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基本折旧基金管理权限的问题
梁文森 田江海
我国国营企业每年要提取上百亿元的基本折旧基金。对它如何管理、支配,才能使它在四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当前进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过程中,就碰到了这个问题:要不要把基本折旧基金的管理权限下放给企业?比较多的同志主张,基本折旧基金不上缴国家财政,它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应留给企业,由企业支配,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小部分留归企业主管部门或地区调节使用。我们赞成这种意见,明确地主张,基本折旧基金基本上归企业自己管理使用。
首先,我们这一主张可以说是历史经验总结的产物。建国以来,我国基本折旧基金管理体制,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目前新的改革则标志着进入第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66年以前,国营企业的折旧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企业需要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费用,统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由于折旧全部上交中央,过分集中,卡得过死,地方和企业缺乏灵活性,因而不利于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
就在这一阶段的后期,即60年代上半期,我国经济学界和经济工作者曾对折旧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展开热烈讨论,以孙冶方同志为代表主张折旧全部下放企业,有的同志坚持仍全部上交国家财政,有的则主张应当由国家掌握大部分等等。这种讨论本来是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益的,可是陈伯达、康生却把主张全部下放企业的观点诬蔑为“资产阶级自由化”、“修正主义”,压制发表不同意见,因而妨碍了管理体制及时的合理的改革。
第二阶段,即1967年至1977年,基本折旧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国家不再拨款。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办法在调动地方企业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它的作用,固定资产增加较快。但是,在折旧的管理和使用上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缺乏更新计划,以及经济计划留有缺口,使折旧使用上有些分散,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也就是说,克服了第一阶段过分集中的弊病以后,又产生了过分分散的倾向。国家没有明确以原有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为主的方针,以致造成一些地方和企业任意把本来规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的折旧基金被挪用去搞扩大再生产的基本建设,追求新建。这样一来,既拉长了基本建设战线,又没有通过更新来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
第三阶段,从1978年起,除县办企业和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采掘采伐企业以外,所有国营企业提取的折旧,交留各半,即一半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一半由企业随同企业利润上交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这种基本折旧基金由中央、地方和企业按比例分成的管理制度,注意了克服过分集中和过分分散的倾向。但是,实际上企业所掌握的折旧部分很少,折旧的大部分,甚至70—80%,个别地方90%,掌握在中央和地方手中。它仍然没有防止把集中的大部分折旧用于铺新摊子的弊病,没有消除不同类型企业之间“苦乐不均”的现象。更重要的是,现行的折旧管理体制仍然没有摆脱行政办法,即折旧大部分还是由中央、地方上缴下拨,而不是着眼于按经济规律办事。对于更新改造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逐级申请,层层审批,费时误事,往往抹杀企业和地方的特点,束缚下面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
根据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我们认为,目前进行的基本折旧基金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采取经济办法,把基本折旧基金基本上(或绝大部分)留归企业,用于更新改造的需要上,一小部分由主管部门或地区调剂使用;在基本折旧基金暂不支用时,全部存入银行,作为更新改造、技术措施贷款基金。企业所需的更新改造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有计划有控制地贷款解决。这种办法比由财政上缴下拨的方法有效,体现企业在财务上有更多的自主权,与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精神是一致的。
其次,基本折旧基金基本上(或绝大部分)留归企业支配使用,是符合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客观要求的。孙冶方同志早在60年代初期就提到,基本折旧基金就其经济性质来说,不是收入,而是老本,既不能作为职工个人的收入,也不能作为集体消费的收入。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基本折旧基金可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进行再分配,但是决不能误认为它是国家财政所吸收的国民收入部分。它与税收和利润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经济范畴。诚然,基本折旧基金在特殊条件下(即当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超过当年实物更新需要时),可以作为扩大生产的追加投资(固定的或流动的资金)的来源,然而在量上,到底有多少可以用作追加投资,这就需要具体分析固定资产年龄构成以及更新需要等因素,而不是可以任意确定的。显然,基本折旧基金终究属于补偿基金这一规定性,便决定了它的使用应当首先保证满足固定资产更新补偿的需要。所以,基本折旧基金不纳入国家财政收入而留归企业,在理论上是站得住的。
第三,这种改革有利于原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比较符合目前的实际。首先,我国有近四十万个工交企业,其中国营工业企业有八万多个,而在国营工业企业中,90%以上都是小型国营企业,每个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小,在目前折旧率不高(约百分之三点几)的情况下,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只不过几万元,仅能在较小的范围内和较低的程度上满足固定资产消耗的补偿和小改小革的需要。其次,我国目前老企业较多,到期更新补偿的固定资产也较多,因而把基本折旧基金基本上留归企业,对于满足老企业更新的需要就比较有了保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国目前原有的物质技术基础虽已相当雄厚,但并未充分发挥其作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要贯彻以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为主的方针。将基本折旧基金基本下放给企业,就可以为原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和实现其现代化提供资金保证。企业对更新改造没有必要的机动权,势必妨碍资金的有效使用,束缚企业的竞争能力,影响生产的发展速度。
