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2日人民日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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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城乡加强领导 加快卫生工作步伐
中央爱卫会举行第三次全会听取京津沪和东北三省卫生检查团汇报
当前城乡卫生工作急需改进,首先各单位领导要把关系人民健康的大事列入议事日程
新华社北京七月十一日电 京津沪和东北三省的爱国卫生对口检查已于最近结束。七月十日,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各检查团的汇报。
京津沪和东北三省的卫生检查分别从六月中旬开始到七月上旬结束。检查团由各省市主管爱国卫生运动的负责同志带队。他们查看了城市的市容,检查了一些地、盟、市、县、旗、区以及一些基层单位的卫生状况,交流了经验,研究了存在的问题。
各检查团认为,自去年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恢复工作以来,三市、三省城乡加强了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对市容卫生进行了整顿,加强了卫生防疫队伍的建设,京津沪和黑龙江省还制订了城市卫生管理条例,因此城乡卫生面貌比前几年有了较大的改善,出现了一大批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检查团同时指出,当前城乡爱国卫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迫切需要改进。首先是,一些机关、工厂、商店、公社,没有把关系人民健康的卫生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只注意抓生产、工作,因此卫生状况很差,群众意见很大。另外,各城市对“三废”治理,污水、垃圾、粪便处理等,缺乏全面规划和有力措施,卫生设施跟不上城市建设的需要,饮食卫生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都急待改进;各地农村卫生工作进展也比较缓慢。检查团汇报中提出了改进城乡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副总理、中央爱卫会副主任委员陈慕华听取了汇报,并讲了话。她指出:一年多来,京津沪和东北三省的爱国卫生运动发展是比较快的,有许多很好的经验。但无论从全国或一个省市来讲,发展很不平衡。加快爱国卫生工作的步伐,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要很好地发挥各级爱卫会在卫生工作中的参谋、检查、监督作用。陈慕华副总理建议:在今年暑假期间,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卫生宣传活动,文化和宣传部门也要加强对卫生工作的宣传,树立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各省市在今后二个多月中,也要认真抓一次卫生工作,干干净净迎接建国三十周年。
中央爱卫会副主任委员钱信忠、张汝光也在会上讲了话。钱信忠强调,爱国卫生运动中要注意群众运动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环境污染,粪便垃圾处理等,要加强科学研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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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西贝河大队合作医疗越办越好
辽宁省铁岭县西贝河大队自力更生办医药卫生事业,使合作医疗不断巩固发展。现在,医疗站有六名赤脚医生,十多间房舍,设有诊察室、调剂室、制药室、妇幼卫生室、化验室、爱克斯光室、手术室和病房。社员的一般疾病,可以就地检查、治疗,医药费全部报销,外转住院治疗报销百分之七十。
这个大队的合作医疗,是从一九七○年开始创办的。他们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大力开展中草药的采、种、制、用。八年来,医疗站共采集野生药材一百八十一种,二万三千多斤。他们在盐碱地和涝洼塘上开了三十五亩地,种植了黄芪、苡米、生地等十几种中草药。除自用外,向国家交售药材三万一千多斤,收入三万三千多元,不仅解决了合作医疗的基金,还扩建了房舍,增添了医疗设备。他们还积极学习制药本领,先后生产丸、散、膏、丹、针、片等各种药品一百二十多种。自制药品的应用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二、建设又红又专的赤脚医生队伍。多年来,大队党支部组织赤脚医生有计划地学习了《临床教材》、《赤脚医生手册》、《中医学概论》、《针灸学》、《汤头歌》等业务技术书籍,并请医院医生专题讲课,派出赤脚医生到医院进修。现在,六名赤脚医生都能用中西两法防治常见病、多发病,会针灸,会种、制中草药,女赤脚医生会普查妇女病,接正常生产和指导计划生育。有的赤脚医生学会了常规化验、肝功检查、X光透视和下腹部手术。一九七○年以来,他们抢救过危重病人百余人;还在上级医院医生指导下,做了十一例疝修补术、三例阑尾切除术、三十例女结扎手术。
赤脚医生的政治觉悟也不断提高,先后有十三人从事过赤脚医生工作,其中有四名光荣地参加了中国共产党,七名加入了共青团,十一名分别受到省、地、县、社的奖励。
铁岭地区卫生局
铁岭县卫生局
联合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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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潢川县对赤脚医生进行业务考核
据新华社郑州电 河南省潢川县最近对全县赤脚医生进行了一次业务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赤脚医生证”;成绩特别优秀的,今后适当提高工分待遇;成绩不理想但尚有培养前途的,给予继续学习的机会;少数不懂医不懂药,服务态度又不好的,取消赤脚医生资格。实行这种办法后,整顿和稳定了赤脚医生队伍,巩固和发展了合作医疗制度。
考核前,由县卫生部门统一给赤脚医生印发了复习提纲,并且给他们提供一定的准备时间。考试分为西医、中医和妇幼保健三科,由考生任选一科应试。
从八百多名考生的成绩来看,百分之六十以上已接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水平。从考核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对急病鉴别诊断能力差,缺乏医学基础理论知识,有的人只会开药,不懂得药理。
县卫生部门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将选择一些成绩较差的考生到县赤脚医生学校进行复训。各公社卫生院也准备办短训班,以提高赤脚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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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来信

