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6月27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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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常委会向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
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天向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了一项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这个议案建议在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人民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由原来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人大常委会就这些修正的必要性作了下列四点说明:
一、随着我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以上的地方政权机关担负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繁重任务,有必要将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分开,在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这必将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文化大革命中成立的革命委员会,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需要,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仅有利于加强民主和法制,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且能鲜明地体现出我国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这也是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职负责人的职称分别为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镇长、副镇长。
三、一九五三年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实行间接选举,分别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考虑到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实际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人民的政治、文化水平已大为提高,为了扩大人民民主,逐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将实行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政权单位扩大到县一级,已经成为必要和可能的了。因此,将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间接选举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
四、为保持检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有利于执行检察任务,将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在的监督关系改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必要的。
今天上午举行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决定将人大常委会的这个议案提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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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实现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
七个法律草案提交人大审议
彭真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说:随着全国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方面来,我国必须认真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今天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说,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实现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人心思法”。随着全国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我国必须认真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全体会议。彭真在会上就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的七个法律草案作了说明。这七个法律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彭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在这次大会通过公布后,都从明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
彭真指出,这七个法律草案,是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分别和有关主管部门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共同修订的。刑法草案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已有了三十几稿,一九六三年的第三十三稿曾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同志原则审查过。这次提出的草案是以第三十三稿为基础,根据十几年来的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由法制委员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了补充和修改。刑事诉讼法草案也是在文化大革命前的多次修正稿的基础上修订的。彭真接着就七个法律草案的主要精神作了具体说明。
法律制订出来以后,能不能贯彻执行?怎样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彭真在提出这样的问题之后讲了三点:
一、必须在干部和群众中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从这次大会通过公布这些法律到明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期间,要在全国人民中普遍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学习和宣传,使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和几个组织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我们的法律一旦为九亿人民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强大力量。把法律交给九亿人民掌握,使他们运用这个武器监督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依法办事,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斗争,就可以有力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二、必须有自己的专门机关作为武器,必须有一支强大的专业的执法队伍专门搞这方面的工作。建国以后,公、检、法队伍坚定地、卓有成效地完成了人民交给他们的打击敌人、保卫人民的光荣任务。为了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够全面地贯彻执行,要从政治思想上加强公、检、法的建设,并要迅速健全公、检、法的机构,充实干部队伍,建设一支坚强的、熟悉业务的司法队伍。
三、共产党员、革命干部要在守法、执法上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人搞特权的思想武器。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在法律面前只有带头、模范地遵守法律的义务,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我们必须批判和肃清特权思想。
彭真说,我们这次代表大会将要审议通过的法律和它们的贯彻执行,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彭真作完说明后,大会执行主席聂荣臻请代表们对七个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同时他还请大家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一并进行讨论。今天会议的执行主席还有:乌兰夫、阿沛·阿旺晋美、彭真、宋任穷、王谦、任仲夷、刘田夫、许家屯、严佑民、杨易辰、宋平、陈丕显、林丽韫、赵增益、铁瑛、黄志刚、廖志高、谭启龙、李庭桂。出席五届政协第二次会议的委员、党政军等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了今天的会议。(附图片)
彭真主任在作法律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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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二次会议
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决议草案等文件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会议。
叶剑英委员长主持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姬鹏飞副委员长作的关于代表们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的情况说明。
他说,在讨论中,代表们各抒己见,从各个方面审议了华国锋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z代表们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全面地、系统地总结了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在各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提出了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之后的第一个战役的方针、政策、要求和措施,是当前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姬鹏飞说,代表们一致赞成报告中提出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以及根据这个方针所确定的经济工作的十项任务,并且认为“八字方针”完全是一个积极的方针、前进的方针。代表们指出,报告强调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极端重要性。他们认为,只有这样,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四个现代化才能实现,国家民族才有希望。代表们在讨论中一致表示完全赞同报告中阐述的我国政府的外交路线和政策。
姬鹏飞说,代表们在充分肯定一年多来政府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批评和建议。譬如,对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对基建战线太长,不按程序办事,给国家造成的巨大浪费;对企业管理中的一些混乱现象,对经济管理体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对物价管理中存在的某些随意提价、变相涨价等情况,都提出了批评和改进的建议。对有些国家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特殊化、走后门、压制民主等不正之风,不少代表提出了严肃的批评,指出必须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纠正。有些代表提出,加强对干部的考核和监督,解决干部工作中的“铁饭碗”问题,要尽快拿出具体办法。
