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谈谈军队也要肃清封建主义影响的问题
沈阳部队后勤部理论组
在完成反帝反封建伟大斗争任务中做出过卓越贡献的人民解放军里,存在不存在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要不要把肃清封建残余影响作为我军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反对封建主义对于我军老一点的同志说来并不陌生。早在我军创建初期,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就把建立军队内的民主制度、批判军阀主义封建残余作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几十年来,在党领导下的反帝反封建的伟大斗争中,我军为摧毁封建主义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写下了光辉的篇章。但是,可不可以由此得出结论:“我们这支反封建起家的军队根本不存在封建残余的影响”,因而“没有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必要”呢?显然,这种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我国封建社会经历了两千多年漫长的历史,封建主义的意识形态在我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把清朝皇帝赶下了台,而封建主义的所有制和意识形态却基本上没有受到触动。“五四”运动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只能对封建主义的意识和传统进行了初步的冲击和批判,仍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尽管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被消灭了,但由于思想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再加上我们转入社会主义革命后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只强调批判资产阶级,忽视对封建主义思想进行彻底的批判,因此,在建国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封建主义残余影响仍然广泛存在于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毫无疑问,这些影响也必然会在我们军队中有所反映。其次,我军成员大部分来自农村,特别是担负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大多是农民家庭出身。在旧社会,分散落后的小生产是封建主义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农民小生产者很容易接受封建主义的影响。我们的一些老同志虽然经过长时期的革命斗争锻炼,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但是,由于我军长期以来很少开展对封建主义思想的批判,不少同志仍然未能彻底摆脱封建主义的影响和束缚。再次,从我军的实际情况来看,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确实是存在的。例如,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存在着的官僚主义、家长制、领导职务终身制和特权等现象,在军队里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当然,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战斗组织,必须强调一切行动服从命令听指挥,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和官僚主义、家长制、一言堂等带封建主义色彩的东西混同起来,甚至给它们披上合法的外衣。此外,在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那种论资排辈、任人唯亲以及利用职权谋私利的不正之风,那种垒山头、搞宗派、认老乡的不正常的关系,等等,都是封建主义的残余在我们部队里的表现,对军队的建设危害极大,必须认真加以清除。
有些同志认为,现在是搞社会主义革命,在意识形态领域里主要是批判资产阶级思想,批判封建主义思想完全是多余的。这些同志没有看到,我们国家是没有经历一个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而进入到社会主义的,因而在我国封建主义思想影响较之资产阶级思想影响更深更广,并且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前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实现军队革命化现代化的严重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批判资产阶级思想的同时,批判封建主义应该是同样重要,同样迫切。如果我们看不清这一点,不承认反对封建主义残余的必要性,那就会在思想上解除武装,就不可能肃清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
有的同志担心,批判封建主义思想会影响部队的集中统一,对军队建设不利。诚然,军队一刻也不能离开集中统一。问题是要什么样的集中统一。从表面上看,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同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都强调集中统一,但其本质却截然不同。前者是在专制基础上的集中,后者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如果不批判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那就很容易把封建主义的家长制、一言堂等“理直气壮”地搬到我们军队中来,以致破坏民主集中制,破坏正常的民主生活,我们的军队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集中统一。
封建主义的东西,例如,官僚主义、家长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等,确实会给某些人带来一些好处。但是,对于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来说,这些所谓的好处,对军队建设却有极大的害处,是万万不可沾边的。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应当自觉地同封建主义意识和传统实行彻底的决裂。如果不是这样,那就不仅会损害党的利益、军队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到头来也必然会害了自己。
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是政治思想战线上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完成好这项任务,必须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区别不同的情况。比如,要区别领导权威和专制主义,不能把各级首长在职权范围内正常的组织指挥当作封建的家长制、一言堂;要区别必要的分工制度和封建的等级制,不能把上下级之间、官兵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当作封建等级制的残余;要区别物质生活待遇上暂时的不可避免的差别和搞特权的界限,不能把在制度范围内的必要的政治、生活待遇当作是特殊化和封建主义的特权。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还应注意切实改革和完善制度,既提高广大干部战士的思想觉悟,又从制度上保证我军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加速军队革命化现代化建设。
(摘自《解放军报》)


