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2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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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王洪文在法庭辩论时表示认罪服法
特别检察厅检察员指出,王洪文在预审中和法庭上有一定认罪表现,请法庭注意到这一点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王洪文今天上午在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辩论时说:“起诉书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和法庭列举的大量证据都是事实,证据是确凿的。”他说他“老老实实认罪”,“服从法庭的判决”,并请法庭给他“一个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的机会”。
特别检察厅检察员敬毓嵩在法庭辩论时首先发言。他指出,被告人王洪文被指控的各项罪行,经法庭调查完全属实。
敬毓嵩说,法庭调查表明,王洪文多年来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紧密勾结,狼狈为奸,策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下了严重罪行,在他们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他说,被告人王洪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八条,一百三十七条和一百三十八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策动武装叛乱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诬告陷害罪,反革命打砸抢罪,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罪行依法予以应得的惩处。
敬毓嵩还指出,被告人王洪文在预审中和法庭上有一定的认罪悔改的表现,这一点请法庭注意到。
王洪文在辩论时对法庭调查中同案犯王秀珍出庭作证揭发他讲的“军队里没有我们的人”这句话作了解释。王洪文说,王秀珍讲的这句话不符合事实,他不可能那样说,他当时说的是“军队里有的(人)不是我们的人”,因为“当时军队里是有我们的人,而且是占了重要地位,我不讲别人,一是我自己,一是张春桥。”
法庭辩论结束后,王洪文作了最后陈述。他说:我没有什么可辩论的。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参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活动,成了这个集团的重要成员,犯下了严重罪行。经过几年来的反省、交代,特别是在公安预审和检察院调查过程中,使我逐步认识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我个人在这个集团中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起诉书中以大量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罪行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无可估量的损失,真是罪行累累,罪恶滔天。我是这个集团的重要成员,我的罪行是大量的、严重的,同样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这一点我应该老老实实承认的。我犯下了参与诬陷周恩来、邓小平、陈毅等一些中央领导同志的严重罪行,犯下了镇压群众、组织帮派武装、煽动民兵武装叛乱等严重罪行,我向全国人民认罪。我有决心转变立场,改造自己,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彻底决裂,脱胎换骨,重新做人。最后,我向法庭表示,我完全服从对我的判决。
最后,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本法庭对公诉人的发言和被告人王洪文的说明和表态在评议的时候,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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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起诉书指控张春桥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张春桥态度顽抗拒不认罪
公诉人请求法庭依法从严惩办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公诉人马纯一今天在特别法庭指出,起诉书指控张春桥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春桥直接犯下的反革命罪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态度顽抗,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公诉人请求法庭依法从严惩办。
在第一审判庭今天上午进行的法庭辩论中,担任国家公诉人的特别检察厅检察员马纯一首先发言。他说,被告人张春桥,为了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早在1967年初就在上海说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自始至终就是夺权,从基层到中央,党权、政权、财权、文权以及其他权”,“我们所有的权都要夺”,并多次鼓吹“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他把革命多年的老干部视为他们一伙篡党夺权的严重障碍,诬蔑老干部“没有一个好东西”,主张“一个也不留”。张春桥的这些主张,事实上成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行动纲领。他们正是根据这个反革命纲领,在“文化大革命”中大肆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疯狂镇压广大干部的。
马纯一说,1966年12月18日,张春桥指使清华大学学生蒯大富把“打倒刘少奇”的口号第一次推向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1967年4月至1968年11月,张春桥多次诬陷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是“大军阀”、“老机会主义者”。1968年11月,张春桥指使王洪文、徐景贤等编造所谓《陈毅反动言论小集》,诬陷陈毅“投降帝修反”,“为复辟资本主义大造舆论”。同时,搜集编造了诬陷叶剑英、李先念、陈云、聂荣臻、李富春、谭震林等人的大量材料。1974年10月,张春桥和江青、姚文元、王洪文密谋策划,诬告邓小平等人搞篡权活动。1976年4月5日,张春桥又以“天安门事件”为借口,诬陷邓小平是“纳吉”,给再次打倒邓小平定了调子。
