。1966年8月,在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上,谢富治带头诽谤邓小平同志,因而受到江青的赏识。后来,江青曾多次鼓励他再出来讲话。
同年10月中央工作会议期间,林彪、江青一伙百般罗织罪名,陷害国家主席刘少奇。谢富治跟在他们后面,调子唱得特别高。他诋毁刘少奇同志“由不举毛主席的伟大红旗,到平起平坐,发展到取而代之”。他还污蔑邓小平“反对毛泽东思想”。他提出要“在更大范围内批判刘少奇、邓小平”。
接着,1968年,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上,谢富治诬陷刘少奇“有个黑司令部”,提出要把刘少奇“交给广大革命群众公审”。对邓小平同志,他也进行了全面的攻击,诬蔑邓小平“伙同和包庇刘少奇干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他还在会上诬陷陶铸同志“是个叛徒”。他多次说,“对刘、邓、陶要作拚死斗争,坚决打倒!”
谢富治除了在会上公开为林彪、江青打冲锋外,还进一步进行阴谋活动。他散布谣言说,“北京有一个黑司令部”,煽动群众起来打倒一大批中央领导同志。在谢富治等的挑唆下,北京街头很快就贴出了诽谤诬陷叶剑英、李先念、陈毅等的大字报、大标语。谢富治还几次煽动揪斗陈毅同志,并在人民大会堂操纵批判陈毅的会场,妄图把陈毅搞臭。周恩来总理极为生气地斥责了他。
谢富治还指名道姓地诬陷朱德、叶剑英、李先念、陈云、李富春、陈毅、徐向前、聂荣臻等同志是“旧军阀”、“犯下了不可饶恕的反革命罪行”,等等。
江青对谢富治大为赞赏,提议谢富治为“中央文革小组”的成员。这个阴谋后来虽未得逞,但谢富治从此成为列席“中央文革小组会议”的成员。谢富治同林彪、江青的勾结也越来越紧。
从“文化大革命”开始到他死以前,谢富治在每一个关键时刻,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他是紧跟林彪、江青一伙的。特别是对于江青,他处处表现得俯首帖耳,唯命是从。
1954年和1959年,曾发生几起反革命匿名信事件。当时的公安部长罗瑞卿,副部长徐子荣、杨奇清,局长凌云等根据上级的指示,曾组织力量进行侦察。办案人员曾查阅过30年代出版的报刊杂志,接触到江青的一些历史问题。罗瑞卿1959年离开公安部时,曾就这事向接任公安部长的谢富治作了详细说明,谢富治并亲自参加过中央讨论有关案件的会议。1960年,在谢富治主持公安部工作期间,查到了写匿名信的人。“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江青竟诬陷公安部有人整了她的“黑材料”,要追查。谢富治明明了解此事的全部真相,却不顾事实,按照江青的旨意,诬控侦破此案是对所谓无产阶级司令部“进行反革命黑调查”,把罗瑞卿、徐子荣等打成“现行反革命”,并把当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的凌云以及上海、山东、浙江、江苏等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办案人员30人逮捕入狱。
另一个例子:1967年10月,为了澄清一个问题,公安部副部长严佑民经谢富治批准,派人持谢的批件去中央档案馆查阅有关的历史档案,事后并向谢作了书面报告。此事后来为江青所知,她大发脾气,要抓人。谢富治嫁祸于人,跟着江青说严佑民去查档案,是要“替饶漱石翻案”。后来严佑民便被以“盗窃中央档案馆档案”的罪名投入监狱。原公安部副部长杨奇清同这件事本来毫无关系,也被诬“盗窃档案”而入狱。严佑民、杨奇清等三人被关押达5年之久。
(二)
谢富治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安部长的大权,殚精竭虑地保护林彪、江青一伙,可称得上他们的忠实打手和保镖。
1966年12月,谢富治与陈伯达、张春桥等人合谋,制订了《公安六条》,即《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全国。其中规定,凡是以匿名信、传单、标语、口号所谓“攻击诬蔑”林彪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依法惩办”;所谓“攻击诬陷”中央文革小组的,是“反动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这样就把保护林彪、江青一伙合法化了。一大批革命同志后来就因为违犯这个《规定》遭受迫害,有的被关押、判刑,有的惨遭杀害。
