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1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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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我国国内市场问题
周叔莲
我国是一个近10亿人口的大国,具有广阔的国内市场。这是我国的特点,也是发展生产的有利条件。如何发挥国内市场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很值得重视并需要认真加以探讨的问题。
很长时期内我们对国内市场重视不够。我们没有很好满足现有市场的需要。城乡居民的一些基本生活需要,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相当一部分社会购买力得不到实现。企业存在着为生产而生产的倾向,因而一方面很多产品供不应求,另方面有些产品又严重积压。我国人民收入增加得较慢,限制着国内市场的扩大。地区、部门和企业搞大而全、小而全的自给自足经济,更阻碍着国内市场的发展。我们也没有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和实行技术革新。不但禁止重要生产资料进入市场,取消了或基本上取消了这些生产资料的国内市场,而且也曾给生活资料市场很多不必要的限制,使它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由于没有充分发挥国内市场的作用,给国民经济带来了种种消极后果。
我国市场上长期存在的供不应求现象,使得有些同志往往把市场当成一个包袱,把市场需求看成一种负担,看不到国内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国内市场问题处理得好,就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处理不好,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的作用是决不能忽视的,那种害怕国内市场扩大的观点更是错误的。
市场是商品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所谓商品就是在市场上买卖的产品。商品卖不出去,不仅难以实现扩大再生产,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因此,马克思说商品的出售“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资本论》第1卷第124页)马克思还说:“对工业生产来说,市场的不断扩大则是它的生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21页)这个论断非常重要,不仅适用于工业生产,也适用于其他部门的生产,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生产。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我国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怎样解决市场问题呢?从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发展生产应该主要着眼于国内市场。国内市场的容量,将对生产发展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市场还是商品生产的一个推动力。市场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且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反作用。不断扩大的生产,需要一个不断扩大的市场,反过来,不断扩大的市场又能促进生产的不断扩大。这种情况,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可以看得非常清楚。美国经济发展曾经比其他国家更为迅速,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有广大的国内市场,并且比较充分地利用了这个市场。我国巨大的国内市场如果得到充分而又有效的利用,必将成为促进生产发展的巨大动力,并有利于当前国民经济的调整。
市场的作用还表现在能够督促企业发展生产,减低成本,增加盈利。在商品经济中,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企业必须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和实行技术创新,才能不断降低单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也就是市场的作用。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在计划调节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的原因。经验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如果不实行计划调节,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如果不实行市场调节,就会使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失去活力,变得死气沉沉,这样也达不到计划调节的目的。一年来我国一些重要生产资料相继进入市场,生产这些生产资料的企业感到了市场的作用和竞争的压力,并且促使他们改善经营管理,以提高经济效果。
重视国内市场还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要求。资本主义生产是以攫取剩余价值为目的,为了获得最大利润,资本家残酷剥削工人,因而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资本家还往往不顾国内市场的需要,甚至为了占领国外市场而损害国内消费者的利益。社会主义生产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目的的,要求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的收入,使国内市场随着生产的发展相应地扩大,从而既能够使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又能够避免经济危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在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关系上,有的同志重视后者而忽视前者,这是没有根据的。首先,如前所说,我们现有的国内市场还没有加以利用,对此决不能忽视。其次,我们常说我国有世界上最大的国内市场,这就它的潜力来说是正确的,但目前国内市场还很小,而随着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国内市场必将不断扩大。再次,如果我国象有些国家那样以对外贸易为主,则当我国经济高度发展以后,是难以找到能够容纳如此大量输出品的国外市场的。而且发展国内市场完全决定于我们自己,发展国外市场则决定于其他许多条件,利用国内市场比利用国外市场的主动权多得多。我们放着广阔的国内市场不重视利用,岂非有点象拿着金饭碗讨饭,很不明智吗?所以,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忽视国内市场。国外许多有识之士,也看到了我国国内市场的意义,有的外国朋友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以国内经济循环为主与有计划的国际分工相结合的经济类型,这种意见是有根据的。很多国家也非常重视我国的市场,设法和我国发展贸易关系,我们自己怎么能不重视国内市场呢?
