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和后果来谈历史
  检察员用事实批驳姚文元的辩解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特别检察厅检察员王文林今天上午在法庭辩论中就被告人姚文元对一些罪行所作的辩解进行了批驳。
王文林说,被告人姚文元在为自己辩护时否认他在“文化大革命”中控制舆论工具制造反革命舆论。他在3次法庭调查中一直坚守认错不认罪这个防线,他的“理论支柱”就是他在辩解时一再讲的所谓“历史条件”。
王文林批驳说:姚文元讲什么“历史条件”,意思就是说他被指控的在“文化大革命”中的犯罪行为,是“合法的”,是“正常的”。这一点必须揭穿和戳破。
王文林指出,我们必须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和后果来谈历史。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十载的历史,就是他们作恶多端,给我们国家和民族造成深重灾难的历史。这就是姚文元进行反革命犯罪的“历史条件”。姚文元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犯罪、起家的。他利用取得的地位和权力,控制宣传舆论工具,为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积极地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给江青反革命集团立下了汗马功劳,对人民犯下了累累的反革命罪行。姚文元也正是利用这个“历史条件”,才成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喉舌”,成为疯狂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组织者、指挥者。
王文林说,姚文元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这个历史条件下,靠控制舆论工具,把老一辈的革命家、开国的元勋、无产阶级专政的栋梁、民族的精华、无辜的忠良,诬陷为“资产阶级民主派”、“还在走的走资派”、“复辟狂”、“还乡团”、“洋奴”、“汉奸”。试问,你这样做不是为了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又是什么?你把广大人民群众、广大知识分子诬陷为“坏人”、“反革命的社会基础”、“反动学术权威”、“暴徒”、“反革命分子”,煽动残酷镇压,主张要“枪毙一批”。试问,你这样做不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又是什么?
王文林说,历史是无情的,它真实地记载着千秋功过;历史也是有情的,谁违背它的规律,违反人民的意愿,必定受到历史的惩罚。而姚文元,就是历史的罪人。
王文林接着指出,被告人姚文元竭力回避“江青反革命集团”这7个字,其用心是图谋隐匿和掩盖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存在,包庇和抹煞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的反革命罪行,以否认自己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姚文元妄想用这种手段来推脱自己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作用,未免太低劣了。王文林说,勿须多谈,只举两个实例就足以证明被告人姚文元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中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
第一个例子:1966年6月,江青对张春桥说:“我看姚文元是个金棍子,我们就需要这样的金棍子。”姚文元对江青给他这个“美称”,欣喜若狂,深为得意。为了永记不忘,姚文元把它写在1966年6月2日的日记中。
第二个例子:1967年,江青对首都文艺界一些人说:“你们直接的领导是我、春桥、文元,我死了,让文元当主帅。”
王文林最后说:有铁的历史事实,有大量的确凿证据,被告人姚文元的任何狡辩都无济于事,他的反革命罪责是赖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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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特别法庭就姚文元犯罪事实进行辩论
被告不承认曾控制利用舆论工具,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检察员王文林予以批驳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今天上午就起诉书指控姚文元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
姚文元说,他对“已经承认和说明过的事实,仍然承认,不再申辩”。他对起诉书中指控他的一些罪行进行了辩解。
法庭辩论开始后,特别检察厅检察员钟澍钦首先发言。他指出,特别法庭对姚文元反革命罪行所进行的调查已经证实,姚文元与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等结成反革命集团,凭借他们窃取的地位和权力,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行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钟澍钦说,姚文元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积极参与者,是这个集团的主犯、“喉舌”。他控制指挥舆论工具,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妄图篡夺党和国家领导权;他制造舆论,给广大干部和群众横加罪名,进行镇压,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他利用舆论,制造混乱,搞乱中夺权。姚文元的犯罪活动,给我们的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灾难、损失是十分严重的,违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澍钦建议特别法庭根据姚文元的反革命罪行,依法予以惩办。
姚文元在为自己的罪行进行辩护时,不承认他曾控制利用舆论工具,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他还说什么他在“天安门广场事件”中对群众扣上了“反革命分子”、“一小撮坏人”等帽子,同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这个罪名“联不到一起”。
姚文元的辩护律师韩学章、张中在法庭上作联合辩护发言时说,本案是一个反革命集团案件。江青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为首者,被告人姚文元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这一事实已经为充分的证据所证明。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姚文元的某些犯罪活动,是在江青指使下实施的。