要保证合作医疗经费专款专用
编辑同志:
前些日子,我们调查了石河公社大队合作医疗站的情况,发现不少大队合作医疗经费管理混乱。有的大队以统一核算为名,用合作医疗经费买机械、化肥,还美其名曰“为农业生产服务”;有的生产队分红不能兑现,就把合作医疗款拿去分红;还有的大队干部利用职权,借合作医疗的钱去办私事。
合作医疗经费被挪用后,赤脚医生急得搓手跺脚,有药无钱买,只好关门停诊。全公社三十四个大队,就有十七个大队的合作医疗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其中五个大队因无钱买药关门停诊,影响极坏。贫下中农气愤地说:“合作医疗款成了‘救急水’,救了别的急,没救病人的急。”
可是,这个公社界牌大队合作医疗站却办得很好。他们的主要经验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每年群众自筹和从大队福利经费中提取的合作医疗基金,都由医疗站存入公社信用社,存折由共产党员、赤脚医生徐安清保管,购药开支由赤脚医生陈金州记帐。这样既严格了财务制度,又保证了合作医疗经费专款专用。
我们建议:农村基层党组织学习界牌大队的经验,保证合作医疗经费专款专用,关心人民的身体健康,使社员为四化多作贡献。
湖北省天门县石河公社
倪政新
夏祥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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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培养又红又专赤脚医生 大力采种和使用中草药
城固县合作医疗不断巩固发展
据新华社西安电 陕西省城固县采取多种措施巩固和发展合作医疗,全县三百九十多个大队合作医疗站越办越好。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保障了社员的身体健康,提高了劳动出勤率,为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促进作用。
这个县在巩固和发展合作医疗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不断提高赤脚医生的政治思想和医疗技术水平,造就一支又红又专的赤脚医生队伍。城固县共有赤脚医生一千一百八十多人。各级领导首先联系医疗卫生战线的实际,组织他们深入批判“四人帮”散布的有关的谬论,肃清其流毒,树立全心全意为社员服务的思想。然后,为提高他们为社员服务的本领,县里坚持办了一所卫生学校,对赤脚医生分期分批进行一年到两年的轮训。各区和公社也通过办短训班或请部队、工厂的医院代培等办法,培训赤脚医生。最近经过考核,全县已有三百五十六名赤脚医生达到了中专毕业生的水平。第二条是大力采种和使用中草药,解决药物和医疗资金不足的困难。一九七七年,县里总结、推广了高坝公社自力更生办中草药种植场和制剂室,基本解决缺药和资金不足的经验,从而带动了全县其他社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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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江苏溧阳县发生六级地震
国家地震局和当地党政部门正在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新华社南京七月十一日电 七月九日下午六时五十七分,江苏省西南部的溧阳县,发生了一次六级地震,造成了一些伤亡和损失;当地党政部门正在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这次地震的震中在这个县的上沛、上兴和竹箦三个公社一带。上兴公社大约有百分之七十的房屋倒塌,上沛公社的居民住宅也大部分倒了。据初步了解的情况,上沛公社死亡十一人,伤数十人;另两个公社也有伤亡,有关方面还没有得知详情。
地震还引起了当地有的水库发生裂缝等险情。
这次地震波及面比较广,上海、镇江、南京、无锡、常州、苏州、连云港等城市都有不同程度的震感。浙江、安徽、湖北等省部分县城也有震感。
地震发生后,截至十一日上午,又连续发生了二百四十多次四级以下的小震。
国家地震局和江苏省、镇江地区、溧阳县的党政部门的主要干部已带领有关工作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工作部门正在日夜监视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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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上海办《法律知识讲座》受到全市政法干部欢迎
据新华社上海七月十一日电 上海市法学学会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座》,受到了全市政法干部的欢迎。
《法律知识讲座》是在今年一月开始的,每两周举行一次,计划十二讲,目前已讲十一讲。担任主讲的,大多是上海市法学学会理事会的理事。
上海市法学学会还打算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七个法律为依据,联系实际,向政法干部和群众系统地宣讲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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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台将举办《刑法讲话》
据新华社北京七月十一日电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学习》节目,将从七月十三日起举办《刑法讲话》。其主要内容是阐述马克思主义有关刑法的基本原理,介绍有关刑法的基本知识。这个《讲话》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写稿,共分十三讲,每讲连续广播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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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名词解释