谢富治还多次宣布:“对无产阶级司令部要有阶级感情,不能有一字一句损害”,“要忠于林副主席”,
“要热爱江青同志,保护江青同志”。江青最怕别人知道她30年代的丑史。1966年10月,有一个在押犯人写了一份揭发材料,涉及江青的历史问题。为了讨好江青,谢富治利用职权把这份材料取走,由林彪亲自监督,由江青、叶群和他本人亲手将揭发材料销毁。他还责令有关公安部门对这个案子要保密,犯人所写材料要一律销毁。谢富治和林彪、江青一伙互相勾结,狼狈为奸,这件事也是有力的证明。
谢富治利用职权,包庇反革命集团的其他成员也很卖力。
1968年3月,上海师范学院有两个学生,到青海调查姚文元的父亲——叛徒、特务姚蓬子的反动历史,并把调查材料带走。这事是公安部一个副部长同意的。谢富治得知后,对这位副部长大发脾气说:“姚文元的父亲,你敢答应人家调查,你的胆量这样大,你这个副部长还想当不想当?你的脑袋还要不要?”并宣布:“这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反革命罪恶阴谋”。他还通知有关部门对那两个学生进行追查,并且规定:“公安部档案中有关姚蓬子的材料,未经部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谢富治包庇康生,以及他们间的互相勾结,事实更是大量的。1968年1月,谢富治发现一份群众印发的揭露康生的材料,他立即宣布,这“完全是一种反革命行为”,并批示:“要坚决全部收回材料销毁,要坚决追查印发者是什么人。”
谢富治还按照康生的旨意,制造了一起所谓“谋害苏枚”案。苏枚是康生的小姨子,1967年4月服安眠药自杀身死。康生利用权势,硬说是被人谋害死的,一定要追查凶手。谢富治明知苏枚是自杀,但他与康生沆瀣一气,陷害好人,把苏枚工作单位的中央政法干校副校长等7人逮捕入狱,其他被株连受到审查或批斗的还有50多人。在刑讯逼供中,逼死1人,逼疯4人。
(三)
在林彪、江青实行法西斯专政时期,谢富治的双手是沾满人民的鲜血的。他伙同林彪、江青、康生等,制造了大量冤案,随意抓人捕人,大搞刑讯逼供,迫害了不可胜数的无辜的干部和群众。
1967年10月,北京发生了一起署名“中共中央非常委员会”的反革命传单案,同年11月在天津破案。作案人、传单原稿及作案工具等均已查获。但是,谢富治伙同陈伯达为了诬陷中央领导同志,硬要继续追
“后台”。谢富治对专案人员划框框、定调子说:“根子就是刘邓黑司令部的人,那些叛徒、特务、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彭真、彭德怀、贺龙、罗瑞卿、陆定一、谭震林、薄一波、杨尚昆、安子文、万里……”。到1968年12月,谢富治等人在追
“后台”中,制造出一个骇人听闻的“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诬陷朱德是“中国(马列)共产党”中央的“书记”,陈毅是“副书记兼国防部长”,李富春是“总理”,参加的有董必武、叶剑英、李先念、贺龙、刘伯承、徐向前、聂荣臻、谭震林、余秋里、王震、廖承志等,诬陷他们“里通外国”,“准备武装叛乱”,要搞“政变”,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中共(马列)起义行动委员会”。还诬陷朱德等曾签署了一份给蒋介石的电报,希望蒋介石配合,“制止危险局势的发展”,等等。
这样一个离奇的、蓄意诬陷中央领导同志的假案,从开始制造到最后收场,都是谢富治直接指挥的。1969年4月,党的“九大”召开了,朱德、叶剑英、李先念等同志均已当选为党的九届中央委员会委员,谢富治还不死心,一再指使办案人员继续搜集有关此案证据。5月24日,经谢富治批准,还给一个“五·一六”专案审查对象的保姆一家五口办了一个“学习班”,硬说她家藏有所谓“中国(马列)共产党”的材料,强迫他们交出,最后竟将这个保姆逼死。直到1969年8月,谢富治还向办案人员布置:“有的目前找不到证据,下决心斗争,案犯口供也算数。”
1968年7月,谢富治秉承江青、康生的旨意,抽调了七百多人,在公安部开展清查档案的工作。谢富治对清档工作人员说:“清档是从档案中查党内最大的一小撮死不改悔的走资派的反革命罪行”,又说:“清档要坚决保卫无产阶级司令部”,“特别是江青同志,……不能有一字一句的损伤”。这就清楚地暴露了他们清档的目的。在清档过程中,他们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任意把一些领导同志批阅或处理过的文件,诬陷为“包庇反革命”,“资敌通敌”的“罪证”,被涉及的领导同志达163人。他们在一个案卷中找到朱德同志1942年代表八路军致函蒋介石要给养一事的材料,就诬陷朱德