辩护人列举事实说明,起诉书认定姚文元为上海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这一指控不能成立,因而姚文元对上海武装叛乱这一罪行不应负刑事责任。关于起诉书指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曾密谋策划向毛主席诬陷周恩来、邓小平等搞篡权活动的问题,辩护人说,法庭调查证明,在这一犯罪活动中,江青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姚文元是密谋参与者之一。在密谋中,姚文元曾说:“北京大有庐山会议味道”,当然要负一定罪责。但是,同江青比较起来,毕竟是有着重要区别的。在谈到起诉书指控姚文元诬陷曹荻秋为“叛徒”和支持王效禹镇压群众等问题时,辩护人认为,姚文元对上述犯罪活动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从这些犯罪活动的整个情况看,负主要责任的是张春桥。辩护人请法庭对姚文元量刑时,对以上几点辩护意见予以考虑。
检察员王文林接着发言,对姚文元的辩解进行了批驳。
在被告人姚文元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曾汉周向他宣布,法庭辩论已经结束,等候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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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总结今年工作经验制订明年工作要点
  致公党召开七届二中全会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中国致公党于12月11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了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扩大)。会议审议了致公党主席黄鼎臣代表致公党中常会作的工作报告,并讨论制订了致公党中央1981年的工作要点。会议增补董寅初、杨成志、肖焕为致公党中央委员,叶鸿宝、韩承隆、张昆烈为候补中央委员。
会议认为,过去一年里,致公党在协助落实侨务政策,推动致公党的成员在各条战线上努力工作,以及在联系、团结在港澳和国外的亲友,发动他们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为台湾早日归回祖国,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致公党还在上海市和一些重点侨乡建立了新的组织机构,在各地发展了一百五十多名新成员。
会议号召致公党成员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做好工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心同德,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为促进台湾早日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积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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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部队某师举行集会
  庆祝南斯拉夫人民军建军39周年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部队某师指战员今天在驻地举行集会,庆祝南斯拉夫人民军建军39周年。
南斯拉夫驻中国大使奥斯托依奇和夫人、大使馆武官吐尔克和夫人应邀出席庆祝集会。师政治委员肖丰塘在集会上致词,大使馆武官吐尔克作了介绍南斯拉夫人民军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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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婚姻法宣传手册》出版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为了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新婚姻法的活动,全国妇联编辑的《婚姻法宣传手册》一书,新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即将在全国各地新华书店发行。这本手册内容通俗易懂,可供各地宣传新婚姻法时参考,也是广大群众了解新婚姻法的很好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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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起诉书认定姚文元为上海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
  辩护律师认为这一指控不能成立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姚文元的辩护律师韩学章(女)、张中今天在特别法庭的辩论中提出,起诉书认定姚文元为上海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的指控不能成立。他们认为姚文元对上海武装叛乱这一罪行不应负刑事责任。
在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今天上午进行的法庭辩论中,韩学章、张中作了联合辩护发言。辩护人说,“起诉书第46条指控被告人姚文元于1976年5月7日,在北京对上海写作组成员陈冀德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广场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陈冀德回上海后向马天水、徐景贤等人作了传达,因而起诉书认定,这是为上海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起诉书的这一指控,我们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我们查阅了1980年8月29日陈冀德写的证据材料,情况是这样的:1976年5月7日,陈冀德向被告人姚文元汇报她在济南参加鲁迅著作注释出版工作座谈会的情况后,在谈到天安门事件时,被告人姚文元曾讲过上述起诉书引用的这一句话。被告人的这一句话说明什么问题呢?他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他的这句话反映了他当时的思想认识。请法庭注意,被告人姚文元讲这句话是在1976年5月,正是‘四人帮’猖狂一时、得意忘形的时候。在那个时候,被告人姚文元完全没有预料到在1976年10月他们将会覆灭,他也没有预料到,在那时他们要在上海策动武装叛乱。因此,被告人的这个讲话,与后来的上海武装叛乱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辩护人说:“关于策动上海武装叛乱问题,根据12月13日法庭调查中出示的证据和证人的证言,已经证明张春桥、王洪文是上海反革命武装叛乱的策动者。”“被告人姚文元对这一罪行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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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的几个政策性问题
