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12日人民日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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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邱会作在总后指使制造大批集团冤案
  诬陷迫害干部群众462人,8人致死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在10日和11日下午连续两次开庭,对被告人邱会作诬陷、迫害总后勤部干部和群众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
法庭出示的大量书证和证人的证词,充分证明了邱会作的如下犯罪事实:
(一)邱会作为独霸总后勤部的领导权,伙同总后勤部原副部长陈庞等人,在总后勤部实行法西斯专政,残酷迫害了大批反对林彪和他的人。被邱会作直接诬陷、迫害的有462人,其中8人被迫害致死。
(二)邱会作一伙在总后勤部制造了113个大小假集团案,株连了大批干部、群众及其家属和亲友。比如,1968年10月,邱会作伙同陈庞等人在总后勤部机关制造的“特务叛国外逃集团”冤案,株连了26名军职以上干部和269名师职以下人员,其中很多人的家属、子女和亲友受到迫害。
(三)邱会作对受害人强加以“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叛国外逃分子”、“反动学术权威”等等莫须有的罪名,进行诬陷;同时提出要“狠斗”、“狠审”、“狠专”,“要学习打砸抢派的劲头”,进行残酷迫害。他煽动说:“不武斗,我看四斗、五斗、六斗都可以”,“16条也没有规定要赔命”。
(四)私设监狱,刑讯逼供,残害人命。1968年10月,邱会作指使陈庞等人,把“主要的人一定要关起来”,“要武装看管”。他还亲自批调部队担负看管任务。在邱会作的指使下,陈庞等人在总后勤部私设了许多监狱,先后关押了一千七百多人。其中由他们直接控制的在北京的监狱就有7处。他们对受害人使用了几十种酷刑,致使许多人致伤、致残、致死。
邱会作在10日下午的法庭调查中供认,法庭出示的证据“都是事实,是我的罪行”。但是,当审判员张世荣问他指挥和支持制造集团冤案是不是事实时,他当时回答说:“我是不是主动地制造了这许多集团案,这个问题我还要再思考一下。”11日下午,邱会作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承认是在他的指使下制造了集团冤案。
受害人、总后勤部政治部干部部干事陈政和总后勤部营房部干部张锦昌,在11日下午先后出庭作证。陈政讲述了他本人及其家属、亲友遭受迫害,致使5人死亡的情况,引起旁听代表的强烈公愤。(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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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就有关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王汉斌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汉斌今天就有关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几个法律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问答内容如下:
问: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这样特别重大的案件,为什么在正式开庭前不进行预审?公安机关预审、要求起诉后,是否就定案了,检察院检察和法院审判是不是形式?
答:刑事案件的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不是由法院负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这次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就是依照上述法定程序办事的。
法律要求公、检、法要互相配合,是因为他们的任务是共同的,这就是要准确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安定团结,保障四个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但是,这三个机关又是互相制约的。公安机关经过侦查、预审后认为有罪,要求逮捕人犯和起诉,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或不提起公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也可以经审理后判决无罪。例如,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就有近3%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无罪。这次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公安预审起诉意见书提出60条罪行,检察起诉书减为48条,将来法院根据法庭调查确定的犯罪事实,还可能会有变化,决不是公安机关要求起诉就定了案。反过来,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免于起诉的决定,如果不同意,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外,对各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如果不同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我们规定这样的办案程序,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执行,做到不枉、不纵,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又有利于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在十年动乱中,砸烂公、检、法,取消检察机关,刑讯逼供,捏造事实,制造伪证,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许多干部、群众,从反面证明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是完全必要的。