马纯一说,被告人张春桥出于篡党篡国的反革命野心,对于反对他们的干部和群众千方百计地进行残酷的迫害和镇压。“文化大革命”中,在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等人的指使、策动下,上海市有17名市委书记、常委和市长、副市长被分别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市长曹荻秋、副市长金仲华被迫害致死。1967年至1968年,他直接操纵和指挥上海“游雪涛小组”,专门从事跟踪盯梢、绑架、抄家、监禁、秘密刑讯和搜集情报等特务活动,制造多起冤案,迫害干部、群众183人。1966年12月28日,他指使王洪文等人,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伤残91人。1967 年5月7日,他和姚文元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省革委会大院的武斗事件,拘捕、关押388人。
马纯一说,被告人张春桥为了实现其篡党篡国的野心,早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就伙同王洪文等人,以上海为基地狠抓武装力量。他多次布置上海,要武装所谓“左派”,改造城市民兵,提出“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的口号,妄图利用这支武装力量,来支持他们进行反革命活动。1976年9月,在“四人帮”覆灭的前夕,他给徐景贤等人出谋划策,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马纯一指出,上述犯罪事实,都是张春桥直接犯下的反革命罪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93条、101条、102条、138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诬陷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审讯过程中,张春桥态度顽抗,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所犯罪行。请法庭依法从严惩办。
公诉人发言后,审判长曾汉周告诉被告人张春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你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你有什么话可以陈述和辩护的,现在你可以讲。”
张春桥听后,仍然象法庭调查时那样缄默不语,一言不发。审判长把被告人有权陈述和辩护的话重复了一遍,张春桥还是一声不吭。审判长提出再等他两分钟,但张春桥依旧不讲话。这时审判长说:“被告人张春桥不作陈述和辩护,记录在案。”
接着,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然后指出:“张春桥,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可是张春桥仍不答言。审判长说:“被告人张春桥不作最后陈述,记录在案。”最后审判长通知张春桥等候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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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庭结束对黄永胜犯罪事实的法庭辩论
黄永胜竭力否认自己是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特别检察厅检察员对黄永胜的辩解作了批驳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在18日至20日的三天下午就起诉书指控黄永胜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人黄永胜在法庭上先后为自己作了近三小时的辩护发言。他竭力否认自己是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只承认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一般成员”。
特别检察厅检察员张中如、朱宗正对黄永胜的辩解作了批驳。
在18日下午法庭辩论开始后,检察员张中如首先发言。他列举法庭调查证实的大量事实,说明黄永胜与林彪、叶群等人有共同的犯罪动机,有合谋的犯罪行为,黄永胜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占有重要地位。张中如说,黄永胜在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以及促使林彪下决心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谋害毛主席的罪恶活动中,起了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的规定,被告黄永胜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因此提请特别法庭依法惩处。
接着,黄永胜拿着他事前准备的27页辩护发言稿为自己辩解。他说,林彪的一系列反革命活动,特别是1971年9月间策划杀害毛主席的阴谋活动,他“既未参与”,“也未共谋”,而且“毫无所闻”。因此,他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一般成员”,不是主犯。他说,不能笼统地因为他曾经是总参谋长、军委办事组组长、中央专案第二办公室主任,就认定他是主犯。
黄永胜还辩解说,他对诬陷迫害彭德怀“没有责任,什么严重错误都没有。”他说,“彭德怀专案组提出建议:撤销彭德怀党内外一切职务,永远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专案组把这份报告报给我,我只批同意上报……这是既合理又合法呀!下面处理不了的难题往上报,这犯什么法!”他还说,他只犯有严重错误,在若干“个别问题”上犯有罪行,并没有犯反革命罪行,等等。