第5版()
专栏:读史札记

从虚心求谏到骄傲拒谏
——读《贞观政要》之一得
任汉文 杜经志 穆福田
如果要全面探讨一下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产生“一言堂”的种种原因,恐怕就牵扯面颇广,不是一篇短文所能尽意的。最近,笔者读到《贞观政要》这部史书,感到它为我们研究上述问题,从一个特定角度,提供了一个历史的鉴戒。《贞观政要》是唐朝玄宗时期的谏议大夫兼修文馆学士吴兢编著的一部类似“实录”的史书,凡十卷四十篇,很是好读。难得的是,此书不仅精彩地记述了唐太宗李世民执政初期善于纳谏的恢宏气度,而且也如实地记载了这位风云一时的帝王由纳谏(当然还有知人善任等一些其它原因)而取得统治成功,又因成功而骄傲而拒谏的历史转变。这种转变,不是一个意外,而是一个典型。因为它表明了一条规律:骄傲和逢迎往往是一个政治家走向自己的反面的阶梯。
一篇中国古代史,谁是最有“民主”气的帝王?这顶桂冠,大概非唐太宗莫属。唐太宗执政初期,确实很能够虚心纳谏,很有点子“群言堂”的味道。为了引导大臣们讲话,尤其是讲和自己意见不同的话,他曾一度抛掉至尊帝王“金口玉言”的陈腐观念,直言不讳地承认自己也会犯错误。贞观四年,当着文武百官,他激烈地批评隋文帝“每事皆自决断”,“未能尽合于理”,接着就直率地承认自己“日断十事,五条不中”,“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卷一“政体”)这个正确认识,无疑是他纳谏的起点。他还常把自己比作一块未经冶炼的矿石,“金之在矿,何足贵哉?”他把敢于批评他的过失的大臣比作善于炼金的“良工”,“良冶锻而为器,便为人所宝”。(卷二“任贤”)因此,他常常重赏那些犯颜直谏的臣子。贞观初,太宗判处一位大臣死刑,另一大臣孙伏伽认为“法不至死”,当面批评他“滥加酷罚”。太宗不但接受了批评,还把兰陵公主园赐给孙伏伽,以奖励他的忠直。(卷二“纳谏”)大臣魏征同太宗共事十七年,所奏二百余事。为了匡正君失,他常与太宗当朝辩论,寸步不让,甚至唇枪舌剑,使太宗下不了台。太宗非但不罪,反而多次赏赐。仅《贞观政要》所载“赏绢”一项,就不下千匹之多。高价征求批评,导致进谏成风。大臣“上书奏事,条数甚多”,太宗“总粘之屋壁,出入观省。”(卷二“求谏”)鉴于阿谀之徒常塞忠谏之路,唐太宗多次严厉批评阿谀谄媚的歪风,以为群臣戒。他谆谆告诫群臣:“谗佞之徒,皆国之蟊贼”,“丛兰欲茂,秋风败之;王者欲明,谗人蔽之。”(卷六“杜谗邪”)他斥责那种“苟在阿顺,事皆称美”的臣子,“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只会照抄照传他的话,任是什么人都干得来。(卷一“政体”)由于唐太宗的倡导、鼓励和身体力行,贞观初年,统治集团中确实出现了人才济济、言路畅通的兴旺景象,甚至有县丞一类小吏直接上书皇帝而被采纳的事。这就比较成功地促进了饱受隋末战乱创伤的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就是历代史家交口赞誉的“贞观之治”。
此时的唐太宗,才三十几岁。不绝于耳的“万岁”之声,纷至沓来的“圣明”之誉,冲击着这个“贞观之治”缔造者的头脑。他终于由陶醉而昏昏然,骄傲起来了。贞观九年,他目空一切地向群臣夸耀:“古先拨乱之主皆年逾四十,惟光武年三十三。但朕年十八便举兵,年二十四定天下,年二十九升为天子,此则武胜于古也。……贞观以来,手不释卷,知风化之本,见政理之源。行之数年,天下大治而风移俗变,子孝臣忠,此又文过于古也。”(卷十“慎终”)其骄横之气,已是溢于言表!对太宗的骄傲,最先觉察的还是魏征。贞观十一年,魏征写了有名的《谏太宗十思疏》,语重心长地说:“凡百元首,承天景命,莫不殷忧而道著,功成而德衰。”“夫在殷忧,必竭诚以待下;既得志,则纵情以傲物。”(卷一“君道”)当然,这是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说的,没有一下子点透,但明显是针对唐太宗渐生骄奢而投下的一剂苦口良药。