问:法院判决前,报刊、电台的报道、评论是否可以认为被告人有罪?是否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答:这次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我国报纸、电台的报道、评论普遍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罪恶极大,而不是象有的国家的惯例,假定“在法庭判定一个人有罪之前,该人仍属清白”。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诉讼程序不是“无罪推定”,也不是“有罪推定”。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不是根据假定推理,而是根据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检、法三机关办案,都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十年,祸国殃民,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达七十多万人,迫害致死达三万多人,并且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搞武装政变,武装叛乱,罪恶累累,罪行昭彰,全国亿万人民身受其害。难道在法庭判决之前,还只能假定他们是无罪、清白的吗?!难道深受其害的广大人民就不能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对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罪行表示义愤、伸张正义吗?!这里讲可以评论的是指那些罪行已很清楚的,对于那些罪行不很清楚的,或者有争议的案件,报纸、电台就不能轻易发表评论了。
当然,在法庭判决之前,报纸、电台评论认为他们有罪,并不是等于在法律上肯定他们有罪。在法律上判定他们是否有罪,要由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根据报纸、电台的评论进行判决。报纸的报道、评论并非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
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有的国家在法庭判决前,报纸、电台不能评论被告人是否有罪,有的国家则不是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在制定法律时,我们要参考、吸收各国法律对我们有用的东西,参考、吸收我国过去的法律的好的东西。但是,在司法工作方面,例如这次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只能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办事。
问: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罪恶那么大,为什么还允许他们请律师辩护,律师又怎么能为他们辩护?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可以自己辩护,还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同样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律师的任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也必须和公、检、法一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象旧社会那样,谁有钱,谁给钱多,律师就无条件地为谁辩护,不顾事实和法律,为罪犯开脱罪责,把有罪说成无罪。
那么,律师还为被告人辩护什么呢?《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没有出入,是否有一部分还是全部不是事实,是否构成犯罪,适用什么罪名,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判刑,律师都可以进行辩护;在法庭调查时,律师通过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从澄清事实的角度为被告辩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陈伯达、吴法宪、江腾蛟的辩护律师就这样做了。至于事实已很清楚、证据确凿的,律师当然也可以不再发问。但是在法庭辩论时,律师还可以从是否事实到有罪无罪、罪行轻重、量刑轻重全面为被告辩护。
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否立场有问题呢?不能这样看。我们的法律所以规定律师可以从以上几方面为被告人辩护,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有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有助于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避免错判,是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把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说成是“丧失立场”、“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是由于对律师的积极作用认识不够,要很好进行宣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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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就《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通过二十周年
