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评“先生产,后生活”
吴振坤
“先生产,后生活”这个口号,是60年代初在一次会战中提出来的。在当时那样艰苦的条件下,为激励群众发扬革命精神,战胜困难,这个口号确实起过积极作用。鉴于这种历史情况,尽管这个口号不大科学,人们对它并没有加以非议。后来,这个口号却被当作一条基本经验大加宣传,到处套用,成为处理生产和生活关系的一个指导方针。
去年讨论生产目的以来,为了总结经济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有些文章和发言对这个口号本身和套用这个口号所带来的后果,作了一些分析和评论,认为不能把它作为经济建设方针。对于这些评论,有些同志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这个口号是他们那个部门经济工作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和“正确原则”。这就需要进一步把问题讨论清楚。
一、“先生产,后生活”不符合马克思关于生产和消费关系的原理。
主张“先生产,后生活”的同志认为,这个口号完全符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关于生产和消费关系的论述。我认为,如果不是片面地而是全面地理解马克思的论述,就不可能从中找到“先生产,后生活”的理论根据。
马克思在《导言》中从三个方面论述了生产和消费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及在这一关系中生产占支配地位的原理。
首先,生产和消费具有直接同一性。生产直接也是消费,消费直接也是生产。生产直接也是消费,是指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同时就是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消费过程。这叫做生产的消费。消费直接也是生产,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消费过程,同时也是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这叫做消费的生产。马克思的这些论述表明,生产和消费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根本不是先后关系。
其次,生产和消费互为媒介、互相依存。生产媒介着消费,就是生产为消费提供对象,使消费成为可能。消费媒介着生产,就是消费为产品创造消费者(主体),使产品得到最后完成。马克思的这些分析表明,生产和消费也不是一种先后关系,而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辩证统一关系。正如马克思强调指出的:“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但是,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
再次,生产和消费互相创造出对方。消费从两方面生产着生产:一是只有在消费中产品才成为现实的产品;二是消费创造生产重新进行的起点。生产则从三个方面生产着消费:一是生产为消费提供材料、对象,使消费得以进行;二是生产创造消费的方式;三是生产创造消费的动力。马克思的这些论述表明,生产和消费也没有先后之分。
可见,从马克思的上述分析中是找不出“先生产,后生活”的理论根据来的。有的同志可能会问:马克思不是说过“生产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居于支配地位的要素”这样的话吗?这不就是“先生产,后生活”吗?他们甚至以这句话为根据进一步解释说:“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在生产和消费两个要素中,抓住了生产这个起点,把它作为支配地位的要素,就带动了群众生活的改善,使整个过程不断地提高到新的水平。”可是,多年来,我们搞了“先生产,后生活”,可谓抓住了生产这个起点,但并没有“带动”群众生活的相应改善。
那末,“生产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居于支配地位的要素”,是否就是“先生产,后生活”的意思呢?回答只能是否定的。这里说的生产是起点,是就再生产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顺序来讲的
(即使这种顺序,也仅仅是生产过程的先后顺序,不能成为人们先抓什么后抓什么的顺序)。但是,社会生产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再生产过程。从不断往复的再生产过程来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是绝对的起点和绝对的终点,它们是互为先后的。而且,马克思紧接着又指出:“消费,作为必需,作为需要,本身就是生产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所以,如果说生产在先的话,那末,劳动者的消费本身也是这“先”中的一个内在要素或一部分,因为没有劳动力的再生产,生产就根本无法进行。因此可以说,生产从来也不是独立在先,孤立在先。
总之,我们通读马克思在《导言》中关于生产和消费关系的全部论述,不仅不能说明“先生产,后生活”的正确性,恰恰相反,只能说明这个口号的片面性。
二、不能把“先生产,后生活”混同于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
主张“先生产,后生活”的同志一再说明,这个口号是根据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提出来的,是这个方针的具体体现。在他们看来,否定“先生产,后生活”的口号,就是否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其实,“先生产,后生活”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根本不是一个意思。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是我们党处理生产和生活关系的正确方针。这个方针的含义,主要有三:一是发展生产是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基础,离开这个物质基础,改善人民生活就无从谈起;二是人民生活只能随生产的发展逐步改善,改善的幅度不能超过生产发展所提供的条件,不能把生产的东西分光吃光;三是发展生产是手段,改善人民生活是目的,发展生产必须为这个目的服务,离开这个目的,发展生产就失去了意义。可见,这个方针把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反映了生产和生活、生产手段和生产目的的辩证统一关系。
