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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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中纪委召开贯彻《准则》座谈会交流情况,提出任务
  胡耀邦同志在会上讲话,强调坚定不移地搞好党风
本报讯 记者林洪、曾祥平报道: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1月14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座谈会,讨论了进一步严肃党风党纪,坚决纠正党内不正之风的问题,提出了端正党风的要求和措施。
这次座谈会,是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指示精神召开的。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中央一级党政机关,军委直属机关、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军事院校纪检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同志共370多人。会议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王从吾主持。在会议进行期间,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纪委第一书记陈云对搞好党风问题提出了重要意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委第二书记邓颖超出席了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总书记胡耀邦,中央纪委常务书记黄克诚等作了重要讲话。中央书记处听取了会议情况的汇报,并对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一定要把最突出、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不正之风刹住
座谈会开得生动活泼,与会同志思想解放,畅所欲言,交流了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准则》的情况,揭露了党内不正之风的种种表现,分析了产生不正之风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并对今后如何纠正不正之风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与会同志深深感到,党风不正,严重破坏了党和群众的关系,损害了党的威信,削弱了党的战斗力,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十年浩劫,留下很多社会问题,给我们造成很大困难。如果党风好,困难就比较容易克服;党风不正,就会给我们增加新的困难和矛盾,不利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是当前全党的一项严重任务,不可等闲视之。
会议根据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一定要把本地区本部门最突出、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不正之风刹住,使党群关系有明显的改善。会议要求全党继续认真地进行党性和党规党法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党员联系实际,深入学习《准则》和党章(草案);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宣传好的典型和知错改错的典型,使广大党员懂得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从各方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和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对不合理的制度要进行修改,堵塞搞不正之风的一切漏洞,并发动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会议强调,贯彻执行《准则》,纠正不正之风,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也要强调领导层层带头。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省、市、自治区党委和军级以上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准则》,给全党做出榜样。发扬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就能搞好党风会议指出:当前搞好党风,有许多有利条件。党中央对纠正党内不正之风很重视,决心很大。广大干部、党员和群众都希望把我们党建设好,其中还涌现一批敢于同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甚至不惜牺牲生命来维护党的原则的好同志。因此,只要我们发扬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党风就一定能够搞好。
会议要求纪检部门的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要旗帜鲜明,坚持原则,铁面无私,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在处理问题时,要坚持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原则,把查处违纪案件的重点放在《准则》公布以后的问题上。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既要坚决,又要慎重,事实要确凿,定性要准确,手续要完备,处理要恰当。
会议结束时,王从吾代表中央纪委作了总结发言。他说,这次会议较好地发扬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开得很好。他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联系自己地区和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党风方面的几个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和群众的关系,提高党的战斗力。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说,陈云同志最近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他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把党风搞好。我们每一个热爱党、拥护党的人,都应该关心我们的党风。工人应关心,农民应关心,知识分子应关心,干部和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和党的高级干部更应当关心。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关心我们的党风,是有党性的表现;不关心我们的党风,是没有党性或党性不强的表现。
统治者和领导者不同,不能把领导者变成统治者