投机倒把罪 是以获取暴利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例如,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倒卖耕畜;倒卖金银、外币等等,都是投机倒把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侮辱、诽谤罪 是破坏他人名誉、降低他人人格的犯罪。侮辱,就是用暴力(例如在众人面前扒光妇女衣服)或者用口头、书面(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的行为。诽谤,就是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破坏他人名誉的事实的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人格不受非法侵犯。对于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窝赃、销赃罪 明知是用犯罪手段取得的赃款、赃物,而帮助隐藏的,叫做窝赃。明知是用犯罪手段取得的赃款、赃物,而帮助销售的,叫做销赃。在政法工作中,查获赃款、赃物,是取得犯罪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于证实犯罪、揭露犯罪人有重要意义,同时又可以减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损失。但是,窝赃、销赃犯却帮助犯罪分子窝赃、销赃,使其获得物质利益和逃避法律制裁。为了有效地同犯罪进行斗争,对于窝赃、销赃犯,必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给以惩罚。但是,确实不知是赃款、赃物而帮助保管或销售的,不能以窝赃、销赃论处。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叫做窝藏。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提供假证明,积极帮助犯罪分子掩盖其罪行的,叫做包庇。在我国,积极揭发、检举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窝藏、包庇犯则极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国法的制裁。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对于窝藏、包庇犯,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革命罪是最危险的犯罪,因而我国刑法对于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的,规定了比窝藏、包庇其他犯罪分子为重的刑罚。在犯罪前答应犯罪分子在他犯罪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惯窃、惯骗 是指不务正业,在相当的时期以内,以盗窃、诈骗所得的赃款、赃物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一贯进行盗窃、诈骗,屡教不改的分子。惯窃、惯骗分子一般有作案经验,手段狡猾,常常流窜各地进行大量盗窃、诈骗活动,而且,他们有的不仅自己作案,还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有较大的破坏作用和腐蚀作用。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惯窃、惯骗分子,应当判处重于一般盗窃、诈骗罪的刑罚。对于人民内部个别沾染资产阶级思想,贪小便宜,偷摸集体或私人财物,次数虽然较多,但财物数量不大的,不应以惯窃论处。
伪证罪 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是伪证罪。这种犯罪,妨害政法机关对案件的正确侦查和审判,并且可能导致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判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使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
如果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而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提供了不符合实际的证明,由于技术水平不高或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而做出了不正确的鉴定,由于记录水平不高或疏忽而漏记、错记(包括笔误),由于翻译水平不高而漏译、错译(包括口误)的,不能认为是伪证罪。
抢劫罪、抢夺罪 抢劫罪和抢夺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抢劫罪,是对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实行暴力或胁迫等方法,把公私财物抢归己有的行为。抢夺罪,是当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公然把财物抢走,而未对受害者实行暴力或胁迫的行为。由此可见,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而且同时危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有的甚至当场造成重伤或死亡。因此,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严重的一种,刑法规定了较重的刑罚。
行贿、受贿罪 用财物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使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政策法律,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是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政策法律,为行贿人谋取私利,并因而接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的,是受贿。行贿、受贿不仅破坏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而且对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腐蚀作用。我国刑法规定,对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干涉婚姻自由罪 是指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双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完全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准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为了保障男女婚姻自由,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不论任何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包括非法地不准他人自主结婚或离婚,或者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离婚),要坚决制止,而对于用暴力