我们党对处理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关系,历来是强调要统筹兼顾,同时安排。周总理早在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在我们的国家里,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不能不是互相一致的,因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唯一目的,就在于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而为了充分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又必须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从任何一方面把这两件事对立起来都是错误的”。这里把生产和生活的相互关系讲得十分透彻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指出:“城乡人民的生活必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必须坚决反对对人民生活中的迫切问题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态度。同时,我国经济目前还很落后,生活改善的步子一时不可能很大。”叶剑英同志在庆祝建国三十周年的讲话中再次重申:“一定要把加快经济发展同逐步提高几亿人民的生活水平很好地结合起来。”这是强调生产和生活是辩证统一关系,而不是先后关系。
“先生产,后生活”的口号与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的要求是相悖的。去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要真正弄清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曾指出,“这个口号把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机械地割裂开了,容易产生种种误解。按照这个口号,似乎有一段时间可以只抓生产,不抓生活,或者误解是‘先’为重,‘后’为轻,即‘重生产,轻生活’。”我认为,这个分析是正确的。生产和生活本来是辩证统一关系,把它人为地分为“先”和“后”,这不是“机械地割裂”吗?这先后之间的时间究竟是多长呢?是半年一年呢?还是三年五年,甚至更长呢?按“后生活”的“原则”,那就无论后到多久,都是可以讲得通的。但是,生活总是在后,生活问题长期拖着不解决,其结果只能是脱离群众。又由于这个口号片面强调“先生产”,模糊了发展生产的目的性,发生“重生产,轻生活”的现象实难避免。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的只要“骨头”不要“肉”的事实,就是有力的证明。
上述这些表明,“先生产,后生活”这个口号,根本不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的具体体现,决不能把二者混同起来。
三、套用“先生产,后生活”的口号带来严重后果。
“先生产,后生活”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由于把它作为经济建设的方针而到处套用,在实践中也带来了极为有害的后果。有些同志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问道:当前人民生活中的许多问题,是林彪、“四人帮”造成的,还是“先生产,后生活”造成的,或是套用“先生产,后生活”造成的?老实说,多年积累下来的人民生活方面的欠账,不仅仅是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造成的,与我们自己工作中的失误,包括套用“先生产,后生活”的口号,也有很大关系。不敢正视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不愿承认套用这个口号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把经济中的一切问题都推到林彪、“四人帮”的身上,那不是革命者应取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长期以来,我们安排国民经济计划,不是从人民的消费需要出发,而是从若干种主要产品特别是重工业产品的增长指标出发。事实上是以钢为中心,从重工业出发,来安排国民经济计划的。这就把生产生产资料的重工业部门放在先,而把与人民生活直接有关的生产消费资料的农业和轻工业部门放在后。而且,在以往的几个五年计划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指标,结果是重工业生产安排满满的,造成人民生活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改善。难道这不是“先生产,后生活”的指导思想在实践中所产生的恶果吗?
在处理生产性建设和非生产性建设的关系上,多年来重视前者,忽视后者,结果造成“骨头”和“肉”的比例关系严重失调。在城市里偏重于建设工厂,很少建设医院、学校、住宅、公共交通等等,商业服务网点更是有减无增,使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问题堆积如山。在一项工程的建设上,往往是工厂已经建成投产了,职工的住宅和其他生活福利设施却长期无人过问。这些人所共知的事实,难道与“先生产,后生活”的指导思想没有关系吗?
四、坚持“先生产,后生活”不利于贯彻经济调整的方针。
就当前来说,坚持“先生产,后生活”的口号,对于贯彻国民经济的调整方针是极为不利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国民经济虽然开始朝着协调的方向发展,但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个方面的比例失调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能不能按照“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进行调整呢?绝对不能。因为“先生产,后生活”正是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今天如果继续按照“先生产,后生活”这样一个错误的指导思想去搞调整,只会加剧而不会解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比例失调。
主张“先生产,后生活”的同志提出,现在是对生产抓得多了,冲击了生活;还是生产的东西少了,影响了生活?他们的答案是后一种情况而不是前一种情况。在他们看来,生产总是愈多愈好,生产得越多,对改善人民生活愈有利。我认为,不能笼统地讲,而要结合实际作具体分析。要发展生产,这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在于:第一,要发展什么样的生产,生产要服从什么目的?第二,发展生产要不要按比例,要不要量力而行?现在的问题是基本建设战线过长,钢铁和机械等重工业生产过多,经济效果很差。如果继续盲目地扩大基本建设,大力发展钢铁、机械等部门的生产,势必加剧国民经济的比例失调,对经济建设的破坏更大,使人民生活的改善更加困难。因此,这样的生产和建设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坚决压缩。
我们处理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相互关系、调整经济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什么呢?陈云同志讲过一段很重要的话。他说:我国人口有九亿多,百分之八十以上在农村,必须使他们有吃有穿,而且一年比一年生活得好。在这个基础上,来安排我们国家建设和经济生活。农民是个大头,把这个大头安排好了,中国的大局就定了。陈云同志这段话的主要精神,就是要求真正按照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办事。这是我们处理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相互关系、调整经济的根本指导思想。
