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月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问题讨论

阶级仅仅是一个经济范畴吗?
——兼谈消灭剥削阶级是一个过程并答王真同志
王正萍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问题,我国理论界正在展开讨论,本报将陆续发表各种不同观点的文章。——编 者
当前,在我国国内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了,这是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但是,对于消灭剥削阶级的条件和标准问题,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和这个问题直接有关的,还涉及到对阶级这个范畴究竟如何正确理解的问题。在肯定我国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已经消灭这一共同认识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也是有意义的。本文仅就这方面的问题,谈谈个人的意见,以就教于持不同意见的同志。
一、阶级仅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还是同时是一个社会范畴?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阶级划分是在一定的经济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阶级首先是一个经济范畴。但是阶级一经产生以后,它总要表现在政治方面和思想方面。所以,阶级不仅仅是个经济范畴,而且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范畴。过去,林彪、“四人帮”以及他们的顾问,肆意歪曲阶级这个范畴,胡说什么“社会主义社会中间的阶级,虽然也存在着经济方面的矛盾,但是表现在思想范畴、政治范畴方面”。实际上,他们否认阶级首先是经济范畴,而把阶级归结为政治范畴、思想范畴,认为应当根据人们的思想和政治观点来划分阶级,这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的流毒和影响还很深,必须进行彻底批判。
但是,另一方面,也有的同志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他们认为,既然划分阶级,应该根据经济关系来划,不能根据政治思想关系来划,那末,阶级就仅仅是经济范畴,而不是一个社会范畴,阶级的存在固然要在各方面表现出来,但它本身则是一个经济实体等等。我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书中,分析小农的阶级状况时曾经说过:“既然数百万家庭的经济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所以他们就形成一个阶级。由于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由于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的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217页)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可以清楚地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作为阶级,在一定的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产生以后,同时,也要在政治生活、精神生活方面反映出来。并且,通过政治、思想对经济的反作用,来维护和巩固它的经济基础。一定的阶级,由于阶级成员经济利益的根本一致,由于他们同其他阶级的利益的对立和阶级斗争的需要,从而形成了这一阶级成员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的联合,形成共同的意识形态,也就是说形成一个社会集团;第二,作为阶级,这一大的社会集团,它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列宁指出:“阶级这个概念是在斗争和发展中形成的。”(《列宁全集》第30卷第470页)一个阶级,当客观上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已经形成,但是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根本利益,还没有建立自己的阶级组织时,马克思称之为自在的阶级,当这个阶级意识到自己的根本利益并且组织起来以后,它就转变为自为的阶级。马克思认为,法国路易·波拿巴政变时期的法国农民,只是一个自在的阶级,还不是一个自为的阶级,在从自在的阶级向自为的阶级的转变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把阶级成员中最有觉悟的部分联合成为各种阶级的组织,其中最重要的阶级组织就是政党。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当一个阶级发展到自为的阶级的时候,才是阶级的最后形成,才是完全意义上的阶级。列宁说:“当无产阶级形成阶级时,它就变得非常有力,能够把整个国家机器掌握到自己手里,向全世界宣战并赢得了胜利。”(《列宁全集》第30卷第470页)列宁在这里所说的“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就是指无产阶级形成自为的阶级,成为完全意义上的阶级。很清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看来,阶级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范畴、经济集团或所谓经济实体,阶级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范畴、社会集团。阶级划分是以社会的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是阶级的决定性的特征。但是,并不是阶级的全部特征。列宁的阶级定义所以是科学的、完整的,就在于把握了阶级的决定性的特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看来,任何一个范畴的定义,只能是反映事物的主要的决定性的特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事物的一切内容的细节都包括进去。因此,如果我们错误地理解列宁的定义,把阶级仅仅看做一个经济范畴或经济实体,而根本否认它的政治、思想方面,否认它是一个社会集团、社会范畴,那末,我们怎样理解政党是阶级的一部分?怎样理解各个阶级都有它的意识、理论和世界观呢?怎样理解自在的阶级和自为的阶级的区别呢?如果否认阶级的政党和阶级的意识、理论、世界观等等,这岂不是要陷入那种崇拜自发性的经济主义的泥坑中去吗?
