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22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搞好民族团结,胜利向四化进军
杨静仁
为了搞好民族团结,胜利向四化进军,必须进一步普遍深入地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早在一九七三年,伟大领袖毛主席就指出:需要进行民族政策的再教育。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毛主席的这个重要指示没有怎么执行,有不少地方根本没有执行。清除“四人帮”以后,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重申了党的民族政策,指出要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各地结合实际深入揭批林彪、“四人帮”破坏民族团结事业的反革命罪行,肃清其流毒和影响,宣传和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平反冤案、假案和错案,解决民族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工作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些地区和不少单位没有普遍深入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或者没有结合实际,认真解决问题。值得提出的是,在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方面,还存在一些思想障碍。有些同志认为,民族政策再教育,只需要在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部门进行,其他地区和单位不一定要进行;有些同志甚至认为,只需要在少数民族中进行,不需要在汉族中进行;只需要在一般干部和人民群众中进行,不需要在领导干部中进行,等等。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如果不克服,民族政策再教育就很难进一步普遍深入地开展起来。
最近,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再次强调了民族政策再教育问题,并且指出这一教育要同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结合起来进行。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这次教育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教育的重点是各族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同时也要教育各族人民群众,并且要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学习民族政策的材料,各类学校的课本中也要增加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的内容。
这次民族政策再教育,实际上是一次无产阶级民族观的再教育。经过这次教育,要使人们弄清楚什么是无产阶级民族观,什么是资产阶级的民族观和民族主义。真正懂得列宁所说的:“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列宁全集》第二十卷第十一页)懂得各民族的无产阶级和一切劳动人民的联合和团结,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胜利的基本保证。懂得“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而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抗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四八八页)正确理解民族与阶级的关系问题,防止和克服“左”和右的思想认识。懂得革命胜利了的先进民族的无产阶级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帮助落后的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自己应尽的历史性的革命义务。懂得对少数民族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照顾他们的需要,适合于他们的特点,绝不能不照顾这一切,强加于人,违背恩格斯关于“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能强迫任何异族人民接受任何替他们造福的办法,否则就会断送自己的胜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五卷第三五三页)的教导。懂得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各民族必然要改造、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民族,在阶级和国家消亡之后,各民族必然要溶合为一体。
在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上,我们应当大力提倡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友爱,互相帮助。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同时也要防止和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各民族人民要经常警惕苏联社会帝国主义、帝国主义和国内反革命分子挑拨民族关系,分裂我国各民族的伟大团结的罪恶阴谋。尽人皆知,苏联社会帝国主义继承沙皇俄国的衣钵,对内强迫各民族实行俄罗斯化,把苏联重新变成了“各民族的牢狱”;在全世界推行霸权主义,直接、间接对别的主权国家进行干涉、颠覆、破坏和军事侵略,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危险的战争策源地。但他们却把自己装扮成“马列主义者”和“国际主义者”,并不断恶毒挑拨我国各民族的大团结,疯狂攻击我国的民族政策。这只能是更加暴露他们的狼子野心,更加激起我国各族人民的鄙视和愤慨。
我国各族人民必将继续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在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不断加强和发展团结互助事业,进一步把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筑成铜墙铁壁,赢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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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正确看待一些少数民族不吃猪肉问题
编者按:有些读者来信,对我国回族和其他若干少数民族不吃猪肉的习惯表示不理解。为此,我们特请方思一同志作简要答复。
我国的回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不吃猪肉的习惯,同伊斯兰教传入中国有密切联系。
伊斯兰教起源于阿拉伯半岛。阿拉伯半岛大部分是沙漠和草原,居民多以游牧为主,放牧羊、马、牛和骆驼。猪的饲养是和农业、定居联系在一起的。同时,阿拉伯半岛气候炎热,水很少,也不宜于养猪。因此,阿拉伯居民从很古的时候起就有不吃猪肉的习惯。
公元七世纪,穆罕默德创立了伊斯兰教,用他的言论汇集而成的《古兰经》,有四处提到猪是“不洁”之物,就是说不许吃猪肉。从此,不吃猪肉又成为伊斯兰教的教规。
七世纪中叶以后,伊斯兰教开始向中国传播,十三世纪元朝时期大规模传入我国内地,十六世纪在新疆占了统治地位,甘、宁、青一带的少数民族也接受了伊斯兰教。其中包括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东乡、撒拉、保安十个民族。
随着伊斯兰教的传播,包括不吃猪肉在内的教规也自然传到了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当中。后来,不吃猪肉逐步演变为有关少数民族群众的习惯,不能把它同“迷信活动”等同看待。有些人即使现在仍把不吃猪肉作为伊斯兰教的教规来遵守,那也是我国宗教政策所允许的。
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有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吃猪肉或不吃猪肉的民族之间应该互相尊重。特别是人口占大多数的汉族群众,应该更多地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不吃猪肉的习惯。
(方思一)(附图片)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曲松县的藏族群众欢度节日。
杨明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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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民族政策再教育要联系实际