改善人民生活只能在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量力而行。经济调整的重要要求,是要调整积累和消费的关系,逐步解决多年遗留下来的人民生活方面的欠账,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这几年党和政府已经作了极大的努力,城乡大多数居民收入有了增长。今后还将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努力使人民生活继续有所改善。但是,要看到我们正处在经济调整时期,国家的财力物力是有限的,困难还很多,各方面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只能逐步解决。
总之,套用“先生产,后生活”的口号给我们的经验教训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两条最值得记取:一是不能单纯地用口号领导经济,因为经济生活是复杂的,即使是正确的口号,也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二是任何口号都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有它的局限性,更不能把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完成一定任务或克服一定困难而提出的口号,变为普遍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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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总结经验,办好农村信用社
路建祥
我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民群众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它由信用社的社员集体所有,实行民主办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接受国家银行的方针政策领导。现在,它已成为社会主义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借贷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1979年底统计,全国信用社共有股金和积累24亿元,各项存款216亿元,总计240亿元,超过了农业银行同期社队农业贷款指标总数。1979年全国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88.4亿元,比农业银行同期社队农业贷款发放数还多3亿多元。此外,农业银行的农村金融业务,大部分也是委托信用社办理的。
20多年来,在“左”倾思潮的干扰破坏下,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经历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在管理体制上出现过三次大的折腾,给工作造成了严重的损失。1956年,全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已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应由国家银行取代它。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农业合作化之后,这种独立自主的信用社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了,可在农业社里设信用部,办理信贷业务。根据以上两种意见,进行了不同规模的试办,结果都失败了。国家银行代替信用社的主要缺点,是和群众的联系少了,削弱了农村信贷工作的群众基础。农业社里设信用部,信用组织失去了独立性,农业社随意挪用信贷资金和强迫社员向信用部存款,造成社员思想顾虑,信用业务大量下降。经过争论和实践,最后还是确定继续办好信用社,明确提出了长期办社、民主办社和勤俭办社的方针。
人民公社化之后,在“大跃进”的风浪里,又决定把信用社下放给生产大队,人权、财权、资金使用权都交给生产大队,盈亏归生产大队统一核算。这样,信用社就又一次失去了它应有的独立性,国家银行也失去了对信用社的领导,使金融政策不能贯彻,必要的制度不能执行,生产大队把信用社当成了小钱柜,随意动用人员、财产和资金,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1962年上半年统计,全国信用社的贷款,约有一半被社队占用,其中又有一半左右用于社员分配或其它财政性开支,长期收不回来。贷款收不回来,存款就兑付不了,许多信用社陷于瘫痪状态。1962年11月纠正了把信用社下放给生产大队的错误,重新明确信用社组织独立,受国家银行领导,按银行规定的方针政策办事。
“文化大革命”中又发生一次更严重的折腾。1969年1月提出信用社要实行贫下中农管理,职工走亦工亦农道路。所谓贫下中农管理,实际上还是走1959年把信用社下放给生产大队的老路。所谓职工亦工亦农,就是把大批熟悉业务的信用社职工下放回家,改为不脱产职工,边生产劳动,边开展业务,结果业务开展不起来。实践反复证明,把信用社下放给社队或者把它变成国家银行都是错误的,只有保持信用社组织的独立性,真正办好集体金融组织,才是正确的。
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远未肃清,当前在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上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主要是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管的过多,统的过死,信用社没有应有的自主权;在领导方法上,以行政办法为主,不讲求经济核算,信用社亏损由国家银行补贴,银行、信用社一起吃大锅饭。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认真的改革。
第一,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实行民主办社,在接受国家银行的方针政策领导的前提下,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其次,信用社经营的存款和放款要保持合理的利差,根据历史的经验,放款利率要高于存款利率三厘至五厘,以保持信用社有一定收益。现在,由于国家对支援农业实行低利政策,并规定信用社执行和国家银行一样的利率标准,结果,储蓄存款利率高,贷款利率低,利率长期“倒挂”,经营亏本,不能调动信用社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因此,现行的办法必须改革。可以考虑允许信用社实行适当高于国家银行的利率,具体标准由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根据当地情况协商规定。
第三,银行和信用社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经济的办法处理,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相互计算利息。其他部门委托信用社代办业务,应照章计付手续费。信用社本身要加强企业管理,把经营成果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建立和健全职工的岗位责任制。