正因为阶级是一个社会范畴,因此,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阶级和阶级之间的斗争也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而且是最集中地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同时,也表现在精神生活方面,阶级斗争具有经济、政治、思想理论三种斗争形式。
有的同志认为,只能说阶级斗争是一个社会范畴,但是阶级本身只是一个经济范畴。我认为,把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概念,这样加以割裂,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不符合事实的。
谁都知道阶级斗争就是阶级利益根本对立的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既然阶级关系、阶级斗争要表现在经济、政治、思想三个方面,怎么能说阶级本身又不包括政治、思想方面?试问,这种说法在理论上能站得住脚吗?
二、怎样才算是消灭了剥削阶级?
由于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是阶级的基本的决定性的特征,所以划分阶级是以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为标准。而消灭剥削阶级,从原则上说,也是以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为标准的。
但是,由于阶级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而同时是一个社会范畴,是一个社会集团,所以,要消灭剥削阶级,就不是一下子可以完成的,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具体说来,这一过程包括三个步骤:第一,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这是消灭剥削阶级的先决条件;第二,运用无产阶级的政权力量,剥夺剥削阶级的生产资料,变更所有制。这是消灭剥削阶级的决定性步骤。当剥削阶级的所有制被剥夺以后,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已经消灭,作为剥削阶级已处于消灭的过程中;第三,消灭作为剥削阶级的社会力量,包括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和将剥削阶级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当剥削阶级的反抗已被基本上镇压下去,剥削阶级分子的大多数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剩下的残余分子已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便消灭了。王真同志提出,消灭作为剥削阶级的社会力量,包括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和对剥削阶级分子的改造,这岂不是说,消灭剥削阶级除了剥夺生产资料外,还有另外一个标准,即政治标准吗?不是。因为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和对剥削阶级分子的改造,只是消灭剥削阶级的手段,目的是保证和巩固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改变。只有剥削阶级的反抗镇压下去了,剥削阶级分子的大多数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能再形成一个阶级的力量了,才使得剥削阶级的生产关系,所有制的改变成为稳定的事实,才能使得新的生产关系巩固地确立起来。所以,作为消灭剥削阶级的标准,从原则上说仍然是看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的改变,但是,这种改变如列宁所说的,不仅是法律行为或政治行为的剥夺,而是在事实上铲除地主和资本家,在事实上用另一种由工人对工厂和田庄的管理来代替他们。所以,我们说,消灭剥削阶级的过程,虽然包括消灭作为剥削阶级的社会力量,但是作为消灭剥削阶级的标准,仍然是经济标准。这从逻辑上说,是没有矛盾的。
有的同志援引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说报告中没有把消灭剥削阶级看做是一个过程,而是说只要剥削制度一经消灭,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就已经消灭。这是一种误解。华国锋同志在报告中说:“实际生活无可否认地表明,在我们国家里(除台湾外)由于采取了为全国绝大多数人民所拥护的正确的合理的步骤,已经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和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改造了小生产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经历了严峻的考验而确立了自己的稳定的统治。作为阶级的地主阶级、富农阶级已经消灭。”在这里,华国锋同志并没有说剥削制度一经消灭,作为阶级的地主阶级、富农阶级就已经消灭,而是在论述了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以后,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经历了严峻的考验而确立了自己的稳定的统治。”我认为,这是一句十分重要的话,这句话是表明剥削制度的消灭和社会主义制度从建立到确定自己的稳定的统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就包括了消灭作为剥削阶级的社会力量,包括了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和对剥削阶级分子的改造。然后,华国锋同志才说:“作为阶级的地主阶级、富农阶级已经消灭。”