那么,把基本折旧基金基本上下放给企业,企业在财务上的自主权扩大之后,出现滥用资金,大搞重复建设怎么办?的确,这种现象是可能产生的。但是,前面已经说过,在基本折旧基金企业不掌握或掌握很少的情况下,中央主管部门和地区集中的那部分折旧基金就比较普遍地发生挪作他用,特别是用来搞基本建设的现象,其中也包括搞了相当数量的重复建设。这就说明,即使不把基本折旧基金基本上下放给企业,也并不能解决乱用这笔资金盲目上建设项目这类问题。当然,企业拥有了使用折旧基金的自主权,不等于可以不受国家计划的指导,不讲全社会的经济效果,随意支配这笔资金。问题在于,我们不应当单纯地依靠行政命令办法,而要着重从经济措施上加以防止和杜绝。国家要根据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从综合平衡出发,对各企业实行计划指导,在生产方向、规模、布局上,指明哪些生产建设是需要的,甚至是急需的;哪些生产建设是不那么需要的,甚至是应当压缩的;应当在哪些地方兴建,不应当在哪些地方兴建等,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以及各生产单位的情况给予鼓励或控制。但要真正有效地实现这些,除了企业要实行自负盈亏,废除吃“大锅饭”的弊病以外,还需运用各种经济杠杆,特别要充分发挥银行的巨大作用。可以规定,凡是暂时不用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一律作为单独账户存入银行,并付给存款企业一定利息。在企业使用这笔资金时,银行也有权进行监督。当企业不是按规定正当用途来支取这笔资金时,银行可以提出警告,甚至拒付。当然,这需要有具体的经济立法才能保证。另外,当一个企业要搞基本建设,特别是规模大一点的基本建设而资金不足时,一般地说,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时,就可以根据它是否符合国家计划或社会需要的原则,决定贷与不贷,并可在贷款的数量、利率、时间上规定不同的条件。
还可能有的同志提出,把基本折旧基金基本上下放给企业之后,由于企业情况不同,必然会产生折旧基金数额多少不同、需要情况不同,从而有余有缺,形成“苦乐不均”怎么办?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并且短时间内不一定能得到彻底解决。但是,我们可以设法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新老企业之间和年份之间实行调剂使用。
如上所述,由于固定资产再生产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价值补偿形成的折旧,同当年固定资产实物替换所需要的更新资金并不必然存在等量关系。这就呈现两类明显不同情况,新企业投产后并不立即需要更新,会形成折旧有多余,类似情况在新企业占多数的部门也存在;老企业需要更新退废的固定资产则往往较多,当年提取的折旧不足,类似情况在老企业占多数的部门也存在。从地区看,内地与沿海、新工业基地与老工业基地之间也发生同样的情况。因此,如果折旧全部留给企业,新老企业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会发生“苦乐不均”。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折旧由银行掌握,实行有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和有利的。
从全社会来看,在更新规模比较大、需要的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的年份,国家可以从国民收入积累基金中拨一部分资金转给银行,由银行贷款供应;而在有的年份更新规模比较小,所提取的折旧大大富余的时候,可以有息存入银行,把它作为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投资,或有计划地建立后备。这实际上是在年份之间“以丰补歉”,进行调剂使用。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实行基本折旧基金基本上下放给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要同其它改革密切结合。企业有了相当数量的基本折旧基金,还要使资金、物资、设备之间,相互协调、衔接。在整个计划管理体制、物资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上都要相应改变,只有这样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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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书记挂帅”应在必改之列
张景太
党的领导是集体领导,而不是一个、两个人的领导。党委的任何成员,包括书记在内,都不能凌驾于集体之上。如果把个人摆在帅位,置于集体之上,势必破坏集体领导,助长家长制作风。这在前些年,我们是吃了不少苦头的。可是,现在有些单位还是“书记不点头,决议形不成;书记不同意,决议不算数”,什么事情都得书记挂帅、书记拍板,因而集体领导往往变成了个人领导。
“书记挂帅”这个口号,是五十年代提出的。如果主张书记既要挂帅又要出征,不是指手划脚,而是亲自动手解决一些问题,也无不可。但是,“文化革命”期间,由于强调“一元化”,把书记的作用推到了极端,事事、会会必须书记挂帅,离开了书记或“一、二把手”,什么事情也解决不了,结果书记挂帅便成了书记拍板,书记决定一切。从党内正常关系来看,“书记挂帅”这个口号则是不科学的。我们知道,书记同委员的关系,是平等关系,而不是统帅与被统帅的关系。在重大问题的表决上,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决不可“以一当十”,要少数服从多数。书记的作用,就在于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委“一班人”的思想和步调一致;抓住中心工作,统筹全局,检查和督促决议的贯彻执行;沟通情况,不断集中集体的智慧,丰富集体的经验,提高工作成效。总之,书记对党委的日常工作、全面工作,只能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而不是包揽一切,统帅一切。
党的领导是集体的,各项工作则是具体的。因而,我们历来强调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定了的事,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不能互相推诿。在许多领导机关中,办事效率不高,互相扯皮,这与那里的“一、二把手”作风不民主不是没有关系的。长期以来,只有“一、二把手”嘴大,说话算数,还谈什么其他委员的责任心呢?不过,其他委员的责任心确实不可无,因为你受党的委托,总不能眼看党的事业受损失。对待“家长制”,就应该拿出制家长的勇气,否则,这股封建遗毒何时能够肃清呢!那些作风不民主的“一、二把手”也应该好好想一想:我们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是建立在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基础上的,集思广益,党的领导才能有力量;如果个人集权,一味个人说了算,没有委员们的积极性,岂不成了孤家寡人,光杆司令,党的工作也必然是一潭死水。
坚持集体领导,不搞个人集权,要正确处理党委内部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一般说来,多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或比较正确的,但是真理并不总是在多数人手里。如果少数人的意见,真正从群众中来,代表了群众的利益,尽管在党委内部是少数,但从群众方面看则是多数,因而也是正确的。应该相信,凡是追求真理的人,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自己的意见是错的,是会放弃自己的意见的。即使有的同志固执己见,也不能歧视或排斥,只要这样的同志在行动上执行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就要团结一道工作,给以必要的等待。这对于发挥党委集体领导作用,是完全必要的。