最后,搞好职工队伍的建设。据一些地区的典型调查,在信用社职工队伍中,不熟悉业务的约占50%,熟悉业务的老职工也有一个重新学习的问题。不论新职工或老职工,都亟待培训和提高,否则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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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作证是公民的义务
陈一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任何有作证能力的公民,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不管其身份、地位、政治态度如何,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他作为证人提供证言时,都必须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如实地叙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履行应尽的义务。
证人证言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履行作证的义务,不仅必须如实地回答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询问,充分地提供自己知道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情况,交出与案件有关的罪证,而且在法院开庭审判时,除了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者外,都应当根据法院的通知出庭,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质问。证人证言经过查对、质证,如果查明证人有意陷害他人,或者为了包庇犯罪分子而隐匿罪证,故意作虚假证明,他就应当负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某些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觉得自己不同于普通老百姓,作为证人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询问和出庭作证,会有损于自己的身份,因而不愿意依法履行作证的义务。有这种想法的人应当懂得,担任了某种公职,具有一定身份,并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地位。如果有人自恃地位高,手中有权,拒绝履行依法作证的义务,实际上就是认为自己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是党纪国法不能允许的。
有人认为,如果证言不符合事实,还要担伪证的风险,何必去招那个麻烦!这种认识,也是不正确的。所谓伪证,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证人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于执法机关定罪量刑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节,故意虚构捏造,无中生有,或者蓄意掩盖,以有为无,混淆黑白,作了虚假证明;二、证人这样胡说乱讲的目的,在于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是为了隐匿罪证,以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如果证人不是基于这样的目的有意乱讲,即使提供的证言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能构成伪证罪。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注意划清这个界限的。所以,证人如果是因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如看得不准,听得不清,理解错误,记忆模糊,因而提供了不实的证言,就不存在伪证的问题,不能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可见,认为作证有伪证的风险,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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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反常与正常
樊庆荣
某领导谈起在他领导下的知识分子赵某来,颇有感慨,觉得这个人一反过去多年来唯唯诺诺、低头走路的沉默性格,现在,走起路来昂首阔步,说话也多了,大至国家大事,小至本部门的具体业务,都爱发表个意见。有时还敢于同某领导——他的顶头上司据理争辩,这很引起他的不快,觉得赵某人有点“反常”,特别是公然敢于同他这个有名的“一言堂”争论问题,使他感到一种被挑战的悲哀。他嘴里不说,心里却在嘀咕:咳,这些知识分子又翘尾巴了!
“翘尾巴”一说的根据,是作为知识分子之一的赵某行动“反常”。不错,反常的客观根据是存在的,但究竟能不能叫做“反常”,却很值得研究。曾记得50年代初,赵某刚从大学毕业走向工作岗位,对待革命工作那真象一团火,他脸上永远挂着笑容,说起话来干脆利落,浑身有使不完的力气。曾几何时,这样的一位知识分子却变成另外一副沉默寡言的性格。还记得,某领导曾在背地里称呼他是“一块窝囊废”、“三锥子扎不出个屁来”,在他看来,这就是这位知识分子的本来面目。其实大谬不然,这种“窝囊废”的性格才是赵某人这类知识分子真正的“反常”。这种反常的性格是过去贬低知识分子的作用造成的,是十年浩劫对“臭老九”实行专政造成的。这正如一株“病梅”,在大石头的挤压之下只能曲曲折折地生长,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并不认为这是一株“病梅”,反而视为正常现象。现在石头被掀掉,“病梅”要正直地生长了,这却使得某些人看不惯了,于是斥之曰“反常”。显然,在他们的心目中,那曲曲折折生长的“病梅”才是我国知识分子的正常形象,而在党的温暖的阳光下正常地生长,以国家主人的姿态从事工作,倒是什么“反常”,什么“翘尾巴”。这恰恰说明,这些同志的思想还没有从“左”的思潮的影响下解脱出来,还在用那种不正常的老眼光来看待今天的知识分子。
我们有些领导人,喜欢象封建社会的婆婆对待儿媳妇那样对待知识分子,总希望自己手下的知识分子,能够低眉下眼,唯唯诺诺,婆婆说一声,媳妇不敢道个不字,似乎这才舒心。前些年,我国大量的知识分子曾经被勒令离开自己所熟悉的工作岗位,赶到农村去喂猪放羊,那是何等的“安分”。然而,这却使得我国本来就很落后的科学文化又落下了几十年!这个严重的教训,无论如何不能忘记。
现在,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对知识分子的政策正在逐步落实,我国许多知识分子一反过去十几年、二十几年被侮辱、被损害的精神状态,意气风发地战斗在实现四化的征途上。许多人不顾物质条件缺乏的暂时困难,废寝忘食、夜以继日地奋战,兢兢业业地从事学习、工作、研究、创造,这又有什么不好呢?为什么还要动不动就说他们“反常”、“翘尾巴”呢?看来,有些领导干部还没有摆脱那种“封建婆婆”的地位,还没有把知识分子放在同工人、农民一样的国家主人的地位。
这种观点,应当认真地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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