有的同志强调我国工业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竞争力。诚然,有些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不仅对于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是必要的,对于促进企业改进管理、革新技术和提高产品竞争力也是有好处的。我们应该努力这样做。但是,也要看到,目前我国能够进入国际市场的产品和企业毕竟只是少数。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还是要在国内市场上为它们创造条件,促使它们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只有通过国内市场普遍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也才能为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有利条件。因此,从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来说,也应该十分重视国内市场的作用。事实上,只有国内生产和贸易发展了,发展对外贸易才有牢固的基础和有利的条件。我们应当贯彻“国内市场为主,国外市场为辅”的方针,把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结合起来通盘安排,同时在出口产品时要全面考虑经济效果。那种单纯为外汇而出口,既不考虑国内市场的需要,又不考虑有些产品出口是否真正有利,结果往往得不偿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过去我们忽视国内市场的作用,是同把社会主义经济看成是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否认它是商品经济有关的。通过30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我们已经认识到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不仅生活资料是商品,生产资料也是商品,不仅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存在商品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也存在商品关系,这就为发挥国内市场的作用提供了思想基础。
为了充分发挥国内市场的作用,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工作。
第一,使产业结构适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人民的需要是我们制订国民经济的出发点,而人民的需要又是通过国内市场反映出来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要进一步搞好调整工作,这是我们由被动变主动的关键,而国内市场的需要则是调整国民经济的重要依据。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增加,市场需要也将发生变化。例如在我国轻工市场上,社会购买力趋向已由“吃穿用”转向“用穿吃”,对中高档商品和耐用消费品需求迫切,供需矛盾相当突出。据有关部门预测,1979年到1985年我国社会消费结构中,吃的部分将由59%下降为55%,穿的部分将由11.6%增加为13%,用的部分将由18%增加为20%。我们必须使产业结构和国内市场需要相适应,既满足生活的需要,又满足生产的需要,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
这里有必要谈谈消费资料生产和生产资料生产的关系问题。过去曾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应该实行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现在有的同志又认为生产资料优先增长根本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这两种看法都有片面性。根据列宁的分析,生产资料优先增长是技术进步和有机构成提高等条件下社会扩大再生产的要求,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时期也会出现这些条件,因此不能认为它根本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根据我国情况,今后一段时期内应该使消费资料比生产资料增长得更快些,要在大力增加农业生产的同时,继续优先发展轻工业,并要加快发展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和建筑业,这也是满足国内市场需要所要求的。
第二,努力扩大国内市场 我们不仅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市场,而且要设法扩大国内市场。现在我国国内市场受到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不发达的限制,这种限制同生产力不发达有关系,但有些则属于人为的不必要的限制。例如有些地区封锁市场,不准本地的商品外出,不准外地的商品运入,这种做法是完全违背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的。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曾经经过斗争建立了统一的国内市场,从而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条件。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有统一的国内市场,而决不能在国内地区间搞市场封锁。我国国内市场还受到城乡人民收入水平低的限制。今后我们要在努力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人民收入,使人民收入的增加和生产的发展相适应。过去流行过种种害怕人民富裕的“理论”。资本主义国家比较有远见的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也认识到要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扩大国内市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有什么理由害怕人民富裕呢?人民富裕起来,收入增加了,国内市场愈来愈扩大,生产才能愈来愈发展。
第三,建立和健全市场发挥作用的机制 国内市场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才能起推动生产的作用,这就是要让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使市场有发挥作用的机制。过去我们把生产资料的统一收购和统一分配也称之为“市场”,但这种市场根本不具备价值规律发挥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因而对生产也不能起推动作用。生活资料市场也曾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不合理的限制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我们还面临着为国内市场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条件的复杂任务。社会主义市场发挥作用的最重要的条件是企业要有独立自主权,企业及其职工的利益要和本单位的经营好坏紧密结合起来。这样,企业才有发展生产的动力和条件,价值规律才能通过市场对企业生产发生作用。一年多来我国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起了很大作用,少数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更取得了明显的功效。我们要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广。为了使国内市场发挥积极作用,还要改革计划、财政、物资、价格、信贷、税收等制度。