在进行四化建设的今天,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历史上的教训再不能重演了。“书记挂帅”的口号,“一、二把手”拍板定案的问题,应在必改之列。
(原载《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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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不能把所有制与劳动经营形式混为一谈
徐元俊 韩福才
党中央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经济结构进行改革,采取多种灵活的经济措施,使我国国民经济出现了新气象。这些新气象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城乡的工、农、商企业里,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许多企业打破了旧的行业和旧的分工界限,开始组成各种形式的联营、合营、兼营;一些国营企业开始试行自负盈亏,城镇的集体企业实行变共负盈亏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在农村,一些地方实行了各种形式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专业户,如养猪户、养羊户,等等。所有这些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的变化,对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而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
但是,由于多年来极左路线的影响,对经济工作中出现的新变化从理论上宣传不够及时,在一部分人中引起了一些思想问题。他们认为这样搞是倒退,会影响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会偏离社会主义道路。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个问题: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同所有制究竟是什么关系?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的变化会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会不会倒退到资本主义去?我们认为,目前在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上出现的种种变化,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更不会影响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虽然同所有制的性质有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码事。我们所说的联系,一是指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而生产力的状况同样会对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二是指在不同的所有制关系下,相同的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所体现的劳动的性质却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不管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怎样变化,劳动总是体现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都不带有剥削的性质。我们说它们是两码事,是因为它们的内容不同,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
(或占有)的问题,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一定社会阶级或集团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通过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经济环节的活动来实现的。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是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下,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对劳动力的使用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集体劳动还是个人单独劳动,或者集体劳动和个人单独劳动并存;是指对企业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经营管理。我们绝不能把所有制同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混淆起来,否则,就会在思想上造成混乱,给实际工作带来损失。
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的不同并不能作为区别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根据,也不能作为区别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根据。在不同的所有制关系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可以采取相同的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看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的还是资本主义私有的,是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主要是看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掌握在劳动人民手里,还是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社会主义公有制,无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它的性质变没变,关键就看劳动人民或企业的劳动者对企业是否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多年来,由于我们的经济管理体制过分集中,统得过死,企业和企业的劳动者权力很小,权、责、利三者互不联系,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党和政府现在提出对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采取多种措施,就是为了克服过去的缺陷和弊端,让劳动人民更好地行使自己管理经济的权利,这将会使我们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更加巩固和发展。
