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一定要把调查研究这门基本功掌握好
本报特约评论员
要把工作搞好,有一个重要关键,就是要切实搞好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这是一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一门基本功,我们一定要把这门基本功搞好。
现在有两个常用的口号,一个叫实事求是,一个叫解放思想。无论实事求是还是解放思想,都离不开调查研究。近几年来,实事求是的风气好多了,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有许多事情不那么实事求是,比如还有不少说假话的情况。为什么不说真话而要说假话呢?这就需要做具体分析。说假话的往往有两种人。一种是有意说假话,就是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者由于某种顾虑,而有意识地说了假话。例如,有些在下级机关工作的同志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说假话,是怕上级不高兴。有的县委书记当省委书记、地委书记到他们那里去了,要汇报工作时,他照例会说:“自从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三中全会以来,形势越来越好……”,不管具体情况究竟怎样,他总会这样讲,因为不这样讲怕上级不高兴,怕受批评。其次,他也怕完不成任务,或者怕上级再加给他不能胜任的任务。所以,他就不敢讲真话,而讲假话。对于这种情况,不能单纯责怪下面。因为过去我们有过教训,有些假话是逼出来的,这个问题现在也并没有完全解决。至于那种为了某种不正当目的而讲假话的,则另当别论。还有一种是无意地说了假话,已经成习惯了。比如说统计数目字,历来就不那么准确。这不是说我们做统计工作的同志不好,同志们辛辛苦苦的,但搞出来的数目字常常不那么准确。建国初期比较好,1957年以后就基本上是一笔糊涂账了。比如,全国耕地的确切数字究竟多少?不清楚。因为上面硬性规定要亩产多少,人们就一亩半当一亩,或者一亩二分当一亩。这种做法已经习以为常,成为应付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种办法。现在我们搞四化建设,要切实把工作搞好,就得搞好调查研究。比如,当前我们正在制定长远规划纲要,这就需要全面了解自然、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和特点,以便把我们的规划建立在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基础上。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非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不可。又比如,在思想战线上,我们既要肃清封建主义的遗毒,又要反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但是这些东西在不同的地区和部门,在不同的问题上,在不同年龄、经历和教养的人身上,情况很不一样。因此,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千万不可不加分析地一概而论,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然又是一阵风,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实践证明,实事求是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必须以周密的调查为基础。总之,要八个字连在一起讲: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解放思想也离不开调查研究。我们这几年思想解放了很多,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和措施,不少同志敢想、敢说、敢干了,这些都同我们对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直接相关。但是,我们还有许多老框框,形成了一套牢不可破的观念,似乎这些东西就是绝对真理,神圣不可侵犯。这种情况的存在正是和缺乏对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分不开的。比如,人们常常把所有制和劳动方式混为一谈,弄出很多错误观念来。例如,把单干说成就是资本主义。其实单干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特征,资本主义的特征是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使用雇佣劳动。就劳动方式来说,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有集体劳动和单独劳动的不同方式。农业劳动也好,工业劳动也好,劳动方式都有单独一个人作业的。现在我们搞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怎么能说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呢?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某些集体单位根据自己的特殊条件把有些劳动分配给个人去干,责任到人,这不但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而且是符合某种较落后的生产力状况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可是有些人却不分析具体情况,笼统地认为单干就是资本主义。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好多年都没有很好地调查,没有很好地思考;有些同志可能是调查了,思考了,但不敢说。还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进口粮食,过去“四人帮”乱扣帽子,谁主张进口粮食就说谁是“卖国主义”。这种非常荒唐的观点也束缚了我们一些人的思想。现在调查一下就发现,全世界很多国家都要进口粮食,难道都是卖国主义吗?从我们国家的情况来说,进口一些粮食,就可以使适宜于种棉花、种甘蔗的地区,多种些棉花、多种些甘蔗。这样做经济上是很合算的,这笔账很容易算清楚。许多事情,十几、二十年来我们没有很好地调查研究,深思熟虑,对于很多情况粗枝大叶,若明若暗,有许多问题实际上是自己吓自己,把自己的头脑捆得死死的。因此,没有周密的调查研究,就谈不上什么不断地解放思想。思想的解放同对客观情况、客观规律的深刻认识是密切相关的。
搞好调查研究也是治疗领导机关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等弊病的对症良方。如果一个领导机关或领导干部是经常搞调查研究的,是熟悉情况的,那末,说假话、吹牛皮就会被揭穿。讲真话、讲老实话、对工作认真负责的良好风气就会树立起来。上上下下兴起调查研究之风,坚持下去,成为制度,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等就没有市场了。
但是,调查研究并不容易。这里我们讲的是周密的调查研究,讲的是调查研究的科学态度。要把调查研究搞好,至少要提出几个要求。
首先,要广泛地、经常不断地接触群众。要了解情况不能只接触少数人,尤其不能只接触圈子内的少数几个人(他们很熟悉上级的脾气,知道在什么样的时候讲什么样的话),而是要接触各种各样的人。要接触那些犯过错误的,接触那些敢讲话的,接触党外的,接触一些青年人,接触老年人,接触老百姓,总之凡能供给我们情况和知识的人都要去接触。当年毛泽东同志搞调查研究就不仅找了红军战士和基层干部,还找了群众中的各种人,甚至找了国民党的监狱长去了解情况。我们有些同志当了领导就不大接触群众了,身边的人员也总是说这个不保险,那个不可靠,把领导同志和群众隔绝开来,妨碍领导接触群众,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的同志过去就吃了大亏,教训是很深刻的。
