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8月2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明清文字狱简论
王思治
在批判林彪、“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专政时,许多文章都谈到古代的文字狱,因为林彪、“四人帮”使封建专制主义的文字狱再现于二十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本文拟对明清时期的文字狱作一简括的叙述。
(一)
在封建时代,因文字著述被罗织罪名,锻炼成案的,叫做文字狱。文字狱是古已有之,源远流长。不过,历代文网的疏密是有所不同的。明清时,尤其是清代,迭兴大案,因文字而得祸者,比比皆是。
当时,凡被认为不利于一姓封建王朝统治的文字著述,便被斥为“狂吠”、“悖逆”,其作者当然也就是“违天叛道,覆载(天地)不容”的罪人,结果照例是以“大逆”论死。然而,每一文字狱大案,封建统治者照例也要解说一番,说什么“此所关于世道人心者甚大”,因此“不得不申我国法,正尔嚣风。”于是,维护“世道人心”便成为文字狱的目的。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说明,文字狱确乎是封建文化专制政策的产物。当时所说的“世道人心”,用封建统治者的话来说,就是要维护“尊君亲上”的“孔门大义”。(乾隆:《传谕八旗务宗敦朴谕》。见《清代文字狱档》第一册)
如何将这种“孔门大义”用以作为衡量文字著述的标准呢?讲得最明白的大概要数明成祖朱棣了。顾起元《客座脞语·国初榜文》条载:
“永乐元年七月初一日,该刑部署都给事中
曹润等奏:‘乞勅下法司,今后人民倡优装扮杂剧,
除依律,神仙道扮、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
人为善及欢乐太平者不禁外,但有亵渎帝王圣贤
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
印卖,拿送法司究治’。奉旨:‘但这等词曲,出榜
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
藏的,全家杀了”。
这虽然是指的戏曲而言,其实是衡量一切文字的标准。凡有亵渎圣贤和帝王者都得杀头。这似乎为文字狱规定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其实大谬不然,因为对于“亵渎帝王”的解释,可以随心所欲,漫无边际,常常出于情理之外。郎瑛《七修类稿》卷三十四记载明初有名一初和止庵的两个和尚,因诗获罪的故事说:
“一初题翡翠云:‘见说炎州进翠衣,网罗一
日遍东西。羽毛亦足身为累,那得秋林静处栖。’
止庵有夏日西园诗:‘新筑西园小草堂,热时无处
可乘凉。池塘六月由来浅,林木三年未得长。欲
净身心频扫地,爱开窗户不烧香。……’皆为太
祖见之,谓守仁(一初)曰:‘汝不欲仕我,谓我
法网密耶’?谓德祥(止庵)曰:‘汝诗热时无处乘
凉,以我刑法太严耶?又谓六月由浅,三年未
长,谓我立国规模浅而不能兴礼乐耶?频扫地,
不烧香,是言我恐人议而肆杀,欲不肯为善耶?’
皆罪之而不善终。”
写景写物,皆可以成为亵渎帝王、诽谤朝政的罪名。这样一来,任何文字,均可按照“指桑骂槐”的原则,硬说你寓有深意。明明写的是此,偏要说你指的是彼,硬派给你种种莫须有的罪名,而且一经“圣裁”、“钦定”,虽满身是口,也不得辩解。所以当时就有人说:“明孝陵(朱元璋)恩威不测,每因文字少不当意,辄罪其臣。”(《静志居诗话》卷二)文字狱之所以是冤案、假案、错案,其源盖出于此。而深文周纳,锻炼成狱,则是其基本特点,可以说鸡蛋里面挑骨头,是文字狱必然采取的手段。
“亵渎帝王”之所以成为文字狱的主要定罪标准,是因为在封建时代皇帝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居于至尊无上的地位,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天皇圣明,臣罪当诛”。只要是皇帝,理所当然是“圣主明君”,评说皇帝的是非就是罪该万死。封建皇帝实质上不过是封建制度的人格化。在君主专制的封建制度下,作为封建制度化身的皇帝,同时也就是一姓王朝封建国家的象征。所以,在中世纪,“朕即国家”便成为不庸置疑的最高政治原则,因而凡文字著述经过统治者的曲意解释之后,均可能招致“诽谤朝政”、“图危社稷”等等罪名,而成为“盛世之累”,结果是与诽谤皇帝同罪。嘉靖中,山东乡试,有士子在《防虏御边策》中说,“虏未南侵”,是因为“丑虏餍饱”,不应高枕无忧,而应早为之备。通观明代与蒙古的关系,这个建议本来是正确的。然而,“上览之曰:此策内含讥讪,礼部参看以闻”。于是,希承“圣意”的礼部尚书张璧奏闻:“今岁虏未南侵,皆皇上庙谟详尽,天威所慑,乃不归功于君上,而以丑虏餍饱为词,诚为可恶”。定罪名曰“叛经讪上”,“狂悖不道”。监临官御史叶经以失职被逮廷杖而死,考官周?等多人由锦衣卫差官校“逮系至京治之”。(《弇山堂别集·科试考》)这样的文字狱,简直是荒谬绝伦。