(包括捆绑、殴打、剥夺行动自由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枉法裁判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实施这种犯罪,可能采取多种手段,如篡改、毁灭某些证据材料,诱使或逼使证人提供假证明,或者故意歪曲地解释法律等等。人民的司法工作人员处理案件,应当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象,力求做到不枉不纵,合理合法。而枉法裁判,不仅可能使无辜的公民受到惩罚,有罪者逃避惩罚;而且会破坏司法工作,影响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对于犯枉法裁判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氓罪 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流氓罪,主要发生在公共场所,是一种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罪行。这种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成帮结伙,打群架;无理取闹,故意起哄;用下流语言、下流动作调戏、侮辱妇女等等。对于上述流氓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给以刑事处分。对于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杀人或重伤他人身体等的严重犯罪,应当分别依照刑法有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条文的规定定罪判刑,不应定为流氓罪。
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对妇女强行奸污的,是强奸罪。为了达到强奸的目的,罪犯可能采用多种手段,例如,对妇女实行捆绑、殴打、杀害或者进行威胁,使妇女不能抗拒而强奸;利用妇女患病、昏睡无力反抗之际而强奸等等。总之,强奸犯是在妇女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行奸污的。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罪行,往往造成受害妇女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创伤,甚至引起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因此,对于强奸犯,必须依法惩办。
走私罪 我国法律规定,凡运输、携带货物、货币或其他物品进出国境的,都必须经海关检查,需要纳税的要照章纳税。运输、携带上述物品不经过设关地方进出国境,或者经过设关地方而采取隐藏不报等方法逃避监管的;伪报进出国境货物的数量的;在邮递国际信件、印刷品中夹带物品、货币、金银的;以及其他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等,都是走私行为。走私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对于一般的走私行为,由海关分别情况,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作为走私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给予刑事处分。
强奸幼女罪 使用暴力、威胁、欺骗、利诱等手段,对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进行奸淫的,是强奸幼女罪。幼女身体和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缺乏对于坏人坏事的判断能力和反抗力,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因此,强奸幼女罪的构成与一般强奸罪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对于幼女不论以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表示同意,凡是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都以强奸幼女罪论处。强奸幼女,是一种性质很恶劣的罪行,它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强奸幼女的,比一般强奸罪要从重处罚。
诬陷罪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告发,陷害他人(包括犯人),意图使其受刑事处分的,是诬陷罪。这种犯罪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可能使无辜的公民被错误地定罪判刑,使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林彪、“四人帮”猖獗时期,诬告陷害成风,许多无辜的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甚至惨遭杀害,造成严重的恶果。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陷罪。
刑讯逼供罪 指国家司法人员对被审讯人采用毒打及其他体罚等肉刑折磨的方法,逼使被审讯人供述的行为。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我们党和政府历来严禁刑讯逼供。林彪、“四人帮”大搞刑讯逼供,造成了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群众深恶痛绝。刑讯逼供,不仅使被审讯人的精神和肉体受到严重摧残,甚至造成死亡;而且被审讯人在受刑不过的情况下,往往随意乱供,而审讯人就轻信这种不可靠的供词对人定罪、判刑,势必造成冤、假、错案,破坏法制,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我国刑法规定,对实行刑讯逼供的国家司法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罪 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或者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纳人员利用管理现金账目的便利,伪造、涂改单据而贪污;采购人员利用采购之机,虚报开支而贪污。贪污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但它不同于一般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和诈骗罪。它的特点是:贪污的是公共财物;犯罪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交国家、集体保管、运输、邮寄中的私人财物,或者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暂时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的,也以贪污罪论处。盗窃、诈骗公私财物,不具有上述贪污罪特点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诈骗罪定罪,不应定为贪污罪。 王作富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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