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0月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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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理论和实践
张尚鷟
自从16世纪法国人波丹(1530—1596年)提出国家的主权论以来,数以百计的资产阶级学者,如洛克(1632—1704年)、孟德斯鸠(1689—1755年)、卢梭(1712—1778年)、杰弗逊(1743—1826年)等,为了推翻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并且为了在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以后,防止蜕化为封建专制,围绕国家主权问题,曾展开过广泛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即:一、国家的主权究竟应当属于谁?是主权在君,还是主权在民?二、国家的主权能不能限制?应不应该限制?三、国家的主权能不能分割?应不应该分割?
主权在君还是主权在民的争论,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逐渐明确下来。一个国家的主权应当属于人民(资产阶级是标榜“全体人民”的),而不属于所谓“君权神授”的国君。这个思想,经过十七、八世纪的启蒙学者们从多方面论证和大力宣传以后,在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实践中确立起来了。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所取得的重大胜利,是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和资产阶级革命家们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与此同时,国家主权能否限制和能否分割的问题,也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一般说来,按照资产阶级学者们的意见,一个国家的主权既然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就这个意义说,它就是不能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但是另一方面,人民只能通过自己选定的国家机关和一大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这个最高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最高权力又是能够限制、也必须限制的,又是可以分割、也必须分割的。因为,如果让国家权力集中于一个权力机关,集中于少数人或一个人手中,不分权,或对分掌国家权力的各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给以必要的限制,那末,理论上属于人民的最高国家权力,最后仍然会有可能落到少数官吏甚至一个人手中,而发展成为个人专制。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这种国家权力应当限制、应当分割的理论的正确性,一再为资产阶级的革命实践所证实,为大多数资产阶级国家所接受。原因主要在于:这是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专制主义的客观需要。在资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用分权的办法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可以比较有效地避免使资产阶级的民主制蜕化为专制主义,保证使法王路易十四大叫“朕即国家”的时代永远成为过去。
在所有主张分权的学者们中,孟德斯鸠是我们最熟悉的。他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和制衡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三种国家权力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原则),是分权学说中具有代表性的学说。这种学说,至今仍然在许多资产阶级国家起着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积极作用。孟德斯鸠仿效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把国家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激烈反对专制政体。他把自己学说的主要锋芒针对着专制政体。他说专制政体是把整个国家置于一人统治之下的蔑视法律的政体。他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又积极主张限制王权,由国王、上议院、下议院分掌国家的全部最高权力,以保证国家不再实行国王一人统治的专制政体。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被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先行者们接受了,虽然他们并不完全同意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例如,孟德斯鸠所中意的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他主张的分权,只是国家中央权力机关本身的分权,但就中央同地方的关系来说,他还是强调中央集权的。而美国的一些思想家们,除了主张废除君主立宪、实行总统制以外,根据他们自己的情况,在处理联邦同各州的关系时,还认为过分强调中央集权不行,主张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层层分权制。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杰弗逊,就不完全同意孟德斯鸠的主张,而主张除一部分必须由联邦集中的权力以外,应当把国家的权力分散到地方各级政府,以便组成真正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政府制度,更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集中到一个人或一群人手中,从而更有效地防止专制主义的复辟。尽管如此,美国人却比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更彻底地实行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美国建国时期的理论家,杰弗逊在这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他接受并发展了孟德斯鸠的学说,提出了许多著名的论点,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措施,在实践上为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制,为奠定美国现行的国家制度作出了贡献。
杰弗逊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进一步论证了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权力不仅要分开,而且还要真正作到互相牵制、互相平衡,不能使其中的任何一个权力过大,超乎其它权力之上。他预言:如果让其中一个权力膨胀到超过其它权力的程度,就必然会发展为专制。他认为:议会权力如果没有其他权力对它牵制,是会发展成专制的。他曾说过:“173个暴君(当时美国的众议院有173个议员——引者注),和一个暴君一样,都会压迫人。他们即便是由我们自己选出的,情况也不会好到那里去!”他认为:最高法院的权力,也同样必须加以限制。他对当时美国最高法院任意以违宪为理由,通过法院判决,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为无效,感到权力过大,曾力图运用他作为总统的权力,对这种任意性加以牵制。他认为:作为掌握行政权的首脑——总统的权力特别应当受到限制,否则就极易发展成为个人专制。他曾坚决反对总统连任制,主张总统只任期四年,不要第二次再被选为总统。后来虽然作了让步,同意可以连选连任,但坚决不同意连任三次。他认为总统连选连任制将会为总统的终身制铺平道路,而总统的终身制又必然会导致个人权力的膨胀,最后导致向专制的蜕化。因此,他自己在连任总统八年以后,坚决放弃了竞选第三任总统,同华盛顿一样,从实践上为美国式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创造了良好的先例。