  辽宁省本溪市文教办公室
在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教育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不少有关政策性的问题。如经费、师资、招生、毕业生去向等等,涉及到财经、招生、招工等政策。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的工作就很难进行下去。在本溪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初步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经费问题
我们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对厂矿、企事业办学所需经费,研究了四条变通解决办法:一、维修校舍可以从厂矿维修费里出;二、学校购置桌椅和办公用具可以从厂长基金里出;三、自筹资金新建校舍履行基本建设手续;四、学校正常经费从企业营业外项目开支。这样,厂矿、企事业办学的潜力就可以挖出来,一些困难也就容易解决了。如本钢发电厂办的两个技工班、两个职业中学班,共招收200名学生。教室、办公室是利用一个仓库改建的,暖气利用本厂余热,篮球架是利用废旧钢材焊接的。如果算造价,另建这样一个规模的学校需要六万多元。实际上,他们只花了3,500元,这笔帐是从今年的营业外项目支出的。
  师资来源
师资怎么解决?今年,我市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分配了一些给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当教师,但数量不多,要他们立即教专业课也有困难。因此,从普通中学抽调了部分教师支援厂矿、企业办学,第一批抽调80名教师供各单位挑选。另外,企业也从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抽调部分做专职或兼职教师;还从企事业内部和社会上招聘了一些。有些厂矿、企事业单位自办的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一时解决不了,就由教育部门安排附近普通中学教师代课。教师的待遇,我们定了几条杠杠:一、抽调或招聘的教师,其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原岗位,评定技术职称和晋级不受影响;在没有进行教师评级和套改以前,原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变通办法,给教师以适当的经济补贴。二、对兼课的教师一定要给讲课费。三、从农村和社会闲散人员中招聘的教师,暂按临时工对待,试用一年后,可根据实际水平转正定级;不适宜当教师者,退回原单位。这样做,初步解决了师资问题。
  招生问题
办职业学校,招收什么样的学生?如何招生?开始,我们有几个框子。一个是分数的框子。职业中学招生,原来我们想卡一个统一的录取分数线。可是,征求意见时有人说,这样会使一些学校“吃不饱”,影响各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后来,我们经过反复讨论决定,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但不搞统一的录取分数线,不搞“一刀切”。各单位从实际出发,可根据自己的办学能力,能够招收多少学生就招收多少。另一个是招生对象的框子。原来我们考虑,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只从初中毕业生中招,但各单位有意见。他们说,有许多九、十年级毕业生还闲散在社会上,为什么不可以把他们也组织起来学习文化、技术,提高这些劳动后备力量的素质呢?我们感到,这个意见有道理,也有利于安定团结。于是规定,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的招生对象可以灵活一些,厂矿、企事业和农村人民公社自办的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应尽量多招收一些初中毕业生,也可以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招收应届九、十年级毕业生。当然,今后职业学校招生还是要以初中毕业生为主,以减少重复教育。再一个是学制的框子。由于各单位、各部门用人缓急不同,要求培养的标准也不同。因此,对学制不能强求一律。根据以上考虑,我们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办的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学制可以根据用人计划和具体培养目标确定,一年、二年、三年都可以。
  毕业分配
办学初期,人们最关心的是毕业分配问题,怕职业中学的学生毕业后,一点着落都没有,要求市里表态,有个明确规定。我们与市经委、计委、教育局、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办职业中学、农业中学,要搞“定向教育”,不能搞“盲目教育”;应该充分考虑学生毕业后的去向问题,但不要再搞“铁饭碗”,还是择优录用好。这样,既有利于克服不正之风,又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为此,市里决定调整招工制度,逐步将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纳入市计委、劳动局和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计划;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根据自己的用人计划办学,办学要经主管局、主管部门和市里批准。市里今后招工,如职业中学有毕业生,要首先从这些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并尽量考虑专业对口。对被录用者,可视其掌握文化和技术的实际水平,免除或缩短学徒期。暂时未被录用的毕业生,可凭毕业文凭和技术考核证书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也可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上述几个政策问题的解决,调动了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现在,全市办起职业中学61所,招收学生8,327人;办起农业中学25所,招收学生1,320人,初步改变了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不合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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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要给农业院校吃“补药”