19日下午,检察员朱宗正就黄永胜关于自己不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而只是一般成员这一辩解进行了批驳。朱宗正指出,黄永胜的辩解是荒谬的。黄永胜同林彪、叶群之间的反革命勾结以及他们共同犯罪的事实,都说明他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而不是这个反革命集团中的一般成员。1970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团在庐山会议上阴谋用“和平过渡的办法”篡党篡国失败后,黄永胜与叶群、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密谋,订立攻守同盟,竭力掩盖他们一伙阴谋篡权的真相。当时,黄永胜规定:“各人的检讨,不得涉及林彪。”由此可见,黄永胜在这个反革命集团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1970年秋,黄永胜同叶群的秘密通话内容,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在这次秘密通话中,叶群坦率地告诉黄永胜:林彪“真正喜欢的只有你(指黄)”。黄、叶还在通话中策划他们未来的反革命生涯。叶群称黄永胜将“在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的领域上”“起很大的作用”。1971年9月13日前几天,在林彪一伙阴谋策划反革命武装政变、杀害毛主席最紧张的日子里,林彪唯独给黄永胜一人写了一封密信,要黄永胜“任何时候都要乐观、保护身体,有事时可与王飞面洽。”王飞是林彪集团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北京的负责人,林彪、叶群要王飞在搞反革命武装政变时直接听黄永胜指挥。1971年9月6日,黄永胜向林彪、叶群密报毛主席在南巡途中针对他们一伙讲话的内容,促使林彪下决心杀害毛主席。在此期间,黄永胜又与叶群通电话频繁联系。综上所述,黄永胜把自己在林彪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罪恶活动中所应负的罪责推得一干二净,甚至说“毫无所闻”,并未与之“共谋”,是违反事实的。
朱宗正指出,黄永胜说什么认定他为主犯是因为他当时担任军委办事组组长、总参谋长等职务。这完全是诡辩。黄永胜正是利用他的合法权力和地位起着反革命集团主犯的作用。例如,他诬陷解放军总政治部是“几代招降纳叛的地方”,并指令要“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各个击破”,致使总政大批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有些人被迫害致死。黄永胜还利用中央专案第二办公室主任的职权,伙同林彪、江青等推迟罗瑞卿的手术治疗时间,组织专案人员对罗瑞卿进行不间断的审讯,致使罗瑞卿受到严重摧残。
朱宗正引用刑法第23条的规定说,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主犯。被告黄永胜在林彪反革命集团共同的反革命活动中,犯有大量的严重的反革命罪行,他同反革命集团头子林彪以及叶群的反革命勾结很深很紧,在他们共同犯罪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和主要作用。因此,黄永胜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
关于黄永胜否认他诬陷迫害彭德怀的问题,朱宗正指出,黄永胜在彭德怀专案组上送的定案报告上写的是“同意”,并不是写的“上报”。朱宗正质问黄永胜:你身为中央专案第二办公室主任,又是彭德怀专案组负责人,凭什么批准要对彭德怀判无期徒刑等4条处理意见?你批准这4条意见合什么“理”?又合什么“法”?彭德怀同志后来被迫害致死,你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
针对黄永胜辩解自己没有犯反革命罪行的问题,朱宗正列举法庭调查证实的事实,说明黄永胜不仅犯有大量的反革命罪行,而且这一切都是故意的犯罪行为。朱宗正指出,黄永胜诬陷迫害的主要对象是叶剑英、聂荣臻、彭德怀、罗瑞卿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广州部队的高级军事领导干部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被告人诬陷这么多高级党政军领导人是“叛徒”、“特务”、“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坏人”、“密谋发动反革命政变”等,并对他们进行迫害,这都是犯了反革命罪行。被告人在诬陷迫害的手段方面,则是无中生有,颠倒黑白。例如,他明知叶剑英1934年在红军工作,明知当时敌伪报纸造谣叶剑英被俘,却非法批准以叶剑英为调查对象的所谓“第一号调查方案”,并将诬陷叶剑英被俘的材料长期保存。他还将一份通过逼供获得的所谓叶剑英等“密谋反革命政变”的情况简报面交叶群。这一系列行为都是有意的反革命的犯罪行为。
20日下午,检察员张中如就黄永胜的认罪态度问题发言。他指出,黄永胜自法庭调查以来认罪态度是不好的,对一些重要的问题,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然抵赖罪责。他提请法庭在对黄永胜量刑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伍修权在黄永胜表示放弃继续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后,宣告法庭辩论结束,并告诉黄永胜可作最后的陈述。黄永胜在行使被告人这一最后陈述权时说,他在这几年里想了这么两句话:“惟有赭衣供瘐病,不曾涓埃答人民。”
审判长伍修权向黄永胜宣告:等候法庭评议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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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判庭就邱会作的罪行进行辩论
邱会作承认起诉书指控他的罪行都是事实
公诉人说,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规定,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被告人邱会作今天在法庭辩论时说:“我向法庭低头认罪,我没有什么要辩护的。”
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今天下午就邱会作被指控的罪行进行了法庭辩论。
公诉人王瀑声在发言时指出,被告人邱会作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他的犯罪活动严重地破坏了军队建设,危害国家的安全,其目的是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他积极追随林彪诬陷国家领导人和总政治部的领导干部,积极参与“砸烂总政”的阴谋活动。在总后勤部私设监狱、刑讯逼供,被他直接诬陷的有462人,其中8人被迫害致死。邱会作的罪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要求法庭依法惩处。
王瀑声还说:“鉴于被告人邱会作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第一条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在审判长伍修权宣布按照法律程序,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时,邱会作说,他没有什么要辩护的,起诉书指控他的罪行都是事实。
邱会作在行使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时候,宣读了他的《认罪书》。他在《认罪书》中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我的罪行事实的法庭调查是实事求是的、公正的。在调查中,我对自己的罪行加深了认识。我犯了罪,应当受到审判和法律制裁。对我的审判是严肃法纪,伸张正义的正确措施。”
“我对自己的罪行完全认罪,永远认罪!”
