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5月10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要注意留有充分的余地
许毅 黄菊波 郭代模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在订计划的时候,必须发动群众,注意留有充分的余地。
计划要留有余地,这是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平衡的因素。原来的平衡常常被先进事物所冲破,如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新兴工业的崛起、富矿资源的发现、劳动手段的现代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应用与发展等等,经常使一些部门、产品领先发展,而另一些部门、产品的发展则处于相对的薄弱状态,这都会改变各部门、各产品之间的比例关系,出现新的不平衡。农业在实现现代化前,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着自然的制约和影响,农业丰歉在年度之间还可能出现较大的不平衡,一旦歉收,就会影响工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国际市场的变化,也会对国民经济平衡有所影响。外敌入侵和意外事件(如地震等)的发生,对经济发展更会带来严重的骚扰和困难。我们计划工作的任务,就在于及时发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新的平衡。因此,在国家的财力、物力分配上必须留有余地,而为了对战争和意外灾害有所预防,还必须逐步积累后备力量,这是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留有余地又是计划工作的主观需要。我们在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大国进行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总的说来经验还不足。我们对各项比例关系的安排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经济工作中的小的失算也在所难免;各地方、各部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受外部条件的制约和主观努力的程度不同,超多超少,有长有短,势所必然。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一般地说来,不论在变革自然或变革社会的实践中,人们原定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毫无改变地实现出来的事,是很少的。这是因为从事变革现实的人们,常常受着许多的限制,不但常常受着科学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着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客观过程的方面及本质尚未充分暴露)。”(《实践论》)计划作为主观的东西,并不等于就是实际的发展。计划留有余地,拥有后备,就可以随时弥补计划的不足,救治小的失算,以免酿成大的失调。
留有余地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计划要不要留有余地,在本质上是一个是否承认任何事物都是在平衡和不平衡的矛盾运动中发展前进的这样一个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规律,是一个是否承认人们的主观认识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往往落后于客观实际这样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问题。斯大林同志指出:“我们既不能保证不发生意外,也不能保证不犯错误。……为了保证自己不受这一切意外事件和不可避免的错误的影响,我们应该懂得必须积累后备的思想。”(《斯大林全集》第7卷第249页)

前几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形而上学猖獗,把留有余地当作右倾保守来批,把留有缺口当作积极平衡来吹。这种理论上的混乱,导致了计划工作中不是留有充分的余地,而是留了较大的缺口,破坏了综合平衡,这是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留有余地,不是右倾保守。什么是右倾保守?什么是急躁冒进?周恩来同志在一九五六年初曾经明确指出:“我们应该努力去做那些客观上经过努力可以做到的事情,不这样做,就要犯右倾保守的错误;我们也应该注意避免超越现实条件所许可的范围,不勉强去做那些客观上做不到的事情,否则就要犯盲目冒进的错误”。右倾保守是指不努力去做客观上可以做到的事情,而留有余地则是为了及时组织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两者是有原则区别的。右倾保守是我们必须反对的,它反映了一种低估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看不见经济生活中增加生产、增加收入的有利因素的那种无所作为的思想状态。这种思想状态表现在计划工作上则是片面迁就“短线”,搞“短线平衡”的那种计划方法,其结果必然延缓经济发展的速度,影响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留有余地则不然,它的前提是要求有一个既积极先进又充分可靠的计划。计划积极先进,就是要足够估计增加生产、增加收入的有利因素;计划充分可靠,就是不要“满打满算”,把计划绷得太紧,特别不能把那些不可靠的“潜力”列入计划,要使计划落在实处,并且留有机动。这样,我们就能处于主动地位,遇到意外困难的时候也能应付裕如。所以,留有余地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不可少的。
计划留有缺口同积极平衡也不能相提并论,它们是两个具有不同性质的概念。积极平衡是与消极平衡相对而言的,它要求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把需要与可能、主观与客观、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与少花钱多办事、量力而行与尽力而为完美地结合起来。它要求在客观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尽力采取增产、节约、代用、利废和可能的进口等积极措施,把“短线”产品和薄弱环节搞上去,以便在更高的起点上组织新的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高速度发展。所以,积极平衡并不是要求人们超越客观条件,没有根据地搞高指标、大计划。计划留有缺口,则是只讲需要,不讲可能,明知没有这么多的物力、财力,硬要强不能而为之。这种做法,从计划安排开始就不讲综合平衡,它直接违背了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规律。计划上留下的那部分缺口,在实际执行中又会冲击本来没有缺口的那部分企业和项目,使之也出现新的不平衡。这样,你挤我,我挤你,弄得大家走不动、上不去,搞乱了整体与局部、长远与目前、生产与基建、生产与生活的全局安排,其后果必然是损失浪费惊人,大量投资长期不能发挥效益,使国民经济处于欲速不达的境地。由此可见,留有缺口根本不是什么“积极平衡”,而是“积极不平衡”。