在农业部召开的部属重点院校工作会议上,记者听到不少农业院校的领导为农业教育恢复工作进展缓慢急切陈词。他们呼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部门,对农业教育的现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给予特别的关心,并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给农业教育吃些“补药”。
农业院校的同志说,十年动乱中,我国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农业教育一次次受到“见鬼论”、“学朝农”以及搞农业“要依靠七亿五(农民),不要依靠七千五(农业科研人员)”等论调的冲击,损失极为惨重:农业系统原有的32所高等农业院校,13所被撤并,15所搬迁了26次,许多院校被分割多处。此外,还有77所中等农业学校(占全国同类农业学校的54%)被撤销,37所搬迁。搬、撤、并、分的结果,队伍散了,设备坏了,资料丢了,许多学校被拖垮,伤了元气。因此,现在要把农业教育恢复起来格外困难。
粉碎“四人帮”四年来,遭受十年浩劫的我国教育事业初步得到恢复,高等院校理、工、医各科的招生总数都已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唯独农科仅为历史最高年份的70%。十年动乱前,我国高等农业院校学生占全国高等院校学生总数的7%。对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这个比例已经够低的了,而1979年竟连这个低比例也达不到,仅占4.4%。
恢复农业教育,就要加强对农业教育的投资,资金从何而来呢?
本来,农业教育是农业的一项基本建设,国家应当把农业教育经费作为一个重点项目列入农业投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总是把农业基本建设片面地理解为兴修水利、平整土地、购买拖拉机等物质方面的建设,忽视了对农业方面的智力投资。这种做法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如不改变,培养不出大批农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没有希望的。但是,在当前国家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要求追加农业教育经费困难确实较大,怎么办呢?是无限期地等待下去,还是想一些办法逐步解决这个问题呢?
前不久,国家农业委员会负责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在当前国家农业投资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宁可压缩一下其他方面的开支,也要保证和加强对农业教育的投资,以求尽快把农业院校、尤其是一批重点农业院校恢复发展起来。农业教育家们说,这是负起责任,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的正确态度。这样做,也是有远见的。他们认为,培养人才的周期比较长,对这个问题既要看得远些,又要抓得早些。只有这样,到了90年代,我们才能比较主动。
本报记者 王友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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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关于教育工作的讨论

  高、中等教育应当有法制教学内容
  齐齐哈尔师范学院政治系学生 程继光
目前,我国除了政法院校(系)以及其他院校少数有关专业外,大多数高等院校没有法制教学内容,中学在这方面更是一片空白。
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普遍深入地向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在学校中开设法制教育的内容,使青少年学生懂得一些法律知识,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守法观念,并且可以使我国人口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尽早摆脱对法制的少知或无知。
现在,德育在学校教学中主要由政治理论课来承担。政治课是高等院校的共同课,其内容主要是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中共党史(有的还包括国际共运史)等,而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师范院校的政治专业,一般不把法学作为必修课,有些院校的政治系甚至从未开过这类课,也从未配备搞这方面教学的教师。这不能不令人为之担忧。连师范院校政治系的毕业生都不懂得法律,我国的法学教育未免太不健全了!
为了加强高、中等学校的法学教育,我建议:
一、修改教学大纲,适当调整原来的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比例。可以先在政治课范围内进行调整,腾出一些时间用于法制教学。中学法制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向学生讲授最起码的法学常识,侧重于培养他们树立守法观念,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或进入大学时,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有一个初步认识。高等院校应使学生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有更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多掌握一些与各自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些文科学生,还可以学点法学史和法学思想史。
二、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培养师资。当前,缺少法律教师是一个大问题。由于司法部门很缺人,加上学政法专业的学生少,所以短期内只能依靠现有政治课的师资力量,开展这项新的教学工作。可以聘请有经验的法学专业教师或专业人员给政治教师上课,通过短期培训,使大、中学的政治教师尽快掌握一定的法制教学基本知识,然后让他们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提高。今后,尤其要重视对师范院校政治专业学生的法制教学工作。
三、组织力量编写教材,并从现有法律文件和各种宣讲法制的学习材料中,选辑一套法制教学参考资料。
四、积极争取社会上的支持与协助,特别是取得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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