“特别法庭即将对我的罪行做出判决,我完全服从,并且要努力做到自觉地认罪服法,保证不再犯法。我犯下的罪行是历史事实,改变不了的,但人是可以改造的。我决心继续接受改造。”
“我看到我的上两代和下两代,连我自己一代,五代人受到了共产党的恩情。我从小参加了革命,党培养了我,重用过我。我犯罪之前跟着党走过来了,今后仍要跟着党活下去。我的决心就是:认罪服法,跟党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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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各项政策,在资金、物资、技术上大力扶持
福建省多种经营全面发展
新华社福州12月19日电 新华社记者顾新生报道:福建省今年继续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多种经营获得全面发展,全省甘蔗种植面积达70多万亩,比去年增加13%,预计单产和总产都将超过去年;茶叶总产量51万担,增长11%;荔枝、香蕉、枇杷、柑桔等水果的总产量达258万担,增长4%以上;油菜籽43万担,增长42%;蘑菇44,000多吨,增长67%。除花生、烤烟、黄麻减产外,其它多种经营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在发展多种经营的过程中,福建省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十分注意稳定各项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取信于民,保证多种经营能较快的发展。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还在资金、物资、技术力量上大力扶持有竞争能力的多种经营项目,加速建设各种基地。目前,全省已经建设起糖蔗、茶叶、水果、蘑菇、松脂、油茶、对虾等基地二百多个。福建的武夷岩茶、乌龙、铁观音、功夫等名茶,色、香、味、形俱佳,畅销国内外。为了发挥这个优势,提高茶叶商品率,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今年就专门拨款一千多万元,化肥19,000多吨,加强茶叶基地建设。据安溪、福安、福鼎、建阳、建瓯五个茶叶基地县统计,今年茶叶总产量都增长一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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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洛南县组织民间艺人到山区演出
新华社西安12月19日电 地处秦岭深处的陕西省洛南县,帮助和扶持民间艺人下乡巡回演唱,活跃了山区人民的文化生活。
这个山区县,群众居住分散、交通又不方便。县里从本地老艺人多、民间艺术丰富的特点出发,逐步组建起包括木偶、皮影、说唱、幻术杂耍、自乐班等5个民间艺术演出团体,到全县各社队巡回演出。这5支演出队伍有各自的重点活动地区:木偶主要在集镇和区、公社所在地;皮影主要在公社、大队;自乐班、幻术杂耍主要在大队、生产队;人数最多的说唱队伍,三两人分成一组,主要在生产队和家庭院落演出。从1979年元月到今年10月,这些演出队伍走遍了全县所有的区、公社和绝大多数大队、生产队,共演出4,800多场,观众达64万多人次。群众高兴地说:“咱这地方,大剧团来不了,电影看不上,现在可热闹啦!”
参加演出的民间艺人都经过县文化部门考核、登记,发有证件。他们演出节目中新编节目占三分之一以上。由于健康的文化活动的开展,这里的封建迷信活动已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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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安徽省萧县赵楼公社牛山头生产队利用山区优势,发展私人养细毛羊。全队二十多户,养羊300多只,平均每户15只以上,每年每户收入三至四百元。 新华社记者 朱云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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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农村简讯

江苏建成一百多里长海滩牧场
江苏建成我国第一个海滩牧场。这个牧场叫黄海滩羊场,建在启东县,北从吕泗渔港起,南到长江入海口止,全长一百多里,共占海滩地八万多亩,包括一个国营羊场和十四个社队集体羊场。
一九六六年,启东县开始在海滩上引种大米草,一九七六年建立羊场进行放牧试验,目前全牧场放牧的绵羊还只有两千多只,按三亩草地可放养一头羊计算,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据试验,在海滩上长的大米草,耐盐,耐淹,粗蛋白和粗脂肪含量与一般禾本科牧草差不多。以食大米草为主的羊群,发膘、繁殖的情况都良好。一般一只初生重八至十斤的绵羊,放牧三个月就能长成四十至五十斤重的成羊。


第2版()
专栏:农村简讯

青海牧区又建成六座冷库
今年青海牧区又建成冷库六座,包括前已建成的四座,总容量已达七千七百多吨,每年可以就地宰杀牛羊四十五万头(只),冷冻肉一万多吨。
新建的这批冷库都是小型的,结构简单,象几孔连在一起的窑洞,顶部用块石拱起,上面覆盖三米多厚的黄土,主要建筑材料是沙、石,可以就地取材,因此投资少,见效快。现在青海牧区每年收购的牛羊,有近一半可以在膘肥体壮的九、十月间就地宰杀、加工和冷冻。这样,不仅减少了牛羊赶运途中掉膘的损失,而且保持了肉质鲜嫩、卫生。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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