(二)
清代文字狱的凶残较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康熙五十年翰林院编修戴名世的《南山集》案和雍正时的吕留良案,是清初的大案,此两案各牵连数百人。戴名世有志于明史,曾网罗散失佚文,搜求明季野史,访问遗老,著有《南山集》、《孑遗录》等书,因书中用明桂王永历年号,不用清朝年号,被认为“罔视君亲大义”,处斩。吕留良生于明季,死于康熙二十二年,因在诗文中有“清风虽细难吹我,明月何尝不照人”一句,而遭到严酷镇压。此后文网愈密,动辄犯忌,望文生义,无中生有,使封建专制主义的文化统制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乾隆四十三年,湖南巡抚李湖在办理“刘翱供状案”时,给乾隆的奏折中,有一段关于清政府之所以屡兴文字狱的论述,是颇能代表统治阶级的意见的。他说:“士风浇漓,冠履不辨,句读不明,动辄掉弄笔墨,冒上无等,锢习相沿,恬不为怪。若非申明国宪,示以创惩,俾咸之警改,必致旧染日深,罔知大义,殊与风俗人心所关非细”。(《清代文字狱档》第四册)所谓“士风浇漓”,也就是士风日薄,学风险恶。这是清统治者对当时的读书人的基本看法。基于这种看法,自然认为士子都是甘心为恶之人,这样文字狱的扩大化也就是必然的了。而清统治者则决心以高压手段,对“掉弄笔墨”的士人,给以创惩,即使是“句读未明”,文理未通,因而遣词用语不当者,也难逃“罔知大义”的罪名。
清代文字狱之苛细残酷远过历代。只要一经成为大案,作者和他的亲属(不论知情识字与否),作序的、刻板印刷的、接受送书的,都在追查之列,总是牵连一大串。发现案情就下令“速行严密讯鞫,务得确情,按律问拟,毋得稍有漏网”。(乾隆:《王肇基是疯人谕》。《清代文字狱档》第一册)整个统治机器如临大敌,立即紧急行动起来,查缴“逆书”,追捕牵连人犯,往往牵动很多省份。对作者照例是抄家,因为在统治者的心目中,既然敢于“狂吠”,必定不止于一声,抄家是为了搜查有无其他“悖逆”文字。对于所谓的“逆书”,不论是板片、抄本、刻本,一律解京销毁,不许有片纸只字存留。各省督抚奉到的命令是必须“实力查缴,俾狂吠诗词,搜毁净尽,以正风俗,而厚人心”。(乾隆:《查毁碧落后人诗谕》。《清代文字狱档》第五册)于是各省督抚派出精通文墨的干员,四出访查,虽穷乡僻壤也要查到;所有书铺及藏书之家,都必须“出具甘结”,保证没有追查的“逆书”。(《李质颖(浙江巡抚)奏查戴移孝等书籍折》。《清代文字狱档》第五册)被牵连的人犯虽在数千里外,也要缉拿归案。如果作者和作序的人早已死亡,则追究其后裔,假若子孙也已死,虽曾孙亦在追究之列。“戴移孝《碧落后人诗集》案”就是如此。
戴移孝是安徽和州人,著有《碧落后人诗集》,此诗早在雍正时已由戴家自行销毁。后经生员林元英首告,在抄家时,又发现戴移孝之子戴昆所著《约亭遗诗》一书,刊于乾隆九年,曾任道员的鲁之欲为之作序。因书中有“长明宁易得”,“且去从人卜太平”等诗句,被认为“诗内悖逆狂吠之处甚多”,而成为大案。乾隆四十五年案发时,戴移孝、戴昆早已死了,戴移孝的曾孙戴世道被捕审讯时供称,三十六年前(即乾隆九年)刊刻《约亭遗诗》时,“因彼时年幼”,“学问疏浅,不知诗内有犯悖逆”。但仍以“大逆”定罪,戴移孝、戴昆被刨坟戮尸示众,曾孙戴世道斩立决,兄弟三人也受株连。为《约亭遗诗》作序的鲁之欲并其子也早死了,其孙五人分别在湖北、湖南、广西、直隶等省拿获归案。乾隆发布上谕,命令“即将鲁恕杰(鲁之欲之孙)有无另行翻刻传布之处,严加诘讯”。鲁之欲为该书作序时,鲁恕杰年仅三岁,“未通文墨”,根本不知道其祖父作序之事,也不认识戴家的人,尽管如此,但因是“罪人之孙”,鲁恕杰等兄弟五人,均受到惩处。(《清代文字狱档》第五册)
此案是因“长明宁易得”而兴大狱。在当时,“明”“清”二字切不可随便使用,因为清统治者猜疑过甚,往往望文生义、无中生有,把人定为“大逆”,用办案大员的话来说,就是“推求其意,悖逆显然”。(《署两江总督高晋奏折》,《阎大镛俣俣集案》。见《清代文字狱档》第八册)许多人就是因“推求其意”而丧命的。如胡中藻《坚磨生诗抄》里有“一把心肠论浊清”,徐述夔《一柱楼诗集》里有“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李?《虬峰集》里有“杞人惊转切,翘首待重明”,都成为重案。卓长龄《忆鸣诗集》案则是把“忆鸣”二字经“推求其意”之后,成为“忆明”,然后按“大逆”定罪的。(《清代文字狱档》第五册)文字狱的残酷株连,使很多无辜之人含冤九泉。