200年来,经过杰弗逊发展了的这些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二次以上的思想,一直在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美国人一直在实行着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政治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向专制蜕化,维护着资产阶级民主,为资产阶级服务。总统不得连任二次以上的一个唯一的例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世界大战这种特殊的情况,罗斯福第三、第四次参加了竞选并连任总统,打破了美国建国170年总统不连任两次以上的惯例。但是,170多年来在美国形成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美国人心目中已经深深地扎下了根。资产阶级为了有效地维护他们的统治,为了防止个人专制,很自然地把罗斯福四任总统看做极特殊的例外。从前,总统不连任两次以上,只是在分权学说和制衡原则指导下,由象华盛顿、杰弗逊这样一些资产阶级革命家带头形成的惯例,并没有在宪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罗斯福四任总统后,资产阶级的掌权人们立即意识到不能让这种特殊的例外演变成为足以导致权力过分集中,足以导致个人专制的制度,不久就在议会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补充规定了:任何人当选总统职位不得超过两次。任何人继任他人所当选的总统职位或代理总统职位已超过两年以上的任期,以后当选总统职位将不得超过一次。这一补充规定,作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22条,已于1951年2月27日正式生效。这样,就不仅从理论上继续坚持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和制衡原则,而且在实践上,还由惯例发展到了在宪法上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从法制上来加以保证。近30年来,美国人一直实行着总统不得连选连任二次以上的规定,以避免总统权力的过分膨胀,保证资产阶级的民主制不蜕变为专制主义。在资产阶级民主制比较完善的一些资产阶级国家中,资产阶级的统治能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政治上相对的稳定,不再蜕变为个人独裁的专制主义,这是同他们实行的这些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分不开的。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和他主张的制衡原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在资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对反封建和防止向封建专制的蜕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几百年的历史实践证明,资产阶级国家在国家制度中实行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选连任二次以上这些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原则,是收到了效果的。这说明,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是人类文化发展中值得我们重视的一份遗产。特别是在人类社会中的封建专制主义残余没有全部清除的社会中,它必将程度不同地继续发挥它防止专制主义复辟的历史作用。
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同资产阶级民主制当然有本质的不同。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早就精辟地指出过,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的主权在民的原则,只不过是对广大劳动人民的欺骗,资产阶级国家的全部权力实际上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但是,作为人类反封建专制的文化遗产,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和他主张的制衡原则,以及象美国资产阶级200年来在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防止专制主义的实践中形成的这些历史经验,如国家权力不能过分集中,不应集中在一个机关、不应集中到一群人甚至一个人手中,对于象我们这样具有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至今仍然影响很深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是完全可以从中获得某些教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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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实现现代化必须以法治国
孙亚明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在这个问题上,30年来我们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丰富经验。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建国初期,我们完成了土地改革,镇压了反革命,进行了“三反”、“五反”运动。1952年,结束了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提前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这期间,我国政治局面逐步稳定,社会秩序日臻良好。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大好形势呢?从根本上讲,这是党制定和坚持了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法制建设方面来看,在于争取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根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9月到1954年8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政务院各部委共颁布了重要法规506件。从1954年9月到1957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共颁布了重要法规434件。建国八年多总共颁布了重要法规940多件。这些法规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了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随着立法工作的开展,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制教育也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当时,执法是严格的,不管谁犯了法,都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1952年河北省人民法院对大贪污犯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原天津地委副书记、专区专员张子善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立即执行,以及其他各地人民法院对一些犯法的领导干部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便是严格执法的例证。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给这些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是热烈支持的。这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充分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坚决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那时,尽管在一部分干部和群众中,还存在着某些不重视或者不遵守法律的现象,但这只是支流而不是主流。