  黄华致电联合国大会表示热烈祝贺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今天致电联合国大会,热烈祝贺《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通过20周年。
黄华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经过长期、英勇、艰苦的斗争,近百个殖民地、半殖民地、托管地和非自治领土摆脱殖民主义的锁链宣告独立,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的面貌。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对推动这一历史进程起了巨大鼓舞作用。
黄华指出:“当前,旧殖民主义体系虽已崩溃,但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并没有死亡,突出表现在非洲南部。而那个后起的超级大国,正力图取代老牌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对第三世界国家进行渗透和扩张侵略。这是新殖民主义,也是霸权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反对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仍然是联合国面临的重要任务。已经获得独立的国家为了巩固独立、维护主权、发展经济和保卫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斗争是艰巨的。”
黄华表示,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将一如既往,坚决与第三世界国家和人民站在一起,为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种族主义、霸权主义和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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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黄华会见即将离任的泰国驻华大使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今天上午会见了即将离任的泰国驻中国大使沙贡·瓦纳比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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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黄华到葡萄牙驻华大使官邸
  吊唁萨·卡尔内罗总理逝世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今天上午到葡萄牙驻中国大使加西亚官邸,吊唁葡萄牙总理萨·卡尔内罗不幸遇难。
在吊唁厅里摆放着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以及外交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向萨·卡尔内罗献的花圈。
前往吊唁的还有政府其他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对外友协的负责人。
萨·卡尔内罗是于12月4日从里斯本前往北部城市波尔图的途中因飞机失事遇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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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在澳门举行的首届亚洲杯中国象棋赛结束
  我男队获团体冠军,谢思明获女子个人冠军
据新华社香港12月11日电 在澳门举行的第一届亚洲杯中国象棋赛经过7天连场争夺,于12月9日晚圆满结束。中国男子队及中国女运动员谢思明分别在男子团体赛及女子单人赛中夺得冠军。
在比赛期间,亚洲象棋联合会曾在澳门举行会议,产生了第二届常务理事。会议还决定第二届亚洲杯中国象棋赛于1982年在中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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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班禅视察青海甘肃两省藏区后返回北京
据新华社兰州12月11日电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从今年9月26日至12月3日,分别视察了青海、甘肃两省藏区,最近返回北京。在参观访问中他看到随着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藏族地区开始出现了安定团结的可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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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铁骨忠魂
  ——罗瑞卿同志遭受林、江反革命集团陷害记实
  本报记者 胡思升
“愿君知我心,何畏遮天云。太阳终归出,一样照人行。”罗瑞卿同志在遭受屈辱和不幸时写下这样的诗句,绝不是偶然的。
第二审判庭审理林彪、叶群、吴法宪、黄永胜、李作鹏、康生、谢富治串通一起,陷害罗瑞卿一案时所揭示的桩桩事实,使不了解真相的人们第一次接触到当时来势汹汹的“遮天云”,也使一向敬重罗瑞卿同志的人们更懂得将军忠于人民的赤子之心。乌 云 袭 来
当陷害的乌云开始向罗瑞卿同志袭来的1965年,这位一生戎马倥偬的将军的职务是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
显然,这是林彪篡军夺权所必须逾越的重要障碍。林彪一伙开始了软硬兼施的试探。罗总长面临着考验:要么向林彪投靠,这样虽可以暂时保留个人的名位,但却上了贼船;要么坚守党托付的阵地,卫护必须卫护的原则,这就会成为奸臣的眼中钉。二者必居其一。
忠贞的将军迈出了勇敢的步伐。他不同意林彪
“突出政治”的提法。一支军队,不着重抓军事,还算什么军队?!他不同意林彪“最高最活”和“顶峰”的说法。难道有“次高次活”?有了“顶峰”,都到顶了,思想怎么发展?!等等,等等。