当时“逆案”之多,还因为乾隆有一个自命不凡的思想,就是他认为自己是“明君”、“英主”,在他的统治之下也就自然是“盛世”,不可能有“名臣”和“奸臣”。他说:“朕以为本朝纲纪整肃,无名臣亦无奸臣。何则?乾纲在上,不致朝庭有名臣、奸臣”。曾任大理寺卿的尹嘉铨是一个道学家兼孝子,他向乾隆上奏折为其父请谥和配祀孔庙,被认为“大肆狂吠,不可恕矣”。在抄家时,发现尹嘉铨模仿朱熹编了一本《本朝名臣录》,这自然与乾隆的意见相抵触。乾隆发布上谕说:“尹嘉铨乃欲于国家全盛之世,逞其私意,妄生议论,变乱是非,实为莠言乱政”,当然就是死罪了。(《尹嘉铨为父请谥并从祀文庙案》。《清代文字狱档》第六册)
(三)
封建统治者也知道,以这种“推求其意,悖逆显然”的手段而兴文字狱,置人于死地,是难以服人心的。所以在每一大案之后,便会有指斥“逆犯”如何罪有应得,统治者又如何正确之类的“上谕”,如雍正时编的《大义觉迷录》(包含曾静供状),乾隆《明辟尹嘉铨标榜之罪谕》、《黄检私刻奏疏种种乖谬谕》等等。这是对死者公开的口诛笔伐,是公开的一手。背地里还有更紧要的一手,就是对心怀不平者秘密严行访拿。如胡中藻案,乾隆命令:“恐胡中藻正法之后,或有党恶好事之徒,妄为不平,造言诽谤,此舞弄笔舌,所关世道人心甚大,不可不严密访拿”。由于胡中藻曾任内阁学士,交往者多为大吏,所以对告老还乡大员尤其注意。浙江人梁诗正,曾任协办大学士,告老还乡在籍。浙江按察使富勒浑秉承“圣意”,以曾为梁诗正下属,故为谦恭,前往拜谒,“面试其心”,以胡中藻案试探,企图使梁诗正吐露真言,堕其术中。岂知梁诗正也是久于官场的老手,对此中利害十分洞悉。他同富勒浑虚与委蛇,一方面说“胡中藻狂悖丧心,理应寸磔”;一方面又说“总之笔墨招非,人心难测,凡在仕途,遇有一切字迹,必须时刻留心,免贻后患”;又特别表明自己“向在内庭之时,惟与刘统勋二人从不以字迹与人交往,即偶存无用稿纸,亦必焚毁”。富勒浑虽一再“拜谒”,也没有探出所以然,最后给乾隆上了一个奏折,说“梁诗正谨慎畏惧”。乾隆朱批:“如此则伊知惧,尚不至于怨望,何必深求。”(《胡中藻坚磨生诗钞案》。《清代文字狱档》第一册)算是放心了,没有再追究。
由于统治者的刻意深求,“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这不仅使办案的官吏从重拟罪,而且一些无耻之辈为营谋私利,挟嫌诬陷,告讦之风纷然而起。《清代文字狱档》也辑有这类案件。御史曹一士向乾隆上疏说:
“比年以来,小人不识两朝所以诛殛大憝之
故,往往挟睚眦之怨,借影响之词,攻讦诗书,
指摘字句。有司见事生风,多方穷鞫,或致波累
师生,株连亲故,破家亡命,甚可悯也!臣愚以
为井田封建,不过迂儒之常谈,不可以为生今反
古;述怀咏史,不过词人之习态,不可以为援古
刺今。即有序跋,偶遗纪年,亦或草茅一时失
检,非必果怀悖逆,敢于明布篇章?使以此类,
悉皆比附妖言,罪当不赦,将天下告讦不休,士
子以文为戒……”。(《清鉴纲目》第452页)
由此可知,当时人业已指出文字狱之滥及用法之严酷,造成了冤案、假案,同时煽起了告讦之风,使“士子以文为戒”。
文字狱造成的社会恶果是极其深重的。
道光十九年(一八三九),文字狱的凶焰已经过去半个多世纪了,龚自珍写了乙亥杂诗一组,其中脍炙人口的一首是:“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瘖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材”。(《龚自珍全集》第521页)这位敢于面向未来的战士,痛感于当时没有一丝生气的“万马齐瘖”的时局,大声呼唤振聋发聩的“风雷”。他认为造成这种有如古井的局面的原因,就是恐怖的文字狱给人们带来的“创惩”实在是太深刻了。龚自珍认为,由于文字狱造成的死寂沉闷和人材缺乏,是清王朝衰落的原因。这种认识,在当时可以说是相当深刻的。
鲁迅说:“清的康熙、雍正和乾隆三个,尤其是后两个皇帝。对于‘文艺政策’或者说得较大一点的‘文化统制’,却真尽了很大的努力的。……文字狱只是由此而来的辣手的一种,那成果,由满洲这方面言,是的确不能说它没有效的。”(《买〈小学大全〉记》。《鲁迅全集》第六卷第46-47页)如上所说,这效果就是使当时的读书人钳口而不敢言,“万马齐瘖”,清初一些有见识的学者所倡导的“经世致用”的学风被扫荡无遗。为了逃避文字之祸,绝大多数有志于学问的读书人,便以训诂考据为唯一学问,沉溺于故纸堆中,成为一代学风。他们中的一些人,虽然在考据学领域内做出了成绩,但就一代学风而言,由于绝大多数人不敢关心国计民生,怕触犯忌讳,缺乏有生机的思想,无论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都相当落后。所以当外国资本主义用武力打开中国大门之后,能够明白大势的人实在太少,而抱残守缺,以“国粹”骄人者却大有人在。这不能不是近代中国落后不振的原因之一。