胡耀邦同志是最近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的第三次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座谈会上讲这番话的。胡耀邦说,陈云同志讲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全党应该注意的一个根本原则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党,从被压迫、被屠杀、被围剿的地位变到在全国执政的地位,这是个根本的变化。执政以后,会不会变质?历史的发展向全世界的共产主义者,向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提出了这个问题。一百多年来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说明,不是可能不可能有这个问题,而这是一个实际生活的问题。执政以前,形势迫使我们党要有一个好的作风。搞什么主观主义,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特权,就会被敌人打垮、消灭。执政后,一些革命意志薄弱的同志很容易被糖衣炮弹击中,腐败下去。他们往往把我们党的领导地位,错误地看成是统治者的地位。历史上执政了的人,执政了的集团,都是把自己变成统治者。其实马克思主义讲得非常清楚,统治者和领导者不同。把领导者变成统治者,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我们的同志千万不能忽视,党从被压迫、被屠杀、被围剿的地位,转到了执政党的地位这个根本变化。如果搞得不好,就有蜕化的可能,变质的可能。
胡耀邦说,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我们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要深刻认识搞好党风的巨大意义。可是,我们党内的许多同志,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相当多的同志,认识不正确。如有的同志说,经济工作都忙不过来,我哪里还能够抓党风?有的说,安定团结是前提,党的纪律抓得太紧了、太厉害了,可能要妨碍安定团结。这些想法,实际上是把纪律、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把搞好党风,看成是可有可无的,甚至看成是同发展经济、搞好安定团结相对立的。这是完全错误的。胡耀邦回顾了我党的历史经验,说明党的路线、政策同党的作风、党内生活之间的关系是相依为命的,说明我们党只有正确的政治路线、政策是不够的,还要有正确的组织路线和好的作风。他批判了那种只满足于路线、政策的正确,而忽视党的生活的建设,忽视党的作风建设的错误。
近一二年党风有相当大的进步,但还没有根本好转
胡耀邦说,党的三中全会重建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是党中央在组织上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从三中全会到现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们党各方面的工作都有较大的进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也做出了显著成绩,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和人民的心目中是有威望的。
他说,由于各级纪委和全党的共同努力,近一两年我们的党风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但是同全国解放初期相比,还没有根本好转。有的地方,党风不正的情况还相当严重。如有的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阳奉阴违;有的利用党和人民给予的职权,谋取私利,拉帮结派,安插私人;有的不顾党的原则,拉关系,请客送礼,徇私受贿,损害党和国家的声誉,挥霍国家、集体的财产;少数人凭借权力,诬陷和打击好人;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吹喇叭,抬轿子,投机钻营;有的工作极端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失,等等。这些不正之风,损害了党的威信,破坏了党和群众的关系,削弱了党的战斗力,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
要敢字当头,不怕得罪人
胡耀邦说,党内的这些不正之风,是剥削阶级思想对我们党的侵蚀,是林彪、“四人帮”破坏党的正常的民主生活造成的。他提出,要坚定不移地把党风搞好,要把搞好党风看作是肃清林彪、“四人帮”流毒的继续。要敢字当头,不怕得罪人,敢于坚持正义。他要求各级党委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准则》,联系实际,对照检查,纠正不正之风,特别是认真纠正那些群众意见最大、最不满意的不正之风。要继续大张旗鼓地在党内进行党性、党规、党法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党员懂得,哪些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经常宣传那些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好典型,宣传那些知错改错的典型和移风易俗的新人新事。要发扬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干部要有勇气、有胆略同各种不正之风进行斗争。当然在工作中会遇到阻力和困难,但是,正如陈云同志所说的,“纪委工作是会有困难的,但是经过统一认识是可以解决的。”陈云同志还说“必须实事求是,查清问题,核实材料,处理问题并和本人见面”。我们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是很有作为的,是能够为党、为国家、为民族做出一番事业的。只要经过全党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党风一定会发扬光大起来。这样,我们的党就一定会在全国人民中发挥她的先锋模范的作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黄克诚在会上讲了话。他说,贯彻《准则》,纠正不正之风,必须全党重视,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坚持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经常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加强党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全党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的能力;要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对于那些敢于打击报复的人一定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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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充分认识端正党风的极端重要性
在中央纪委最近召开的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期间,陈云同志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党风问题必须抓紧搞,永远搞。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的精神和陈云同志的意见,对于端正党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团结全党和全国人民同心同德干四化,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党风问题,不论从历史经验看,还是从现实情况看,都是我们全党、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要认真考虑的重要问题。