其次,要放下架子,甘当小学生,真心诚意向群众请教。要以诚恳的态度待人,以平等的态度待人。这是一个学习态度问题。与人交谈或开调查会时,要记住自己是来向群众求教的,不是来摆首长威风的,也不是来走形式的。要多请别人讲,多听别人讲,特别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自己应当少讲,要讲,也是跟别人商讨,启发别人讲。有一种人开调查会,四个小时的调查会他讲了三个多小时,80%的时间归他讲,大家只能讲半个多小时。这那里是什么调查会,分明是首长的报告会。如果把这也叫调查研究,那就等于取消了调查研究。因为这种调查徒有其名,是不可能得到什么真实情况的。
调查研究中还应注意必要的数量统计。数量和质量是对立的统一。任何质量都有一定的数量界限,没有必要的数量,质的存在就大成问题。列宁讲过,在社会现象方面没有比胡乱抽出一些个别事实和玩弄实例更糟糕更站不住脚的方法了。罗列一般例子是毫不费劲的,但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甚至会起相反的作用,因为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一切事情都有它个别的或例外的情况。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中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相反,只是片面地随意地去挑选一些事实,那末,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连儿戏也不如。这看起来是一个方法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调查研究的态度问题。就是说,我们究竟是为了选取片断的事实来论证主观认定的某种观点,还是真正地从调查研究中去认识事物的规律。
这些方面我们是有很多教训的。在一些政治运动中,在所谓“大跃进”的年代里,人们所做的许多调查以及用这种“调查”所做的论证不是很多都是主观主义的吗?所以,调查研究一定要注意科学态度,注意必要的数量统计,注意从事实的联系和总和中去把握事实。
第三,要认真思考。思考是贯穿调查研究全过程的基本要求。准备阶段要思考。这时主要是思考调查的目的和要求,拟定调查的重点和项目(有些调查还需要尽可能完备的调查提纲),估计调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等等。调查阶段亦要思考。这时主要是思考如何得到必要的材料以及对所得材料进行初步的整理、分类、核实和补充,同时还要思考如何把调查一步一步地引向深入。研究阶段更加要思考,而且是集中的思考。这时主要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对所得材料进行进一步的加工整理,进行分析和综合,运用科学抽象的方法揭露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发现事物的本质,引出理论性的结论,最后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总之,认真思考必须贯穿于整个调查研究的全过程,漫不经心就谈不上真正的调查研究。
第四,要搞好调查研究,还要读点书。这里是说要向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请教,掌握好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调查研究只停留在就事论事的水平上是不行的。这里需要理论思维。恩格斯说得好,没有理论的思维,就会连两件自然的事实也联系不起来。在整个调查研究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作用是巨大的,因为理论不但可以指出方向,而且可以提供方法论的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调查是盲目的调查,没有理论指导的思考是零乱的思考。所以不能轻视理论的作用。
此外,时代发展了,调查研究的手段、工具和方法也应当发展。调查研究的主持人在与人交谈和开调查会时,口问手写是必要的、应当的,但毕竟是有限的。为要更广泛、更迅速、更准确地搜集材料,我们还应根据条件使用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事实上,大规模的调查也远远不是开几次调查会可以解决问题的,还必须运用其他的方式。总之,在调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方面亦应有所改革,不能停留在手工业式的水平上。
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正处在转变时期。追溯以往,很多历史经验有待于我们去总结、去消化,也有很多的错误和失算有待于我们去改正、去克服;放眼现在和未来,更有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待于我们去认识、去解决。在这样的时期,全党同志拿起调查研究的武器,掌握好调查研究这门基本功,意义就显得更加重大了。只要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来认真地做周密的调查研究工作,我们就能坚持实事求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就能使我们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我们的各项工作就能搞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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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论违反经济合同的赔偿责任
魏振瀛 杨振山
经济合同制度是管理经济的一种有效的经济办法和法律办法。近两年来,在推广合同制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订立合同的企业之间是否需要严格的责任制?违反合同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负赔偿责任?赔偿的原则应该如何确定?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会使整个合同制难以推行。
追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实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加强横向经济联系。实行合同制度,是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的基本方法。企业之间的供、产、销、运的经济联系,主要不是以行政指令进行,而是由企业之间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企业的权力扩大了,横向经济联系加强了,企业之间就需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违反合同的必须负赔偿责任。