从清代文字狱造成的严重后果看,在文化思想领域内彻底清算林彪、“四人帮”推行文字狱的罪行,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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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讨论真理标准问题是重要的一课
中共昌平县委书记 陈希同
开展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已经一年多的时间了。实践越来越清楚地显示出这场讨论的重大意义。尤其是对我们做实际工作的领导同志来说,更感到这场讨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以前,我们的思想处于僵化、半僵化状态,脑子里条条框框很多。虽有改变现状的想法,但又不敢从实际出发,不敢实事求是地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因而思想落后于形势,使党的方针政策得不到迅速的贯彻落实。我们在开始落实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的时候,大家顾虑很多,怕这怕那,不敢大胆去干。凡是上面没说话的不敢去做,凡是市委没有明确指示的不敢去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在我们县委领导干部中引起巨大反响,它象一把钥匙,一下子打开了我们长期禁锢的思想。什么是冤、假、错案?标准应根据事实,不管谁说的,哪里定的,只要不符合事实,就应彻底纠正,坚决平反。我县有个闻名全市的“后中营五·一六反革命集团”案,九百多人受牵连,五百多人受审查、批判,迫害致死十八人,在全县影响很大。对这一重大案件,我们从实际出发,进行了重新审查。事实证明,“后中营五·一六反革命集团”根本不存在,是个大错案。错了就应平反。我们翻了这个案,给受害的干部群众平了反,落实了政策,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推动了揭批查运动的深入进行。对昌平县打砸抢事件要不要清查,当时遇到很大阻力。怎么办?难道错误的东西继续维护下去,冤、假、错案一直不解决,这才是“高举”吗?我们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对历史问题不回避、复杂事件不绕开的态度,进行调查研究,一件件地清查,历史地做出结论。实践证明,揭露和清查打砸抢事件,不仅使受害者得到昭雪,而且可以教育广大群众包括犯有打砸抢错误的人,有助于深批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更广泛地调动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使我们真正认清了什么是社会主义,促进了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去年我们就开始在一些生产队试行四定一奖的生产管理办法。当时遭到很多非议,说我们是搞资本主义,复辟倒退。我们硬着头皮坚持了下来。年终一结算,试点单位的生产增加了,群众满意,国家受益。我们看到这样的办法好,现在又开始搞订合同。有六个生产队提出要订合同,生产队和大队,大队又跟公社订合同,最近又发展到县跟公社订合同。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好。但是群众还是不放心,主要就是怕我们的政策变。过去我们的政策多变,说了话不算数,群众怕念完经打和尚,将来又把这种做法当作“资本主义”来批。所以我们订合同举行签字仪式,认认真真地搞,让群众放心。这种做法可以使群众敢于大胆搞生产,对社会主义有万利而无一害,我们为什么要害怕呢?通过这些事实,我们认识到:方针、政策、措施对社会主义有没有利,不是看你说得多好听,归根结底要用实践来检验。
前年我们在小汤山供销社搞试点,取消了平均主义的一套奖励办法,采用百分制计分受奖的办法。把每个月的营业额、完成工作量、服务态度、综合指标等按百分比定出分数。完成得好就得满分,不好就减分。经群众评议,定分受奖。实践证明,这个办法很好,使得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合理现象没有了,群众满意了,利润增加了。可是去年被冷风一吹不敢搞了。在真理标准的讨论中,我们又壮了胆,认为不管是谁批评,也不管什么议论,只要对国家有利,群众高兴,就应该坚持,于是我们又重新搞起来,并有了新的发展。
