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9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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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
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叶剑英
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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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或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合营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决定。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头两年至三年可申请减免所得税。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八条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银行同意的银行开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 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由合营各方商定。合营企业合同期满后,如各方同意并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期限。延长合同期限的申请,应在合同期满六个月前提出。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合同期满前,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可提前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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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铁路和交通部直属水运部门完成上半年任务
据新华社北京七月八日电 到六月底止,我国铁路部门超额完成了今年上半年的客货运输任务。全路共发送旅客四亿三千多万人次,运送货物五亿四千多万吨,实现了时间过半,完成全年任务过半。煤炭、石油、化肥、粮食、轻纺工业品和农用物资等重点物资的运输任务,都完成得很好。五、六月份客货列车正点率分别达到百分之九十五和百分之九十以上,这是十多年来较好的成绩。全国铁路一至六月份超轴牵引货物三千九百多万吨,相当于一万九千九百多个列车的运量。
今年上半年,呼和浩特、西安、济南铁路局和郑家屯、襄樊等三十九个铁路分局,都曾创造了连续一百天无行车重大事故或大事故的好成绩。
据新华社北京七月八日电 交通部直属水运部门的职工今年上半年取得了新成绩,港口吞吐量完成一亿四千五百多万吨,水运货运量完成六千六百多万吨,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百分之十二和百分之十二点六,胜利完成了国家计划。上海、天津、大连、秦皇岛、烟台、连云港、黄埔、湛江、汕头等港口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都实现了时间过半、完成全年任务过半。煤炭、石油、粮食、矿石、木材等重点物资的运输,基本做到了随到随运,快装快卸。
今年上半年,交通部直属水运部门广泛开展了群众性的增产节约运动,许多企业在增产、增收、节约开支方面已初见成效。
今年以来,我国沿海各港口积极采取措施,主动与铁路、外贸等有关部门搞好协作,使港口压船、压货情况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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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批准 国家经委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
新华社北京七月八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于一九七九年六月三十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产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扩大出口的需要,国家决定对工业产品中的优质品,颁发国家质量奖。
第二条 国家质量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分甲、乙两种,甲种为金质奖章,乙种为银质奖章。
二、获奖条件
第三条 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外市场,享有好的声誉;
2、各项质量指标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规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优美传统的特色;
3、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竞赛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
4、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
三、评选审批
第四条 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同意,国务院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评选鉴定,国家标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国家质量奖的评选、审批,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四、奖 励
第六条 国家质量奖一般在每年“质量月”期间,统一由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
第七条 颁发国家质量奖,是鼓励发展优质产品的一项重要政策,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对任何工业产品颁发奖章、奖牌、奖杯。
五、荣誉标记
第八条 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企业可在该产品、产品说明书及商标上标明优质品和奖章的荣誉标记。
第九条 凡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产品,其质量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凡不符合优质品获奖条件者,一律不得使用国家质量奖的标记。
第十条 凡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产品,如果质量下降,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国家质量奖标记,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提出报告,经采取措施,达到原有质量水平后,企业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恢复。
六、附 则
第十一条 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和择优供应原材料、燃料、电力的政策。
第十二条 颁发国家质量奖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列专款解决。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家经济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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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菲两国政府签订友好合作四个文件
李副总理、马科斯夫人签署文件 华总理出席签字仪式
新华社北京七月八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同菲律宾总统夫人伊梅尔达·马科斯,今天晚上在人民大会堂签署了有关中菲两国政府友好合作的四个文件。
华国锋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
中菲两国政府签订的四个文件是:长期贸易协定、文化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关于合作建造旅游饭店谅解备忘录。
长期贸易协定为期七年,到一九八五年止。根据协定,在协定有效期间,两国贸易进出口总额达二十亿美元。文化协定规定,双方将提供一切便利,以增进彼此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方面的了解和交流。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规定,北京——马尼拉将直接通航。
(附图片)
图为签字仪式后,华国锋总理同马科斯夫人互相祝酒。
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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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新华社北京七月八日电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筹建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同时已开始承办信托投资业务。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各部门、各地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法令,主要是引进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设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
国务院决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荣毅仁、雷任民、吴志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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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热烈欢迎缅甸贵宾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理吴貌貌卡及其一行,应我国政府邀请,前来我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于今天抵达北京。我们以喜悦的心情,热烈欢迎缅甸贵宾的来访。
中缅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中缅两国人民是共饮一江水的亲密胞波。自古以来,我们两国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一向进行着友好的交流。自从两国建交以来,我们之间的睦邻友好关系日益加强和发展。两国的领导人进行了频繁的互访。敬爱的周恩来总理生前曾九次访缅。吴奈温总统也十次来访。两国的经济、军事、文化、艺术、新闻和体育等代表团不断往来。我们两国政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圆满解决了边界问题,发展了友好合作和贸易关系。近几年来,由于双方的努力,这种友好关系又有了新的发展。去年我国邓小平副总理应邀访缅,受到了吴奈温总统、吴貌貌卡总理以及缅甸政府和人民的盛大欢迎和亲切接待,现在吴貌貌卡总理应邀前来我国访问,在中缅友好史上又添上了新的一页。
当前,由于两霸争夺日益激烈,国际局势动荡不安。社会帝国主义加紧了在亚洲太平洋地区的扩张步伐。它在远东加强军事实力,寻求新的军事基地,支持越南当局控制老挝、侵略柬埔寨、拼凑“印支联邦”的地区霸权主义活动,妄图乘机实现它建立“亚安体系”的迷梦。大小霸权主义在印支地区的侵略扩张,严重地威胁着东南亚和亚洲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引起了全世界特别是东南亚各国人民的关注和反对。
在这种形势下,缅甸人民在吴奈温总统的领导下,一方面努力发展生产,建设自己的国家,一方面坚决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在国际事务中坚持反帝、反殖、反霸斗争,发展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维护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缅甸政府的独立和不结盟的对外政策,赢得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好评,也得到中国人民的高度赞赏。
中国和缅甸同是发展中的国家,两国人民都面临着建设自己的国家和反帝、反殖、反霸的共同任务。因此双方都有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发展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的决心。我们相信,在中缅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建立在相互信任和谅解基础上的、经受了时间考验的中缅友好睦邻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胞波情谊一定会世代相传。我们预祝吴貌貌卡总理访华圆满成功。
(附图片)
缅甸总理吴貌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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