“私通”蒋介石。谢富治还荒谬地把香港一家反动报纸1934年造谣诬蔑叶剑英同志“企图投敌”的文章抄报中央。毛主席看到材料后,曾给以严厉批评,批示说:“还是老一套谣言,早已看过,现又送来。”
十年浩劫期间,林彪、江青一伙制造了许多轰动全国的大冤案,其中包括:把刘少奇、王光美同志诬陷为“叛徒”、“特务”,使刘少奇被迫害致死,以及“61名叛徒集团”案等。这些案子,谢富治都曾积极插手,负有直接责任。
有的案件株连很广。如1966年6月,谢富治伙同陈伯达制造了一起所谓“国际间谍”案,诬陷原中央党校副校长范若愚是“打进党内来的”“间谍”。审查过程中,因发现范若愚与原科技大学教员蔡素文有来往,又将蔡拘留,诬陷她“里通外国”,有“特务嫌疑”。在拘捕蔡素文时,因发现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斌(女)及其兄刘源张(原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的副研究员)与蔡素文有亲戚关系,过去曾留学美国和日本,便诬控二人为“美、日特务”而将他们逮捕。接着被捕的还有刘源张的亲属共10人,蔡素文和刘源张的其他亲友受株连而被审查、搜查的近一百人。范若愚被关押了7年多,蔡素文冤狱达9年,刘源张和张斌也分别被无辜关押9年和7年。这样大的冤案,其株连之广简直比得上封建时代的“诛九族”。可是,谢富治居然还无耻地宣称:“逮捕的不算多。一百多个人没一个劳动人民,就是案子不成立,也冤枉不了他们。”
谢富治当时负责领导许多专案组。他授意专案人员大搞刑讯逼供。他曾对他直接指挥的“陆定一专案组”的人员说:“我们对他们(注:指陆定一夫妇等)要有阶级愤慨,杀他10个头的罪都够了,对他们就是坚决斗争,与他们有不共戴天之仇。”另一次,他说:
“要同这些阶级敌人作坚决的不调和的斗争,绝不能施仁政”。在他的指使下,许多蒙冤入狱的同志受到残酷虐待。据调查,仅北京一个监狱,从1967年到1971年的4年时间里,收监关押的中央及地方高级领导干部有500人以上,其中由于虐待和受刑等致死的有34人,被打伤打残的二十多人,折磨成精神病的六十多人。
(四)
十年动乱期间,全国公、检、法机关遭到彻底破坏。现已查明,最先提出要把公、检、法“旧机器”
“彻底打碎”的不是别人,正是主管公安、政法工作多年的副总理兼公安部长谢富治。
林彪、江青一伙知道,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实行法西斯统治,必须改变无产阶级的专政工具公、检、法的性质。早在1966年,江青就把曾经在保卫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新中国的公、检、法机关诬蔑为“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鼓吹要由“军队接管”。谢富治与江青一唱一和,在1967年8月7日公安部的一次大会上讲话,提出要把公安机关“彻底打碎”,煽动“砸烂公、检、法”,并指使人把他的讲话印发全国。接着,在全国各地就发生了冲砸公、检、法机关,抢夺所藏档案,残害公、检、法人员,甚至冲监狱、放犯人的严重事件。在公安部内,谢富治伙同康生制造了“罗瑞卿为首的地下黑公安部”等冤案,将225名干部、工人打成“叛徒”、“特务”、“反革命”、“走资派”,有47人被逮捕入狱。公安部除谢富治和一名兼职副部长外,其他副部长都被逮捕、关押;副部长徐子荣被迫害致死。在北京市公安局,谢富治等则捏造出一个“反革命集团”,有一千六百多人受到迫害,其中有72人被捕下狱。据全国不完全的统计,“文化大革命”中,各地受打击迫害的公安干警共达三万四千四百多人,其中有一千二百多人被打死、逼死,三千六百多人被打伤致残。
1966年夏天“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社会上发生一些打砸抢事件,谢富治作为公安部长,对此不但不设法制止,反而表示支持。他对公安人员说:“不能按常规办事,不能按刑事案件去办,如果你把打人的人拘留起来,捕起来,你们就要犯错误”,“打死了就打死了,我们根本不管”,“过去规定的东西,……不要受约束”。在谢富治等的煽动和支持下,各地一时打砸抢成风,社会主义法制荡然无存。统计表明,1966年8月下旬到9月底40天内,北京市被打死一千七百多人,被抄家三万三千六百多户,被驱赶出北京市的所谓“五类分子”共八万五千多人。“文化大革命”以前,中国良好的社会秩序曾受到国内外舆论的一致赞扬,但在“文化大革命”那些动乱的年月里,社会陷入极度混乱。哪一个正直的中国人能不为此痛心?