云南 马曜 郑刚 杨应新
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各族人民中间,普遍深入地进行无产阶级民族政策的再教育。这是调整国内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工作着重点转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我们党一贯十分重视民族工作。党中央、毛主席把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为解决民族问题制定了一整套方针、政策。全国各族人民正确地贯彻执行了党的民族政策,实现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在党的领导下,各地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发展了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使少数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
林彪、“四人帮”全盘否定十七年党的民族工作的成绩,否认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存在,取消民族工作。他们把我们党所采取的适合当地民族特点的和平协商的改革方式,诬蔑为“走上层路线”、“搞投降主义”。他们歪曲和篡改毛泽东同志关于
“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的论断,把民族问题同民族斗争混为一谈,把民族问题和阶级斗争完全等同起来,否认劳动人民内部有民族关系问题。他们用“阶级斗争”取代民族工作,践踏党的民族政策。他们在云南边境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进行残酷迫害。
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民族斗争”,是一九六三年八月针对美国政府的种族歧视政策讲的,是指的对抗性的民族斗争,它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已经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实现了民族平等,怎么会有反对民族压迫的对抗性的民族斗争呢?同年九月,毛泽东同志在对新疆的六条指示中,把做好“经济工作”放在首位。这同他在一九五六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提出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把毛泽东同志关于民族问题的多次阐述结合起来学习,我们就能比较全面地理解毛泽东同志关于民族问题的思想,并且懂得民族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以后,从经济上讲,民族地区原来完整意义上的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已经消灭,奴隶主和农奴主,经过长期的教育、改造工作,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当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阶级斗争是存在的,国内外的阶级斗争也会在民族关系上反映出来。但是,阶级矛盾已经不是民族地区的主要矛盾。各民族之间特别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矛盾突出了。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方面的根本任务,是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逐步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把民族问题的实质统统归结为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在政治上是极为有害的。
在落实民族政策中,有的同志思想僵化,不敢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事求是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林彪、“四人帮”的流毒仍然禁锢着这些同志的头脑。有的干部在云南工作多年,至今说不出云南究竟有哪些少数民族,更不用说每个民族生产生活有什么特点了。这怎么能够期望他们按照民族特点办事呢?有的同志甚至还反对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这些情况妨碍民族政策的落实和民族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因此,民族政策再教育必须联系和针对这些实际来进行。
中央决定要用三年的时间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民族关系也应当调整。民族政策再教育的过程,也就是调整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过程。
四个现代化是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占全国总人口百分之六的少数民族,居住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到六十,而且资源丰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四个现代化过程中,要求我们把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同汉族人口众多和技术先进等特点,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没有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支持和参加,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不可能的。没有汉族人民的大力帮助,要在少数民族中很快地消灭经济文化上的落后状态,也是不可能的。这个结合必然会带来许多必须正确处理的民族关系问题。因此,在民族政策再教育过程中,要善于解决四个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民族关系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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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妇联邀请我国驻外使节的夫人等举行座谈
邓颖超、康克清同志出席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七月二十一日电 全国妇联在昨天和今天邀请我国驻外使节的夫人以及从事外事工作的部分女同志,就当前外交活动中有关妇女工作的问题举行了座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妇联名誉主席邓颖超,中共中央委员、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出席了座谈会,并讲了话。
外交部部长黄华等也出席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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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致电台湾红十字会负责人
愿为台湾同胞和内地亲友联系提供帮助
并建议就此问题进行商谈
新华社北京七月二十日电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今天打电报给台湾红十字会负责人,表示愿为台湾同胞和祖国内地的亲友联系提供帮助,并建议就此问题进行商谈。
电报说,大陆和台湾之间来往断绝,音讯不通,已三十年。台湾同胞和大陆同胞长期失去联系,相互隔绝,是很不正常的。这种状况不应继续下去。电报说,希望查找亲朋下落,是台湾和大陆骨肉同胞的共同愿望。为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议同台湾红十字会就查人和家人团聚、探亲等问题进行商谈。
电报说:“出于红十字的人道主义原则,出于骨肉同胞的情谊,相信你们也是愿意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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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判
判处“一一一○案件”强奸杀人犯李本东死刑
本报讯 据《北京日报》报道: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的利益,七月十九日下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判,依法判处强奸杀人犯李本东死刑。