归根结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好得很,它使我们的思想路线转到辩证唯物论方面来,帮助我们打破了林彪、“四人帮”制造的精神枷锁的束缚,敢于从实际出发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
我们必须在基层广大干部群众中开展真理标准的讨论,这是非常重要、非常迫切的一课。要补好这一课,必须澄清各种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这种讨论是上边和理论界的事,和下边无关;有的说讨论无用,说来说去谁有权谁有理;还有的说这种讨论是“砍旗”等等。我们决心排除各种阻力,把这场讨论进行下去。也希望理论宣传界做些启蒙工作,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做一些通俗易懂的宣传,真正让广大群众认识和掌握这一思想武器。


第3版()
专栏:

“割发代首”小议
先枫
“割发代首”是曹操的故事。一次行军,正值麦收季节,曹操传令全军不准践踏麦田,违者斩首。行军中间,他骑的马受惊,误踏了百姓的庄稼。曹操就拔出宝剑打算自刎,经部下再三劝止,最后,他用剑割下自己的头发,权当砍头。这件事教育了部下,严肃了军纪。
曹操身为主帅,军令法纪皆出己手。误踏庄稼,些许小事,置之不理可也,稍示歉意足矣,然而他却“割发代首”,表示在军纪面前和士兵一律平等。这对于一个封建阶级的上层人物来说,是难能可贵的。
许多人过去并不这样看,而以奸诈、虚伪论之。头发对于今人,自然是无关痛痒的东西,但对于古人却全然不同。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绝不能随便毁伤。所以削发在古代也是一种刑罚,称为“髡首”。满族入关,要剃去汉人的头发,大家便觉得辱及祖先,很难忍受。清朝订出“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法律,就说明了当时头发问题的严重性。曹操是个身份很高的人,割发更不是一件小事。他竟然“割发”,在古人眼里确实被看作是可以权且“代首”的,而不会认为是一种奸诈、虚伪的行为。
即使“割发”仅仅具有象征的意味,也说明曹操承认法纪对于他自己同样有效。他不是置身法外,更不是置身法上,而是置身法内的。他还把自己所犯之罪,告谕全军,而不是秘而不宣。就是这一点,不也很值得我们学习吗?
曹操在历史上是个很有成就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他所以能够荡平群雄,在三国鼎立之势中占有一个重要的地位,这种带头守法、严于执法的精神,无疑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曹操的劲敌是诸葛亮。诸葛亮在带头守法、严于执法方面,做得也不比曹操差。诸葛亮一生谨慎,善于用人,巧于谋划,失误是很少的。但是,他也曾错用马谡,失守街亭,造成战争的被动局面。诸葛亮引咎自责,而不是文过饰非。他一面挥泪斩马谡,一面上报请罪,自降三级。这也是一种“割发代首”的意思。人们常常感念于诸葛亮对刘备“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精神,殊不知,诸葛亮若不是自己有功不居,有错自责,“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精神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我们的党员和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带头守法执法的义务,没有超越于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当前,在我们强调加强法制的时候,特别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守法执法,为群众做出表率,同封建特权思想作斗争。否则,我们的法制就可能流于形式,而我们的有些干部将会成为连古人也不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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