谢富治对检察、法院系统也进行了严重摧残。他诬蔑检察院“完全是抄苏修的”,法院是“沿用国民党的”,煽动群众“大破”、“大批”。在林彪、江青一伙的支持下,谢富治把“砸烂公、检、法”的反动做法推向全国,使公、检、法机构及其各项正常工作陷于瘫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杨秀峰等和全国大批检察、法院的工作人员遭到诬陷、迫害。
谢富治是1972年死的。当时,“四人帮”还在横行,谢富治的反革命面貌不可能被揭露出来。但是,历史是无情的。随着林彪、“四人帮”的垮台,谢富治的罪行终于被揭露。今天,全国人民虽不能看到他站在被告席上受审,但历史已宣判他为千古罪人,他和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其他主犯一样将遗臭万年!
新华社记者 陈家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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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庭就李作鹏的犯罪事实进行辩论
公诉人指出被告犯了参加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罪
李作鹏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辩解无法否定查证所认定的事实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被告人李作鹏今天在法庭辩论时说,“我承认犯了罪”,“起诉书上所指出的我的罪行基本上是对的,但不是全部都是对的。因此,我基本上是承认的”。
在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今天下午进行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张肇圻首先发言。他列举了法庭调查证实的李作鹏大量犯罪事实。他指出,李作鹏积极参与了林彪反革命集团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篡党篡国、祸国殃民的反革命罪恶活动,犯下了严重的罪行。
张肇圻着重揭露了李作鹏同林彪勾结的反革命本质。他说,李作鹏长期投靠林彪,林彪对李作鹏十分看重。在“文化大革命”刚开始时,当李作鹏在海军搞阴谋诡计遭到揭露,快要混不下去时,林彪利用他的地位和权力,极力保护李作鹏,用封“左派”的手段,高度评价李作鹏。林彪还说过,“我活着不准反李作鹏,我死了也不准反李作鹏”。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野心,共同的反革命利害关系,使他们紧紧地勾结在一起。林彪在进行阴谋活动的一些关键时刻,总是把李作鹏作为重要的突击力量来使用。李作鹏通过他惯用的阴谋手段给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一批军队领导干部横加种种莫须有的罪名,把他们打倒,为林彪效力。李作鹏在海军还亲自点名诬陷迫害了120名干部,其中3人被迫害致死。
张肇圻说,李作鹏所犯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刑法》23条,确认被告人李作鹏犯了参加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等罪行,触犯了《刑法》第98条、92条、138条。张肇圻建议特别法庭根据其罪行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作鹏在法庭辩论中承认:他诬陷贺龙、叶剑英、罗瑞卿“是犯罪”;“文化大革命”中海军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诬陷迫害,他“不但有领导责任,还有直接责任”;他在“九一三事件”中处理山海关机场场站问题(即他篡改周恩来总理关于林彪专机必须有四个首长联合指示才能起飞的指示),过去“只承认有错,不承认有罪,”现在“既承认有错,也承认有罪”。
李作鹏对起诉书指控他犯罪事实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辩解。关于密报毛主席南巡谈话内容,他说“不是我主动去打听的”,“是刘丰主动同我谈的”。关于诬陷迫害海军干部和群众问题,他说“这个问题很复杂,……能不能都算是我直接诬陷迫害,我请求特别法庭慎重考虑。雷永通等3人被迫害致死,我完全不能承认”。关于篡改周总理对林彪专机起飞的指示的问题,他说“我现在有保留地承认这个罪行”。
公诉人张肇圻接着发言。他说,李作鹏提出辩解的这些问题的根本事实,早已在法庭调查阶段予以证实,被告人李作鹏在证据面前当庭也是供认不讳的。现在,李作鹏的辩解只提出了他的某些观点,并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否定其所犯的罪行。因此,被告人的辩解无法否定业经法庭调查证实所认定的事实。
李作鹏的辩护律师张思之、苏惠渔在法庭上为被告人作了联合辩护发言。
法庭辩论结束后,李作鹏就他在辩论时提出的四个问题作了最后陈述。关于密报毛主席南巡谈话的内容,他再次提出刘丰提供的证言“是不真实的”,“把事实完全颠倒了”。关于处理山海关机场场站的问题,他说林彪是在山海关机场逃跑的。山海关机场是海军管辖,这件事又是他直接处理的。他说:“我应负主要责任,我愿意承担罪责”。但是,他对法庭调查这个问题时证人的一些证言和证词,有不同的看法。他说:“因此,我有保留地承认篡改了周总理的指示。”关于他诬陷叶剑英、贺龙和罗瑞卿的问题,他说“法庭出示的材料是确凿的,性质是严重的。特别是对叶剑英,是打击报复。我完全认罪服法,接受刑事处分”。对诬陷迫害张学思的问题,李作鹏说:“我参加了对张学思的迫害,我承认。说我把张学思迫害致死,我坚决不承认。”关于诬陷迫害海军大批干部和群众的问题,他承认他应负的罪责,但他对自己被指控直接迫害120人、其中3人被迫害致死的事实,有保留看法。他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现在不想多讲,如果将来有机会,必要的时候,我也许还要说。”