第四,切实做好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加强对国内市场的领导 这样做,既是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要求,也是发挥计划调节作用的要求,因而也才有可能把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结合起来,既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又防止和及时克服它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讲到促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业、航海业和工业空前高涨”的因素时,就曾专门提到“中国的市场”。当时,我国不具备利用国内市场发展自己的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的政治经济条件。现在,这些条件已经具备了。我们一定要重视国内市场,充分发挥它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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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思想评论

权力不能过分集中
滕文生 贾春峰
当前,我们正在着手进行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和其他制度的改革。现行领导制度中存在的严重弊端之一,就是权力过分集中。造成和助长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同我们长期以来作为党的一个领导原则加以广泛宣传和实行的“大权独揽”有密切关系。
“大权独揽”究竟对不对?究竟合乎不合乎马克思主义?合乎不合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适应不适应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个问题,现在很有必要重新加以认识。
建国以来,我们在反对分散主义、反对闹独立性的问题上,是有深刻教训的。我们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反对闹独立性,却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强调反对个人过分集权。“大权独揽”口号的产生和一再被重申,就是适应了这种片面地、不适当地强调党的集中统一的政治需要。
在革命战争年代,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强调党的集中统一以至于强调一下必要的集权,是需要的,但是,即使在那样的条件下,党也不能实行“大权独揽”这样的领导原则。在夺取了全国政权以后,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候,把“大权独揽”作为党的领导原则,就更是不对的了。三十年来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大权独揽”在理论上违反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上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破坏集体领导原则,破坏党和国家以及整个社会的民主生活,是严重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之,大权是不可以独揽的。
大权能够由个人独揽吗?不行。个人独揽,必然形成有权皆揽,有权尽揽,必然走上个人专断。在1958年重申“大权独揽”时,曾经说过,“大权独揽”是一句成语,习惯上往往指的是个人独断。这样说,好象我们实行“大权独揽”,同习惯上的个人专断是有本质区别的。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又要实行“大权独揽”,又想避免个人专断,是根本不可能的。从1958年批评反冒进,重新强调“大权独揽”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个人专断现象不断滋长。这种现象,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就是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个人崇拜的一套也搬了一段时间。这些事实,难道不是充分说明,只要实行“大权独揽”的领导原则,个人权力无限膨胀,就无法避免个人专断吗?
大权能够由党委独揽吗?不行。党委独揽,必然造成党政不分。1958年重申“大权独揽”时,曾经明确指出,“大权独揽”就是要把重要权力集中于党委的集体,并且说,难道大权可以分揽吗?所谓大权集中于党委的集体,实际上往往并不是集中于集体,而是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之手。前些年,几乎所有的省委第一书记,同时又是省革委会主任,省军区第一政委,有的还是大军区政委,可以说,在那里,是党、政、军一切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大权不能分揽,只能集中于党委的规定,是造成以党代政、党委包揽一切的根本原因。其结果,必然使各级党组织陷入日常行政事务,形成党不管党的现象,使各级政府不能独立地行使自己应有的职权,不能建立自己的有效能的工作系统。这既不利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也不利于发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而且会滋生和助长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人们从这种灾难性的后果中,已经深深地感到,这种领导体制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大权能够由政府独揽吗?也不行。政府独揽,必然造成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等各种弊端。长期以来,我们对经济活动实行过于集中的国家管理体制,各个企业、各个生产单位不能建立独立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许多重要权力集中于这些企业、生产单位之上的多层制的行政管理机关,给经济工作带来严重的损失。这个事实充分说明,政府独揽经济工作大权是不行的。我们现在进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改变以政代企的现象。在国家生活方面,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有各自的职权,谁也不能独揽。比如,检察机关必须独立地行使检察权,法院必须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他们的权力,不能由党委包揽,也不能由政府机关包揽。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是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也是人民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党、政府、企业和群众团体,各有自己的职权。这些职权是不能互相混淆、互相包揽的。实行“大权独揽”的领导原则的实质,就是不承认这种职权上的划分,就是否定了社会分工。显然,这种否定社会分工的现象,并不是先进的东西,而是一种落后的、倒退的东西,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大一统”思想的遗毒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尚未肃清的一种表现。
大权可以分揽吗?大权不仅可以分揽,而且必须分揽。这就是我们从已经付出了沉重代价的历史教训中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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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和运用