然而,头脑膨胀的唐太宗,终于没有听得进去。贞观十二年,魏征只好直言不讳了。他先是上书批评太宗“天居自高,龙鳞难犯”,接着又当面指出他“旋以海内无虞,渐加骄奢自溢”。(卷二“纳谏”)贞观十三年,魏征又上《十渐不克终疏》,把太宗骄奢自溢的种种表现,归纳为十条,并着重批评他“顷年已来,微有矜放,恃功业之大,意蔑前王,负圣智之明,心轻当代,此傲之长也。”(卷十“慎终”)但是,这种深谋远虑的警告,非但打不动太宗的心,反而一次次地被大臣们赞颂太宗功勋的“歌德”之声所淹没。魏征的意见,总是落落寡和。即使房玄龄这样忠心耿耿的重臣,明明见到太宗之失,也不去匡正,只是百依百顺。魏征算是看透了这一点,他当着群臣的面,对太宗说:“人臣初见任用者,皆欲匡主济时,追纵于稷、契;及其富贵也,则思苟全官爵,莫能尽其忠节。”(卷十“慎终”)贞观十八年,魏征去世一年后,太宗半真半假地让群臣列举他的“过失”,不少人竟说:“陛下圣化道致太平,以臣观之,不见其失。”(卷二“纳谏”)至此,唐太宗的骄傲,群臣对他的阿谀逢迎,已是难于逆转了。由此也可以看出,君王的骄傲,主要责任固然要由他本人承担,但大臣们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部分大臣对君王的业绩顶礼膜拜,凡君之命皆为真理,非君之言指为异端;一部分大臣则违心地迎合君王以保全禄位,明知不对,少说为佳,上所言皆曰可,上所行皆曰善。这两种倾向,都只能成为君王陶醉的酵母,骄傲的助剂。
为君者,骄奢自溢;为臣者,盲目逢迎。与此相伴随的,就是贞观初期的“从谏如流”向贞观中、后期的“金口玉言”的历史转变。如果说这后来的结局是杯苦酒,那也是太宗君臣共同酿造而成的。魏征曾先后两次勾画了这个转变的“三部曲”:“贞观之初,恐人不言,导之使谏”;“暨八九年间,犹悦以从谏”(不再主动求谏了);十年之后,“渐恶直言”,虽勉强有所容,“而意终不平,谅有难色”。(卷二“纳谏”、卷五“诚信”)贞观中期以后,唐太宗对大臣们的正确意见,大致采取了三种对策。
其一,“虚心”接受,迟迟不改,言是而行非。对于旧日老臣批评他的过失而又言之有据的正确意见,他虽然心存不满,又不好公开拒谏,便以此虚应故事。他总是说几句“见公论说,过失堪惊”、“虚怀以改”之类客套话,一转脸就又说:“臣下见事,只可来道,何因所言,即望我用?”(卷五“公平”)难怪魏征在一篇奏疏中一针见血地批评他:“听言则远超于上圣,论事则未逾于中主”,“高谈疾邪,而喜闻顺旨之说;空论忠谠,而不悦逆耳之言。”(卷十“慎终”、卷五“公平”)
其二,引经据典,文过饰非。唐太宗自称“贞观以来,手不释卷”,历史知识是颇为丰富的。贞观初年,他与群臣讨论历代帝王施政得失,也不乏真知灼见。但后来,他的知识却成了强辞夺理、压制不同意见的工具。贞观十六年,大臣刘洎在一道奏议中对太宗说:为君者和颜悦色,虚心纳下,大臣们都战战兢兢地说不清楚,何况您总是“动神机,纵天辩,饰辞以折其理,援古以排其议”,谁还敢于讲话呢?(卷六“慎言语”)
其三,动辄问罪,把忠谏之言指为“诋毁”、“诽谤”。贞观八年,一个下层官吏上书,说太宗“修洛阳宫,劳人;收地租,厚敛”。太宗大怒,硬说人家“欲国家不役一人,不收斗租”,非治其“讪谤之罪”不可。(卷二“纳谏”注)贞观十一年,太宗外出游猎。有人上书说他“即日徭役,似不下隋时”,“田猎犹数,骄逸之主也”。太宗大动肝火,说是“如斯诋毁,有似咒诅”。(卷十“畋猎”)这两次,都亏魏征据理力争,才使忠谏者幸免于祸。
在封建帝王对臣子拥有生杀予夺之权的专制制度下,唐太宗对纳谏者采取这种态度,终于造成了“朝臣都不论事”(卷二“求谏”)的万马齐喑的局面。一些清醒的大臣抚今追昔,只能发出感慨无限的叹息:“但及贞观之初,则天下幸甚!”
唐太宗自己有句名言:“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卷二“任贤”)其实,他本人就是一面历史的镜子。通过这面镜子,我们应该得到有益的教训。