我们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我们不但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而且在取得全国政权以后,要彻底改造旧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最后实现人类最崇高最美好的理想——共产主义。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即使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由被压迫、被围剿的地位变到在全国执政党的地位,这是一个根本性质的变化,这变化使我们面对一系列新的问题,其中如何使党的机体不被侵蚀特别重要。
从历史上来看,当着我们党还不是全国范围的执政党的时候,即使在我们已取得政权的革命根据地,我们的党风是比较好的,这就是至今为人们所盛赞的“延安作风”。这一优良党风的形成,固然因为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教育和培养,但和我们党当时所处的地位、环境有很大关系。当时,斗争很残酷,环境很艰苦,如果我们没有一个好的党风,人民群众就会不支持、不拥护我们,不用说不可能夺取革命战争的胜利,甚至我们党的存在、我们个人的存在都会成为问题。因此,在那个时候,我们全党上下是兢兢业业的,是艰苦奋斗的,是关心群众的疾苦、和群众保持着紧密联系的。这是中国革命所以能够胜利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全国解放初期,我们的党风还是比较好的,受到全国人民的普遍赞扬。但是,随着我们取得的胜利越来越大,党内一些同志开始滋长了骄傲情绪,他们忘记了我们党的宗旨,忘记了曾经和我们共过患难的群众,把我们党的领导地位错误地看成是统治者的地位,把自己看成是高居于人民之上的统治者。他们居功自傲,高高在上,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谋取私利,搞特殊化,个别人甚至腐化堕落,违法乱纪。在十年浩劫期间,我们的党风更遭到空前严重的破坏,成为我们在新长征中不能不严肃认真地加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党立即把端正党风做为拨乱反正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党中央制订并公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目的在于用党内立法的方式,引起全党对纠正不正之风的重视,并动员群众同不正之风作斗争。应当说,自从《准则》公布以来,我们的党风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但是,正如这次会议所指出的,同解放初期比较,党风并未根本好转,还需要我们做极大的努力。
粉碎“四人帮”四年多了,为什么党风未见根本好转呢?原因很多,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不少同志至今并未真正认识到党风问题对于执政党的极端重要性。有的同志根本不重视端正党风的问题,以为这是无足轻重的小事,甚至认为抓党风会妨碍安定团结;有的强调抓四化建设都忙不过来,哪里还有时间抓党风?等等。所有这些把抓党风同安定团结、同四化建设对立起来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非常有害的。安定团结靠什么?四化建设靠什么?都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当然要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但也必须有好的党风。反之,如果党风不正,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阳奉阴违,应当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去解决,应当办好又能够办好的事办得很糟,遇事采取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态度,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而对于有关自己和家庭的私利则斤斤计较、多方谋取,甚至违法乱纪,去干那些有损群众利益的种种丑事和坏事,又怎么能调动起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呢?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哪来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怎能搞好四化建设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听任种种党风不正的现象继续发展,不仅搞不好安定团结,搞不好四化建设,而且会使我们党严重地脱离人民群众。这就孕育着很大的危险性。开明的封建统治者尚且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难道我们共产党人还不懂得吗?由此看来,陈云同志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决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及时地向全党敲响警钟。全党同志都应当很好地领会陈云同志这一讲话的深刻含意,下决心搞好党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的战斗力,使党能够担负起领导四化建设的重任。
纠正党内的不正之风,是一场尖锐复杂的斗争,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必须发扬“敢”字当头的精神,特别是纪律检查部门的同志,要在分辨是非、坚持原则问题上,不怕得罪人,敢于伸张正义,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坚持原则,铁面无私,秉公办事。要看到党风不正有着复杂的历史的和社会的根源,而且由来已久,积累的问题甚多,决不是抓一、二次就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的,必须经常抓,永远抓。因此,要有计划地在全党进行党性、党规、党法的教育,使广大党员懂得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同时健全党内生活制度,联系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增强党员、干部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要选择典型事件,在报纸刊物上展开适当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动员群众监督党员,动员党员、群众监督领导干部;对于检举揭发党内不正之风的党员和群众,要予以支持和保护,坚决反对压制民主和打击报复。要把查处违纪案件的重点放在当前群众最不满意、对四化危害最大的问题上,实行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原则。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实事求是,查清问题,核实材料,并和本人见面,严格按照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办事。对于犯错误的同志,要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耐心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利于增强党内和干部队伍的团结。