到1957年,我们已经初步摸索出一条正确途径,即以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如果我们沿着这条途径继续前进,不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稳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那么2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肯定要比现在好得多。
但遗憾的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左”倾思想抬头,不适当地一味强调阶级斗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文规定的正确原则,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等,都当作错误的东西进行了无理的批判;同时许多法律工作者也遭到无情的打击。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中,“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等现象盛极一时。特别是从1959年初起,“要人治不要法治”的错误说法广为传播,影响很大。接踵而来的是在党内掀起反右倾机会主义斗争和在政府部门取消司法部及法制局。从1962年起,随着经济领域中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的贯彻执行,停顿近5年之久的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的起草工作虽然重新恢复,但不久又发动了“四清”运动,起草工作再次停顿下来。经过上述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解放后8年来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就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了严重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泛滥,专制主义、“一言堂”、个人专断、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不正之风,大肆蔓延开来。据不完全统计,从1958年初到1965年底这8年时间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重要法规共计490多件,只等于前8年颁布的重要法规的一半。仅就这些数字当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但从这里总可窥见立法工作削弱的概貌。在十年浩劫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林彪、“四人帮”践踏,个人专断、以言代法等不良现象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直到“四人帮”垮台后,我国法制建设才得以恢复和发展。
从30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来看,凡是社会主义民主有所发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所加强的时期,政治局面就较为安定,社会秩序就较为良好,国民经济就得到较快的发展。如果我们把建国之初到1957年这8年多算作第一阶段,1958年到1965年这8年算作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这10年算作第三阶段的话,就可以看到,第一阶段由于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方面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渐趋稳定,国民经济发展很快。到了第二阶段,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损害,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就不大稳定了,国民经济发展也缓慢下来了。到了第三阶段,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破坏殆尽,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必须用民主和法制来保障。
从1978年以来,党中央一再号召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宣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就是要坚定不移地以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对我国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一个重要总结。
当前,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政治的进一步民主化已提到日程上来。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强人民代表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对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实行检查监督的职能。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开展,经济民主的加强也越来越显得重要,显得急迫。而人民群众在管理经济上的民主权利,如无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就不能真正落实。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有步骤地用法律形式来促进、巩固。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离开法律的保障,是很难有什么进展的。