经济计划决不能留缺口,而必须留有余地。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走向另一极端,把积极平衡这个计划工作的原则也一起反掉。只讲积极平衡,不讲留有余地,就会使我们在遇到新的问题和某些意外困难的时候陷入被动。只讲留有余地,不讲积极平衡,过多地层层留余地,处处留余地,又势必分散国家的财力、物力,延缓生产建设速度。因此,我们应当把坚持积极平衡和坚持留有余地这两者完整地结合起来,把计划的先进性与可靠性统一起来。既防止急躁冒进,又防止右倾保守,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地持续地向前发展。

粉碎“四人帮”两年多来,在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政治上日益安定团结,经济上迅速恢复发展。但是在大好形势下,我们也必须看到国民经济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重大的比例失调没有完全改变过来,生产、建设、流通、分配中的一些混乱状态没有完全消除,城乡人民生活中多年积累下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有待妥善解决。
当前,我们面临着国民经济边调整、边前进的任务。为着更好地在前进中调整,在前进中提高,坚持计划留有余地的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国民经济的比例失调不是短期形成的,要调整好各项比例关系也不能“一蹴而就”。对国民经济中比例失调的严重程度人们也有一个认识过程,我们的调整计划也不是一下子就能够制订得完全合适。意外的困难也必须有所准备。因此,为了搞好调整,补偏救弊,我们必须花大力气缩缺口,留余地,增后备。
缩小缺口,就要使国家建设的规模与现实的财力、物力相适应,把计划上的缺口压缩下来,这是搞好综合平衡、调整好国民经济各项基本比例关系的重要条件。我们搞四个现代化建设,必须上一些新的建设项目。但是,我们的立足点应当放在现有企业的革新、改造、挖潜上,充分发挥老企业的作用。搞新的建设项目要量力而行。要坚决缩短基本建设战线,认真清理在建项目,分清轻重缓急,主次先后,上一批、停一批、缓一批,努力做到合理部署。我们在压缩基建战线的时候,特别要注意制止那种削投资、留项目、上土建、甩设备等明减暗不减,继续留缺口的弄虚作假现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缺口紧缩下来,使计划建立在充分可靠的基础上,坚持一面调整,一面前进。
坚持计划留有余地,需要做大量的艰苦工作。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肃清“左”比右好的流毒,恢复和发扬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我们的经济计划要从现实的经济条件出发,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整体与局部、生产与基建、生产与生活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局部服从整体,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生活等一系列方针。有了正确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作指导,坚持计划留有余地的原则也就有了可靠的基础。从工作上说,则必须搞好计划安排和严格财经纪律。
计划安排必须体现留有余地的原则。生产指标和财政收入指标一定要落在实处。分配物力、财力要坚持财政、信贷、物资、外汇收支四大平衡和它们之间的综合平衡,没有资金来源就不要分配物资,没有物资来源也不要分配资金,真正做到钱物结合,如影随形。在国家预算的安排上一定要坚持增产、节约、多留后备力量这“三道防线”,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安排国家预算支出,必须正确安排当年的正常需要和临时的意外需要,正确安排当年建设需要和建立长期后备的需要。这就是说,在当年的预算支出中一定要打一笔预备费,作为机动财力;必须再打一笔储备支出,以逐年增加后备基金。在物资分配上也要与当年机动财力相适应留出一笔机动物资,与后备基金相适应拿出一批国计民生急需物资和战略性物资储备起来。如果对应付临时意外需要和建立长年后备所需部分安排过少,就难以及时措置可能发生的意外困难。我们的经验证明,计划和预算在年初打得稳妥一些好,行有余力再追加,“八月十五放光明”。这样循序前进,看起来是慢,实际上是快。反之,年初计划和预算打得大大的,“先大后小”,中途被迫“下马”,势必造成严重的损失。这种做法,看起来是快,实际上是慢。
留有余地的原则体现在计划安排之中,然而正确的计划的真正实施,还必须要有严格的财经纪律作保证。我们要加强财政监督和银行监督。当前要着力解决财政上的某些各自为政的现象。任何部门、企业都不得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不得乱拉乱扯资金,不得挪用生产资金、信贷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不得乱挤成本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折旧率。这种种违反财政纪律的现象,如不迅速制止,必然会冲击国家计划,造成新的缺口,使留有余地的原则不能正确实现,并且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助长生产、建设、流通和分配中的混乱状态,影响国民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计划要留有余地,说到底是一个要不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能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优越性的问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办任何事情都应当把高度的革命热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在战略上藐视困难,在战术上重视困难,既要争取最好的前途,又要做好发生意外困难的准备。有了两手准备,我们就能掌握主动权,立于不败之地,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地高速度发展,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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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坚持“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曾龙跃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虽然分工不同,但都是国家的执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上,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工作,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这三个机关的有机配合,通力协作,同时,由于三个机关的分工不同,各司其职,又实行互相制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什么问题,或对案件有异议,彼此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出不同意见,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达到提高办案质量,不枉不纵。