认真贯彻执行《准则》,坚决纠正不正之风,这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全党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需要各级党委切实加强领导。要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努力做出成绩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准则》,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党内没有特殊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管职务多高,资格多老,功劳多大,都必须按党章和《准则》办事,如有违反,都应接受党的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古语说得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各级领导干部都能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做出样子,就会带动和鼓舞广大党员自觉地贯彻执行《准则》。党风的改进,必然影响社会风气向好的方面转变,使得我们社会的道德风尚焕然一新。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在一步步地好转。我们党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是变得弱小了,而是变得更加坚强了。党中央的领导是正确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党寄予无限的期望。只要我们全党动员,同心同德,奋发努力,就一定能够把党风扭转过来,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我们党就会以更高大的形象出现在九亿人民群众的心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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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贯彻国务院《通知》落实具体措施
  黑龙江组织全省物价大检查
本报讯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公布后,黑龙江省政府立即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了讨论,并迅速按照《通知》的规定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在最近全省各地已经开展的物价自查和互查基础上,按照《通知》的规定,立即再组织一次全省性的物价大检查,并邀请人大、政协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代表进行复查验收。
黑龙江省在上一个月对市场上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物价等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了全省狠煞涨价风电话会议,提出了八项措施。这八项措施与国务院《通知》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近一个月来,黑龙江省各地普遍开展了物价自查和互查活动,不少地区解剖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进行了表彰和认真严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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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沈阳恢复平价供应的鱼鸡蛋
据新华社沈阳12月10日电 沈阳市人民政府认真听取群众对物价的意见,于本月初恢复了平价供应居民的鱼和鸡蛋。
鱼、鸡蛋,是沈阳市近几年来凭票平价供应的商品。可是,今年以来副食品商店里只卖议价的鸡蛋、鱼,平价的却没有了,群众意见很大。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从今年10月开始,组织市财贸办公室、物价管理委员会和城区工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对全市物价情况进行了调查,决定首先兑现供应居民平价鱼和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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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议价购进家禽蔬菜,平价卖给顾客
  南京科巷菜场坚持薄利多销
新华社南京12月10日电 南京市科巷菜场自9月中旬以来,议价购进13,000多只家禽、60多万斤蔬菜,都按牌价销出,不但不亏损,利润反而增加,顾客满意。
这批家禽和蔬菜是科巷菜场自己从安徽、苏北议购来的,购进的价格高于本市批发价,低于零售价,按照规定,原来是可以议价销售的。但是这家菜场认为,国营商业应当在不亏本的情况下尽量满足顾客需要,起平抑市价的作用。因此他们决定不卖议价,而是采取薄利多销、勤进快销、降低消耗、节省费用等办法,“挤”出毛利来。家禽长途运输的难关是死亡率较高,如果死亡率达到5%,就没有毛利了。于是他们采购到家禽后,尽可能在傍晚装车,夜间运输,第二天一早就送到门市部出售,或者直接送给集体伙食团,这样,家禽的死亡率就降低到0.2%。同时,他们在装运时,驾驶员既当押运员,又兼搬运工,节省了费用。此外,他们还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采购、运输、验收、发货、销售制度,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关,避免浪费损失。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这家菜场经营这批商品的毛利率仍然达到10%。企业增加利润5,000多元,职工也得到了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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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叶剑英电贺埃亚内斯再次当选葡萄牙总统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昨天打电报给葡萄牙共和国总统安东尼奥·拉马略·埃亚内斯,祝贺他再次当选。电报全文如下:里斯本葡萄牙共和国总统安东尼奥·拉马略·埃亚内斯阁下:
欣悉您再次当选葡萄牙共和国总统,我谨代表中国人民并以我个人名义向您致以衷心的祝贺。祝中葡两国的友好关系不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叶剑英
1980年12月9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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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天津和平区法院以法律为依据受理国营企业侵犯群众利益案
据新华社天津十二月十日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从今年以来,受理人民群众控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案件,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法院不受理私告公的案件。理由是公家触犯了法律,应由它们的上级领导部门处理,而一些领导部门又往往偏袒自己的下属单位。结果明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群众却告状无门,问题久拖不决。
今年以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批判了那种所谓公私矛盾,必须维护公家利益的左倾思想,坚持以法律为依据,秉公办案。今年一月到十月,民事审判庭共受理这类案件七十五件,已经结案五十五件。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房屋纠纷,被告单位有房管部门、工厂、机关、医院等。
法院受理这些案件后,一些被告单位的领导人也受到了法制教育,增强了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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