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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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九亿人民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已于二十日开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也已全文公布。全国人民期待已久的对这一伙反革命元凶巨孽的公开审判正式开始了。
林彪、江青一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罪行最重、为害最烈的反革命集团。他们为了篡党篡国,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一批卓越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在长期革命斗争中,没有死于敌人的监牢和炮火,却被林彪、江青一伙折磨致死。他们残酷地迫害和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制造了数不清的冤狱。国家栋梁、民族精华被摧残,无辜忠良、黎民百姓遭株连的不计其数。他们为了实现“乱中夺权”,挑动大规模武斗,指挥打砸抢抓抄,肆意“砸烂公检法”,煽动毁我“长城”,疯狂破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整个国家一片混乱,国民经济濒于崩溃。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不但有自己的帮派体系,而且秘密准备了自己的武装叛乱力量。在他们篡党夺权的阴谋相继败露以后,就先后策动武装叛乱。林彪一伙还冒天下之大不韪,策划谋杀毛泽东主席。这伙反革命分子要把我们这个好不容易获得解放和统一起来的祖国,重新投入黑暗痛苦和分裂内战的灾难深渊。
现在林彪、江青一伙终于被押上了审判台。提起公诉和审判他们的,是代表全国人民的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全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应该由全国人民进行审判。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就是九亿人民的起诉书,特别法庭的审判就是九亿人民的审判。而站在法庭上作为他们罪行的见证人的,就是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遭受诬陷、迫害和株连的广大干部和群众。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以如山铁证,控诉了林彪、江青一伙的一桩桩、一件件罪行。在起诉书的字里行间,充满了人民的血泪。这一桩桩、一件件罪行,无不令人怵目惊心。它们说明,林彪、江青一伙根本不是什么政见不同,犯路线错误,而是犯下了残害成千上万人民的血淋淋罪行的反革命刑事犯。早在1966年8月,刘少奇同志仍担任国家主席并重新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时候,林彪就指使叶群找了雷英夫,把他们捏造的诬陷少奇同志的材料口授给雷,让雷写成书面材料送给林彪,再由林彪批送给江青。这完全是蓄谋陷害,哪里是什么路线斗争、路线错误?他们恶毒地给刘少奇同志罗织罪名之后,继而组织残酷批斗,最后摧残致死,这是什么路线错误?为了迫害少奇同志,单是江青就擅自决定逮捕关押了十一个人,其中二人被折磨致死,这又是什么路线错误?他们制造了“中国(马列)共产党”案、“内人党”案、“冀东案”、“赵健民特务案”等许许多多冤案,使几十万人受诬陷迫害,几万人致死,这是什么路线错误?林彪一伙为了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秘密地非法地组织所谓“联合舰队”;张春桥为了诬陷、迫害大批干部和群众,在上海建立并指挥“游雪涛小组”,专门从事跟踪盯梢、绑架、抄家、监禁、秘密刑讯和搜集情报等法西斯特务活动,这又是什么路线错误?凡此种种,充分证明林彪、江青这一伙是反革命阴谋家、野心家,他们的一切罪恶活动,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
起诉书列举了48条罪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乱我中华,横行十载,作恶多端,给我们国家和人民造成空前深重的大灾难,他们及其帮派体系骨干所犯的全部罪行,当然不是起诉书所包括得了的。但是,仅这48条,已经是罪大恶极。这48条罪行,都是他们有预谋地一手犯下的。他们亲自捏造诬陷材料,亲笔拟定诬陷迫害名单;他们擅自下令逮捕无辜,直接控制专案组,进行刑讯逼供,置人死地;他们亲自煽动武斗,残害群众;他们指使人冒充红卫兵,指挥特务组织,进行抄家、绑架;他们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他们策动武装叛乱,等等,所有这一切,证据确凿,岂容他们推脱、抵赖。“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一伙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不要任何证据,就可以加人以罪名;不要任何法律手续,就可以把人逮捕、关押起来;不经审判,就可以把人杀害。这种无法无天,任林彪、江青反革命帮派体系横行霸道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新时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了刑律,就要依法制裁。全党全国人民决不允许林彪、江青一伙恶贯满盈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当然,我们的司法部门对于即使象林彪、江青一伙这样的罪犯,也是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允许被告自己辩护和请律师辩护,给他们以充分的辩护权。人民的法庭将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判处他们以应得之罪。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才有利于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
历史是由人民写的。千秋功罪,人民自有公断。林彪、江青这一伙篡党窃国的大盗,这一伙双手沾满人民鲜血的人民公敌,这一伙祸国殃民的害人虫,终于被押上人民的审判台,接受人民的审判。与人民为敌,反对人民、压迫人民、残害人民的,都没有好下场。对人民犯下罪行的,最终都逃不脱人民的制裁。这真是大快人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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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就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四个法律问题
著名法学家张友渔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 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友渔,今天就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有关法律问题,回答本社记者的提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不适用他们的反革命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令,请问这样做有何法律依据?