有的同志以为,对剥削阶级分子的改造,就是以政治、思想为改造的标准,这也是一种误解。党对剥削阶级分子的改造政策,基本的要求,是把他们从不劳而获的剥削者的地位,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种改变,仍然是属于经济地位的改变。剥削阶级分子,只要他们愿意接受改造,遵守政府法令,不搞破坏,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就表明,他们的不劳而获的经济地位已经改变,按照党的政策就可以改变他们的成份。所以,我们说,划分阶级的标准和消灭阶级的标准在原则上是一致的,都是遵循以经济关系、经济地位为标准的。有人说,遵守政府法令、不搞破坏,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改造地主、富农分子的政治标准呢?不是,我们说,遵守政府法令、不搞破坏,这是作为他们接受改造的基本前提提出来的。因为,如果他们在政治上还要反抗,还要违反政府法令,还要搞破坏,那就仍然要用政治手段进行镇压。这和林彪、“四人帮”一伙提出的划分阶级和消灭阶级的政治思想标准不是一回事。林彪、“四人帮”一伙所说的消灭阶级的政治、思想标准,是指要把剥削阶级分子的政治观点、思想意识都改造成为工人阶级的了,都没有剥削阶级思想了,才能改变他们的阶级成份。这就把剥削阶级分子成份的改变和思想的改造混为一谈。剥削阶级分子成份改变的标准,是看他们是否已从剥削者的经济地位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至于政治上,只要求他们遵守政府法令,不做坏事,就算是改造好了。至于他们的思想改造,那是更长期的事情,不能作为改变成份的标准。如果按照所谓政治、思想标准,要求他们在政治上都很进步,都很革命,思想上也不存在剥削阶级的思想了,才能改变他们的成份,显然是不现实的,是不可能的。
林彪、“四人帮”一伙正是鼓吹按照所谓政治、思想标准来消灭阶级,推行极左路线,否认剥削阶级分子改造的可能性,以致土改以后,已经二、三十年了,地主、富农分子的成份都不能改变,而且连地主的儿子、地主的孙子也仍然是和地主分子一样看待,这显然违背了党的一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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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论宣传的限度
于浩成
“宣传的作用究竟有多大?”——这是人们最近时常思考的一个问题。毫无疑问,在革命和建设中,宣传工作的好坏,有很大的影响。
然而,正象任何事物的作用都有其一定的局限,不能无限夸大一样,宣传的作用也是不容过分夸张的。如果有人认为“宣传万能”,超过其应有的局限,即归根结蒂要受客观事实的制约这一点,那也是错误的。这就是说,不重视宣传,掉以轻心,漠然视之固然不对;过分夸大宣传的作用,认为宣传可以左右一切,改变一切,这也是不对的。
宣传之所以能起到很大作用,有时显示出极大的威力,应该说,主要地并非来自宣传工作本身,而是来源于客观事实。也就是说,事实是第一位的,宣传是第二位的。人们常说“事实胜于雄辩”,鲁迅所说的“事实是毫无情面的东西,它能将空言打得粉碎”,也就是这个道理。人们总是从事实出发,常常不是从报刊宣传的文字出发得出自己的结论的。这就是尽管“四人帮”严密控制舆论工具,造谣、说谎无所不用其极,但仍然避免不了垮台的原因。
当然,以耳代目的人还是有的,看报、读书不肯动用脑筋,很少独立思考,盲目轻信别人现成结论和空洞说教的人也是有的。我们今天社会里也还残存一些蒙昧无知的人,他们对文字的东西有一种神秘的敬畏心理,认为纸上写的东西都一定是正确无误的。过去不是有人奉行“敬惜字纸”的习惯,认为文字是神祇赐给人类的,糟踏写了文字的纸张是一种亵渎神明的犯罪行为吗?这当然是一种幼稚的蒙昧主义。而且这样的人毕竟是愈来愈少了。特别是由于我国人民,经历了林彪、“四人帮”造成的大灾难,极大地提高了自己的政治觉悟以后,我们的宣传尤其应该符合实际,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呼声,尽量做到让事实来说话。如果认为可以单纯依靠文字的魔力或语言的技巧,而不顾事实本身如何,就能够轻易地取信于人,使广大群众心悦诚服,那恐怕是对人民的觉悟程度估计过低了。
最近有位同志说:“文学是一面镜子。当这面镜子中反映出来的东西是生活中那些不太美好、不如人意的东西时,不应该责怪这面镜子,而应该追究和消灭生活中那些令人不快的事实。”读了以后深有同感。我想,不但文学,推而广之,其他各种宣传形式也都是反映事实的镜子。有些同志一味责怪新闻报道和文学作品中暴露某些干部违法乱纪现象,认为这有损于我们党和国家的声誉。但是这些同志却根本不问这些反映是否符合事实。难道不是这些事实的存在本身有损于党和国家的声誉吗?难道揭露这些事实,引起党和人民的注意和警惕,不是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吗?如果还象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那样,假话连篇,粉饰太平,什么“到处莺歌燕舞”之类,那样下去还行吗?