许显侯
在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行使,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称为三权分立。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两三百年中,几乎所有资产阶级国家都沿用了三权分立原则。
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但是,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某些环节、某些组织原则,是人民群众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是有用的历史遗产,不能简单地都归到资产阶级的帐上。例如,三权分立原则,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是由英国17世纪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把国家机构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司法权合并在行政权之内。对外权是国家的外交、征战、媾和等职权。立法机关(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主要标志。洛克的学说,反映了当时英国政治制度的既定事实:议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在君主立宪制度下,国王已经变成不掌握实权的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法国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三权分立思想。他于1748年发表了《论法的精神》,系统地阐发了三权分立学说。他认为:要使公民享有政治自由,就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机构。
孟德斯鸠所在的法国是当时西欧封建专制统治的典型。国王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国王的话就是法律,人人都必须绝对服从。路易十五曾在巴黎高等法院宣称:“主权的权力寄于我的身上。立法权仅属于我一人而已,无所依赖也不得分享。整个公共秩序皆自我出,全国的权利和利益必然与我的权利和利益联成一体,而且都在我的掌握之中”。(索布尔:《法国革命》第28页)在这种制度下,只有个人的专制独裁。孟德斯鸠敢于向这种黑暗统治挑战,是很了不起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所谓以权力约束权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他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他关于三权分立总的观点是:“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同上书,第156页)
如果说洛克的分权思想只不过是承认和维护了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既成事实,那么孟德斯鸠则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备了三权分立学说,因而被公认为三权分立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孟德斯鸠主张君主立宪政体下的三权分立,虽然还带有保守的色彩,但不能因为这一点而贬低他三权分立学说的革命性。
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英、美、法等许多资产阶级国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政体,但不论是共和政体还是君主立宪政体,它们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一般都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可以这样说,只要是标榜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国家,它们都采用了三权分立原则。
资产阶级经过了反复斗争的实践,深感必须在政治制度上设立有利于防止封建专制主义卷土重来的原则。英国按三权分立原则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主要是由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加以确认的。这两个由议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主要内容是:(1)肯定了最高立法机关议会有讨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一切法律必须经过议会通过,才能生效;(2)限制了王权,国王未经议会准许,不得颁布法律或中止现行法律,不得擅自征税,不得征兵和维持常备军;(3)规定法官终身制,只有议会有权解除法官的职务,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英国既保留了王权,又大大地限制了王权。英王开始的时候还掌握行政权力,到了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初,行政权力就逐渐由国王转移到内阁首相手中。英王作为国家元首,只有象征性的作用而没有实权。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国家政权机关的变迁过程可以看出,所谓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的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剥夺了,最后连国王的行政权实际上也被架空。1688年以后,英国的国家政权就从专制主义的国王手里转移到资产阶级直接、间接操纵的机构中去了。
在历史上,出现过雅典奴隶制的民主共和政体,罗马的贵族共和政体,但都是短暂而特殊的形式。总的说,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特征是独裁统治。中国历代的帝王、俄国的沙皇、法国的路易十四、英国的查理一世等等,都是封建专制独裁的代表人物。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先进的思想家鼓吹分权思想,正是和封建帝王的大权独揽针锋相对的。他们认为国家机构按照分权原则组成,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是实行民主、防止独裁的有效制度。资产阶级学者认为:“分权与制衡的制度是以如下的观点为基础的:没有一个人或机构可以取得绝对的统治权,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的最好办法是机构之间彼此有制约之权。”(爱德里安:《美国民主制的程序》英文版115页)这段话,说出了资产阶级所以要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要造成没有一个人或单独一个机构能够取得绝对统治权,以便更好地体现整个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
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宪法制度中的重要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重要形式。它对于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政权之后,如何按照民主主义原则去组织新的国家政权机构,的确起了进步作用,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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