姬鹏飞说,代表们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将转给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会议接着听取了五届人大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薄一波作的一九七八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七九年国家预算的审查报告。他说,预算委员会通过讨论和审查,认为一九七八年国家财政收支执行的情况是良好的。在短短期间,我国的财政工作,就有这样成绩,尤为可喜。
他指出,一九七九年国家预算是一个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预算,是一个推动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发展国民经济、克服薄弱环节的预算,是一个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预算。预算委员会建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一九七八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七九年国家预算。
薄一波说,为了圆满地完成一九七九年国家预算,预算委员会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向全国提出如下要求:把增产节约运动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努力增产轻纺工业产品,增加商品供应,安排好国内市场;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坚决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的行为;切实加强财政经济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果;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力求收入尽可能多收一些,支出尽可能多节约一些,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财政部门要积极为生产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坚决防止那种离开经济发展,只是在收支上打圈子的单纯财政观点。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一九七九年国民经济计划、一九七八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七九年国家预算的决议草案。
会议通过的其他文件还有: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会议决定将今天通过的各项决议草案提请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会议还决定将五届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提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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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主任在五届人大二次会上指出我国刑法的任务是:
用刑罚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法律草案说明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利于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彭真说,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草案规定,要保护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同时也要保护私人所有的一切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以及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或使用的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等生产资料。
他说,刑法草案还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非法拘禁,严禁诬陷迫害。
刑法的打击锋芒是针对反革命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彭真说,刑法草案对于现行的重大的反革命罪和那些情节恶劣、危害社会后果严重、群众痛恨的刑事犯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对于反革命罪中情节特别恶劣、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以及对于杀人、强奸、抢劫、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后果严重的,还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
为了防止罪行名称的滥用,彭真强调指出:刑法草案明确规定反革命罪仅限于“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行为”。
彭真说,我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恢复死刑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规定;同时保留了我国特有的死刑缓刑的规定。彭真指出,刑法既要充分保护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又要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绝不应给反革命分子、敌特间谍分子和人民的其他敌人以任何危害人民、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自由和权利。
彭真说,刑法的任务限于处理刑事犯罪问题。不能把应按党纪、政纪和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处理的问题,列入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最后说,刑法草案规定,本法自颁布施行之日即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颁布施行以前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和案件,按照党和国家过去一贯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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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主任强调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正确执行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 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就刑事诉讼法草案所作的五点说明,分析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关系及其依法行使的职权,解释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其他司法程序的问题,强调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这五点说明是:
第一,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工作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遵照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了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在工作中实行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起诉,由检察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案件的判决由法院负责,检察院对法院判决不同意,可以提出抗诉。
第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检察、起诉和审判权。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为了防止滥行逮捕拘留,诬陷和侵犯干部、群众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三,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师、亲属、监护人、人民群众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辩护人为他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为他指定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院避免审判中的错误。
第四,从诉讼程序方面严防诬告和伪证。草案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检举时,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捏造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告诉他不要捏造事实。在询问证人时,要告诉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五,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注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重或者轻两个方面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成为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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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主任说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带头执行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反对搞特权的思想武器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人搞特权的思想武器”。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作刑法草案说明讲到这一马克思主义观点时,还强调指出: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在法律面前只有模范地带头、遵守法律的义务,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
彭真说,我们的法律是在中共中央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制度,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既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也集中反映了党的政策和主张。因此,共产党员、革命干部首先应当严格遵守,带头执行。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法律,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维护人民的最大利益。反对和破坏法律,就是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反对党的领导,也就是损害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毛泽东同志一九五七年一月对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同志们特别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彭真提出: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他说,特权思想实质上是几千年来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封建统治者思想的反映,是使我们的干部腐化堕落的思想,是毁灭我们干部的思想,是破坏革命法制的思想,甚至可以发展为破坏我们国家和党的思想,我们必须批判它和肃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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