那么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第一、各种不同的物质生产过程的特殊技术条件和特殊需要,对于采取何种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具有直接的、决定的作用。例如,在大工业中,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多采取集中的劳动经营形式;在一些集体企业、商业和服务行业中,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低,多采取分散的劳动经营形式。在一些以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部门,虽然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采取分散的劳动经营形式。象抽纱刺绣、雕刻等行业,适宜于把一些产品,或者把某些产品的某些工序,分散到少数人或一家一户去进行。这些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并不影响所有制的性质。第二、究竟采取何种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不能搞一刀切。如果不根据各地和各个生产队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劳动方式和经营方式,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第三、管理经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在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劳动中,除了因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外,管理经验不足,也是造成“大帮哄”、“卯子工”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把科学的管理经验都视为修正主义的东西,致使一些不合适的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长期不能改变。许多人把“大帮哄”误认为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管理方法,这种思想影响至今还没有完全肃清。第四、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劳动方式和经营形式,都必须符合一定的经营原则的要求。在经济活动中,经营原则要求最高的劳动生产率和资金的节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最优经济效果。我国过去对经济的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统的太多,统的太死,弊病很多。现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为了克服这些弊病,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得最大的经济效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
(原载黑龙江《奋斗》杂志,本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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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不是一项任意的政策
邬沧萍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不是一项任意的政策,它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各地推行计划生育的实践经验提出来的。第一,由于50年代特别是60年代,我国对人口出生率没有适当控制,造成人口增长过多过快,人口基数大,育龄人群多,光是解放后出生的就有6亿多。第二,我国经济还很落后,要尽快把经济搞上去,必须把发展经济放在首要地位。第三,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但由于人口多,按人口平均无论是耕地、能源、水源、森林、草原在世界上都是属于低水平的。因此,我国现阶段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就是希望把人口增长速度降下来,使我国人口到本世纪末不超过12亿,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有人把我国现阶段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说成是只顾眼前不考虑将来。我认为,恰恰相反,这一政策是瞻前顾后的。50年代、60年代我国育龄夫妇每个年龄组一般不到1千万对,而今后是1千多万对。如果现在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我国人口增长速度就会很快,到本世纪末人口总数就会高达15亿,甚至更多。那末将来我们的子孙后代一定会埋怨我们,犹如我们现在检讨50年代、60年代没有适当控制人口给今天造成的被动局面一样。如果对计划生育放松一点,要求低一点,从眼前来看,一年多生一百来万,不过是增加现在人口总数的1‰左右,但是二、三十年积累起来就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如果每年多生几百万,还要生第二代、第三代,人口增长又不容易一下子停下来,这样对我们子孙后代影响就很大。从这个意义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更着眼于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
现在不少同志从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优生学、遗传学等不同角度来议论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社会经济后果。这是个好现象,说明人口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注意。对这些问题我们不但不应回避,而且还要进行科学的研究分析。任何时候人口增长速度迅速增加或降低,都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人口年龄的急剧变化,从而产生这样那样的经济后果。同样,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也可能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人口年龄构成的急剧变化所引起的问题。例如在三、四十年以后劳动年龄人口负担系数(劳动年龄人口同非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高和人口老化,照顾老人的问题等,这些都是事实。但是也要看到,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人口老化同样会出现,只不过出现得晚一点,青年夫妇照顾老人的问题可能好一点。但不是不出现社会经济问题,而是出现另外一些社会经济问题,首先遇到的将是多抚养两亿多青少年的问题,吃饭问题、就业问题、教育问题、住宅问题、商业供应问题、人民生活改善问题等等社会经济问题更多,也更难解决。因此,不能因为看到三四十年后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就动摇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决心,而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解决。在选择不同方案时只能权衡利弊得失,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我认为,当前采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方案,是从优的选择。这个方案不可能没有缺点,但也不可能是一项永恒不变的政策,到一定时候,例如预见到人口不再增加时,就应根据当时我国的人口数和人口构成,以及国内外形势,我国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资源发掘和利用情况,重新考虑和规划我国人口的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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