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都是公对公,赔赚在锅中”,没有必要追究赔偿责任。有些企业之间形式上虽然也订立了合同,但不订责任条款,违反合同的不负赔偿责任。许多企业违反经济合同,固然与经济管理体制、瞎指挥有关,但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企业自身造成的。比如,供方按照合同向需方提供物资,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和社会消费的必要条件,但有些企业却不按时供货,或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影响需方的生产和市场需要。有些企业的产品粗制滥造,质次价高,给需方和社会造成损失。有些工厂对合同上订立的“三包”条款不履行,给需方造成的损失不赔偿。需方按合同接货、付款,是保证供方正常生产和经营的必要条件。有些企业计划不周,盲目订货,到时不接货,不付款。有的造成几十万元的物资在车站、码头露天堆放,无人管理;有的使一些社队十几万斤番茄、洋葱白白烂掉。如果不追究这些企业的赔偿责任,让这些给别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浪费的情况继续发展,那就不是什么“赔赚在锅中”,而将是“赔得锅中空”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靠社会主义协作精神;订合同,违约赔款,是资本家做买卖的办法。这种看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在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正是互助协作的体现。如果企业之间不实行合同制,或者可以随意违反合同,随意给别的企业或国家造成损失,而不追究赔偿责任,那还有什么互助协作呢?商品交换、等价交换等等,资本家使用过,我们不是也在使用吗?为什么资本家使用过的违约赔款,我们就不能使用呢?实践证明,违反合同的要负赔偿责任,或者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各企业互助协作。企业之间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追究赔偿责任,不仅和社会主义协作精神不矛盾,而且是加强协作的有效办法。这种办法能够起到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所起不到的作用。
企业之间订立合同,交换商品或提供劳务,本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经过法律调整,订立合同的企业之间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就成为一种法律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就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
认定赔偿责任的原则
企业违反经济合同,有些并非是企业本身的行为造成的。有些虽然是企业本身的行为造成的,但又有主观上和客观上的多种原因。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才负赔偿责任呢?这就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我们认为,认定违反合同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应当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即企业因过错违反合同时才负赔偿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当一个企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合同的履行而有意去做,是故意违反合同。一个企业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违反合同的,是过失违反合同。故意违反合同和过失违反合同,一般都要负赔偿责任。如果违反合同是由于订立合同的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应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什么认定赔偿责任应当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呢?这是因为,认定一个人或一个企业是否应负法律责任,不仅要看行为的后果,而且要看主观动机。主观上有过错的,一般要负赔偿责任,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一般不负赔偿责任。只有这样做,才能使人们自觉履行合同。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违反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例如水灾、旱灾、风灾、雹灾、地震等)造成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由于各个时期、各个领域、各个地区的科学技术水平不同,不可抗力所包括的范围也有所不同。认定一个事件是否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有些企业对不可抗力随意扩大解释,把一些小的自然灾害,甚至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也说成是不可抗力,推卸自己的责任,是不妥当的。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于领导机关工作失误而变更计划,致使企业违反合同时,不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而应当由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负责。现在的情况是,由于计划改变或主管部门命令造成企业违反合同时,有关部门不负责任,企业负不了责任,结果无人负责。许多合同纠纷解决不了,不少企业到处写信告状,原因就在于此。
由于上级变更计划而违反合同的企业不承担责任,那么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怎么具体处理呢?我们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是同一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企业,国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弥补企业的损失。如果因为计划变更,致使国营企业不能履行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承担的合同义务时,国营企业应当首先赔偿对方的损失,然后再由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弥补国营企业的损失。如果由于主管部门或某省、某县变更经济计划,致使所属企业不能履行向其他主管部门、省、县所属企业承担的合同义务时,应当由企业首先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然后再由有关部门调整所属企业的经济利益。总之,不应当借口计划变更,损害兄弟企业的经济利益。
由于主管部门、上级领导人的过错造成企业违反合同的时候,必要时应当给直接负责人员以行政处分(包括职务上的处分和经济上扣发奖金或工资等)。但是,给个别领导人的处分不能代替领导机关应当向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因为,领导人是代表领导机关行使职权的,所以,他在执行职务中的过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一般应当由领导机关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加强上下左右各方面的责任制。
有些企业违反合同,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违反合同造成的。例如,乙厂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供应钢铁给甲厂,是由于丙厂没有按合同供给煤炭使钢铁减产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乙厂就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愿赔偿甲企业损失。我们认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乙厂应当赔偿甲厂的损失。同时,乙厂也有权向丙厂追偿所受的损失。最后,赔偿责任落到有过错的丙厂身上。这样做,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责任制,避免互相推诿。