答: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九条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对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而《刑法》认为是犯罪,则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刑法》没有溯及力;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刑法》也认为是犯罪并应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重,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认为是犯罪但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认定的江青等10名主犯所犯的罪行,无论按照他们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还是按照现在的法律、法令、政策,都认为是犯罪。例如,他们所犯的反革命罪行,无论按照1951年制订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或是按照1979年制订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又如,1953年由政务院政务会议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中规定,对于“蓄意陷害好人的坏分子,或挟嫌报复并给了被告以重大损害的诬告分子”,在法律上“应予以追究”;“对于有意制造假案陷害好人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依法究办,最严重者并应处以死刑”。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意见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各级法院实际均作为判案依据的《刑法草案》第22次稿,规定了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率领或策动武装部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由此可见,特别检察厅起诉书中认定的10名主犯分别犯有的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所有罪名,无论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或现在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九条,规定了新旧法相较“从轻”的原则。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同现在的《刑法》比较,同样的犯罪,前者定刑普遍比后者为重。《条例》定刑几乎每条都规定有死刑;而《刑法》反革命罪一章的条文中,死刑的规定较少。例如,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1957年的刑法草案第22稿规定,“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策动武装叛乱的首要分子,《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现在的《刑法》对这两种罪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由此可见,适用《刑法》符合“从轻原则”,是既合乎法理,又完全有法律根据的。
需要说明的是,新法轻于旧法时具有溯及力,并不是我们国家的创造,而且是国际上的通例。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对这一点是很清楚的。
问: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特别重大案件,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进行审判,并任命了特别法庭庭长、3位副庭长和31位审判员。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就是法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属于不必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法律另有规定”的终审案件。
问:特别法庭限制旁听人数应作何解释?是否属于我国的独特规定?
答:法庭对旁听人数进行限制,各国皆然。对参加旁听的规定,各国也不尽相同,有的要申请登记,有的要发旁听证。我国这次采用发旁听证的办法,一证一人,发证八百张以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代表参加。
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这一特别重大案件涉及许多国家重要机密,不给外国人发旁听证是正常的。
问:国外有人认为审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是事先确定他们有罪,法院只是决定量刑轻重,因而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请问对此有何见解?
答: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原则的曲解。我们坚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的审判程序是保证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法院在审理终结前,既不肯定被告有罪,也不否定被告无罪。而是在审判中根据事实来决定。根据这一原则,特别法庭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理中,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讯程序,对被告有罪或无罪作出判定,如果判定有罪,然后才能决定量刑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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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终场 英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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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作会议确定当前重要任务
按国家计划控制压缩基建规模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10月27日到11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作会议认为,建设银行要在调整国民经济和稳定经济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当前重要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坚决控制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坚持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
会议指出,今后凡是计划上列了的项目,安排了的投资,就拨款,贷款;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和安排投资的,就坚决不给拨款和贷款。对于地方财政拿出专款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也要执行基建程序,协助搞好综合平衡,不能拉长基建战线,冲击国家计划。对生产长线产品的基本建设、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制止。基层建设银行要注意搞好本地区的综合平衡,对于不同部门在本地区新建的重复建设项目,如机械厂、铸锻厂、机修厂、汽车修理厂、船舶修理厂、电子计算机等,要建议他们组织专业化协作,避免重复建设。有些重复建设项目劝阻无效时,要及时建议计划部门撤销这些项目。