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实行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由无产阶级政权的本质决定的。我们知道,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敌人实行专政和对人民实行民主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一方面要镇压阶级敌人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同时又要保障公民一切合法权益。只有对敌人实行专政,才能确保人民民主;也只有发扬人民民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更加有效地对敌人实行专政。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实行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正是为着能够准确地打击敌人,切实地保护人民。
是否坚决执行“公检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原则,也关系到我们执法机关是否能带头守法的问题。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地依法办事,忠实于法律和制度,自觉地接受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否则,就会自乱法制,滥用权力,伤害人民,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也给敌人的破坏活动以可乘之隙。
多年来政法工作的实践表明,凡是坚决执行“公检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原则的时候,办案质量就高,效果就好;反之,办案质量就低,效果就差。例如,过去曾实行三机关联合办案,“捕判一齐过”,取消了互相制约,结果是办案粗糙,增加了冤错案件。
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林彪、“四人帮”一伙极左路线的流毒,使得我们一些同志对于“公检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原则,曾经有过一些曲解和错误的认识,甚至进行过批判,以致在实际工作中造成混乱,为害非浅,直到现在还很有加以澄清的必要。
一曰“重复劳动”。有这种看法的同志,往往认为办理案件不必经过“三道程序”,认为有了公安机关和法院就行了,何必再设检察机关。这是由于不了解国家在司法体系中设置“公检法”三个机关及其科学分工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不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所产生的一种错误想法。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检法”三机关的具体职权和他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负的责任是各不相同的。公安机关主要是侦查破案,查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而需要逮捕人犯时,则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检察机关没有审判权,对依法应该判刑的人犯,要向法院起诉,至于判刑与否则是法院的职权。这种分工负责,是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正确地惩罚犯罪所必需的。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多采取隐蔽手段,掩盖其真相,办案中常会遇到错综复杂的情况。为了能够客观全面地弄清犯罪事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地运用刑罚,除了加强有关业务人员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法律水平,端正思想作风而外,“公检法”三个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三道程序”的各个环节上层层把关,认真解决诸如事实是否清楚、罪与非罪、捕与不捕、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恰当等一系列的问题,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国家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的重要位置,担负着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任务。通过上述工作,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侦查和审判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有权实行监督,提出纠正。这些工作,既非公安机关所能代替,又非人民法院的任务所能包括,可见,确立和完善检察制度,不仅不是什么“重复劳动”,而且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曰“挑毛病,找岔子”。我们的执法机关,在工作中一定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事实真相的情况,互相提出纠正意见,这是严格执法的表现,是发挥互相制约作用的正常现象,决不能说是什么“挑毛病,找岔子”。实践表明,即使是在正常的情况下办理案件,由于案情的复杂性和办案人员难于完全避免的主观片面性等原因,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中,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也有一些是不应批准逮捕的;在已经逮捕的人犯中,经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的再行审查,有的是不予起诉的;已经起诉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也有不予判刑的。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也有该捕未捕、该起诉未起诉和该判刑而未判刑的情况,经过三个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意见又进行纠正的。因此,“公检法”三个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从各自分工的不同角度实行互相制约,对保证办案质量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是说挑毛病,那么挑出了毛病,防止了可能发生的错误,保证了办案质量,这有什么不好呢?这些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冤错假案大批发生,使我们不得不花许多力量来进行复查,落实政策,平反纠正冤错假案。究竟是事先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把案件办得准确无误有利,还是事后被动地去做平反补救工作有利?这个问题是不难得出正确答案的。