毛泽东同志早在党的七大的报告《论联合政府》中就讲到,有无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同其他政党互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之一。是否敢于正视现实,从来就是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革命事业有无信心的试金石。对于实际生活中那些令人不快的事实,采取讳疾忌医的态度是完全错误的,是丧失或缺乏信心的表现。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要把什么问题都搬到报纸上来报道来宣传。报纸宣传是要内外有别的,要考虑到政治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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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谈谈死刑缓期执行
栗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是我国同犯罪斗争中,在刑罚制度上的一项创造。最初,它适用于那些罪大恶极,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又可以不立即执行的反革命分子;后来,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把它适用于罪该处死,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可以不立即执行的其他重大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对于减少杀人,打击、分化瓦解敌人,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争取他们的家属、子女,都有积极的作用。
有的同志担心,死刑缓期执行,是否会削弱我们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不会的。我们知道,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按其罪行是应该处死的,但是,由于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所以才采取这种暂时不杀的办法。我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有执行死刑或者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两种可能性。所以,采用这一制度,不仅不会削弱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的斗争,而且有利于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敌人,惩罚罪犯。它既能给予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打击,有效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斗争的复杂和工作中的问题,而可能产生的某些错误。
也有的同志提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否会给犯罪分子一种精神负担呢?那岂不是不够“人道”吗?我们认为,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因为他们罪大恶极,应该处死;而宣布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正是“刀下留人”,给予最后悔改的机会,这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极大的宽大。这不仅不会加重犯罪分子的精神负担,而且使他们有了“重生”的希望;对于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暂不杀掉,给予生路,这不是不“人道”,而恰恰是人道主义的表现。
还应指出,有的审判人员常常把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种使用,这是不对的。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它只能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而不能当作一种独立的刑种。在执行程序上,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刑缓期执行,则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如果执行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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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什么是虐待罪?
王作富
虐待行为,是一贯用各种方法对被害人进行折磨,或者给以非人的待遇,使他在肉体上和精神上感到很大的痛苦,甚至使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遭受严重危害。从实际情况来看,实行虐待的人一般都是同时或者交替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例如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进行超过其体力负担能力的繁重劳动,限制行动自由,恶言恶语讽刺挖苦等等。由于虐待行为是一贯的、经常性的,所以,偶尔发生口角,以致动手厮打,甚至造成伤害,不能看作是虐待行为。
被虐待的人只限于是虐待者的家庭成员,也就是同虐待者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有着互相抚养或帮助义务的人,如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等等。对于自愿承担抚养义务、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如叔侄、甥舅或其他亲友实行虐待的,也应当以虐待家庭成员罪论处。对非家庭成员实行虐待的,不构成虐待罪。例如,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员的,应当以渎职罪论处。
虐待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是为了达到某种卑鄙的目的,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例如,为了逼使妻子离婚而故意虐待妻子;为了减少个人经济负担而虐待父母、子女等等。至于对家庭成员进行教育,方法不当,简单粗暴,动辄打骂,虽然是错误的,但主观上不是有意识地进行折磨、迫害,应当同虐待区别开来。
虐待罪,是一种妨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犯罪。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互相爱护,团结和睦的基础之上的。一九五○年公布的婚姻法上明文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抚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建立和维护这样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使人民群众以饱满的热情,聚精会神投入“四化”建设,为革命养育好下一代的必要条件。但是,有少数封建思想、资产阶级思想严重的人,却不是这样。他们有的只图个人享乐,把老年父母看成累赘,对他(她)们百般凌辱虐待;有的把妻子当作自己的玩物和奴隶,说什么“娶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任我打”;有的父母心毒手狠,残酷虐待子女(尤其是养子养女),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我们必须动员社会舆论的力量,严厉谴责这种虐待行为,其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严肃处理,给以应得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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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论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与分配》
这是一部读《资本论》的笔记,最近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作者许涤新。
这部著作是作者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论及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一些经济范畴和经济规律,联系分析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写成的。作者认为研究《资本论》中论述的许多有关社会主义的经济范畴和经济规律,如:剩余劳动、价值规律等,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的经济运动,指导我们的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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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关于规律客观性质的几个问题》
此书是于光远新著,由人民出版社近期出版。
主要内容有:什么是规律;规律的客观性质和人的意志发生作用的范围;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上对客观规律性质的动摇和马克思主义对这种思想倾向的批评;怎样理解和表述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在不同条件下规律起作用的结果;在客观规律面前人的能动作用是怎样产生的;对“人们在规律面前不是无能为力”的两种理解;客观规律起作用的两种状况;客观规律对人们的“惩罚”与“奖赏”;如何自觉地利用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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