第4版()
专栏:

按照区别对待和罪、罚相当的原则
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李作鹏从轻判处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被告李作鹏委托的辩护律师张思之、苏惠渔,今天在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法庭辩论时说,按照区别对待和罪、罚相当的原则,建议法庭对李作鹏依法从轻判处。
两位律师在联合发言中说,被告人李作鹏被指控在林彪反革命集团的共同犯罪活动中,是一名主犯,业经法庭调查证实。法庭调查还证实,林彪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应对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共同犯罪负首要责任。在确定李作鹏的刑事责任时,除应考虑到他在这个集团中所处的地位,在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外,还应具体地分析他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为此,两位律师请法庭考虑以下情节:
第一,法庭调查的结果,证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罪行是利用各种手段,甚至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在这个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中,李作鹏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从法庭的查证来看,李作鹏并没有参与制订《“571工程”纪要》一类的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划,没有证据证明他直接参与策动了武装政变的反革命活动。
第二,起诉书指控李作鹏犯有向黄永胜密报毛泽东主席南巡谈话的罪行。但经庭审调查,没有证据证明,他告诉黄永胜上述谈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主席。”庭审调查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在此以后参与了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种种阴谋策划。
第三,起诉书指控林彪反革命集团犯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罪行,涉及到被告人李作鹏。经庭审调查,同案被告人江腾蛟在1980年8月31日关于南逃活动的供词中证明:周宇驰等人按照林彪命令策划的南逃具体行动计划和实施步骤是,由王飞以林彪名义,打电话约黄永胜去机场,再由黄出面打电话告李作鹏等人到机场会齐,然后南逃广州。江腾蛟的上述供词,在王飞1971年12月8日的供词中得到了证实。由此可见,“在南逃广州,分裂中央”这个犯罪活动中,不能证明李作鹏参与了策划。
第四,起诉书指控李作鹏犯有诬陷罗瑞卿总参谋长,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的罪行。他在这方面的罪行,有些是在林彪的直接指使或授意下进行的。关于诬陷罗瑞卿,林彪于1965年11月先后命秘书和叶群电告李作鹏,要他围绕海军的斗争揭发罗瑞卿。于是,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川当天报了诬陷罗瑞卿的材料,参与实施了陷害罗瑞卿的犯罪活动。
在诬陷、迫害海军干部和群众这一罪行中,林彪曾直接指使李作鹏,“很好把材料给我整出来,……”并限定“三天交卷”。于是,李作鹏按照林彪的授意,审定了所谓《海军党委内部两个司令部争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的材料,点了12个人的名,随之进行了迫害。
辩护人的辩护词指出,上述具体情节中所包含的一系列具体区别,关系到量刑的轻重,希望法庭在追究李作鹏的刑事责任时,加以考虑。
辩护词还说,李作鹏在预审中主动交待过他所犯的一些罪行,今天在法庭辩论的发言中,对他自己的罪责也有了新的认识,态度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李作鹏的这个悔改态度,与他早年革命的历史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有责任说明这样的观点:在被告人开始认罪的基础上,对他过去的状况适当地给予考虑,对本案来说,可能会达到定罪量刑更为正确、更加恰当的结果。
综合以上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作鹏依法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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