第5版()
专栏:

地方性法规亟待健全
吴大英 刘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该法第27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作了同样内容的规定。这项规定,有利于扩大地方权力,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不小成绩。有的地方根据四化建设和人民利益的迫切需要,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的精神,已经或正在制定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城市卫生、交通管理、计划生育、排污收费、著名风景区管理和民族区域自治条例、草原管理条例等等一系列地方法规。通过这一工作,逐步加强和健全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制度,提高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能力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事实证明,我国法律中关于地方法规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单有中央的法律、法令的健全,没有地方性法规的健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就会是跛足行进的,许多很好的法律规定的施行,就会因缺少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等等而落不到实处;各地许多复杂、细密、带有地区性质和特点的事情,就会因缺少具体适用的地方法规而无法可依。健全地方法规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
同一切新开展的工作要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样,制定地方法规目前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有一些是带普遍性的,需要很快加以解决。
一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委员都有五、六十人,其中副主任一般也都有十几人。但是兼职的多,年逾古稀的多,照顾安排的多。就我们接触到的几个地区的情况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委员中,经常驻会的一般只有几个人,少的只有两、三人。这种状况,就造成了它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工作机关,也形成了它研究问题少、接触群众少、主动开展工作少的局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的驻会委员宜占相当的比重,譬如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这样,他们就可以分别亲自参加和领导人大常委会的各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室、研究室的工作。法制委员会成立某项地方法规的起草委员会,除应有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参加外,还应邀请法学家或对法律比较熟悉的同志参加。按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当然还应比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举行的更多一些。必要时,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为了集中精力和时间完成某项工作,还要驻会或外出工作一段时间。这样逐步形成为制度,就会使占相当比重的人大常委委员不致成为单纯的“开会委员”,各方面的工作将会更顺利地开展。
为了做好地方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在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并且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这项工作的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但是,究竟设立哪些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该各有多少,职责范围是什么,都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是否可以统一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范围等,以求得大体上统一。
根据宪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法规。这些规定,从名称上看是清楚的,但一涉及到具体内容,由于没有明确划分立法权限的法律根据而往往互相等待,使有些很紧迫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比如舟山渔场虽属浙江省管辖,但捕鱼者来自沿海的好几个省、市,如果由浙江制定一个管理舟山渔场的地方法规,对别的省、市不发生效力,仍然是管不好的。再如太湖等跨两省的湖泊以及内蒙古的牧区和毗连省、区的农业社队,也时常发生涉及两省、区之间的各种纠纷,类似这样的问题,一个省、区的地方法规,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从地方上看,哪些问题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加以调整;哪些问题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加以解决;哪些问题应由政府各厅、局、委、办单独或联合发出有关文件加以解决,也不明确。比如有的省辖市的房管局,自己制定了房屋拆迁办法,当与居民发生纠纷告到法院时,法院当然只能依法办事,而不能依据房管局自己制定的办法办事。类似这样的问题,就应该经过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议通过地方法规加以调整,如果由主管部门发文件,执行起来势必遇到困难。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了常务委员会。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它们无权制定地方法规,但有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带地方法规性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等。居民守则,本来应由居委会或居民自己制定,毋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但有的市人大常委会也郑重其事地加以审议通过。这些情况,都是由于没有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权限加以明确具体地划分产生的。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一则会使工作受到损失,二则会使地方法规和其他文件界限不清,在立法上造成混乱。为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就立法权限划分作出具体规定,对地方法规的范围、规格、名称等,也应作出规定,以便与其他文件区别开来,提高地方法规的权威性。同时建议,国务院对各级政府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的范围、规格、名称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牵涉到法制统一的一个大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从建国后到1966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连续印发政府公报、政报、政府工作等机关刊物,在此基础上又加以挑选、整理,印发了地方法规汇编、重要文件选编等。这些资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如实地反映了各地十几年的政权建设、法制建设、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以及各项社会改革的情况,是十分珍贵的。搞地方法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总结历史经验,这些资料,为制定地方法规提供了方便。这些文件中,自然失效或应予废止的,需要分类整理出来,作为历史资料,以备借阅参考;仍然适用或基本适用,需要加以修改、补充的,应尽快组织力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工作。比较起来,在新的地方法规还不能马上都制定出来之前,修改、补充原有的法规和重要文件,让它们继续发挥作用,所要花的功夫总要少一些,因此,这在目前,是健全地方法规的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地方法规方面的工作刚刚开始,不少地方也比较积极。当前虽然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如能及时加以解决,这项工作一定会开展得更好。


第5版()
专栏: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出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编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一书,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本书是《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的一种。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产生的一个进步团体。同盟的宗旨在于营救一切爱国的革命的政治犯,争取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本书辑录了民权保障同盟的一些珍贵的历史资料。其中有宋庆龄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任务》、《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会上对新闻界发表的谈话》等主要文献,以及记载当时组织经过,反映当时同盟会重大活动的资料、有关的回忆录和当时反动派攻击同盟的言论。
本书在编辑过程中,曾多次得到宋庆龄副委员长的支持、指导。陈翰笙、杨小佛同志也给予大力帮助。  (张晓颐)


第5版()
专栏:

《中国古代史常识》专题分册出版
《中国古代史常识》专题分册,最近已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本书以专题的方式,从多方面反映我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历史发展概况,特别是用全书一半左右的篇幅,介绍了我国古代生活中有关衣、食、住、行的发展演变状况。
《中国古代史常识》专题分册,具有通俗生动、深入浅出的特色。全书二百二十多幅配合文字的插图,绘制相当精美。(青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