现在地方财政和企业单位直接分配使用的资金不断增加,各种渠道的建设资金也比较多。会议要求各地建设银行要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的办法,把这些资金聚集起来,加强管理、注意引导,按照国家计划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使用到国民经济急需的方面去。
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到会讲了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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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家经委财政部安排的挖潜、革新、改造部分资金
明年改国家拨款为建设银行贷款
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最近发出通知,决定自1981年起,将国家经委、财政部安排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中的一部分,由国家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
通知规定,贷款要符合调整国民经济的总要求,当前的重点是:节约能源、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增产短线产品和出口产品、加强交通运输薄弱环节等方面的革新、挖潜、改造项目。
贷款的具体条件是:花钱少、见效快、效果大;产品质量合格、适销对路;原材料、燃料、动力有保证;工艺成熟,技术过关,能降低燃料、动力、原材料单位消耗;符合专业化协作原则,有利于促进经济联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落实;有还款能力。
凡是不具备上述条件,盲目发展,盲目生产,搞“长线”产品,搞“无米之炊”,搞“大而全”、“小而全”项目的,不予贷款;即使在一个地区、部门看来是“短线”,但在全国看来是“长线”的,也不能安排。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贷款利率实行低息,一般为月息二厘七;节约能源和节约木材措施项目,为月息二厘一。逾期未还的贷款,要加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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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不追求无经济效果的高速度,逐步改变比例关系失调状况
上海决定明年大力调整工业结构
压缩钢铁工业,整顿机械工业,加快发展轻、纺、电子工业;发展高精尖产品,满足市场需要
据新华社上海11月20日电 新华社记者徐家柱报道:我国最大的工业城市——上海,决定采取重大的调整决策,把明年工业增长速度安排在积极、可靠的基础上,不追求不切实际的高速度,使上海能有效地逐步改变严重的比例关系失调状况。
1977年到1980年这四年,上海市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约递增8.4%(今年为预期数)。上海经济部门经过郑重考虑,决定1981年的发展速度大大低于前4年的平均增长速度。明年,上海要花大力气调整工业结构,压缩钢铁工业,整顿机械工业,加快发展轻工业、纺织工业和电子工业。国家要求上海大力发展高精尖产品,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节约能源、改造危险厂房、治理三废等工作也很繁重。因此,明年上海工业部门更需要迅速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经营管理,使有限的燃料动力和原材料能够取得更大的经济效果,并积极完成上缴的财政任务。
鉴于上海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家提出要保上海,并在拟订具体的措施。上海经济领导部门提出上海也要保国家,要求全市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的大力支援下,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为全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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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主动要求减少兼职 给中青年干部让路
劳模徐庆文不再担任县委领导职务
本报讯 据《北京日报》报道: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届人大代表和市七届人大代表徐庆文,为减少兼职,给中青年干部让路,主动要求不再担任房山县县委领导职务,受到广大干部群众赞扬。
去年,徐庆文在身兼数职的情况下,又被任命为房山县县委副书记,同时继续兼任南韩继大队党支部书记。这么多头衔,使他很难兼顾。最近召开的中共房山县第三次代表大会上,他又被选为县委委员。在新县委委员全体会议上,又有人提名他担任县委领导工作。为了集中精力抓好大队的工作,使更多专业知识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干部进入县委领导班子,他恳切请求不要再选他。在此以前,他还曾专门向县委写过报告,提出这一请求。大家对他这种从四化建设需要出发的高尚精神表示赞扬,并尊重他的意见,没有再选他进入常委班子。
选举结果,有两名大学文化程度和一名师范学校毕业的中年干部进入了常委班子。徐庆文很高兴,决心在新县委领导下,把南韩继大队的工作搞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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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政协副主席、彝族人民的好儿子
张冲同志追悼会在京举行
邓小平胡耀邦等参加追悼会彭真主持追悼会乌兰夫致悼词
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忠诚的无产阶级革命战士、彝族人民的好儿子张冲同志因病长期医治无效,于1980年10月30日在北京逝世,终年81岁。张冲同志追悼会今天下午在全国政协礼堂举行。
追悼会会场里安放着张冲同志的遗像和骨灰盒,骨灰盒上覆盖着中国共产党党旗。
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政协全国委员会的领导同志邓小平、胡耀邦、王震、韦国清、彭冲、宋任穷、阿沛·阿旺晋美、胡厥文、朱蕴山、史良、杨静仁、刘澜涛、康克清、季方、王首道、庄希泉、荣毅仁、王昆仑、何长工、肖克、杨秀峰、包尔汉、周培源、钱昌照,云南省的负责人刘明辉、朱家璧、张子斋,部分在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和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的负责人,在京的彝族同志,张冲同志的生前友好,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机关工作人员,共六百多人参加了追悼会。
追悼会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乌兰夫致悼词。
张冲同志追悼会会场肃穆、朴素,没有陈放花圈,参加追悼会的同志也没有戴黑纱、白花。这是根据张冲同志生前的遗愿和家属的建议安排的。追悼会前,张冲同志的夫人惠国芳同志建议,开追悼会送花圈费时、费力、费钱,应当进行改革,简化丧事、移风易俗应由党员干部带头;张冲同志的追悼会,家属、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免送花圈,参加追悼会的同志不戴黑纱、白花。有关部门同意惠国芳同志的建议。参加追悼会的同志对张冲同志的家属这种带头简化丧事、移风易俗的优良作风表示赞扬。
张冲同志的骨灰将按照他本人的遗愿,撒在他生前为考察和研究长江上游水利建设而九次穿越过的金沙江虎跳峡中。
追悼会后,邓小平等同志向张冲同志的夫人惠国芳及其亲属表示亲切慰问。(附图片)
张冲同志遗像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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