目前,我国有上万的经济管理机关,几十万个工业企业,上百万个商业企业,上千万个生产队。这些单位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经济活动,同其他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这里既有纵的关系,也有横的关系,既有短期关系,也有长期关系。如果没有经济活动的共同规范,没有经济生活的统一准则,没有全国的经济发展计划和规划,那么上述经济活动就会陷于无政府状态,四个现代化就无法实现。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须制定出一系列必要的经济法律,把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比较准确地反映到法律里来,并要求大家都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在生产领域中,要加强科学技术管理,建立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也必须健全法制。现代化的大生产,技术要求严格,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失误就会造成严重事故。如“渤2”事件、松树镇煤矿瓦斯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都一再证明运用法律手段防止瞎指挥和违章作业等责任事故,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把文化、教育、科研等工作也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将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文教、科研等事业的发展。通过制定文教法规和科研工作条例等等,可进一步广开学路,广开才路,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我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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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评

读《美国通史简编》
祝立明
我国研究美国史的老教授黄绍湘,在1953年出版了《美国简明史》之后,经过27年,在此书基础上,进行全面改写,完成了六十多万字的新著《美国通史简编》(以下称《简编》)。这本书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简编》对17世纪初欧洲殖民主义者开始在北美建立殖民地,至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侵朝战争失败,这三百多年的美国历史作了比较全面的阐述。
作者把三百多年的美国史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建立与发展,殖民地人民摆脱英国殖民压迫和建立美利坚联邦制国家的过程;
(二)19世纪前半期美国北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南部蓄奴制种植园经济的巩固,以及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之间由矛盾、斗争而终于爆发南北内战;
(三)南北战争结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美国式道路”;劳资之间阶级斗争的日益尖锐化;
(四)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得到了巨大的利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执行侵略扩张政策,妄图建立世界霸权,美国侵朝战争的失败,使它在资本主义世界的霸主地位开始动摇。
《简编》的一个主要特点,是着重阐述了人民群众在创造美国历史中的巨大作用。读者可以通过本书中提供的丰富材料,对印第安人反抗早期殖民主义者的斗争、普通人民在反英独立战争和战胜奴隶主的南北战争中的伟大贡献,获得深刻的印象。本书还以较多的篇幅向读者展示了19世纪后半期以及20世纪初美国兴起的波澜壮阔的阶级斗争——包括工人运动、农民运动和黑人运动。
在充分肯定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中的巨大作用的同时,本书也十分重视对美国各阶级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人物的分析和评价,比如对资产阶级著名政治活动家华盛顿、富兰克林、裴因、杰弗逊、杰克逊、林肯、罗斯福等,作者以繁简不同的方式作了评价。当然,对资产阶级历史人物的评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属于争鸣范围内的学术问题。比如,有些史学研究者提出,黄著中对杰弗逊、罗斯福等人物的评价是否失之过苛。本书对不同历史时期群众运动中的领袖人物,如著名的废奴主义者约翰·布朗、道格拉斯、菲利浦斯、马克思主义革命家魏德迈、左尔格,美国人民运动杰出的活动家巴尔逊、德布斯、鲁登堡、福斯特等也都作了比较详细的介绍,肯定他们在历史发展中起的作用,也指出了他们的时代局限性。
作者还满怀激情地向读者介绍了美国工人阶级的斗争和一些在美国工人运动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在不同时期起过进步作用的工人组织,如19世纪的全国劳工同盟和劳动骑士团,20世纪初的世界产业工人同盟等。本书还对美国劳工联合会(劳联)作了评述。
《简编》以专门的章节介绍了美国在19世纪中期经济高速发展情况。经济发展速度快是美国内战后的主要特征。1840年它的工业生产占世界第五位,1860年为第四位,战争结束后不到30年,1894年工业生产总值较1860年增加4倍,打破了英国工业的垄断地位,跃居世界首位,接近于英、德、法三国工业的总值。美国已经从一个农业—工业国转变为一个工农业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科学技术和生产实践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生产力,在美国体现得特别明显。勤劳求实的美国人民,引进了西欧的先进技术,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进、发展,广泛地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实践中,使科学技术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了十分显著的作用。
《简编》与1953年所写的《美国简明史》相比较,虽然增加了科技、文化艺术、思想意识等方面的材料,但是与政治和国际关系这些方面比较,那就显得很不够了,因此给人的感觉,这本《通史简编》还没有完全摆脱把通史写成政治史或国际关系史的窠臼。而在国际关系方面,以中美关系史为例,本书在材料和观点上,与1953年《美国简明史》相比较,有充实,有发展,但还不能说有创新。
最后应该提到,书后的七个附录是本书在体例上的一大特点。特别是参考书的简明介绍和索引对读者和研究者都很有用。外国学术著作后附索引已成定例,但在我国还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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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值得一读的工商界珍贵史料
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最近选编了《工商史料》,该书通过当事人或知情人所写的典型史实,介绍解放前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过程。该书由文史资料出版社出版,即将在全国公开发行。
《工商史料》第一辑主要选刊工商界中一些知名人士的回忆录。其中有李国伟的《荣家经营纺织和制粉企业六十年》、朱继圣和凌其峻的《仁立公司的曲折道路》、吴志超的《吴蕴初及其化工事业》、古耕虞的《我经营猪鬃二十余年的回顾》、乐松生的《北京同仁堂的回顾与展望》等。此外,还有关于刘鸿生、刘国钧、瑞蚨祥、东来顺、茅台酒的史料。这些作者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描述了解放前怎样在三大敌人的压迫下挣扎图存,怎样在同业竞争中苦心经营,以及解放后企业发生的一些根本变化。这些史料具体翔实,文笔生动,不但为研究近代史特别是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提供了珍贵的资料,而且对于一般读者了解民族工商业的内幕情况也是有帮助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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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论衡注释》出版
《论衡》是东汉王充的著名哲学专著,为了给初学的同志提供一个好的注释本,中华书局和北京大学历史系对《论衡》全书进行了整理,除充分吸取前人成果进行校勘、标点外,对难字、难词及历史典故等都做了详细的注释,对难懂的句子有译文,并在每篇前面加了简要的说明。
(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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