前些日子,报上发表了题为《特殊的战斗》、《“一一一○案件”侦破记》的报道,记述公安人员对李本东凶杀案侦破情况以后,广大群众对强奸杀人犯李本东表示出极大的义愤,一致要求专政机关依法严惩这个杀人凶犯。几个月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对李本东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事实证明:李本东强奸杀人,罪行严重,因此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起诉,按照法律程序,于十九日下午开庭,对李本东进行了公开审判。
法庭由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政法院校的代表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单位的同志近五百人列席旁听。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即由公诉人提出公诉,接着,审判长及陪审员询问了被告作案的全部经过,鉴定人宣读了有关技术鉴定的结论和记录,书记员出示了各种物证、照片。法庭经过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发言、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以及被告的最后陈述。至此,被告李本东的犯罪事实经过,已全部查清,赃物在案作证,被告人亦供认,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在法庭调查结束以后,合议庭对被告李本东的罪行进行了评议。在合议庭的评议会上,审判长、陪审员认真地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被告李本东目无国法,挟持妇女,强奸劫财,为掩盖其罪行,竟杀人灭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强奸杀人罪。法庭审判长当众宣布: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惩办一切刑事犯罪分子,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特依法判处强奸杀人犯李本东死刑。
最后,法庭按照被告有权上诉的法律规定,审判长明确宣布:被告李本东如对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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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华东政法学院最近恢复
据新华社上海电 经国务院批准,华东政法学院已在最近恢复。今年将有三百名新生入学。
复校后的华东政法学院,将积极为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政法工作者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院内设立法律专业,开设马列主义论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制史,以及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司法鉴定等业务课和各种选修课,学制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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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书证 能够用它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叫做书证。例如,因为贪污造了假账,伪造或涂改了货票、单据,这种账册、货票和单据上书写的内容,能够证明有贪污行为和犯罪手段,就都是书证。由于书证也是一种物品,通常谈到物证的时候,往往把书证也包括在内。
有些文件,它记载的内容反映了一定的案件事实,它的外部特征和所处的位置,也能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就有书证和物证的两种作用。例如,前面讲到的账册、货票等,上面书写的内容,能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和犯罪手段,上面的字迹特征,又能用来证明谁是犯罪分子。刑事案件中的文件,大都具有这两方面的证明作用。
审查书证,既要注意有没有伪造的问题,又要认真分析它的内容,弄清究竟是什么涵义。对于抄件,要考虑传抄中有没有抄错的问题。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承认自己犯了罪,陈述犯罪的具体情节,叫做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犯了罪,但是说明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有利于自己的情况,叫做被告人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谈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经过查证,如果符合实际情况,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根据。
由于被告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就使得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常常有真有假。因此,对待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定要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仔细分析研究,反复查证,决不可轻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鉴定结论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如被害人是不是中毒死亡,被告人有没有精神病等,就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种被指派、聘请进行鉴定的人,叫做鉴定人。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分析研究案件的有关材料以后,对交付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结论,就叫做鉴定结论,或者叫鉴定人意见。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是在案件中遇到专门性问题时,查明全部案情必不可少的客观根据。
鉴定结论虽然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的,由于鉴定的问题各种各样,有的非常复杂,进行鉴定又要受到各种条件的影响,有时也难免发生错误。因此,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也应对它进行分析研究,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加以审查,不可盲目相信。
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接到控告人、检举人的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以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作为一个案件开始诉讼活动的,叫做立案。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应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立案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才对案件进行侦查,人民法院才对自诉案件调查处理。不立案的时候,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侦查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审核证据,发现和证实犯罪人,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查清犯罪事实等全部诉讼活动,叫做侦查。侦查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把专业工作和依靠群众密切结合起来,全面地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以便使犯罪分子不能逃脱罪责,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对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撤销案件。被告人已被关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程荣斌 陈一云 孔庆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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