矛盾激化了。林彪,还有那个叶群,下决心除掉罗瑞卿,为夺取全部军权扫清道路。
吴 法 宪 上 贼 船
整人,需要打手。整倒罗瑞卿,需要职位高的打手。林彪、叶群看中了吴法宪,当时的空军司令员。
由于林彪的地位当时还没有后来充当“副统帅”那样显赫,叶群怕吴法宪临阵动摇,施展了软硬两手。
先是硬的一手。
叶群打电话给吴法宪:“你要彻底揭发罗瑞卿在空军的活动。你听到刘亚楼生前对罗瑞卿有什么意见要讲。”这是明显的示意、出题目。接着又说:“林总讲,你是跟罗长子(注:指罗瑞卿),还是跟林总?”
听话听音。吴法宪以为正在高升的林彪对他不完全信得过,马上表忠心:“我当然是跟林总。跟罗瑞卿不是往邪路上走吗?请你告诉林总,我一定跟他。你们可以看我今后的行动。”
还有软的一手。
叶群又告诉吴法宪:“林总已经把你的级别由六级调升至五级。”
此时此刻,吴法宪已经心甘情愿地上了林彪的贼船,不惜要踩着罗瑞卿同志的躯体往权力的顶峰攀登。
死 无 对 证 的 “四 条”
两个人谈话,一个人后来死去,谈话的内容就死无对证了。叶群就利用这个死无对证,做了一篇狠毒的陷害文章。
1965年底和1966年初,叶群两次召见吴法宪,向他口授和书写了所谓罗瑞卿要刘亚楼(前空军司令员)转告叶群的“四条意见”,内容是:
一、林彪早晚要出政治舞台的,不出也要出,现在不出,将来也要出政治舞台的;
二、要好好保护林总身体;
三、今后林彪再不要多管军队的事情了,由罗总长去管好了;
四、一切由罗去管,要放手叫他去管。
明眼人一听便知,林彪是当时的国防部长,如果罗瑞卿真的讲了这四条,那就确有伸手夺军权之意。
叶群叫吴法宪拿这“四条”去放一颗“原子弹”。
吴法宪遵命,从1965年底至1966年3月,发了两次言,写了一封信,一口咬住罗瑞卿讲了“四条”,因而“充分说明罗瑞卿向党伸手和夺取军权的野心。”
当时的中央领导同志,少奇、恩来、小平同志,对吴法宪的揭发没有表态。有人提出怀疑,说这是死无对证啊!因为刘亚楼已于1965年5月去世。
连 环 的 伪 证
愚蠢的吴法宪有点慌了手脚。叶群出主意,叫吴法宪去逼刘亚楼的遗孀翟云英作证。
翟云英正因失去丈夫处在恍惚之中,表示没有听说所谓“四条”;在胁迫之下,据说只承认她看见刘亚楼临死前伸出四个指头。吴法宪捞住这根稻草,叫秘书代翟云英写了个证明,由吴法宪同翟一起签名上送。
叶群怕露了马脚,同吴法宪统一口径说:如果有人问起翟云英为何和吴法宪一起写证明,就说翟经常去罗瑞卿家,现在罗出了问题,告诉了她,才写的。
叶群编造了伪证,又编造了伪证的伪证。
她还推出旁证,授意李作鹏也凭空诬告罗瑞卿
“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有阴谋活动,想占领海军这个阵地”,等等。
如此严重的诬陷、造谣和诽谤,象一盆盆污水向将军泼来。有口难辩,遭到暗算而无法还手的冤屈和痛楚使将军难以自制。
人 身 的 摧 残
“文革”开始后,周恩来总理指示吴法宪,把罗瑞卿同志安排到空军总医院,妥加保护。
吴法宪马上密报叶群。叶群答复说:“不行!你反对罗瑞卿,你又包藏罗瑞卿,你怎么交代?”吴法宪于是寻找各种借口,一会儿说空军总医院没有合适的房子,一会儿说医院靠近公路不安全,欺骗周总理,拖延时间。就这样,轮番的批斗,人格的侮辱,肉体的摧残,无休止地冲击着罗瑞卿同志。
康生、谢富治也煽风点火,公开宣称罗瑞卿“里通外国”,是“内奸”,还是“假党员”。
狂风暴雨,越发坚定了罗瑞卿同志同混在党内的敌人作韧性斗争的信念。“要活下去”,才能使党和人民“知我心”,才能看到驱散“遮天云”之后的日出。越是有人盼他快快死去,罗瑞卿同志越发觉得他的生命是有意义的。
为了这个目的,1968年6月,罗瑞卿同志要求在腿部动手术。8月3日,罗瑞卿专案组把这一要求上报叶群、江青、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五个人。
8月4日上午,叶群给吴法宪打电话:“罗瑞卿动手术问题,林彪不同意,要推迟进行。林彪说,罗瑞卿现在没有搞出什么材料,要抓紧审问和斗争,搞出材料来。……如果手术后不好,什么材料也不能写了。”
推迟动手术,是一种折磨,也是一种威胁。
将军左腿上的伤口化脓,不肯愈合。“你说吧,你篡军反党,你组织反党集团,你勾结特务,说了,就给你治腿,就让你舒服”。
将军用沉默代替回答。
一天24个小时,把将军拖出来,拖进去,车轮战,精神战,都用上了。他日益虚弱的身体发高烧,半夜里拖着双腿、扶着墙上厕所,看守嫌动作慢,又推了一把,将军跌倒在水泥地上,大腿骨跌断了。
不得不动手术了。在手术台上,原来可以接好的股骨头被摘除了,这样,将军的左腿失去了安装假肢的可能。魔鬼们是多么害怕将军挺直地站立起来啊!
谁 笑 到 最 后
盛极一时的株连危及罗瑞卿同志的夫人郝治平、她的父母和她的7个孩子。
郝治平,16岁投奔延安,从来没有经历过如此深重的冤屈。1966年下半年被关进监牢,在狱整整6年。
1968年初,农历年三十夜,罗瑞卿的儿子罗宇,也被抓走坐牢,一坐就是5个春夏秋冬。其他的子女,也受尽了各种折磨、侮辱和艰辛。
1973年底,罗瑞卿同志初步获得人身自由之后,曾对子女说:“一个共产党员,这么多年不能为党工作,还要受人无端的打击和诬陷,内心是太痛苦了。这些年,我已经几乎不会笑了……。”
历史有情。如果将军九泉有知,今天听到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们绳之以法的讯息,定会浮现出美好、宽慰的笑容!
唯一使人难以平静的是,将军的劫后余生,结束得过早了!
铁骨忠魂啊,罗瑞卿将军!异乎寻常的考验表明,您是同林彪、江青这伙窃国大盗作斗争的坚定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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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伯深同志逝世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我国新闻战线的老战士朱伯深,于1980年11月9日在北京逝世,终年77岁。
朱伯深同志1930年参加我党在上海办的《中国工人通讯社》,从事《中国呼声》、《中国论坛》的编译和发行工作,长期在白色恐怖下同国内外反动派进行了不懈的斗争。解放后,他从事人民外交活动和科技情报工作。十年浩劫中,朱伯深同志受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身心受到摧残。但直至逝世前,他仍念念不忘为党工作。
朱伯深1930年入党,勤勤恳恳为党工作了50年。
他生前嘱咐将自己的遗体献给医学科学事业。北京第二医学院接受了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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