为了健全法制,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时,必须严肃认真。有的部门提出,对违反合同的企业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实际上往往是只教育,不处罚。对违反合同的企业进行批评教育是必要的,但不能用批评教育代替赔偿责任。追究赔偿责任既保护了受损失的一方的利益,同时对违反合同的企业也是一种教育。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赔偿责任
由于赔偿责任不严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只有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能解决。除了上面已经讲到的以外,我们提几点建议。
建议加速制定民法和各种单行合同法规。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大法,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合同是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正在起草的我国民法,应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担保等作出原则的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如买卖、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借贷、租赁、承揽、基本建设包工、运送、保管、结算、委托、信托、信贷、保险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应作出规定。现实生活迫切需要民法,建议加快制定民法的进程,争取早日公布。与此同时,还需要制定各种单行经济合同法规,具体调整各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以便有关部门在确定经济合同的赔偿责任的时候,既有统一的法律根据,又有具体的法规可循。
建议健全和加强经济法庭、统一的合同管理和仲裁机构。现在,人民法院经济庭的设置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已规定的建制外,全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增设经济庭。按照现行规定,合同纠纷的仲裁分为两级,加上人民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一件合同纠纷有可能经过“两裁两审”才能解决。层次多,费时费力,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建议变两级仲裁为一级仲裁,一级仲裁不服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加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力量,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威信。
建议加强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不大重视法制,不少经济工作人员包括领导人员的法制观念薄弱,不懂得用法律办法管理经济的重要性。建议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方面给经济方面的法制宣传以应有的地位,使全国上下都行动起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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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广东哲学界探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问题
最近,广东省哲学学会组织了部分会员举行学术讨论会,就当前大家关心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其中,关于现代化过程中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斗争问题是这次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
会上,同志们回顾了建国30年来进行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经验教训。许多同志认为,过去我们长期着重批判资产阶级思想,忽视了对封建主义思想的警惕和斗争,这种忽视曾经给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如何估计封建主义思想、资产阶级思想、小资产阶级思想对我国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危害?这是同志们谈得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有的同志认为,从建国30年各种旧思想所造成的危害来看,封建主义思想所造成的危害特别大。1957年反右斗争以来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同当时已经发展起来的家长制、一言堂、个人迷信等等封建主义的东西直接有关。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不同意把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危害说得过分,因为中国的小生产长期从属于封建主义的体系之中,与欧洲的情况有所不同。另一些同志则认为,解放前的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除了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经济外,还存在大量的小生产,存在着广大的小资产阶级群众。他们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中国革命过程中,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他们的思想影响也曾经给革命事业带来严重的损害。民主革命时期的三次“左”倾路线,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出现的“共产风”、狂热的空想等等,都说明了小资产阶级思想对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当然,我国的小资产阶级意识往往是带有封建色彩的。
会上,有的同志进一步指出,在过去的思想斗争中,有些人把本来是封建主义的思想当作是无产阶级思想来颂扬,把本来是无产阶级的思想当作资产阶级思想来批判。因此,在今后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时,必须注意划清各种思想的界限。为此,会上大家就封建主义、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的特征和表现问题交换了意见。大家感到,意识形态方面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还很多,如意识形态领域究竟有多少家?过去只归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家,看来是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小资产阶级思想是否可以单独算为一家?各种思想的根本特征是什么,有何具体表现?从当前的情况看,哪一种旧思想对实现现代化的危害最大?如何对待各种旧思想?这些问题,今后还要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讨论。
(摘自广东《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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