三曰“束缚对敌斗争手脚”。这是对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一种莫须有的责难。毛泽东同志在谈到肃反工作时曾经指出:“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59页)
社会主义法律,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表现。我们的司法原则和制度,也是体现这个意志的。无产阶级制订的法律和制度,决不会成为捆绑自己手脚的绳索。有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同志,自己不习惯依法办事,不愿受法制的约束,执法不守法;有些领导人自恃位高权重,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十分有害和危险的。须知,政法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在执行政策和法律上如果发生偏差,就会放纵敌人,冤枉好人,危害革命,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如果说“公检法”三机关实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有些“束缚手脚”的话,那只是束一切不按法律规定办事之手,缚一切任意乱来之脚,保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借口“束缚手脚”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取消制约,势必使办案中可能发生的偏差得不到防止和纠正。
四曰“平时可以遵守制度,运动来了可以不顾”。这不仅根本不能成为理由,而且是我们政法工作历史上的一条深刻教训。
“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行之有效的,也是广大干警乐于接受的。但是,在某些时候、某些地方,一遇到集中打击犯罪活动,或搞群众运动,一些同志就把这个制度置于不顾。于是,制约不见了,监督取消了,结果办错的案件显著增多。这些同志不明了,加强法制与依靠群众是一致的。我们政法工作的正确方针应当是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既要有业务部门的专门工作,又要紧密依靠群众。否定了专门工作,就会成为尾巴主义,导致法制的破坏。林彪、“四人帮”为了篡党夺权,踢开党委领导,取消专门机关的工作,乱捕、乱押,大搞法西斯专政,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我们决不能忘记这个教训。
(原载《法学研究》创刊号,本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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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创刊
本报讯 《历史学》季刊最近已创刊。《历史学》季刊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杂志社编辑的另一种学术性刊物,每季出版一册,向国内外发行。
创刊号发表了范文澜的遗作《经学史讲演录》,系统地论述了儒家经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的历史。文章比较详细地阐述了汉、魏、晋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的斗争,宋代采用儒家思想反对佛家的宋学的兴起,以及明、清以后经学的演变和出现的各种流派。
翦伯赞的遗作《秦汉史上的若
干问题》,提出了对秦始皇和焚书坑儒的看法,对王莽和王莽改制作了评价,并对两汉的官私奴婢、土地制度、抑商政策进行了分析,对张鲁、董仲舒等人也作了研究。
本期还发表了顾颉刚、刘起釪近年来研究《尚书》的新成果《〈盘庚〉三篇校释译论》,汪熙的《论晚清的官督商办》,崔连仲的《关于古代印度土地私有制问题》,罗尔纲的《答关于一封石达开信的受信人问题》,吴江的《社会主义和民族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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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推广普通话汇报会在杭州举行
新华社北京五月九日电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召开的全国推广普通话汇报会最近在杭州举行。
会议回顾了去年八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学校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的通知以后,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并交流了经验。会议研究了实现各级各类学校推广普通话工作五年和八年的规划、加强省市和地县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有计划地安排好师资培训和学校推广普通话如何同语文教学相结合等问题。会议还讨论了将于今年八月举行的第五次全国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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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外国文学研究》创刊
湖北省外国文学学会创办的《外国文学研究》第一期,已在武汉发行。
这个刊物的主编是著名作家徐迟。还聘请了一些著名作家、文艺理论家和翻译家担任该刊编辑部的学术顾问。
这个刊物是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专业性学术季刊,向全国发行。第一期内容有关于文学中的人道主义问题的笔谈,现代和当代外国文学研究方面的文章,还辟有《中国作家与外国文学》、《阅读与欣赏》和《国外研究动态》等栏目。(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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